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的主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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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篇1
体制外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其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及地位不对称等。本文将分析体制外劳动力不完善性的表现及其影响,以及如何促进该市场的不断完善。
一、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性及其影响
(一)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及其影响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人口高达70%左右。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来源于全国各地的城镇乡村,劳动力需求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各个行业和企业。这种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分离性与分散性,一方面造成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的收集难度大,传播速度慢,传播成本高;另一方面,能否准确识别信息并作出有效反应,取决于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和社会提供的信息服务水平。对于广大的农村劳动力而言,较低的个人素质和农村的低信息服务水平,使其能获得的市场需求信息十分有限。多年来,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一些社会机构开展了许多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工作,对指导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十分有限:其一,缺乏较为准确有效的市场需求预测信息;其二,缺乏有效的途径使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劳动力供给方;其三,我国的职业介绍机构集中分布在劳动力需求地,一些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质量低,甚至虚假信息,欺骗求职者等。
以上这些因素导致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充分。供求信息不充分对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影响有:第一,供求脱节。如2004年后我国出现了“民工荒”,而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却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有待转移。第二,部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大致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工人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三部分组成。前两部分人大多通过各种招聘会、网络等形式获取就业信息,流动目的明确,盲目性少。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少,识别信息的能力弱,许多农民工主要通过同乡亲戚朋友的介绍外出就业,不能从同乡亲戚朋友处获取就业信息的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大。
(二)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
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劳动这种特殊商品,劳动是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力和脑力的付出。在劳动的需求方(雇主)和供给方(劳动者)交易之前,双方要根据各自掌握的一系列信息来商定劳动合约。一般情况下,雇主对某一岗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强度、劳动环境与工作条件可能给劳动者造成的负效用以及自身遵守合约的概率等信息的掌握是确定和充分的,但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及劳动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即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这类信息的掌握则是不确定和不充分的。对劳动者而言,情况正好相反。这便是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
面对劳动环境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劳资双方会有各自的选择。首先,雇主会刻意隐瞒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条件等因素对劳动者身心可能造成的损害之类的信息,如果劳动者缺乏相关的劳动经验,雇主则成功地隐藏了信息,对劳动的要价(工资要求)会比拥有这类信息时要低,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约则会是一个低工资合约,而且,这个合约中可能缺少劳动保护和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和标准之类的条款。这个不完全的劳动合约为今后的劳动纠纷埋下了伏笔。其次,在合约期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完全感知、不完全感知或完全不感知这类在合约签订时被雇主隐藏了的信息。劳动者完全感知或不完全感知,都会要求补偿损失或要求修改合约。如果双方能达成新的合约,则劳资纠纷不会产生,如果不能达成新合约,则可能终止劳动关系,受损害的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所受的损害。再者,由于劳动合约的不完全性,劳资纠纷很难根据原来的劳动合约解决。如果通过双方重新协商解决,则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地位是否对称,一般情况下,结果会更有利于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则结果取决于法律条款和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程度。
面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劳资双方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首先,雇主会根据对劳动进行监督的难易程度及劳动效率是否可由劳动产出直接衡量等因素,以确定付给劳动者高工资还是低工资。如果劳动监督成本小,劳动效率可由劳动的产出直接衡量,则雇主会给付低工资,或者实行计件工资制。相反,则给付高工资。我国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的许多工种的劳动效率都可由劳动的产出直接衡量,或者其工作容易监督,因此,这些工种的工资都比较低。其次,由于低工资缺乏激励作用,可能导致劳动者的不合作行为(如故意生产次品)或离职行为。雇主则会权衡加强监督与处罚等措施、招聘新工人及增加工资改善劳动环境成本的大小,确定采取哪一种行为。如果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工人面临着求职者的竞争压力,雇主则会以解雇为由,迫使工人在低工资水平和现有劳动环境下劳动,对不合作的工人则会加大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当工人们难以继续忍受下去时,劳资冲突就可能爆发。
总之,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该市场上低工资、恶劣的劳动环境、劳资纠纷频发等现象普遍存在的充分条件和重要原因。
(三)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及其影响
劳资双方地位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约的签订、变更和终止谈判中的势力。劳资双方地位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其一,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供大于求,则雇主处于优势,供不应求,则劳动者处于优势。其二,供方和需方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程序。供方垄断,则劳动者处于优势;需方垄断,则雇主处于优势。其三,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否公正。一个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是该国政府根据雇主与劳动者之间长期博弈所发出的信息,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制定的,因而劳资双方的博弈能否发出真实的充分的信息,决定了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其四,政府执法是否公正。政府在调整劳资关系的执法过程中是否公正,除相关法律对政府行为和执法者行为的约束力外,还取决于劳资双方对政府和执法者利益的影响力。
长期以来,我国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企业要么没有工会,要么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上形同虚设,而且政府在事实上也一直禁止工人集会和罢工,这使得政府很难获得有关劳资关系的真实、充分的信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往往立法不足或存在缺陷。另外,许多地方政府面临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压力,企业去留对政绩具有很大的影响,外来工人又不具有当地的选举权,因而政府在执法时有明显偏袒企业或雇主的倾向。这些因素造成了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长期处于劣势地位,企业或雇主长期处于优势地位。劳资双方地位长期不对称的状况,不仅强化并助长了劳动力市场低工资、恶劣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现象,也使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许多人采取过激或消极的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劳资关系不断恶化,个别人甚至产生的心理和行动,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
如果说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充分、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这些现象和问题产生的充分条件,那么劳资地位不对称则是其必要条件。
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完善途径
(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广覆盖、多功能、易操作、即时性等特点的高效率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系统
广覆盖指该系统可将所有用工企业、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都纳入其中,覆盖全国,把城乡连为一体。多功能指该系统可为各种各样的信息需求者提供各自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从劳动力供求的宏观信息到某一个企业的用工信息,从劳动力市场的预测信息到即时需求信息,从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与政策信息到企业的工资水平、劳动环境与企业信誉程度等信息。易操作指每一个信息需求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菜单的指引或输入关键词,能方便快捷地获得相关信息。即时性指该系统的信息更新速度快,提供的是即时性信息。
建立这样的一个系统已经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首先,不存在技术难题,其次,费用不会很大。实际上,许多企业已经通过网络用工信息、招聘员工,一些求职者也通过网络终获得了工作机会。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是,网络上劳动力市场的各种信息还处于分散、分布的状态,许多信息还没有实行网络,不能通过网络获取或寻找不便捷等。如果政府能联合企业和职业中介机构,牵头对分散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支付整合费用和公共信息费用,那么,这个系统就可以建立起来。
这样一个系统的建立,能极大地缩短企业招工和劳动力求职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理论上,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问题,可以通过劳资双方的不断博弈得到克服和解决。但这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如公正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劳资双方地位对称等。缺乏这些前提条件,单纯依靠双方的博弈来实现利益的均衡,时间相当长,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付出的代价太大,最终还有可能损害强势一方的合法利益,并使整个社会为之付出代价。
事实上,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其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通过考察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关系的现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认为,其一,应修改工会法,强制企业允许工人组建自己的工会,允许工人通过工会组织,利用合法途径(包括罢工和集会)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改善劳资关系,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程度。当然,从政治角度出发,可以在法律中明确将工会的功能和活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其二,应建立系统的严格规范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法律、法规,使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起码的健康标准和人道标准。多年来,由于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执行措施不力,许多企业以牺牲工人的身心健康为代价维持生产。这对那些不能有效识别有害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工人而言,其受损害的程度会更严重。相对于劳动力市场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上两点更为突出,影响更大。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篇2
中国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伴随着建国后我国就业制度的建立、发展变化而进行的,因而它与我国就业制度的演变是密切联系着的。
从1949年到1978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体制下的“统包统分”型就业机制。其中包含两个阶段:一是1949~1954年“一五”计划初期,这一时期政府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和安置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问题,采取了政府介绍就业和劳动者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机制;二是从1955~1978年,“统包统分”就业机制形成固定时期。自1955年起,中央政府决定对今后的招工和职工调配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取消了用人单位用工自,明确招工须经劳动部门批准这一原则,并要求政府对劳动者的就业实行“包下来”的政策,此后就逐渐形成传统计划体制政府“统包统分”的就业机制,并固定下来直到改革开放之前。
长期以来,我国这种计划就业机制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主要有:(1)农村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的迅速增加,而耕地却相对有限。另一方面,由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使一定数量的城市人口转移到农村。无论是农村新增劳动人口,还是城市迁入农村的人口,政府都要求在农业中解决就业问题,而农业对劳动力吸收能力却有限,从而造成大量剩余劳动力。(2)企业中大量隐性失业的存在。政府不管企业是否需要劳动力,也不管企业是否有能力吸收新增劳动力,都要求企业对每年城镇新增劳动人口进行就业安置,从而造成企业中存在大量隐性失业。(3)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大量的人浮于事的现象。为了解决全民就业,政府除了向农业、企业计划安置就业人口外,同样将一部分每年新增劳动人口安置到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去,因人设岗、因人设编,造成机构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现象严重。
二、我国竞争就业机制形成的客观必然性
通过以上对我国就业机制形成和发展历史的简单回顾,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就业机制由计划主导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转变具有客观必然性。
第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如果说改革初期,就业机制的调整是为了解决社会富余劳动者(包括返城知青和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其后推行的劳动合同制是为了解决企业活力,扩大用工自的话,那么90年代以后就业机制的调整则完全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进行配置时必须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以实现最优配置,发挥最大效用为目的,从而使企业实现利润或效益最大化。这必然要求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以实现双方效益最大化。如果继续延用过去的“统包统分”的就业机制,就势必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矛盾,不利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因而市场导向的竞争就业机制的确立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需要的。
第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的客观需要。
如何将现有的生产要素配置好、利用好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也必然是目前中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解决好的重大问题。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第一产业——农业,还是第二产业——工业,都显性或隐性地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说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计划调控的“统包统分”的就业机制,造成了大量劳动力要素的闲置和严禁流动,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和低效配置,是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是与改革开放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宗旨相违背的。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要素在全国或世界范围内合理流动,通过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综合作用,突破部门、产业、地域的限制,实现劳动力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第三,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
中国转轨期经济结构的调整,表现为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技术结构等的调整和变动。这些错综复杂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归根结底无非是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组合,其中必然包含着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重新配置,但这种变动和重新配置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因而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必然以市场为导向,以其充分利用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这就必然要求劳动力从夕阳产业中或劳动力配置过剩的行业中逐渐退出,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竞争就业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表现为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纯公有制形式,转化为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形式。这就必然要求原来配置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的一部分劳动力要素要分离出来,和新增劳动力部分共同进入非公有制经济。这种调整和重新配置却是以提高原公有制经济的效益和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因此,必然要求劳动力要素的调整和重新配置通过竞争就业来实现。
2.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三次产业间的比重关系的调整,某一产业内部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夕阳产业的消失和新兴产业的出现,必然引起劳动力要素在三次产业间和各产业内部的流动和重新配置,这种重新配置也必须以实现经济效益最佳为目标,因此,必然要求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高效性,从而劳动者必须竞争就业,企业必须择优录用。
3.企业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变动的需要。企业技术水平的升级,使企业对劳动力需求总量减少,而对劳动者素质要求提高,这必然导致那些科技文化素质低的劳动者无法竞争上岗,流出企业。企业产品结构的变化,一方面表现为过去的不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的消失,另一方面表现为适合社会和市场需要的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因而,伴随这一过程,企业为实现其经济效益最大化,必然通过竞争上岗使那些不能胜任新产品生产的劳动者被排挤出企业,同时使企业外的高素质劳动者被吸收进来。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
回顾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国企改革初期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还是利改税以及承包经营和股份制改造,无不贯穿着企业对用工自的呼唤。企业用工自是企业自主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分”、“只能进,不能出”的企业用工制度,使国企长期以来富余人员过多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负担过重,因而“减员增效”便成为国企改革的口号之一。然而企业用工自的实现是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立为条件的,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制推行的前提条件。国企改革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这就必然要求企业在取得用工自后,对劳动力的使用采取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其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已初步完成,国企脱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其突出表现为企业用人机制的市场化,采取了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下岗分流、竞争再就业的用工模式,这充分体现出市场导向的竞争就业机制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客观需要。
第五,优胜劣汰,调动劳动者个人积极性的客观需要。
按照马恩经典著作中的设想,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劳动者是“自由人联合体”的一员,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1](PP.95~96)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不具有强制性。而这一设想是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而现实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基础上的,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作为个人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由于劳动者天赋的差异性,因此,劳动者通过支出自己的劳动力而获得的收益还存在着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就体现在劳动者参加经济活动和企业生产中就业的竞争性、优胜劣汰性、强者生存性。同时,只有采取竞争就业的模式,劳动者天赋的差异性才能通过其劳动报酬差别反映出来,从而进一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制度,维护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高效性。
三、当前我国竞争就业机制形成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竞争就业机制形成的经济体制上的制约性——转轨期经济体制的特殊性。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期,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垄断行业中,用人机制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计划安置,竞争上岗还未全面推开,任人唯亲、因人设岗现象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竞争就业机制所起的作用还不强,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因此,转轨期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制约了竞争就业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竞争就业机制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备性。
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由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是由企业和政府承担的,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是缺位的,离开企业和单位就意味着失去了保障,因此,劳动者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是有后顾之忧的,这就限制了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具体表现为:(1)国家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生活保障由国家承担,与此相关联的复杂的层层人事手续关卡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入和流出,不利于国家事业单位内部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也限制了有能力流入和流出的劳动者参予更大范围内的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竞争就业。(2)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者,在改革前,他们的生活保障是由企业和国家承担的。改革后,由于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体系未及时建立起来,限制了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都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下岗再就业步履艰难。(3)农业经济中,由于至今仍未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定期逆流性。流向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一旦在城市就业失败,他们的基本生活将没有保障,生存将面临严重威胁,这些都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
第三,竞争就业机制形成的主渠道——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不完善,造成市场导向作用的薄弱性。
改革开放后,我国劳动力市场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仍然大大滞后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不能适应我国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
1.劳动力市场分割状态制约劳动力流动。劳动力市场的部门、地区分割状态形成了市场进入壁垒,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缩小了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范围,增加了劳动者寻求就业的成本,影响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传递,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2.劳动力市场结构层次的不合理,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中,首先是低层次的以简单劳动、体力劳动为主的一般劳动力型市场,劳动力供给主体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企业下岗职工。其次是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场。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级人才市场,特别是企业家型、技术专家人才市场目前仍然空缺,仅有的几家猎头公司规模很小。这就使得在这些高级人才的就业中,因缺乏相应市场,竞争就业机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影响我国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3.劳动力市场法规不健全和中介服务机构发育的不完善,制约了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如对劳动力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劳资争议和纠纷,对非书面劳动合同的裁决缺乏合理公正性。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对有关劳动力供求结构变化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的收集、整理、不够准确及时,还不能完全承担包括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全套服务,不能满足就业者的需要。
4.劳动力市场存在较严重的歧视,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除存在一定程度的男女性别歧视外,还存在着地方政府人为规定的歧视劳动者平等自由择业权的现象。如郑州市1999年规定40个职业禁止、26个职业限制使用外来工。北京市2000年宣布限制外地人谋职的行业从5个增加到8个,职业(工种)从34个增到103个。[2](P.49)
5.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的乏力,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完善。一方面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量的随意性和流向的无序性基本上束手无策,对国企急需人才请不到、留不住,而富余人员又出不去,这些都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尚未形成国家利用工资杠杆调节就业结构及劳动力流动机制,工资同其关联度不高,不利于竞争就业。
第四,竞争就业机制形成和完善的观念障碍——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就业观念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还未广泛确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商品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观念以及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具有强制性的观念。
2.还未确立劳动力商品参预市场交换时,应按等价原则进行的观念。由于劳动力商品的非同质性,因而体现在劳动者收入上是有差异性的,而不是平均主义“大锅饭”。
3.充分就业观念还未完全确立。由于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普遍就业的观念仍然存在,认为普遍就业即人人均就业。这种就业状态已被世界各国经济实践证明是不可能的,而只能在未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是存在一定失业率的充分就业状态,即指在某一工资水平下,所有愿意接受这种工资水平的人都得到工作的一种就业状态。过去所谓的普遍就业,人人都有工作的就业状态只能是形式上的。
4.合同制用工观念还未完全确立,固定用工观念仍然存在。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劳动力商品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用工观念是固定的,劳动者普遍存在“从一而终”的就业观念。大多数劳动者一生只在一个单位或企业甚至是一个部门工作,流动性很小。这种就业观念是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的。
5.社会保障观念还未完全确立,企事业单位中劳保观念仍然存在。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企改革也进入了新的阶段,但国企中过去的劳保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尤其在党政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中,由于改革深入程度不够,依赖公费医疗、单位优惠分房等福利劳保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还未完全建立起来。
第五,竞争就业机制形成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的障碍。
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形成户籍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间、地区间的长期隔离,人为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户籍管理制度越来越成为劳动力跨地区、跨产业合理流动的障碍。一方面,它剥夺了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和择业权,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范围和参与就业竞争的可能性,降低了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教育功能、就业功能等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就业者因担心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和未来就业问题而放弃可能的流动,放弃向更有效的地方配置,从而限制了劳动者对竞争就业的参与性,不利于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四、促进我国竞争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促进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以克服转轨期经济体制对竞争就业机制形成的制约性。具体措施是:首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其中包括所有制结构、三次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等都应尽快进行调整,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其次,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西部地区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虽然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由于西部地区处在改革的大后方,改革对其冲击力还较弱,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在西部地区还大量存在,在一定范围内的表现还很突出,西部地区国有经济比重高于东部、中部地区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的转轨对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再次,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客观需要。
第二,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其覆盖面,以解除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的后顾之忧。首先,进一步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障金的给付水平,解决暂时就业失败者的基本生活问题。其次,加快建立农村社区的社会保障体系,结束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社会保障的空缺局面,解除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后顾之忧。
第三,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努力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其一,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清除劳动力市场的地区分割壁垒,扩大劳动者择业范围,降低其就业成本。其二,加快建立企业家型技术专家人才市场,促进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就业竞争的导向性作用。其三,进一步健全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使他们在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等方面做到及时准确,切实起到服务和导向作用。其四,各级政府和劳动主管部门应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彻底清除带有歧视性的地方用工规定。其五,政府应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积极正确引导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以减少其流动的盲目性,增加其流动的有效性。
第四,积极消除传统就业观念的不良影响,树立竞争就业的正确观念。首先要牢固树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商品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的观念以及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具有强制性的观念。因此,劳动者为了生存必须劳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对工作挑三捡四,挑肥捡瘦,嫌脏嫌累。其次要确立劳动者之间存在差异性的观念,用公正平和的心态去看待劳动者因个体能力的差异性而获得的个人收入的差异性,树立公平竞争,各得其所的就业观念,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合同用工的就业观念,彻底清除“铁饭碗”、“从一而终”的固定就业观念,逐渐形成流动有利于自己,流动有利于社会,流动有利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社会氛围。
第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彻底清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首先,加快推进小城镇户籍改革步伐,放宽城镇准入条件,使更多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其次,积极进行大中小城镇市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广,全面铺开,彻底清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限制,从而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竞争上岗、优化配置的良好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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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饶会林,郭鸿.城市经济理论前沿课题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沈德仁.新疆劳动就业问题研究[M].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篇3
【关键词】分配制度劳动力商品化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劳动力商品化的争论主要涉及两个焦点,其一是中国现在的二元经济结构与马克思劳动力商品化的两个条件,其二是分配制度。围绕这两个焦点,学者们的争论形成三个不同观点,即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说、劳动力非商品说和劳动力二重属性说。①关于劳动力商品化问题的讨论虽达不成共识但实质的落脚点却总在劳动产品分配的结果上,笔者将尝试从劳动产品的分配着手,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化问题,探寻劳动力商品化问题的共识所在。
劳动力商品化与分配制度
在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种分配方式,劳动力交换价值是不一样的。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存在差额,存在其他个人或阶层因拥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超出工资部分的剩余价值,在这种分配方式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中,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基本相当,因为劳动的回报等于劳动使用价值与必要扣除部分之差,关键在于这样的分配方式让任何人或阶层都不能因任何原因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于是也就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问题。因而,劳动力商品化问题可转换成劳动产品分配问题。
分配制度与劳动力商品化程度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他们收入的一部分源于自己劳动力在市场上交换价值,但是还有一部分收入来自基于他们拥有的公民权而无偿获取,因而降低了劳动者收入对市场的依赖。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者所得总体收入超过了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基本生活资料,可用等式表示为:劳动力总体收入=劳动力交换价值+福利收入。福利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劳动力工资超过了马克思所说的维持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基本生活资料,占有了劳动力所创造的扣除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部分剩余价值,或者说劳动力必要时间在劳动力所创造的总体价值中所占比例增加。而社会主义中国劳动者收入还主要来源于市场。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收入并不完全是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而获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市场,没有实现等量劳动交换。而经典马克思劳动力商品化理论和分配理论并不能对此做出有力解释和令人信服的说明。
我们可以从劳动产品分配对市场依赖程度来讨论劳动力商品化问题。现将劳动产品分配结果看作是一条射线,射线顶点表示劳动者收入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为0,即劳动力不存在商品化。依据劳动者收入依赖于市场的程度,各不同社会劳动力商品化就位于距离射线顶点具有若干距离的某个点上,越是远离顶点则表明该社会劳动者收入越是依赖市场,社会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越深,如果劳动者收入完全依赖市场,则可取值1,表示劳动力完全商品化。同理,距离越小则表明该社会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越小。据此可判断,现今无论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收入都不会完全依赖于市场,也不会完全脱离市场。两者主要差异表现在劳动者收入对市场依赖程度存在差异。因而,劳动力商品化问题实际是劳动力商品化程度问题。
但仅从劳动者收入对市场依赖程度还不能充分说明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此外,还必须考虑生产资料。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如将一个社会总体生产资料也看做是一条射线,射线顶点表示某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如早期的计划经济和共产主义社会,距离该顶点越远则表明某个社会生产资料公有部分越少,私有部分越多,如果生产资料完全私有,则取值1,比如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
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综上所述,我们把一个社会总体经济结构看做1,纵轴就变成一条极小值为0,极大值为1的线段。一个社会总体经济结构如全部为私有,即取极大值1,如完全为公有,则取极小值0;同样,劳动力收入完全依赖市场也可取值1,完全不依赖市场为0,横轴也变为一条极小值为0,极大值为1的线段。我们从横轴的极大值1处做一条纵轴的平行线,从纵轴极大值1处作一条横轴的平行线,两条平行线相交,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边长为1的正方形。我们再将该正方形四条边的中点连接起来,将该正方形分成四个边长为0.5的小正方形,四个小正方形共享的顶点表示一个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和私有部分相等,该社会劳动力收入有50%来源于市场,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比重相等。
由此,我们得到了劳动力商品化的二维坐标图(上图),在该图中一个社会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被纵轴私有经济在总体经济结构中的占比和劳动力收入对市场依赖程度所决定。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发展变化轨迹也可在劳动力商品化的二维途中标出。笔者将结合该图来展示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劳动力商品化变化发展的各阶段,并预示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进行的路径。
从过去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中国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变化趋势是一条从0点引出的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改革启动阶段(1978~1984年)、改革全面探索阶段(1985~1992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1993~2002年)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2002年至今)。②与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可分为三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2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阶段(1993~1998年)和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③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私营经济开始出现并逐步壮大,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是积极主动,而是消极被动的,因而导致了劳动力商品化程度逐步加深。所以从二维坐标图上看,在经济体制改革启动阶段,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从二维坐标图上就表现为从正方形A开始逐步向正方形B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入,劳动者收入依赖市场程度加深,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比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却没有及时做出适当变动来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因而从二维坐标图上就表现为从正方形A移动到B,进而移向C。正方形C所代表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健全阶段,但社会保障制度却还没有相应完善,也代表着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到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福利制度再分配功能逐步增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将从正方形C移向D。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用一国人均GDP来量化。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的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意味着一个国家发展社会保障能力大大增强。据国家统计局所的《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人均GDP达到3258.5美元。因而中国现阶段应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从C向D移动。到社会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后,社会主义事业将从D向A回归。到这一阶段,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将逐步上升,劳动力收入对市场的依赖也将逐步降低,从而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也将随之降低,到重新回归到二维坐标图原点的时候,劳动力商品化将不复存在。
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商品化
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和劳动者收入依赖市场程度角度,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第三阶段,社会主义中国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程度非常深,这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甚相符。1998年宪法修改后,私有经济将在长期内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在公有经济占比和劳动力收入依赖市场程度的二维坐标图中,曲线将长期处在纵轴的上端,如果要降低劳动力商品化程度,只能降低劳动者收入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大再分配力度,提高转移性支付在劳动者收入中的占比。因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是今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党的十报告将民生作为政府未来工作的重点也印证了这一论断。
(作者为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罗兴,江刘武:“关于劳动力性质问题讨论观点综述”,《学术界》,1987年第1期。
②刁永祚:“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历程与成功经验”,《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篇4
关键词: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劳动力市场培训公共就业服务
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实践
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针对被动劳动力市场政策提出来的,是缓解失业问题的有针对性的政策。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指,为追求公平和(或)效率,政府有目的、有选择的进行干预,为劳动力市场弱势群体提供工作或提升其自身就业能力的措施。一般来说,被动劳动力市场政策为失业者提供社会补贴和救济金,且不以其必须参加培训为前提条件;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则是以一种积极支持和鼓励的方式来推动劳动力市场的整合,通过培训使失业者快速重新就业或推动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欧盟对其成员国的就业政策指南中明确指出,应该发展和应用针对失业者和消极劳动者的积极的、预防性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增加其参与竞争的能力,促进其再就业,防止转变为长期失业者。
(一)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内容
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一般包括劳动力培训、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新企业创业项目和私营企业雇员补贴项目等。欧盟国家又将其具体划分为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劳动力市场培训、岗位轮换与工作共享、就业激励、支持就业与康复、直接创造工作岗位和创业激励等七项措施。欧盟典型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具体措施的排序,见表1。
通过表1可以看出,欧盟各典型国家实施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大多数都侧重于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劳动力市场培训以及就业激励三项措施,其它措施则应用的较少。
(二)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占GDP的百分比
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必须要有足够资金的大力支持。欧盟大部分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占GDP的百分比都较高。尤其是丹麦,2008年动用了1.4%的GDP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成为了世界上最昂贵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欧盟典型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占GDP的百分比,见表2。
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有效性分析
笔者通过整理德国、法国、英国、丹麦、荷兰、瑞典、西班牙等13个国家2001~2008年共1248个样本,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劳动力市场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量化得出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失业率、就业率和劳动力参与率三个劳动力市场基本指标以及青年失业率、青年就业率和青年劳动力参与率三个劳动力市场具体指标都有显著影响。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有以下三个:
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与失业率存在负相关关系,而且随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的增加,总失业率、青年失业率都明显下降。
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与就业率存在正相关关系,而且随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的增加,总就业率和青年就业率都明显上升。
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与劳动力参与率存在正相关关系,而且随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的增加,总劳动力参与率和青年劳动力参与率都明显增加。
实践证明,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促进就业的政策。同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也得到了国际上很多知名专家的认可。
(二)存在的问题
首先,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重供给轻需求,始终以供给方为导向,采取各种措施激活失业者,很少有激活企业的措施,只是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经济扩张时,企业对劳动力需求增加,通过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培训,可以满足市场对劳动力的不同需求。然而,在经济下滑时,企业对劳动力需求减少,持续激活失业者会引起劳动力供给增加,同时会导致公共支出增加。另外,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具有挤出效应。雇主为了获得政府津贴,会选择雇佣一个享有政府津贴的失业者,解雇企业的在岗职工。这样,非正规就业人员占据了正规就业人员的岗位,正规就业减少,非正规就业增加,总体就业可能会不变。
其次,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中的激活计划虽然对失业者起到了刺激和激励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弊端,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激活计划,尤其是立即激活计划,对能立即就业的失业者存在不利的影响。失业者为了避免必须参加激活计划,就匆匆寻找一份并合适的工作。第二,参加激活计划的期间,工作搜寻的强度会明显下降,而且失业者希望完成这种技能提升活动,这时的就业机会就明显减少。第三,参加激活计划以后,随着失业者技能的提升,其对就业的期望和要求也会相应提高。
最后,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支出占GDP的百分比偏高,加重了财政支出的负担。虽然GDP基数逐年增加,欧盟各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支出占GDP的百分比呈逐渐缩小或基本稳定的趋势,但目前的比例仍然较高。
欧盟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为促进就业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于2004年正式实施,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如直接创造就业机会,企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就业服务体系,以及专门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大学生的就业政策等。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存在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新创就业岗位不足和结构性失业严重等问题。截止2010年底,我国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4.1%。不论是从劳动力供给、需求方面,还是从劳动力市场方面,都需要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篇5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失业;就业弹性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事实证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的制约因素,直接影响到劳动就业这一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已经日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解决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功能的需要。要解决摩擦性失业的难题,就必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强化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功能,尽可能使不同市场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的差异性相对缩小,从而逐步消除信息不对称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必要的信息条件。
2.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扩大异地就业的需要。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劳动力流动总量的增加和频率的加快,个人的职业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没有劳动力市场,国家通过高度统一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户籍管理等行政手段,对劳动力在不同工作单位和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加以严格控制,劳动力的流动率是很低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我国的劳动力流动率有所上升,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城镇劳动力流动”课题组的调查,在北京、无锡、珠海三城市,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从未改变过工作单位的个人比例仍较高,达30%以上。这一比例与日本横滨1970年的比例(34.9%)大致相同,高于美国底特律1970年的比例(13.9%)。这种状况充分说明我国劳动力的流动程度是比较低的,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与国际接轨,也不利于我国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即劳动力流动的频率与跨度)已经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缓解摩擦性失业的社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需要。摩擦性失业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过在我国问题尤为严重,表现为一定时期内某地某种劳动力严重短缺,而另一地此种劳动力却大量过剩,处于失业状态。这种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的摩擦性失业从根本上说是在劳动力总供求基本均衡状态下的失业,其解决路径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完备和对称。而后一方面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摩擦性失业问题得以缓解的制约因素,有必要作为我国政府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性问题加以解决。
4.进一步提高就业弹性,遏制我国劳动就业与经济增长的非对称性趋势的需要。所谓就业弹性是指就业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增长率÷经济增长率。在正常情况下,就业弹性应在0—1之间。一般地说,就一国长期总量生产函数而言,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成正相关。但在我国,由于经济转型和就业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出现了明显的非一致性。一方面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就业增长率却逐步下降,失业人员逐年增多,200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4.3%,1991—1997年间,我国就业弹性系数保持在0.08—0.17之间,明显偏低。2002年的就业弹性系数比1996年又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要遏制劳动就业方面这种非正常状况,除了政府采取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调节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的调节机制协调就业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路径
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不完善、不统一的“三不”状况,使劳动力市场成为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健康有效的平台,并做到与国际劳动力市场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为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路径。
1.进一步从理论上给劳动力以科学的市场定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劳动力作为商品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社会各界所公认。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真正确立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允许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优化配置,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理论观点。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劳动力的流动,为劳动力的流动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克服劳动就业问题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行政壁垒,正视并解决劳动力自由流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2.对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定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一样,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一个局部,是市场体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与否反映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是否健全,也是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劳动力市场还不同于其他要素市场,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劳动力,而劳动力的载体是人,所以,劳动力市场是特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要素市场。同时,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状况离wto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些西方国家至今还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必须特别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并尽快解决劳动力市场发展滞后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篇6
关键词:长期雇佣内部劳动力市场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场是二元化的,既包括由供求关系调节的外部市场,也包括以管理调节的内部市场。考察世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市场并不完全是一种单一外部市场供求调节模式,而是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相并存的二元结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和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应该在不断完善外部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长期雇佣制度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这样既可以解决我国人才流失的困境,加强人力资本储备优势;又可以提高企业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
内部劳动力市场相关理论综述
关于内部劳动力市场的思想最早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美国劳动经济学家R.A.Lester和理论经济学家L.C.Reynolds在研究工资级差及其与劳力市场结构的关系时,指出了传统的工资理论与厂商理论的局限性,这为人们开拓视野去探索新的劳动力市场理论提供了重要启示。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明确提出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作者曾经将劳动力所在的产业部门划分为两大类别: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现代部门工资和福利高,人员流动少,宜实行长期而稳定的雇佣制度;而传统部门则相反。
20世纪60、70年代初,许多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研究者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对各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进行了实证检验。美国经济学家帕雷M.J.Piore认为,两个不同水平的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低工资水平为内部劳动力市场产生更多的经济价值创造了条件。NicholasBosanquet和Peter.BDoeringer通过对比分析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年龄收入曲线和工作稳定性,验证了英国和美国都存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WilliamT.Dickens通过计算美国内部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的明瑟收益率发现,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年限和收人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但在外部劳动市场,受教育年限与劳动者的收入没有显著性关系。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工作年限对提高劳动者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外部劳动力市场,工作年限的作用几乎为零。AdrianZiderman利用以色列劳动力流动调查的数据,验证了以色列存在劳动力市场分割。其研究结果表明: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年限和工作年限对提高收入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年限与劳动者的收入没有显著性关系。
国内对内部劳动力市场展开研究的时间较晚,国内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存在二元制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如郭丛斌在《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在中国的验证》一文中经过实证得出,我国存在明确的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此后,谷士仓、姚先国、黎熙等从不同的角度展开研究,研究成果也支持这一观点。2002年我国东北财经大学张凤林教授借鉴发达国家市场运作经验及其理论研究成果,在其专著《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制度安排与人力资本开发》中明确提出加强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此后,谌新民在《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中界定了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框架,并预测了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内外理论与实证研究都表明劳动力市场存在二元现象。借鉴内部劳动力市场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将这些理论成果与我国的就业现实问题相结合,可以使我们更加科学地解决我国就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有效地推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
建立长期雇佣制度下内部劳动力市场动力机制
我国近年来就业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正确的,取得的成就也较大,但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重要偏差。在市场化主导下,认为雇佣制度必须将失业完全公开,必须实行完全弹性的短期就业合约制,而强调企业内部安置就意味着走计划经济的老路。由此导致企业缺乏维持稳定就业关系的激励机制,以至于一些企业出现了大量的工人下岗失业、却从外部市场招聘新员工弥补岗位空缺的矛盾现象。因此,如果我国能在不断完善外部市场环境的同时注重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从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鼓励企业采取长期行为,推行稳定的就业关系,对于冗员坚持以内部优化配置为主、外部游离为辅的做法,必将大大降低当前就业体制转轨的成本,而从长远看这也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的长期或动态利益。
从理论来说,长期雇佣制度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通过企业内外部环境、制度的安排与调适,建立企业内部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机制,以达到团体效益最大化,创造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最佳效益。因此,长期雇佣制度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可以弥补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不足,其存在具有客观的效率基础。
(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由于劳动合同制导致雇佣关系不稳定性加大,企业或员工对于技能培训或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明显减弱,滋生了短期行为倾向。其二,由于内部劳动力市场消化冗员、对员工优化组合、缓冲社会失业压力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导致大量工人下岗失业,加大了改革的成本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转贴于
长期雇佣制度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与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市场不同,它本身属于一种管理单位,运作是基于管理程序而非市场调节,因而其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刚性,诸如管理规则与惯例的刚性,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工资决定以及内部设岗或晋升方面的资历原则等。专用性人力资本或技能、在职培训和长期存在的惯例是导致内部劳动力市场产生和发展的三大因素。专用性技能的存在和在职培训的过程强化了员工与特定生产过程进而特定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使劳动力成为一种准固定性生产要素,由此在企业内部产生了维持稳定就业关系的习俗与惯例,这些习俗与惯例在于长期实践中得以强化,使之演化成为企业内部的一整套隐含或不成文的管理规则。这样既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各种招募、筛选与培训成本,又能够弱化因经济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成本。
(二)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开发
在短期的雇佣关系下,企业与雇员都缺乏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原因在于他们担心一旦雇佣关系中断将会使其投资面临损失,不利于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形成。而内部劳动力市场增强了雇佣双方长期合作的预期,通过重新调整和改革企业内部的人事与劳动用工制度,建立起各种有利于长期合作激励的制度安排,为员工在企业的职业生涯长期发展和个人才能施展提供充分的空间,从而确立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有效激励基础。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双方往往通过公开的承诺或隐含契约来维系就业关系的稳定,实现长期雇佣。这种长期雇佣实际上并非完全通过正式契约来规范,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种心里契约,是不成文的惯例。由于企业在长期雇佣方面所形成的信誉、惯例和企业文化,以及“培训投资”、“报酬后置”等制度安排使员工强烈地预期企业会遵守承诺。就是这种长期雇佣的特征使得人才流动性减少,人才储备优势增强,提高了人力资本运行效率与竞争优势。
(三)有利于实现长期激励相容
长期雇佣制度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契约(不必是正式的成文契约)的前提下,员工与企业之间具有的较长期的附属关系,并强调正式规则和程序的雇佣关系。同时企业采取晋升内部优先制度(强调资历)、在岗培训制(与晋升挂勾)、薪酬与职位挂勾等有效的管理结构。它通过工作阶梯与内部职位晋升制度、资历导向的薪酬制度等一套长期激励机制,可以确保企业的长期动态效率。因此,长期雇佣制度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通过协调管理层或企业方面与工人的关系,使企业与员工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在各种利益博奕过程中真正形成一种雇佣双方长期合作的企业伦理和价值观念,增进企业与员工双方的长期合作预期,无论是对于企业的当前效率还是长远发展,都将具有重大意义。
建立长期雇佣制度下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措施
要从宏观政策指导上调整思路,明确认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市场是二元的。因此,在推进和完善劳动就业改革的过程中就必须注意避免单纯追求外部市场调节的短期化倾向。在当前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外部市场的建设,但是更要花大力气注重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建设。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采用内部劳动力市场理论来设计其内部管理机制的时候,由于转型成本的存在,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企业战略的制定者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目标,在长期目标的指导下解决各种问题。
就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来说,由于任何市场的形成都须以微观主体的理性行为为基础,所以政府在推行内部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也应当主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从宏观上加以引导,而决不可采取简单的行政命令手段。可以通过试点与成功案例的典型示范作用,逐渐向全国进行推广。
内部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本不同于传统的刚性就业制度和“铁饭碗”,必须将二者明确区别开来。企业在向雇员保证稳定就业关系的条件下,并不无条件地承诺就业保障,必须保留对不称职员工的解雇权力和对于严重渎职行为的惩罚机制。因为长期雇佣制度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将使雇员面临的竞争压力的失业风险降低,可能导致员工享乐主义和懒惰思想的产生,从而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
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要有行业针对性。企业建立长期雇佣下的内部劳动力市场,与该企业所在的行业部门及企业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密集程度等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内部劳动力市场主要适合于生产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而对小型化、分散化、临时性经营的企业并不适合。因此,构建内部劳动力市场不能搞“一刀切”的模式,而应主要限于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那些处于加工业、制造业等二次产业部门的企业。至于在其他产业和部门中,诸如建筑业、服务业、农业等,则直接任由外部市场去调节。
结论
近年来,我国雇佣合约短期化倾向严重。如果在完善外部市场环境的同时也能注重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从政策上推行长期而稳定的就业关系,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及就业关系调整的灵活性,那么将会降低当前就业体制转轨的成本,从长远看也将增加企业的长期或动态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凤林,代英姿.西方内部劳动力市场理论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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