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意义(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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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场化机制;国际制度
1前言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长期以来,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作为技术、生态和伦理问题而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但有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探讨则至今仍相当滞后。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人类自然遗产”的植物遗传资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与此同时,由于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尤其是缺少相应的市场化机制以及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种资源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而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受技术、资金等制约大都仍处于植物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为目标,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讨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上,以现有国际多边体系为出发点,提出未来国际制度安排的可能选择。
2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2.1经济价值概念与市场化界限
遗传多样性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与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不仅具有遗传信息的多样性和代际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为主要特征。但人们在认识与确定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时,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传信息的多样性”,而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遗传信息的功能很少体现在某一单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现为含有多基因组合的遗传功能,所以“遗传编码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评价植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和研究其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1]。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当今药业工业和从长远来看对农业更有实际意义的将是“遗传编码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简称gci)[2]。虽然植物遗传资源对解决农业、健康和环境等问题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类目前认识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现有的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一种植物物种及其遗传编码信息的经济价值又是很难明确量化的。根据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理论经济价值可借助下图(资料来源:文献2和3)所示来分类与评价。
图1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分类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图1在构划出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细分的同时,也显示出植物遗传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市场化可能与界限。如果将市场化机制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与意义在图中将从左到右递减(参见文献2)。同时,植物遗传资源的缩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在上图中所示的“可利用价值”与“不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后者产生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不仅关系到遗传编码信息市场化交换方案的设计,而且涉及到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后将可能对资源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因遗传资源市场化对保护在经济上没有利用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不利影响,将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供求趋势与保护效应内部化
从全球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与遗传编码信息的供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国及国际农业与生物研究机构的
基因库里的“离位”样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产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即所谓的“原位”样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库内的植物遗传资源共达200多万样本材料,其中大约有60万样本材料属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监管之下[4]。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植物遗传资源和gci“原位”样本材料的供给因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破坏而明显减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自然力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期以来植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与组织的失效,从而造成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和保护上的积极性下降[5]。
在植物遗传资源供给减少的同时,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信息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使gci获取与保存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其结果是部分地减轻了因物种多样性破坏而引起的gci供给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换价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预计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却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医药、环境等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将呈急增的趋势。可以预见,在短期内,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因多样化需求而提高。但从长远看,尤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将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种对植物与农作物育种的重要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由于世界各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与保护程度以及生物技术水平的不同,以致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差异,并由此进一步形成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或破坏而产生的外部效应[6]。如果从一个国家范围内考察,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会形成社会(或私人)成本和与此相应的社会(或私人)效用。如果该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被其它国家的科研机构或生物技术企业无偿地获得并用于农业、药业等领域的开发与应用,那么这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还具有国际效用。在一个国家内,私人投资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而产生的效用与该国的社会效用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私人投资的目标大多并不在于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在非直接利用价值方面的保护。因此,如果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来看,私人投资则是次优化的。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国际效用,并且其保护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诱发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的下降。对此,一个典型例证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一些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委员会(cgiar)监管下、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若一个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同时具有国内效用和国际效用,则在该国遗传资源保护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之间将可能出现3种不同的理论均衡:国内私人均衡、国内社会均衡和国际均衡(参见图2,作者根据文献2更改)。这3种不同的均衡状态反映了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图2不同均衡状态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优化保护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有关保护政策与措施,在以期实现资源保护量为qns的同时,还要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则需要国际社会或有关资源受益机构采取相应的经济支持行动,因为在大于资源保护量qns点时,该国资源保护的边际社会成本已超过边际社会效用。为了使该国的资源保护量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国际社会或资源受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要么使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或机构有权参与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该国转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遗传资源产生的国际效用,实现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要么向该国提供至少相当于图中面积为bce的补偿资金,在经济上对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只有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实现内部化或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达到qg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因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或“补偿”机制应该成为探索公正、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利用制度,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创新
3.1完善国际多边体系——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上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已形成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对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如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二是对作物新品种承认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1年制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协定》(upov)就是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为目标,规范新品种交易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此后,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制度得到确立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这种专利权制度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识产权贸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关条文。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至今已有175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部对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在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义务的同时,强调了所谓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则[7]。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提出的“农民权”概念[8],则在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有150多个国家参与、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已视为各国承认原产植物品种价值和承担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义务的开始。为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有关法律的文字与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数十个国家参加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共享的国际会议。该次会议制定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提出尊重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维护资源原产国和其他各级各类资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强调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效益的分享机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鼓励和帮助[9]。在这些国际多边协议与文件中,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主要问题:①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②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与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效益在“遗传资源所有者”与“遗传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享;④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国际资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内容上又未能充分体现经济激励机制和在法律上还未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协议,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挑战,也是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在未来的国际多边体系中,必须明确地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注各资源所有国和有关机构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按照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处理好资源所有国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资源效益分配问题。在此,要充分体现出全部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家或机构都应是受益者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种方式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将是完善国际多边体系的中心议题。如果在协议中未对利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则会容易导致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或解体。此外,在制定与实施国际多边协议时,应考虑植物遗传资源利用部门如农业与医药工业之间存在的产业差异性,尤其是植物育种企业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特殊性。植物育种企业应该与生物技术工业企业有不同的制度性环境,生物技术企业可以在竞争条件下与资源拥有国政府或机构达成获取、利用与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协议。
3.2制度创新的可能选择
在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国际社会应该考虑建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从而为体现资源所有权和实现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条件。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应设计为资源供给者与需求者实现资源交换的中介机构,它提供有关来自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植物遗传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需求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易所”的服务要以植物遗传资源供求双方在资金补偿、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目标,充分考虑到以不同资源开发为目标的供求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效益,以降低正处于培育中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不确定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资源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以gci为基础的遗传资源功能价值得到明确确认为基本条件,同时又有赖于资源使用者的生物技术进步和最终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必须避免因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易使物种资源的长期、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短期的商业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金建立的“生物多样性基金”,不仅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提
供特别项目资助,在经济上对遗传资源保护国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可以起到“风险资本金”的作用,促进有关机构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投资。因此,“生物多样性基金”的这种基本功能最终将有助于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但是,考虑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基金机制应该有一明确、公开的评价方法和控制计划,以便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国际基金的使用效果。
对在经济利用价值上尚未明确的植物遗传资源,可通过“生物多样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补偿机制。与农业合作社类似,“生物多样性合作社”可以设想为植物遗传资源效益与谈判主体相结合的一种垂直型联合组织。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利用者提供遗传材料,并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最终产品的经济收入拥有一定的比例,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根据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意义、濒临灭绝程度和保存与开发价值,以及原产国的经济收入水平等方面协商加以确定。随着这种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将可使之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低级的遗传资源市场”。
4结束语
植物保护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园林植物造景;改善环境
1园林植物造景可以美化环境
1.1协调环境,美化建筑物
造景植物与建筑物合理配植,可以相互衬托,和谐一致,不仅美化了建筑物,还有效的协调了环境,使环境在视觉审美功能上更加美观,协调,多彩自然的植物,丰富和谐的园林景观,优美的自然风韵,挺拔柔和的植物线条,所有的一些,都增添了建筑物美感,在相互衬托之下,体现出无限的自然美与人工美,能够使人产生无限的遐想,一种动态的均衡构图,使人产生一种蓬勃向上的感染力,生动活泼的画面感染着周边的环境,感染着花草树木,感染着风格独特的建筑与园林,给人们一种美的享受。生硬的建筑形体与柔和多变的园林植物有机的搭配,在视觉感官上,不仅软化了建筑物的硬线条,同时,使周边的环境变得更加完美,空气中充满了生机,充满了活力。园林植物与建筑物有机的搭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墙角种植,也可以基础栽植,同时,还可以墙壁绿化,根据环境的特点合理搭配,以增强环境气氛。在视线开阔体型较大的建筑物附近,要种植干高枝粗、挺拔伟岸的树种,在风格独特、玲珑精致的建筑物附近,要种植冠密叶小、姿态轻盈的树种,以实现环境与植物造景的协调美观。
1.2与自然山水互相衬托,创造动态意境美
园林植物造景依托自然山水和谐搭配,自然山水依托造景植物装点陪衬,二者相互衬托、协调一致,创造出一种环境的动态美、意境美,“石因树灵,山因水活”,在自然山水间,多彩靓丽的造景植物野趣横生,增添了无限的自然美的韵味,此起彼伏的山川,川流不息的清泉,经姿态优美的树木错落搭配,更加增强了大自然的壮美与多姿。乔木、灌木错落搭配其间,与水体相互衬托,清清的小溪映照着树木的倒影,浓密的枝叶遮蔽着清清的山泉,仿佛万物都产生了一种灵性,相互依托,活泼动人,静中有动,动中有静,景为物配,物为景生,山川、水体无一不借助植物增添色彩,绿树、鲜花无一不借助山川、水体来增添完美的意境,所有的一切,相互衬托,创造环境的动态意境美。
2园林造景植物可以改善环境
2.1造景植物对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具有积极作用
植物造景可以保持水土,如果道路广场比绿地高出一小部分就可以有效减少洪灾的能力,提高涵养水源。如果在坡地上铺草,土壤被冲刷流失的现象就可以有效减少,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为了达到涵养水源的目的,可以选择一些生长稳定、干高枝粗、截留雨量能力强、郁闭度强,根系深广、吸水性比较强的落叶层的树种;这种树种可以有效的加强固土固石,并且渗水性也比较好,水分可以快速渗入土壤,根系较深树木主要有南蛇藤、枫杨、柳树、胡枝子、水杉等树种,这些树种可以有效地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并且减少了地表径流,对于减少河、海、湖地表径流污染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2.2造景植物对于防风、固沙也有积极作用
造景植物还可以有效的防风、固沙,树林可以有效降低风的速度,无论是迎风面还是背风面,当风遇到树林的时候,都可以有效降低风速,但是,从效果上看,背风面降低风速的效果比较明显。因此,一些城市设置防护林带,应该选择背风面为防护林区,主风向与防风林带的方向应该垂直,这样才能够有效的起到防护风沙的作用。对多风害的城市来说,选择适当的位置建设城市防风林带意义非常重大。防风林带的位置一定要选好,同时,还要选好防风林带的树种,这一项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选择树种时,我们要选择生长期长、抗风能力强、生长速度快,树龄长久的树种,如果是华北以及东北地区,可以选择圆柏、乌柏、杨树、柳树、黑松等树种。这些树种对于防风、固沙,保护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2.3造景植物对环境的其它作用
高大乔木和矮小灌木含水量都比较高,适宜种植在容易发生火灾的物体附近,因为这种植物着火点比较低,不易燃烧,可以起到阻燃作用,即具有防火作用,又可以美化环境。这类树种主要有银杏、山茶、棕搁、珊瑚树、八角金盘等。另外,如果是热带海洋气候地区,可以种植红树在浅海泥滩作防浪墙;在寒带地区可以用树林来有效的防护风雪;沿海地区可以用树林防海风的侵袭。另外,园林植物造景还可以降低环境温度,提高空气质量,遮挡阳光,吸收辐射,净化空气以及保护环境的作用。
3结语
园林植物造景对于保护环境、生态城市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根据城市的环境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绿化配置,将可以有效的保护环境,美化环境,对于城市的发展以及环境的改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意义范文篇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伴随科学技术、工业技术飞速发展而来的同时也有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也就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他们都把环境保护、植物保护纳入到了国家的重点工作当中。
号称我国第三次“”的林业改革也明确的把植物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改革发展的目标。此次改革除了是要丰富和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扩展和延伸农村发展空间、提高林业竞争力的支持和手段、促进新农村建设以外,更是为了提高林业植物的生产、发展力度,减少人为或自然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当前我国植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领导没有加大重视、宣传力度不到位。我国许多的地方领导都没有对植物保护的作用、意义理解到位,他们往往只重视眼前利益,忽视了植物保护所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对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这就是导致我国植物保护工作存在一定问题的关键原因。因为,如果地方的领导没有对植物保护加大重视,那么在植物保护的具体工作过程当中便会出现资金不足,导致设备、技术水平落后等现象发生;而宣传力度不到位具体体现在社会、农村当中的许多人都只把林改作为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的一种措施、手段,没有理解到其对子孙后代的重要意义,没有一种植物保护的全民意识。
(二)植物保护建制散步完善、设备基础落后。我国目前仅在县级以上建有植物保护的相关机构,部分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县级也还仍未设建植物保护站。虽说存在由农服中心指导县级以下的城、乡进行植物保护工作这么一项措施,但是现阶段农服中心也没有专业的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人员,所以许多城乡、农村的植物保护工作还不能进行技术保障性的实施。还有,当前县级植物保护站所设立的人员编制在5到8人之间,但是这同一个县的平均耕地面积来看,是无法全方位完成植物保护工作的。所以,应该呼吁大众力量,在社会上树立起植物保护的大众意识,以全民的力量来落实好植物保护工作;部分保护站内的基础技术设备如电脑、显微镜、天平、虫情测报灯等不完善,缺少植物保护基本的物质条件,导致植物保护工作不能有效的展开,这也是当前我国植物保护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能力普遍较低,技术力量薄弱。目前,国内多数植物保护站内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植物保护培训,其素质能力普遍偏低。在日常的植物保护工作当中,他们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植物病虫害防治,当植物有发病的症状出现是,大部分人采取的办法都是一味的进行撒药,同时对植物病虫害发生的现象、时间、规律没有进行科学严谨的记录、分析。这样非但不能有效的对植物进行治疗,更加不能了解到发病原因,以及采取如何的措施进行预防。同时,大量喷洒的药剂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这同植物保护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三、植物保护工作改良措施
(一)政府加强重视、加大宣传力度。植物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所以以政府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彻底贯彻专项专管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归属,对农、林以及植物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运作提出硬性规定。通过考察、调研制定出一套适合地方的法规、政策。对防治方法、、检疫标准、防治适期等标准进行统一。建立、完善科学的植物病虫害防治机制以及突发灾害的应对机制,对植物病虫害进行有效的防治、控制。同时还应该加大对相关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使他们具有较高的植物保护技术能力;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关于植物保护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宣传,在社会上树立起植物保护的大众意识。
(二)加大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古人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切实的干好植物保护工作,除了要求让专门的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以外,还需要有较为先进的物质基础设施作为保障。所以各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植物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更新施药机械,提高农药的使用效率,降低残留药剂对资环环境的污染,推广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实现病虫害的可持续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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