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重要性(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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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篇1

一、公安边防部队官兵现行保险体系现状

军人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增强部队战斗力、凝聚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诸多方面的不足日益凸显,不能满足边防部队执法执勤需要。当前,边防部队官兵现行保险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保险制度的给付标准偏低,与官兵职业风险不对称

“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军人保险要体现以人为本,就要着力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从广大官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研究和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公安边防官兵长期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担负着维护沿边沿海地区治安秩序,执行反偷渡、反走私、缉枪缉毒等特殊任务,长期在特殊环境下工作,对官兵身心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官兵牺牲、伤残的几率增大,也给官兵家属带来许多困难。当前部队保险机制仍然沿用2000-1200元/月的给付标准,官兵因公、因战伤亡,最多可以拿赔偿金86400元(最高给付标准(烈士)也只能赔付86400元),比地方普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付标准还低。另外,官兵“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费用得不到有力保障,成为官兵个人、家庭及单位的沉重负担,现行保障制度很难满足实际需要,根本解决不了官兵的后顾之忧。

(二)现行保险待遇设计层次不分明,与官兵特殊职业不相符

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赔付等级,是在原有军人抚恤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依据军人的死亡性质、伤残等级确定,在指导思想上未根据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及伤亡原因进行更具体的细化。虽然2005年的改革增加了必要的等级,但是保险待遇的层次性还是没有得到全面提高。由于赔付等级的限制,不同岗位、不同原因导致的伤亡在同一等级的赔付标准相同,很难有说服力。如普通因公致残与一直驻守高原、船艇等高危岗位致残的赔付等级相同,因此赔付标准也就没有多大区别,这无法充分体现军事活动风险的特殊性和风险补偿性的科学性要求。

(三)现行保险险种体系建设不全面,不能满足官兵保险需求

现行保险制度虽然构建了“2+3”的险种体系,即基本保险项目开办了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在补充项目上,则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设计了医疗、失业、养老三个社会保险险种。但是,现行保险制度险种设计并不充分,很难解决官兵遂行重大任务时的保险需要,同时部队的军人由于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参与强制性、保险对象特殊性等特点,目前的部队保险不能与地方接轨,我们每月所交的保险只是上缴部队,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随军配偶保险同样面临相同问题,官兵切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引进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商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及现实平台。商业保险险种繁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定,可以根据遂行任务需要为官兵购买具有针对性的保险。特别是商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很适合当前公安边防部队提高官兵保险保障的工作需求。

(一)当前市场保险机制较为成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就商业保险而言,随着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完善和风险防范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加强、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根据大数法则,参保人数越多,风险分摊越有效,保险安全系数也就越高。同时,商业保险领域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所有这些都为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借助商业保险业务,进一步提高军人伤亡保险保障率和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平台,创造了有利的制度运行环境。

(二)可以解决官兵“重大疾病”医疗费难题

我国医药价格居高不下,对官兵的直接冲击之一就是“重大疾病”救治难。从医疗费用和医疗项目方面看,受卫生事业经费供给的限制,公安边防部队医疗单位无法负担超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但“重大疾病”的发生却是客观存在的,如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等,医疗费用往往高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此外还有陪护、家属误工损失等等,如此巨额费用,一般单位和个人都是难以承受的。再如一些医疗诊疗项目中,个别药品及一些高额诊疗技术等费用,是属于自费项目,病人要接受这些高级药品、医疗设施和服务,是无法依赖边防部队医疗保障的,只有自寻资金来源。依托商业保险体制,就能有效解决官兵“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丰富和完善公安边防部队医疗保障层次。从现实条件出发,官兵“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商业保险能够较好得到解决。

(三)可以解决偏远地区官兵的医疗保障难题

偏远地区单位和基层部队由于生活艰苦,普遍存在相对发病率较高,救治环节复杂、周期长,诊治水平低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地方医疗服务机构,有效解决偏远地区单位和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从而大大减少内地与偏远地区、机关单位与基层部队之间存在并有逐渐加大趋势的医疗保障水平差距。地方政府均设立有地级或县级医院,且医疗门类设置相对较为齐全。官兵参加当地商业保险就可以依托当地医疗服务机构,利用地方卫生资源对官兵进行医疗保障,大大缩小官兵救治周期,减少医疗救护环节,保证诊治质量,还可以大大提高卫生事业经费使用效益。

(四)漳州支队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商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赔付率高,可以大大提高等量保险费军人伤亡的赔付水平。从2006年开始,武警漳州边防支队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定了《官兵综合福利保险协议书》,协议规定凡属于支队在编的官兵在执行公务时发生意外事故伤亡(致伤)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在理赔范围内。官兵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保险金额以协议中规定的该险种保险金额为限。2006年以来,该支队按照现有实力每人每年交纳保险费130元(个人缴纳、集体办理),每年保费10万余元,3年来累计投入保险费30万余元。期间,43名官兵共获理赔50余万元,赔付率高达166%。不仅缓解了部队经济压力,也提高了官兵参与积极治疗的水平,较好地弥补了现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薄弱环节。

三、地方商业保险的概念及引进险种建议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的险种可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需要设置,保障范围较为广泛。根据公安边防部队的工作实际,当前最为适合引进的是商业保险中的“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三)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四)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五)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四、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的促成措施

社会化保障是当前世界军队后勤保障的主流和发展趋势。根据公安边防部队实际,以下几点建议或许可以促成商业保险制度的引进和发展。

(一)部局根据任务实际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胡锦涛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军人保险工作十分重视。胡主席曾指出:“要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职业特点、深化军人工资福利、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制度的调整改革。”商业保险运行环境好、给付率高、险种多,可以解决现行军人保险制度的瓶颈问题,实现共赢。部局可以根据各省市部队执勤执法实际,分层次以团体方式为官兵购买商业保险,切实提高官兵各项保险保障。

(二)总队设立专项资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公安边防部队可以支队级单位为基础,以团体方式购买商业保险。总队可在专项资金下设立“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具体经费从各单位卫生事业费中提取30%设立。关系到理赔的实际,“意外伤害保险资金”从各单位卫生事业费提取后由总队集中管理,总队每年按部队保密需求和各支队实力统一支付保险费,理赔事宜由各单位负责。

(三)申请地方保障资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篇2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合作;定位;关系重构

引言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运用大数法则来分散疾病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参保个体起到防范风险和保障健康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它们的关系是研究保险体系聚焦的论题。建国以后,我国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建立起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不断深入发展,两种制度的弊端也逐步暴露:覆盖面窄、经费管理混乱、没有稳定保障、浪费严重、待遇不均等,严重破坏了医疗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基于这些问题,1994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决定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并于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推广;随后2003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推广完成。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3+1”医疗保障体系模式。而相对于强制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是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保险人签订的健康保险合同。由保险人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经济条件灵活地加以选择,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一、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合作的必要性

一是二者从产生开始就有补充关系。商业保险的产生早于社会保险,在其产生初期主要针对收入较高、家庭经济状况好、缴费能力强的群体,承担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供给责任。随着工业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保险从早期主要覆盖工薪劳动者逐步扩展到全体国民,使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发生改变,社会保险保基本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两类医疗保险有着明确的分工。从保障目的看,社会医疗保险一般是“保基本”,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因而保障水平不高,且其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则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因而可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二是对于目前我国的国情状况需要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合作。我国如今面临着未富先老的局面,中国正在逐步迈入老龄社会,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4亿,这将带来医疗资源的严重紧缺。首先是老年人为接受护理服务入住医院成为最大问题。我国社会护理保险发展滞后,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差,再加上医疗资源配置比例失调,客观上造成病人就医行为的集中趋高性,加剧了病人在三级医院看病贵、看病难的状况,导致社会性住院加速医保基金支出。社会基本医保还有着地域结构的挟制,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的规定远远落后于人们对于医疗的支出费用。同时,根据现行的退休人员无须缴纳医保金的政策,人口老龄化降低了医保基金收入,面对基金支出的刚性需求与日俱增,加剧了基金收支的不平衡。基金收入来源有限,基金支出难以控制,长远来看收支失衡不容忽视。医保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在不断升级,决定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结合的必要性,集聚商业健康保险资源,要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合作的必然性

近年来,我国已进入以医保改革为重点的医改深水区,在对医疗保险进行了全方位深入探索后,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无缝对接融合发展。2009年4月,我国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在此阶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保险产品种类快速涌现,多样性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理赔手续更加简单快捷,方便群众。继2006年“国十条”之后,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顶层设计将保险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社会经济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随着大病医保试点的扩展,社保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迎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

三、政府对商业保险的“阻滞效应”

我国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其中政府的行政合力推进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但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的保障格局和提高医保效率仍然存在问题。

1.社会医疗保险与企业年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存在挤出效应。从覆盖面来看,新医改提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随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扩大,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出对商业保险的购买有挤出效应。同时,社会保险与企业年金共同发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人们对于主要的养老与医疗需求,减少了商业保险的需求,削弱商业保险购买的积极性。

2.政府调控作用强于市场配置,导致社会医疗保障效率低下。一般认为的政府机构的效率一定比不上商业机构的理论,建立在两个前提条件上:一是这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完善,有市场经济的制度和法律基础;二是商业机构确实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能力,而不是通过拥有垄断权获得竞争能力。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医疗服务资源集中于政府手中,对医疗服务的数据、技术、资金还拥有非常大的垄断权力。因此,目前的中国医疗服务供给方还是行政垄断,效率低于高成本的投入,或者带来较低的报销比例,甚至有时出现合作招标中以牺牲商业保险利益情况。

四、社会医疗与商业医疗的定位与关系重构

社会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两大重要支柱,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协调好各个方面作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医疗保险运行效率,提升全民医保水平与质量;商业保险借助社会保险部门强大的平台与社会化风险保障,创新发展模式探索合作机会。为更科学地促进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融合与协调,结合其发展空间,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1.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其职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再加上各种新发疾病和慢性病发生率的攀升,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提高了人们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识。同时,国民收入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健康保险的购买能力。商业保险公司将不仅仅作为补充存在,而要发挥在我国医疗保险系统中的重要组成作用,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开办形式多样的健康保险,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2.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效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基本医保与补充医保等多方面的关系。社会需求是多样化、无止境的,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应管好办好基本医疗保险,发挥其行政作用,制定好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其保大病的制度监管功能,化解人民群众的重特大疾病风险,做好托底保障功效;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向商业保险购买医疗服务的办法,促进医疗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而对于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则放手交于市场配置。

3.加强顶层设计。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规划和组织协调,对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建立统一性制度框架。引导商业保险公司逐步退出与社会保险相似的业务,鼓励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医疗需求,积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要明确社会医疗保险保基本的作用,转变“大包大揽”、既“划桨”又“掌舵”的行政化运作,划清基本医保与补充医疗的界线。

小结

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医疗保险体系面临着既要革除传统政府“一手操办”的历史弊端,又需要创新规范其发展模式,由全覆盖的横向扩面向保质的纵向提升转变。如何建立一个高水平高质量的全民医保体系是全面小康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规划实施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向更高阶段转变,与社会基本医疗深度融合,渗入更细更微的全方位保障是当前医疗保障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互促互进[J].中国医疗保险,2013,(10).

[2]云雪.浅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别性与互补性[J].经营管理者,2010,(5).

[3]许飞琼.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演进与重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10).

[4]许静萍.社会保险改革下统筹商业保险的发展研究[J].社会经纬理论月刊,2013,(6).

[5]吕志勇.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耦合协调发展研究[J].保险研究,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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