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n风险等级评价准则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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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n风险等级评价准则篇1

风险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将不可以量化的风险进行指标化处理,然后通过维数映射使这些专业的风险状态数据转化为更为直观的风险报告。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反映证券公司整体风险状态的指标。根据数据的可得性,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以下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

风险指标分析

截至2005年4月30日,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65家证券公司中,有48家在2005年4月底上报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本文将其选取为分析样本。

财务风险指标

盈利能力持续低迷。从已经选取的48家证券公司的样本状况来看,2003年和2004年证券公司处于经营低迷状态。2004年,48家证券公司一共亏损50.11亿元,平均每家证券公司亏损达到了1.04亿元,亏损的证券公司为24家,占50%;2003年共亏损46.60亿元,平均每家亏损9708万元。

由于利润的大幅减少,证券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为负值。2004年全部48家证券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为-0.3070;远远低于2002年-0.041和2003年的-0.066。其原因是,在亏损逐步加重的同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也在大幅缩水。除已经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之外,年报也显示了一批证券公司正处于破产倒闭的边缘,甚至已经在技术上破产。证券公司大多数亏损在自营证券和委托理财方面。数据显示,47家证券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合计亏损9.36亿元,平均每家净亏损近2000万元。根据新的金融会计准则,47家证券公司共计提了318亿元的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受托理财业务的表现同样十分糟糕。由于管理层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了全面清理,证券公司以往表外运营资产管理业务形成的亏损开始在报表内体现出来。47家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为-9.54亿元,亏损金额超过自营投资业务,在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类型中亏损最严重。

资本风险值得关注。2004年,48家样本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本充足率为50.44%,2003年为44.72%,远远超过了8%的监管部门最低要求。但是,高资本充足率并不能说明各家证券公司在控制资本风险方面下足了功夫,反而说明证券公司在筹资方面的无能为力(净资本充足率二净资本/负债总额)。由图1可以看出,对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风险的另一个指标――净资本/注册资本来说,大多数证券公司一直低于1,并于2004年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这说明证券公司由于经营的艰难,正在逐步消耗和吞噬自有资本。其中广东证券、河北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泰阳证券的净资本均已降为负值。

负债率仍然偏低。数据显示,2004年48家证券公司平均净资产负债率1为1.59,仅仅从这一点来看并没有蕴涵太大风险(证监会规定净资产负债率1的警戒线为8倍)。另一个较为客观的反应证券公司债务风险的指标在于净资产负债率2,即负债总额中扣除了委托资金和保证金。2002年、2003年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2都远低于1,2004年也仅为1.15,相对来说,这个指标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

另外,我国证券公司权益比率1(所有者权益/总资产)的行业平均值为33%,权益比率2(所有者权益/总资产扣除委托资产和保证金)的行业平均值为66%,远远高于发达市场上的证券公司,这同样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负债比率严重偏低,财务杠杆作用没有有效的发挥,同时也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空间狭小。

客户资金净流出严重。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理财资金的数量变化,是检验投资者对于股市信心的重要指标。持续的市场低迷已经导致证券客户资金的大量流失。2004年46家证券公司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流失总额高达527.83亿元,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各家证券公司的审计报告也显示,除了投资者信心下滑之外,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频频发生的委托理财纠纷也是导致客户资金流失的重要原因。

如果拿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的流失额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以及注册资本对比,可以发现,近几年来,每年资金的流失额都超过了证券公司的净资本。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是平均净资本的1.23倍;2002年全部49家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理财款净流出为807.23亿元,平均每家流出16.47亿元,是平均净资本的1.12倍。

只有少数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款和代买卖证券款仍然在弱势中保持了增长。表现突出的有中金公司、东北证券、中关村证券、金元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但除了中金公司明确表示受托理财未承诺保底收益,仅收取手续费,从而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其他公司均列入表内计算。这也意味着,这些公司同时承担着委托理财带来的巨大风险,而在持续的弱市状态下,这无疑加大了这些公司2005年收益的不确定性。

流动性风险状况

传统流动性指标较为安全。2004年上述48家证券公司的行业平均流动比率为1.39;速动比率均值为1.24,均高于中国证监会要求的“1”的警戒线,这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流动性并无大的风险。

流动负债占比过多,资产结构不尽合理。在负债结构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明显存在短期负债过多,长期负债严重不足的现象。2004年48家证券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97.99%,其中20家证券公司没有长期负债;2003年这一比率为98.36%,变化不大。

在资产结构方面,我国证券公司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大,流动资产的份量显得不足。2004年行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为7.22%;2003年为6.01%。剔除总资产中的委托投资和保证金存款,2004年固定资产比率的值为15.46%,最高达到55.45%;2003年平均为16.12%。而美林公司2001年的年报显示,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仅为5.26%。从这些数字看来,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流动资产所占比例仍然需要提高。

市场风险状况

47家证券公司的平均委托资产倍率为0.42;远低于中国证监会所设定的80%的警戒线。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长期的弱市状态下,委托资产的减:少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但也有不少证券公司的委托资产倍率仍然非

常之高,如申银万国证券的委托资产倍率达到4.18,在市场不断下滑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委托资产倍率不啻于一颗“定时炸弹”。

现金流量风险居高不下

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的15家企业的状况来看,有13家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值,平均为-6.43亿元,可见,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处于一个十分窘迫的状态。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后,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有所好转,平均净现金流量为1.52亿元。这说明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对于证券公司现金流的变化影响非常大。

从充足性和效率性上对证券公司的净现金流量进行考察,可以得出更有价值的结论。2004年上述15家证券公司剔除广东证券后的平均经营活动指数1(见表2)为-13.41;平均经营活动指数2(见表2)为-12.68。这说明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较低,即使去掉了代买卖证券款和委托资金的变化,也未有起色。

在充足性指标方面,15家证券公司的平均现金流量充足比率1(见表2)为-25.0279,平均现金流量充足比率2(见表2)为-9.6173。可以看出,即使抛开委托理财和客户保证金下降的影响,证券公司的现金流量仍然非常脆弱。从这个指标来看,证券公司正面临着明显的支付风险,一旦某个环节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全盘的支付危机。

证券公司风险综合指标分析

针对48家证券公司的总体情况,可以得到如下的综合状况:

由表2分析可以看出:

整体看,当前证券公司面临着行业性破产的严峻局面。从已有的指标分析来看,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现金流风险都处于比较严峻的状态。现金流量风险仍是证券公司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一旦某个环节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出现支付危机。如果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上无法进行有效的融资,一些证券公司可能只能处于“等死”状态。

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与风险状况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从48家样本证券公司的指标来看,虽然净利润总额为负数,但是亏损主要来自少数几家证券公司。统计结果显示,亏损额超过1.5亿元的证券公司多达13家,其中亏损额最大的3家证券公司亏损额占24家亏损证券公司合计亏损额的54.50%。而前4家证券公司的盈利占到盈利证券公司盈利总额的56.48%。

债务风险并不是证券公司的最大风险点。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率2为1.15,相对来说,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债务风险不是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主要风险点,同时也说明由于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证券公司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

证券行业的信誉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由于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委托理财纠纷等事故的频繁发生,行业的整体信誉急剧下降,这也进一步加速客户资金的流失。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流失11.47亿元,居然高于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本。同时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注册资本指标趋于下降状态,说明证券公司正逐步消耗和吞噬自有资本,也导致了证券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的增加,给增资扩股之路增添了障碍。

结论与启示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提高了证券公司风险暴露的程度。财政部要求国内非上市证券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已经披露的48家证券公司的年报来看,大多数证券公司是第一次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使得2004年度的年报较为客观和真实的反映了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与原先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证券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资产减值准备扩大了计提范围,同时改变了减值准备计提办法,即需要追溯调整,另外,对自营减值准备的提取必须按股票市价与成本孰低原则来计提减值准备,此举将有效避免证券公司利用会计规则掩盖潜亏。(2)委托理财业务在年度报告中由表内转入表外。新的制度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由于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相关项目如“受托资金”、“受托投资”等将调出资产负债表,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受托理财的计价办法也将采用成本与市值孰低的原则,与自营一样趋于严格,有效避免了证券公司利用会计规则掩盖潜亏的现状。

单一的盈利模式导致系统风险占比居高不下,是导致证券公司行业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于我国的证券公司来说,A股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依然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04年平均每家证券公司达到1.91亿元,对证券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贡献度为70.71%,由于手续费收入主要依靠市场行情的走势,因此对经纪业务的过度依赖使证券公司难以摆脱“靠天吃饭”的窘境。根据相关媒体统计,2004年市场行情较好的2~4月这3个月,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占到全年经纪业务收入的42.30%。而美国证券公司的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却贡献了25%的收入,资金利息收入只占了3%。

在中国证券公司十余年的发展中,中国证券业的盈利模式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通道”盈利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通道来获取收入,实现利润。这些通道主要包括交易通道和发行通道,交易通道对应着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而发行通道则对应着承销业务。在过去,由于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证券公司的“通道”是一种垄断资源,它保证了证券公司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能获得稳定的高额垄断利润。以“通道”为主的盈利模式造成了证券公司的收入曲线与市场走势高度相关,具有高度不稳定性和周期性,加大了经营风险。虽然保荐人制度的实施结束了证券发行业务的通道制,但是长期以来对于通道的依赖在客观上压抑了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导致证券公司都缺乏内在的冲动去创造新的业务和产品,也酿成了今天的苦果。

目前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仍然难以解决证券公司当前的融资困境。从负债指标的分析来看,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负债率2为1.15,相对来说,仍然处于安全的区域。这说明债务风险不是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主要风险点,同时也说明由于债务融资渠道的匮乏,证券公司无法有效利用财务杠杆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扩张。在负债结构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明显存在短期负债过多,长期负债严重不足的现象。2004年48家证券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97.99%,其中20家证券公司没有长期负债;2003年负债比率为98.36%,变化不大。

目前看来,虽然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而且一系列政策已经出台,例如2004年10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相继修订或出台,已经大幅降‘低了证券公司发行证券或质押贷款的门槛,但对于部分历史包袱沉重、资质难以达标的证券公司,基本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缓解资金危机。

rpn风险等级评价准则篇2

一、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根据《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其中要求企业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有效管控区域安全风险。

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风险分为蓝色风险、黄色风险、橙色风险和红色风险四个等级(红色最高)。

相关法律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rpn风险等级评价准则篇3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高度关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注重从重大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切实做到凡是不能使多数群众受益、得不到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政策不能出台,思想工作没有做好可能引发社会震动的政策不能出台,保护部门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与民争利的政策更不能出台”三个不出台”要求,不断提高党委、政府管理经济社会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制性,最大限度地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衡量各项政策和举措出台与否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准则,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与人民共享;二要坚持科学发展原则。把实现科学发展作为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通过科学预测评估,及早预测、防范和化解风险,着力预防并解决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要坚持全面客观原则。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党委、政府沟通联系群众,掌握民生意愿和关注热点的重要载体,科学、全面、客观、真实地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把握各个阶层、各类群体、各地群众的不同利益诉求,确保风险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四要坚持民主法治原则。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与政务公开、阳光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与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设,与法治、平安、幸福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制定规划和出台程序,逐步形成有效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利益公平的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风险评估的范围和重点领域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分析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保障和促进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顺利实施:

(一)风险评估范围

1关系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

2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

3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

4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

5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

(二)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

1企业改制;

2征地拆迁;

3涉农利益;

4教育;

5医疗;

6环境保护;

7安全生产;

8食品药品安全;

9城镇建设;

10劳动保障;

11社会管理;

12组织人事。

三、风险评估的重点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大事项实施出台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评估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否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情;否在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之内,能否为本级财力所承受,实施的时机是否恰当;思想工作是否到位,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否会对生态、人居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和潜在影响,否会对长远发展产生影响等。

(三)可行性评估。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否会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的相互攀比等。

(四)安全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报告,与决策建议、决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等一并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审定。对需要提交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同级党委维稳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再报本级党委政府审批。

1重大事项方案制订的职能部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事项,牵头部门是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

2镇重大事项由镇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村(社区)重大事项由村(社区)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

(二)协调督促的责任主体。各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协调督促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

五、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落实工作报备。镇各有关部门和村(社区)每年年初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进行认真梳理,确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向同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新增的事项随时进行报备)经维稳办公室汇总、审定后,向镇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新增的事项随时进行报备)

(二)建立专门班子,深入调研评估。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各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时要针对具体的评估事项成立相应的评估工作班子;

2要认真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工作人员组成及资格条件、评估内容、措施、方法、程序、时限、纪律等要求;

3要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事项涉及人、涉及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和心理动态。风险评估走访对象中必须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且原则上不低于走访对象的5%

4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对评估事项进行听证和论证,必要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审,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5要确保每个步骤落到实处,建立评估台帐,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均要记录在案。

(三)汇总分析论证,形成专项报告。对调研收集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评估事项实施的条件、内容、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和可能的表现形式及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报告,并提交本部门、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报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需要提交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评估事项,需提交本级维稳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所形成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重大事项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3群众的反映、涉及地政府的意见、专家的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4重大事项实施的风险预测及相关防范化解措施;

5评估结论。

(四)严格标准要求,科学审核评估。各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要全程跟踪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对评估事项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意见;对需要提交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评估事项,要由本级维稳领导小组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意见。

各部门要将审查审核意见和决定向本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村(社区)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村(社区)审查审核意见和决定上报镇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实施的评估意见:

(1)符合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根本利益;

(2)应当公示的已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

(3)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认同;

(4)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核心问题上无不同意见。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事项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群众知情率达100%反映的核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主要矛盾化解率达100%

2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意:

(1)应当公示的未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比较小,社会稳定存在重大隐患的

(2)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暂时未认同的

(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核心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岐的

(4)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5)存在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实施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的

(6)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事项直接利益关系单位和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暂时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7)其他暂缓实施的情形。

3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意见:

(1)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2)明显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

(3)存在大量矛盾和问题不可能解决的

(4)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将对社会产生明显震动的

(5)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五)完善维稳对策,做好全程稳控。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进。

重大事项完成后,要将过程稳控的情况形成报告报镇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各部门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支持。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初工作目标,从机制、程序、组织、力量、决策等各个方面予以重视和落实,明确具体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有效协调和督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特别是牵头单位实施改革、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和重大项目的部门,要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行业、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和办法,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从源头上筑牢社会稳定防线。

rpn风险等级评价准则篇4

当前社会普遍采用的以整体风险等级为导向的项目稳评框架提出了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判断的五个标准。其中,第四个和第五个标准是两个定量标准,前者从单因素风险程度及其个数的角度,后者从项目整体风险指数大小的角度进行判断,显然都是不合适的。比如,某投资项目有1个重大风险或2-4个较大单因素风险,则判断项目整体风险等级是中风险。按照基本逻辑,只要某项目存在一个可能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则就意味着这个项目产生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该项目就是高风险。同理,两个“重大风险”,才算项目整体处于高风险等级,这种判断在逻辑上也难以自圆其说。采用综合指数法,在评价标准方面,评价高风险的临界值为0.64,假定一个项目经分析有很多个R=0.64的重大风险,仅有1个R=0.36的较大风险,经叠加计算的综合风险指数一定介于0.36-0.64之间,判断为中风险,与人们的正常认知相悖。

此外,从逻辑严谨性的角度看,对于同一个项目而言,如果可用信息和工作深度一样,那么无论采用哪一个判断标准,得出的判断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但是,上述两个定量判断标准难以满足这个基本要求。比如,假定某项目存在污染、拆迁、安全生产3个社会稳定风险,其风险程度R分别为0.8、0.1和0.1。根据标准四,有一个严重风险,项目整体风险等级是中风险;根据标准五,假定上述3个风险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项目整体”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即权重均为1/3,则项目整体风险指数I为0.33,属于低风险,根据两个标准得出的判断结果不一致,更与本项目属于高风险等级的实际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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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n风险等级评价准则篇5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9家,其中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6家;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23家,二类备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3家,网络销售企业0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42家。

第三季度,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检查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家次,使用单位10家次。

二、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医疗器械经营环节:

1、企业不能定期开展有效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相关人员不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档案不齐全。

2、关键岗位人员不能在岗履职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3、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库存经营,经营场所和仓库经常无人值班,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难度较大。

4、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报制度执行不好,多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突破零报告。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1、个别医疗机构无专或兼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及未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

2、部分医疗机构未完全按医疗器械温湿度要求分类贮存;温湿度记录不全或记录不真实。

3、少数乡镇医疗机构不重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并积极上报。

三、安全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是企业的负责人只重视经营,不重视质量管理,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没有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上,执行流于形式;二是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各岗位人员不能在岗发挥应有作用;三是有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对象都是医疗机构,医院需要购进多少医疗器械,企业就采购多少,企业仓库基本没有库存,对企业的监管难度较大;四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重视搜集所销售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虽然都注册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很少有企业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一是一些医疗机构不重视学习培训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没能认真核查本单位库存的医疗器械储存的温湿度,并分类存放;二是有的存放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的设施没有温湿度监测设备,有的没有温湿度记录或记录不全,温湿度超标也不能及时采取措施,监测温湿度流于形式;三是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不够重视,临床上出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不能及时搜集上报。

四、下一步打算

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超范围经营、不按要求贮藏陈列医疗器械、关键岗位人员不在职在岗等行为;二是医疗机构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未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的贮藏要求储存等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进一步落实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督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风险防控管理;五是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律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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