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论文(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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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政策
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多方利益纠结在一起,内部问题较多,导致我国的建设工程在法律法规的遵守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随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开放程度不断扩散,许多素质不高、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队也涌入到其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让许多企业漠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违规交易;同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法律环境的改进和完善等因素要求对建设工程中的存在的若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格地监督管理和惩处。近年来,工程造价纠纷案例不断增加,从纠纷案例发生性质看,其实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企业重视合同签订,减少合同纠纷。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
第一,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明确建设工程中的真实造价。较强的隐蔽性是建设工程的显著特点之一,需要充分借助于专业技术力量明确建设工程中的真实质量。在建设工程的竣工阶段或者使用阶段,是工程造价讨论的激烈期。但是在以上两个阶段,工程已经建设完毕,在施工中经常涉及的材料配比问题、质量问题以及施工技术问题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则很强确定工程的真实造价。
第二,建设涉及领域和专业众多,需要借助各种专业知识。建设工程的个性特点以及其施工复杂性特点均需要各种专业知识的介入。其中,复杂性特点是导致各个利益相关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另外,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以及垫资承包等问题也为真实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制造了障碍。因此,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求各个单位的积极配合。
第三,鉴定结论是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当中,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可以真实有效证明工程造价的文件或者材料,则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至关重要。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的确定。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二是施工单位申请鉴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赋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三是建设单位申请鉴定[2]。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3]。
第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关依据。有关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诉讼状与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卷宗;第二,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第三,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第四,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第五,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第六,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第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的变更资料等。总之,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作为案件的证据应全面符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与审判程序。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仅仅负责受委托范围之间的技术方面的事项,而对于不属于委托范围之内的事项,司法鉴定结构任何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结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调查权,调查权属于法庭所有。但是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如果材料当中有一些表达不清、阐述不完整,进而影响到司法鉴定机构了解案情全部真相的进展,则应该及时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澄清疑点。除次之外,鉴定结论与质证不能够混为一谈,两者不能够相互替代。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够成为法庭证据。
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1.优化和创新立法方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方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上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
2.重视层次性立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适用范围。从制定它的权力部门来看,法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为有关的职能部门制定,由此可见,它们之间的关系为从高层至底层的关系。高层法律文件(例如法律文件)具有最强的稳定性,中层法律文件(例如行政法规)的稳定性其次,底层法律文件(例如部门规章)的稳定性最低;但是底层法律文件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对现实情况的适应性。因此,在立法的过程,应该高度重视立法的层次性,让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能够相互补充,进而提高法律文件的适用性。
3.注重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
我们的部门规章不仅非常多,而且相当杂,在适用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打架”的问题,因此,在立法时,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已经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将不同法规、规范之间的冲突性降到最低。例如,目前,国家部门联合出台法律文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保证法律规章之间的一致性。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各个建设市场的责任主体,法律是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应让他们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去保障并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针对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政策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从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行业协会三个方面探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体系会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郑白咏.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体系[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3):125-126.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2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质量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质量纠纷的日趋普遍,产生大量涉及质量诉讼的鉴定需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运而生。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的要求,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批准,或由司法机关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运用国家标准规范及科学技术手段,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要求其结论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体现在鉴定的中立性,有赖于鉴定程序的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取决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除了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外,还与规范标准的选用、鉴定方法等有关。针对同一个鉴定事项,由于鉴定的目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选用、规范标准的选用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不用于一般的技术鉴定,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1.司法鉴定的程序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其人向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机构受理后:1)查验委托书;2)听取情况和鉴定要求;3)审查核对提供鉴定的资料;4)鉴定情况分析;5)填写登记表,制作司法鉴定受理决定书。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仪器设备,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和方法。鉴定完毕应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文书,文书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论证充分,结论准确,符合行业规定的文书标准。
2.司法鉴定类型
(1)工程质量鉴定一般有3种情况:1)施工过程中由建设、施工、监理技术人员发现委托鉴定;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并委托鉴定;3)房屋业主发现有质量问题委托鉴定或到法院,由法院委托鉴定。
勘察设计质量鉴定通常由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牵扯出来,一般很难直接发现。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购买者之间的质量纠纷中,业主交涉的多是施工质量问题,如屋面漏水、卫生间渗漏、抹灰层脱落等,但工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有规划、勘察、设计等方面质量。环境变化对周围临近房屋损坏程度的鉴定一般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如基坑开挖、地基强夯、地铁施工、漏水渗泡等引起的地基下沉都会对附近建筑物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提供赔偿依据,需要对损坏程度进行鉴定。重大质量事故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
(2)目前工程质量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是规划、勘察、设计等规范,用来规范各单位行为;第二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来规范施工行为;第三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用来评价工程的可靠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并且要注意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区别,后者是对既有房屋危险性的鉴定。
3.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评定的区别
3.1设计质量鉴定与设计审查
施工前的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等都是在设计图纸在被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其目的是提高设计质量,审查单位如发现问题反馈设计单位进行整改。设计质量鉴定属于事后审查,带有一定的责任追究含义。尽管两者依据的国家规范标准相同,但设计审查处于对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的立场,可从严要求,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而设计质量鉴定是如果设计没有违反设计规范就视为无过错。
3.2施工质量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最后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论主要是建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进行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而司法鉴定属于对现状检验,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检测只是鉴定所依据的一方面,相当多的检验项目由于受检测手段的限制无法事后检测复查,施工技术资料成为重要的鉴定依据,而判断其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
3.3成品质量鉴定与在用房屋可靠性评价
一般在用房屋可靠性评定主要是对现状进行评价,为加固、维修提供技术依据,原因分析可不用;成品质量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
4.鉴定方法
4.1检测方法
检测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内容需要委托方及鉴定人员视工程的复杂程度、资料的完整性、房屋现状及委托目的而定。检测必须要满足“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针对性”的原则,检测数量必须要满足规范要求及鉴定工作的需要。
4.2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因素4M1E是: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而工程施工前涉及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报建的方方面面,工程施工后又涉及到使用。在原因分析中,要避免受外界及他人的影响,实事求是的从可能产生问题的因素着手,采用“逐个排除法”,根据已有的资料和数据分析各环节因素。
4.3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