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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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篇1

今天是我省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成立的好日子,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而简朴的成立仪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综治委批转的《关于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统一认识,明确任务,研究措施,切实做好我省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刚才,简明龙同志宣读了《关于成立*省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向医学、法学专家代表颁发了*省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聘书,两位医学、法学专家作了很好的发言,等会,省委政法委宋才火副书记还将讲话,我们要认真领会,抓好落实。*省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正式成立,开创了综合治理医患纠纷的先河,标志着我省司法行政执政为民理念的新突破,标志着我省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新拓展,标志着我省解决医患纠纷途径的新探索。*省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是省委、省政府和省综治委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是各位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积极参与的结果。借此机会,我谨代表省司法厅,向一直关心、重视、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宋书记、章厅长、刘厅长、张主任和各位医学专家、法学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下面,我提三点希望供同志们参考:

一、统一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综治委的重大决策上来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上患者家属及社会公众大多数对医学的复杂性缺乏了解,对医学的高风险性缺乏认识,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的患者及家属总是习惯用怀疑的眼光看待医院所做的工作,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患纠纷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呈上升趋势,“医闹”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

如何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省综治委决定,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组织公安、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作战,标本兼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在全省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治,并在全省组建了省、市、县三级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化解医患纠纷,给百姓创造一个和谐的医疗环境,这是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一项光荣使命。组建医患纠纷专家调解委员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

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和在坐各位专家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我们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综治委的重大决策上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折不扣地完成好省综治委交办的这一光荣任务。

二、认真负责,在化解医患纠纷工作中建功立业

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是由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共同组成的群众性调解组织,是架设医患双方沟通和信任的平台,是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解决医患纠纷的中立机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医患双方的自愿申请,由医患双方共同选择认为可以信赖的、公平公正的医学和法学专家,通过医学和法学专家的调查论证,作出公平公正的医学鉴定和法律意见,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首席调解员和患方所在地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因此,可以说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肩负着化解和调处医患纠纷的重要使命,肩负着省综治委的重托,肩负着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盼。要完成这一光荣使命,我们必须做到:

一是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预防和调处好医患纠纷,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到社会稳定,更关系到科学发展,可谓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因此,大家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身到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中去,以你们的智慧、专业知识和人格魅力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是要有无私的奉献精神。在坐的各位都是单位的精英和骨干,本身的工作就十分繁忙,加上调处医患纠纷是一项费时费力,难度相当大的工作,是额外加给你们的一项工作任务。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非常需要无私的奉献精神。相信同志们会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调处任务的矛盾,尽心尽力做好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是要有坚定的公正立场。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我们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就是作为与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来调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是建立在双方足以信任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的。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专家和工作人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使我们的专业调委会真正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

四是要有耐心的工作态度。化解医患纠纷是一项难度大、技巧性强的工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发,因此,要求我们专业调解委员会在接待、受理和调处医患纠纷的过程中,不急不躁,耐心细致,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教人,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引导他们依法、合情、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五是要有良好的团队精神。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就是要充分利用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化解和调处医患纠纷。这次选聘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都是百里挑一,大家为了化解医患纠纷这一共同目标走到一起,可谓“五湖四海”。我们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团队。因此,工作中要取长补短、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在内部开会研究时大家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但一旦形成调解意见,就要统一意志,统一口径,千万不可各行其是,各说一套。

三、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化解医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化解医患纠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能否做好这项工作是对我们在坐各位的严峻考验。

第一,要勇于实践。实践出真知。调处医患纠纷不是靠行政权力,也不靠法律强制。靠得是我们的公平、公正,靠得是我们的专业知识,靠得是调处技能,靠得是耐心细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勇于实践,在实践中找到化解医患纠纷的好方法、好路子。

第二,要积极探索。要深入研究、掌握医患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积累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推动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针对不同的医患纠纷,研究不同的化解对策,做到一事一策,对症下药,用不同钥匙开不同的锁。要不断钻研调处的新技巧,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篇2

2005年10月―2006年10月,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办公室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的对策和解决方法。

1当前区域性医疗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医疗安全管理系统化理论,责任制不健全

医疗安全是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反映医院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长期以来,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受到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经过广大医院管理工作者和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区域许多医院的医疗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容乐观之处,尤其是医院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责任制中各级管理目标不明确,医疗安全管理缺乏系统化理论,医护人员的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安全的有效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2防范、应急处理预案对实际工作已明显不适用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医疗机构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机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均入了档,从此与实际工作应用联系不大,有的制定的条款已明显不适用。当发生医疗事故时也不按常规预案处理,部分医疗机构的预案形同摆设,已明显起不到规范、指导处理医疗事故的作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严重制约了管理的有效性,值得管理部门高度重视。

1.3医疗纠纷越级上访缺乏息访对策

当前医疗纠纷、越级上访活动进入一个相对活跃期,医疗纠纷、越级上访普遍呈现上升趋势。对于这种反映医患关系的群众活动及随之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医院管理部门普遍缺乏系统的分析和对策。从区域医疗纠纷发生数量上看,当前活动处于高位运行状态,从形式上看呈现多样化,多渠道化,书信、网络、电话等,群众行为无序性比较突出;从内容上看,医疗质量缺陷,如手术不当、处理不当、用药不当、误诊、漏诊、伪造病史、对鉴定结果不服、医疗合同纠纷等居多,其中医疗质量方面占70%;从上访人员看分两种,一种是文化层次较高的,以上访信件、媒体宣传为主,另种文化层次较低的,如下岗工人、残疾人群,比例占总数的1/3;从处理情况看,解决难度较大,90%以上需要下医院调查、了解和分析,对重复上访的解决难度更大;从增多情况看,组织化倾向明显,往往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特别重复上访户往往自觉结成利益联盟[1],目前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因素,是维护医疗秩序的重大隐患。然而对医疗纠纷上访活动缺乏较好的息访对策,不正确的化解矛盾往往造成重复上访和闹访,最终只得以高额赔偿平息纠纷,这样必将给各级工作增加难度。

1.4医疗安全内部管理缺少协同、制约机制

有协同和制约的机制是合理的机制。合理的机制只有在协同努力下才能更加完善实施,机制也因有很好的制约才更公正、合理。目前部分医院医疗安全内部管理缺少协同、制约机制,出现管理层面各自管理,各自行使职能,在某种环境中缺乏实现大目标的思想,合力效果不明显,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区域性完整的、系统化的医疗安全管理模式尚未完全形成,纵向管理与横向监控还未做到统一,如纵向管理不深入,横向监控不到位。

2区域性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是要把医疗安全作为系统工程进行分工管理,实行高层决策,整体安排,逐级负责,防范为主全方位的管理。当前形势下我们思考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是要求各级部门各负其责,在医疗安全管理的大目标下产生相互协同监管,产生更大管理效能的方法。

2.1建立各级管理部门责任制,形成管理工作链

实施卫生局高层决策,整体安排,职能部门监督与指导并举,医疗机构院长负责制,逐级形成管理工作链,使医疗纠纷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整体化,科学化。医疗纠纷严重影响着医疗质量的提高,医疗质量不高极易引起医疗纠纷,两者势必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要“防火”与“救火”并重,实施医疗安全三级管理责任制是医疗安全系统化管理的关键[2]。

具体做法是:卫生局提出医疗纠纷综合治理方案,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管理实施工作指导,主要围绕一条主线,抓两个重点,攻三个难点。一条主线:保障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两个重点:构建高效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增强部门的吸纳能力。三个难点:突发医疗事件的报告和处置能力,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的控制,越级上访的化解工作。

实施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医疗安全化解形成合力。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安全的宏观管理,提出医疗纠纷综合治理办法。对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实施指导。强化卫生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功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硬件,派出骨干人员参与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件的协调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职能部门建立三项制度,做到“监、管、建”并举。监督与指导并用,同时建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网络,坚持周、月、季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特别要根据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特点,建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报告工作“信息链”,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上访案例和重大医疗事件处理进程,达到有计划控制的目的。

医院实行医疗安全院长负责制,院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实行压力传递,层层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医院与各科室、科室与临床医务人员签订《医疗安全责任书》,采取与工资挂钩的办法,明确各级责任。同时,由专人督办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在医疗安全责任追究上,医院毫不松懈,坚决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建立健全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院科两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把好病例、病历、病种质量关。设立医院举报电话应成为医院化解医疗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

2.2落实防范、应急处理系统重点,加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

从医疗纠纷的产生和分类不难看出,除了临床的医疗过失外,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管理质量和医德医风引起的。被动地等待纠纷的出现再去应付,再去调解和处理是不够的,有效地防范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3]。鉴于此,医院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和《医疗纠纷防范预案》。从当前实际工作出发,修正部分条款和已明显不适用的部分,调整和增补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内容。落实防范、应急处理系统重点,彻底改变预案形同虚设的现象,使医院每个科室均有备案,每个医务人员人手一册,医院定期考核与演练,形成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2.3增强医疗纠纷息访能力,加强规律性研究

2.3.1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委派精明强干人员在此岗位,避免件“旅行”和处理不当引起群众不满,造成循环性、难缠性上访。

2.3.2建立来访登记制度对“老上访户”建立花名册,并且一事一档专人管理。对于复杂来信、上访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其进行追踪,一旦发现越级上访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2.3.3培养接待能力,提高专业素质要多举行上岗培训,岗位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准,学习接待艺术,对于不同类型的来访、者,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不搞“拦、堵、截”,做到有效疏通,保证人人能接待。

2.3.4畅通信息网络建立区卫生局、市处理办公室和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辖区各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处理下转,形成上下畅通的信息链。

2.3.5加强规律性研究加大调研力度,积极探索工作长效机制,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次上。

2.4建立协同、制约机制,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的意义不仅在于院方自身权利的保护,更在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的构建和医疗卫生工作质量的提高。强化医疗纠纷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建立医疗安全内部管理协同、制约机制,力求管理与监督相结合,是增强管理有效性的基础和关键。要达到三级责任制(卫生局、管理职能部门、医院)即由上至下统一的管理和横向协同监督制约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对辖区各医疗机构开展督导和检查与考评相结合。建立科学而严谨的医疗管理体系,完善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提高医疗质量的控制水平,是一个单位发展的内在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产生和解决。

3参考文献

[1]韩刚.解决医疗中”缠访缠诉”问题的探讨[J].组织与人事管理,1999: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篇3

摘要近年来,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医务人员的意识相对淡薄,加上乡镇卫生院设备简陋,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多种原因,从而引起医患矛盾的激化,使医疗纠纷的发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越来越复杂,索赔金额越来越多;致使医生对医疗纠纷防不胜防,医疗环境越来越恶劣。要不断改进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和增强医务人员的安全、责任教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原因防范措施

Onthetownshiphospitalmedicalmalpracticecommoncausesandpreventivemeasures

RanMaoyan,DaiQiang

YinjiangcountyCanxitownhospitalsofTongrencity,GuizhouProvince,555208

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patientawarenessofthelaw,rightsawarenessandself-protectionawareness,thequalityofmedicalserviceshavebecomeincreasinglydemanding,butrelativelyweakawarenessofthemedicalstaff,plustownshiphospitalspoorlyequipped,thesystemisimperfect,managementisnotinplaceavarietyofreasons,whichledtotheintensificationofconflictsbetweendoctorsandpatientstomakemoreandmoremedicaldisputesoccur,sothatmedicalmalpracticeoccursmorecomplex,moreandmoreamountoftheclaim;leddoctorsmedicalmalpracticedefensedoesnotevenprevent,preventmedicaldisputesmoredifficult,themedicalprofessionincreasinglyharshenvironment.Wewanttocontinuetoimprovepreventivemeasuresandmedicalmalpracticeenhancedsecurity,responsibilitytoeducatemedicalpersonnel,andpromoteprimaryhealthcareinstitutionssustained,healthyandstabledevelopment.

KeywordsOwnshiphospitals;Reasonofmedicalmalpractice;Precautions

2003-2012年发生在乡镇卫生院的13起医疗纠纷,多数通过医患双方协调赔偿解决,最终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足1/3,到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足1/4。妇产科占23%,外科占0.07%,麻醉意外占0.07%,药物不良反应占0.07%,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纠纷占0.07%,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占23%,医护因素占23%,各科发生医疗纠纷情况如下:剖宫产产后大出血1例,剖宫产术后纱布残留体腔1例,人工流产术后纱布滞留阴道1例,低分子右旋糖苷过敏1例,连硬麻醉意外致纠纷1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急救纠纷1例,骨科手术1例,接种乙肝疫苗致钙化上皮瘤1例,接种乙脑疫苗耦合结核性脑膜炎1例,接种麻疹疫苗致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1例,医生工作过失行为引发纠纷1例,护士操作不规范引发纠纷1例,医患沟通障碍引发纠纷1例。

常见医疗纠纷原因

医务人员方面原因:①医德素养差:据统计现有医疗纠纷原因70%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所致,主要有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或解释不同而引起;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当;由于第三者的挑拨引起;不遵守医院保护制度,忽视病员的心理变化出现的不良后果而造成;出具假证明或不实的假条;医务人员在对病员诊疗过程中,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少数的医生作风拖拉;有的医生执业行为不规范。②工作中失职:有些是因为医务人员在工作,未尽到职责,出现打错针、用错药、开错刀、输错血的情况,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所发生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情况[1]。③技术原因:对于一些早期症状不典型或者不明显的疾病,容易被漏诊,或者因为对一些不常见的疾病认识欠缺,容易出现误诊情况;或者并未充分认识到某些疾病的严重性,未预测到病情急剧变化甚至危及生命,因此事先未向家属说明病情进展情况,如果患者突然死亡,这种情况下家属并没有思想准备,因此易于产生医疗纠纷,这种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应归结为技术方面的原因。需要外科治疗的患者通常情况下发病急且病情危重,多采用手术治疗,还要争分夺秒,如果在时间紧迫的条件下不能够慎重的选择手术方案而贸然动刀,不遵守操作规范,难以保证手术的效果和安全性。

意外情况:医学实践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诊疗过程中有些变化是能够防范的,但有也存在一些难以预测并且不可控的情况。例如:诊断性检查、药物注射或麻醉过程中,有些患者可发生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

患者方面原因:最常见的是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或对医疗规章制度不理解或理解不准确而发生医疗纠纷。

其他:如社会方面的原因促成或导致的非医疗纠纷。这类纠纷多见于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以及伤害案件转嫁而成的情况。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加强社会主义医德教育:社会主义医德的宗旨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医疗职业道德是预防医疗纠纷至关重要的一环。

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医疗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医疗质量的提高,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巩固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加强基本技能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广大病员及其家属也必须进行医学常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医患沟通效果,使他们了解在医疗过程中病员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2]。

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质量:病历是医生病情分析及处理过程的全面记录,是具有法律作用的医疗档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2002年9月1日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了病历的法律地位,成为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明确责任及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据[3]。因此,病历的书写一定要规范、及时和完整,并且要客观、真实和准确,不能发生随意涂改现象。患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应及时记录。实施重要检查、操作或手术前应告知患者要承担的风险,需要患者或委托人签字认可。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可减少甚至避免医疗纠纷。

加强法制和医疗安全教育,做到依法行医: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及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医疗安全,积极防范医疗纠纷[4]。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尤其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如不了解患者享有知情权,未向患者告知而引发医疗纠纷;不重视病历记录及保存,证据意识缺乏;不遵循操作规范,而仅凭临床经验进行各项操作,缺乏依法行医观念,造成医疗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等法规,医务人员应该定期组织学习这些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坚持医疗安全岗前教育,并定期举办医疗事故案例点评会,使医务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做到严格依法执业、照章行医。

参考文献

1龙典,何珂.诊疗失误与处理实用全书[M].北京:金城出版社,1999:57.

2王传盖,李博.最新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务实全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48.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篇4

年至今。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通过调查发现。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通力协作配合。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篇5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各种争执。

本预案所指的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是指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危害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人员、其他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等行为,包括由医疗纠纷引发的。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六盘水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5〕11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三)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由医疗纠纷所导致的规模较大的群体性社会稳定事件结合《六盘水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5〕116号)处置。

二、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处置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盘水市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和谐医疗环境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重大问题,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向市人民政府建议进行责任追究。

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维稳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市残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特区、区相应成立协调小组。

(二)处置机构成员职责

1.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受理和协调小组日常具体事务,制定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和谐医疗环境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市维稳办: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搜集引发的医疗纠纷情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妥善处置相关。

3.市卫生局: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建立和完善医患双方合理的沟通渠道,避免和减少医患矛盾。医疗纠纷发生后,负责向患方告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和鉴定的程序;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书面申请及医疗事故调解申请,并及时协调医患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尸检部门和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进行尸检、鉴定。

4.市公安局:明确基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谐医疗环境中的工作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属地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依法查处、打击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及其他就医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

5.市司法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尸体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需要民政救助的医疗纠纷及时给予救助。

7.市局:在接待医疗纠纷引发的过程中,稳定、疏缓人的情绪,引导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

8.市委宣传部:发挥宣传、舆论的主导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严肃新闻纪律,防止炒作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对不实新闻报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9.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民族宗教等问题进行处理。

10.市残联: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残疾人员等问题进行处理。

其他各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市协调小组的安排开展工作。

三、信息报告及

(一)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同时应立即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级协调小组。

(二)报告内容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和其他部门支援的建议等。

(三)信息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或由协调小组授权的其他部门。

四、医疗纠纷的处置

(一)发生医疗纠纷(含患者死亡事件)后,医疗机构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引导患方按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迅速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的,要主动与患方沟通,依法赔偿,并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作好相应记录。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等地方,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

(三)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参加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患方参加人员为直系亲属或特别授权委托人,医方参加人员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人。

(四)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未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市医学会组织鉴定,认定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

五、医疗纠纷引发的分级响应与处置

因医疗纠纷引发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县(特区、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适时分级响应。

(一)一般事件(Ⅲ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负责人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二)较大事件(Ⅱ级)

1.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2.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疗机构不能控制局面。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特区、区)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三)重大事件(Ⅰ级)

1.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

2.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特区、区)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事态严重的,由市协调小组组长(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人员)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四)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响应结束。

(五)响应部门工作任务

1.公安部门

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30分钟内,根据事件规模组织出警,协助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合法维权途径,敦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医患双方参与纠纷谈判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防止无资格人员参与纠纷协商。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保障其他患者合法就医权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保全证据,依法予以查处。在有关部门强制移送尸体时要安排警力予以保障。定期会同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分析,将反复、多次参与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的无关人员纳入治安危险分子进行严格管制。

2.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参加处置和进行事件调查,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做好医疗机构和当事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的调查取证,监督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等证据进行封存,同时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协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协调公安、维稳、民政等部门参与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3.维稳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协调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稳定。

4.民政部门

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尸体的,及时派员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移放和处理。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无主患者或家庭经济困难患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5.宣传部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中的正确导向作用,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地报道医疗纠纷。对未经合法有权机构认定,私自对事件作定性报道的新闻媒体,责令其及时纠正。严禁恶意炒作,严防激化医患矛盾。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召开新闻会。

6.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

要根据事件涉及的民族宗教、残疾人员等问题,积极配合维稳、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7.部门

要做好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上访时的劝解工作,引导上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指导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避免出现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六、处置经费

处置医疗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难以明确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解决。

七、责任追究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医疗机构以下行为属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失职行为:

(一)未建立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工作机制的。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处工作的,互相推诿导致医疗纠纷演变为的;在调处工作中态度生硬、作风漂浮、措施不力,导致医疗纠纷演变为的。

(三)发生突发性事件后,不及时处置,导致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

(四)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区域内“职业医闹”人员和黑恶势力猖獗,长期未受到严厉打击的。

(五)本地新闻媒体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采取处置措施或因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群体性医疗纠纷事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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