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管理论文(收集2篇)

来源:

纳税管理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纳税义务,权利保障,制度建设,诚信纳税

税收的重要性历来是毋庸质疑的。我国唐代名宰相杨炎曾说过:“财赋者,邦国之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轻重系焉,霍姆斯又曾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Taxesarethepricewepayforacivilizedsociety)。的确,文明才是任何政府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税收只是手段和必经过程而已。

为了高度文明这一目标的实现,人们引进了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引来了文明的威胁,即市场的天然缺陷——市场失灵、外部效应、竞争失效和垄断,信息不充分,偏好不合理。因此,管制、补贴、立法等政府作为显得必不可少,而政府作为的关键经济后盾便是税收。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一书中说,从财政的意义上看,赋税是作为对公共团体事物建设的一般报偿,公共团体为要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以其主权为基础,根据一般的原则和标准,按公共团体单方所规定的方法,对另一方按所规定的税额,强制地向个人征收赋课物。

以上对税收的界定很好的印证了OliverWendellHolmes的名言。税收与文明的“有偿合同关系体现了税收最原始的性质,也是税收产生的初衷和应到达的理想状态。当这套理论呈现在人们面前时,每个人都会认为税收是美好的,值得为其牺牲暂时的、个人的利益,应当自然而然地表现出忠诚性的或习惯性的纳税遵从。但显然现实状况并非如此,从世界各国看,税收不遵从问题特别是逃税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我国亦不例外,公开暴力抗税作为我国税收征纳矛盾的现实表现,每年税务战线因暴力抗税而牺牲的事件总有几次,近年大案要案还时有发生,案件多发、税收秩序混乱的地区仍然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也就是说,我国纳税人目前大部分停留在制度性遵从和防卫型遵从的层面上甚至有部分根本不遵从,整体上纳税意识偏低。

这些现象的产生从源头上说,是因为税收的本性和使命被置于各异的现实情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扭曲。具体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理性人本性所致: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收益的非排他性。在边际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有效的资源配置的原则就是免费提供公共物品给对其有需求的任何人。正是公共产品的这种特征引发了免费搭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享受由别人提供资金,而自己不付分文的外部收益的动机。“如果不存在惩罚措施并且只有少数人采用这一战略的话,免费搭车可以是任何一个理性人的做法。免费论文,制度建设。税收的主要流向恰恰是公共产品。因此在税收领域,免费搭车者同样认为,即使他们不遵守税法并减少了税收支付,他们能得到的政府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不会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如果一个群体中的所有人都选择免费搭车策略,那么,就无车可供其乘,因为没有人乐于生产公共产品.在这种策略下,每个人的境况都会变坏,因为公共产品的收益将被完全放弃。即引发所谓的公地悲剧。免费搭车问题必将导致公共产品供应的萎缩,具体到税收领域,就是大规模的税收流失,最终税收的作用无从谈起,政府失去经济后盾,即使有心也无力可施。

另一方面是我国的诸多阶段性现实因素所致。

1.观念和理解上的问题:

在中国的历史上,税总是以“苛捐杂税的形象出场,是“猛于虎的苛政“代言人,税在人们心中一直没什么好形象。虽然经过近百年的“进化,“‘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这决定了直到如今,在人们的观念里,税依然没有完全地摆脱“横征暴敛的影子。加之,我们当前对税最基本的认识之一就是税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种耳熟能详的性质界定无疑加剧了纳税人心理上的排斥感,淡化了税收的原则之一——受益原则。

2.实践中的问题

现实中,税收的数次、大批量的不翼而飞也使人们对税收的使命产生了强烈的质疑。这反映出行政主体对纳税人的权利侵犯之严重程度。其病源有以下几点:

(1)在立法上,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立法程序不严格,立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给予了随意侵犯纳税人权利很大的空间。

(2)在执法上,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严格执法的观念。“公款消费问题、“关系高于法律是典型代表。“在纳税人和税务官员的交往中,明显存在给税务官员支付不正当报酬的机会,而且这是结成利害关系的基本动机。形成了当前这种存在于税收领域的不良风气。尤其在我国这种关系本位的社会中,在角色的冲突面前,往往舍法律就人情,因人而异的执行法令规章似乎成了理所当然的事。通常违法事件被查处,人情网络是一种有效的“溶解剂。这样就形成了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明显地,人际关系的因素已经软化了税法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刚性,甚至造成“人际关系因素就是法律规则的事实上的等价物的状况,其结果是成为滋生腐败的更加肥沃的土壤,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环境让纳税人望而却步。免费论文,制度建设。

在历史和现实双重因素的叠加下,要使整个社会形成如宣传的“纳税光荣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理念,其难度可想而知。尽管如此,加强纳税意识仍旧是势在必行的。

针对以上分析原因,要重塑人们对于税收公共使命的认同感,真正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

从根本上说,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就是要击破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的对抗关系,停止“警察抓小偷的低层次的模式。被禁锢在这种游戏里,无异于将纳税人的态度禁锢在对纳税的厌恶、敌对、仇视态度里,激起逆反心理,感染其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破坏自觉纳税的健康社会氛围;也无异于将征管部门禁锢在“管理者的角色里,难以实现向“服务者形象的转变。应由对抗转变为自觉自愿,如果非自愿,权利的设定无意义,形同虚设,自此,权利和义务的循环锁链也会断掉,给全面纳税带来危害。

具体来说,提高纳税人义务意识要从内、外因两方面同时入手,树立双重激励机制。

内因即指从观念上促成纳税人纳税的自发性。.第一,进行科学宣传。如前所述,中国的税法宣传和税法本身缺乏人性化的内涵,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刚性。通常总在宣传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昭示着税收有着典型的任务性特征,致使纳税人对纳税有了一种排斥感,我们应当把税收的全貌展示给纳税人,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法的不同界定会导致对纳税人地位及权利的不同构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观念,从个人本位角度去宣传。西方社会以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结合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认为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虽然这种全新的税收文化氛围和中国传统文化有明显的碰撞,但是,一方面,税收必须去直面这种文化交锋,“从中寻找新的文化基点,借助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培养纳税人更为牢固也更为健全的税收权利意识和税收道德意识;另一方面,考虑到千年传承之文化理念毕竟是根深蒂固的,这个过程应当循序渐进,从基础做起,争取在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双赢的税收理念,既保证改革的成果性,又避免改革的过度激烈。

第二,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征纳权利具有根本性,征纳权利范畴的提出和证成是税法理论体系形成和理论创新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税法学范畴从‘固守规则模式论’向‘权利本位论’研究范式转换的关键,而“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所以纳税人权利范畴的提出和证成是摆脱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及其在税法中表现的‘国家分配论’的羁绊,实现税法学范畴从从‘固守规则模式论’向‘权利本位论’研究范式转换的关键。

保障权利从宏观上讲需要一个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从微观上讲需要一个科学的税收征管环境。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建立税收法律体系的效力级位,完善其内部结构,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在执法上,要建立刚柔并济的征纳体系。

外因即指从实践上加强纳税义务意识的自觉性。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领域的问题,一方面要严格监管税务机构和制度,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管。“近年来中国税收违法现象有严重化趋势,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其他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广大纳税人中间产生了一种示范效果,使广大纳税人由旁观和从众心理支配下选择这一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征管力度。免费论文,制度建设。免费论文,制度建设。征管力度的松弛会导致偷税、逃税成为部分纳税人经常使用的小伎俩,初犯转变成惯犯,形成心理适应,同时影响原本具有良好税收遵从意识的纳税人,造成其心理失衡,从税收遵从转变不遵从,形成恶性循环。美国自克林顿执政时期国税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也是在向使税收控管日益严密的方向发展,让国内实实在在感受到“税收与死亡同样不可避免,由此看出,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强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严格的税收管理和优质的纳税服务两者也是不可偏废的。这给与我们以莫大启示。加强纳税人义务意识,严格管理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综之,无论是实践还是制度设定,在根本上是为了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思想氛围,既从内部激发自觉纳税的自发性,又从外在上加强约束,加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刚柔并济,形成和谐的纳税环境和纳税文化。在我国,虽然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是针对现状,形成科学的、高层次的纳税的义务意识任然任重而道远。

结语

近年来,企业故意偷税、拖欠税款,个人隐瞒收入、不自觉进行纳税申报等现象突出,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纳税义务意识淡薄所致。这给税收的征管工作带来不便,增加了征税成本,不利于科学纳税体系的形成,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其危害严重,因此加强纳税人义务意识是必要的、紧迫的。促进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需要从内部、外部同时干预,双管齐下。免费论文,制度建设。一方面使纳税人在心理上树立对纳税的使命感,消除排斥感,挖掘内在的自发性;另一方面,严格税收征管,提供全面税收服务,在实际的行动和制度上减少不诚信纳税的现象,增强外部的自觉性。免费论文,制度建设。

加强纳税义务意识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甘功仁:《纳税人权力专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6月版。

2.方恨少:《偷税与反偷税---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中国商业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3.刘丽:《税权的宪法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4.戴海平,张志军:《另一个角度解税法》,中国财经政治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5[美]海曼:《财政学:理论在政策中的当代应用(第八版)》,张进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6.杨小强:《中国税法:原理、实务与整体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

7.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8.李林木:《税收遵从的理论分析与政策选择》,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9.陈新:《纳税信用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版。

10.杨斌:《中国税改辩论:文化差异对财税制度设计及其运行效果的影响》,中国财经政治出版社2007年7月版。

11.施政文:《论征纳权利》,《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纳税管理论文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论文发表。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参考文献:

[1]王树锋.企业纳税筹划[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3

[2]贺志东.如何有效合理避税[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0

[3]曹保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中州审计,2003.6

[4]高民芳.纳税筹划方法及其应用的探讨[J].财会研究,2005.8

[5]智董税务筹划工作室.工业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1

[6]宋洪祥.销售确立时间对税的影响[J].首席财务官.2006.5

[7]林天义,吕洪波.企业实现延期纳税的途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7.1

[8]常树春,李伟丽.企业财务活动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9.9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