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建议(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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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建议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在我国,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组织领导职能以来,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尚未完全启动。2007年6月FATF在我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报告中,对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评价为不合规。研究表明,当政府针对某些洗钱和恐怖融资领域采取行动时,犯罪分子会倾向于运用其他领域。加强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文献回顾

按照FATF的解释,特定非金融行业是指以下行业和企业:(1)与客户进行的交易等于或超过了3000美元/欧元时;(2)房地产商与代表客户参与房地产买卖交易时;(3)贵金属交易商和珠宝商与客户进行的现金交易等于或超过了15000美元/欧元时;(4)律师、公证人和其他独立法律人士及会计师,在为其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有关的交易时:①买卖房地产,②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储蓄账户,③为公司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组织筹款,④法人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企业单位;(5)信托和企业服务提供商,在为其客户准备或实施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①担任法人的创建,②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或其他实体中的类似职位,③向公司、合伙制企业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协议提供注册点、办公地址、联络或行政地址,④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⑤为他人担任名义股东。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风险、薄弱环节、洗钱方式、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FATF(2007)对房地产业洗钱方式进行了探讨,指出了通过房地产洗钱的主要方式是房地产贷款、通过专业组织注册空壳公司、资产评估、货币工具、按揭计划、投资安排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等。FATF(2009)对业反洗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业大量使用现金、交易数额大、对贵宾客户的特殊安排等存在洗钱的风险,应该建立严格的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测的制度和措施。DavidJ.Middleton(2008)通过对案例和有关法律的研究,对律师在反洗钱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陈唏(2007)对房地产洗钱进行了研究,指出房地产洗钱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介入房地产开发环节。由洗钱者注资组建开发公司,通过指定法人代表,以合法公司身份运作项目,将非法属性分解和净化;或洗钱者以参股的方式,将非法资金注入开发公司,以股东分红的模式获得对非法所得的合法据有。二是通过房产销售实现非法收入合法化。王五一(2008)对洗钱进行了探讨,指出在合法赢得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因而便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罪犯设法将非法现金伪装成赢钱而将之存入银行,可以洗钱。刘猛等(2008)对开放条件下业洗钱进行了探讨,指出资金外流的渠道对制定业反洗钱对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这些渠道可大致分为自带现金走私、地下钱庄、空壳公司、机构的驻华商务机构和高额旅行团费。童文俊(2009)对我国反洗钱实践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难点是:报告主体众多,反洗钱意识薄弱,行业协调难度大,可疑交易类型难以确定,信息量大等问题。

综上所述,相关国际反洗钱机构和有关国家对各种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风险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我国从理论到实务界和相关监管机构对特定非金融行业洗钱风险不仅关注不够,更缺乏如何开展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性建议和制度。

二、国际规则及成员国特定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实践

国际上,反洗钱专业组织FATF的40+9条建议是国际反洗钱的规范性文件,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议的内容。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主要从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记录保存、报告可疑交易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

1.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进行非正常交易、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时应对客户身份采取有效的尽职调查措施。(1)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2)确定受益人身份,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验证,以明了受益人的身份情况,采用合理的措施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3)获得有关该项业务的目的和意图属性的信息;(4)对业务关系以及在这种业务关系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的交易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定交易的进行符合该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风险情况的认识;(5)对社会名流在建立业务关系时要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并进行更为严格的持续监视;(6)要特别注意随着新科技应运而生的洗钱手段;(7)应特别注意那些没有明显经济目的和合法意图的复杂且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不寻常的交易方式。对交易记录和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一般要求不低于5年。

2.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要求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信托和企业服务提供商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1)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犯罪分子有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2)要制定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进行持续雇员培训计划、建立审查机制,以检验相关制度。

3.管理和监督措施。(1)对业应采取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的实施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至少要做到:①要经过许可;②主管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或法规措施来防止罪犯或其合伙人持有重要或多数股权,或者成为重要或多数股权的受益权人,也要防止他们控制的管理职能或者成为经营者;③主管部门应确保受到有效的监督,以符合打击忽然恐怖融资的要求。(2)各国应确保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行业的其他形式要受到有效系统的制约,以监控和确保这些业务符合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要求。(3)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原则并提供反馈机制,这将有助于非特定金融行业贯彻国家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措施,特别是对可疑交易的侦测和报告。

为监督各成员对40+9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总体效率,FATF从2005年1月对各成员开展了第3轮综合评估,截至到2008年2月共对比利时、挪威、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士、爱尔兰、瑞典、丹麦、西班牙、美国、冰岛、葡萄牙、土耳其、希腊、英国、芬兰、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香港等20个成员进行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各成员也是围绕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特定非金融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从评估的情况看,各成员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大多数不合格,平均评估得分0.19(满分1),远远低于其他建议标准的得分。没有一个成员国完全达到了标准。较好的国家是瑞典、冰岛、爱尔兰、西班牙、挪威、葡萄牙、比利时、瑞士、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属于存在大的缺陷、大多数核心标准没有达到的不合格国家。

三、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实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国非金融行业及职业有义务报告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义务。对房地产业,中国也有各种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的措施。虽然这些措施最初不是为了反洗钱,但很大程度上与FATF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政策具有同等效力。我国已采取措施解决典当业、拍卖业、和买卖奢侈品领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范围比FATF要求宽泛。目前,我国反洗钱主要在金融行业,还没有针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的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定。

1.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属违法行为,开设属非法经营,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没有公开设立的,但不排除存在非法的地下。我国的业仅限于业,目前只有中国福利和中国体育。我国对业实行严格管制。分国务院、财政部、民政部和体育总局三个管理层次。单注最高奖金500万元,实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一次10000元的,需报上级机构。禁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只能用现金和银行借记卡。

2.房地产经纪。我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建立了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制度、房地产价格估价人资格认证制度为主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框架和业务规范,对房地产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监管,对客户进行较为严格的身份验证。这些制度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防范洗钱风险的作用。

3.贵金属、珠宝交易。我国进出口金银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国务院批准的组织黄金、白银和铂金等贵重金属交易的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实行会员制。黄金交易所的内部章程要求会员执行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的相关要求,并制定了惩戒措施。宝石由国土资源部指导和管理。对贵金属、玉石的交易没有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的具体规定。

4.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担任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考试,申领执业证书,并采取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和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规定了具体的义务。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主要从事法定审计业务,未获授权开展理财、信托、对外投资等业务,基本不存在被利用进行洗钱的相关交易问题。我国对公证人的反洗钱义务也没有规定。

5.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我国法律允许设立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中国银监会承担,其反洗钱工作归类为金融机构已经启动。但对非信托公司承担的一些信托性质的业务以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没有规定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6.其他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对于可能被洗钱和恐怖融资利用的拍卖和典当行业,我国政府已注意到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已制定了有关规定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对拍卖和典当的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典当业的规章、政策,指导拍卖行业的规划。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行业主管部门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作用,但大多数措施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针对性不强,并且其管理权限属于各个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虽然《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义务,但尚未配套的规章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义务及我国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行业的管理权限以及向金融情报中心(FIU)报告可疑交易的要求,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尚未真正启动。为此,FATF2007年6月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报告认为,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不合规。主要原因是:对于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经销商、律师、公证员、房地产商及公司服务提供商只有非常有限的客户身份识别和记录保存的要求,没有达到FATF的评估标准。

四、做好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1.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提高做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国际上,反洗钱在维护世界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也日益成为发达国家谋求其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利用反洗钱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重点和热点领域之一,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许多重要国际多边机制,均将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作为重要议题。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已经成为各国外交工作的重点,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战略武器。在我国,反洗钱已经在反腐、反恐、维护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义务主体应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提高主观能动性,主动履行好反洗钱义务。

2.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国务院反洗钱部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洗钱风险涉及到我国各行业和领域,反洗钱工作从本质上属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社会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反洗钱法》,有效规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建立了国务院反洗钱部级联席会议。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律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各个部门被赋予具体的反洗钱职责。各成员单位应该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工作,履行好所承担的反洗钱职责。

3.尽快研究制定非特定金融行业反洗钱部门规章。《反洗钱法》已经明确了非特定金融行业的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非特定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属违法,设立属非法经营。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范围较窄,同时对信托业已经作为金融业进行了反洗钱管理。因此,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可先从房地产和贵金属、珠宝交易行业做起。房地产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居民的主要财产,房地产交易数额大,洗钱的成本较低,在我国已破获的案件中,通过房地产洗钱已经成为主要的手段之一。对贵金属和珠宝的交易由于具有价值高、体积小、方便携带和隐藏的特点,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手段。

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建议篇2

关键词: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体系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既是金融机构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效防范客户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贯彻“风险为本”的原则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入和反洗钱监管部门执法监督的持续强化,如何适应反洗钱形势发展需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客户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构建客户洗钱风险预警平台,已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结合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定性或定量指标,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有轻重、有主次地履行反洗钱合规职责,以有效监控和防范潜在的洗钱风险行为。

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经营业务或服务商品多种多样,往来的交易客户形形,交易的方式和渠道日新月异,对应的洗钱风险也高低不一。反洗钱的日常工作如果不加分别、不辨主次、一视同仁地一概平均用力,不仅会增加合规成本支出,也难以收到较好的监控效果。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管理有助于金融机构将更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大的业务领域。

二、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08年,人民银行下文要求各法人金融机构制订具体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计划,并督促各分支机构最迟于2011年底完成自身所有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但从调查情况看,虽然商业银行总行制定了客户风险评级管理的操作办法,但由于受风险管理意识、组织管理体系、监测分析手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各金融机构尚未能有效的对自身客户实施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机制建设不利于客户风险评级分类。从目前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看,金融机构将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分散于其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科技部、营业部等不同部门,且大量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一般由前台柜员执行,由于前台柜员日常处理业务量大,其“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目前还只是停留在对客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上,达不到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关注或监测的要求。而后台金融机构各部门缺乏必要的客户风险评级的合作机制,也没有成立专门的客户风险评级组织机构,导致了客户风险评级工作的停滞。

(二)反洗钱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客户风险评级分类的实施。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发应用反洗钱信息系统,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甄别主要依靠一线人员对客户的了解程度。同时,多数银行对非居民个人的账户都未将其与居民加以明确区分,对国内居民客户,大多数银行开户时一般按实名制要求索要其身份证件,既未要求填写包括职业在内的详细资料,又没有内部信息库和预警系统来提示该新客户是否属于高知名度人物或其直系亲属。对企业客户而言,在开户时一般都会查验营业执照正本,但大都不会去进一步调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将其录入账户信息中。许多银行也没建立预防洗钱的专用信息库和黑名单资料库。信息手段的滞后,为基层反洗钱人员了解客户、识别客户带来了困难。

(三)科学系统的洗钱风险评级方法尚未建立制约了客户风险评级工作的开展。目前央行对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的组织、程序、风险分类、监控措施等缺乏统一的指导和标准,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逐渐认识到风险评价的重要性,开始探索研究建立内部评级方法,但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客户的评价,往往停留在直觉判断和定性分析上面,缺乏科学系统的评判标准和度量值,评级的方式方法上严密性差、人为操作因素大,不利于评级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管理的路径思考

(一)风险评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敏感性、持续性、差别性、保密性”原则,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

全面性原则即风险评级管理应涵盖金融机构所有的客户或账户,其目的是筛选出最危险的交易客户和产品。审慎性原则即风险评级管理应建立在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你的客户”基础之上,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敏感性原则即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应设立敏感性指标,便于反洗钱岗位人员对客户进行评级管理和操作。持续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保密性原则即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评定应严格保密,防止评级信息外泄。差别性原则即金融机构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客户采取不同的关注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案件引发的各类风险。

(二)风险评级管理指标体系设计

1.风险等级评级定性指标的设计,笔者认为应主要针对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兼顾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身份等因素划分客户,应主要包括:

2.风险等级评级定量指标:笔者认为定量指标的设计应以资金流量、流向监测及客户更新身份基本信息为重点,设置濒次定量指标,并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客户的风险等级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调整。具体见下表:

(四)风险评级管理的程序设计

1.识别与评估洗钱风险。这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合规职责的第一步,其目的首先是筛选出最危险的交易客户和产品,同时也兼顾低风险的情况,以便于有区别性地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为此,金融机构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业务结构、客户种类、经营方式和外部环境因素,据以进行风险归类和评级。并根据客户的资产数量与交易规模、客户受反洗钱规制或监控的程度、客户的交易往来历史、客户使用的交易媒介和所处交易环境的透明程度等进行风险等级调整。

2.设计与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在有效完成上一步工作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处理和缓解所面临的洗钱风险。为此,需要合理设计和规划自己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风险控制的意愿和措施等内容。其中,风险控制的意愿与金融机构的宏观经营目标相关联,可以仅仅是达到政府反洗钱规制的一般要求,即不因为违反反洗钱规定而招致处罚,也可以是出于自觉维护市场声誉的考虑,自愿主动地全面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就风险控制的措施来讲,针对洗钱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提高持续性客户关系控制的层次。例如,要求高风险客户提供更多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历史资料;要求第三方提供身份认证,并对其实行跟踪易监控等等。对于洗钱风险较低的情形,则可以通过简化程序来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3.评价与改进控制措施。由于外部环境和业务结构的渐进变化,更由于犯罪分子洗钱手法和伎俩的日益高明,金融业的反洗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机构有必要对自己的洗钱风险控制进行定期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相应作出整改。

四、改进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政策指导,规范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工作。一方面金融机构应正确认识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风险评级理念,高度重视客户洗钱风险评级工作,整合人力资源,完善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组织架构,满足反洗钱业务工作需求。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制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以有效解决目前客户风险分类标准不一、评级方式方法粗放等问题,引导、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评级行为。

(二)加强反洗钱信息平台建设,为客户风险评级工作提供保障。一是人民银行应规划建设全国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整合全国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定期可疑交易客户名单及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的交易及客户,以方便金融机构更全面了解查询客户历史交易情况,为金融机构客户风险评级工作提供参考。二是金融机构应在其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基础上,借鉴其现有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合理设置度量指标,开发应用反洗钱客户评级系统,为客户风险评级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保障。

(三)完善洗钱风险评级办法,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一是金融机构应增强洗钱风险管理精确性意识,重视客户尽职调查和数据积累工作,夯实洗钱风险评级的数据基础。二是要建立适合客户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在建立洗钱风险评级模型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客户交易背景及特点,开发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三是完善监控程序,结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FATF《40条建议》等,加强对客户及账户的监控工作。对账户正常存取范围内的异常交易(如突然与账户日常交易行为模式不符的一系列大笔交易)、账户的异常交易量、账户的异常条件、短期内重大的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交易、重大现金和支票交易等,可执行常规的标准监控程序。对长期闲置不用而突然活跃的账户、重点检查账户、政治公众人物的账户等,需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要借助黑名单制度,加强对重点客户的监控,防范洗钱的地理风险。

参考文献:

[1]孙玉刚,《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武汉金融》,2010年10期。

[2]刘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华南金融电脑》,2010第6期。

[3]王兵,刘晓旭,《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建议》,《金融电子化》2009年第6期。

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建议篇3

笔者认为,新加坡之所以被认定为新的全球私人银行中心,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可在7小时飞行半径里覆盖众多亚洲国家,尤其对离岸信托有时效性要求的亚太客户,在欧洲下单后有24小时时滞,而新加坡不存在)、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完备的私银业生态系统外,最主要的就是健全的法律框架和高标准的金融监管,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一、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经验

作为一个发达、开放和稳定的东南亚经济体,新加坡已成为国际洗钱行为的理想目的地。尽管新加坡政府对犯罪活动采取强硬立场,但东南亚地区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历史性的,其他东南亚国家存在严重的与腐败有关的资本外逃现象以及清洗犯罪收益的活动,再加上新加坡作为新晋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其面临的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愈发严峻。对此,新加坡当局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对私人银行业进行严密监管。

(一)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战略委员会和内政部负责反洗钱立法及宏观政策制定;金融管理局(MAS)负责银行业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金融调查组、贪污调查局和中央禁毒署等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总检查署负责立法的起草和修改,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处理刑事司法互助事项和引渡的请求。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主要法律是《贪污、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Corruption,DrugTraffickingandOtherSeriousCrimes,CDSA,1999年9月起实施),规定了424种严重犯罪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涵盖了FATF制定的21个犯罪类别,明确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定义务。而且不论上游犯罪发生在何地,只要犯罪收益在新加坡境内或经过新加坡,CDSA都将适用。为了应对不断演变的洗钱/恐怖融资威胁,并满足国际标准新要求,法律框架和执法标准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修订,如2013年7月,新加坡当局根据FATF新40项建议将税收洗钱定义为严重犯罪。

金融管理局依据CDSA,对金融机构规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义务,并就如何履行这些义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金管局要求新加坡所有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当客户、商业关系或交易呈现更高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时,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是必须的,这一点对私人银行业客户尤为关键。根据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任何银行不得开立或者保持匿名或假名账户,并应对任何与客户有关的受益人进行调查。当银行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时,应终止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的可疑性决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严密的监管

金管局作为银行业管理当局,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根据每家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客户/产品/服务类型,经营的地理区域,以及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质量,对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

金管局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考察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确保机构手册中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控制得到充分执行。对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机构,金管局进行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更高。由于金管局的目的是为了要防范于未然,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发生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金融机构还是会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控制措施薄弱而受到处罚。

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金管局会加以警告。根据机构的不同情况,金管局会要求金融机构指定外部咨询师,对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进行彻底的评估;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合规的资源投入。在一些案例中,尽管金融机构制定了完善的反洗钱架构和流程,却由于无效的管理层监督而导致制度没有得到充分执行,金管局因此要求金融机构更换高管。

商业事务局金融调查组下设的金融情报中心―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为侦查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犯罪提供金融情报。金融机构必须在交易被标识为可疑后的15日内及时将其上报。当金融机构因为任何理由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或者因为客户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信息导致申请中的业务关系或交易的延迟、现有业务关系的终止的,银行应考虑这种情况的可疑性是否有必要制作可疑交易报告。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将调查可疑交易主体以及与交易主体有关的其他个人或公司的各种情况,确定构成洗钱罪的可能性。

(三)积极开展跨境合作

新加坡当局积极与FATF、税务透明与信息交换国际论坛,以及巴塞尔委员会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专家组合作,协作建立一个适当、有效的国际标准。可疑交易办公室与国外各执法和情报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签订谅解备忘录。新加坡还修订CDSA,允许可疑交易办公室在保密和互惠的基础上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金融管理局也与国外对应机构交流共享核查报告、参与联合监管,提高在境外运营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控制和标准。

目前,打击跨境逃税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加坡在2009年开始采纳税务信息交换国际标准,提升信息交换的效率。新加坡于2013年11月通过的所得税(修正)法案就税务信息交换做出制度上的变动,包括允许国内税务局(IRAS)在税务信息交换的情况下,无需获得法院颁令,就能自行向金融机构要求特定的银行及信托信息,以及在无需与个别合作伙伴更新双边税务协议的情况下,扩大税务信息交换援助以符合国际标准。今年5月,根据美国2010年出台的《美国海外账户合规法案》(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FATCA,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简称《合规法案》),新加坡政府与美国财政部就税务信息共享达成实质性协议,正式协议预计在年底前签订。

根据《合规法案》,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向美国税务局申报这些海外资产信息;外国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投资基金和保险商,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符合条件的海外账户信息,没有遵从上述要求的金融机构在美国的投资收益将被征收30%的预扣所得税,甚至可能完全遭到美国资本市场的排斥。这对于那些将偷税漏税作为一项盈利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啻是重大打击。而在新加坡的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卡者和其他美国税务申报人为数众多,因此协议的签订对新加坡造成重大影响。

(四)加强对可疑资金流流入的警惕

新加坡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来源于国外上游犯罪导致的洗钱活动,如2007年至2011年间,外源性上游犯罪引发34%洗钱犯罪,涉案金额高达2.65亿美元。近年来,随着外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举措的进一步实施,新加坡面临的非法资金流入的风险进一步加深。比如,瑞士此前与英国和德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新加坡金管局了一系列指引防范潜在非法资金的流入。这些指引提示各金融机构在维护新加坡金融诚信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应采取措施防止成为非法资金的避风港或清洗通道,无论这些可疑资金是源于避税还是贪污。

(五)加强与业界的合作

为了帮助金融机构找出差距,进一步增强控制和风险管理,新加坡金管局了私人银行控制指南(2014年7月最新修订)。在指引第三章“反洗钱/反扩散融资”中,从接受客户、持续监控、使用金融中介、可疑交易报告四大维度,详细阐述了有关反洗钱/反扩散融资的政策、内部控制流程、业内最佳实践和重点关注点,尤其是针对高风险客户(包括政治公众人物)的控制措施。

在新加坡金管局的支持下,由来自私人银行业的资深代表组成的私人银行顾问组于2010年1月成立,以加强新加坡私人银行业的竞争力,提高市场执行标准,把新加坡打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声誉良好的国际财富管理中心。PBAG的新加坡私人银行行为准侧是国际上第一套由私人银行为私人银行业务撰写的职业标准。其别针对尽职调查,公平、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及合规实践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一准则中还包含了私人银行业小组关于执行FATF新建议,将税收洗钱定义为严重犯罪的业内最佳实践,以协助金融机构审查自身有关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指引的内部控制措施,查漏补缺,防止金融机构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严重税务犯罪的避风港或清洗非法资金的渠道。这一补遗规定了所涉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接受客户和持续监管方面的要求,责成金融机构确保员工遵守相应的政策、指引和流程,并对其(包括管理层)进行充分的培训。

此外,新加坡银行业公会(ABS)下设的管理与合规常委会通过组织研讨会、开展培训、业界指引等形式提升业界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认知,提高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合规水平。

但是,严格的制度和严密的监管在维护了新加坡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担心和质疑,包括银行的合规成本水涨船高,私人银行业务的利润率降低,特别是税务信息交换与保密原则的冲突可能会削弱新加坡私人银行业的竞争力,甚至动摇经营的根基。

银行对客户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是长期形成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保密更是私人银行业务中建立、维护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传统”。但是,信息披露也是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义务的角度上看,的确无法衡量孰轻孰重。但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就可以衡量权利位阶。与保密义务对应的是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义务对应的是特殊目标机构(在这里是国内外税务机构、执法机构等)的知情权。由于税务信息交换有助于打击跨境逃税,维护金融秩序,这种公共利益逻辑上的优先性使得特殊目标机构的知情权处于权利优先的地位,使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限制具有了合理性,因此一些国家的银行法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例外规定。

综上所述,为客户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不代表银行不去详细了解和调查客户,对私银业务的高净值客户应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同样保密原则不能被用来掩盖金融犯罪和非法资金流动。保密是为了保护客户合法的金融隐私诉求,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时,保密原则就不应成为执法和跨境合作的阻力。作为前车之鉴的瑞士,在固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为本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因涉嫌过度保护客户信息,甚至染指洗钱、吸收腐败人员存款、协助客户逃税等行为,而饱受各国监管部门的诟病,遭到国际社会谴责。例如在美国,瑞士银行成为近年来受到、惩罚措施最多的境外银行。这给其瑞士银行的声誉造成巨大冲击,付出的代价比过度保密带来的收益要高昂地多。

透明与高效可以并行,高标准的金融诚信和作为财富管理中心的吸引力也不相冲突。事实上,新加坡的《银行保密法》在加强账户保密制度方面,做出了比瑞士更为严厉的规定:比如对违反相关保密制度的执业人员罚款高达7.6万美元以上,或者最多三年监禁,甚至两项处罚合并执行。新加坡税务局也表示会谨慎地处理具体、明确且合法的税务信息交换要求。加之新加坡自2009年就开始采纳了税务信息国际标准,税务局从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使该局有能力去自行判断各项税务信息请求是否符合标准。而且纳税人仍可就某项税务信息交换要求向税务局做出申述,税务局的决定也仍受到司法审查。

此外,共享税务信息、打击跨境税务犯罪已成为国际共识,不仅是新加坡,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相关措施,携手共同实现目标,大家也都面对相似的合规成本上涨问题,大家的起点会重归一致。比如,根据美国财政部网站6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与美国已签订协议,或同意与美国合作共享税务信息的国家与地区已经达到86个,其中还包括瑞士、芬兰、比利时、丹麦传统避税天堂。今年5月经合组织的34个成员国和中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共同签署了《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与税收事项宣言》(AEOI),缔约国之间可获得对方金融机构所有与税务事项相关的金融信息,并每年自动与其他缔约国交换信息。而倘若新加坡不采取相应举措,可能会有更多不受欢迎的国际热钱或避税资金涌入,加剧洗钱风险。

二、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随着为富裕阶层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服务的私人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其被用来进行洗钱的风险也不断加大。下面借鉴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经验,针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私人银行法律和制度

现阶段各银行主要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在合规方面依据的是反洗钱“一法四规”,但这些法规均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规定,而且各监管机构也没有对私人银行这一高风险业务过反洗钱工作指引。由于私人银行业务保密性强的特点,银行自身合规部门的人员都难以获悉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反洗钱监督管理措施比一般客户更加弱化。

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尽早制定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时,监管部门引导各金融机构制定私人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流程,为私人银行业务免受洗钱分子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大对私人银行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私人银行业务本身的特性使其易成为洗钱重灾区,属于高风险业务。特别是在中国,许多外资银行将“为富人理财”定为主要业务方向。一是要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合理分配反洗钱监管资源,将监管重点投向私人银行等高风险业务;二是适时对私人银行业务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检查,以督促各银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合规业务;三是加大对涉嫌洗钱的处罚力度,以警示银行重视私人银行反洗钱工作,震慑利用私人银行业务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

(三)强化反洗钱意识,加强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建议篇4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64-04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及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由非金融公司发行,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虚拟信用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是以数字为交易媒介职能的近似货币。正常情况下,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形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使用范围有限,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消费或兑换,只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中的预存。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以及在交易市场内以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短期目标的投资交易,是我国目前虚拟货币领域最前端产业,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以“比特币中国”为代表的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与“比特币中国”类似的还有“火币网”、“796期货”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除此以外,我国还有许多以经营“山寨币”为重心的交易平台,如“比特时代”、“比特儿”等,可支持“狗币”、“域名币”、“点点币”等几十种非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有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为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速度逐年递增,直接和间接促进了虚拟货币的增长和扩展,带动了软件开发和挖矿产业的发展。同时,该产业链还吸收了一批计算机技术和跨行业性人才的创业和就业,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领域。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国相关部门对待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一是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间接认可了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二是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活动,防止虚拟货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采取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比特币的互联网站的管理;四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辖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五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要求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

虽然我国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但与FATF组织建议还存在差距:一是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虚拟货币品种单一。《通知》中将涉及比特币登记、交易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对其他具有类似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性等特征的虚拟货币产品和服务仅要求“密切关注动向及态势”,“研判洗钱风险”。二是《通知》中仅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履职要求,对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未做规定。三是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不足。FATF《指引》多次提到国家和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虚拟货币所蕴含的洗钱风险

(一)虚拟交易中反洗钱监管出现立法空白。从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来看,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处于探索阶段,尚未针对此类机构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标准。《反洗钱法》尚未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的监管范畴,也未对其交易平台的反洗钱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难以落实。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无国界、跨境等特性,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获知。虽然目前《通知》中要求虚拟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用户注册使用时应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实名制的工作原理只是要求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借用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资料也可以完成账号注册。因为现有的实名认证只能辨明身份证号的真伪,却无法辨别其是否是持证者本人,造成注册身份难以核实。

(三)虚拟货币交易中可疑交易识别困难。目前《通知》中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予以报告,但具体的报告标准、报告期限、报告方式等详细内容在《反洗钱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形同虚设。另外虚拟货币不存在于某个中心,是分布式的,通过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没有中心服务器,没有物理实体,难以监控。其交易是依靠软件自动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很轻易实现自动化,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增加了调查的难度。

三、参照FATF相关的监管建议

2015年6月,FATF组织了《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明确了在风险为本前提下,各国和地区应当结合FATF组织建议对虚拟货币实施反洗钱监管,防范或降低由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在国家和监管部门层面的应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在境内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风险为本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分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针对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其风险相当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合作机制。各国可以建立相关合作协调机制,确保反洗钱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监督部门、金融情报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能够有效的分工合作,其他职能部门能够以此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手段。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的数字化转移,不受领土区域的限制,而且接受虚拟货币服务的人也不一定真实存在。因此,各国应采取许可或登记注册的方式,确保义务主体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下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各项新产品和新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同时,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或开发新技术之前,确保已被授权或者是在其权责范围内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降低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

建立国家关于电汇的要求。各国必须确保虚拟货币交易所在通过电汇的方式为客户转账时,必须附加电汇发起人和实际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各国可以设定跨国电汇金额的阀值,最高不得超过1000美元/欧元,同时,保证金融机构在对虚拟货币资金监测时,及时对缺少发起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的交易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对虚拟货币实体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各国应当对在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间充当接口功能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给予充足的外部监督和管理。

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各国应当针对FATF建议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违反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其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大多数是匿名交易,为执法追查虚拟货币非法所得带来很大难度。各国可以通过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客户真实身份核查、交易记录的保存等手段,为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提供有效途径。

配合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各国应当提供高效、有效的国际协作,帮助其他国家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上游犯罪活动,如提供司法互助、辅助身份识别、资金冻结、可疑人员追捕、没收可能以虚拟货币形式存在的赃款或作案工具。建立为虚拟货币洗钱及恐怖融资定罪的法律框架,确保国家间的司法互助得以实现。

(二)在实体层面的应用。根据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根据FATF组织2013年6月的《新型支付工具和服务指引》中介绍的最佳实践建议,反洗钱义务主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手段包括:从第三方数据库或从其他信息源获取可靠的信息,证实客户之前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如身份号码,对客户的交易IP地址实施追踪,以及在保证数据获取方式符合国家隐私法规定的前提下,从互联网站搜索能够证实客户交易和客户活动相符的相关信息。

遵守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依照FATF第20条建议,义务主体应当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维护交易记录,包括:识别交易主体的信息、公共密钥、地址或者涉及的账号、交易性质和日期和资金转移金额。虚拟货币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监测,关注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包括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内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交割机制的发展和新产品、现有产品中新技术或研发中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上述实体应根据评估结果,在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前,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四、我国加强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快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立法,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支付纳入现有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监管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建议人总行出台我国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要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制定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辖内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业务的实体机构实施与其风险相对称的监管措施,确保隐形金融市场和有形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强化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一是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在设置准入门槛时全面考虑其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建议主管部门在交易平台准入阶段,根据机构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二是对申请购买、兑换、交易虚拟货币的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三是对网络服务器上发生的每一起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交易平台都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存,保存对象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四是推广和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提高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减少虚假交易。

(三)建立协调顺畅的合作机制。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研究,及时评估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现实与潜在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二是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由于虚拟货币涉及的领域较广,需要各相关部委共同密切关注和研究,形成通力合作、协调沟通的工作机制。三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人民币互换的主要经济体,就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跨国虚拟货币监测监管达成一致,为投资者提供健康发展环境。

(四)加大科技投入,落实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是明确限制虚拟货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对安全度不高的交易应该采取限制网上交易金额和次数的方法,限制此类交易的网络资金转移数量。二是同步研发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对虚拟货币账户的流通速度、诚信水平等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通过跟踪网上活动留下的IP地址、聊天记录、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等,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者源头和去向出现异常情况的交易进行可疑交易报送。四是定期进行账单分析,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节点资金数量与流向进行分析,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黑名单比对等方式进行比对分析,从而找到可疑交易线索。

(五)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跨国合作。虚拟货币交易及支付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其所可能导致的跨国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也非单独一国可以解决,所以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能完全孤立于我国境内,而是应与国外官方监管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吸收经济发达国家已取得的先进监管经验,并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程序的衔接,从而更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

参考文献

[1]FATF组织.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M],2015。

[2]潘炜迪.浅谈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及未来[J].企业导报,2015,(7):24-25。

[3]张远.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监管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0,(5):38-39。

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建议篇5

关于反洗钱工作报告【一】

根据穗商银发字[XX]27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今后我支行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关于反洗钱工作报告【二】

根据*商银发字[20xx]27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今后我支行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关于反洗钱工作报告【三】

在20xx年一季度中,我社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人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重心,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一法四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与培训相结合的同时,继续提升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识别水平。现将xx年一季度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在社主任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结合我行实际,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由主任许正为组长,赵龙龙、代定军为成员,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系统安排,做到了行动有安排,安排有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注重培训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我社仍将反洗钱“一法四令等法律法规作为反洗钱业务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集中培训等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意义和宗旨。

三、搭建有风险等级划分平台,建立人工分析识别机制。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重要内容,它对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行CBUS系统的上线,反洗钱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不仅增加了风险等级划分模块,而且建立可疑交易主动分析识别报送机制,加强人工判别,对人工判定为可疑交易但系统未能识别的,使用反洗钱系统进行新增上报,这不仅提高了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的准确率,更为做好反洗钱系统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社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反洗钱工作报告【四】

今年,我行的反洗钱工作,根据省分行、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在抓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尽职调查报告、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今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1、及时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今年2月,调整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法律事务部经理为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今年12月,机构整合,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分行重新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确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共有9个支行因人事变动,相应调整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反洗钱工作。今年,分行按季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通报季度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支行结合本行实际,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落实市分行反洗钱专题会议精神。

(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1、及时落实上级行精神。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收到总行、省行及人行、监管部门反洗钱相关文件、规定后,我们都及时把反洗钱工作精神传达到各部门、支行、网点员工,并结合我行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上级行、当地人行反洗钱工作布置。2、建章立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人行反洗钱检查要求及我行实际,今年5月份,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梳理、细化,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三项制度,对分行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设立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要求各级营业机构要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审查和登记制度;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反洗钱司法配合和移送以及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各支行也根据省分行《实施办法》及分行《实施细则》,结合支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办法、考核制度、检查机制等。

(三)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

1、做好反洗钱可疑交易的报送。今年度,我行上报人民币可疑交易笔数65312笔,859.94亿元,其中:对公报送5671笔,251.31亿元;对私报送59641笔,608.63亿元。外币可疑交易笔数890笔,23634.91万美元,其中:对公报送808笔,23266.44万美元;对私82笔,368.47万美元。

今年10月份,东城支行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现2户POS个体经营户,资金往来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及时上报人行。今年12月份,分行营业部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现漳州市芗城区三英贸易有限公司交易往来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及时上报人行。

2、确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我行各级机构认真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严格执行福银20xx253号《关于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管理,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通知》,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对个人客户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或有效的足以证明个人身份的其他法定证件,必要时,要求出具多个证件进行对比;对单位客户,则要求其出具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有关批件、税务登记证等,以提供完整的客户信息,对身份不明确、证件不合规、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同时,做好大额现金存取台帐的登记,按月上报前十名存取交易明细,对大额现金交易对象重点监控和分析。

3、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我行根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要求,认真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未出现填报内容失真和错报现象。

4、认真落实总行反洗钱数据监测系统运行工作总行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正式上线后,因数据处理比以前多,有些网点处理不及时,造成确认率较低,分行牵头部门及时通报各单位的确认进度,督促各单位及时登录,对系统中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补录,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补录、分析、确认、报送,提高确认率。同时做好网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员变更、数据录入、确认等问题向上级行反映并反馈网点。

5、配合人行、省行开展反洗钱相关业务核查。今年3月,根据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反洗钱调查通知》(福银调(20xx)第45号)要求,东山支行积极组织人员对调查所涉及8个账户自开户以来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及时上报当地人行。今年9月,省人行对现金存取较大客户进一步了解其身份及大额现金交易的背景、目的等信息,以判断其交易是否与身份相符,是否存在洗钱的可能,我行涉及角美、华安、东城、平和、芗城支行及步文分理处1户对公客户、10户个人客户的核查,我们布置支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省分行。

(四)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方面

1、开展反洗钱宣传。今年5月31日上午,分别在闹市区和漳州师院举办两场反洗钱宣传活动分行财务会计部、营业部和东城支行均派员参加。本次宣传活动,以打击洗钱犯罪,维护经济稳定,增强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为宣传目的,体现了反洗钱宣传“进闹市和“进高校特色。宣传采取张贴宣传海报、分发宣传手册、现场员工讲解等方式进行。由于准备充分,吸引了过往群众和学生驻足咨询。本次活动共接受咨询200多人次,分发反洗钱知识宣传材料1600多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8月份,与人民银行联合在我行住宅小区银菀花园设置“反洗钱工作站宣传栏,进一步推进了我行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10月份,根据省分行《关于统一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行下发文件,要求在宣传周活动期间,支行每个营业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活动标语一条、开展上街咨询活动一次、营业大厅滚动播放反洗钱视频录像。(省分行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同时,分行还印制反洗钱宣传折页2.6万份,发至各支行营业网点及直属网点,要求网点上架摆放。印制明年反洗钱贺卡,发至各行,由各行邮寄给客户,进一步普及反洗钱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诚信守法意识,营造预防和监控洗钱、打击洗钱犯罪的社会氛围

各支行也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东城支行在办公楼门口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分发反洗钱知识折页500多份;东山支行于6月、16月组织开展了两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龙海支行下载反洗钱知识26问,装载至各网点电视平台,通过屏幕不间断滚动播放,营造宣传氛围和扩大宣传范围;云霄支行安排反洗钱业务骨干在建行储蓄专柜门口开展反洗钱上街设点宣传。

2、加强反洗钱业务学习培训。今年9月3日,分行组织全辖相关人员参加省分行反洗钱工作视频会议。

9月20日,举办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一是对《反洗钱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支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二是对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上线后存在问题进行规范指导。全市共有64位反洗钱岗位人员及网点业务操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各支行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支行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学习培训。如组织人员参加当地人行视频培训,利用班前讲评时间学习反洗钱业务知识,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考核。东山支行还邀请东山县人行营业室主任,就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如何尽职履行反洗钱职责和有效防范反洗钱法律风险等方面,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同时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测试,以巩固培训学习效果。

3、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开展反洗钱检查。

(1)根据省分行要求,5月份,布置全辖开展反洗钱自查。同时,针对省行反洗钱检查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2)10月13日至10月17日,由分行纪检监察部牵头,组织对全辖16个综合型支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内控及制度建设方面、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账户管理方面、人民币现金管理方面、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方面45个问题,对相关责任人45人次进行经济处罚2350元。各支行也根据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组织反洗钱检查、互查。

(3)积极配合人行反洗钱检查。今年16月19日至21日,人行漳州分行对我行云霄支行开展反洗钱检查,我们及时布置支行做好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并与人行沟通检查情况。根据人行提出的监管意见,进一步督促支行落实整改。

二、明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1、加强反洗钱的学习教育。一是要求以网点为单位,建立反洗钱学习制度。各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从OA、邮箱下载并收集上级行下发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务通知,建立反洗钱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夹,利用晨会时间以及每周四学习时间组织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二是开展反洗钱知识学习活动。分行将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打包下发各单位组织学习,同时拟为检验学习效果,3月份,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反洗钱知识学习测试活动。

三是开展反洗钱警示教育,拟2月上旬,传达省人行吴成居副行长在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组织全辖反洗钱人员观看人行反洗钱警示教育片。

2、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拟4月份,举办一期反洗钱专(兼)职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人行相关人员进行授课或座谈。7月份,举办一期由企业单位经理、财务人员参加培训班,学习相关反洗钱规定。

3、加大反洗钱宣传。宣传工作做的越好,就越能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拟于6月份、10月份,举办两次大型的反洗钱宣传活动,继续沿着反洗钱宣传进闹市、进高校、进社区的特点进行。活动期间,要求每个营业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活动标语、开展上街咨询活动、营业大厅滚动播放反洗钱视频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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