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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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篇1
摘要: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遏制税款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监控、提升征管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近几年从事财税审计工作,通过审查税务稽查部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分析评价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稽查职能情况相结合,发现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不少问题。本篇简要的阐述了税务稽查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关键词:税务稽查问题对策;选案质量;实施程序;审理流于形式;税收执行力度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税务稽查选案质量不高,影响稽查效果。从目前计算机选案的运行情况看,由于软件选案模块的设计缺陷,没有一套科学、严密的选案分析指标,导致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能力,仅限于在纳税人报送资料之间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判断;或给定一个范围,由电脑随机抽取产生选案名单,往往选中的纳税大户查出来的问题不一定多。人工选案则多是举报案件和上级指派的案件,在对待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上,税务稽查干部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对具名举报的案件查处率要高于匿名举报的,而从近年来查处举报案件的实际结果看,匿名举报后经税务稽查干部查实的偷税大案也不在少数。有些基层局在当地税收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有压案、压税现象。以上影响选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因素都会导致稽查执法风险进一步加大。
其次是稽查实施程序不规范,实施缺乏深度和广度。一是自新的稽查软件使用后,对于取证文书没有统一规范的样本,新软件受技术限制,录入打印出的文书与实际要求不相符,需要修改又没有统一的样本,往往使制作出的文书五花八门,容易导致案件诉讼、复议隐患;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只注重查补税款,忽视了执法程序,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送达对象不准确等程序不合法现象。部分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往往只限于就账查账,不注重延伸检查,导致稽查工作无法查深查透。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和处罚标准的一致性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很多对同类的违纪问题,稽查部门有的对其实施处罚,有的则不罚;将查补收入擅自转化成自查收入,使稽查质量大打折扣。
第三是稽查审理流于形式,延压期长。审理部门是对稽查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税务稽查实施环节中的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等深层次问题揭露得不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实际上很多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束审理,不能按期出具《税务处理决定》并执行。
第四是稽查结果的执行难,采取税收执行措施不到位。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成果的实现保证。审计发现,现有的税务稽查计算机系统并不完善,导致稽查执行有漏洞可钻,稽查部门执行部分企业查补的税款在填写税单时税款所属期限填写不准确,税款限缴日期也带有随意性,如2008年审计一笔税款所属日期应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税款限缴日期为2007年1月10日,而稽查局填写的限缴日期是按出具稽查决定当月的税款征期填写的,造成少收企业滞纳金108775元;对自查入库税款不征收滞纳金等;查补的税款长时间不能入库,执行部门不进行催缴或不采取强制措施等不作为行为,直接影响稽查的总体工作成效。
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建议
1.提高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稽查工作成效。
选案前要对稽查对象的财务、经营、纳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所选的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供稽查人员参考。实行稽查选案考核评议制度,通过考核稽查的户中有问题户的比率,以及公民举报案件查处率,促使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提高稽查质量,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
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详尽地掌握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培训、税收及相关法律的培训等等,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方法,加强取证工作,把握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材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把好案件审核定性关,确保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
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稽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部门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要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4.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增强稽查震慑力。
加强队伍建设,使税务稽查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税务机关的公共服务角色,提高税务稽查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为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大稽查案件执行力度,用足用活《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手段,增强稽查威慑力。
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篇2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外促整规、内促征管的重任,稽查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廉、以查促改的职能作用。最近笔者通过深入稽查一线调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基层国税稽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使税务稽查应有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执法手段不强。一是查证难。目前很多企业是家族式的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活动隐蔽,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偷税手段更加隐蔽,账外经营不入账或两本账偷税日趋普遍,而其偷税的直接证据往往被隐匿在其住宅等处,且转移销毁资料比较迅速,检查人员难以取证。在实施检查期间,一些纳税人不配合检查,以各种理由外出,拒绝、逃避、拖延检查;同时一些纳税人存在大量现金交易行为,稽查人员即使追溯检查到交易的各个环节,也很难查证其真实情况。二是入库难。难表现在很多方面,有的纳税人查后逃逸躲避执行;有的企业查后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的纳税人发现补税数额较大就一走了之,甚至平时就把资金放到私人账户运作。对此,税务机关无法实行有效监控,查封货物或其它财产也常常扑空,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就算稽查人员按程序进行清算、核资、评估、拍卖,税款执行也是少之又少。三是会计电算化对稽查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等方法,审查一般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和证实等方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由于稽查内容扩大到电算化系统的程序、系统设计与开发、数据文件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稽查面增广,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进行统计抽样;运用专门稽核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需要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对付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会计软件,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因此稽查人员是否掌握稽查技术、电脑知识和技能也影响到稽查工作效能。
(二)税务执法环境不优。一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仍然不强,有主观偷、逃税现象,偷逃税形式更加复杂,手段更加隐蔽。二是有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部门干预税务部门执法现象,使税务部门处于执法难、难执法的境地。三是部门配合不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税务部门需要的有些情况不能及时、有效提供,甚至有些部门常常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加以推诿和拖延,使税务部门失去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良机,从而使税务执法力度受到一定影响,带来税务执法不到位的种种现象。
(三)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素质不高。在税务稽查中,税务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税务执法质量的高低,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税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干部不仅要成为懂税收政策、懂财务会计、懂相关法律及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还要求税务干部要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拒腐防变能力。目前,一是基层稽查力量还相对薄弱,稽查一线力量不足。二是干部结构不合理,老龄化的趋势十分严重。三是少数干部敬业意识不强,工作缺少主动性,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岗位需要,影响了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四)稽查办案经费不足。目前基层稽查局稽查经费纳入所在国税局的经费管理,而专门的办案经费非常有限。事实上,稽查工作与一般科室有很大区别,经常要加班加点,开展案件外调,还要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联系等等。有的税务案件,由于受稽查经费的限制,检查工作不能全面、有效、深入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质量和成效。
(五)收入任务难以完成。由于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是由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因此,多年来稽查部门一直承担者一定的收入任务。这样,不仅影响了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质量型的转变,也给稽查部门带来了严重的查补负担。就莘县而言,
二、对策和措施思考
(一)提高查办质量和效率。一是要运用科学方法,提高选案准确率。研究制定专业的选案程序,提高选案的准确性。二是进户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对待查纳税人进行进户前的调查研究,了解收集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并进行科学的分析。三是认真全面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格依法办案,落实各环节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四是强化执行措施和手段。在法律的规范下,合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对欠缴查补款项的纳税人,依次采用催缴、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已定性为偷税的行为,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五是重视涉税案件查处的宣传曝光工作,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宣传曝光,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二)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一是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对全社会的税法宣传。要让人们了解税收的作用,真正认识到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使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更加浓厚。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固定长期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同时建立税警协调和移送机制,构建平台,借助公安力量打击涉税犯罪。密切国、地税稽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形成查处合力,共同营造综合治税的良好环境。三是积极主动协调地方关系。及时主动地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多汇报、多宣传,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稽查工作的理解,尤其是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促进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案件及时结案,税款足额入库。
(三)加强稽查队伍建设。一是有计划地充实一些年轻干部到稽查队伍,不断改善年龄结构。二是加强稽查队伍业务素质建设。努力提高稽查队伍业务素质,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人员业务培训,抓好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积极推行稽查绩效管理和考核奖励制度,鼓励干部自学成才、给予重奖重用待遇、奖励大案有功人员等,进一步激发稽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挖掘稽查人员的潜在能力,引导稽查部门通过高质量查处稽查案件来促进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质量与效率。
(四)打牢税务稽查基础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基层稽查经费和装备的投入,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层稽查条件。
(五)真正发挥税务稽查职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稽查收入的硬性指标。注重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税法尊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减少税款流失的职责,实现以查促收增加税收收入、落实以查促查增强稽查自身能力、发挥以查促管改进征管方式的职能,圆满完成各项稽查工作任务,推进国税稽查事业的全面发展。
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篇3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曝光,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随着税务稽查由传统稽查向一级稽查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素质发展不平衡,税务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离工作责职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就我们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而言,存在着以下八大误区:
一、注重内查帐册,忽视外调取证。我们目前增值税的核算,集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外购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对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警惕性极高,稍有怀疑就抓住不放,这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因稽查经费、交通工具等制约因素,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我们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中,大量的是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据此而进行税务行政处理,不仅补税有时还要加以罚款,纳税人叫苦不迭,难以接受。这样的做法也让人值得怀疑。
二、注重税收政策,忽视财会制度。由于我们的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特别是一些税务稽查业务技能稍逊一点的同志,因为财会知识掌握有限,只能凭借死记一些税收政策来应付稽查工作,每次查帐中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如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顶格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正确;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销货单位盖章等等。当然反映出上述问题并不错,只是说查帐的局限性大了一点、查帐的深度浅了一点。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属商业流通企业)入库外购货物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帐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借应缴税金—进项税金;贷应付帐款。货物发生销售并取得货款后,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商品销售收入、贷应缴税金—销项税金。一个阶段后,由于种种合理原因,上述应付帐款无法付出,故企业作帐务调整;借应付帐款;贷营业外收入。针对这样的情况,查帐人员以商业流通企业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金这一税收政策条文,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而企业则以帐务处理合理合法,该扣税的扣税,该缴税的缴税而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说法有争议。其实,这种问题,可以说是标准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对照政策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作补税处理有其道理。作为纳税人从财会制度的处理角度出发不认可补税也有其一定的道理。这就叫模棱两可。面对这种模棱两可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较多的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很少考虑纳税人在帐务处理上的合法性。
三、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由于税收工作具有财政和调节的双重职能,这就决定了税务稽查工作作为税务机关征税的一种手段,总是将获取更多的查补收入作为己任。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但这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
四、注重企业存在问题,忽视管理缺陷。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某机械厂将税法规定应按17%的某农机类产品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达数年之久,税务机关曾作出限期纠正的决定,仅因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迟迟不愿改正。这种因税务机关自身及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纳税人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然而税务稽查机关对这样的问题在作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往往不敢下手,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碍征管分局的面子是其一;征管分局的意见与稽查机关的意见相左是其二;征收机关的意见被纳税人获知后对稽查机关的意见持强硬态度是其三;有资格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举棋不定是其四。
五、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
六、注重具名来信,忽视匿名举报。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电举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一直给予了较高的重视,这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上也基本做到了举必查、查必果。然而由于我们的税务稽查干部长年累月地面对面广量大的人民来信,心中也有了一个数,即具名的来信真实性较强,可靠性较大,匿名来信的真实与可靠性要稍逊色一点。因此在对待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上,税务稽查干部在心理上有明显的不同。综观近年来查处举报案件的实际结果应该承认,一些大案要案也并非全由具名举报而查实,相反匿名举报后经税务稽查干部认真细致的检查而最终揭露的偷税大案也不在少数。这其中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目前在涉税方面的法制意识尚不理想,现实生活中因举报他人偷税而受到打击报复的现象屡有发生,客观上造成相当部分举报人还不敢也不愿意公开进行具名举报。
七、注重集体审理,忽视个人责任。税务稽查工作实施内部四分离本是一件好事,推行税务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对依法治税也确有好处。现在的问题是一味地强调集体审理,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是从开始查处到结案的时间被拉长了许多,二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具体查帐过程中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一味查死帐的现象屡屡发生,三是具体从事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人员的作用无意之中被削弱了。从以往经过集体审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结果看,集体审理也未必就十全十美,特别是税务行政的处罚率,很难说得以提高。
八、注重检查结果,忽视执行入库。随着税务稽查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内部实行了四分离。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不少偷逃国家税款的大案要案,同时给稽查执行部门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不谈一些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就是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在税款的入库上也非常吃力。更有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一走了之、关闭注销的方法,拒不履行缴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大理想。即使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理想。
针对上述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误区,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地把税务稽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税务稽查真正行使起打击涉税犯罪的作用。具体来说,应着重抓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稽查目的,不断改进稽查方法对被查对象不论大小、重点户或非重点户,一律平等对待,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要培养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重要违法线索,要查深查透,力争查出一些利用虚开发票、账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收等重大违法案件,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二、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的同时,要尽可能扩大涉税案件的曝光面。对一些重大涉税案件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努力扩大对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三、建立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等级能绩制度要系统学习会计知识、法律知识、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以及WTO规则,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
四、注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力争综合治理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刚性,提高办案效率。对那些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移送、专案移送等形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征、管、查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做好稽查建议、反馈工作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稽查不仅是查补税款,关键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从而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
六、继续实行案件分级审理制度、大要案集体审理制度,着实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偷逃税数额较大或偷税情节严重的纳税人,一定要依照法律从重、从快予以处罚,罚到他得不偿失,真正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目的,让纳税人逐渐意识到只有纳税和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道理,不敢再打偷逃税的主意。
七、注意稽查实体与稽查程序并举与纳税人打交道,必须按程序办理,执法要手续、证件齐全,尤其是对税务违法的证据收集证据要合法充分,一定要经得起推敲,绝对做到确凿无误,办成铁案,否则一旦打起官司就会败诉。要克服人治的不良习惯,不要总拿税法当电筒照纳税人,不照自己,税法是约束纳税人的法律,更是规范税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八、疏通举报渠道,兑现举报奖金,拓宽案源线索,进一步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要制定完善举报工作规程,建立起举报案件的批办制度、督办制度、反馈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登记、批办、转办、查办、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手段,在人工受理来电、来函和来访举报的同时,应设立举报电话语音信箱、互联网电子信箱等先进快捷的举报受理方式,提高举报受理的工作效率。对受理的每一起举报案件要做到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兑现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对涉税案件的举报热情。税务机关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在兑现奖励时,建议按举报人提供的账号汇入奖金。加大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和熟悉国税部门举报工作的内容范畴,便于纳税人举报案件具有针对性。
总之,只要我们始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方针,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一方面把税务违法分子揭露出来,另一方面把该补的税款如数的追缴进来,使我们的工作对国家的税收收入起到保障作用,对税收秩序起到维护作用,对全民的依法纳税起到促进作用,对国家税法的全面实施起到保证作用,真正体现税务稽查工作在现代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