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的概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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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的概念篇1

【关键词】绿色城市;基础设施;生态;规划

1.绿色经济

1.1绿色经济的基本概念

绿色经济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济是黄色经济和传统工业经济是黑色

经济而言的,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理念。绿色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作为绿色经济的早期代表。他认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的宇宙飞船,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人们不合理地开发资源和破坏环境,超过了地球的承载能力,就会向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因此,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应该从线性特征转向反馈特征。20世纪70至80年代开展的环境保护运动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后果,而经济运行机制本身始终在我们的研究视野之外。直到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世界潮流的近几年,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才替代末端治理成为国家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真正主流,零敲碎打的做法才有可能整合成为一套系统的绿色经济战略。

实际上,绿色经济是兼顾发展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一体化战略。一个理想的绿色经济系统通常包括资源开采者、处理者(制造商)、消费者和废物处理者,他们之间由于存在反馈式、网络状的相互联系,系统内不同行为者之间的物质流远远大于出入系统的物质流。

2.生态城市概念的提出及内涵

2.1生态城市概念的提出

生态城市的概念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升华而提出来的。城市作为人们改造自然最彻底的一种人居环境,是人类在不同历史阶段,改造自然的价值观和意志的真实体现。生态城市不仅反映了人类谋求自身发展的意愿,最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更加丰富的规律的认识。

生态城市(英文说法有ecocity、ecologicalcity、ecopolis、ecoville、ecovillage等),又称生态社区。1980年展起来的生态城市理论认为城市发展存在生态极限。其理论从最初在城市中运用生态学原理,已发展到包括城市自然生态观、城市经济生态观、城市社会生态观和复合生态观等的综合城市生态理论,并从生态学角度提出了解决城市弊病的一系列对策。

3.生态基础设施概念及相关内容

3.1生态基础设施概念的提出及内涵

生态基础设施一词最早见于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计划”(MAB)中。MAB的研究推动了生态城市研究在全球内的进展,它提出的五项原则也奠定了后来生态城市理论发展的基础。这里生态基础设施主要指自然景观和腹地对城市的持久支持能力。此后,有西方学者将生态基础设施的概念表示栖息地网络、自然政策规划等方面,都是从环境资源及生物的保护角度加以引用。

3.2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于生态城市建设的意义

生态基础设施可以理解为一种生态系统的基础性结构,由关键性的生态系统所构成,它保障为城市和居民持续地提供自然产品和服务,并使我们的后代能获得同样的产品和服务。城市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保障了城市的生态安全,维护了城市的生态卫生,也在城市生态产业代谢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同时促进了城市生态景观整合,培养社会各阶层的生态意识。

4.生态城设计策略

生态城规划设计的核心理念是把景观作为生态基础设施,使多种多样的自然和文化过程与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融合在一起,为居民提供多样、便捷的服务,为城市的空间发展提供引导。

(1)用以水为主的生态基础设施构成城市的基本肌理。沿现存水系和地形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使雨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在这片土地上,同时净化雨水。通过对不同的降水强度模拟来确定池塘和湿地系统的面积和类型,以便所有的雨水都能保留在原地并且对当地的水系统产生微弱的影响。这不仅将减少地下排水管道的建造费用,同时还保护或创造了本土动植物和湿地植物生长的栖息地,比如莲花、茭白、荸荠、菱角和竹芋。

(2)将公共空间与生态基础设施整合在一起。设计三种不同级别的绿色廊道或河道廊道:主廊道宽120到150米,它能够在强降水时吸收来自整个区域中的径流;次级廊道宽60到90米,它能够在中等强度降水时吸收来自分水岭支流的径流;三级廊道宽20到30米,可吸收小强度的降水。

4.1生态城市的构建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启发

4.1.1生态城市的构建有赖于城市生态基础设施的前瞻性建设

国外有学者提出了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的理念,认为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先行考虑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同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一样,城市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有前瞻性,一个成功的例子就是美国的“蓝宝石项链”――由波斯顿的公园、林荫道与查尔斯河谷以及沼泽、荒地被连接起来的绿地系统,这个早在一百多年前规划时仍在郊区的一块绿地,现在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也成为居民身心再生的场所。

4.1.2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生态基础设施

生态基础设施注重“空间结构的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如果能够合理规划和建设,就能够在优化城市结构、整合城市功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从根源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5]问题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城市结构,不健全不到位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建设优化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从而整合城市结构,可保留必要的天然或人工的城市绿地成为城市绿肺或绿心,或以河流、铁路、公路、农田防护林为载体建立城乡连续的生物廊道网络,给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新鲜的“氧气”,这在优化城市结构、缓解工业化带来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上将发挥重要作用。

5.结语

在中国,对于生态基础设施概念及思想方法的探讨不断出现,主要集中在对于城市湿地系统、森林生态网络等方面,一些城市在城市发展战略中也提出了和生态基础设施相关的概念。生态基础设施概念的提出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轰轰烈烈进程中对于人地关系的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标志着人类在追求生态城市道路上的又一大进步。

生态城市的建设在中国正火热开展。国内外建设生态城市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效果。而运用生态基础设施进行生态城市的建设是一条新思路。我国关于生态保护的研究范围比较广、内容也比较全面,人们对生态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完全具备了进行系统的生态基础设施规划和研究的条件。总之,运用生态基础设施来进行生态城市建设我们还有相当的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ShmuelBurmil,彭敏.关于生态城市的思考[J].规划师,2003(1):11-12.

经济建设的概念篇2

关键词:建筑概念设计结构设计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设计涉及的影响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建筑设计、施工、使用中的不确定性,对建筑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念设计的思想、方法、手段、理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科学的、有效的技术平台,也为处理工程设计中的不确定性影响因素提供了先进的手段。因此,从概念设计的理念入手,分析概念设计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的有效应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概念设计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的涵义

1、概念设计的概念

概念设计是指在建筑结构方案设计初期,工程设计师依据已知设计理论结合工程经验,从宏观的角度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概念性的分析估算和比较选择,通过对建筑结构的总体布局和布置必要的抗震措施,以实现合理设计的目标。所得方案往往概念清晰,定性正确,易于手算,避免后期设计阶段中不必要的繁琐运算,具有较好的经济可靠性能,同时,也是判断计算机内力分析输出数据可靠与否的重要依据。

2、概念设计的步骤

概念设计阶段是由不断趋于满意的循环过程构成的,其过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分析:对问题过程进行深入理解。其主要特点是信息模糊性,在分析的过程中,数据都是不完整的,以及一些可供设计人使用的都是一些较为准确的陈述。

(2)综合:即产生解决方案的过程。在这个阶段,运用各种知识结合工程经验将想法方案通过图纸的方式综合表达出来,其特点主要是由工程师的灵感和思维起主导作用,从而将建筑结构和设计意图的图形表达方式产生出来。

(3)评估:即判断和比较选择方案的阶段。这是一个选择循环的过程,该循环过程会一直持续直到方案达到双方满意为止。设计人员在进行评估时,会用功能模型方式并运用数据计算等手段将各方案进行比对选择,以期获取合理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

二、概念设计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应用

建筑结构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是概念设计的最终目标。因此一个适用的、经济的、合理的结构方案是概念设计的首要选择,这其中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

合理选择利于建设的建筑场地

建筑场地的选择时设计的首要必经阶段,一个合理的利于项目建设的场地对整个结构概念设计后期阶段起到重要的作用。建筑场地的选择首先应遵循这几个基本要素:建筑退界、防护距离、防火间距、日照间距、防噪间距、建筑高度控制、通视要求、现有地形分析等。同时在建筑结构设计体系中,建设的场地应尽量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地点,尽量避免在不利于抗震的危险地段建造建筑,如果实在无法避免,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利影响,一般在初步设计前就要进行勘探和选址。

合理选择建筑基础

完成建筑场地的选择后,再根据不同建筑的地形特征和结构形式选择合理的建筑基础。一般常包括有桩基础,箱形基础和筏形基础这三种建筑基础形式。

(1)桩地基:普遍应用于地质松软并且负载较大的多层建筑结构。使用天然地基无法足够承载时,而采用桩地基可将荷载由上部结构传送到下部坚实的持力层。(2)箱形基础。箱形基础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中,其整体刚度适当,可以将荷载通过上部结构均匀地传至下部基础中,从而使结构组成良好地得以嵌固,并且降低了箱基不均匀沉降的问题,增强了建筑物的抗震抗灾承受力。

(3)筏形基础。该基础适用于低承载力地基、大荷载上部结构的建筑工程。其特点是刚度大结构整体良好,可以将上部结构的超荷载有效地进行分散从而将基地的压力有效的调整并解决不均匀沉降的问题。

合理选择结构规则和对称的建筑主体

主体建筑结构选择必须合理、简单和对称,布局合理的结构可减小扭转力,稳定非结构件工作状态,降低耗材成本。通常建筑结构的对称是指抗侧力主体结构的对称,可选择较容易对称的平面结构如简体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等。另外,建筑内结构的对称亦需要结合建筑平面工程对其进行合理布置。实现结构基本对称的方法可通过调整结构刚心、建筑物质心及平面形心的距离,使三者尽可能靠近。

合理设计抗震抗灾防线

作为一个建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抗震和重力承载的能力。设计中应设计多道抗震防线避免和消耗地震发生时的破坏性。可以采用适当的控制结构动力来减轻建筑物受震动时破坏程度。若建筑结构遭受强烈震动的时候,通过赘余杆件的变形和屈服可以耗散地震的能量,同时可使赘余杆件停止工作从而将避开共振效应,使整个建筑结构过渡到另一种稳定的体系。

合理选择结构刚度

设计中选择的建筑结构必须具备一个适当合理的刚度,同时也是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不可忽略的指标之一。选择合理的结构刚度,可加长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从而减小地震作用的危害。合理的结构刚度,主体承受的水平力,倾覆弯矩,地基基础负担都能有效的减少,从而配置合理数量的建筑构造材料,减少耗材。同时,合理的主体结构刚度,可有效减少结构占用空间,提高建筑平面的利用率,做到既经济又合理。

合理选用计算简图

计算简图是概念设计结构计算的基础,选择合理的计算简图可以保证建筑的安全和稳定,否则,不当的计算简图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及发生。设计合理的计算简图的同时,设计师应同时提供构造措施进行相应的保证。

三、概念设计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广泛应用的意义

1、采用概念设计有效弥补计算机设计能力的不足

在方案设计的阶段,工程师采用概念设计可弥补计算机初步设计能力不足的问题,运用自身掌握的能力选择成本低廉、结构合理、效果明显的方案。

2、采用概念设计更具创新性

目前,工程师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停留在循规蹈矩的参照过往设计、依赖规范手册及应用计算机设定程序进行传统设计的方式,造成设计方案新意不足。采用概念设计,工程师可利用已知理论结合自身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展现个人先进的设计思想,从而使设计方案更具创意和新意。

3、采用概念设计可提高设计水平

采用概念设计可以体现工程师的设计水平,它以正确的设计原则为依托,解决设计存在的问题,提高设计水平。同时利用概念设计分析设计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可以准确的发现问题症结,使最终电算结果的判断更具可靠性。

4、采用概念设计使设计方案更为合理

在建筑设计的方案阶段,采用概念设计可以有效地构思结构体系,进行对比并做出最终选择。最终的设计方案具有清晰的思路、正确的定性等优点,更为凸显了概念设计经济、可靠的性能和特点,避免了设计后期阶段产生不必要的繁琐运算。

结语

经济建设的概念篇3

关键词:创意产业;设计创新;概念设计

中国的环境设计行业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从无到有,走过了一段东拼西凑和学习借鉴的艰难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高素质设计师队伍的不断成长,曾经的粗放式发展,重复建设,已经不能再适应社会需求,以设计创新谋求发展之路成为当代设计界的主旋律。在当前国家大力发展创意产业环境下,环境设计从粗放式发展转变为向创新思维要效益,在设计与教学中,探讨环境设计的创新模式势在必行。

1创意产业背景下,创新产生价值

环境设计作为创意产业的一部分,设计师必须丢弃单调的功能主义设计观,逐渐认识到产品和服务包含象征性意义和非功能性价值。借用经济学家JosephAloisSchumpeter对于创新给出的概念:“创新”(Innovation)是将原始生产要素重新排列组合为新的生产方式,以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一个经济过程。在JosephAloisSchumpeter经济模型中,能够成功“创新”的人便能够摆脱利润递减的困境而生存下来,那些不能够成功地重新组合生产要素之人会最先被市场所淘汰。同样,在环境设计领域中“创新”赋予环境空间前所未有的生趣和意境,发挥人们的想象力,承担起艺术“改变生活”的承诺,这种设计将是顺应时代的创新性设计,被大众所接受从而付诸实施,否则将被设计市场所淘汰。在创意产业语境下,产品的设计创新具有特殊性。一般意义上的设计创新是指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力,从用户的需求出发,以新的设计理念为指导,利用人类已有的相关科技成果,通过新颖的设计方法和手段,创造出全新的视觉形象,开发新的使用功能,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而在创意产业语境下,设计创新的重点在于产品的非实质性品质的创新。产品的价值(价格)更多依赖于它们无可测量的非实质性品质,而不是依赖其具有的有用性(使用价值),这些非实质性品质,如风格、新颖性、商标声誉、匮乏性或“独占度”——能授予产品一种与艺术匹配的地位[1]。其中产品的风格、新颖性以及产品背后的历史文化和故事的发掘,正是设计师工作的重要内容。设计创新带来产品高附加值,增加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同时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创造无与伦比的竞争优势。设计品质的优劣与市场受欢迎程度,关键在于创新。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表明,满足了“基本需要”后,还有“爱、友情和归属感的需要”和“尊重需要”,社会现在还能继续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逐渐增加的物质生活水平促进人们来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而设计创新就是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要为目的。针对于产品的基本功能需求的设计,处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金字塔的底端,难以调动大众潜在的购买欲望。例如,作为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用餐活动的餐厅,只注重饭菜品质就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但是要想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甚至更高层次的需要,就要诗意地把握消费者的审美心理、社会文化心理,塑造新颖的餐厅空间情境,让顾客在其中找到归属感,增加顾客的认可度,这样才有可能带来高附加值,提升餐厅的经济效益。

2概念设计是设计创新的有效方法

从总的社会层面来说,设计创新是人类的财富之源,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竭动力;从设计师个体来说,创新是设计师的立身之本,是设计师的核心竞争力。设计创新的重要性无需多说,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设计创新模式。在环境设计中,乃至于设计教学中,设计创新不是具体的知识,它是一种思维模式,是一种能力,记住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即可。我们必须去探求这样一套方法去应对设计项目——从客户需求出发,分析研究设计项目资料,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概念设计正是这样一种由分析用户需求到生成概念产品的一系列有序、可组织、有目标的设计思维模式,它表现为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由感性到理性的不断进化的思维过程。概念设计是从设计对象的众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提取出本质属性,用某种媒介手段概括起来,并以其为主线贯穿全部设计过程的设计方法。它通过设计概念将设计者繁复的感性和瞬间思维上升到统一的理性思维从而完成整个设计[2]。就环境设计而言,“概念设计”就是用视觉语言把我们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表达出来,这种认识就是我们从事物中提炼概括出来的概念或思想。这些概念和思想也就是人们平时所说的点子、创意、想法,区别于其他领域,在室内设计中它们都要归结为视觉形态和空间语言。它们构成三维视觉形态,建构特定空间关系,形成市场价值,呼应人们高层次需求。

3概念设计的步骤

北京清尚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清华美院设计的米兰世博会中国馆,就是一个运用概念设计思维模式进行设计创新的成功案例。世博会展馆不仅引领着各个时代的建筑思潮,而且在空间和技术的创造上也一定程度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空间观念和体验[3]。根据米兰世博会的场地和要求,经过综合分析,中国馆确立了以“希望的田野,生命的源泉”为主题。麦浪、田野、城市天际线等视觉形象的展现成为语言媒介的视觉形象转述,很好地体现了设计主题。最终用放样技术把田野和城市天际线相连,自然景观元素与群山型的建筑相呼应,呈现出一片壮阔的中国大地景观。同时,建筑外形提取了传统歇山式屋顶的造型元素,让中国馆打上深深的中国建筑文化烙印。在世博会的国际舞台上,其体现了中国气度,很好地展现了中国在有效利用资源和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从米兰中国馆的设计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概念设计做为一种设计创新模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分三步走。

3.1概念的提出

概念设计的第一步是对事物作出一个既感性又理性的认识,一方面有对于场地空间的历史、现状、功能需求、技术参数的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在空间中那回眸一望、记忆中的一份感动、使用者的生活琐事等等感性的片断和灵感的闪现,从中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这种认识就是我们从事物中提炼概括出来的概念或思想。美国当代建筑大师斯蒂芬•霍尔在其著作《锚》中也就设计概念的提出讲到,一方面是理性思考的,即“从功能方面对场地的解析、远处的景观、日照的角度、交通的运行以及通道”;另一方面则是灵感、经验的,即“从场地的第一感觉中产生意念……赋予一个新的空间确切内涵。”概念设计的关键在于思想,对于室内设计而言,具有同样功能属性的空间不计其数,尽管现代主义大师们提出“功能决定形式”,但这些空间不可能以同样的面貌存在。不同的地点、不同人使用、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的兴趣爱好,甚至一场、冬天的一缕阳光,抑或门前一棵柳树等不确定性因素,都为空间带来无数的可能性。设计者根据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对室内空间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明确空间定位,最终形成一个对该空间的独特认识,提炼出设计概念。

3.2.概念的转化

当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确定下来之后,对于空间的完整认识起初可能是以文字语言这样一种媒介表述出来,也可能是文字语言与影像相结合的,最终在环境空间中都需要转换成空间语言与图形语言。概念转化的关键在于设计概念是否能够全面透彻执行下去,设计想法能否有效表达出来并适用于环境空间。在这个对接的过程中,需要平时训练有素的空间组织能力,需要对图形语言的抽象与构成能力,需要建筑史与建筑理论知识,形成该设计项目的一整套系统造型组织模式语言,用这套模式语言统筹该环境空间设计的方方面面。从设计语言学的角度说,也就是形成一个特定的句法,把这些单个设计词汇组织起来,表达一定的语义,塑造其特有的空间意境。同样的词汇由于句法不同,可以有多种语义,这正是概念设计的创新本质,是我们能够产生新形式、新语言的关键。同样是设计灵感来源于山川的视觉形态,但设计的形式语言组织方式不同,譬如说句法运用中国传统水墨山水的方式与运用立体构成的方式建构出来的空间,肯定是大相径庭、各有特色的。

3.3概念的实施

概念设计可以让设计师插上想象的翅膀翱翔在精神的世界,但要想概念设计结出硕果,那么就要在概念实施的过程中紧扣主题,始终以设计概念为中心,保持设计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在设计概念的框架下有了整体的视觉形象,让视觉形象统筹整个空间,这样就避免了设计中东拼西凑所造成的空间中各个界面形象的凌乱、不协调。概念设计要有可行性的材料和技术支持,如果现有技术不能完全支撑我们的创意,首先要想办法去解决。在弗兰克•盖里设计毕尔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馆的时候,其外墙曲面在技术上是个难题,但整个项目没有为此放弃,设计者不是修改设计方案而是请技术人员设计了相关的软件,用于解决这一技术难题,从而成就了这一解构主义的建筑杰作,也让我们看到了之后一系列巨大体量的曲面有机形态建筑。如果以当时的技术无论如何跨越不了现实与想像的鸿沟,也可以做一些技术上的替换和妥协。伍重设计的悉尼歌剧院以海面上的白色风帆作为设计概念,计划把屋顶设计成壳结构,但当时的技术和资金无法完成,最终妥协,用同样形状的混凝土结构代替,最大化保持了设计概念,为世界留下了童话般的建筑并成为澳大利亚的标志性建筑。在信息化时代,强大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让概念设计有更大的施展空间,为概念的表达和实施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为设计创新提供更多可能性。

4概念设计具有可操作性

简而言之,在基于概念设计的环境设计创新模式过程中,首先,设计师从理性分析和感性的灵感闪现中确立设计主题,揭示对象的本质属性;然后,用视觉语言替换文字语言,对视觉图像和空间进行处理,形成独特的环境空间视觉语言;最终,与现有的材料技术进行整合,把概念转换为物质实体,完成现实环境空间建构。总之,概念设计模式在设计创新过程中思路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如能在设计实践和教学中适当加以运用,可发挥较好的效果,大大提高设计者的设计竞争力。

作者:王莹单位:大连大学美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英贾斯汀•奥康诺著,王斌,张良丛译.艺术与创意产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150.

经济建设的概念篇4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述

所谓的经济法理念即为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当中,对经济法本质以及发展规律的一种认识与宏观把握,同时还包括对经济法未来发展前景的一种理性构建。其是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最高原则[1]。经济法理念不同于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概念,其具有更高的地位。经济法理念具有以下功能:第一,经济法理念来自于经济法律的实践,同时可以科学地指导经济法的制定以及实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第二,经济法理念可以有效地预测经济法的效果,从而科学引导经济与法的发展方向。第三,经济法理念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

(二)目前我国经济法理念的发展状况

从20世纪80年代起,经济法在我国开始盛兴。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提倡经济行政法,并将经济法列入行政法的范畴。在计划经济理念的影响下,很多专家与学者都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并且将经济管理关系看做为行政管理的一个分支,此观点将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相关内容混为一谈,忽略了经济法自身的独立性以及实践性,最终造成市场常常出现行政垄断现象。除此以外,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尽管经济法在我国刚刚兴起时比较兴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学术界并未对经济法给予充分重视,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也越来越衰弱。甚至于有些学者提出传统的法律部门即可将处理所有的问题,并不需要现代经济法。这种错误观点就是因为经济法理念的缺失而造成的,严重影响了经济法的发展。

二、经济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一)经济法理念有利于生态文明原则的贯彻落实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求必须要充分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然而因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其中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人文地理条件等具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国呈现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状况,这就无法充分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而经济法能够以法律的手段宏观地调整经济领域,从而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推动我国各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使得生态文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得到充分地贯彻落实。

(二)经济法理念有助于生态道德的保障与维护

目前,我国人们还缺乏良好的生态道德观念。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很多人还是选择从事高能耗以及高污染的行业,这些行业在为人们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生态建设[2]。而经济法理念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监督人们承担自身的生态建设责任,有助于生态道德的维护与保障。

(三)经济法理念有助于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而科学的经济法理念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经济法理念的调整和重构

(一)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理念的调整

第一,科学调整我国经济法理念的传统思想。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法理念,其中涉及到我国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将诸多内容概括为五个类别:公平公正理念、注重效益理念、经济效益理念、经济安全理念以及整体发展理念[3]。尽管这些理念都基本符合我国的政策目标以及经济发展规律,然而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也提出了更多的新理念与新要求,所以必须要对我国经济法的传统理念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使其能够充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第二,要重点调整经济效益理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目标企业为获得效益。然后而在经济效益理念的影响下,使得一些经营者只是单纯地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但是却忽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所以在经济效益理念当中要加入环境成本,从而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经济行为对环境带来的消耗。

(二)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理念的重构

第一,树立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在论述生态自然观的过程中,马克思与恩格斯运用了很多“物质变换”概念,而这一系列的概念阐述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物质变化理论,此理论为人们展现了一幅自然生态的图景,明确指出了物质变换断裂是人与自然在物质变换过程中出现不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原因,而其本质根源即为资本的逻辑惯性违反了自然观。同时也此理论还明确指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即为转变观念与制度。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推进,建设生态文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探索与发展,而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对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将物质变换理论贯穿到经济法运行的全过程,不但充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要求,而且还可以充分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以人为本,树立全面的生态价值理念。由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因此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使得人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除此以外,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在开发与利用自然生态资源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充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及生态环境需求。第三,构建经济秩序理念。秩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理念。基于经济法的秩序要求,虽然市场主体的自由得到了充分重视,而且还享有一定的权利,然而不可以妨碍和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社会的秩序主要包括政治秩序、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全面顾及到各个秩序的均衡发展,从而保证各个秩序都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与作用。

经济建设的概念篇5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准则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由来及作用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称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由若干说明财务会计并为财务会计所应用的基本概念所组成的理论体系,是指导和评价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西方各国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始于20世纪的70年代。在此之前,无论是美国还是西方其他发达国家制定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及一些著名会计学家的有关专题研究报告。然而,进入70年代以后,传统的会计理论概念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原因是:(1)传统的会计理论概念明显落后于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70年代以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和国际结算等。因此,迫切需要许多新的会计技术方法和新的会计准则。(2)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侧重于描述性,缺乏一套首尾一贯的理论框架。这样,与会计准则有关的一些重要的会计文献往往观点不一,甚至于相互抵触,从而导致会计实务的混乱,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的严厉批评。正是为了解决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给会计实务带来的新问题,纠正会计实务中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上的不一致或出现的分歧,为进一步发展会计准则提供一个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论依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70年代中期率先展开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陆续以“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等文件形式予以。随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都先后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进行了研究,并了一系列阐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重要文件和报告。实践证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可以保持会计准则相关文件和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准则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缜密性。

2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门户之见”,以及“长官意志”等各种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

3可用来评估已的会计准则,既可据以对原准则做出修订和完善,给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指明方向,而且还弥补准则中的某些缺陷,对重大会计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4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目的、内容、性质和局限性,使其能据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判断和正确的经营决策。

5通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既可充分肯定传统会计理论中仍然适用的合理部分,又能及时展示社会经济环境变动情况下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从而不断地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起步较晚,会计准则的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从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来看,它是由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1997年起陆续公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构成。前者又称基本会计准则,是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所依据的基本会计规范,就其功能来说,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后者即为国际会计惯例所指的会计准则。这种将会计准则所依据的理论体系,没有采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形式,而是采取基本会计准则形式的做法的确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应采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形式。主要理由是:(1)基本准则一般是粗线条、抽象化的,侧重于对一些基本会计概念的简要描述,有的条款不可避免让人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而概念框架则可以对这些概念所隐含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加以充分论述和详细说明,即使一些深奥的理论问题,也会变得易于理解。(2)我国的基本准则是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会计理论说明,虽然可以回避概念之争,但由于不可能有充分论证,容易让人误解为以“长官意志”代替学术争鸣;而概念框架只是制定和理解会计准则的理论指南,是独立于会计准则的理论体系,并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过程,也就是对有关的会计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并指明主流观点的过程。(3)以准则的形式表达会计基本理论,也会使基本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重复、矛盾难以避免,这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已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已经屡见不鲜;而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取代基本会计准则,既可以摆脱当前《企业会计准则》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又能解除会计实务界无所适从的困惑。(4)从国际会计惯例上看,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是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独立于会计准则予以,这种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在探索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问题上,有的同志主张将《企业会计准则》修改完善,不搞另起“炉灶”。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苟同。不能否认,《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加快传统会计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的步伐,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从时代背景上来分析,当年以基本会计准则的形式表达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要比采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形式效果好。毕竟当时国人中懂西方会计的较少,能理解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涵义的更是寥若晨星,而一场疾风暴雨式的会计改革又势在必行,在这种条件下,也只有用基本准则的形式进行会计理论的说明,才能收到?掳牍Ρ兜男ЧH欢敝两袢眨孀盼夜酶母锏牟欢仙罨坏峒苹肪撤⑸颂旆馗驳谋浠?0年会计改革风雨洗礼的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素质更是今非昔比,加之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内容大部分亟需修改,此时,废止《企业会计准则》,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取而代之的时机,应该说已十分成熟。

三、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设想

1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

借鉴西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会计本质。会计本质是会计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概念,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首先予以明确。西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之所以没有会计本质的论述,可能是因为在西方国家,“信息系统论”已得到会计界的普遍认可。我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关于会计本质的认识,会计界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无论是“信息系统论”,还是“管理活动论”,都未得到普遍认可。(2)会计基本假设。对于会计基本假设,西方往往在公告的背景资料中结合会计环境进行简单的提及,未进一步深入地加以阐述。但实际上,会计假设是基于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而提出的,是会计核算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它又包括基本假设和技术假设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中,基本假设对财务会计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必须列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中。(3)会计对象。西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只对会计要素进行详细论述,对会计对象不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会计对象一直是我国会计界争论的热点话题,将其列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原因在于: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报表设置哪些要素,设置多少个要素,这都必须限制在会计对象的范围内,受到会计对象的制约,如果只?峄峒埔夭惶富峒贫韵螅椿峒贫韵蟛幻魅罚氐纳柚镁突崾タ凸鄣囊谰荩蚰岩员Vて浜侠硇浴?4)会计目标。对于会计目标,西方各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都立足“决策有用观”。事实上,无论是“决策有用观”还是“受托责任观”,都各有其存在的特定经济环境。“决策有用观”适宜于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并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环境;而“受托责任观”则适合于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明确辨认,资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不是通过资本市场而是直接往来形成的经济环境。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十分发达,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国家作为委托方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将我国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是比较恰当的。(5)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是通向会计目标的桥梁。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决定了我国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应是可靠性而并非是相关性。此外,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财务报告等问题,均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加以阐明。

2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机构及名称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应由同一机构来制定及,这一点似乎已为我国会计界所普遍认可。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的制定任务大多由民间团体来承担,但按照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则应由政府部门即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及。原因是:(1)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且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就决定了国家是我国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由政府部门来制定会计准则,则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需要最为直接的手段。(2)在我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协调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会计准则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不同的准则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在我国,至少到目前为止,任何一个民间团体都不具备协调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能力。废止《企业会计准则》,而由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取而代之,还要涉及到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名称表达问题。西方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称之为“财务会计概念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称之为“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考虑到既要为我国广大会计工作者所普遍理解和接受,又能体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的关系,还要反映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本质,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或“会计理论框架”的名称来表达。

参考文献:

经济建设的概念篇6

我们看到,在《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法规,包括《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从来没有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在《民法通则》之后的民事法律、法规,甚至公法性的法律、法规,广泛采用了“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已经十多年,应当说“债权”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有个别学者建议取消“债权”概念,建议民法典不设“债权编”,理由是“债权”概念不通俗。当时就有学者反驳说,《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概念,十多年来已经为我们的人民、企业、律师和法官所接受,为什么要抛弃?有的学者指出,“债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必将导致民法概念体系的瓦解。有的学者说,如果取消“债权”概念,不仅破坏了逻辑体系,就连权利名称也将发生问题,总不能叫“不当得利权”、“侵权行为权”吧!

今年4月19日讨论民法典体例结构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与会学者专家就民法典设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八编,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过去主张取消“债权总则”和“债权”概念的学者,也明确表示赞同民法典设“债权总则编”。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工委在专家学者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却突然取消了“债权总则编”。

在9月16-25日法工委召开的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9月稿)的专家讨论会上,就中国民法典是否保留债权概念和设债权总则编,进行了激烈争论。会上主张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四个:一是认为“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体系;三是认为债权总则实际是合同总则;四是认为侵权责任不是债或者主要不是债。在我看来,这四个理由都站不住。

先谈所谓“债权”概念不通俗。会上有学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债权”、“法律行为”三个概念最难懂。其实,民法上的概念,不通俗的岂止“法律行为”、“物权”和“债权”三者!“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死亡”、“民事责任”,甚至“人”、“人格”、“人格权”等等,哪一个是通俗的?!我们制定民法典,绝不能够以所谓“通俗化”为目标。民法是一个具有严格逻辑性的行为规则体系和裁判规则体系。每一个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概念相互之间有严格的逻辑关系。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开办法学院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才需要职业化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才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考试制度。再说,对中国人而言,“债”的概念是古已有之。唐律、明律都有“钱债”。老百姓说“杀人偿命,欠债换钱”。虽其文义有广狭,但其本质同一。是一方请求他方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权”。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债权”概念并非不通俗。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债权”概念已为广大人民所掌握并熟练运用,就是证明。

再谈所谓迷信德国法。有学者认为,我们不应迷信德国法的概念体系,不必套用“物权”、“债权”概念,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其实,“物权”、“债权”的明确区分,虽然是《德国民法典》首倡,但《法国民法典》就已经采用了“债权”概念。特别应注意的是,“债权”、“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无论所谓大众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或者学者型的法典如新的《荷兰民法典》,都有“债权”概念,都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英美法系本无“物权”、“债权”之分,其合同概念,本来定义在“允诺”(promise),现在的英美法辞典和法律著作已经改用“债权”(obligation)来定义合同概念,即将“合同”定义为“产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可以说英美法系也接受了“债权”概念。可见,采用“债权”概念,规定“债权总则编”,是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与“迷信”不相干。退一步说,即使是“迷信”,我们可以“迷信”“物权”、“法律行为”、“时效”、“法人”、“人格权”等许多德国人创造的概念,为什么就不可以“迷信”“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再谈所谓侵权不是债。有的学者认为,侵权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仅“损害赔偿”是“债”,特别提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是“债”。但是,各校采用的民法教材,都说“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来没有限定所请求的“行为”必须具有金钱价值。因此,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仅请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不为一定行为)、赔礼道歉(为一定行为)也当然是“债”!是谁把“债”限于支付金钱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在其《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32页指出:因名誉被侵害请求为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如刊登道歉启示,虽其内容不以金额为赔偿标的,但性质上仍属债权”。

有学者一再提到所谓“债权总则”实际大多是合同总则,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大多数内容实际是“债权总则”的内容,因此认为民法典不必设“债权总则编”。应当看到,现行《合同法》把许多“债权总则”的内容纳入其中,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弥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的不足。在《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规定“债权”定义的基础上,《合同法》补充规定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内容,正好说明“债权总则”之必要性。质言之,《合同法》超越自己的范围去规定本属于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和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则,是因为《民法通则》的规定太简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现在我们制定民法典,就应当按照逻辑和体系的要求,使现行《合同法》中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回归于“债权总则编”,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回归于“总则编”,将剔除了属于“债权总则”内容和属于民法总则内容后的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合同编”。怎么能够因《合同法》规定了“债权总则”的内容而取消“债权总则编”?难道也因《合同法》规定了属于“总则编”的法律行为规则、规则,而取消民法典“总则编”吗?

我注意到有的学者主张取消“债权总则编”,并不主张取消“债权”概念。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不设“债权总则编”,而又保留“债权”概念,是否行得通?特别应指出的是,当时之所以能够将许多本属于“债权总则”的规定纳入《合同法》,是以《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并明文规定“债权”定义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和“债权”定义的规定作为前提,《合同法》怎么能够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属于“债权总则”的制度?怎么能够将合同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债务人”?《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从未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民法通则》之后的法律则广泛采用“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原因即在此。

如果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不可能规定“债权”定义,因为“合同编”如果规定“债权”定义,也就成了“债权编”而不是“合同编”。可见,取消“债权总则编”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合同法》现在的许多内容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债权人”、“债务人”尚可用“当事人”代替,就像当年的《经济合同法》那样,但“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能改为“当事人撤销权”、“当事人代位权”吗?《合同法》的这许多规定,是以《民法通则》关于“债权”概念的规定为前提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没有“债权总则编”、没有“债权”概念,物权法上的“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债权”、“债权质押”等也将失去存在的前提。“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依据。能说“物权优先于合同”吗?能说“物权优先于侵权”吗?没有了“债权”概念,许多商事法律都要受到影响。如《公司法》关于“公司债”的规定,《票据法》关于“票据债权人”、“票据债务人”的规定。特别是破产法,“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按债权额比例分配”等制度,以及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取回权”制度,均将失去前提。甚至公法也要受到影响,如《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能够改为“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合同”吗?应当指出,“债权”概念,绝不仅是民法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而且是整个民商法律的基础性概念,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一旦取消“债权总则编”和“债权”概念,必将导致国家整个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混乱。

还应当注意“债权”概念作为法律思维工具的重大价值。例如“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平等”、“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等等,是我们进行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靠这一系列建基于“债权”概念的原则,进行法律思维和办理案件的。如果废弃“债权”概念,我们的法官、律师将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如何分析案件和裁判案件?

有的学者对于制定一部具有严格逻辑性和体系性的中国民法典特别反感,他们口口声声说,人家英美法没有债权概念、没有债权总则,不是适用得好好的吗?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犹如住帐篷的游牧民族与住房屋的定居民族的区别。凡住房屋的民族,即使盖一座简陋的房屋,也要预先设计房屋的结构,这是住帐篷的民族所不理解的。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讲究法律的体系,不讲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因为他们是判例法,是不成文法,是法官造法,他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只是适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我们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从规则到事实”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因为法律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愈能够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客观而论,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但英美法我们学不了,因为我们属于与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最关键的是我们培养不出英美法系那样的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如果真的制定一部“松散式”、“邦联式”的,逻辑矛盾、体系混乱的民法典,叫我们平均文化水平未超过大专的22万法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最后还应当看到,“债权”概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这就是,“债权”概念是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法律概念,“债权总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不仅“合同之债”是交易规则,“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也都是交易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合同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是市场交易的变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均通过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和票证安排,因此没有“债权”概念存在的基础。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也签订所谓“经济合同”,但这种合同的实质是“计划”而不是“债”。可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差异不在合同,而在“债权”,“债权”是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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