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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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措施篇1
关键词:技术措施作品专利权市场管理
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日内瓦会议签署了两个新版权条约要求各国对有效的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保护之后。[1]一些主要的缔约国相继制定了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条款,国内许多学者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也做了很多,有的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探讨技术措施权,[1]有的学者从权利限制的角度论述技术措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2]还有的学者评述国外技术措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3]这些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技术措施立法的完整性和性。但是笔者发现,各国的立法和学者的研究都是沿着版权保护的思路的。技术措施是否是版权派生的权利?为什么要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畴?这种立法的思路是否科学?技术措施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对其如何定位?这些问题与技术措施的立法密切相关,而各国现有技术措施立法模式也不甚相同,保护程度宽严不一,争议颇多。笔者力图以技术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切入点,结合已有的技术措施立法,对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并对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认识和一个法学概念必须从性质入手,只有清楚认识研究对象的性质,才能准确地进行制度分析和研究。对于技术措施的研究也必须首先从性质入手,深入分析技术措施本身的内涵,这是建立科学制度的基础。
在技术措施性质问题上,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总体认为技术措施是一项民事权利,只是在具体定性上有所不同。李扬先生明确提出技术措施权的说法,认为技术措施实质是借用有形财产权的来保护无形财产,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4]有的认为技术措施属于版权中的权利,[5]还有的认为技术措施是一种类似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6]
2.认为现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而并非对技术措施本身的保护。因此,技术措施应该是一种禁止权,这种权利与著作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绝对不应当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除非技术措施本身就是软件作品。[7]
就笔者看来上述说法都不尽合理,难以经受严格逻辑推理的考证。以下从技术措施的概念入手,展开分析其法律性质。
由于技术措施的定义方式繁多,笔者酌选几个典型定义分析。德国著作权法第95a条(2)规定,本法规定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为了确保本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其他客体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设置障碍或者作出限制的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的部件。[8]郭禾先生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其作品被他人非法利用,而在作品的载体上采取的以技术手段为的防范措施。[9]李扬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指的是版权人或相关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10]梁志文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受保护作品的设备、产品或组件。[11]
上述几个定义都是从版权人的角度考虑,区别在于概念外延上的细微差别。不论从语言上如何概括,技术措施的内容应该是技术措施的设计思想、构思和流程、工序,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物质实体(比如,装置、部件)或者无形的技术。下面以技术措施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两条主线,分析技术措施的性质和保护方式。
1.技术措施的物权法分析:以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为对象
对于以装置、部件等为表现形式的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来说,可以沿着物权保护的路子来考虑。有形的物质技术设备和措施,是物权法所规制的物,其保护方式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技术措施使用人享有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扰物权行使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脱离物质实体而存在,否者就失去了物权存在的基础。具体到有形的技术措施来说,用户不得不正当地干涉技术措施的行使,这是物权物质性的要求。因此,处于此物质实体层次的技术设备,应该和一般的物质设备在法律保护上没有什么区别,具体说来就是,用户不能针对这种设备从事破坏、移除行为,这种移除是指把设备保护的对象和设备相分离的行为,比如:盗贼把住户的门锁和门相分离行为破坏了门锁的功能性,是一种非法行为。同理,用户把技术设备和保护的对象相分离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如果用户合法取得了包含有形技术措施的产品后,对产品及包含的技术措施可以任意处分,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破解之后随着产品的再转让,会导致技术的公开,而技术措施的原使用人没有权利控制。这是物质流通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技术措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那另当别论。
笔者进一步假定这种有形的技术设备是专利产品,分析法律对其应当如何保护。
首先该技术设备应该满足专利性的要求,即具有新颖性、技术性、实用性。在新颖性的判断上,其技术要素应该是未曾发表过的,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的。而大部分这种加密的技术措施往往是业内通用的,不能为少数几家所垄断,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技术设备具有开拓性,这部分技术设备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
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不得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生产同样或者类似的设备。但是,专利申请的时候必须公开该技术的要素,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此技术。
作为技术设备的发明者往往希望通过此技术的使用排除其他竞争者的使用,更希望避免用户和捣乱者(通常指以破解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为乐的黑客)的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而专利申请时的技术要素公开反而促进了破解和解密,从而增加非法复制、使用和访问的容易性,这恰恰与技术设备发明者的初衷向背。由此可见,对物质性的技术设备给予专利保护并没有减少和杜绝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行为。
综上,可以认为对于物质性的技术措施设备,物权法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的,需要遵循首次销售原则,[2]而且申请产品专利并不能达到技术措施控制版权的目的。
2.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分析:以无形的技术措施为对象
无形的技术方式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技术,不通过一定的有形物质来体现,而是一种设计思想、构思、流程和工序,通过对其的展示、表达,可以为人们所感知。比如:空间中访问密码的使用,序列号的控制等。根据现有的法律,无形的思想表达可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作品;可以是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或者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保护;也可以是一种商业信息,受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公开作为公共使用的信息资源,对全开放,法律不提供私权保护。因此,技术措施这种无形的思想表达要么作为作品,要么作为商业秘密,要么是公共信息,对所有人公开,自由使用。下面分别阐述这几种情况。
首先作为版权客体--作品进行分析。依照法律规定,机软件是作品的一个种类。数字化和网络化环境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绝大多数也是思想的数字化表达,因此技术措施可能作为一般作品而存在,也可能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不同的表达形式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思路。
先探讨第一个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保护。
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应满足三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性。[3]如果技术措施可以作为一般作品受到保护,其首先必须是作品,满足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独创性要求,技术措施应当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完全沿袭别人的;可复制性要求这种技术措施必须表达出来,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上,作为技术措施可以存贮于硬盘空间和服务器空间中,当用户访问或者读取的时候,复制到用户的内存或者存储介质上,因此其可以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至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性对于技术措施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技术措施的表达是多样的,作为技术措施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就以"软件狗"为例,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它可以有多种编辑和实现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而寻求版权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措施篇2
夏季是阴道炎的高发季节,许多女性因外阴部瘙痒、白带异常而坐卧不安,有的还伴有小便时疼痛或性交不适,严重影响着生活质量。患上此病真可谓难“言”之隐。
滴虫性阴道炎
通过性交传播或间接传播(经浴池、浴盆、游泳池、衣物等),主要表现为外阴瘙痒,白带增多,为淡黄色泡沫状,严重时白带可混有血液,并有灼热感、性交痛,伴有尿道感染时可有尿频、尿痛,甚至血尿。
治疗措施:给予抗菌素口服及阴道内放置灭滴灵栓,1%乳酸液冲洗外阴。丈夫应同时治疗,在治疗期间应避免性生活。此外,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不洁性交和交叉感染。
加特纳菌性阴道炎
可通过性交传染,多见于性生活活跃女性。主要表现为急性期白带增多,有鱼腥或氨的臭味,外阴潮湿不适,常伴有阴道灼热感、性交痛及外阴瘙痒。
治疗措施:将四环素和磺胺噻唑制成栓剂,置入阴道深部,每晚一次,共10日;口服抗菌素,有全身感染者可静脉用药。
淋菌性阴道炎
通过不洁或混乱的性交而传染。也有少数通过淋球菌污染的浴缸、坐式便器等间接传染。主要表现为下腹部疼痛,阴道分泌物增多,脓性白带,阴道口红肿疼痛等,如不及时治疗,可转为慢性妇科炎症。
治疗措施:用抗生素肌注一个疗程。同时可选用麻柳叶、苍术、黄连、黄柏、败酱草、蛇床子、白头翁等洗外阴,每日1~2次,7天为1疗程。
幼女阴道炎
幼女阴道炎多见于穿开裆裤的女孩,其原因是玩耍时坐在地上或在地上爬着玩,甚至置放异物,致使外阴、阴道受污染,诱发阴道炎。主要表现为外阴红肿,阴道内流水样分泌物,阴道灼痛或奇痛难忍。
治疗措施:用花椒水或六一散(含滑石、甘草)冲水清洗阴道和外阴。穿宽松易脱的闭裆裤,同时教育女孩讲究卫生,勿用手或异物触摸阴道,每晚清洗会阴。
紧裆裤阴道炎
由于女子经常穿紧裆裹臀的三角内裤和高弹紧身裤、塑身裤,阴道分泌物和汗液不易散发,适宜细菌滋生繁殖,引起阴道炎。其主要表现为白带过多,阴道和大小阴唇瘙痒,并伴有尿频、尿急、尿道刺激症状。
治疗措施:不要穿化纤织物的紧裆裤,改穿棉织内裤和松裆裤。在医生的指导下适当使用药物治疗。
孕期阴道炎
女性在怀孕期间,激素水平升高,分泌物增加,阴道酸碱度改变,寄生在阴道区域的细菌也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发作。
治疗措施:孕妇治疗阴道炎用药要特别慎重,以防止药物导致胎儿畸形。孕妇治疗阴道炎要彻底,以防分娩时产道的真菌侵袭胎儿。
少女初潮阴道炎
女子第一次来月经,往往不懂或不注意经期卫生,滥用不洁净的卫生纸,致使外阴受不洁卫生纸污染,引起初潮阴道炎。主要表现为会阴部有下坠及灼烧感,阴道分泌物增多,甚至呈脓性样分泌,出现尿频、尿痛等症状。
治疗措施:在临睡前清洗外阴,拭干后用洁净的手指,轻轻地将洁尔阴栓推入阴道,且不会损伤处女膜。
老年性阴道炎
老年性阴道炎是绝经后妇女常见病,由于雌激素缺乏致局部抵抗力降低,病菌入侵繁殖而引起炎症。表现为外阴瘙痒或灼热感,严重者尿频、尿痛。阴道分泌物增多,呈淡黄色,严重者有血性脓样白带,并伴有臭味,此时应进一步检查以排除肿瘤的可能。
治疗措施:局部用1:5000高锰酸钾外洗,阴道塞入乙烯雌酚栓剂,也可全身应用雌激素,须在医生指导下治疗。
霉菌性阴道炎
生物多样性措施篇3
关键词:保护措施;养护意识;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
1园林措施工的保护措施的分析
1.1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的必要性
园林施工虽然是一项改造自然的进行人工建设而成的园林景观,通过人工设计和改造而在特定区域内形成一种新的生态系统。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的存在可以最大程度减少这种对自然性的破坏,更多地展现生物的自然状态。
为整个结构体系中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是我国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必然要求。另外,城市生态园林的建设过程中,局部环境经过人工的高度改造,会影响到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而园林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1.2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
1.2.1园林施工队伍专业素养不高
随着我国园林行业的逐步发展,园林施工队伍的人数不断增长,但是质量却无法保证,整个施工队伍的人员配置结构极不合理。专业的园林设计师少之又少,而基层的体力工作者占了施工队伍的多半。同时,在现有的专业人员中,还有很多只凭借多年积累的园林建设经验来完成工作,没有借鉴西方发达园林技术的理念,创新思维更是无法涉及。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很多施工人员连设计图纸都看不懂,极大地降低了园林施工效率。
1.2.2园林土木建设与绿化施工等建设的冲突
一项完整的园林建设项目是多项规划和管理的集合,也是诸如土木工程、绿化工程和相关工程建设的集合,是非常复杂而严密的工程。在现实园林规划中,这些工程建设的规划不当,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发展,不利于各种工程之间的协调,也影响了整个园林的视觉效果。这就需要专业的规划人员,在遵循生物的发展规律基础上,全面而合理地进行规划和管理工作,是各种工程建设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1.2.3园林施工后期维护工作不到位
园林建设是前期规划、中期施行和后期维护共同构成的。在实践中,施工人员和园林管理人员往往忽略后期维护工作,导致前期的工作效果减半。特别是植物、数目的后期验收和维护尤为重要。属于对后期的管理和维护,容易造成这些新栽种的树木花草死亡和一些病虫害疾病的发生。在园林管理中,承担保护措施的往往是一些不懂专业技能的农民工,加上管理者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导致病虫肆意、草木凋敝的现象层出不穷。
1.3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的分析
1.3.1对园林内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在园林建设的过程中,首当其中的就是要遵循生物的发展规律,同时符合设计的美学思想,这样才能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例如,在建设城市园林景观中,必然要接触和考虑湖泊、森林等生态系统本身的特性,在具体施工中,不得不考虑对这些因素的影响,通过施工中的保护措施的运用,实现开发和保护生态的双赢。所以,进行实地考察,才能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园林景观。
1.3.2重视对园林植物多样性的保护
园林内的植物,不管是新栽植的,还是原有的植物,如果不及时加以保护,容易衰老、得病和死亡。在园林施工中,要尽可能少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尽量保持原有生物的多样性。这就需要对植物的发展状况要十分了解,园林工作者应多实地考察,建立相关检测和防护的长期保护措施,能够做到即使了解植物的生长情况,防患于未然。
2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意识分析
一般来说,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和养护意识是并重的。但是,在具体的园林实践中,特别是依据笔者多年的园林施工经验,提升养护意识应该放在首位,同时,提高养护意识是有规律可循的。做好园林施工的养护工作,应该从四方面进行努力:
2.1春季的养护
春季比较干旱,风较多,蒸发量大,春季气候的回暖,对园林植物和其他生物应及时浇水和灌水。与此同时,施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春季也是园林树木生长的高峰期,在四月早期就要种植适宜春季中晚期生长的树木,对冬季已经死亡的树木要拔出和及时地补种。新种的树木要充分施肥和浇水。此外,园林绿地的养护也要得到重视。譬如绿地内的杂草和爬山虎等攀援性的植物要及时清理,以维持整体的美观。
2.2夏季的养护
6月份气温上升,树木生长很快,植物需水量较大,必须要及时浇水。整个6月园林管理的保护措施应放在病虫害的防治、乔灌树木、清理绿地杂草及保洁等工作方面。六月的高温,刺激了病虫害的繁殖,增加了园林保护措施的难度和工作量。6月底,园林中的行道树的修剪工作基本告一段落,此时要加强绿化养护的质量,例如对绿篱色块小苗和草坪、绿地乔灌树木等病虫害防治的进一步深化,还要清理周边地段的生活垃圾和杂草。到了七月,要关注病虫害危害的新情况,将危害降到最低,这个阶段主要是一个维护性的工作。
2.3秋季的养护
8至9月的气温下降。要注重树木的修剪工作和绿地除草的工作。要及时清理死亡的树木,选种一些颜色比较鲜艳的植物,浇水一定要充足。10月的气温进一步下降,落叶开始增多,树木陆续进入休眠期。秋季树木的栽种也不容忽视,为冬季养护工作做好前期准备。此时的养护管理包括除草、浇水、修剪和祛虫害等工作。在11月初,要对新栽植的树木进行一次“灌冻水”,灌后就可以结合封冻水,在树木基部培起土堆。这样既可以满足了树木生长所需的水分,同时增强了树木的抵御严寒的能力。
2.4冬季的养护
气温最低的冬季,除了一些常绿的植物和树木,一般都处于休眠的状况。冬季是消灭害虫的最佳时机。对一些落叶树木要及时进行修剪,及时检查枯枝和残枝的情况。依据园林树木的不同栽种位置和应景目的,进行因地制宜的修剪和整形,这样可以促进树木地上和地下之间的生长关系,促进来年的开花结果,尽可能降低虫害的发生。园林树木冬季的养护与次年的树木植物生长状况相关,直接与园林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息息相关。到了1月中旬,诸多幼虫开始生长,此时可以采取刮除树干上的方法清除幼虫,这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秦书林.对城市园林养护管理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7(9).
[2]杨晶晶.浅谈城市园林绿化的种植与养护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24).
[3]关英元.园林绿化树木栽植及管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科技博览,2010(17).
生物多样性措施篇4
【关键词】人水和谐生态河道治理
中图分类号:TV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不断提高,对于水利工程不再仅仅限于人工改造,而开始注重人工改造对河道生态产生的影响。水利工程的设计元素,开始更加注重考虑河道的生态恢复可能性,从而形成生态河道,使得河道更加自然、原生态,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我们人类打造一个生态良好、水景观优化、水文化丰富的亲水型宜居住城市。
一、生态河道治理的理念
生态治河就是在河道治理中要注重生态效应建设,培育具有生命力的,适合自然生存的状态。这种状态既要适合人类的生存,也必须保持动物植物生存的多样性,人类与多种动物植物互相依存,呈现出一种生机勃勃的景象。而这种状态又要求提供这样一种河道生态环境:
(1)其水流必须是清澈的,这是保证动植物生存的基本条件;其流势必须是自然多样的,蜿蜒曲折,有动有静,生动而不单调。
(2)两岸滨河带必须有绿色植物,并且搭配合理。两岸有适合不同水情的多种类共存的自然植物群落,注重保留原有野生植物,保持环境自然气息。
(3)河道横向要有保持空气和水分流通、交换有利于动植物生长的环境,尽量避免破坏水与土壤之间物质能量交换的条件,保留和创造人、水关系协调的亲水河岸,避免“三面光”河道。
(4)河道纵向尽量保留原有蜿蜒曲折的形态,体现其生动活泼的自然景象,为水体自然流势多样性创造条件,避免裁弯取直。根据这些思想,该市在河道整治过程中,应按照河道不同等级、功能和区划要求,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河流生态修复,使其重新“回归自然”,发挥其生态环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生态河道建设的思路
生态河道建设要认真贯彻“尊重自然、科学治水、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思路,力求走出了一条建设(修复)生态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成功之路。
1、树立正确的河道建设理念
由于传统河道整治水土保持措施主要采取护岸等硬化措施,分隔了水陆生物的连续性,影响了河道自净功能,对河道生态功能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投资较大。因此,在编制规划时应将全市河网水系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建设来考虑,强调功能与生态并重、建设与管理并举,逐步放弃传统非生态河道建设,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环境水利转变。
2、科学规划实施步骤
首先将基本功能消失殆尽的部分骨干河道和农民居住集中、淤积堵水严重、水质问题突出、对村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河道列为首批整治对象。这批河道整治方式先是通过上填(安全带)下挖(河底)边拓(河口)的方式使河道达到防洪和引、排水要求,再通过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植物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使河道能明显改善水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和恢复河道原有基本功能。其次是抓好面广量大的农村镇村级生态河道建设,主要是疏尽淤泥,两岸采取以种树、造林、植被为主的水土保持措施,着力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和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河道面貌。
3、走资源平衡、节约高效的综合整治路线
在生态河道建设过程中,大量淤泥的出路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而河道两侧的耕地都能堆放(堆高为淤泥沉积后20cm左右,不影响灌溉),能有效满足施工需要。因此,可采用以还田施肥为主,抬高圩堤、填平低洼等措施为辅的堆放措施。这种措施既保持了泥土资源的相对平衡,又能有效改善河道两侧耕地土壤,增加肥力,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清淤方式可主要采用成本最低,效率高、速度快,清淤彻底的泥浆泵进行水力冲挖。河道清淤时间尽量安排在每年冬春季节,以不影响每年的主粮食生产。在做好清淤工作的同时,同步实现植物水土保持措施。只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就能有效稳定河道形态,大大降低淤积速度,在下轮河道整治中只要清淤就可以了,从而极大降低了建设投资,也避免了河道与耕地的主要矛盾,使生态河道的建设走上一条良性道路。
4、因地制宜采取合理的生态修复措施
生态河道建设应按照“宜弯则弯,宜宽则宽,人水亲近,和谐自然”的原则进行修复。一方面是通过对河道清淤,腾出水体空间,加大河流蓄水量,强化河道自净能力。另一方面是在河道两岸划出一定空间,以植物作为建筑材料来保护边坡,防治水土流失。如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大胆冲破常规束缚,应用“人工活木桩”原理,选择具有木桩作用的直根系植物来抵御常水位处的水流冲刷,下部配备水生植物以缓冲水流。并根据土质、水文条件及其变化情况来配置适宜的物种,实现生物群落多样性、丰富性。这样使河道整治在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功能,使河流廊道生态系统逐步得到恢复,使其具有健康性和可持续性。但实践证明:对于其中通航的高等级河道则仍宜采用护岸等防水土流失措施,或至少在河坡临水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水土流失措施,以减少船只过后形成船行波对河坡的冲刷而形成的大面积坍塌现象,减缓水土流失速度。
三、不同功能河道的整治措施
(1)对集镇或居民生活集聚区的河道,应结合防洪、亲水和景观要求,使用干砌石、卵石笼、大块石或预制块等更为通透的材料来防止水流的冲刷,并可在相应材料之间和表面覆土植草,促进植物的生长。水下部分设计要提供为水生动物和两栖动物的栖息、繁殖的场所。水上岸坡缓陡相间,参差不齐,蜿蜒曲折,河滨慢行道路融入坡堤,为城乡居民提供健身、休闲的环境。
(2)乡村人居分散地周边河道,一般适用于梯形断面,结构简单实用,是农村中小河道常用的断面形式,一般以土坡为主,进行植物措施护坡。为便于河道管理,防止河岸边坡耕作破坏,应设置保护带,通过出租或承包等试点,发展果树、花木等经济林带或绿化植树,并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确保绿化完整和堤防安全。
(3)开发区堤防高度一般不宜过高,要保证人们的活动安全。同时,设计中可根据不同的地形、地势,考虑挡土墙与河岸景观相结合,采用不同形式和造型的挡土墙,协调水与岸之间的关系,突出水景设计,掩盖堤防特征,使人走在堤边而又无堤之感觉,塑造以石、水、绿、物、路等要素结合的园林式滨水景观。
总结
生态河道整治融现代水利工程系、景观生态学、环境生态学、美学等学科于一体,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使人类和自然真正达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高晓琴,姜姜,张金池.生态河道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势[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1)
生物多样性措施篇5
【论文摘要】绿色壁垒不同于正常的环保措施,它对国际贸易构成阻碍与扭曲。现行WTO法对其有所规定与限制,但存在很大的缺陷,某些规则甚至成为绿色壁垒的所谓法律依据。我们期望多哈回合谈判能在绿色壁垒问题上取得实质成果。【论文关键词】绿色壁垒;WTO;贸易与环境一、绿色壁垒的真实内涵(一)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定义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壁垒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需措施。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符合国内外的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与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也不会构成阻碍与扭曲。(二)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区别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合法性。正常的环保措施符合国际上合法、有效的环保标准的要求;而绿色壁垒超出或违反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标准。(2)合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满足保护环境的必要标准,实施的费用经济,技术简单,操作性强;而绿色壁垒的标准过于严苛,超出必要限度,实施费用昂贵、程序烦琐、技术复杂,很难达到要求。(3)非歧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对国内外商品平等对待;而绿色壁垒对外国商品实行歧视。(4)目的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等目标;而绿色壁垒是为了阻挡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当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就是恶意的、不正当的。二、WTO法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规定(一)《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r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该限制贸易的措施应“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二)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TBT协议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SPS协议也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命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以及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三、WTO法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界定的法律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有些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对本国产品实行宽容的政策,对他国产品采用严厉的绿色标准,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美委汽油案”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的一起环保标准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美国环保署于1994年对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的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的日期立即达标,否则禁止进口。委内瑞拉作为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向WTO提起了上诉。专家组认为,尽管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标准,但对进口商品的有关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美国对进口汽油环境标准要求超过本国汽油,限制了外国汽油的进口,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上诉机构也认同此观点,认为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事实、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二)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维护自由贸易正常进行的原则,其目的是对来自任何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均给予同等的待遇。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即1996年美国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的“海虾与海龟案”就体现了环保政策与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必须使用美国科学家发明的“海龟驱赶装置”(TurtleExcluderDe-vice,简称TED),以便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美国以上述四国围捕海虾未使用海龟驱赶装置违反了《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海虾。印度等国认为,仅因生产或加工方法的不同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并且美国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对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以更优惠的待遇,使它们享有比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更为宽裕的过渡期(前者有3年过渡期,后者仅有4个月),以及给予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资金、技术上的援助,而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国并没有享受此待遇。这显然构成了对WTO不同成员之间的歧视,也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三)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F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规定,一般被称为“环保例外条款”。有些文章认为这两个条款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这两个条款的误解。正如在“美委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所言,对条约的所有条文应作整体解释,对GATT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理解应和第20条引言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两个条款并不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其目的并非授予各国设置“绿色壁垒”的权利,而是承认各国有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采取正常的环保措施的权利,但是该权利还要受第20条引言中的“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制约。正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海虾和海龟案”的报告中的明确论述:“引言所使用的语言很清楚地表明GATT1994第20条的各项例外是一种‘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例外’(alimitedandconditionalexcep-tion)。”那么如果环保例外措施构成“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该环保措施将构成绿色贸易壁垒,成为WTO法所不允许的行为。相应地,判断与甄别一环保措施是正常的环保措施还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标准就是,该措施是否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像“必需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未得到明确的界定。但从“海虾和海龟案”这个最近的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案例来看,在实践中,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够弥补这些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联合指控美国以《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美国则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主要依据。上诉机构通过下列两项分析说明美国在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构成了“武断的歧视”:(1)美国通过609条款要求条件各异的海虾出口国一律采取同美国一致的捕捞方法,而不问这种复杂的捕捞方法在这些出口国的适用性。(2)有关政府机构在进口许可证的认证过程中,无论是接受或是拒绝许可,均未出示书面的、经过论证的正式决定,也未个别通知出口国,并且没有为被拒绝的出口国提供辩解、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式途径。这种认证过程是不正式的和随便的,其结果可能导致对出口国权利的侵犯。(四)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在GATT1994第37条第1款,发达国家承诺,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不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该条当然包含发达国家应不建立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但该条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原则,不具操作性,且只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尽可能地实施上述措施。TBT协议与SPS协议中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技术、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二是SPS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援助以便加强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三是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延缓实施该协议的缓冲期。这种缓冲期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时间去采纳国际标准或者是在科学的原则下去建立自己的SPS法规框架,在缓冲期内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SPS措施不受WTO规则的制约,SPS委员会可应要求给予更长的时间。TBT协议第12条3款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规章、标准等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规章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等事项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协议还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对其应承担的协议义务可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整体或部分免除。所以,如果发达国家未在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或采取正常的绿色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上的优惠或差别待遇,则发达国家的行为也构成绿色壁垒。四、WTO法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贸易与环境问题并未被列入谈判的议题。因此,整体说来,对与贸易有关的环保问题的规定在现阶段的WTO法篇幅很少,而已有的“环保例外条款”也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对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的绿色贸易壁垒构成强有力的有效约束与遏制。(一)GATT1994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权”,强调了各成员方的权利享有,但对于行使此权利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同时,规范内容本身过于抽象,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结果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结果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得一些绿色壁垒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环保例外条款为贸易保护主义者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二)SPS协议与TBT协议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SPS协议规定,缔约方可以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有其科学的依据。即国际标准、准则对各国并不具有强制、统一的约束力,各国可以自行制定和维持比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建议更高水平的SPS措施,虽然协议又要求措施要有“科学依据”,但所谓的“科学依据”实际上是很抽象、极具争议性的字眼,最终的结果将是使一些国家能轻易地制定与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成为阻碍正常贸易的绿色壁垒。同样TBT协议也允许成员国在制定环境技术标准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可实行自愿标准,尽管也有“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这样的限制,但和SPS协议一样,这样的措辞抽象、极具争议性,极易成为设置绿色壁垒国的法律依据。TBT协议第2条第二款规定:“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一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方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便于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这实际上模糊了各国技术的制定约束。如果一国本着限制进口的思维去制定技术性规定,那么它只需要提前按规则办,就可在不违反TBT协议的状况下,制定一个实际上是绿色壁垒的技术法规,达到保护本国贸易的效果。总之,两协议更多地强调各成员在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实现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相反,对这些法规、标准或措施可能造成的不良贸易影响却缺乏硬性的明确的规定或制约,这必然会为一些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留下可乘之机。五、对多哈回合的期望2001年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将贸易与环境列为谈判的八大领域之一。我们期望WTO能充分认识到绿色贸易壁垒给正常的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灾难,深刻检讨现行相关协议在规制绿色贸易壁垒上的不足与缺陷,在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运用各成员国的集体智慧,制订科学、公平、合理的新规则,在此领域达成实质性的成果。
生物多样性措施篇6
关键词作物药害;药害症状;预防措施;补救措施
中图分类号S48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16)11-0186-02
AbstractPhytotoxicitysymptomsofcropwereintroduced,itscauseswereanalyzed,andthemeasurestoavoidthephytotoxicityandtheremedialmeasuresweresummarized,soastoprovideguidanceforsafecropgrowth.
Keywordsphytotoxicityofcrop;phytotoxicitysymptoms;preventionmeasures;remedialmeasures
药害指不合理使用农药导致植物呈各种病态反应,包括一系列非正常生理变化,例如药物导致的植株组织损伤、生长被抑制、植株变态、产量降低、绝产甚至死亡等现象。农作物药害的症状很多,大致包括斑点、黄化、枯萎、畸形、生长停滞、不孕、裂果、脱落等8种主要类型。药害产生的原因受多种因素影响,以农药品种、作物种类及环境等3个因素为主要因素。生产上,只要掌握好药害发生的原因,做好预防工作,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即可有效地避免药害的发生。
1作物发生药害的症状
1.1斑点
呈现斑点症状的作物药害大部分发生在作物的叶片上,也可发生在作物的茎杆或果实表皮上,但比较少见。生产上,以褐斑、黄斑、枯斑、网斑等为常见的斑点症状。作物药害斑点不同于真菌性病害的斑点,主要表现为斑点形态不一样;真菌性病害的斑点形状较一致,具有发病中心。作物药害斑点也不同于生理性病害的斑点,主要表现为分布规律不一样,作物药害斑点不仅在植株分布上无明显的规律性,而且在整个地块的发生程度也各不相同;生理性病害的斑点一般发生普遍,在植株上的表现部位基本相同。
1.2黄化
呈现黄化症状的药害,其发生原因主要是农药对叶绿素的正常光合作用产生抑制作用,因此其症状主要在作物植株的茎叶部位上表现出来,尤其表现为叶片黄化。黄化症状轻则仅叶片发黄,重则整株发黄。叶片黄化的症状又可分为2种,即心叶发黄和基叶发黄。药害引起的黄化不同于病毒引起的黄化,病毒引起的黄化其黄叶通常还可呈现翠绿状,且病株呈系统性症状,发病植株与健康植株在田间混生。药害引起的黄化也不同于营养元素缺乏引起的黄化,药害引起的黄化一般由黄叶变成枯叶,受天气影响显著,如果是晴好天气多,则黄化产生快,如果是阴雨天气多,则黄化产生慢;营养元素缺乏引起的黄化主要是受土壤肥力影响,全地块黄苗表现一致。
1.3枯萎
药害产生的枯萎症状一般整株出现枯萎,其不同于植株染病后发生的枯萎症状,药害产生的枯萎症状无发病中心,且大部分发生持续时间比较长,先黄化,后死苗,根茎输导组织没有发生褐变。而植株染病后发生的枯萎症状其形成原因,大部分是植株根茎输导组织被堵塞,被阳光照射后,植株蒸发量变大,水分供应不足而先萎蔫,后失绿死苗,根基导管常发生褐变现象。
1.4畸形
药害产生的畸形大部分以卷叶、丛生、肿根、畸形穗、畸形果等症状在作物的茎叶和根部显现。药害产生的畸形不同于病毒感染导致的畸形,二者在发生范围上存在差异,药害产生的畸形发生相对普遍,发病植株局部显症;而病毒感染导致的畸形发生不是很普遍,常零星发生,发病植株系统性显症,一般发病植株叶片还混有碎绿明脉、皱叶等症状[1]。
1.5生长停滞
主要表现为作物的正常生长受抑制,造成植株生长缓慢。其不同于生理病害造成的发僵和缺素症导致的发僵,药害导致的生长停滞大多还产生药斑或其他药害症状;而生理病害造成的发僵主要影响根系的生长,根系生长差,缺素症导致的发僵主要影响叶片,叶色发黄或暗绿。
1.6不孕
药害造成的不孕症状在植株营养生长期发生较少,主要是在作物生殖生长期用药不合理造成的。药害造成的不孕不同于气候因素引起的不孕,二者在植株整体的不孕范围和有无其他症状上存在差异。药害造成的不孕表现为全株不孕,即使部分结实,但也会伴有其他药害症状;而气候因素引起的不孕基本不会出现全株性不孕现象,而且不存在其他药害症状。
1.7劣果
药害造成的劣果症状主要表现为果实体积变小、果表不正常等现象,主要在植物的果实上显症,通常会降低果实品质,影响果实的食用价值。药害造成的劣果症状不同于病害造成的劣果,药害造成的劣果只表现出病状,但并没有病症,偶尔伴有其他药害症状。病害造成的劣果不仅表现出病状,也会出现病症,部分病毒性病害出现系统性症状,或不存在其他症状[2]。
1.8脱落
药害造成的脱落果症状以落叶、落花、落果等现象较常见,大部分在果树及部分双子叶植物上发生。药害造成的落叶、落花、落果症状不同于天气或栽培因素引起的落叶、落花、落果,药害造成的落叶、落花、落果症状还有黄化、枯焦等其他药害症状显现,然后再落叶。而天气或栽培因素引起的落叶、落花、落果常与灾害天气如大风、暴雨、高温等有关,只有在灾害天气出现时才会出现;栽培方面,如果肥料投入不足或生长过旺也可发生落花、落果现象[3]。
2药害产生的原因
2.1农药
农药作为有毒物品,用来防治生产上的病虫草害,要掌握农药的特点和使用技术,包括农药的理化性质、质量、施药量和浓度、施药次数和时间、施药的技术措施等,如果把握不准都有可能使作物发生药害。
2.2作物种类
不同作物对同一种农药的耐药性和敏感性都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种作物,在其不同生育期,其对农药的敏感性也不一样,一般幼苗期易发生药害,作物生长中后期较少发生,因为幼苗期的耐药性比较差。同种作物其不同部位对农药的敏感性也不一样,一般叶片易发生药害,茎杆较少发生,因此作物发生药害首先在叶片上显现出来。作物长势不同对农药的敏感性也不一样,一般作物营养充分、长势较旺盛的耐药性强,反之则弱。
2.3环境
作物药害的产生与自然环境条件因素有密切关系,其中以温度、湿度、降雨、风力、风向、土壤等因素的影响最为显著[3]。通常随着温度的升高,农药活性和作物代谢作用不断增强,施药后发生药害的可能性也越大。如石硫合剂就是气温越高药效越好的药剂。番茄用2,4-D点花保果时,随着温度升高,要适当降低用药浓度,当气温超过35℃,最好不要用药。虽然农药在气温低的条件下活性降低,但某些作物的耐药性也可能呈下降趋势,也容易产生药害。一般湿度过大易发生药害。如扑草净等药物具有较强的水溶性,当棉花、大豆等作物施用后遇大雨,可产生药害。有风的天气喷施除草剂可使雾滴飘移,导致敏感作物发生药害。如2,4-D丁酯、2甲4氯等除草剂在有风的天气喷施会造成下风向的单子叶作物发生药害;草甘膦、百草枯等灭生性除草剂在有风的天气喷施,受风力影响,也可导致多种作物发生药害。一般土壤黏重、有机质含量高的土壤可确保农药不移动。而有机质含量低的砂质土壤农药易发生淋溶、扩散现象,易导致药物处理土壤的农作物产生药害[4]。
3预防措施
3.1新农药坚持先试验后推广应用
为明确新农药的适用范围、防治对象、施用适期、用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应用技术,必须对其进行生物测定。考虑到农药的使用剂量受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土壤质量、耕作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在新的地区推广应用时,仍需要做适用性试验。要想扩大农药使用范围,就要选择更多的作物进行试验,除了观察不同作物的耐药性,还要注意观察同一种作物不同生育期对农药的敏感反应,以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3.2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选择农药要坚持高效、安全的原则。为避免发生药害,要考虑作物对药物的敏感性,尽量避免使用作物敏感的农药。例如在选择植物生长调节剂时,就要考虑其安全性,避免使用不当导致某些果树的落花、落果、落叶等。同时,还要掌握好施药时期。尽量在作物耐药性较强的生长期内用药,避免产生药害[5]。
3.3正确掌握用药技术
一是农药用量合理。防治病虫草害时,大田作物按面积计算农药用量,果树类根据树冠大小核定喷洒剂量。在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时,一定要准确配制农药使用浓度,以免产生药害。二是采用正确的施药技术。选择施药方法时,要考虑农药性能及对作物的敏感性、农药剂型、天气状况等因素。如水剂、乳油等剂型的农药宜选择喷雾法施药;粉剂、颗粒剂等剂型的农药宜选择拌种或撒施法施药;风雨天气不适合采用喷雾法施药,以免雾滴漂移导致作物发生药害。
3.4注意施药质量
只有提高施药质量,才能避免作物发生药害。因此,施除草剂尤其是芽前除草时,首先要平整土地,以提高施药质量。因为地面高洼不平会导致药物分散不均匀,进而产生药害。配制农药时,一定要确保搅拌均匀,特别是拌毒土时,撒施前务必要将农药与土壤充分混匀。对水喷雾时,要等农药充分溶解均匀后再进行。为了保证药效或避免产生药害,杜绝使用已产生分层或沉淀的农药。另外,喷洒农药时选用恰当的喷幅,保持均匀喷施,避免重喷。撒施毒土时,为确保药物撒施均匀,可以采用少土多撒的措施。
4作物药害补救措施
施药后要经常到田间观察,当发现典型药害症状,如叶片发黄、茎叶斑点等症状时即可确定药害发生,然后分析药害产生的原因,并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常用的急救措施:一是排灌补救。为降低药害程度,可以对一些除草剂引起的药害田块采取适当排灌的方法。二是施肥补救。为降低药害程度,对于叶面存在药斑、叶缘枯焦或植株黄化等症状的田块,可以采取增施肥料的措施。如根外追施尿素加磷酸二氢钾,或追施人粪尿,以利于植株恢复生长。三是激素补救措施。对于2,4-D、2甲4氯、甲草胺、杀草丹、禾大壮等抑制或干扰植物生长的除草剂,如喷施后发生药害,可以采取喷洒赤霉素的措施,以降低药害程度。
5参考文献
[1]武中庆.化学除草剂药害发生原因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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