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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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定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