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调查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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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调查报告篇1

初见邓老,俨然一副中年农民的样子

1948年,根据全国解放形势的发展,中央决定从华北解放区抽调大批干部,组成晋察冀南下干部支队,由刘杰带队开赴中原解放区,建立和巩固地方新政权。6月,父亲来到河北平山县集中,参加了南下支队。在西柏坡聆听了的壮行报告后,支队沿太行山南下,渡过黄河,于7月中旬到达中原局所在地豫西宝丰县赵官营。在这里,父亲见到了邓小平、、等领导同志。

在欢迎南下工作队的大会上,时任中原局第三书记的邓子恢作了关于党的新区政策和群众工作的报告。父亲记得当时邓老上身穿一件圆领白汗衫,下身穿大腰裤,手拿芭蕉扇走上讲台,俨然一副中年农民的样子。邓老讲话通俗风趣,很吸引人,报告多次被掌声打断。这是父亲第一次见到邓老,留下了深刻印象。

经过短期学习、训练之后,南下的干部奔赴各地开展工作。父亲年轻有文化,思想觉悟提高很快,被分配到中原局机关,进入机要室工作。以后中原局与东南局合并为华中局。1949年6月,父亲跟随华中局机关由河南开封移驻湖北武汉。1950年2月,华中局改为中南局。到这时。父亲离开家乡走上革命道路已经同亲人失去联系八年了。

1950年8月,父亲踏上了回河北昌黎的寻亲路程。我的爷爷早年被地主打死,奶奶则颠沛流离。当看到儿子活着回来时,奶奶惊喜交加,与他拥抱在一起,流着眼泪说:“孩子,回来就别走了,把枪交上去,咱们在家种地。”父亲告诉奶奶:“如今共产党领导穷人翻身解放了,我认准了这条路。国家开始建设,有很多事情要做,我会把妈接到身边,过上好日子。”

在中南局给邓老当秘书

探亲回来不久,机要科科长赵灼卿找我父亲谈话,通知调他到中南局书记邓子恢身边担任秘书。事后才得知,是父亲政治坚定、工作踏实,得到了中南局秘书长杜润生的信任和选用。此前,父亲曾与邓老有过接触。那时,机要文件和来往电报的保密性极强,是不允许任何人带走的,因此,专门辟有一间屋子供领导阅读文件之用。当时,、李先念、谭政、李雪峰等都曾来查阅文件和电报,邓老也在其中,偶尔与父亲聊过几句。那天,机要科科长引父亲去见邓老,当时邓老正在埋头写报告,看到父亲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不是机要室小鲁吗?我们打过交道。”他又问:“你还做过什么?”父亲说以前在冀中根据地教过书,邓老幽默地说:“你还是师爷呀。”引得在场的同志大笑,父亲紧张的心情也放松下来。

解放初期,中南局辖六省二市,无论在军事还是在经济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败退时的严重破坏,中南地区百废待兴。邓老主持中南局全面工作,非常繁忙。邓老对父亲的工作要求极端认真。刚到邓老身边不久的一天,邓老接到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的电话,说要调阅中南局各省领导的人事调动材料,时间要求很紧。父亲把材料整理好交给邓老。邓老阅后对父亲说,这些材料涉及党的重要机密,你亲自坐专机跑一趟,并交代注意事项。父亲到了北京下飞机后就直奔中南海,将机密材料交给杨尚昆同志,圆满地完成了任务,邓老非常满意。

邓老办事情,凡涉及重要的政策执行,总是事必躬亲。1952年,全国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这是一场在党内教育干部,反对资产阶级侵蚀的斗争。在这场运动中,邓老为了掌握群众反映的第一手资料,提议武汉市邮局特别设置了一七。信箱。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就此专门消息,需要直接向中南局检举问题的,可以投书一七。信箱。那一段时间,常常收到不少揭发材料。按照惯例,信件先转到父亲这里,一般的交给有关部门办理,特别重大的才交给邓老。但这次邓老特别交代父亲,每件必须转给他,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这样一来,工作就更加忙碌了。有时吃饭时间到了,看邓老还在批阅材料,父亲只好叫公务员把饭菜端到办公桌前。那一段时间,邓老的办公室经常彻夜通明,父亲劝他早些休息。邓老却说:“看到群众的来信反映,有助于我们把握好党的政策运用,挽救干部,纠正运动中的偏误,宝贵啊!”一七0信箱对于邓老指导中南地区“三反”、“五反”运动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中央的赞赏。

随邓老进京

1952年秋,根据提议,中央决定邓子恢等五大中央局书记调北京担任中央领导职务,时有“五马进京”之说。1953年1月,邓老赴京担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主持全国的农业工作,父亲也跟随到京。建部初期,邓老知人善任,调集各方精英,组成了一支务实能干的队伍。当时邓老在中南海办公和居住,工作之余,便会哼上几句京剧。为了缓解疲劳,父亲也陪邓老出去散步。他们的住地颐园与丰泽园很近,有时也与散步的不期而遇。从1929年就相识的两位老战友在一起无拘无束,相谈甚欢,触及最多的话题还是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针。

为了主持制定全国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检查和指导基层办社工作,邓老亲自带队,深入到鄂、苏、沪、浙、闽、赣等省市农村进行实地调查。他轻车简从,下田头,访农户。召开各级干部座谈会。邓老对我父亲特别交代三条:一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实情记录好,不要遗漏:二是听到农户对强迫入社的批评抱怨时,不许阻拦;三是你跟我下农村来,不能当抄写文书,你也要写乡村调查,给我看。

那段时间,邓老非常辛苦,有时很晚才回到招待所休息。对各地办社过程中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农户自留地、入社群众生产资料的折价、山区和水乡的办社条件差异以及规模等,他要求大家认真整理和分析。邓老强调说,我们组织农民办社,不可贪多求快,不顾条件“大拨轰”,要伤及生产,回京后要认真总结,提出部里的建议。我要报送中央,见。

父亲清楚地记得:一天夜都很深了,邓老办完公务,父亲安排他休息。这时,邓老突然提出要看看父亲的调查小结。父亲不好意思地把没写完的几页递过去,邓老戴上老花镜,边看边拿笔指点。邓老对站在一旁的父亲说,调查报告需要“站得住脚、行得了路”的立论分析。我的想法是要锻炼你独力用脑,提高实际工作水平。邓老深情地说:“作农村调查报告,是我们的老师。”

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邓老当选为国务院副总理,主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

1955年6月,在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速度上,邓老的“稳”与的“快”产生了分歧,邓老被指责成“小脚

女人”。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召开,又进一步对邓老定性为“右倾机会主义”,批判之势波及全国,邓老和农工部的工作陷入困境。后来,邓老的肝病复发。那段时间,父亲在邓老身边照料,感受到邓老的内心苦闷。父亲曾提示邓老要往中央的主导意见上靠。邓老说。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道路我坚决拥护,问题是怎样走。农业合作化的速度规模要切合农村小农经济的现实,照顾农民利益才有积极性。否则强迫办社,吓退农民,要饿饭,要吃大亏。

1958年的“”、化运动给一些地方带来严重的困难和问题。邓老对此非常焦虑。他抱着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又站出来努力探索解决的办法。他写信给,主张保留自留地,又带人去河北徐水的农村考察,向中央报告,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行“三定一奖”的办法,把生产任务包下去。粮食生产抓起来。多年后,父亲到河南工作,还听到不少农村干部讲,当年的那点自留地,成了农民度荒生存的“救命地”。

风范长存,足以受用终身

从1950年至1959年,父亲与邓老朝夕相处,结下了深厚的情谊。邓老的谆谆教诲、言传身教,让父亲终生难忘。

1959年,父亲要离开邓老到河南信阳工作。临行的前一天晚上,邓老把父亲叫到办公室,促膝长谈。从中原局、华中局、中南局直至中央农村工作部,一路说起。邓老勉励父亲,不要有思想包袱,下基层后要努力工作,老老实实为人民服务。夜深了,父亲起身告辞,邓老拿出一本笔记本对父亲说:“你跟我这么多年,让你受累了,没有什么送你,这本笔记本给你,做个留念。”当父亲打开笔记本首页,映人眼帘的是邓老那俊朗的手迹:赠给鲁亚夫同志。此时,父亲的眼睛湿润了,这是邓老对父亲多年工作的信任和鼓励。父亲曾这样讲:邓老的一言一行,风范长存,足以受用终身。

父亲的一生平凡而坎坷。20世纪50年代末期,父亲因一起工作问题受到错误处理。在当时极左的政治高压下,任何申辩都是苍白的。此时,邓老也戴着“右倾机会主义”的帽子,在党内受到激烈批判。因此,那时要解决父亲的问题几乎不可能。父亲每次去看望邓老或在交往的信函里,邓老都鼓励父亲不能消沉,要相信党组织,问题终究要澄清的。父亲长期服务农口,农业工作经验丰富,但到信阳后却被安排到工业局当局长,很明显是谨防中央农工部的“右倾流毒”再贻害地方。邓老对此颇有微词。1962年3月下旬,邓老率工作组赴南方农村调查,返京途中路过信阳,邓老打电话约见父亲,询问工作和生活情况。他让父亲随其一道乘车到郑州。找到省委的主要领导,将父亲调入了农业厅。那时,邓老的政治处境很不好,但为了父亲的问题,他很是操心。邓老去世后,陈兰妈妈依然十分关注父亲的冤案问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她倾力找组织催办。1982年6月,父亲的冤案终于得到,了却了陈兰妈妈的心愿。

今生无悔心相随

1972年3月,父亲到北京医院看望重病的邓老。“”期间,邓老遭受迫害,病榻上的邓老瘦骨嶙峋,身体十分虚弱。在陈兰妈妈的帮扶下,邓老硬撑着身体,仰靠在被子上,十分吃力地谈话,说的还是农业问题。谁料想,这次见面竟成为他们的永诀。

在这里需要说的是,1972年1月6日,同志病逝,陈兰妈妈以邓老的名义送了花圈,但并未将此事告诉他,所以陈兰妈妈特别叮嘱父亲,当着邓老的面不要讲陈老总辞世的事,以免他过度悲伤。早在抗战初期,邓老与就在一起,患难与共,感情甚笃。邓老这个称呼,就是在那时由带头喊起的。在新四军的众多领导干部中,邓子恢年龄比较大,又因他知识渊博,有兄长风范,所以大家都跟着尊称邓子恢为邓老。以后连、刘少奇、、、邓小平等人,在各种场合讨论有关问题,或是见到邓子恢时,也都亲切地尊称他为邓老。邓老与,是战友又是棋友。上世纪50年代,、邓小平、、邓老、杨尚昆等中央领导经常利用星期日,相约到八达岭“摆棋局战场”。邓老与两人棋艺相当,但邓老爱悔棋,边下边吵,父亲在旁观战也笑起来。相比之下,与邓小平对弈就平静许多,有一次,两人正杀得难解难分之时,旁边的几位工作人员插嘴指点,这时邓小平一句:“观棋无语!”大家顿时都安静下来。

相亲调查报告篇2

结果与分析

孔子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作为儒家伦理和中华文化的原生性核心概念和首要德性,一直延衍至今。孝的核心和基础内容是“善事父母”,主要包括赡养、顺从和悦亲等内容。赡养,即从物质上奉养和悉心照料;顺从,指尊敬父母和不违背父母意志,使自己成为父母意志的执行者和体现者;悦亲则是指体贴和关心父母,在精神上使父母感到愉悦。在现实生活中,“孝道是一套子女以父母为主要对象之社会态度和社会行为的组……

20世纪的中国风云际会,社会急剧变迁。给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造成极大影响。孝道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同样也会发生诸多变化。因此,本文从实证研究出发,试图以青年代、中年代和老年代的城市居民的孝道态度和行为进行比较,从而说明代际之间的孝道态度和孝道行为的异同、继承与变化。

研究思路和方法

1.研究思路:根据社会认知理论,社会成员在社会认知过程中,一般会存在自我防御性归因,即“自我服务的偏向”。因此,为尽量避免归因偏差导致研究产生偏差,采用了调查对象对自身孝道态度和孝道行为的主观报告及对他人孝道态度和孝道行为的客观情况进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2.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以15岁以上的武汉市城镇居民为总体,采用多阶段定额抽样选取调查对象。样本构成情况见表1。年龄范围:青年代——15-22岁。1979年是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起始之年,此年龄群体深受改革开放的影响。中年代——32-55岁。此年龄群体一般均为在岗职工,基本上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出生,在改革开放前确立了基本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老年代——65岁及以上。此年龄段的人带有较强烈的“边际人”色彩,跨越了两个时代和两种制度。

[表1]调查样本构成情况

男女合计

青年代99人(16.5%)100人(16.7%)199人(33.2%)

中年代100人(16.7%)100人(16.7%)200人(33.4%)

老年代100人(16.7%)100人(16.7%)200人(33.4%)

合计299人(49.9%)300人(50.1%)599人(100.0%)3.资料收集方法:本次调查采取问卷法收集资料。问卷中将赡养分解为“照顾父母”和“金钱资助父母”,顺从分解为“尊敬父母”和“顺从父母”,悦亲分解为“体贴和令父母开心”和“经常问候父母”。本次调查于2001年10月由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组织完成。

结果与分析

1.三代城市居民对孝道态度的自我报告

附图

分析城市居民的孝道态度,从赡养、顺从和悦亲等三个方面来进行。表2的结果表明:就赡养层次看,在“中国人照顾老年父母是他们的责任”上,三代城市居民持赞同态度分别为91.9%、92.5%和92.5%,基本一致。而在“中国人在金钱上资助老年父母是他们的责任”上,赞同态度随年龄递增而呈下降趋势,青年代77.4%,中年代70.4%,老年代71.6%;同时,不赞同态度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青年代4.1%,中年代7.5%,老年代16.5%。这说明年龄与赞同态度呈负相关,即年龄越大,越不赞同。

对顺从层次分析的结果则是,三代城市居民对“中国人尊敬老年父母是他们的责任”均持非常肯定的态度,青年代、中年代、老年代的肯定态度很类似,分别为93.4%、93.5%和97.5%。而在“中国人顺从老年父母是他们的责任”上年龄越大,越倾向于赞同。青年代、中年代、老年代的肯定比率分别为43.1%、57.3%和66.1%。

就悦亲层次看,三代城市居民在“中国人体贴和令老年父母开心是他们的责任”和“中国人经常问候老年父母是他们的责任”上,年龄越大,越倾向于赞同,也越需要精神上的抚慰和孝心表达。青年代分别有87.4%和86.2%,中年代为90.5%和93.5%,老年代就更高,分别有94.5%和97.5%。这说明“悦亲”层次依然在全社会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

2.三代城市居民对“老年人期望他们儿女履行其责任”的主观评价

让受调查者对“老年人期望他们儿女履行其责任”进行主观评价,实际上是一种“换位思考”的方法。那么,“换位思考”之后,三代城市居民对孝道态度的评价如何?

附图

通过对表3的分析,就赡养层面来说,在“老年人期望儿女照顾”和“老年人期望儿女在金钱上资助”的评价上相差明显,在选择“完全是”上,青年代分别为24.5%和5.8%,中年代分别为39.6%和18.8%,老年代分别为53.7%和30.3%。但是否就说明他们之间确实存在很大区别?这种情况,虽然能表明三代之间存在差别,但更能说明被调查者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因为青年代是15-22岁,正处于被父母照顾和金钱资助时期。他们对老年人状况的认识,主要从自己父母及同辈群体的父母中去了解,并由身边事实去推论全社会,其比例理所当然较低。作为32-55岁的中年代,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抚育下一代,他们的父母作为城市居民,一般有国家的各种保障,不大需要自己照顾和金钱资助,在当前大量失业情况下,许多儿女还要从退休的老年父母那里寻求金钱资助,其评价较低也是情理之中。老年代完全作为自身立场的发言者,对需要照顾和金钱资助有切实的感受,评价肯定较高。

从顺从层面看,青、中、老三代城市居民对“老年人期望儿女尊敬他们”的评价一致,持肯定态度的比率分别为90.4%、97.5%和96.0%;而对“老年人期望儿女顺从他们”的评价则区别明显。青年代的评价态度较消极(67.7%),中年代次之(77.6%),老年代最积极(85.7%)。从悦亲层次看,三代城市居民对“老年人期望儿女体贴和令他们开心”的评价较一致,青、中、老三代的肯定比率分别为88.2%、93.4%和94.6%。在“老年人期望儿女经常问候他们”上随着年龄的递增,态度也越趋肯定。尽管三代之间存在差别,但孝道态度的悦亲层次依然深存人心。

3.三代城市居民对自身孝道行为的报告和对周围人的孝道行为的主观评价的具体情况及对比分析

探讨三代城市居民的孝道行为,从他们对孝道行为的自我报告与对他们周围人的孝道行为的主观评价之间进行比较来进行。通过对表4和表5的对比分析,来探讨三代城市居民的孝道行为之间的区别和共同点。

附图

在孝道行为的赡养层面上,表4(Ⅰ)表明,三代城市居民在“照顾父母”的行为上,老年代比青年代高出很多,而表5(Ⅰ)中老年代和

青年代之间的差距较小。通过表4(Ⅰ)和表5(Ⅰ)对比分析,老年代对周围人的主观评价比自我报告低了17.3%(65.8%-48.5%),而青年代则高出了11.9%(39.0%-27.1%)。因此可以说,表4(Ⅰ)的自我报告受到了主体实际情况的限制,因为青年代大多数正处于父母照顾;表5(Ⅰ)则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现实情况。

对于“金钱资助父母”方面,表4(Ⅱ)和表5(Ⅱ)则呈现出相反的差异趋势。表4(Ⅱ)表明,三代城市居民的“金钱资助父母”行为是年龄越大,越趋肯定;而表5(Ⅱ)对“周围的人在金钱上资助父母”上是年龄越大,评价越低。其中突出的矛盾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老年代在自我报告中给予肯定评价超过一半(52.1%),而在对周围的人的孝道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比率也超过一半(52.1%);另一方面表现在于青年代和中年代,他们在自我报告中给予肯定评价分别只有16.1%和24.8%,而在对周围的人的孝道行为给予肯定却分别是37.5%和28.9%。这既反映出老年代在对“金钱资助父母”孝道行为的现实不够满意的情况下,更加认同其原有的孝道行为;同时也反映出,青年代在求学和就业的重负下,以及城市中较普遍的失业现象(下岗者很多是中年代的成员),使他们从金钱上资助老年父母心有余而力不足。

附图

就顺从行为来分析,三代城市居民在“尊敬父母”行为上,无论是自我报告(表4),还是主观评价(表5)上均存在差异。而且,三代城市居民在自我报告与主观评价中的肯定态度均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表4(Ⅳ)表明,三代城市居民自我报告在“顺从父母”上也表现出显著差异,青年代持肯定态度的为43.2%,中年代57.0%,老年代70.2%;而在表5(Ⅳ)中对“周围的人对其父母顺从”的主观评价上却较为一致:青年代、中年代、老年代持肯定态度的分别为33.0%、42.3%和42.9%。表4(Ⅳ)和表5(Ⅳ)对比,三代城市居民在自我报告与主观评价的差额分别为10.2%、14.7%和27.1%。如何解释这种矛盾现象?首先是因为调查对象“自我服务偏向”而导致的结果,每人对自己行为进行了美化。另外,这既是孝文化中顺从观念的深入国民性的结果,几千年沉积下来又深入国民性的孝文化,“尊敬父母”和“顺从父母”等仍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而存在国民的心性之中。因此即使“顺从父母”在当代已没有好名声,但考虑到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却仍然从“自我照顾”——即“表明自己是孝子或孝女”出发,将自己的顺从行为进行了过高的报告。而通过对“周围的人对其父母顺从”的主观评价,则较接近社会现实。从而说明,“顺从行为”仍然被认为是孝文化中的组成部分,但也必须承认,实际生活中年龄越轻,顺从父母的观念越淡,行为越少。

从悦亲层次看,表4(Ⅴ)(Ⅵ)和表5(Ⅴ)(Ⅵ)表明,三代城市居民之间,对于自身孝道行为的自我报告和对“周围的人对其父母履行其责任”的主观评价基本一致,而且比例均比较高。说明孝道行为的悦亲层面,仍然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传承和发扬。

小结

通过表2至表5等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当代孝文化的主要特点:

1.孝文化仍然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成员中——无论是经历过新旧社会制度的成员,还是新社会制度下成长的成员,对“照顾父母”、“尊敬父母”和“体贴父母和令他们开心”,有着相当认同性。这构成了社会成员孝道态度最坚实的组成部分。孝文化仍然是一种较为突出的中国国民性。

相亲调查报告篇3

【关键词】SOS儿童村;单亲家庭;完整家庭;儿童;行为问题

中图分类号:B8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6729(2010)005-0392-06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10.05.019

SOS儿童村组织是以家庭为单位收养健康孤儿,以职业妈妈为核心的家庭为组织形式,使孤儿重获母爱和家庭温暖的国际性的民间慈善团体,其在家庭环境、教养方式等方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单亲家庭和双亲家庭,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儿童村儿童在入村前大都经历了父母双亡,家庭崩溃等应激事件,失去了正常的家庭生活,遭受了一定的心理创伤。国外回顾性研究发现,家庭不幸的生活事件(如目睹家庭暴力事件、最亲近的人突然去世、父亲被拘留等)与儿童青少年抑郁、焦虑、行为障碍等心理卫生问题有关[1]。谢蓓芳等[2]研究显示家庭环境与儿童行为问题有关,家庭缺失儿童的行为问题检出率较高。

为探讨SOS儿童村此种特定的“家庭”成长环境和抚养模式下儿童的心理行为状况,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本文对某SOS儿童村儿童的心理行为状况与单亲家庭和完整家庭儿童进行了对照研究。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SOS组:于2008年3~5月,选取在某市SOS儿童村至少入住1年以上的8~16岁汉族儿童共61人,回收有效问卷61份,其中男35人(8~11岁15人,12~16岁20人),女26人(8~11岁5人,12~16岁21人,平均年龄(13.0±2.4)岁。

对照组:从该市SOS儿童村儿童就读较集中的十五所中小学校中方便抽取小学和中学各一所,选取年龄和性别匹配的单亲家庭和完整家庭儿童(儿童家庭结构信息由家长和班主任处获得,成为单亲家庭儿童至少1年以上)各61人为对照组(分别简称为单亲组和完整组),平均年龄分别为(12.7±2.2)和(12.7±2.2)岁。三组儿童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F=1.038,P=0.425)。

1.2工具

1.2.1Achenbach教师报告表(Teacher'sReportForm,TRF)[3]

用于教师评定儿童的行为和情绪问题。共120个条目,分为8个因子:退缩、躯体主诉、焦虑/抑郁、社交问题、思维问题、注意问题、违纪行为、攻击。其中退缩、躯体主诉、焦虑/抑郁归为内化问题,违纪行为、攻击归为外化问题。每个条目按0~2级评分,以总分第90百分位为划界分,界定为有行为问题。

1.2.2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ChildBehaviorChecklist,CBCL)[4]

适用于4~16岁儿童的家长用表。共120个条目,分为8~9个行为因子。不同年龄段和性别组所含因子不同(见表3,4)。每个条目按0~2级评分,以总分第90百分位为划界分,界定为有行为问题。

1.2.3自编一般情况调查表

该表包括儿童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年级、填表人、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环境、亲子关系等。

采用入户调查的形式,由经统一培训的专业人员现场讲解表格填写要求,指导儿童村妈妈和对照组家长集中填写自制一般情况问卷及CBCL量表,当场收回;指导班主任或熟悉学生情况的任课教师(班主任不在时)填写TRF量表,当场收回。

1.3统计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卡方检验、秩和检验、Logistic回归分析。秩和检验中为修正第一类错误,在组间比较时检验水准α为0.05,三组间两两比较时校正α为0.02[5]。

2结果

2.1三组儿童行为问题检出率比较

SOS组儿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完整组儿童(37.7%vs.3.3%,χ2=20.124,P

2.2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评分比较

2.2.1不同年龄段的三组男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评分比较

8~11岁SOS组男童的违纪分高于单亲组同龄男童,退缩、焦虑抑郁、内化性问题分均低于单亲组同龄男童,社交问题、注意、违纪、攻击、外化性问题分及总分均高于完整组同龄男童;12~16岁SOS组男童的注意、违纪分高于单亲组同龄男童,退缩分低于单亲组同龄男童,社交问题、注意、违纪、攻击、外化性问题分和总分均高于完整组同龄男童(表1)。

2.2.2不同年龄段的三组女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评分比较

8~11岁女童,三组间各项行为问题因子分和总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12~16岁女童,三组间退缩、注意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进一步两两比较显示,12~16岁SOS组女童的退缩分低于单亲组同龄女童,注意分高于完整组同龄女童(表2)。

2.3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评分比较

8~11岁男童,三组间除体诉、违纪分外,其余因子分和总分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进一步两两比较显示,8~11岁SOS组男童的分裂样、抑郁、强迫性、社交退缩、攻击性分及总分均低于单亲组同龄男童;12~16岁SOS组男童分裂样分低于单亲组和完整组同龄男童(表3)。

SOS组女童与单亲组和完整组女童各项行为问题因子分及总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4)。

2.4儿童行为问题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分别以儿童CBCL总分和TRF总分为因变量,以儿童学习环境情况、学习成绩、要好朋友数、获得信息情况、亲子日常交流、家长学习期望水平、教育方式、家庭经济收入、家庭结构类型、社会风气、居住条件为自变量进行非条件Logistic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有数个好朋友、学习成绩良好是儿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问题的保护因素,非完整家庭结构是儿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问题的危险因素(表5)。

3讨论

3.1SOS儿童村儿童行为问题

本研究显示SOS儿童村儿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问题检出率(37.7%)高于完整家庭儿童(3.3%),与单亲家庭儿童(24.6%)无差别。SOS儿童村儿童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行为问题检出率(11.5%)与张同文和孙要武等[6-7]报道的13.0%和11.6%的检出率基本一致。SOS儿童村儿童TRF行为问题检出率(37.7%)高于其CBCL检出率(11.5%),与已有研究[8]报道的儿童TRF行为问题检出率低于CBCL检出率的结果不一致,可能与研究对象的来源不同有关。Roberts[9]等研究显示不同评定人(如父母、教师和同龄人)观察不同环境中的儿童,与儿童有不同的关系,可能造成儿童行为问题检出率及严重程度的不一致。

SOS儿童村男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的违纪、注意问题较单亲家庭男童表现突出,退缩、焦虑抑郁等内化性问题不如单亲家庭男童表现突出;注意、社交问题和违纪、攻击的外化性问题较完整家庭男童表现突出;SOS儿童村女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表现较适切,这与国内外文献报道的学龄儿童在心理、行为问题上存在性别差异[10,1]的结果一致。本研究结果与郑小容等[11]报道的SOS儿童村儿童较双亲家庭儿童行为问题更多,集中表现在交往不良、强迫性、多动和违纪行为等方面的结果基本一致,也与Simsek等[12]报道的孤儿院抚养儿童较家庭抚养儿童,表现出较多的行为和情感问题,且外化性问题较突出的结果一致。SOS儿童村男童TRF行为问题表现较突出,可能原因有:SOS儿童村儿童大多来自农村,入村(6岁前)前经历了父母双亡、家庭崩溃等负性生活事件,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儿童违纪、攻击的外化问题易于引起教师的注意,抑郁、退缩等内化性问题不易为教师观察到;SOS儿童村儿童的“孤儿身份”、个别儿童的不良行为表现等因素,可能使教师对SOS儿童村儿童的行为表现形成潜在的标签意识和产生放大效应,引起教师对儿童行为表现的敏感和较多关注,而对其行为问题做出较高的评估。SOS儿童村男童违纪、攻击等外化表现明显,表明他们可能不太善于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而以外显作为表达内隐性情感的方式之一。

8~11岁SOS儿童村男童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行为问题表现不如单亲家庭同龄男童突出,而与完整家庭男童无差异。SOS儿童村女童CBCL行为表现较适切。Wolff等[13]研究显示,成长在员工共同负责孤儿管理、对孤儿个体差异敏感并与孤儿建立稳定人际关系的集体环境中,能更有效地满足孤儿的情感需要和心理发展。Marinkovic等[14]对丧失双亲儿童的研究显示生活在安置环境稳定而变动少的寄养家庭的儿童,其行为问题的发生明显少于生活在变动次数较多的团体寄养住所抚养的儿童。刘苓等[15]研究显示单亲母亲家庭的亲密度、情感表达、成功性、道德宗教观等家庭精神环境的状况好于单亲父亲家庭。SOS儿童村儿童CBCL行为问题表现不突出,其相关因素可能有:SOS儿童村为经历家庭变故的孤儿重获家庭温暖、重建归属感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6~8名儿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多子女”的“家庭”抚养模式下,儿童彼此之间以兄弟姊妹相称,形成以大带小的潜在家庭规则,有益于儿童自控能力的培养和自我规范的建立;儿童与“妈妈”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亲子关系;“妈妈”定期接受儿童身心健康知识的专业培训,能够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儿童的行为表现;良好社会支持的获得等。此外,SOS儿童村“妈妈”为职业母亲,入村前经过严格系统的考核,其在角色定位、个性特点、文化背景、与儿童的互动方式等方面与单亲家庭和完整家庭儿童的妈妈均有所不同,也可能对儿童行为问题的评估有所偏颇。

SOS儿童村男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的社交问题、注意和违纪、攻击的外化性问题表现较突出,退缩、焦虑/抑郁等内化性问题表现不突出,SOS儿童村男女儿童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的行为问题表现无差异,这与叶根花等[10]研究结果基本一致。Kauffman[16]认为可能与家长、教师各自的参照系统不同有关,如教师判断行为问题的标准是和同龄儿童比较,根据学业、社会交往等;家长主要是根据自己在家庭的观察,看子女是否违背家规或超过他们的容忍程度。SOS儿童村男童的Achenbach教师报告表的攻击、违纪的外显问题较突出,其对教室纪律的扰乱较大,容易引起教师的注意,一些躯体问题、情绪问题等内化性问题易于为教师忽略;教师对伙伴关系、干扰学习的一些因素(如注意力不集中等)的评价更敏感[17]等因素,是SOS儿童村男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问题较突出的有关因素。

3.2儿童行为问题的影响因素

本研究结果显示,有数个要好朋友、学习成绩良好是减少儿童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问题的保护因素,生活在非完整家庭是其危险因素。已有研究[18-19]显示儿童学业情况与其各项Achenbach教师报告表行为问题呈负相关,与本研究结果一致。学业不良儿童会受到家长、教师和同学的消极对待,导致行为问题的出现增多,行为问题又导致其学业成绩不佳,形成不良循环。研究表明非健全家庭儿童的行为问题检出率高于健全家庭儿童[20]。孩子的成长离不开亲密的家庭环境和家人的关爱,家庭功能不健全是儿童不良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2]。即儿童行为问题受其自身状况,学业情况、家庭和学校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且行为问题的表现具有情境性特点。

致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苏林雁教授对本研究提供了部分调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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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调查报告篇4

[关键词]自首本质;自首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非典型自首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2)01—0148—06

自首是刑罚裁量的总则性量刑情节,自首的司法认定是一个容易引发分歧的难点问题。这一方面源于理论上对自首的本质、处罚根据、构成要件等认识存有分歧有关;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典型和非典型自首难以涵括实践中出现的更加不典型的情形。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以来,刊登了大量涉及自首的案例,我们对其中的28个示范案例进行分析,从案例的角度解读自首制度若干理论问题和司法认定难点。

一自首的本质及从宽处罚的根据

自首的本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代表性观点有:(1)悔罪说;(2)节约司法资源说;(3)功利说。[1](4)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5)犯罪人主动提请司法机关追诉所犯罪行为。[2]

从案例分析看,悔罪说不成立,特别是不能认为自首的动机是悔罪。实践中不乏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审判时明确表示对自己的罪行不后悔,对受害人不道歉。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行为人出自对某些法律政策的不满,故意犯罪、主动投案,造成公众事件,推动法律的修改或者其他意图。这样的情形自首仍然成立,言之出于悔罪却不恰当。《刑事审判参考》第9集(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被告人姚伟林接受另外两名被告的委托印刷侵权的包装箱和商标标识,后来双方因为印刷费用等发生纠纷,姚伟林向公安机关举报致案发。[3]《刑事审判参考》第48集(第381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中,被告人董保卫、李志林、董曙光共同盗窃,董曙光因为分赃很少,又听说举报能领奖金,遂向被盗单位举报自己与其他人盗窃该单位物品的情况,并由被盗单位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报案。[4]第一个案例的动机是泄愤,第二个案例的动机是图利。两个案例法院都认定行为成立自首,动机都不是悔罪。

其他几种学说有重合之处,从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定义看,自首表现为“在有自主选择可能时自愿将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自愿将自己的罪行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将自首的本质定位于自愿提交国家追诉是准确的。

从自首本质出发,从宽处罚的根据主要是节约司法资源的功利价值。自愿将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大大减少了发现犯罪、控制犯罪、查证犯罪的困难;自愿将自己的罪行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大大减少了侦查、控诉、审判犯罪的困难,客观上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犯罪人罪责的减轻理应得到从宽处罚。这种功利价值在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中有了很好的注解。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不可忽略的是,由于实践承认亲友介入型的非典型自首,认可“亲友的主动性”视为“行为人本人的自动性”,也使得自首从宽处罚根据中有对亲友义举的人文关怀价值。同样的行为别人做会得到褒扬奖励,亲友做受益的是罪犯本人。从人伦角度看亲友介入时面临了极大的情感压力,亲友有从轻处罚罪犯的心理诉求,也只有对罪犯从轻处罚才能促进亲情友情的融洽。正是基于这一点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二自首要件的三要件说及二要件说

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自首的法律后果,198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规定了自首的三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审查和裁判”。1997年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理论上将自首的要件归纳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二要件。

自动投案强调的是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即行为人在有自由选择的情形下,主动将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排除的是因为有犯罪嫌疑被动被司法机关的控制。《刑事审判参考》第8集(第59号)“庄保金抢劫案”中,抢劫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排查嫌疑人过程中,根据收集的线索认为庄保金有重大嫌疑,遂对其传唤,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5]例中被告人的归案是被动的,不是自投法网,而是落入法网,行为不是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强调的是交代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全面性。即回答审问、主动交代要真实全面,不能隐瞒和欺骗。《刑事审判参考》第6集(第42号)“张杰故意杀人案”中,张杰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拿菜刀砍对方颈部导致死亡。被告人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实际上是自己从厨房拿刀行凶的,供述时谎称是被害人从自家拿菜刀砍自己,自己被迫夺刀自卫。[6]。本案中被告人只有自动的投案行为,之后却隐瞒事实真相,推诿责任,不能成立自首。

“接受审查和裁判”有没有实际意义呢?自首的成立要不要受此约束呢?我们认为自首的成立必须有行为人接受审查、裁判的因素,《刑事审判参考》第11集(第76号)“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抢劫、脱逃、窝藏案”中,魏荣香杀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逮捕羁押期间魏荣香在男友的帮助下从看守所逃跑,后被抓获。法院没有采纳有自首的情节的辩护。[7]究其原因是行为人逃避审查、裁判,尽管形式上满足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要件。即使我们采取二要件学说,也必须在自动投案的要件中赋予“接受审查、裁判”的含义。即自动投案不仅要有主动投案的环节,而且还包含投案之后要接受审查、裁判,这样二要件和三要件也就没有本质的差异。

接受审查、裁判的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特别是不能逃避审判。接受审查、裁判不是强调投案的动机;不是行为人对指控的事实不能分辩,排斥自我辩护的权利;不是强调行为人必须认同裁判的结果,排斥上诉的权利。接受的是审查裁判的过程,而不是强调审查裁判的结果。

此外在向被害人自首的非典型自首案例中,“接受审查、裁判”是一个简单有效的判断标准。《刑事审判参考》第55集(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中,被告人周建龙到邻居家盗窃四次,后在受害人家里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并写了一张借条和承诺以工资还款的保证书。几日后案件被人举报,公安机关审讯时交代犯罪事实。一、二审法院均否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理由就是被告人承认盗窃的事实、出具借条还款保证书、归还部分赃款的行为,反映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私了”的心态,不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8]

三自动投案司法认定的难点

自动投案司法认定难点有三个:自动投案是投案意图和投案行为的结合,自动投案突出在投案的主动性,被动归案时要区分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

1.自动投案既要有投案的意图,也要有投案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21集(第131号)“明安华抢劫案”中,明安华抢劫后逃跑,朋友劝其自首。他想了解受害人是否死亡,化名到公安机关询问被识破,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并非投案,没有投案的意愿,行为不是自动投案。[9]《刑事审判参考》第32集(第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中,李满英在物质转运站院内骑摩托车撞倒受害人,并随同他人送死者去医院抢救,公安人员在医院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辩称有投案的意愿,只是忙于抢救被害人没来得及投案。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自动投案,理由是虽然不排除被告人有投案的意愿,但是她送受害人到医院后,有时间有条件采取某种形式的投案行为。仅有投案意愿没有投案行为是不够的。[10]

2.司法实践中对主动性的理解偏重于行为人有没有主动投案的可能性,并不是局限于司法解释中的“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狭义理解,即刑事案件立案后采取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采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将时间节点确立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第45集(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中,被告人在路旁盗窃一辆摩托车,知道了失主身份索要了几百元后归还了摩托车。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传唤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主动到案并交代犯罪事实。[11]《刑事审判参考》第8集(第59号)“庄保金抢劫案”中,侦查人员在排查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收集到庄保金行为反常,他妻子透露案发当日被告人深夜回家等线索,认为有重大嫌疑遂传唤审问,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高级法院二审和最高法院复核时都没有认定自首情节。[12]

上面两个案例中司法机关运用的都是传唤,前者成立自首,后者不成立自首。原因在于第(354号)案例中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作案嫌疑,采用的是电话通知方式的传唤。此时的被告人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到案接受调查就是主动性的表现。第(第59号)案例也是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作案嫌疑,采用的是直接传唤。此时被告人丧失自由选择的可能,失去了主动性的余地。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特点是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有作案嫌疑,在调查的过程中主动直面被告人,被告人的交代此时带有被动性。如《刑事审判参考》第16集(第102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根据证人关于梁小红的体貌特征与嫌疑人一致的证言,特别是找到梁小红时发现其右面颊部有一条与证人陈述的嫌疑人相符的疤痕时,确认梁有重大嫌疑带回派出所,经过教育梁交代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梁小红的行为不属于自首。[13]《刑事审判参考》第44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出警来到现场时,因为目击证人已经离开,公安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乌斯曼江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询问。法院认定不成立自首的理由之一是被告人不是主动投案。[14]《刑事审判参考》第59集(第468号)“沈利潮抢劫案”中,公安机关有一些线索怀疑沈利潮有作案嫌疑,询问过程中被告无法讲清楚案发当日的行踪,也不交代犯罪事实。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告有违法行为,遂以此行政拘留被告人,并继续围绕抢劫案调查审问,最后被告人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是一种侦查的策略,仍然是服务于案件的侦查,被告人此时已经丧失人身自由,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可言。[15]

3.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别。不论犯罪事实暴露程度如何,行为人主动接触司法机关都是自动投案;相反司法机关主动接触行为人并不完全排斥自动投案的成立。如果仅仅是形迹可疑在盘问、教育之下交代的仍然构成自首。如果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话排除自动投案。形迹可疑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举止、言谈、衣着、神态等令人生疑,盘问的人并不掌握一定的犯罪证据,凭的是工作经验、主观推断、职业敏感。盘查的方式有日常的治安检查、刑事案件调查时的摸底排查等。《刑事审判参考》第12集(第82号)“杨永保等走私案”中,被告人杨永保以体内的方式走私,在机场安检的时候,因为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如实交代罪行。最高法院在复核时认为被告人接受的是例行安全检查,携带的罪行并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仅仅是形迹可疑被盘问,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6]《刑事审判参考》第59集(第465号)“刘兵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怀疑刘兵有作案嫌疑,尚未有客观证据确定为嫌疑人,遂派员到其家里查看有没有作案证据,在洗衣机里发现与证人陈述一致的嫌疑人式样颜色的衣服,并且衣服上带有血迹。办案人员就此质问,被告人供述作案经过。法院认为被告人是在面对有力客观证据而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迫供认,并非形迹可疑,其行为不构成自动投案。[17]四如实供述司法认定的难点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要求供述的真实全面,又要保障自首人的辩护权;偏重犯罪事实的客观性,不在意行为人对事实的价值判断;注重构成要件事实的供述,不苛求细节供述的失误;追求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不关注行为人有没有悔罪。

1.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同样的证据、同样的事实,人们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未必一致。可能是罪与非罪的分歧,如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可能是此罪与彼罪的分歧;可能是同一罪名不同量刑档次的分歧,如有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可能是控辩双方、控审双方、辩审双方的分歧;可能是控、辩、审三方的分歧;可能是一审、二审之间的分歧,各种情形不一而足。对案件的定性是法官的权力所致,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首人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与法官一致,与最后的裁判结果一致。《刑事审判参考》第30集(第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姜方平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法院根据行为人有斗殴的故意,为斗殴准备了工具等情节,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同时法院并没有因为被告人的辩解否认自首情节的成立。[18]

2.供述自己的罪行限于主要犯罪事实。自首是刑法中的量刑制度,服务于实体法意义的定罪量刑。主要犯罪事实就是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和加重处罚的构成要件事实。《刑事审判参考》第30集(第221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中,对被告人的辩解行为一、二审法院意见相左。姜方平因琐事前往受害人家滋事,因为无人在家悻悻而归,途中取菜刀放在身上。受害人知晓后追赶双方对打,打斗中受害人的女儿也赶来参与。一审时被告人作出与侦查、不同的辩解,称是在受到受害人一家人的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翻供不成立自首,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对实施伤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仍予以供认,虽对伤害他人的原因有不同的供述,可认定是自首。[19]本案中定罪的事实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事实,即有没有伤害的故意,有没有伤害的行为。至于斗殴时对方人数的多与少、谁先动手不影响伤害罪的成立与否,不属于主要的犯罪事实。对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和加重处罚的构成要件事实隐瞒的不成立自首,对这些事实的交代有反复的就是翻供。《刑事审判参考》第27集(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中,四个被告人在宾馆房间内捆绑受害人进行抢劫,后王林、郭玉林留守看管受害人,另外两人外出取财。期间受害人挣脱了捆绑欲逃跑,王、郭两人持刀行凶制服受害人。王林因为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如实交代了抢劫事实,一审时他否认自己有持刀加害受害人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有翻供行为,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抢劫罪中持刀行凶导致受害人死亡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也是构成抢劫罪不可或缺的暴力要件,属于主要犯罪事实。[20]

3.不苛求供述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达到完全一致的程度。虽然被告人亲历犯罪,但是我们也要实事求是地承认被告人的个体差异,突发性犯罪、高度紧张下的犯罪等会导致被告人认识上发生偏差、记忆上出现失误。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作案的情节与证据不相吻合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周文友持尖刀与拿砍刀的受害人对打,将受害人右侧胸肺、左侧腋、右侧颈部等处刺伤导致对方死亡,自己也身受重伤。检察机关、法院对被告人自动投案认识一致,对是否如实供述意见不一。检察机关强调被告人只承认捅了死者胸部一刀,明显与尸检结论不符。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持刀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供述一直稳定,犯罪的性质和主要情节清楚,犯罪的动机也讲明,应当认定对主要事实做了供述。[21]

4.共同犯罪中除了供述本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要交代知晓的其他共同犯罪事实。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同参与程度不同,需要供述的内容有所差异,但是隐瞒共犯的身份不成立自首。《刑事审判参考》第33集(第255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中,两被告共谋并实施了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杜祖斌在犯罪7个小时后打公用电话投案,在电话亭等候抓获,随后的讯问中被告人交代犯罪经过,但是谎称同案犯是一个东北青年。法院认为杜祖斌有投案的行为,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但是未能供述同案犯,是故意包庇同案犯,并给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造成困难,这种行为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22]五亲友介入型非典型自首的司法认定

犯罪之后罪犯多有告知亲友或者被亲友知晓,亲友是规劝投案,还是听之任之,甚至资助逃避对案件的结果影响很大。罪犯对亲友的选择,可能是积极响应,可能是默认,也可能是反对却无可奈何。法律要引导亲友的行为,满足亲友的诉求,必须在主动性上做“适度的”让步。司法认定时需要注意:(1)亲友规劝下自首、亲友陪同自首没有改变主动性特征,仍然是典型自首。亲友的规劝是外因、亲友陪同解除的是紧张,最终决定性因素还是犯罪人的自我选择。在《刑事审判参考》第3集(第19号)“王勇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王勇故意杀人后逃亡外地,第二天下午在家人劝说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这里被告人的自首有亲友劝说的外因促进,但是终究还是内因起主导作用。[23](2)犯罪人的主动性相对于亲友的主动可以是很不明显,但是起码是顺从亲友的意愿,底线是自己的意愿和行为不对抗亲友代为报案投案的行为。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集(第41号)“张拴厚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就通知了罪犯的亲友,请他们协助抓获。案犯刚刚到其哥哥家门口就被送到派出所。[24]这里面一定程度上存在亲友的投案意愿代替了行为人的意愿,亲友的送去行为代替行为人的投案行为。亲友送去认定是投案是因为送去行为实质上产生了和行为本人投案的相同效果,实质上达到了自动投案所实现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目的。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5集(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张俊杰在亲属报案后公安机关赶过来抓捕时,躲在房间内手持匕首不让人靠近抗拒抓捕。[25]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是自首,尽管有亲友的积极主动,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与亲友的愿望背道而驰。(3)亲友的作用比较明显,在“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方面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亲友介入情形下,行为人本人投案意图和投案行为不明显,亲友介入的程度和方式不一,法律认可为自首的必定是其中亲友作用大的一类,可以这样说“正是有了亲友的行为使得犯罪人归案,如果没有亲友的行为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归案效果。”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9集(第464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家属反映被告可能在某某饭店,公安机关最后也是在该饭店将其抓获。二审法院最终不认定是自首,理由之一是家属提供的是或然性线索,从侦查角度看接到线索、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系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亲属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26]不认定是自首并不是说量刑时忽略家属的义举。(4)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投案举动。自首是内在的投案意愿和外在的投案行为的结合。仅仅有投案的意愿是不够的,必须有外在的投案举动,或者说只有报案的行为是不够的。亲友介入情形下,通常是亲友得到行为人明示同意或者默认下向司法机关报案,表明要投案;还有的是亲友背着行为人偷偷地报案。这些只是说明行为人本人或者亲友有了投案的意愿,要实现从报案到投案的质的转变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投案举动。比如准备交通工具、准备钱物、安排后事等。如果不是司法机关的及时抓获,行为自然发展的结果必然是投案。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0集(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中,亲友已经说服罪犯投案,并且通知公安机关准备去自首,并且派人在村口引导公安干警抓捕。[27]案例中罪犯本人已经同意投案,亲友通知公安机关,已经表达了投案的意愿,并且有准备投案的行为,派人引导指路更是投案行为的表象。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9集(第153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杀人后逃往舅舅家,在亲友劝说下也同意自首,舅舅怕他反悔,让舅妈偷偷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一审认定是自首的观点,就是认为被告人及亲友只有投案的意愿,在条件具备的情形下没有任何形式的投案行为。[28]

在亲友介入型的情形中,有些是行为人完全没有主动性,甚至是亲友违背其本意,如亲友捆绑后送司法机关。这类情形司法实践中有的为了量刑上的需要,也认定为自首,对“主动性”做了不恰当的扩充。这样的处理是不够妥当的,毫无主动性,何谈自首。考虑到自首是一个法定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只要我们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这类情形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并体现到量刑中即可。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下面的案例均可按此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59集(第241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张义洋服用安定药后与人争执中杀人。亲属闻讯后报案,并对熟睡的被告人严加看管防止外逃等候公安机关抓获。[29]《刑事审判参考》第47集(第369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杀人后潜逃,多年后其父在公安机关说服下带领公安干警将其抓获。[30]

六单位犯罪自首

刑法第67条自首的条文中有“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述,这并不表明自首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1997年刑法修订时虽然建立了二元犯罪主体结构,由于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各项量刑制度中都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凡是犯罪主体都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否则逻辑上不能自洽,也无法解释和处理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自首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第24集(第151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陈德福是厦门鹭京海台轮物质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社是公司同安分公司负责人。两被告在经营中走私柴油,侦查机关在查处其他公司走私案时发现相邻的被告单位也与查处的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且也有可疑迹象,遂对被告单位进行调查。陈德福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单位的走私行为。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陈德福都成立自首。[31]单位犯罪的自首涉及单位自身和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时总的原则是根据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自然人的身份来决定。(1)单位自首的认定。单位自首的成立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这如同认定单位犯罪的成立。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主管人员自首的都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其他人员自首的不代表单位自首。(2)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自首的认定。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所有涉案人员都获得了自动投案的资格,凡是如实供述的个人成立自然人自首。代表单位意志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自首的,自首效力仅限于自己,不关涉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参考文献]

[1]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13-514.

[2]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592.

[3]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9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15.

[4]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48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29.

[5]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4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23.

[6]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6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19.

[7]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11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9.

[8]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55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49.

[9]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21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27.

[10]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32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33.

[11]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45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17.

[12]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8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23.

[13]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16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27.

[14]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44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3-58.

[15]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59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37.

[16]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12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16.

[17]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59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18.

[18]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30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18.

[19]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30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18.

[20]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27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19.

[21]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46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40.

[22]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33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40.

[23]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3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22.

[24]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6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15.

[25]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65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

[26]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59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12.

[27]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60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1-45.

[28]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2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27.

[29]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59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23.

相亲调查报告篇5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及其所属部门实施领导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方法,是确保各项决策落实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武器。督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党委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年是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一年,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督查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充分认识抓好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委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督查职能,切实当好参谋助手。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全委会等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查。抓好上级党委和市委对阶段性工作、专项性工作所作出的重要部署的督查。要抓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紧抓不放,直到解决为止。对上级党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和在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时所提重要意见的落实,立即进行专项查办,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当前,要突出农业和农村经济、文物旅游发展、园区经济、招商引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运行、重点项目建设、平安曲阜建设、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全年任务目标。

三、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以决策落实的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根据领导意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将督查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科室,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要认真迅速地做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督办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的办理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签发后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交办部门要对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

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要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主体意识,把督查工作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亲自抓,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督查、亲自解决。各级各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督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督查工作。

要不断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委督查报告、督查通报、督查反馈、督查奖惩等制度,积极探索将党委、政府督查工作和人大依法监督、工作监督,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政风监督,新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逐步使督查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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