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划(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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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划篇1
关键词:公路城市化改造;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一、总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取得了飞速进展。公路经济的特点在我国体现尤为突出,老的国道、省道往往带动周边经济迅速发展,而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同时,许多城市在城市规模扩张的过程中都遇到了对原有老公路进行城市化改造的问题。改造工程中,原有公路往往设施简陋,不足以满足城市道路的要求,其城市化改造设计的过程中便涉及到诸多问题,加之不同城市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本文拟结合深圳市龙岗区平吉大道(北段)改造项目,简要分析与探讨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要点。
二、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概述
城市化不断加速加速,城市规模的也在不断扩大,曾经的城市边缘逐渐成为市区,进出城市的公路,由于周边环境的转变和功能的变化,也面临着城市化改造的现实需求。深圳市是我国珠三角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也是我国成长速度极快的新兴城市。随着深圳城市化步伐加快,特区外的干线路网建设也逐渐成为了深圳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平吉大道(北段)工程正是这样的典型工程。平吉大道(北段)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全长3.556千米,目前采用城市Ⅰ级主干道标准进行改造,设计车速50km/h,标准断面路幅宽度为60米,设计机动车道为双向六车道。全线建设中包括互通式立交1座,灯控平交路口7处,公交停靠站4对,人行天桥4座。同时,全线均敷设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照明、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等。
三、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要点
老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过程中,要点在于对旧有设施的改造和完善,补充现代化的城市公共设施。同时要合理预计未来交通状况的增长,在保证满足未来交通状况的同时控制工程规模,做到功能性与经济性相互协调。
(一)交通流量预测
城市道路的建设不仅要满足当前城市交通的需要,更要满足未来交通承载量的需求。交通量预测是城市道路投资和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决定道路设施建设规模的重要前提。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工程中,道路改造设计以现状调查和规划资料收集为基础,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道路本身及周边的路网在未来规划年限所分配的交通流量进行预测。
项目中利用了交通数学模型的预测方法,具体设计中采用了小区道路网络模型、出行生成模型、出行分布模型等方式,对整个道路沿线的交通状况做出了比较完整的预测,预测结果最远达2030年。
(二)确定道路改造等级和道路断面
根据道路交通量预测结果及路网规划,确定道路改造后技术标准、道路等级及车道数。以平吉大道北段工程为例,平吉大道北段原有道路才有二级公路标准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最早采用边沟排水方式。后来由于周边地块的开发较迅速,曾分路段的进行过多次改造,各种管线施工也对路面不断进行重复开挖,造成路面破损严重,道路交通堵塞,市政配套严重不足。
根据路网规划,目前平吉大道的南北向干线交通的功能已由丹坪快速、清平高速等道路所代替,功能定位应该为生活性主干道,从交通量分析的成果计算确定本工程改造的技术标准,采用双向六车道,设计车速50km/h。
(三)完善城市交通工程
完善的交通设施可以保障交通通畅,是诱导交通、规范机动车与行人的必要措施。在平吉大道北段项目中,城市交通工程的改造主要包括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其中,交通标志、标线依据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进行设置。
在交通标线方面,该工程设计主要包括车行道边缘线、分界线、停车让行线、导向箭头、出入口标线、简化网状线、减速标线、导流线等,用以满足双向六车道改造设计的通行导引要求。同时,在材料的使用上,工程中交通标线均采用反光热熔型涂料。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同时根据国际标准进行设置。
城市道路改造所添加的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安全设施与监控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方面,平吉大道北段普通路段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均有绿化带隔离,路口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甲型护栏进行隔离。改造工程中,相交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的平交路口,均设置交通信号灯与监控设施,对交通状况进行监控与调节。
(四)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的设计是公路城市化改造设计中的另一个要点。在工程项目的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远景发展,合理确定方案项目,同时要考虑近期建设的需要,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线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在平吉大道北段的改造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从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三方面入手,分解并解决问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项目位置位于热带,每年会有一定概率出现极端强降水天气,因此要考虑防洪问题。在项目中,采用了量化的雨水计算和防洪指标计算,得出了相对可信的数据,使得设计能够满足防洪要求,同时尽量保证环境友好。
(五)电力电信工程
电力电信工程好比城市道路的血管和神经,在公路城市化改造的设计过程中,也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工程设计中,电力电信工程的设置往往和管线设置密切相关。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工程的设计中,包括了电力电信工程,和电力照明工程。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平吉大道道路东侧靠近设计终点处规划有110KV变电站,在现状富安路相交路口西南侧已经有110KV变电站,考虑10kV电缆通道,十三号路至设计终点段动力电缆沟规格依据规划设计为2(1.2m×1.2m);设计起点至十三号路段动力电缆沟规格为1.2m×1.2m。动力电缆沟为隐蔽式电缆沟,布置在道路东南侧,在规划路口处改为管群敷设。沿途路口均按规划设置不同规格的电缆沟。同时,电力系统的连接根据规定,电缆沟每隔200m左右设一组6Φ150砼包封动力横过管,管口末端设接力井。在改造方案中,原有沿途10KV架空线改为电缆落地。
在电信工程改造方面,根据规划于平吉大道与富安路相交路口的东北角规划设置平南电信局,通信管道按要求沿路设置通信横过管,通信横过管与动力横过管尽量集中统一过路,每隔150~200米设置一处。对于原有管线,在实际工程中尽量就地保护,不宜就地保护的,将迁移至新管内。
(六)燃气工程
在公路城市化改造的过程中,燃气工程的改造设计也非常重要。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项目中,遵循深圳市市政管道布置原则,燃气管道均应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内。另外,深圳市政燃气供应为天然气,因此燃气工程的设计也有其专有的设计要求与规定。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项目中,根据《深圳市中部物流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2)[布吉、平湖、横岗]》的燃气工程规划图,道路全线设计一根主燃气管,相交道路管径DN150至DN200不等。设计道路根据在富安路至十号路之间现有的燃气管,结合规划,设计中对满足规划管径的管道予以保留,不满足的予以废除,充分展现了灵活实用的设计态度。另外,对燃气管道的保护应当提起设计者的注意。在本方案中,燃气管道上方均设可探警示带,在警示带上方铺设一层卷状塑料保护盖板,以加强对管道的保护;在管道各末端均设管帽封堵,确保管道供气安全可靠。
四、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在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围绕原有公路设施不够完善,改造项目沿线的限制,以及合理预测未来交通流量,制定合理的改造标准。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存在一定滞后性,因此在老公路城市化改造中管线设置的设计也常常出现一些问题,现结合平吉大道北段工程讨论上述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工程沿线控制因素
工程沿线的控制因素主要指工程沿线的相互交错的道路以及重要的社会经济部门和设施。在平吉大道改造工程中,原有公路基础上主要控制性因素为:相交道路、平南学校、华南城、新木河、机荷高速修建中的互通式立交和10千伏架空线等。
在对工程沿线的控制性因素处理方面,道路改造设计中应当体现灵活的思维,同时充分考虑各个要素对于改造设计的限制。以本工程为例,在途经沿线学校的道路上,应设置保护步行学生的交通表现和交通标志等。另外,道路沿线有一条10KV的架空电线沿原有的平新北路西侧布置,但其位于改造规划中道路拓宽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需进行迁移和改造。
(二)管线设置
在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中,管线的设置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总体来说,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远景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容量,同时考虑近期建设的需要,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另外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使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在平吉大道北段的改造项目设计中,工程管线采用了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中,尽量减少转弯,同时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另外,项目充分考虑到了对建筑物安全的保障,也注意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同时在设计工程管线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第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第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第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五、结语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对原有公路进行城市化改造是我国很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的城市都将面对的问题。老公路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不足以满足日渐增长的通行需求,更在城市辅助设施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对原有公路的改造,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原来道路的拓宽,增加绿化景观等表面文章之上。在路面以下,还隐藏着更加复杂的城市设施;在道路周边,还有着多样的城市环境,这都需要设计者认真调研并作出合理的规划。深圳市龙岗区的平吉大道(北段)改造工程是老公路城市化改造的一个典型范例。对其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研究,对于日后相关工程的设计与实践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总结来说,公路城市化改造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全面把握现有条件,找出主要矛盾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解决。只有善于研究、总结与分析,才能抓住规律,解决问题,丰富公路城市化改造的理论与实践,为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蒋新春.原国道改线后的道路城市化改造方案[J].中国市政工程,20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划篇2
【关键词】供水规划;排水规划;污水规划;管线规划
1给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原则
1.1给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污水再生利用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方针。
1.2给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该新城区规划期限相协调。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规模应考虑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的排水需要,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1.3给排水工程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划规模进行控制,为此,对于该新城区来说,鉴于其旅游景点较多,在进行给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时应节约用地,保护沿海的旅游景点用地。
1.4给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道路交通、竖向、环境保护、水系、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协调。
2项目简介
某新城区内原以工业用地为主,其内包括已破产停运行的工业用地以及村所属散乱的工厂和仓库。按规划所示,本区最终规划用地面积约250公顷,主要以居住、商业、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组成的一个居住新城,服务人口约6.7万人。市政管网规划,主要通过路网进行延伸,本项目是由多条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组成的片区路网,规划控制宽度10~40米不等,设计车速30~60km/h。本新城区工程管线种类很多,其功能和施工时间也不统一,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需要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满足各专业容量功能方面的要求和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布置的要求,使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综合安排,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用地空间上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导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并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给水管网规划
根据计算的用水量分布情况,结合路网的等级,确定区内主管成环的路。广园东路上现状DN1200的输水干管,于三纵南路接驳一根管径为DN800的给水管作为区内主要供水接入点;区西端沿二纵路布置DN600的给水管,与区北方管径DN600的现状给水管相连;区东端沿五纵路布置DN600的给水管,最终区内成环。在区内其它道路上,根据地块的供水需求分别敷设管径为DN300~DN400的供水管。规划区给水管道埋深约为0.8米,干管每隔400米设阀门,每120米布置1个消防栓。管网埋设最高处设排气阀,最低处设泄水阀。给水主干管网布置图见图2。
3污水工程规划设计
3.1污水工程规划设计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区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区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镇规模、布局及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区污水受纳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应符合受纳体水域功能和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在城区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
3.2污水现状
现状的排水体制是雨、污合流制,排水方式是重力自排。原地块厂区及周边小工厂的生产污水、区内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大多未经处理就排入区内的现状小河涌。区内的小河涌污染日益严重,发黑发臭,淤泥堵塞。车陂涌由北向南流经本区东部,沿途接纳区内小河涌排放的生产污水及生活污水,因此未经截污的现状车陂涌污染比较严重。根据《广州市总体规划》内容要求,该新城区储备居住区雨、污水规划采用分流制。综合考虑地块的地形地貌,污水排放区域的划分,布置污水主干管,最终与猎德污水系统三期管网相衔接。
3.3污水规划
区内污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则污水总量为2.64万m3/d。车陂涌两侧均建有DN500~600的污水管道,西侧一纵路正在实施DN1350的污水干管,区内污水收集后,经五环西路上敷设的污水干管和车陂涌两侧敷设的截污干管收集后,穿过广园路最终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区的污水是根据面积比流量算出污水流量后,平均分配到相邻的污水管,再由分配的流量,按流速及充满度的要求,计算管径并进行校核。规划区内污水管道管径为DN400~DN600,起始坡降控制不小于3‰,起点井埋深控制不小于1.8m。
4雨水工程规划设计
规划本区雨水尽量按照地势,利用重力排放。雨水管渠参照地形地貌特征进行布置,并且充分利用现状排水管道。区内现状小河涌的功能已逐步丧失,而且与区内的将来布局发生冲突,因此规划考虑将其废弃,另在规划区内沿规划道路重新布置新的排水管网系统。对流经区西北侧的现状小河涌,由于接受区外上游的排水,为保证区外排水的通畅,规划建议将其改道向东直接排入现状车陂涌。各地块汇水面积的划分见图3所示。
本区的雨水管网系统按树状结构进行组织,区内雨水经雨水支管收集后最终排入车陂涌。经计算,本区雨水管径为D400~D1500,雨水渠箱尺寸为B×H=2.5×1.5~3.5×1.5,雨水管道起始坡降控制不少于3‰,起点井埋深控制不小于1.5米。
5管线规划设计方案
结合有关资料表明周边的现状管线情况基本如下:原地块厂区道路上建有一部分管线,如DN400以下的给水管道,架空的电力线路,合流的排水沟、管,通信线路等,原地块内现状的管线不能满足地块开发所需,仅可以作为前期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所需,待管线随着路网的建设逐步完成区内的市政管网后,原建的现状管线可逐步废除。为此采取广园快速路为本区管线的主要接入点,该路已建完整的市政管网。另外,该地块东侧的大观路也建有一定规模的管网,如大管径的给水干管、截污管、通信管群及煤气管道,但大观路距离地块最近的八纵路直接距离为350米,且与奥体立交相隔,管线从该路接入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大观路作为新居住区的次接入点。而北侧的广深高速公路辅道上也有部分的水管和电信管道,但由于管径偏小,仅仅考虑为备选接入点。具体现状管线分布,见图4所示。
6结语
本文结合某新城区发展需要,对该城市进行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可行的供水工程规划、污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等,建立一套完善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同时鉴于该城区所设计的管线布置多,对管线进行规划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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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划篇3
关键词:南京;首都计划;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4-53(4)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1928年将南京定为特别市,1月成立国都建设委员会着手国都规划建设,下设“国都设计技术专员办事处”,具体负责国都设计的组织工作。1929年12月,《首都计划》正式由国民政府公布。
1《首都计划》是民国南京编制的最完整的一部城市规划
《首都计划》关乎首都建设大事,为各方所注目,民国政府委员孙科在《首都计划》序中写到,“经营南京这样的都市,不能没有一部大而完善的建设计划”。为使首都成为政治、文化中心,计划制定者对首都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尽的分析、研究,并制订出具体的规划。
1.1南京史地概略、南京今后百年人口之推测
计划介绍了南京名称的历史演变,分析了政治、军事地位及山川、河流、水文地质、水陆交通等自然情况,根据南京政治都市和工商业都市的要求,分析“百八十年来我国人口之数目”和南京人口变化情况,并以远期百年后南京城市人口为200万人,以6年为近期期限,测算出南京拟建城区与郊区规模的各种数据,为城市规划提供了依据。
1.2都城界线、政府区域的界定、选择
遵循“利用天然界线,易于防守,预备将来发展,地域整齐适度,避免将来纠纷,便利市民游览”的原则,分点测定了都城的界线,使“土地之应用,各得其宜”。在政治区域选择方面,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按照面积富足、位置适宜、建造便利、军事防务、民众情感的原则来选择。在市行政区地点的选择上,提出市政建设必须随时代而发展;机关与市民要有接近之关系;突出市府之尊严;机关设置贴近民众需求等四项“必不可背”的原则并按此标准对比优劣,鳞选方案。
根据规划国都界线,南起牛首山,北至常家营,西至和尚路,东至青龙山,全长117.2千米,面积855平方千米。规划分区为:中央政治区在中山门外紫金山麓;市行政区在鼓楼以北的傅厚岗;两个工业区在长江两岸;住宅区分三个等级除旧城区外在城北另设高级别墅区;商业区在明故宫;文化区在鼓楼、五台山一带。
1.3建筑形式和建筑格局
提出按不同功用梯次建造,以行政、商业、居住、公用为重点,形式上采用中国传统形式,并列举其好处,但也提倡不固守旧法,寻求改良,“以中国式为主,而以外国式副之”。在格局方面,提出层高、间距、光照、防火等要求,甚至对不同作用的建筑物外观都做了明确要求。
1.4道路系统规划、路面、市郊公路
确定了一切规划都既要考虑现在,又要顾及将来;要新旧城区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的基本方针。提出改造由下关至中山陵的中山大道,联贯主城区各点,且于其它各路相接,为都城骨干道路,构成南京城市的基本道路框架;道路系统规划采用方格网。规划的干道有:中山路(今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陵园路、子午路(今中央路)、热河路、太平路、朱雀路、白下路、玄武路、中华路等。此外还有专为党政军机关规划的国府路(今长江路)、黄埔路、中央党部路(今湖南路)。计划还拟将旧城墙辟为环城大道,成为"风景路"。市内交通保留从下关至建康路的"宁省铁路"(即"小火车")。计划在新街口建立环形广场,使之成为全市交通、商业、金融中心。同时对路面也制定有详细的筑路标准。
提出了以城市为中心向外放射,并以横路联络“状如蛛网”的设想,对南京郊区路网建设做了统一规划。
1.5河道、公园等环境设施
计划指出护城河和城内河年久失修,淤堵严重,既不利防洪也不利水运,主张“加以改良,增其效用”,因地制宜,将内河改为游乐、排污之用,将外河筑闸、蓄水、疏浚航运,并加强其防泄洪功用。公园、林荫大道方面,除在市中心设新街口公园之外,还计划以林荫大道联系全城公园,使之浑然一体。对公众娱乐场所提出了改造的具体规划,力求一则美观,二则符合实际,同时对各处的功用也做了规定,如雨花台、莫愁湖、清凉山等处应辟为公园,供市民休闲之用,朝天宫、夫子庙建筑精巧,代表中国建筑艺术的成就,应建成供中外游人参观的场所等等。还设想将民居、政府公务房建于其中,将湖光山色“涌现于眼前”。
1.6铁路、车站、港口、飞机场站等交通设施
在交通规划上,城内道路拟分干道、次干道、环城大道、林荫大道四种类型。环城大道拟利用明代城垣改筑为能行驶小汽车的"高架"道路,城垣内侧拟筑林荫大道相辅,供游人通行。交通管理方面,针对目前车辆少但事故不断的现状,提出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规”、酌情对待的“特别法规”。
铁路方面,分铁路、车站及停车场等,力求“利用天然之势,以尽其用”。铁路规划考虑了新线铺设的走向、总客站位置的调整以及火车渡船、过江隧道的设计构想。其中作为近期规划的客站选址,拟模仿欧美模式,总客站设于将来市中心位置——明故宫、富贵山之间,意在"促其为一优美繁盛之商业区域,与纽约中部铁路之总站,具有同一之效力",以此引导城市中心区向东迁移。
南京港分为下关、浦口两部分。港口规划以美国各大内河港为样板,试将南京建为国际贸易港口。
飞机场站在计划中也做了前瞻和构想。计划认为南京作为国都所在之地,航空事业不久将大盛,原有机场已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此,审慎考察,统筹全局,对南京的航空事业也做了远近期规划,计划中机场场站的设置,一为中央政治区界线以外之南的地段,设军民两用机场;二为夹江东岸地段,设水陆两用机场;三为浦口之临江地段,设水陆机场及停机库;四为小营地段,设城中机场。同时,对机场总站、机场设施等也都做了相应考虑。
1.7自来水厂、电厂、渠道、市内交通、电线及路灯等市政设施
计划主要从城市人口现状和发展两方面入手,运用大量数据与调研论证,分别做了周密的规划。如渠道建设从疏排雨污水、泄洪两方面功能加以分析,对抽水机的选择、雨污水的分合、雨水的渲泄等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市内交通设备、电线、路灯问题,计划从关系市民“幸福”的角度出发,比较其利害,确定其取舍。
1.8公营住宅与学校
计划制定者对规划给予了高度重视,以重要社会问题待之。在住房方面,考虑生计问题,建议住宅建设以公营为主,私营为次。在学校建设方面,文教区规划基本保持现状,以鼓楼、鸡鸣寺一带为基础。并从国情出发,按学校性质(公立、私立、教会立)、学校等级(小学、中学、大学)以及国民教育水准、经济能力等分别加以分析,结合对美国等国家城市学校设置情况,制定了南京学校建设规划。
1.9工业、浦口计划部分
计划拟将国都建设成工业中心,为此,对南京交通形势、原料生产种类、现有工业现状、适宜工业类型、建造经费等都分别进行了论证,并为将来发展前景构勒了蓝图。工业区规划是根据孙中山“南京新建设计划”安排于沿江两岸,江南片为第一工业区,以发展不含毒、危险小的工业为主;江北片为第二工业区,作为污染性工业之基地。计划制定者拟将浦口发展成南京的工业区,以“辅助南京之发展”。
计划还为南京城市建设拟定了《城市设计及分区授权法草案》、《首都分区条例草案》和《实施之程序》,以作为其他各法制定的依据。对建设费用问题,计划提出了筹集办法。
2《首都计划》先进的设计理念
2.1《首都计划》是一部具有先进设计理念的规划
《首都计划》又是一部具有先进设计理念的规划。国民政府本着“用才于外”的原则,聘请美国著名建筑师墨菲和工程师古力治“使主其事”,主持编制《首都计划》,聘请吕彦直建筑师等国内专家相助。在《首都计划》序言中,孙科指出:“(南京)然正惟其气象如此之宏伟,则经始之际,不能不有一远大而完善之建设计划,以免错误,而资率循。此固科学、艺术专家之事,而今则犹不能不借才于外国者也。国民政府以是特聘美人茂菲、古力治两君为顾问,使主其事。”之所以请二者的原因在于:“两君于城市设计、宫室建筑之术,盖均有声于国际者。其所计划,固能本诸欧美科学之原则,而于吾国美术之优点,亦多所保存焉。”孙科此段话充分反映出其欲在南京规划中引入西方科学规划理念的意图。
墨菲毕业于耶鲁大学,1906年在纽约开业前曾在纽约著名的Beaux-Arts建筑事务所学习建筑,1913年墨菲接受中国雅礼教会之邀,规划设计长沙雅礼大学而开始进入中国工作。古力治1898年毕业于密西根大学,获土木工程学士学位。他除了以设计港口著称外,也是美国1910年前后城市规划运动的先驱者之一。在泰勒(FredericW.Taylor)的“科学管理”模式影响下,古力治曾与建筑师福特合作以“科学”、“实用”的城市规划方法,来规划纽海文(NewHaven)、纽沃克(Newark)、泽西市(JerseyCity)等城市,并最早发展出一套美国城市规划史上的城市调查程序与方法。其主要内容以统计资料为基础,用“数字”进行城市规划和管理。他也是1917年成立的美国城市规划协会的创始会员之一,并曾为纽约区域规划顾问和辛辛那提(Cincinnati)等市的规划顾问。古力治是城市规划科学化思潮的重要参与者。当时墨菲和古力治两人在南京设计作品有:金陵女子大学(现南京师范大学)、国民革命阵亡将士公墓(现中山陵灵谷寺)、国民政府铁道部等。此外,墨菲还成立建筑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设计有燕京大学、湘雅医学专门学校等建筑,是应用现代建筑结构技术建筑中国传统式建筑的开创人之一。而吕彦直,中国第一代建筑师的杰出代表人物,南京中山陵、广州中山纪念堂的设计者,1913年毕业于清华学校,后去美国康奈尔大学学习建筑设计,学成归国后,曾随美国建筑师墨菲从事建筑设计,在南京的设计作品有金陵女子大学。他们将当时国际先进的城市设计理念融入设计之中。
实际负责国都设计,即《首都计划》编制的孙科,早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芝加哥大学研习市政、规划、政治与经济等课程,并曾于1919年在孙中山创办的《建设》杂志中发表过《都市规划论》,详述西方城市规划的历史与经验。而林逸民,早年毕业于广东岭南大学与唐山工学院,1921年获美国普渡大学工程学士,1923年3月曾出任广州市工务局长,1927年进入哈佛大学研究城市规划,至1928年回国出任国都设计技术专员办事处长。这些在美接受教育,有城市规划背景的管理者,在《首都计划》编制中充当了重要桥梁和中介,使《首都计划》深深打上了欧美城市规划理念的烙印。
《首都计划》的规划模式虽是本“总理遗教”作为规划宗旨编制的,但《首都计划》提出具体的规划思想则是:“本诸欧美科学之原则”、“吾国美术之优点”作为规划的基本方针,宏观上采纳了欧美规划模式,而在微观上采用了中国传统形式。就具体形式而言,《首都计划》在城市空间布局方面,以“同心圆式四面平均开展,渐成圆形之势”为理想模式,明确提出避免使城市发展呈“狭长之形”,避免“一部过于繁荣,一部过于零乱”的非均衡发展。道路系统引进了林荫大道、环城大道、环型放射等新的规划概念与内容,以美国矩形路网为道路规划的理想模式。建筑形象提倡“以采用中国固有之形式为最宜”。当时的中央政治区、市行政区及新街口、秦淮河景区的建筑设计都充分体现了上述规划思想和观念。规划者对欧美模式采用三种态度分别对待,而非简单照搬。第一,对在欧美得到实践检验、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规划模式,采用照搬的方法,直接将它们运用于《首都计划》之中,如在道路、铁路的设计方面,规划形式及指标都直接借用了欧美规划的成功经验;第二,有一定价值,但与中国国情不符不能直接适用于南京发展的欧美模式,则以灵活态度进行调整后再予运用,如在确定首都城市人口、城市分区用地方面,一些指标大都参照欧美的规划指标稍加修改而采用;第三,对在欧美国家实践后出现种种问题的规划模式,规划者作为反例,提出新的规划观念和模式,如在城市的道路选型上,《首都计划》就力避“对角线式”的干道布局,规划认为,此种路型“设之过多,不独交通上管理极感困难,且令多数地块成不适用之现状。美京之华盛顿,即犯此弊。
《首都计划》还在规划方法、城市设计法案、规划管理等诸多方面批判地借鉴了欧美模式,引进人口规模预测、城市道路系统、城市功能分析等工作在规划理论及方法,开创了我国现代城市规划实践之先河。
2.2《首都计划》是民国首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制定国都建设计划,并开展大规模建设活动,是中国近代史上大事,《首都计划》作为民国首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民国初期国民政府的工作,记载了南京的城市建设活动走向现代化规划建设的历史。《首都计划》中得到实现的较大工程是城市道路建设。为迎接孙中山先生灵柩,开辟了一条自江边中山码头经挹江门、鼓楼、新街口、中山门至中山陵的干道和另一条由鼓楼通至和平门的中央路——子午路(今中央路、中山南路)。这两条路同原有的中华路、御道街等组成今天南京城市的基本道路框架;建设了新街口周围的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形成市中心区;按计划实施了第一、四住宅区(今颐和路一带新住宅区)。
鉴于《首都计划》过于理论和超前,难于实施,大部分构想没有实现,特别是中央政治区、商业中心区、环城大道、对外交通等构想皆在实施中被否定。另一方面,由于抗日战争的爆发,许多实践也被迫停止。然而,《首都计划》对南京城市格局的形成起了关键作用,直到现在还产生着现实影响。包括以中山大道为代表的林荫大道和沿大道而建的中西合璧的近代建筑,均是以《首都计划》为蓝本的结果。
3结语
《首都计划》反映出中国迈向近代化过程中,对西方规划思想的追寻,是城市科学化的城市规划观念与技术在中国传播的反映。与以往帝国主义占领的城市和地区,如青岛、大连、长春、上海、天津、香港等按照占领者的意图编制城市或租界区规划不同,《首都计划》是国内民族主义兴起后政府当局力图主导城市规划的一个开端和典范。《首都计划》在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上有多项开创之举,作为“国际咨询”的规划,国际设计师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体现了决策者的高瞻远瞩。《首都计划》的制订不仅是南京规划史上的一件大事,而且更是中国城市规划史上的一件大事。其实际价值并不在于它的具体实践,而在于它的理论及方法对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发展的促进作用。《首都计划》是南京乃至中国近代城市规划的记忆,是珍贵档案文献,更是我们当代城市规划编制的经典案例和教材。
参考文献:
[1]郭世杰.民国《首都计划》的国际背景研究[J].工程研究,2010,(1):75.
[2]郭世杰.民国《首都计划》的国际背景研究[J].工程研究,2010,(1):76.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划篇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厦门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听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海港岸线、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他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在报批之日起4个月内审批;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在报批之日起2个月内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厦门市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单位。外省市和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取得在厦门市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向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并具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必须的基础资料。第十四条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以及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市政工程设施配置等进行的修改。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由于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对城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发展规模进行重大调整以及由于城市机场、港口、大型工业项目等重要设计布局的调整和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实施,造成城市性质、规模、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在原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六条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涉及有关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切实有效的宣传办法向社会公布。详细规划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办法向市民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第二十二条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二十三条旧区改建应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搞建设。旧区的危房在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下可以逐步更新,加快改造步伐;在不符合详细规划的情况下要加强维护,经批准可以按原规模翻修加固。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改建应保持原街景风貌。第二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厦门岛东南部环岛路临海地带占作他用。鼓浪屿、万石山应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应大于50%。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建设事先还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和要求。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填写选址申请表。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颁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重要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应同时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拟定出让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即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进行。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批复,重要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在30日内给予批复;(二)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报有关部门批准;(三)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件;规划部门于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动工又未事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规划部门指定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检后5月内组织检查。第四十条大中型或重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规划部门参加。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应符合规划要求。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在期满前2个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临时建设工程期满后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恢复原貌。期限未满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的,必须无偿拆除。第四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雕塑应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其设置地点、规格、形式及审批程序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与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图、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成片建设地区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建设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批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安排。第四十七条城市新建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用地行为:(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二)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四)利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设计图而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的,临时性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四)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而擅自施工的或擅自移动建设工程位置的;(五)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证件进行建设的;(六)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二)有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行为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改变土地原貌并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三)有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土地。第五十二条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视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的程度分别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重要工程规划、占建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压占建筑退缩红线、道路或地下管线,影响城市消防安全,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道,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岸线和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破坏或影响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60%至80%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和规模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60%至80%的罚款;(二)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擅自开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性质、规模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的,责令拆除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规划部门停止建设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管理监察队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第五十五条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由规划部门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设计资质。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施工资质。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拒绝颁发许可证、对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违法审批是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违法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根据该文件进行的建设分别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由该违法审批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规划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划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确保城市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讯(包括广电、电信、移动、新联通、军用光缆、信息网络)、道路交通信号工程、城市治安监控工程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同步完成。
第四条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区块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第五条全市统一由市测绘管理处建立城市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库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密切配合,协同施工。
第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召集其他管线建设单位实施综合规划。各有关管线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集中财力、物力、人力,紧密配合,同步建成;对原有管线加固须同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做到一次施工,五年稳定。各管线建设单位在五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准开挖道路,并应当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
第九条在已建有其他管线的区域实施管线建设时,须与市测绘管理处联系,由市测绘管理处提供管线现状资料,供管线建设单位设计参考。在已建有其他管线的区域实施管线建设时,规划部门不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条非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同时,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综合配套的衔接设计。
建设项目批准后,应立即向管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建设配套手续。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该项配套工程纳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管线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
第十二条管线设置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讯电缆、电讯导管。
管线具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在快车道或绿化带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隧道;
(二)在慢车道或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讯导管等;
(三)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管线地沟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第十三条郊区主要公路的规划快车道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路政管理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快车道内、现状快车道外敷设。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道路内,计划分期或者同期敷设十根以上电力电缆的,应视具体情况建设电力隧道、导管或地沟;有条件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组织有关管线单位共同建设管线隧道。
第十五条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安全、市容观瞻等要求的地上杆线和架空管道。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的改建入地。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宜采用同沟共井方式建设。城市道路交叉口必须采用共井方式建设。
第十七条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米。
第十八条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第十九条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郊区公路、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第四章管线规划审批
第二十一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依照规划部门管线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规划部门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时,管线建设单位设计前须与市测绘管理处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2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150毫米的;
(五)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六)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七)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八)通信电缆≥2孔的;
(九)各类工业管线;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二十三条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二十二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2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各项目相关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须采用*市统一的1:500~1:1000地形图)一式四份,图上应表明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管线、绿化、构筑物、建筑物、管线穿越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河道、隧道等设施的最新现状资料,以及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图。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基础图及附属设备图。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设计的,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并经规划部门同意。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定期施工;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须按时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管线建设单位持竣工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二十七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同步实施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并依据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本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等规划测绘技术规程进行施工跟踪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八条根据《*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和成果备案制度》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到市测绘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室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用地、测量定线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划篇6
【关键词】城市道路;规划设计;环境;发展;措施
城市道路是一个城市的骨架,是展现一个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强,内容繁杂的工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城市生态环境、居住条件、出行要求及城市的空间景观等均产生了新的要求,使城市功能更加复杂多样,以致对城市道路的功能需求、城市路网规划布局与设计等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不得不对交通环境、道路功能、网络结构等作进一步认真的思考,使道路交通达到安全、快速、经济、便利和舒适的要求,并为城市营造优良环境。
1道路规划设计的主要因素分析
1.1交通要顺畅
城市路网是城市平面的骨架,道路功能首先是交通,所有景观因素均要在道路功能正常的前提下,即交通顺畅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试想在人车处于拥堵状态之下,有谁还有心情欣赏景观,因此,城市环境景观首先是交通要顺畅。
1.2道路绿化率
一个城市的道路绿化率要达到《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使道路绿化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1.3路面结构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许多城市道路在选择路面结构类型时侧重经济效益而选用刚性路面。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大中城市建设的经验使决策和设计工作者选用路面结构时,更加注重路面结构对城市环境影响和行车的舒适性,多数采用柔性路面结构。随着先进工业产品的不断出新,各种改性剂和路用工程纤维对刚性路面和柔件路面性能的改善,使城市道路路面结构设计有了更多的选择。
1.4注重景观设计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道路景观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城市把道路的绿化、景观设计划分出来,由绿化、景观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城市道路景观设计包括道路绿化带设计、滨江景观道路栏杆、桥梁栏杆设计、道路构造物景观设计、人行道铺装没计,人行道上小品设计等。道路景观专业化精细化设计,使现代城市道路更加美化,配上两侧现代建筑、高档的店面,更加富含人性化的韵味,对美化城市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2城市道路规划设计的现状分析
2.1城市道路规划随意性
城市建设依附与道路的规划,所有的城市建设都应列入到城市道路规划的行列中。而目前在城市建设中很难看到完整的道路规划,通常表现的很随意。首先,所有的事物都在不断的变化,没有一成不变的事情,计划没有变化快;其次,从中牟取相应的利益,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个体的经验者,他们更愿意在利益的驱使下,为寻求更多的财力,将土地出让,影响到城市的道路规划的问题。
2.2城市道路规划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城市的道路规划作为城市的重要一部分,所有城市的道路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应突出地表现出来,一旦城市的整体道路规划确定下来,不能因为人为的因素的改变而改变。但目前的城市道路规划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即换届、换领导,道路规划马上就变,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没有考虑到道路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导致消耗了大量的城市的资源,影响城市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2.3城市道路规划中没有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原则
首先,从道路规划过程看,人们群众参与的程度是不够的。其次,在道路规划过程中,领导们总是以自己的意志进行判断好坏是非,使道路规划的独立性和公开性被打破,人们的需要得不到反应。
2.4在道路的交叉口设计缺乏合理性
大的交叉口是整个城市各类交通汇合、转换、通过的地点,更是交通控制的地点,在交叉口范围内,车速运行速度慢,通行的能力小,事故的高发地。在交叉口的设计中,交通设施不够完善,主干道数不足,通行的能力与路段成反比,在交叉口排水的设施不畅,在下雨阴天雨水堆积。
2.5道路规划中有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首先,在城市的道路规划中,忽视了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一个城市的发展壮大,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伴随长期的历史过程必然会有大量的文化遗产遗留下来。在城市的道路规划的过程中,那些有深厚文化的底蕴的文物古迹,名胜风景,文化遗产已经遭到严重的损坏;其次,在城市的道路规划中,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城市建设规划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焕然一新的城市面貌,另一方面却对城市的生态环境产生强烈的冲击;再次,在城市的道路规划中追求速度忽视质量。
3加强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措施
3.1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首先,交通性道路设计要以车行交通服务为主,路灯、护栏、候车廊及人行天桥等设施的设计要简洁明了,突出使用功能。交通标志、标线的选位应有一定的提前量,以便驾驶员在快速行驶中能够提前了解前面的路况条件及管理要求。其次,对于生活性街道,由于人车混杂,交通情况非常复杂,所以设施规划设计要细致入微,标志标线方面做到充分利用现有路面,更有效地组织交通街道的停车需求,合理布置各类型的停车位和组织交通,引导和限制性的设施是设计的主要手段,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在路边、路中设置各种设施来控制车流、限制车速,以换取居民更多的活动空间。
3.2道路绿化规划设计
道路周围环境和立地条件是道路绿化设计的基础。在规划设计前应详尽调查周围绿化现状,土壤性质及地下、空中管线和大型公共场所和设施等基本资料,然后仔细分析,合理规划。为充分体现城市的美观大方,不同的道路或同一条道路的不同地段要各有特色。行道树、分车带,中心环岛园林绿地内道路、林荫带的布局和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密切配合,做到景色的相对统一。
3.3在城市道路的规划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城市道路规划过程中,要采用先进的理论与实践知识相结合来规划城市的建设,要依据本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所起的作用和所处地位,给城市做一个好的定位,制定一个有效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道路规划要坚持维护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要频繁的变换,否则必将导致建设工作的失误。不能脱离实际的问题,可以从基础着手,根据形势进行研究。不断的结合本身的问题,不断完善城市道路的规划体系,因地制宜,编造出更详细更专业的道路规划设计。
3.4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要做好土地的审批,使用,建设工作,严格监督正在进行的规划工程,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完成。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些违法的行为,要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纠正或处理。只有相应的制度才能维护监督的权益,使得管理规划工程更顺利的进行下去。
3.5提高道路规划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到实处,需要具体的操作,而规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道路规划的效果,关系到能否正确的实施。有效的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是保障规划道路切实发挥作用的关键一步。
4结束语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要反映城市特色。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对于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其中也包含了城市形象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它需要我们设计人员眼界开阔,有前瞻性,不断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水准和审美水平,才能设计出科学、美观、经济、适用的道路,才能体现城市形象和时代特征,并为城市营造优良环境。
参考文献:
[1]范国华.城市道路与规划[J].中国科技博览,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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