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的意义(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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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生态水泥;废弃物品;环保;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建筑材料在众多的人工材料中无论说是产量还是用量都是最多的,它在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方面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建筑行业必须在保持国家经济稳定和满足优质建筑的同时,实现坚持建筑行业以及材料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研发最生态、最环保的建筑材料。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其中“S-863”是最为醒目的一个,其对于一些环保的建筑材料研发的解释就是“采用最新最先进的研究技术,大力开发生态建筑类材料”。这样的计划战略目标在于,在新世纪新时代解决中国庞大人口的高品质居住建筑用材的同时,还需要努力大量减少建筑类建材对环境保护方面增加的负担;大力研发生态环保的建筑材料以及提高生产技术;开展一些应用建筑的示范工程,最终使得建筑行业和建筑材料业等技术产生革命性的变化,并促成产业链的发展。
生态环保建材作为大类材料,包含的基本特征有:其生产的原料用到的天然资源比较少,大都采用的是一些废弃的材料;其宗旨是要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涵盖多种的特殊功能(减小噪音,调节光亮,调节温度以及防火等等);其原料可以循环再利用,是一种无污染的,不给环境造成负担的废弃物。建筑行业最大的一类分支就是水泥,也是不可或缺的分支。生态水泥具体来说定义就是采用各种各样的固体废弃物例如一些工业用的废料,残渣,或者是生活垃圾等作为其制造的原燃料,最终制成水泥。这样的水泥可以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在节约了资源和能源的同时,努力平衡了能源利用与环境共存共发展的目标。在新时代,它就是建筑业要生产技术需要努力发展的大体方向。然而,生产此类建材的基本条件和目标应该是:1.原燃料利用的时候,废物利用率一定要达到标准要求。2.在生态水泥的生产过程中,确保水泥本身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的污染。3.整个过程一定要是采用回收循环系统。4.确保产品要能广泛得到应用。
二、国内的水泥的生态回转处置优势
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是偏向资源消耗型的,这样一种模式就会产生很多废弃材料。根据我国环保统计,国内的废弃物的排量每年都会达到6亿吨,所以想要解决大量废弃物的方法就是综合调节、利用、处理剩余的那些未完全分解或者是不完全燃烧引起的有害气体物质。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二次污染。与焚烧技术相比,水泥的生态回转处置废弃产品就具有一定的优势:焚烧温度比较高,有机物的破坏就会更加彻底,废弃物的燃烧更加彻底。就环保的能力来讲,水泥窑在负压的情况下进行,那些有毒气体无法溢出,除尘效果更好。最重要的是,在水泥窑中,焚烧的废物残料掺入水泥熟料之中,却一点也不会影响水泥的质量,这样就可以彻底焚烧,却不会引起二次污染。水泥窑可以将废弃料中的重金属元素都限制在熟料中,限制扩散。经过多年的试验和测试,专家发现水泥回转窑的优越性远远超过焚烧炉。
三、生产生态水泥的注意事项
大部分水泥厂在处理废弃物方面有两种措施:废弃物水泥作为原料或者是作为燃料。例如,造纸的焚烧会和河道的淤泥或者是一些矿渣,废石膏等可作为原料;而废弃轮胎,没用的橡胶或者是费油等可作为燃料。
基本来说,生态水泥的生产过程与普通水泥的生产是差不多的,一般是:制备生料、煅烧熟料、以及最后制成水泥。但是,生态水泥制造有其特殊性,所以要注意以下方面:
1.水泥的代替原料是废弃物,所以化学成分不是很稳定,易离散。因此,在稳定入窑生料的时候要注重原料的预均化以及生料的均化,这样废弃物才能使其不安因素波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水泥的代替燃料也是废弃物,所以在生产时要注意废弃物的生产方式和投入的时间、位置,这样废弃物才能完全燃烧。
2.一些固体的废弃物很可能含有大量的氯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在生态水泥制造过程中要着重解决分离,剔除以及封存那些不稳定物质。生态水泥的制造厂必须要控制排放物中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恶英的含量,达到标准排放量。很多情况下,废弃料中含氯的成分比较高,这时就应该将原料废弃物直接投入到窑中进行煅烧,或者采用适当的旁路防风举措才应对预分解窑:在800℃的时候原料中的二恶英才能完全分解,而窑内的一些废弃就应该用冷却塔冷却至250℃,这样就可以防止二恶英重新出现。
3.重金属也是固体废料中的常有物,如果技术需要回收就要在生产线中设置重金属的回收程序。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水泥制造厂在有毒气体和有害废弃物的利用、处置还不够先进,在废弃物的传运、收纳以及焚烧过程中防护不到位,就会引起废弃物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并且,工厂在废弃的排放和环境污染方面的控制也没有符合标准。由此可见,生态水泥的发展在我国仍然是处于欠发展状态,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可原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又缺少了时代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高。
在未来生态水泥发展之中,水泥制造厂在处理和利用城市垃圾工业废物的时候就要严格按照规划的法制途径,而国家必须要努力建立严格的环保规范条例,加强质检工作,使得废弃物的利用与生态水泥的发展和利用要平衡,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对环境保护的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环境行政权;行政权;属性
【正文】环境问题是超越体制贯穿人类历史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以自然、人口(在规模和城市等方面的地理配置)、生产力(特别是在人类安全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准和技术体系)为基本条件。它是伴随着人类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企业活动,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的形态、质量的变化而造成的社会损失。”环境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它的缓解和解决需要政府权力的高度关注。20世纪中期开始,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这个机构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本文拟对该机构的基础性权力——政府环境权力的属性进行理论上的阐述。
一、政府环境权力是一种行政权
从性质上讲,政府环境权力是一种行政权,是行政主体对环境行政事务实施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管理的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政府环境权力具有持续性和主动性的特性。
政府环境权力的持续性,把它与环境立法权区别开来。立法权实质上是立法主体确定利益规则的一种国家权力,这就决定了立法主体履行其职能的形式是会议制,闭会期间立法权的行使中止。而在立法权中止期间,正是行政权在持续发挥作用,才维系了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
政府环境权力的主动性,把它与环境司法权区别开来。司法权的实质是司法机关处理利益冲突的一种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只能以被动方式即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来行使。如果社会上并未发生利益冲突的各种案件或这些案件并未诉诸于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行使司法权。然而,政府环境权力是对公共利益的积极、主动的维护和分配权,行政机关要依据环境权力主动地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
行政主体对环境行政事务实施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管理的权力仅是狭义环境权力,而广义上的政府环境权力不仅包括了行政主体对环境行政事务实施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管理的权力,还包括了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
二、环境公共权力的义务属性
权利/权力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核心范畴。所谓核心范畴也叫中心范畴,是对法律现象总体普遍联系、普遍本质、一般规律的高度抽象,在法学研究中具有认识“总纽结”作用。现代法律的一项主要功能是进行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从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纬度看,“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利不一定是并存的,即不一定是一方有权力另一方就有权利,或者是一方有权利另一方就有权力。而是彼此可以独立存在的现象;权力和权利也不一定是对立的,即不一定是一方有权力另一方就无权力,因为权利在一定的意义上也是一种权力。如:所有权也就是所有人对抗他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进行妨害或干预的一种权力。而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权利,如:国家在国际法上就是国家权力对内至高、对外独立不受其他权力干涉的一种权利;并且国家还可以通过法律,把它的一定权力确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权限、职权)。所以,有时、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权力和权利这两个术语是可以整理的,其内涵是相同的。”“权力、权利的矛盾可以还原为权利、义务的矛盾(即转化为权利、义务问题),而权利、义务的矛盾却不能都归结为权力、权利的矛盾”。尽管权力和权利有时可以整理,但它们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学领域,权力属于公法领域,权利属于私法领域。权利和义务是私法领域中的一对基本范畴,它的基本主体是公民;权力与义务是公法领域中的一对范畴,它的基本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以及政府机关)。
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种关系,即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是指权力和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就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形态来说,至少有两种情况:第一,同一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且两者大体相当。第二,一人享有权利,另一人履行义务。所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是指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权利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的实现;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具有指引人的行为的功能,但权利总是与某种有利的、至少一般来说不是人们不希望的后果的归结相连,至于说能否发生这种结果,决定于当事人的意志;义务总是与某种不利的、或一般来说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固结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人们必须依法作出法律要求的行为,抑制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容个人任意选择,因此,义务之应能产生确定的结果;第三,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表示着义务和权利另一种功能上的差异:义务以强制某些行为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目标,因而义务和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的政府环境权力和环境保护义务之间也存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上述三种关系,但这三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出明显的义务倾向。从结构上的相关性看,政府环境权力表明政府在环境决策、法律执行和环境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种资格,环境保护义务表明政府的环境维护负担;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受动的;但这种主动的资格和受动的负担,对政府而言本质上都是一种义务:环境维护义务的履行是以正确行使环境权力为前提的,而政府环境权力不可让渡,不正确行使环境权力的必然结果就是对环境保护义务的背弃。这也决定了政府环境权力和环境维护义务的联系形态只有一种情形:即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为同一个主体――政府,并且权力和义务完全相当;其次,从数量关系来看,政府环境权力的总量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政府环境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就是环境维护义务的范围和界限;第三,从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看,与一般权力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不同,政府环境权力和环境保护义务均提供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因为政府环境权力虽然也与一种有利于环境公益、至少一般来说不是不利于环境公益的结果相连,但这种结果的发生不决定于主体的意志。这是由于政府不能随意放弃环境公共权力,而必须依法行使这种权力,不行使或是不适当行使权力造成的后果与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后果相同,即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知道,“国家权力的最终渊源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权力实质上是一种义务,即执行契约和保障契约执行的义务;国家权力存在的根据是捍卫人的权利”。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具有明显的义务倾向,它是以主动性的利益形态表现出来的环境维护义务。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范围和边界与环境维护义务的范围和边界相同。
政府的环境维护义务包括积极的维护义务和消极的维护义务。
环境法对可能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都要加以预防,因此环境保护不限于对私人行为的直接控制或间接诱导等措施,更进一步,要求国家(政府)通过环境政策的落实来直接提供环境保护服务。这些政策包括国家要创造中央制度及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政府提供的环境保护服务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环境维护义务。超级秘书网
积极的保护义务,是指政府通过积极的作为履行环境维护义务。对所有的环境污染行为,政府通过监控或间接的诱导,以自己的行为来排除这类环境污染。政府的积极环境维护义务(或曰国家环境保护的独占权)并不意味着所有行为都需政府亲历亲为,有时政府义务可以通过第三人实现,如通过委托私人组织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行为不可以免去政府的责任,即使有委托存在,最终的责任还是由政府承担。这种责任亦包含了监督的责任,即对于委托私人的事务,政府有监督的责任。政府的积极环保义务往往与法定的私人环保义务结合在一起,例如法律规定企业须配备污染处理设施,污水须经处理方可排放,否则加以处罚,或者禁止工厂将污水排放到地表或地下。因此,政府的积极环保行为与私人的环境义务或与私人的禁止行为间有一定的相连性。政府积极的环保行为,基本上针对显著的环境危害或危险,以及因此造成对公众的侵害行为加以防卫或抵抗,以确保维持公众身体健康的最低环境品质。另外,政府积极的环境保护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国家在法律上的给付行为。这种给付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生态生存的可能性。这种给付行为是基于宪法保障基本权(如生存权、发展权等)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为有利于环境的行为,亦即国家在此是否具有给付义务,公众在此有否给付请求权。我国近年来针对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讼,就是基于基本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事实,要求国家为相应的给付。可见,政府(国家)的积极环境义务有两大任务:第一,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有危害性或有危害可能的行为加以防卫或抵抗或排除;第二,确保维持公众生存的最低基础(环境品质)。
消极的环境保护义务是指政府必须事实上尽量去减少或甚至避免自己所造成的污染。这种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类是事实上的污染行为的不作为,一类是法律行为上的不作为及监控义务。
事实上的污染行为的不作为。一般而言,与个人和企业的污染行为相比,政府(国家)的污染行为是比较少的。环境领域中,典型的对抗政府(国家)不法侵害的行为,大部分都是针对政府(国家)事实上的侵入行为,如军事设施对环境的污染、军事演习场所对附近居民造成的危险等。对这类行为,要求政府(国家)以事实上的不作为方式来免除或降低对环境及公众的危害。
对环境保护的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X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241-0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是为了获得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之间的统一协调的综合效益原则,并以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进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并以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为主要的目标进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生态环境效应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建设和经济快速发展,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致使当前的人地矛盾的日益突出,所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是保证耕地的总量动态的平衡主要的手段,但是由于在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可以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导致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中,由于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所以将会改变生态环境原有的生态系统的格局以及组成,因此,土地开发整理不仅会带来有利的一面,而且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土地开发整理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水环境和水资源的影响
在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中,水利水电、坡地垦殖、农田灌溉工程以及梯田建设中很容易对地表水系结构造成影响,因此对原有的水系统以及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工矿的开发、建设、村镇以及城镇的建设都会带来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从而造成水环境收到污染。
(2)在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中为了提高耕地垦殖的利用率,荒地开发以及村镇的迁并等,将会导致自然植被以及人工植被等大面积植被退化或者减少,并且很多植被被农作物代替,景观减少,并且荒地开发、道路的修建等将会对原有的植被格局造成变化,从而使植被的空间格局和数量结构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对地表的植被造成很大的影响。
(3)对土壤以及生态的影响
由于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对土地的调配以及平整将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地表的扰动将会造成地表土层结构的变化,并且开发整理后的耕地也会对土壤造成改变,而且由于农作物需要长期的耕作、灌溉、施肥等不仅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和危害,并且还会导致土壤中大量的微生物消失。更为严重的是在耕地休耕或者撂荒的期间,地表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从而也会造成气候发生变化。
二、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生态环境平衡的对策
(1)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开发整理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土地开发整理环境影响,并制定相应的评价规程,从而使土地开发整理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具有可行性项目决策项目验收以及规划设计等。并且在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中应把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的目标,并坚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环境评价一票否决制。
(2)采用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在使用土地时,应该根据土壤、地形、地质以及水资源等自然条件进行确定土地利用形式,比如在水资源缺乏的地带,不能进行改造水田,或者将土地开开发整理成水田,对地下水位较高的或者有盐碱化危害的地区,应该采取基塘台田的形式。
(3)保护好水资源的平衡性;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中不能只考虑开发地带对水资源的需求,还应该水资源的平衡性进行分析,不仅应该分析流域尺度和区域尺度对水资源的需求情况,还应该考虑过境水的引用,应该综合考虑生态用水和下游生产用水的需求。
(4)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应该采取平整的方案进行设计,从而可以减少对耕地层的影响,并且应该针对不同耕作田块和地形选择不同的平整方案,并且还应该做好表土回填和剥离,从而可以有效保证耕地土壤不被破坏,保证农田的地力,并且对于一些新耕地,应该加强土壤的改良,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
(5)提高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
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出发,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保证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生产能力应该满足人们的生活要求,并且土地开发整理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的方法,因此在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所以在土地开发整理的过程中,应提高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从而可以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三、土地整理在生态环境中的影响
土地整治不止在经济以及生态部分获得利益,为环境的保护也带来一定程度的促进,在生态规划上,土地整治在其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土地整治后对生态环境体系带来的作用和形成的宏观作用,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土地整治对社会利益的影响对农村社会环境也一定的影响,能够推动农民发展增加经济收入,提升农村的生活品质,土地整治能够更充分更科学的运用自然能源,就土地利用的基础来看,自然因素(生态因素)是制约土地资源利用的主导因子,追求生态环境效益和景观效益是土地整理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土地整理生命力所在。
结束语
土地整治能够获取各种各样的利益,在生态、经济、社会上获得均衡,能够推动农业生产增加经济收入,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并且,还能够使土地资源的使用更加科学化,节省土地资源。并且能够推动经济利益的提升,使耕地面积能够有一个更大程度的提升,对当地生态保护以及经济发展都能带来很多的促进作用,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翠兰,朱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7):383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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