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理学的认识(6篇)
来源:
对法理学的认识篇1
【关键词】自然主义/认识论
【正文】
自然主义(naturalism)是一个意义模糊的概念,它贯穿于欧洲哲学发展的全过程。纵观西方哲学史,我们可以把自然主义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古希腊萌芽时期;十七——十九世纪的自然主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自然主义以及当代西方(特别是美国)科学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本文拟就当代的自然主义进行考查。
一、科学派的自然主义
在后现代哲学文化的大背景中,在心理主义的复归和计算科学与认知科学的迅速发展的前提下,特别是在科学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悬而未决的争论之后,自然主义的科学哲学思潮出现了。这一思潮的首倡者是奎因(W.V.O.Quine)。
1.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
在科学哲学中最早明确倡导自然主义的哲学家当推奎因。奎因提出自然化认识论的动机是对传统认识论的不满。我们知道,所谓传统的认识论主要是指经验论的认识论和唯理论的认识论。在奎因看来,传统的经验论有两个教条:一是所谓的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问题;按照奎因的观点,如果全部科学(包括数字、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它们只是沿着边缘与经验相接触,那么分析——综合命题便没有了明显的界限,因此,认识论问题便是自然科学的一部分了。这是奎因自然化认识论的起点。二是所谓的还原论教条。奎因认为,休谟欲将关于世界的知识还原为感觉印象是不成功的,因为关于存在的全称陈述以及关于将来事件的陈述是不能用感觉印象来确定的。因此后来人们转向用语境定义(contextualdefinition)和集合论来使知识还原。如罗素的《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构造》等都企图将普遍科学语言翻译成逻辑的语言,然而这些努力都失败了,因为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告诉我们,即使有自洽的公理,也不能涵盖整个逻辑系统。因此,传统的经验论走入了误区。
对传统的唯理论的挑战则更为严重。唯理论者追求一种内在完备的理性的逻辑建构,以作为知识的基础,然而这一基础动摇了。因为,人们已认识到,用以建构的那种元逻辑和元标准根本找不到,前提性知识无法建构。另外,上面所提到的哥德尔定理更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逻辑建构的内在缺陷。所以不可能为科学知识建构一个可靠的逻辑基础。[1]
由以上分析可知,奎因的自然主义的一个来源是整体论(holism);另一个来源是非再生的实在论(unregeneraterealism),这种实在论所表现的是“除了科学内部可以商量的、不确定的事物之外,毫无惶惑之感的自然科学家的坚定状态”[2]。这种非再生的实在论的目的是建立科学主义(scientism),而整体论提出的目的则是放弃第一哲学,即传统的认识论。这两者的结合使奎因认为应该放弃合理重构,从而诉诸于心理学,把认识论看作是对认识的实际进行过程的记录,因此认识论者成了科学地探究人类知识获取的经验心理学家,“认识论的地位仅仅降低为心理学(因此,是自然科学)的一部分”。([1],p.74)
可见,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认为,传统的认识论虽然受到挑战,但在新的澄清的意义上认识论还存在,不过此时它已经是自然科学(特别是心理学)的一部分了。它和传统认识论的一个明显区别便是我们可以自由地运用经验心理学。这实质上就是把科学认识论降级到自然科学内部,从而取消了认识论的独立性地位,代之以心理学等自然科学,因此我们称以他为代表的一派观点为科学派的自然主义。奎因的观点可参见陈波的文章(《自然辩证法通讯》),1995.4.)。在八十年代科学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争论不休之时,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思想引发了不同的自然主义流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2.R.N.吉尔的工具化认识论
吉尔提出工具化认识论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传统的方法论基础主义失败了。例如,莱欣巴赫不是在逻辑中而是在实际行为规则中寻找方法论基础,哈金(Hacking)论证说,这些规则序列是随机的,从而也就不知道其是否合理。而卡尔纳普则在方法论上采取归纳逻辑的计划,他的观点也受到严厉的批判。继卡尔纳普等人之后,拉卡托斯和劳丹提出了元方法论。吉尔认为元方法论不能为反对相对主义提供有力的辩护,因为劳丹的策略实际上是直觉主义的元方法论,它是以判断关于科学合理性的前直觉知识的合理性为起点的,因此本质上讲这是一种解明策略而不是辩护,合理性问题因而被抹杀了。可见,元方法论也困难重重。波普尔将其方法论建立在否定后件推理的简单规则之上,而拉卡托斯(I.Lakatos)已经证明,若遵循波普尔的规则,会将一切理论证伪。如果假定应排斥被证伪的理论,那么一切理论都应被排斥,显然这是不可能的。综上吉尔认为,想从事寻找基础的工作是不可行的,应该放弃方法论基础主义而选择自然主义。“对任何科学来讲,都不存在哲学的基础,也不存在探讨科学的理论深度的哲学方法,存在的仅是科学方法本身”。[3]
第二个原因是虽然库恩、汉森、奎因和坎贝尔(Campbell.D.T)等人使心理学、经济学以及计算科学成为自然化认识论的基础,但是在吉尔看来,这些学科尚不足以完成这项任务。第三个原因是从六十年代起,认知科学开始出现并且对哲学的内容和方法,以及语言哲学、心理哲学和认识论产生了影响,进而也开始影响到科学哲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科学哲学家开始把认知科学作为对科学(作为一种认知活动)所做的哲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吉尔正是其中的一位。为把这种研究手段推向深入,1988年以后,他又把认知科学分为三束:①人工智能,②认知心理学,③认知神经科学。其中每一束都为科学哲学的中心研究课题提供了模型。这样,吉尔自认为已经完成了把科学哲学建立在认知科学基础之上的任务。这也正是他的工具化认识论(即自然化科学哲学)的核心所在。即“理论是通过一种包括个体判断和社会关联两者的自然过程而被接受(或放弃)的,并不涉及什么理论选择的合理性原则”。([3],p.7)自然主义的科学哲学不需要定义合理性,因为“理论选择的方式是‘自下而上的’,它从真正的行为者在其实际科学生活所面临的种种选择开始”,[4]“对我来说,存在的唯一一种合理性便是为达到已知目的而去运用经验确认策略的工具”。[5]可见,吉尔把合理性看作是工具性的,因而也就无需对其进行定义。因而我们称他的观点为工具的认识论。
伊弗朗(N.J.Efron)和费池(M.Fisch)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批评吉尔。他们认为,吉尔的解释是不充分的,因为它忽视了合理性问题。吉尔在判断模型的相对优势时过分强调其自然的模型技巧,过分强调自然的直观推理(uaturalheuristics),而对刻画科学活动的模型、发现错误以及模型化的系统尝试等的反省却不够重视。因此,“科学和其它人文学科的这一方面——即创造性的、思辨性的、反应性,简言之即说明的合理性方面——在吉尔的研究中完全被忽视了。”这样看来,吉尔对科学的说明像其它自然主义者的观点一样,确切地讲排除了关于科学的很重要的且最需要解释的方面。他们认为,正是由于吉尔放弃了合理性,才使他的理论的解释性价值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由于合理性对科学的探究来说是基本的,因此“吉尔的众多洞察和深刻的分析的结合并没有象他所说的那样能真正地解释科学”。[6]我们可以把他们的观点总结如下:一方面,科学不单单是纯形式的模型建构过程,它还有非逻辑的因素,后者恰被吉尔忽视了;另一方面,吉尔应该为自己的自然主义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然而他却放弃合理性,从而也就无法为自己辩护。
总之,吉尔的工具的认识论本质上与奎因的观点一样都诉诸科学以解决认识论问题。他们或者把认识论看作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用认知科学研究认识论。二者都使认识论问题“实证”化了,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取消了认识论问题。不过,与奎因相比,吉尔更加注重工具的合理性,从而上承分析哲学的方法论余绪,而更靠拢美国新实用主义的哲学精神。他以工具为出发点,试图使自然主义有解决描述和解释两方面的认识论问题的能力。但是吉尔忽视了科学认识的文化学方面,这一点伊弗朗是对的。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从库恩、汉森以来,对科学认识的社会研究(即科学的社会认识论)才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而科学的非逻辑方面也得到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从这一点上说,吉尔在自然主义诸流派代表人物中,受传统分析哲学的影响似乎较深,而同人文主义和价值论最为疏远。
3.撒加德、丘奇兰德、西蒙等人的计算化认识论
如果说奎因、吉尔等人的自然化科学哲学的观点仍然有相当浓厚的抽象理论特色的话,那么,撒加德的思想则试图实际地把认识论实证化。在《计算的科学哲学》一书前言中他具体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书用一种解题和归纳的计算机程序来解释计算的观念同关于科学理论的发现、评价以及应用等的关联”。[7]可见,撒加德试图在计算机的框架内解释科学中的一系列问题,其观点如下:
a.理论是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复杂资料结构;它们存在于由规则、概念以及解题所构成的高度组织的集合之中;
b.解释和解题是由规则、概念以及解答等作为中介的计算机程序;
c.理论的发现和评价是在解释和解题的语境(context)中引出的子程序;
d.理论概念是有意义的,因为它产生于发现程序,并且与其它概念有关联;
e.在科学探索过程中,理论活动和实验活动都是基本的,二者不可偏颇;
f.科学应如何研究,关于科学如何运行的描述性研究可以作出根本性的贡献。(p.189)
撒加德认为这个科学理论性质的计算性说明是较全面的。他对PI系统充满信心,认为它能解决认识论的许多问题(如规范和描述之间的关系)。但是后来他发现PI系统至少有两点不足。一是,现时的模型不能解释问题如何出现,因为PI要求的是给出问题;另一个不足涉及到PI中观察信息的来源,因为许多科学问题产生于观察和实验,而PI对新观察和实验的来源没有发言权。([7],pp.175—176,)由于PI系统有局限性,所以撒加德近来又发展了他的观点。他从注重科学自身转向也注重科学的社会性,并给出一种新的模型,“该模型从布散式人工智能(distributedartificialintellegence.DAI)的观点出发来看待科学共同体”。[8]亦即对科学的、心理的以及社会因素给出一种综合的看法,实际上这是一种科学的社会模型。因为此前有一种方法论个体主义学说认为,所有解释社会现象和个体现象的尝试肯定只涉及有关个体的事实,据此可知,社会解释能够而且最终会被还原为心理学解释。不管这种学说是否成立,撒加德认为,把科学看作布散式计算的系统并非是以该学说为先决条件的。我们可以把他给出的理由简单地总结如下:①有的事实具有无法简化的社会性;②心理学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相互依赖;③对个体计算心理学的解释也可能用具有社会特点的术语来表述;④社会现象太复杂难以处理。所以他说:“把科学共同体看作是布散的计算系统的观点并不是把社会问题还原为心理学问题,而是要共同推进对社会和心智的理解”。([8],p.10)可见,撒加德并不否认认知个体活动的作用,他的目标是把对个体认知活动的理解和对科学共同体的分析结合起来,从而认识为什么科学的心理学说明和社会学说明可以结合为一体,以达到他所说的“从一种综合的观点出发来看待科学史、科学哲学、科学心理学和科学社会学”的目的。
总之,撒加德认为,哲学与科学是连续的。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哲学处理的问题相对于科学来说是较一般的、思辨的和规范的。涉及到推理的哲学分支与心理学和人工智能是连续的。他试图把科学共同体看作是布散式人工智能,以求用计算机网络来解决有关问题,从而把科学的心理学方面和社会方面结合为一个整体。
特万泥对撒加德等人的计算机模型提出五点质疑。可以概括表述如下:
①模型能处理高阶的直觉推理吗?
②模型能处理不确定的交互作用吗(chancyinteractions)?
③模型能处理视觉的形象化描述吗(VisualImaginery)?由于计算论者没有注意到视觉认知的动力学,因此,甚至连这一问题的范围都没认识到。
④模型能处理一个广义的知识基础吗?特万泥认为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在一个知识基础中的那些条目实际上并不真正是原始资料,例如还有一些无认知的评价(如“结果不令人满意”)等等。“就我们所知,没有任何计算论者能在数据库(database)中做到使这样的信息(指元认知评价之类的信息——笔者)具体化。”
⑤模型能怀疑数据吗?科学家们一般都怀疑数据。然而,几乎所有的计算机模型都忽视了这一问题,它们把数据看作是一开始就固定不变的,给出的模型很难把握现实世界中的科学家所面临问题的范围。由于存在上述疑问,特万泥认为,“看来,有必要在一个更大的语境中来考虑计算机模型的作用,这个语境是我们关于科学思想的、发展着的理论语境。”[9]
特万泥的诘难是有一定道理的。科学理论的发现和科学理论的性质等问题有其非程序性的方面,诸如直觉的、社会的种种因素以及数据真伪性等问题都是不能用计算机来处理的。撒加德等计算论者们把计算机理论泛化,以至使之成为解决所有认识论问题的万能钥匙,这里的片面性是显然的。他实质上用计算机理论取代认识论问题,这同奎因等人本质上是一致的。
以上我们谈了奎因、吉尔、撒加德等人的自然主义观点。总体来说,他们都注重把科学认知的哲学反思与科学本身的实证研究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应当说,吸收现代实证科学对认知的若干性质所做的具体研究是值得重视的,现代认识论如果不吸纳这些成果,不可能有新的突破,自然化的认识论注意到这一点,这使他们的工作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他们却使认识论的独立性地位问题受到了挑战,甚至把认识论消解为实证科学。而且,在自然主义的界定意义上,作为描述性事业的科学与作为规范性事业的认识论似乎是不可调和的。因此描述和规范的关系对他们来说是无法解决的。许多学者也正是基于这两者才对他们进行批判。但是,规范性和描述性难道真的不可调和吗?自然化认识论不能有规范的维度吗?为了突破这一二难的困境,劳丹才将价值论引入科学认识论之中,从而形成了他的规范自然主义。
二、劳丹的规范自然主义
劳丹提出其规范自然主义的直接动因便是奎因等人放弃了认识论的规范地位。在他看来这是自我毁灭。他主张自然化认识论可以以某种方式保持规范性,从而认识论虽然是自然化的,但却并不因此而丧失独立性以至于被彻底消解。
1987年,劳丹明确提出了规范自然主义理论。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劳丹认为科学方法论面临许多困境。在传统的科学哲学中,方法论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由于波普尔、特别是库恩的工作,这种情况一去不返。波普尔把方法论看作约定,因此,没有了合理性选择;库恩则认为方法论标准太模糊,没有固定不变的方法,方法不能决定竞争理论的选择。拉卡托斯甚至断言我们根本提不出什么有根据的建议以使科学家接受或放弃哪个理论。费耶阿本德的纲领是“怎么都行”,主张方法论无政府主义。至于罗蒂则认为一切都应“罗蒂化”。由此可见,在历史社会学派那里,方法论发展到如此地步,以至于其规范力量已被完全剥夺了。
二是劳丹以前的自然主义方法论观点并不令人满意。如奎因认为,方法只不过是对自然科学所用方法的描述,因而没有规范的力量。这样,奎因等人便面临一个严重的困难:自然主义应该为自身的合理性进行辩护,但是“合理性是一个非自然的概念,”[10]这样自然主义要用非自然主义为自身辩护,这是一个悖论。为避免悖论,因此劳丹认为:“方法论的非规范化并不是由其自然化来表征的。恰恰相反,人们可以表明一个完全‘科学的’和彻底‘描述的’方法论将具有一个规范的结果”。[11]可见,劳丹希望在以前的自然化认识论和科学哲学中的相对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规范自然主义。具体观点及评论参见孟建伟和方在庆的文章(《自然辩证法研究》。1992.8;《自然辩证法通讯》,1992.2)。此处不再赘述。
三、“文化派”的自然主义
1.瓦托夫斯基的历史化认识论
奎因和劳丹等人的自然主义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文化的疏离。M.W.瓦托夫斯基(Wartofsky)则注意到认识的文化性,他倡导认识论的历史化以替代上述认识论。他认为,历史的认识论开始于如下前提:知识的获得是人类活动的基本方式,它不能脱离其它形式的人类实践,因此也不独立于这些其它形式实践的历史性(即其历史变化和发展)。[12]由这一前提可以引伸出三点论断:(1)人类认知实践的适当的研究域并不是抽象的“人类心灵”,而是具体的、有多种特色的历史的人类实践域——是社会的、技术的、艺术的以及科学的。(2)认知的进展要通过表征(representation),因为它通过把人工制品作为象征来表现。认知方式历史地随社会实践,因之也随表征的改变而改变。(3)对所有人类知识而言,不存在固定的、基本的形式或结构,人的心灵随着各种各样的历史实践的不同而改变,即心灵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历史地自我超越的人工制造物。
瓦托夫斯基认为,卡尔纳普的记录语句为经验的科学哲学提供归纳基础,但它并不就是感觉资料。后来卡尔纳普放弃了这些而支持他所谓的生活经验,但即使这样也还是不够的,因为在逻辑重构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料并不简单地是经验,而是描述经验的语句在操作。但是这些语句——记录语句——必须依据某种语言,而卡尔纳普认为这种语言的选取是出于方便和实践上的约定。因此瓦托夫斯基说,卡尔纳普的这一宽容原则(principleoftolerence)实质上并没有为任何语句提供内在的或必要的归纳基础性说明,因此它是一个实用主义或工具主义的社会文化约定。
至于波普尔对理论证伪的说明,瓦托夫斯基认为也有赖于社会心理学。因为证伪的经验检验的构成也是社会文化的约定。奎因和哈贝马斯都诉诸于语言共同体的共识,对他们来说,真理是基于语言的内在规范。可见,认识论的社会化在当代哲学特别是科学哲学中的进展一开始本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从主体间的可检验性到社会选择、语言约定,都明显地表现了从经验基础的相对化向合理性选择论题的过渡。由此可见,认识的根据已从传统认识论的内在的或心智的语境转移到一个语言共同体的行为的外在的社会语境。
由以上论述,瓦托夫斯基提出应以历史化的认识论来替代传统理解的认识论。亦即把认知活动看作是历史地变动的,这种变动的涵义是指:认知、知觉的方式随整个人类实践(包括社会的、技术的、科学、经济、艺术的实践)的改变而改变。他把认知活动规定为不仅仅是思想上的,还包括通过实践形式表现出来的感情活动或主体能力的域;也包括在道德、艺术、科学技术语境中所涉及的判断方式。又因为人类认知活动不是独立发生的,它不能脱离各种实践形式,包括狩猎、生产、社会交往、战争、政治等;所以,实践是认识活动的具体方式。
2.富勒的社会认识论
富勒(S·Fuller)提倡社会的认识论。他认为,“一个对知识的自然化的研究本身就应该运用心理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和发现”,[13]而作为一门交叉学问的社会的认识论即可满足这一要求。它本着建构一种规范的科学哲学的目的而把“知识社会学”作为经验来源。它从三个方面来研究:(1)作为一种元理论;(2)作为一种经验的研究纲领;以及(3)作为知识策略。
首先,作为元理论,社会认识论的基本功能在于做出一种设计,以重新解释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在研究时到底在做什么。社会认识论者建构元理论的主要动机在于使知识“自然化”,并且确信知识是在它所涉及的世界之中的。而知识的自然化应该包括的不是认识论的消失,而是使一种界限——认识论和关于知识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界限——消失。近来,后现代主义者罗蒂为了追求经验的历史的研究而放弃规范的研究,这表明当代对知识所做的规范的哲学解释渐渐脱离了社会科学的解释。社会化的认识论者认为这正是对哲学在科学中的作用的一个错误理解的产物。
其次,社会的认识论也是一种经验研究纲领和一种知识策略的工具。在经验方面它是双重的:一是根据预设的科学编年史工作来分析关于知识增长的哲学陈述;二是在认识上把比较突出的历史事件分解为各个“运作部分”,这样才能决定一个认识规范的存在与否对事件的出现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在策略方面,社会的认识论目的是发展一种修辞(rhetoric),以便把它的元理论和经验研究转变为一种增加科学共识性的方法。
3.唐斯的社会自然化认识论
唐斯(S.M.Downs)在富勒等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地阐述了社会自然化的认识论。他认为,以前的自然化科学哲学不太关心科学实践的社会本质,所注重的只是用认知科学的成果来解释科学,因而这种研究是有缺陷的。一个缺陷是采用了认知个体主义(cognitiveindividua-lism),另外,科学实践的社会性不可化简。
唐斯认为,R.吉尔、西蒙以及撒加德等人把认知科学的方法用于研究科学理论的变革、评价、本质以及科学发现等问题,用认知科学的经验成果来充实和约束哲学理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他们采取了认知个体主义立场,即完全根据个体的心理过程来解释认知现象,认为对科学家个人的心理机制的说明能充分地说明科学中哪些因素具有认知特点。他们认为在对成功的科学进行说明时要以认知因素为依据,而对失败的科学的说明则要应用非认知因素。这一观点在劳丹的不合理性命题中得到了明确表述:所有合理的科学实践都可以根据认知因素来解释,除此之外的部分则由社会学家或心理学家来解释。可见,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成功科学的解释是不相干的,社会因素的积极作用从而被抹煞了。唐斯对认知个体主义进行了批判。他从科学家为什么组成共同体来开展研究这一问题入手进行分析,认为之所以必须组成研究群体,原因首先在于,检验或评价假说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心理能力,还要有技术分工和合作。劳动分工是按照技术在科学共同体成员中的分布进行的。其次,单凭个人力量来评价假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能力毕竟有限。所以“科学家们应协力工作以克服个人的经验限制,从而可以对认知劳动进行分工。如果忽视这一事实,认知科学家也就忽视了科学知识生产所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本质。[14]
根据以上的批评,唐斯认为应该在认识论中加入一个社会的维度。他认为科学的社会本质有三个侧面:一是理论是公有的财富,它可以跨越时间在共同体中流传;二是社会相互作用直接导致认知成果;三是应从更大的社会背景上看问题,这对于我们了解某项活动是不是对科学的一种贡献十分必要。这三个侧面有助于明确科学事业的地位,澄清科学共同体与一般社会事业的关系。所有科学实践至少包含以上三个社会层次。唐斯的总结论是:(1)认知科学如果不放弃认知个体主义,它就不能对科学作出适当的描述性说明,(2)具有某一规范范围的自然主义科学哲学必然会有一种描述基础,这种基础要考虑科学实践与众不同的社会本质,(3)科学知识的生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活动。([14],p.66)
瓦托夫斯基正确地看到了认识的获得是一个历史的、本身是实践的、而且不脱离其它实践的过程。他注意到宽容原则的实用性和约定性,从而提出认知活动是历史地变动的这一观点,并把它作为历史化认识论的整个出发点。这种见解虽然不错,但却并不全面。首先,认知活动是变化的,但变化是一切事物的特点。另外,认识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相对不变,单纯谈论认识的历史变化显然有失偏颇,不可理解。应该把自然的因素和历史的因素结合起来才对。富勒主张把社会科学的方法应用于自然化的认知研究。他的观点得益于知识社会学、科学社会学以及历史社会学派的主张。自库恩发表《科学革命的结构》以来,对知识的社会历史研究渐渐盛行起来,而这已成为社会历史学派的特征。富勒、唐斯等人进而把自然化的科学哲学纳入到整个社会文化背景之中去思考,认为哲学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连续的,应该把自然和社会科学方法运用于哲学研究及认识论研究。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全面。首先,虽然应用科学的方法于认识论的研究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认识论的研究方法是否一定是科学的方法?认识论是否具有自己独特的问题和方法?他们这样做的结果能否使认识论保持独立性?这些都是成问题的。第二,从奎因开始倡导哲学和自然科学的连续性,接下来又把计算机科学和其他认知科学成果运用于认识论研究,后来又在自然化科学哲学中加入社会的维度,这里似乎有一个修改传统哲学所界定的认识论研究域的问题。本来意义上的自然主义所主张的方法论主要是把自然科学方法移植到认识论之中,现在又加入了社会科学的方法。于是整个科学方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就是认识论研究所采用的方法。这样一来,认识论的特殊地位何在?它还属于哲学了吗?第三,唐斯批判认知个体主义,注重认识的社会性,认为这样才能对科学作出适当的描述性说明。这种观点当然不无道理,然而尽管科学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子系统,离不开社会实践,但科学本身毕竟有其发展的内在规律。科学认知的本体论基础是自然界本身,它是独立于社会的,是价值中立的,在这一点上,科学认知活动的不同层次的主体(科学家个体和科学共同体)具有等价性。因此,对科学认识的说明是不能完全社会化的。在这方面,外史论纲领(如爱丁堡学派的硬纲领)已经宣告失败。
总而言之,自然主义的本质特征在于承认认识论和科学之间存在连续性,否认这种连续性便是非自然主义。在这一点上,我们所论述的三种自然主义流派符合这一界定。因为它们都认为认识论研究和科学密不可分。自然主义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在科学和认识论的连续性上采取怎样的形式,能够走多远。奎因等人把认识论同心理学、计算科学、神经科学等自然科学联系起来,并认为是后者的一部分。显然这否认了认知的规范特性,使诸如辩护、推理以及证据等规范概念失去地位,而代之以一些自然科学的概念。这实质上就是取消了认识论,走向了一个极端。劳丹等人正因为看到这一点才把规范性,价值论纳入自然主义科学哲学之中,认为描述性和规范性可以调和。而文化自然主义者更有甚之,他们注重认识的历史性、社会性、文化性,主张认识论和社会科学是连续的,然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带有人为的、主体色彩的事物,是“想要”的事物,它需要解释学的诠释,有赖于对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可以说,文化自然主义比劳丹更注重认识的规范性,并有走向否认科学认识所具有的描述性,单纯强调规范性、价值性的危险,更有走向彻底相对主义的嫌疑。可以说,文化自然主义与其他自然主义的上述异同点使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我们已经看到,自然主义科学哲学追求的是把认识论和科学联系起来,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哲学研究。应该说,这种重视科学的思想对当代哲学如何走出困境,如何摆脱基础主义的阴影等具有很大启发意义。它本身也是为摆脱基础主义、本质主义和辩护主义而出现的,在客观上为西方科学哲学的重构提供了一条思路,但这条思路行不通。对当代自然主义来说,认识论或者成为科学的一部分,或者与价值论等结合,不管所采取的方式如何,认识论的独立地位已不复存在,哲学已经降低层次、消溶在科学之中,哲学和科学的界线从此化为乌有。这实质上是认识论的取消主义。如所周知,恩格斯曾经说过:“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由此出发,关于认识的本质、发展、评价、解释等一系列问题,都带有极大的普遍性。这些问题的性质和解决途径都属于世界观的范畴,它超越于任何一门具体科学之上。归根结底,认识论取消论不过是重蹈历史上经验主义的覆辙。而正如恩格斯所警告的,蔑视辩证法,蔑视哲学的理论思维是“不能不受惩罚的”。恩格斯甚至直截了当地说:“在这里,唯一的问题是思维得正确或不正确,而轻视理论显然是自然主义地、因而是不正确地思维的最确实的道路。”[15]自然主义作为吸收当代科学成果构建合理的哲学体系的一种尝试值得重视,但循着这条路走下去,所得到的只能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
【参考文献】
[1]参见W.V.Quine:EpistemologyNaturalized.inOntologicalRelativityandOtherEssays(1969),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
[2]奎因:经验论的五个里程碑,张金言译,哲学译丛,1992,p.54(译文略有改动).
[3]RonaldN.Giere:ExplainingScience:ACognitiveApproach,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4,XVI.
[4]R.N.吉尔:自然化的科学哲学,哲学译丛,程炼译,1989,1.p43.
[5]R.N.Glere:WhattheCognitiveStudyofScienceIsNot?inCognitiveModelsofScience.VolXV.UniverstyofMinnesotaPress,1992,p42.
[6]NoahJ.EfronandMenachemFisch:ScienceNaturalized,ScienceDenatured.HistoryandPhilosophyoftheLifeScience,1991,No.2,p.187—222.
[7]P.Thargard:ComputationalPhilosophyofScience.CambridgeMass.MITPress.1988,XI,p.2—3.
[8]P.撒加德:心智社会——作为布散计算的科学,哲学译丛,1994.3.p.1
[9]RyanD.Tweney:inComputationalModelsofScientificDiscoveryandTheoryFormation—SanMaterCalif,MorganKaufmann,Pub,Inc,1990,p.481.
[10]R.N.Giere:PhilosophyofScienceNaturalized.PhilosophyofScience,52(1985),p331.
[11]L.Laudan:ProgressorRationality.AmericanPhilosophicalQuarterly.Vol.121,p.19—23.
[12]Marx·W·Wartofsky:EpistemolgyHistoricized,inAbnerShimonyandDebraNails(eds).NaturalisticEpistemlolgy.1987.D.ReidelPublshingCompany,p.358.
[13]SteveFuller:EpistemologyRadicallyNaturalized,inCognitiveModelsofScience—MinnesotaStudiesforthePhilosophyofScience.Vol.XV.1992,p.427.
对法理学的认识篇2
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方法
在财务管理的实践教学中,为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可以考虑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除了对基本的理论知识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应广泛地采取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讲座、典型案例视频观看等形式。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最应下功夫研究的方法。由于案例教学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的好形式,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以提高学生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把案例教学的思想与方法贯穿于各专业课程之中,这样才会使学生感受到理论与实践是一种循序渐进、自然的交融过程。
案例教学法应成为财务管理专业教师的主要教学方法。采用该方法可以在教学中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发生的经济问题,激发学生的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各种知识,只有运用到实践中去,经过形成技能这一环节,才能形成能力。由于目前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知识不断产生,一个人不能完全记住所有知识,重要的是具备学习能力。在新的形势下,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转为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训练他们主动获取知识,形成技能。在采用案例教学法前,教师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如报刊、网络、书籍等获得与所教内容相关的案例,并经过分析筛选出最适宜教学采用的案例,设计学生思考的问题。在教学中注重引导学生分析、讨论,通过代表发言等方式,以达到训练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与式教学法的应用是课前五至十分钟的财经时讯,是财务管理课程中做的一次教学改革试验,旨在提高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关注,又可以培养学生搜集资料研究问题的能力,为以后的毕业论文写作奠定基础。
讨论式教学方法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在财务分析”、税收与筹划”、保险学”等课程中都采用了这种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在实践教学中还采用了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走出去”就是根据课程特点和相关内容适当带领学生走进企事业单位,参观实践、听取报告,了解企业经营现状;请进来”就是聘请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经理等为学生做有关形势、经验的报告,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对现实世界的客观认识,使学生尽早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制定并调整自己的职业规划,缩短将来步入社会的适应期。通过带领学生深入企业实践,让学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了感性认识,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例如:在会计学原理”课程教学中,带领学生到龙盐绥化分公司参观,学生实地观察了从原盐粉碎、机器分装到打包运送仓库的全过程,这对学生学习成本核算很有帮助。在统计学”课程上聘请统计局负责经济统计的干部为学生们做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实际工作介绍,使学生们认识到统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学会利用统计信息为决策服务。在保险学课程中,聘请在保险公司担任培训讲师的人员给学生介绍保险的意义和典型的保险案例。通过深入实践的教学活动让死的知识在学生头脑中活起来,提高了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实际能力。
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途径
1.深入企业实践
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就业市场的要求,最主要的是教师实践水平有提高。然而大多数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缺乏一定的企业实践经验。因此,深入企业开展实践锻炼是财务管理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高的关键一步。目前我校已出台相关文件鼓励教师脱产到企业实践,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笔者曾经在中国平安黑龙江分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做了将近两年的实践。通过实践笔者了解了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人寿保险的功能和意义、保险理财的产品类型等内容,这对加强课堂教学效果有很大的帮助。比如把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客户服务报发给学生,作为了解企业的一个途径;把在实践中获得的经验讲给学生,提高他们对保险的感性认识;把真实的案例讲解给学生,提高课堂的吸引力。
2.教师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教师考取财务管理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如高级会计师证、注册会计师证、金融理财师证、保险人证、注册税务师证等。通过职业证书的考取,一方面提高了教师的职业资质,另一方面通过考证教师也可以获得应试经验,作为辅导学生的宝贵体会。当然,要想成为真正的双师”型教师,还需要到企业真枪实弹地锻炼。
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方法相关文章:
1.财务管理专业教学要求和培养途径
2.财务管理教学专业毕业论文
3.财务管理教学总结
对法理学的认识篇3
整体与部分从来都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整体与部分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整体是由部分有机组合而成的,整体不能脱离某部分而存在;另一方面,部分作为整体内部所包含的因素或过程,总是处在与其它部分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之中。因此,从人们对客体的认识来说,只有认识了部分,才能更好地认识整体,也只有认识了整体,才能更好地认识部分,这应是理所当然的认识论原则。指导学生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学会辩证地看待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学会运用整体学习法和部分学习法进行学习,无疑对提高学习效率和掌握研究事物的科学方法有着重大意义。
一、整体学习法与部分学习法的内涵
任何事物都是整体与部分的统一,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也必须遵循这种辩证关系及其规律:首先,在认识事物的特性时,应该坚持从整体出发去认识事物,而不应从部分出发去认识事物,否则就会陷于谬误;其次,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时,又应努力通过部分去认识事物整体,通过部分去改造事物整体。
基于上述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笔者认为:整体学习法就是把学习的内容当作一个整体来学,先求得一个概括、全面的了解,弄清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从整体到部分,以大带小的学习方法;部分学习法就是把学习内容分成几个相互联系的部分,通过学习部分去认识整体,通过学习部分来改造、完善认知结构的学习方法。
二、整体学习法与部分学习法的学法指导
对学生进行整体学习法和部分学习法的学法指导,就是指导学生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坚持从整体出发去学习文化知识,并努力通过部分去学习文化知识。
1.从整体到部分进行认识,建构学科知识体系。对学生进行整体学习法指导,从整体到部分地对一门课程进行学习,建构学科知识体系。具体做法可以分成三个层次来进行:
(1)分析整套教材,建构学科知识结构。布鲁纳认为,掌握事物的结构就是以使许多别的东西与它有意义地联系起来的方式去理解它。他认为每门学科都存在一系列的基本结构,选择学科的基本结构来教学生,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有助于学生记忆。
教材的整体知识结构设计反映了教材内容的逻辑顺序与学生心理发展顺序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是教材中所有知识要素和知识之间逻辑关系的总和,也是教材中最深广最复杂的设计。教材整体知识结构的设计既要考虑保证学科知识体系的完整性,更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使教材设计更加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从而便于学生自主学习,有利于学生意义建构知识体系,完善其认知结构。这就要求教师在学法指导上应特别注重在吃透课程标准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对整套教材的设计思路和编排特点进行分析,帮助学生在了解整套教材结构的同时了解学科知识结构,以便站在较高层次上对所要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建立起整体认识,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意义建构知识体系,完善其认知结构。
(2)分析教材,建构学科知识体系。奥苏贝尔认为,“课程设计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学科定的组织和解释性原理,它们能显示出最宽广的概括和综合特性”。所谓“特定的组织和解释性原理”,是指某门具体学科中那些具有高度概括和包摄水平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等,它们是“强有力的观念”,决定了该门学科的基本结构。
课程模块是学科知识结构“逐渐分化”的产物,在学科知识结构体系中居于中层,起着“特定的组织和解释性原理”的作用。要指导学生通过分析教材的知识结构设计,充分认识、利用模块在学科知识结构体系中承上启下的“纵横贯通”作用,就应处理好三对关系:第一,模块与学科知识结构的关系:模块是学科知识结构“逐渐分化”的产物,是学科知识结构的具体化。对模块的学习需要理清模块在学科知识结构中的位置、作用以及对学科知识结构体系的意义,突出了模块对知识体系的“纵向”联系。第二,模块与模块的关系:模块与模块之间的关系包括必修模块之间、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之间以及选修模块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必修模块之间和选修模块之间往往以横向联系为主;必修模块往往是选修模块的基础,选修模块是必修模块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理清了模块与模块之间的关系,就能够很好地突出知识体系的“纵横”联系。第三,模块与主题的关系:模块进一步“逐渐分化”则是主题
,模块与主题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教材与教材章节之间的关系。指导学生分析教材的知识结构设计,帮助学生理清模块与学科知识体系关系的同时,还要理清模块之间的“纵横”联系,充分发挥模块的“特定的组织和解释性原理”作用。
(3)分析教材章节,建构模块知识体系。主题是模块“逐渐分化”的产物,教材的章节有机构成教材体系,而且对基础知识起到“特定的组织和解释性原理”的作用。分析章节的知识结构设计,也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主题与模块的关系、主题与主题的关系和主题与基础知识的关系。通过指导学生分析教材的章节结构,帮助学生理清主题与模块关系的同时,通过理清主题与主题的关系指导学生认识并建构起“纵横”联系的模块知识体系,通过理清主题与基础知识的关系指导学生认识并建构起“纵横”联系的主题知识体系。
对学生进行整体学习法指导,就是分别以学科知识体系、模块知识体系和主题知识体系为整体,从整体到部分地对课程进行认识,建构起学科知识体系的“立体网状结构”,为进一步学习筑牢“固着点”和“生长点”,以利于学生的意义建构。
2.从部分到整体意义建构,完善认知结构。指导学生通过整体学习建构起学科知识体系的“立体网状结构”后,在运用部分学习法学习章节知识时,教师要特别注重指导学生把部分学习与整体学习结合起来。为了巩固所学知识,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结构化”到其上位知识中去,也就是说,在用部分学习法学习时,要有意识地把所学内容这个部分“结构化”到其上位的整体中去。具体做法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1)基础知识“结构化”到章节,完善主题知识体系。学生用部分学习法学习时,教师要指导学生及时将所学基础知识“结构化”到其上位章节知识体系中去。特别是对一些具有“特定的组织和解释性原理”的理论知识,要指导学生将其“结构化”到模块甚至学科知识结构中去,在学科背景或学科历史背景中进行理解和掌握,然后再以这些重点知识作为“固着点”来学习其它相关知识。
(2)章节知识“结构化”到模块,完善模块知识体系。在学完一个章节的内容后,教师要指导学生及时进行总结,理清所学章节与其它章节以及教材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使所学章节与其它章节及教材“发生联系”,进而将所学章节“结构化”到教材中去,完善模块知识体系的认知结构。
(3)教材知识“结构化”到学科,完善学科知识体系。同样,在学完一本教材的内容后,教师也要指导学生及时理清所学教材与其它教材以及整套教材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使它们“发生联系”,将所学教材“结构化”到整套教材中去,完善学科知识体系认知结构。
通过指导学生将所学内容“结构化”到其上位知识体系中去,可以引导学生理清所学知识这个“部分”和学科知识体系这个“整体”之间的关系,达到使所学知识在学生认知结构中都有稳固的“固着点”,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牢固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三、小结
总之,只有认识了部分,才能更好地认识整体,也只有认识了整体,才能更好地认识部分。整体学习法与部分学习法是充分利用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为指导的学习方法。进行整体学习法与部分学习法指导,就是指导学生对知识的学习采取从“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这样一个不断往复的过程。即先整体学,对全部内容有一个总体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重要的部分再深入探究,并且在学习过程中始终注意知识的系统性,做好“纵横联接”,建构起知识体系。
参考文献:
[1]孙小礼.从部分与整体谈科学方法[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3,15(4):10—18.
[2]常绍舜.从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看系统论与还原论的适用范围[j].系统科学学报,2008,16(1):87—89.
[3]布鲁纳.布鲁纳教育论著选[m].邵瑞珍,张渭城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27.
对法理学的认识篇4
西方认识论发展史的主旋律一直都是基础主义的规范认识论。然而,自从1969年奎因倡导自然化认识论以来,许多哲学家积极响应并发展了这种自然主义认识论。坎贝尔、吉尔、撒伽德、劳丹、胡克、邱奇兰和布朗等人都主张,人类认识包括科学认识活动是一种自然现象,应该象研究其它自然现象那样用实证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去研究认识论问题。自然化认识论已经发展成为当代西方哲学认识论研究中方兴未艾的一种思潮。
自然化认识论是在基础主义受到攻击、第一哲学被抛弃、先验论的藩篱被推倒之后,为了避免认识论上的怀疑主义应运而生的。它既反对有超越科学认识活动的优越的阿基米德点,也反对放弃认识论研究的怀疑主义,企图在基础主义与怀疑主义的两极对抗中找到第三条出路,即使认识论研究自然化、实证化、科学化,从具体的科学认识活动中去阐明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因此,“自然化认识论寓于自然科学之中,而自然科学又存在于自然化认识论之中”。[(1)]
不过,自然化认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因而遭到反对者的诘难。一个紧要的问题是,认识论被自然化、科学化、实证化之后是否仍然具有规范性?自然化认识论的倡导者奎因及其者西格尔等人都否认自然化认识论具有规范的功能,而以劳丹和布朗为代表的一些哲学家则坚持认为自然化认识论应该具有规范性。
布朗(HaroldI.Brown)是近年来在美国哲学界十分活跃的哲学家。他的代表作《感知、理论与选择——一种新的科学哲学》(1977)在美国两度再版,并被翻译成西班牙文、意大利文和日文分别在马德里、罗马和东京出版。他的《合理性》(1988)对科学合理性作出了独到的理论阐释,受到国际科学哲学界的广泛重视。近年来他发表了一系列论文阐发了他的自然化认识论思想,特别是《规范认识论与自然化认识论》一文,对“自然化认识论不可能是规范的”之诘难作了透彻的辩析和有力的反击。
二
许多哲学家都认为,自然化认识论不可能是规范的,不可能经验地建构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依照他们的观点,首先,科学必须通过规范自我控制,任何从科学中抽象出认识论规范的努力都将只产生那些早已蕴含于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自然化认识论将不可避免地是循环的;[(2)]其次,自然化认识论不可能一以贯之。因为,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不可能包含于科学之中,“这就是说,我们需要一种非经验性的辩护理论——这种理论由认识论研究提供。我们需要探索出一种温和的第一哲学。”;[(3)]最后,从科学中获取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就是从“是”中获取“应该”或从事实中获取规范,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荒谬企图。甚至有的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已经接受了这条反对意见。[(4)]
上述反对意见的要义在于表明:支配经验科学研究的规范不可能经验地建构,而必须先验地建构,因而,自然化认识论是不可能的。面对这种诘难,布朗在《规范认识论与自然化认识论》一文中从以下三个方面为自然化认识论作了有力的辩护。
(一)没有超经验的规范
布朗认为,在论述先验认识规范的浩翰文献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常常被忽略,即“我们如何建构规范?我们人类拥有什么样的认识能力去先验地把握认识规范?”[5,p.55]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采取语言分析的方法对先验规范的建构和把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经验主义关于先验有三个重要论点:第一,所有的先验真理都是概念真理;第二,概念真理包含于分析命题之中;第三,分析命题是我们自己的创造物。布朗把分析论证的焦点放在第三个论点上。因为,依据经验主义的观点,“先验规范一定是以某种方式建立在分析真理之上的”[5,P.63],而第三个论点则“为阐述我们何以能够先验地把握真理提供了依据。”[5,p.56]
在古典经验主义那里,词汇是语言分析的基本单元,而词汇又是由通过直观就能界定的基本词汇和依基本词汇而定义的辅助词汇(basicvocabulary,auxiliaryvocabulary)所组成。一个命题是不是分析的以及一个分析命题是否为真,完全取决于该命题中辅助术语的定义。据此,布朗就以辅助术语为基点分析它及由它所构成的分析命题嵌入我们语言之中的过程。通过分析,布朗得出结论说,“我们创造自己的语言,世界上并没有什么东西要求我们创造这种语言而不是另一种语言。但是,这并不会使我们的语言创造具有任意性,而是说,我们的语言是在我们与世界之间以及我们彼此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而且,我们的语言反映了我们认为值得保存的处理周围环境的方式。语言与世界及经验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裂缝,不过,这个裂缝被各种实用上的考虑充斥着。”“语言体系都不是任意的,也不受依据不容置疑的原理的合理推断所驱使。”[5,p.58]
接着,布朗又依据路易斯(C.L.Lewis)的现代经验主义观点对分析命题进行剖析。与古典经验主义不同,路易斯主张,一个概念系统是由一组相互联系的分析命题构成的,一个术语的意义由它在这些分析命题中所具体体现出来的与其他术语的关系决定的。我们运用这个分析命题系统是为了理解经验的意义,并通过把感性所与归入概念系统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旦归化成功,我们的概念系统分析机制就会使我们作出关于未来经验的推论。经验不必满足由概念系统作出的预测。当预测失败时,我们的典型反应是撤消对感性所与最初的识别。然而,如果某个特定的识别频繁地导致预测失败,人们就开始怀疑那个概念(与感性所与相应的)的有用性。在路易斯看来,经验会促使我们作出拒斥某个概念系统的决定,却不能逻辑地驱使我们拒斥一个概念系统。一个被拒斥的概念系统仍然由一些真分析命题组成,但是,这些真分析命题不再包含于我们目前用以处理经验世界的一系列分析命题之中。[(6)]
布朗认为,虽然古典经验主义与现代经验主义关于概念和分析性的观点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这两种观点都认为我们所有的分析命题继而所有的概念都能改变。比如说,我们现在不可能通过反思“燃素”和“热质”的意义去发现任何分析真理,尽管过去有许多人能够这样做。同样,“地球不是行星”对于中世纪的人来说,这一命题表述了一个分析真理;而对我们而言,它不过是一种经验上的错觉。布朗指出,分析命题也能遭到拒斥,不过它是在被遗弃的意义上被拒斥:它不是错误的,但不能服务于任何有益的目的,或者说它完全是累赘,游离于我们用以处理经验的命题体系之外。
在布朗看来,正是术语、分析命题嵌入我们语言之中的历史把术语、分析命题与其赖以生成的经验基础隔离开来,而表面上的“经验约束的丧失是形成分析命题关键的认识论特性的原因——分析命题的真值独立于世界或我们的经验。”[5,p.57]所以,分析命题并非没有经验内容,“如果从元语言学的观点来考查一个分析命题系统,我们就会发现它包含了大量的经验内容。”[5,p.62]
在把握了分析命题的特性之后,布朗转而讨论建立在分析命题之上的先验认识规范。他认为,“认识规范不象下棋规则,而更象下棋战略和技巧。……换句话说,认识规范需要辩护。”[5,p.63]因此,我们必须弄清怎样才能运用分析命题去为先验认识规范辩护。他认为有两种途径去实现这个目的。一种途径是给词下定义,这种定义隐含于分析命题之中并成为适当运用这些词的先验规范。“如果我们对概念的选择完全是任意的,这些规范就类似于下棋规则——因此它与我们的目的无关。然而,我通过论辩已经表明,我们的语言选择并非完全任意的,它们总是在某些实用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而一旦这些实用约束条件被人们认同,我们就不能再坚持说定义提供了不受经验评价的先验规范。“如果逻辑规范是因它们与分析命题的联系而成为先验的,如果我们所有的分析命题都要接受科学的评价,那么,我们的逻辑规范也要接受科学的评价。”[5,p.64]
总之,“我们所有的分析命题都要受经验的制约,很自然地,建立在分析命题之上的任何规范也都要受经验的制约——即使这些规范能够在我们目前的概念框架中先验地建构起来。”[5,p.64]
(二)科学不需要超科学的规范
在对先验规范进行分析并得出没有超经验的规范或规范必须接受经验制约的结论之后,布朗进一步考查了科学认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规范,考察它们是怎样产生并受到评价的。
在他看来,在科学认识活动中有两种不同形式的规范:追求目的形式和行为指令形式,它们在科学实践中是相互依存的。就行为指令形式而言,人们在习惯上区分绝对指令和假言指令两种规范。布朗和劳丹一样,认为科学方法论中充满了内在于科学的假言指令,不存在绝对指令。
许多哲学家认为,逻辑是绝对指令之源。然而,布朗在前面的分析论证中就已经表明,从自然主义、经验主义的观点看,逻辑有经验性的渊源。本来,这足以表明逻辑不可能是绝对指令之源,不过他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而有必要进行直接的论辩。
布朗以科学活动中接受某个命题的具体指令为例来具体阐明他的上述观点,通过分析论证,他得出结论说,逻辑既不能为接受命题提供绝对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提供绝对的充分条件。比如,接受一个命题最可能的绝对性必要条件是内洽。但是,布朗认为,这个要求也只能在“接受”的某种意义上成立(他在分析中把“接受”区分为几种不同意义)。就算我们不应该相信我们认识到有内在矛盾的命题,也不应该相信我们认为是相互矛盾的一组命题,“但是,很有可能有两个命题即使相互矛盾而它们却拥有唯一的真的经验推论。当我们把接受P界定为把P当作进一步研究或解决问题的基础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5,p.68]人们多次指出玻尔原子理论是有内在矛盾的,但这并没有阻止科学家进一步发展他的理论,或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预言。虽然玻尔原子理论最终被一个内洽的理论所取代,但是没有理由认为:如果当初物理学家因为玻尔理论有内在矛盾而拒绝它,玻尔理论会更加有效地被取代。因此,“我们如何处置一组有内在矛盾的命题,将部分地受所追求的科学目的和研究现状的制约。”[5,p.68]
布朗结合大量的科学实践活动具体考察了科学认识过程中产生规范并评价规范的途径。他认为这些途径大体上有三种:1.源于理论原理的规范;2.观察中的规范;3.来自对科学进行经验性研究的规范。通过详尽的分析,他指出,这些规范都是内在于科学的,它们不仅源于科学活动而且受科学活动的评价。总之,“以科学目的和方法论指令两种形式出现的规范,与理论假说、实验设计、新数学以及科学内容的其他方面一样,是以相同的方式被引入、被评价的。人们提出规范并检验规范,如果一个建议看上去是有前途的,它就被探索追寻;如果它丧失前途,就得被修正或被抛弃。”[5,p.69]科学不需要超越于科学评价的规范。
(三)答对自然化认识论之诘难
布朗在《规范认识论与自然化认识论》一文的结语中,集中回答了反对者对自然化认识论的诘难。
首先,自然化认识论包含从事实演绎出规范的企图吗?布朗的回答是否定的。他同意坎贝尔和胡克的观点,认为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规范本身就是假说。[(7)]布朗指出,人们打算追求某一目的或为达到某一目的而打算尝试运用某种既定的方法论,这并没有什么神秘的或逻辑上的困难;研究者应用某种方法论是因为他们断定这种方法论在另一不同的领域是成功的,这种现象也不足为奇。
其次,布朗强调指出,自然化认识论试图在科学实践中探索科学方法论不存在逻辑循环。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被科学与诸如象棋之类的游戏之间的一种不确切相似所误导。”[5,p.75]象棋有一套构成规则,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不能下棋。如果真的有一套类似的构成科学活动的方法论规则,那么就会出现逻辑循环;要么,当我们主张对方法论规则进行科学地检验时我们就已经承认了这些规则;要么,对这些规则的检验根本就不是科学的。但是,“我们所说的科学活动这种历史现象并不适合于这个模式。科学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事业,在科学活动中研究者运用不同的方法追求不同的目的,这样,检验各种理论和实验设计以及检验各种方法论和目的都有非常广阔的视野。……方法论上的本质主义根本就不适合我们认定为科学活动的复杂历史现象。”[5,p.75]
最后,科学事业是自我辩护的吗?布朗认为,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大概都在追求一种由先验认识论提供的终极辩护。在他看来,不可能有终极辩护,因为,独立于科学而对科学进行的辩护要求我们不探索科学研究与世界发生的相互作用而去获得这种辩护所必需的知识。当然,没有终极辩护并不等于说其他所有辩护都是无益的。他指出,如果我们想理解什么辩护对我们有益以及如何寻求有益的辩护,科学认识过程本身就已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我们应该只是在从事大量的科学活动之后而不是在开始之前去企求理解科学是何以被辩护的。”([5],p.76)
三
认识论作为研究人类认识活动的哲学理论,它应当负担起三项任务:1.描述,回答人类认识“是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2.解释,回答人类认识“为什么”的问题;3.规范,回答人类认识“应如何”的问题。这三项任务是密切相关、不可或缺的。描述是解释和规范的基础,规范是描述和解释的目的,而解释则是描述与规范间的中介。
然而,自古以来,西方哲学认识论的主旋律一直都是规范认识论,从亚里士多德;笛卡尔到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波普尔,他们都注重在某种解释的基础上对认识活动进行规范研究,而忽视描述研究。在他们看来,人类认识活动过程中存在着某种能够支配该活动的规范,认识论研究者或科学哲学家的任务就在于努力去寻求这种规范,以便让认识者或科学家在各自的认识活动中自觉地遵循,从而促进认识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家合理性就在于对他们所认为的某种或某些规范的遵循。20世纪60年代之后,认识论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意识到,科学认识活动并没有绝对不变、普遍有效的规范;哲学家不应该发号施令要认识者或科学家遵循这样或那样的规范,而应当忠实地描述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认识活动过程。这样,许多哲学家在重视对认识活动的描述研究和解释研究的同时又走向另一极端,不同程度地轻视规范研究。认识论被“生物化、进化论化、自然化、社会化、结构化、发生化、行为化、语言化、计算化——甚至化为乌有(罗蒂化)。”[(8)]于是,西方哲学认识论研究逐渐分化成规范与非规范两种不同的取向。
布朗旗帜鲜明地反对在认识论研究中把描述与规范割裂开来,强调在描述、分析和解释认识活动的基础上研究认识规范,从而把对认识活动的描述研究、解释研究和规范研究有机地统一起来。他赞同并发展了自然化认识论研究,但是反对某些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在倡导自然化认识论的同时,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轻视认识论的规范性。布朗认为,非规范的自然化认识论已降为“描述心理学”,至多只能描述理论产生的心理机制和过程,而对理论的真伪优劣之评价没有丝毫作用。他与非规范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不同,并不是一概地反对认识规范,而是反对脱离科学实践、超越认识活动、在认识活动之外去寻求支配认识活动的规范。为此,他深刻地阐明了先验规范的经验性,强调支配科学认识活动的规范来自于科学实践并受科学实践的检验和评价、随科学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因此,在自然化的基础上强调认识论的规范性、在描述与规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布朗的自然化认识论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他在《规范认识论与自然化认识论》一文中所阐述的理论观点,既是对自然化认识论反对者的有力反击,又为克服自然化认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对主义倾向提供了批判武器。
在认识论和科学哲学研究中,布朗和劳丹一样,在反对传统的规范认识论的同时都反对非规范的自然化认识论,都强调要为认识活动的合理性辩护。在这个意义上,布朗也可以被看作劳丹所说的“规范自然主义者”。不过,布朗自己说他与劳丹“在方法和具体细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5,p.65]本文认为,布朗和劳丹的理论差异远不止在方法和细节上,他们除了研究方向相近外,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其观点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劳丹是站在反实在论或工具主义的立场上,着重从元方法论的角度发展他的规范自然主义理论。他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变动着的科学方法及规则或规范是如何合理地演变的。布朗则是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着重从元认识论的角度阐述他的规范性自然化认识论思想。他的主要任务是要揭示那些包括元科学标准在内的认识规范是如何经验地建构并受科学实践的检验、评价的。
其次,由于劳丹把科学目的和科学方法看作是不同的认识范畴,所以,在他那里,认识规范实际上就是脱离目的的方法规则。这样,正如J.R布朗(JamesRobertBrown)评价的那样,在劳丹看来,“物理学和神学、数学和形而上学、地质学和社会学,在正确地追求它们自己的认识目标时都有相同的方法。当然,这些学科的某些研究者可能没有较好地遵循方法规则,但是,只要他们的行为是真正合乎理性的,而且这些方法是普遍有效的。”[(9)]由此可见,在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问题上,劳丹仍然紧紧抱住方法论理想不放。
布朗则认为科学方法和科学目的并不是分属于不同的认识论范畴,它们二者都要接受相同形式的经验评价。[(10)]他认为,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并不能归结为对方法论规则的遵循。在有明确的方法论规则的情况下遵循它固然是合理的,但是,在科学探索的许多场合都没有明确的方法论规则可循,这时更需要人的理性。而且,科学实践表明,认识主体往往能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作出合理性的行动来。[(11)]
仔细的分析表明,传统规范认识论中的规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规范中立于理论;其二,规范中立于认识主体。从这个角度看,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只是在不同的程度上对第一方面作出批判,而没有或很少触及第二个方面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都表明,在认识过程中,人是以主体方式,以其内在尺度和思维图式能动地反映外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主体性。因此,产生于科学实践之中并随科学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规范如何为认识主体理性地把握和具体运用,是自然化认识论研究者包括布朗忽视或回避了的问题。
耐人寻味的是,当代西方认识论研究中还存在一股“社会化”思潮。自然化认识论的阳光未及的角度,正是社会化认识论滋生的温床。一些科学社会学家特别是爱丁堡学派甚至在认识合理性或科学合理性研究中倡导彻底的“社会学转向”(sociologicalturn),从科学认识活动的社会学因素、文化学因素中去寻找科学理论发展的根据和理论评价的标准。尽管认识论的社会化存在着诸多偏颇,不可能独立地解决当代认识论面临的问题,但是,可以肯定,忽视认识活动的社会文化特性绝对不可能解决认识论问题。因为,在认识活动中,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在与其他主体发生社会性的认识互动过程中与客体产生相互作用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自然化与社会化的趋同与整合,描述、解释与规范的辩证统一,是当代认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W.V.O.Quine,"EpistemologyNaturalized",inOntologicalRelativity,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69.
(2)H.Siegel,"Justification,DiscoveryandtheNaturalizingofEpistemology",PhilosophyofScience47(1980),p.309.
(3)H.Siegel,"EmpiricalPhsyschology,NaturalzedEpistemologyandFirstPhilosophy",PhilosopyofScience51(1984),p.675.
(4)P.Kitchener,"GeneticEpistemology,NormativeEpistemologyandPsychologism",Synthese45(1980),PP.266—267.
(5)H.I.Brown,"NormativeEpistemologyandNaturalizedEpistemology",Inquiry31.
(6)C.I.Lewis,AnAnalysisofKnowledgeandValuation(1946),MindandtheWorldOrder(1956).
(7)D.Campbell,"SciencepolicyfromaNaturalisticSociologicalEpistemology"(1984):C.A.Hooker,ARealisticTheoryofScience(1987).
(8)M.W.Wartofsky,"EpistemologyHistoricized",inNaturalisticEpistemology,Reidel,1987.
(9)J.R.Brown,ScientificRationality:TheSociologicalTurn,Reidel,1984,pp.7—8.
对法理学的认识篇5
通讯作者:李会民
【摘要】目的了解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情况。方法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表,对85名护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度较低。结论护生的护理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应重点从学校基础教育与临床带教两方面抓起,从而满足护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护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护生;法律问题;护理
目前,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正在迅速提高,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护生从法律角度讲只能在教师或护士指导下,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程,才能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为了解护士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程度,现对笔者所在医院2009~2010年临床实习的护生进行调查。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09~2010年在临床实习的护生85名,其中男11名,女74名,年龄20~25岁,中专学历32名,大专学历39名,本科学历14名。
1.2调查方法与内容采用不记名问卷调查方法,内容为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认知、对护理法律知识的态度以及护生的法律知识来源,2次发放问卷共85份,收回有效答卷85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2结果
2.1对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调查结果见表1
表1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
2.2护生对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的调查结果见表2
表2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调查结果
3讨论
3.1调查表显示护生对临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率为30.6%,了解护生具有法律身份的占15.3%,大部分护生认为在实习期间个人不具有法律身份,这表现在实习后期,护生认为自己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可擅自进行护理操作或自作主张处理一些技术性操作,没有认识到若给患者带来损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护生对国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表现在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了解率分别占41.2%、24.7%,均不超过50%,对新形势下举证倒置了解率仅占10.6%,大部分护生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知道护生的护理行为受法律法规制约,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护士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
3.2原因分析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低的原因有多个方面,调查表2显示,护生重视法律知识的占49.4%,大部分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重视程度不够,学校课程设置中虽已设置了法律基础,但未设置有关护理的法律法规课程。护生进入临床前进行岗前培训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3.5%,且临床带教中涉及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0%,大部分带教老师把重点放在护生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方面的培训上,忽视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考核[1]。
3.3对策
3.3.1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在课程设置上,学校应把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之一,切实贯彻和渗透到各类课程中去,无论是基础课程还是专科课程,无论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均应贯彻其中或独立为一门必修课。如《药理学》中毒麻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护理学基础》中三查七对执行医嘱,技能操作中的言行等均应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表达或以独立课程设为《护理法学》,并根据学科综合性指导思想制定一定比例的授课时间和课时量。
3.3.2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岗前培训护理部在护生进入临床前,采取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要的是使护生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培养和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引导护生学法、懂法、知法,依法行护,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4]。
3.3.3提高临床带教老师综合知识水平带教中贯彻法律知识的讲解,临床带教老师除具备专业知识,精湛娴熟的技术,丰富的临床经验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2]。护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带教老师的综合知识水平,使带教老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带教过程中结合实际讲解护理操作、护理记录、健康教育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高护生的安全防范意识[4]。让护生真正明白学法、懂法、守法不仅是保护和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4护理法律知识来源多样化医院应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律知识竞赛,放映一些与护理法律知识有关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护理法律知识宣传册以供护生学习,另外出科考试应涉及有关护理法律方面的知识。
参考文献
[1]赵粉变,李拽枝.分析护理不安全因素重新认识护理与法的关系.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1B):72-73.
[2]方秀新,郝玉玲.护理临床教学.北京:军事医学出版社,2003:348.
[3]罗再芳.对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的调查分析与对策.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6,3(1):26.
对法理学的认识篇6
「关键词法律,真实客观,真实证明
引言
围绕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究竟是“客观真实”抑或是“法律真实”[1]所展开的议论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兴趣。在中国的诉讼法学界长期占据优势地位、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裁判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的传统理论和实践,在1999年以后遭遇发自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挑战。[2]尽管这种挑战的初期仅仅停留在学术框架内,然而它所引起人们关注的程度和范围却大大超出学术范畴。更为令人惊奇的是,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4月开始实施,将该正在处于学术讨论中的理论问题纳入制度建设的核心,并通过全国性的司法力量在司法系统内加以推行。其中的第63条被认为是对“法律事实”的界定,[3]由此进一步增加了吸引人们对证据客观性以及作为裁判基础的客观事实问题讨论给予关心和议论的诱因。
对于多年来的有关议论,本文将避免作评析性的介绍。[4]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归根结底仍然是认识论上的范畴。因此,本文还只能是从认识论出发来阐述自己的些许心得,以就教于同仁。
一、认识的基础与裁判的基础
(一)真实·认识与裁判
认识无疑是人类超越自己进入客观世界的重要桥梁,而认识的基础就是真实。一位哲学学者指出:“真实”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对真理所作的最初级的规定。无论是朴素的、机械的和直观的唯物主义认识论,还是以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的思辨的唯心主义认识论,都是以追求真实为其真理观的根本特征。所谓真实,不是从认识的客体方面寻求认识得以维系的出发点(感觉),就是从认识的主体或形式方面强调认识的确定性。质言之,“真实”即认识所追求的实在。[5]就笔者看来,这一哲学上的概括至少明确了三层意思:首先真实是人类认识论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将真实作为理念追求的起码出发点;其次,人类认识与客观及主观世界是相关联的;再次,对真实这一实在的追求不过是人类对真理的初步规定,言外之意乃是真实无非是追求真理的一个初步的基础。换言之,人类对真实的初步认识并不能构成对真理的认识,而只能是一个基础。这恰恰是诉讼和裁判中为什么特别强调裁判的基础必须以事实(真实)作为基础的一个重要因由。然而,基础终究不能取代裁判的判断,更不能成为裁判本身。在基础之上,仍然需要判断者依据规则、条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理解和判断。黑格尔指出:“对那具有坚实内容的东西最容易的工作是进行判断,比较困难的是对它进行理解,而最困难的,则是结合两者,作出对它的陈述。”[6]就形象地说明了对实在的对象进行认识的难易性和阶段性。
人类认识的事物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事物采用不同或者相同或者集合的认识方式,都将有助于人类对世界认识的深化。但是,如前所述,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不能脱离认识的基础—即真实的存在。而裁判是人类认识社会事物(法律关系)的重要方式,裁判本身追求的目的也与其他认识方式一样离不开真实的存在。
裁判的起因应该是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纠纷,裁判的目的无疑是要解决纠纷。而要解决纠纷,必须在明确真实的基础上究明纠纷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决定解决的方式和时机。缘于此,查明纠纷的真实就成为裁判的重要基础。
问题在于,裁判中的真实能否成为裁判判断的根据?以及,对真实加以认识方式和途径究竟是什么。为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还是回到认识论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
(二)认识方式与思维方式
毫无疑问,人类要生存于这个并不能由人的意志所自由控制的世界,必须去认识和适应该世界。可以说,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去适应它,以此求得生存的机会和空间。这里所说的世界首先是客观世界,其次才是以人类思维为主构成的主观世界。然而无论是客观世界还是主观世界,只要人类的认识能力受到限制,那么也就不可能以它本来的面目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如果从宇宙发展变化以及地球及人类的寿命来看,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反之,如果从人的认识能力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展历史,则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不断深入和向前的。人类对无机界的认识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在对有机界的认识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有自然科学的一定发展才能为认识社会现象和过程准备相应的方法论条件。[7]
人类认识的重要要素之一无疑是人类的思维。人类的思维方式与人类的认识方式无疑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8]例如,法国人列维-布留尔将人的原始思维概括为三个特征:其一是非概念性,而呈现神秘性。这样会导致思维失去应有的方向和目的性;其二是否定纯粹物质的存在,从而只能在自己并不能看见的力量世界中寻找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其三是在缺乏智力机构的情形下进行直觉思维。因此原始思维在表现时间关系上的手段十分贫乏。列维-布留尔最后概括说:“与其说他们在思维,还不如说他们在感觉和体验。”[9]应该说,原始思维由于受到语言、科学条件的限制,思维的非确定性、无方向性和目的性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列维-布留尔就此解释了原始思维支配下的原始人探寻和认识事物发生原因为什么总是与神明联系起来的原因。而且,在原始人的生活中,占卜、祭祀、咒语、宗教仪式所占的比重和地位相当大。可以说,原始思维支配下的低级的人类认识并不能、也无法探寻事物的本质及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在原始的裁判中,广泛应用神明方式恰好说明了低级思维和认识对裁判的影响。
人类摆脱原始思维而寻找更高级的思维就是逻辑思维,逻辑思维使人类的思维进入了科学思维阶段,并构成了科学认识的基础,它无疑是人类脱离原始思维的重要标志。逻辑思维在对静态的事物进行考察时虽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根据既成的规范,遵循严密的形式进行思维,从而使得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实现理性化。可是,在现实世界中,并非任何事物都可能仅仅依靠一定的定式思维来实现认识的目的。因此学者指出:科学认识未必仅仅运用逻辑思维,运用逻辑思维的也未必是科学认识方式。认识方式的区分和思维类型的区分之间不一定有一一对应关系。[10]逻辑思维依靠的规则和知识往往是定式的,这在法律认识中十分突出。在机械逻辑思维时代,通过固定的规则约束思维的方向和目的的倾向相当严重。与此相应的法定证据主义的泛滥,说明了这种思维的缺陷。
(三)日常认识与科学认识
科学认识与日常认识的重要区别在于,日常认识是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它是没有确定模式的认识结果。而科学认识的特点在于追求正确无误性。[11]其结果,作为日常认识基础的日常思维的思想与事实之间的对应性相当粗糙,或者是彼此之间并不完全一致。而要促使思想与事实之间的相互对应或一致,科学思维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解决思想与事实之间的相互适应、相互一致任务,凸现了日常思维(认识)与科学思维(认识)之间的差异。[12]科学认识的重要前提是,它必须建立在客观材料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客观的存在构成了科学认识的前提。尽管科学本身包含有幻想、虚拟,但是作为科学认识的重要前提却不能离开客观实在。法国学者莫兰指出;存在的客观性是整个社会的、文化的和智力的过程所形成的。[13],它经过了科学家的检验乃至反复检验加以证实。哲学家景天魁指出:“科学之所以可以证实,特别是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经验证实,这是因为科学认识本身反映了对象的客观内容。可证实性只是科学的标志,客观性才是科学之所以为科学的根本。”[14]
基于上述,可以说,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和存在,首要是要通过认识开始,在逐步认识世界的基础上如何去适应世界。认识的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为了发现真实实在的客观世界,人类不断克服和超越自己,不断务挖掘自身的潜力,使得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由低级向高级演进。因而,科学认识方式的形成,对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裁判是人类针对特殊的社会事物(纠纷)采用的法律处理方式。裁判必须基于案件真实进行,且案件真实应该是客观的,即必须是现实中发生的事实。鉴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案件自身的复杂性,遵循严格的程序、适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裁判就成为近现代裁判的重要内容。那么,架构严格的裁判程序与发现案件真实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二、认识的目的与方法
(一)真实与真理
科学认识的目的是什么?近现代以来的哲学家和科学家基本上都把科学认识的目的界定为发现真理,而不是“真实”。[15]由此看来,在真理和真实之间势必存在差异。那么这种差异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根据前面的引述,真实是对真理所作的最初级的规定。可见,真实本身并非真理。真理与真实的差异在于:
从认识的阶段来说,真实只能是人类认识过程中关于真理的最初级规定,或者说是最初步的认识的结果;而真理则是经过人类科学思维之后通过无数的检验加以证实的事物的本质或规律;因此可以说,对于初步的真实,必须经过人类运用智慧、科学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揭开事物本身的秘密,并“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16]至于什么是总和及关系?学者李小兵解释道:所谓总和,并非是指个别的、相对的正确认识的机械相加,而应当理解成真实、真、本真的统一的三意义说;所谓关系,也并非仅指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之间的外在联系,而是:真理的内在关系在于由真实(客观确定性的追求)真(主观确定性的追求)本真(主客观统一的实践与价值生活)的辩证联系(逻辑)和发展演化(历史)。[17]概言之,真理就是人们认识事物的辩证联系和发展演化。而真实不过是追求事物的客观确定性的结果,它离本真仍然有相当的距离。
从认识的目的来说,真实是达到真理的一个桥梁、一个阶段,而真理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和依归。确定真实的存在,对于人类的认识来说,仅仅是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如果没有经过主观的努力,没有经过经得起考验和检验的科学实验、社会观察和思维,人类的认识未必能够达到认识的目的。为了达致认识的目的,即实现主客观统一的实践与价值生活,必须追求主观确定性。当然,这种主观确定性必须以客观存在为前提。现实生活中,人们自以为是真理的东西,原来却只停留在真实阶段,因此放弃了对真理的进一步的追求;同时,人们往往将真实作为真理来确认,并以此做出背离真理的判断,这就是谬误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一点上,机械唯物论者的真理观是典型的代表。在洛克、费尔巴哈看来,一方面是客体,一方面是作为主体或感性活动的人,因此只要从自己的感觉出发,就可以探明客观存在和主观认识的“真实与否”。[18]
从认识的方法看,真理的认识方法要远比真实要困难得多。既然真实只是认识所追求的实在,是客观确定性,那么只要人们具有一般的认识能力(日常认识),并不难确定真实。然而,对于真理的认识,必须借助科学知识,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甚至揉和人类的智慧经验。
最后,从认识的重复性看,真实经过证伪、筛选的过程,将不切实的材料去除之后,才可能成为实在;而真理经过证伪、筛选等实践检验过程后,仍然作为“金子”闪闪发光。换言之,真实在很多情形下具有被裁剪性和可解释性,而真理在同样的环境下难以发生变异。
可见,科学认识的目的不能仅仅停留于事物的真实层面,而是要深入追究,直至获取真理。事实上,人类文化积累中形成的无数的真理,就是由于人类的不懈努力所实现。
(二)裁判的目的与方法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科学认识都是对客观对象本身的性质和规律的系统把握,并不因为学科差别而造成认识系统内部的差异。法律以及裁判如果都具有科学的性质,则裁判的过程当然是通过科学认识却认纠纷案件本质和规律的过程。因此,本文把裁判作为具备科学认识裁判的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一种过程。如前所述,裁判(或说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冲突、矛盾等)。而纠纷则是发生在实在社会中的事物。对于该特定的社会事物的认识必须达到真实的程度,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在这里,笔者不能简单套用认识的目的在于发现真理的叙述方式,不能粗略地说裁判的目的在于发现纠纷的真理。必须指出,作为真理内涵的无疑是事物的本质和其中的相互关系。因而,通过裁判过程,如果能够达到认识纠纷的本质和其中相互关系的程度,对于纠纷的解决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至此,根据前面的论述,只要比照现行的裁判制度,可以看出,在发现案件真实和解决纠纷层面上,诉讼和司法制度规定的要求并不一样。具体而言,发现纠纷的真实,不过是确认纠纷的存在以及原因,就此法律规定这一层面的认识任务(承担责任)由当事人来完成。证据学中所说的关于证据的行为规范即是用以帮助当事人完成这一认识任务(承担责任)的。[19]但是,尽管当事人的认识对于发现真实具有重要意义,并不等于揭示纠纷案件的本来面目。事实上,裁判者从来不会简单地以当事人发现的“案件真实”作为裁判的根据。[20]而总是会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经验、智慧和政策等,对纠纷的本质和内在关系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从而做出裁判判断。这样一来,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所发现的案件真实,只能成为裁判的基础,而不是裁判本身。由法官赖以进行裁判的根据,则应该是在真实基础上,结合纠纷的全部内容、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良知所确认的纠纷的本质和内在关系。证据学中所说的裁判规则就是指的这一内容。如根据张志铭教授的论述,这里所说的两个层面,其实就是事实存在与事实判断的问题。[21]
为了保证法官能够在坚实的真实基础之上进行认识纠纷的本质,法律设置了制度、严格的程序和措施来担保。
首先,基于以往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体法律预先规定了纠纷可能发生的形态和要件,当发生纠纷时,方便人们通过实体法的要件规定确认纠纷真实存在与否(法律推定);
其次,法律规定诉讼程序,通过程序的严密性与司法制度强制性的结合,确保发现真实的手段和途径;
再次,法律设置证据制度和措施,规范人们的取证行为、也就是追求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规范法官的裁判行为,确保裁判行为的客观性和正当性;
最后还应该指出的是,在国家的宪政范围内确立裁判者的地位,倾国家资源构建司法体系、铸造专业性裁判专业人员,无非是要确保裁判能够在充分认识纠纷的本质及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然而,这些措施,在笔者看来只能视为为了实现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目的而采用的方法。所有这些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动员的资源,完全服务于为裁判能够认识纠纷的本质并进而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担保。故而,裁判的目的和方法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更不应该相提并论。
三、认识与谬误(一)真实是裁判的基础还是根据?
中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强调证明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此在理念、制度和实践层面控制了中国司法判断的形成过程。其主要的理论根据来自哲学上的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理论,在诉讼的证据理论中可以表述为:事实判断与事实存在相符合。然而,对于符合说,可以概括为机械主义的符合说、思辨的符合说和实践的符合说。近代的哲学家们早已将简单地强调认识与对象符合的观点作为机械唯物主义符合说加以摒弃。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们在批判的基础上确立了思辨的符合说,他们要考虑的是在什么程度上符合以及如何符合,黑格尔认为:真实或认识的真理性已不是常识水平上的主观感觉,而是历史—逻辑发展的整个过程。而马克思所代表的实践符合说,则既强调认识的符合,更强调实践的符合,从而使真理的追求超越了思辨的哲学范围,超越抽象论证着的“真实”和琐碎考据的逻辑的“真”,演变为存在—实践的活动本身。[22]
其实,裁判中的真实认定都有可能反映出上述三种主客观符合说的影响。不仅在不同年代的不同法官身上会看到这些身影,甚至在同一时代同一法官身上都有它们的痕迹。这是因为,没有固定不变的案件真实,也没有思维方式和认识方式固定不变的法官。[23]
如前所述,现代裁判中“真实”的查明,基本上委之于当事人。而当事人提供的“真实”,无疑具有很大的可变性。毕竟纠纷和诉讼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作为其存在的基本构造,当事人的趋利性心理会导致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真实”可能具有的瑕疵甚至虚伪。即使是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的“真实”,法官也不能掉以轻心相信,仍然需要综合案件的全体情况寻求纠纷的本质,从而做出裁判。从这一意义上说,“真实”只能是裁判的基础,是裁判能够达到作出判断的路径和阶段,而非根据。
(二)法律真实还是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就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疑。[24]其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25]根据这里的界定,可以看出,其实这里所说的客观真实已经大大超越当事人提供的“真实”的范畴,而进入到了司法机关(法官)运用科学认识方法认识纠纷本质的阶段,并得以在确定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后作出判断。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关于客观真实的界定并无大碍。
关于法律真实界定有多种,举其典型有二,一种界定认为:定案事实是由案内被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是法定程序产生的真实。[26]
另一种界定认为:由于(实体法)细化了证明要求,(只要法官)满足了法律上的证明要求,就是满足了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要求,法官不必再另求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按照这种证明要求得到的真实,被称作“法律真实”。[27]尽管表述不同,但是其共同点在于:只要在诉讼程序中,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确定的案件事实就是法律真实。
这里需要明确的问题有三:首先法律乃至适用法律的司法能否为确保“法律真实”提供足够的担保,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欠缺(这种欠缺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更为严重),即便是在法律规定充分的情形,在对立的纠纷和诉讼构造中,面对复杂的社会状况和案件事实,仅仅依靠法律程序和规定并不能保证接近真实;再且,案件真实的确定往往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的定型规定,案件的变动性和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被解释和被裁剪造成的事实的变化,都需要法官的智慧和经验、依靠司法统一体的政策和衡平力量来完成对真实的探究,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纠纷的本质和内涵。日本学者伊藤滋夫甚至说,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几乎是基于经验的认定。[28]近年来为我国学者积极研究的法律推理理论中涉及的证明推理,所依据的大多是经验规则。而这些经验规则恰恰是法律所不能规定和归纳的。它们与法官个人的兴趣、能动性密相关。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整理16篇)
- 阅0植树节的作文范文篇1今天是植树节,阳光灿烂,老师安排我们一起去植树,我们开开心心地拿起水桶,抗起铁铲,带上树苗地去植树了。我们兴高采烈地来到路边,我和小明一组,我挖坑,小明提水.....

信息技术个人研修计划范文(精选2篇
- 阅02021信息技术个人研修计划范文(精选7篇)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迎接我们的将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战,此时此刻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了。相信大家又在为写计划犯愁了?以下是小编.....

试用期个人总结范文(精选11篇)
- 阅0试用期个人总结范文总结的特点篇(1)自身性。总结都是以第一人称,从自身出发。它是单位或个人自身实践活动的反映,其内容行文来自自身实践,其结论也为指导今后自身实践。(2)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