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年度报告(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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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大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以投资、信贷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是一类特殊的银行,其经营风险远高于其他银行与企业。因此,与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息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得到理论界与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据有关统计,在1996-2007年间,受到中国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处罚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中,信息披露违规的占78%。为了不断提高对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国家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和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较为严格、规范与具体,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也日趋完善,但是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比仍有巨大差距。而且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系统。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主要是由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根据本文的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银行应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2.商业银行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报一并送证交所和证监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3.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4.披露操作风险状况时,对银行内控制度的“三性”做出说明。
5.公司如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汇报至证券交易所,经认定后及时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并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当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时,需在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对内部控制信息做出披露;第二,对外披露年报时,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第三,当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上市银行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三、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缺陷
截至目前,在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共有16家,分别是: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本文从披露载体、披露内容和披露依据三个方面出发,以16家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2011年年报做出研究分析。数据来源于巨潮咨讯网站上的上述银行2011年度年报全文。
(一)披露载体方面
如表1所示,以上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年报中均对内部控制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说明。2011年度除了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中信银行,其余11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董事会报告的形式进行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16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监事会报告为载体,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披露的内容基本表述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和有效,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除平安银行外,其余上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报告中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审计意见。此外,16家银行均在内部正文中不同位置披露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载体不统一,缺乏规范性。
(二)披露内容方面
1.董事会报告
由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具体披露内容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这就造成了披露的详尽程度不一。部分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对本行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详尽的披露,如光大银行“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结合资产结构、经营方式和业务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相互制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一是建立了完整的财务报告总体架构。二是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三是建立了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其中具体地说明了其内控如何得到有效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此外,并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进行了描述。类似的还有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其他银行则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发表了责任说明,简要说明了其内部控制完整、合理和有效。
2.监事会报告
各家银行基本上都在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中专设“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披露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意见。监事会意见通常是:“监事会已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并认为公司制定了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均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以下银行在监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简要说明: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需进一步加强)、宁波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
从表1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均对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计意见,肯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此外,事务所还在年度报告中对民生银行、工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做了评价报告。
4.年报正文
16家上市商业银行都在年报正文中以不同形式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了披露,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披露要求与格式,各家银行披露的量与内容有些许差异。其中北京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均在年报正文中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均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在年报正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民生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在年报正文中均对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说明。中国银行在年报正文中对积极提升内部控制三道防线体系进行了说明。
从披露内容方面可看出有以下不足: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多以定性描述,而定量分析则很少;多数银行对内部控制的正面部分反映较多,实质性缺陷则较少揭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披露较多,而存在的风险评估与披露不足。
(三)披露依据方面
从表2中不难看出,各家商业银行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有所异,并不统一。其中平安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银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为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披露依据之一;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均参照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6家银行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作为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披露依据之一;以下4家银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其披露依据之一: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另外,平安银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其披露依据之一;华夏银行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还遵照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近些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内部控制的法规条文,这些法规条文确实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所完善,但是从另一层面上讲并没有统一的制度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参差不齐。
四、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对策
1.统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评价标准的内容与格式
为提高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增加其可比性,同时也为了避免产生分歧与意见,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途径、内容、时间及评价标准,为上市银行在进行内控信息披露时提供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引。另外,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通行标准,结合中国实际金融市场发展状况,逐步完善统一上市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时所依据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以及银行出具的自我评估报告审核时所依据的标准。
2.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商业银行经营者短期行为,隐藏了潜在的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是号召性的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监管制度,程序性地报备万事大吉。某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如何,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监管部门则部重视,不检查,监管流于形式,造成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虽然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对于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仍有待增强—当上市银行及管理层在内控信息披露中出现违规行为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及的较少,使有些管理者存在饶幸心理不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建议根据《银行监管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务法律体系,建立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制度,规定违规处罚的原则、种类、标准和实施程序与方法。
3.增加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披露
随着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商业化和市场化为特征的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取得了逊色的发展,商业银行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日趋激烈,隐藏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从本文对已上市16家商业银行2011年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来看,大多数银行在内部控制披露时均表明其内部控制完整、合理和有效,对其存在的风险做出披露的却寥寥无几。笔者认为披露内部控制机制的薄弱环节,可以对银行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即使发现和控制风险,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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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莉,朱睿,王芳.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浅析[J].金融会计,2010(9).
[4]唐红娟.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缺陷与改进[J].财会月刊,2010,4.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核心,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
二、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县级和各工商分局、所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
1、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当日采集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按时间要求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周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周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每周二报州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季度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从2009年4月1日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每周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周二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6、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三、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要对市场主体变化、流通领域食品监测、消费热点、违法广告、商标申报注册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分析,并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一是市场主体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策以及投资的领域、投资的热点等进行综合分析。二是流通领域食品监测。主要是对监测的数量进行归纳,综合判断市场食品安全的指数,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消费热点。主要是分析当前民生较关注的消费热点问题是什么,对消费与发展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引导消费提供依据。四是违法广告监测、通过监测数据,分析违法广告重点及表现形式,提出下步监管重点。五是商标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件数,未来商标拓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每周综合分析报告和每季综合分析报告抄送市场,由市场股综合后将每季度市场监管信息分析报告抄送州局对口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