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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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机制对策
贵州是历史悠久的大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明先进程度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族文化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民族或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其文化,其专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甚至文明的发展情况,都可以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利用、保护的程度从侧面反映出来。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可估量的,不论是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经济,还是人权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十分重要。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民间文化”、“民俗”、“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的统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各种实践、知识、技能、和形式的表达及其相关实物和文化遗址、工艺品、工具由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作为它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同时,规定了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概念立法模式。规定了如下含有文学、科学、艺术、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的保护:(1)传统的口头文学;(2)传统的美术和传统的表演艺术;(3)竞技、游艺、传统武术等体育活动;(4)节庆、民俗活动、传统礼仪;(5)历法、传统医疗方式等传统知识;(6)以及传统的手工技艺;(7)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保护两种方式。随着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丧失,需要尽快进行保护工作。针对保护的主要形式——公法保护的体现和成因作了以下简要分析。
1.公法保护的体现
行政法保护也是公法保护,国家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了法律法规、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的技术、资金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并开展宣传、存档、审查工作。公法保护已经在许多的法律政策上存在了,比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都能对此类立法保护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筹管理,利用法律的方式确保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用法律进行规范以外,还需要对各地方的保护进行部署,同时还要提倡民众亲身参加保护工作。贵州还需加强民众保护意识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建立一个存档资料库等等,公法保护性质都体现在了这些方方面面。
2.公法保护的成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中国人民的,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基础,公民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祖先留下的文化本质和生活,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精神,团结了贵州省乃至祖国的同胞。但现在是市场经济,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如果使用私法保护他们所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卷入到市场竞争中,原始风格的特性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消亡。此外,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快,所以对于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可以尽量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达到期望的效果。私法保护需要的时间较长,有时涉及利益矛盾,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护工作顺利。而公法保护刚好可以满足这些需求。
(二)贵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贵州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获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2)对外的宣传教育不够;(3)缺乏高级专业人员;(4)管理体制不顺;(5)整体思考及长远计划的缺失;(6)经费的不完善保障。
三、贵州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机制
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包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共同参与保护意识的行政法律保护机制;民事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法律救济制度。并前提加强群众监督机制,以防止当出现只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需要涉及到公众诉讼,实现公益诉讼时,公众有诉讼权。具体实施如下:
(一)防止流失,健全制度
贵州的所有、集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物体对象,都受到法律保护;文化部门应当要求每个级别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数据收集、实物,严格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资料,实物出入,防止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及实物在海外流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和国内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进行合作。
(二)建立数据库,组织普查活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组织的力量对其进行调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资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满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请条件,应当整理好材料,然后申请,形成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濒危遗产,例如,检索应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三)成立保护基金
由于我国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面临着损坏、消失和破坏的威胁,所以非常有必要成立基金来保护非物质文化。其中基金的资金来源涵盖如下五点:(1)基金资金的存放所得到的利息;(2)从人们中的遗赠或捐款、赠款;(3)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下来的保护基金;(4)为本基金开展活动所得的和募集的资金;(5)其他资金。
(四)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一些典型的少数民族村落视为文化生态村庄并进行生态学意义上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特点,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社会结构等文化生态保存较为完整,存在特殊保护价值的村庄或指定区域,可以规划成为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建立代表作名录
贵州工艺技术在民间传统中资源丰富,舞台艺术表演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存在着不少“身怀绝技者”。日本最开始于1950年代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人间国宝”制度。
四、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的优化措施
(一)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
面对利益分配不均匀的问题,需要对贵州采取利益完善分配的制度,让其他使用者和实际权利的主体分享利益的权利,当然,知识产权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不使用在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知识产权并不是平等的。在实际的开发工作中,开发人员通常利用原始所有者的市场经济概念薄弱的缺陷,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其蓄意欺骗,甚至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业主的根本利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国家立法,区分所有者和开发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使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养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需要针对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系统,完善各部门的法律体系,确定科学的思想指南,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和监管部门,视察保护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此外,保护工作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如对高校、科技产业等,为了培养学生们的保护意识,开设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课程,。最后还需要让群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维护历代祖先思想结晶和劳动成果的使命,也是中国人民必须承担责任,自我约束,一起为我们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做出奉献。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权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模式的介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目前我国提倡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中越发体现其独有的价值和地位。与之相适应的是,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也在逐渐丰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概况
追本溯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可以说是和共和国同步。早在新中国筹建之初,就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体现了我国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最初理念。具体表现在该纲领的民族政策中: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学、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就体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形态的保护。这可以视为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相关立法工作重新步入正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进步意义的是1997年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对于泄露技术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本条例的进步之处是把非物质遗产中的手工艺作为保护的对象,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责任,并为传统工艺美术设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2004年我国正式加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同时印发。在同年的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
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用与管理办法。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商务部、文化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而本通知当选“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十件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推动下不断向前迈进。
与此同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也逐步建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省区均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在急切期盼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法律责任,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简单的回顾,我们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包括了宪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逐步形成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各项行政规范为具体措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但这些立法中大多是关于政府如何履行保护职能,很少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的规定,透露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浓厚的行政色彩。国家动用公共资源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模式,被称为公法保护模式。而这种公法保护在我国主要体现为政府运用公共资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干预性传承,因此把我国的保护模式称之为“行政保护模式”是适合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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