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工作要点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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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工作要点范文

一、今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情况

《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下发后,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就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全国范围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农资打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对14省的统计,今年农资打假共出动检查人员33.1万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市场1.3万多个,检查各类农资经营网点、门市部27.2万个,检查各类农资生产企业2.46万家,捣毁各类农资制假售假窝点1342个。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1326起,涉案货值5.09亿元,其中10万元以上的案件190多件。查处不合格种子398.1万公斤,劣质肥料2.5万吨,假冒伪劣、禁用和过期不能使用的农药36.85万公斤,伪劣兽药1万多公斤,各种无证冒证和伪劣农机及其零配件16万台/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亿元。

工作中有以下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得力

各地参与农资联合打假部门的领导都较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大多数地方成立了农资打假协调小组,设立了农资打假办公室,明确了专职人员,公布了举报电话,将农资打假列为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省农业厅把农资专项打假作为重点工作抓,以此来促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形成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农资打假的局面。

为了确保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各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局关于农资打假工作的精神,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下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发文,召开会议等方式安排农资打假工作。

(二)综合执法,农资打假工作逐步规范

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探索农业行政执法新的运行机制。*、*、贵州等省农业厅成立了农业执法总队。湖南省农业厅今年从厅内各有关执法单位抽调了16名执法人员组成农资打假队伍。全国有77个地(市),815个县(市)成立了农业执法支队、大队。在今年的农资打假专项斗争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山西省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机构建设,今年7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晋办发〔2009〕9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结合市(地)、县机构改革,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步骤,力争三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集中综合执法,使农资市场的监管经常化、规范化。

九川省成都市编委专门发文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落实编制20名,市政府发文进一步明确了编制、人员管理(按公务员管理)和经费问题(纳入财政预算)。该市执法大队成立后,20*年就查处违法案件650起,比1*9年增长60多倍,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32.4吨,是1*9年的6倍;2009年1-9月,查处违法案件1096起,比20*年同期增长30%;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94.9吨,比20*年增长192%。

(三)广泛宣传,营造农资打假氛围

为使农资打假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了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少地方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开设了农资打假专栏,加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方面法律规章的普及和宣传,报道农资打假活动信息,并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假售假窝点进行曝光。

浙江省农业厅召开了三次农资打假工作新闻会,各新闻单位多次派员参加省执法检查组,赴各地进行现场采访和报道。河南省共出动宣传车3865车次,悬挂条幅760个,张贴标语53670条,在广播、电视、报刊上播放、刊登农资打假信息849次,举办大型咨询活动87次,印发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27.91万份。*省执法总队在省电视台制作了7个农资打假专题节目。广东省农业厅召开了由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供销社领导与执法人员和新闻记者参加的销毁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现场会,公开销毁查获的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近100个品种,共25吨,货值100多万元。

(九)突出重点,抓好关键时段的整治行动

*省农林厅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春播期间,开展了以春播用种、夏季作物用肥、春季畜禽用药、饲料为重点的春季打假护农大行动;夏季与省质监局联合开展了肥料专项整治行动;7月至9月开展了农药市场专项整治;8月至10月部署了全省畜牧行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秋季开展了以小麦、油菜为重点秋播种子专项整治行动。浙江省农业厅针对养猪户和饲料经销户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违规经营病猪等现象,开展了“劣病毒”猪肉专项整治工作。河北采取整治重点市场,按农时季节,适时开展专项斗争的方式推进农资打假工作。种子整治的重点是玉米杂交种子和抗虫棉种子,主要集中在石家庄市和保定市种子市场以及棉花集中产区;农药整治的重点是“三证”不全、假冒伪劣以及国家禁用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农资专业市场以及生产工艺落后、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药生产厂;肥料以复混肥料、叶面肥、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以登记证号、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为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专业市场;农机及零配件集中检查生产和销售企业(网点)、农机维修市场和有影响的农机市场集散地。

(九)集中力量,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与工商、质监、公安、供销社、经贸委等部门紧密合作、协同办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安系统全年出动2000多人次进行农资打假执法活动。九川、重庆两省(市)都十分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九川省查处典型案件16起,重庆市查处典型案件6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九川宜宾县水稻种子案、重庆国威农药案和九川省武胜县杂交玉米种子案等三起案件都迅速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了查处。

农资打假涉及的范围广。各省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农业、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畜牧、饲料、农机、供销等部门互相配合,立足本职,积极行动,共同开展打假整治工作,形成了合力,使农资打假效果显著。湖南省华容县制售假农药案的侦破就是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安、监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联合行动取得的成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发为止,已产销杀虫脒170多吨,销售货值71万多元。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收审,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针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特点,为提高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果,各级农业部门无论在市场检查还是在典型案件查处过程中,都主动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河北今年查处的标值1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上都是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办案,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的结果。山西省农业部门在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整顿忻州市忻府区奶牛市场取得了良好效果。

(九)依法行政,确保农资打假工作持续健康进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省加快了一些配套法规的建设,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了打假人员的素质。许多省根据《种子法》、《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出台了可操作的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一些省还建立了农资打假工作制度。如*省农林厅建立了打假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县农业局每周九报市局,市局每周一报省厅,对于重大突况和重大事件即查即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续报。为确保农资打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省还加大农资打假工作督查力度。*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级督查一级的方式今年已组织了两次督查活动,除检查面上工作外,重点对领导批办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大案要案进行督查。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地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培训班。河北省今年组织了1095人次的种子法知识培训和576人次的种子检验知识培训。山西省农业厅今年举办了5期执法人员培训班,有1200名市(地)、市县执法人员和分管农业执法的领导参加了培训。

一些省制定了农资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处理程序等制度。使农资打假案件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结果。

*省农业执法总队印发了《*省农业执法总队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及内部管理规定》,包括了总队科室的责任制,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工作守则、“十不准”规定、学习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队务会议制度、受理投诉或举报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外勤执法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罚没物品交接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文件或文书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等17项。

二、农资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市场、农资产品问题仍很严重

从督查情况看,农资管理和打假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并逐年呈蔓延趋势,许多领域的问题积重难返。虽然今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资打假行动,但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主体不规范。目前农资市场无证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现象仍然很突出,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而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非法经营者在农资销售旺季走村串户销售农药、化肥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和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不断出现;农资和百货混合经营现象不在少数。兽药经营中的主要问题还有兽药、人药同时经营的现象。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如:

(1)无证生产和造假状况还比较突出。制假售假活动由公开、半公开向地下、半地下,组织性、隐蔽性、对抗性增强,手段趋向智能化,增加了打假工作的难度。

(2)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农业部今年春夏对市场上的农药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农药为16%,有1/5的单位经营了不合格农药,这些是在合法的经营单位里抽出的登记过的农药产品,非法生产和经营的假劣农药就更多了。据陕西省畜牧部门抽查,“九九”期间,兽药质量抽检合格率为77%;近期对市场质量抽检合格率为50%。*省*市经销的蔬菜品种近百种,但通过审定的只有20多种,大部分种子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标签。

(3)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农业部今年抽查了2586个农药标签,不合格率为54.6%,有的地方农药标签不合格率高达80%。有的擅自修改已审定的标签内容,有的扩大使用范围,有的盗用、冒用他人登记号,有的用一个登记证用于多个产品,还有的采用光写商品名而不写含量和使用情况等欺骗手段坑害农民,严重干扰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引起了农民与合法生产企业的强烈不满,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农业部立即进行整顿。

(4)误导消费的广告多。主要是兽药和农药表现最为突出,虚夸产品质量的不少。有的企业还用“农业部推广新产品”、“中国农学会推荐产品”等来误导消费者。

(二)少数农业部门对开展农资打假的认识还不到位,执法意识薄弱

一些地方认为农资打假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事,和农业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地区和县级农业部门甚至放弃法定职权,不闻不动,根本没有安排部署和组织检查。农业各行业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对农资制假售假不仅不打击,而且还加以庇护。如有的农药生产厂家在生物农药中添加大量化学农药,使用在禁止使用的作物(果菜)上,坑害消费者。当检查发现后,地方出面说情、辩解,难于处理。另外,农业部门内不少单位也经营农药、兽药、种子、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有不少单位,既进行经营活动,又有管理职能,还有的审批、登记、检测、监督集一体,使本应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失效。

(九)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化肥、农机质量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饲料、水产种苗等其他农资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渔药、渔具市场的监管不明确,个别地方存在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

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九)参与农资执法的机构多,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国务院抓农资执法、打假的机关如工商、技术监督、供销和农业部门等多个单位。农业部门内又分散在种子、土肥、植保、蚕种、畜牧兽医、饲料、农机、渔业等多个机构。但真正对农资市场和生产单位的执法起震慑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适应农资执法特点要求的,既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质,又具有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执法人员缺乏。

督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部门之间配合得不是很好,案件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沟通不够。有的省反映,由于各部门各自行使管理职能,缺少沟通与协调,往往出现多部门对同一行政管理对象多次检查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很大。此外,农资打假工作多部门操作,部门之间通气不够,发文多,部分内容交叉重叠,形式主义的东西也不少,工作实效不高。有的反映泛泛的执法检查多,实际查处的案件少。农资质量抽检工作开展不够,结果公开不够。多数地方的农资执法,仅仅检查销售机构,从销售机构查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时,对销售者做出处罚后便草草收兵,不再顺藤摸瓜,追究更深背景和生产者的责任,使更大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制假售假的源头未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了农资违法案件中,小案多,大案少的假象。

(九)农业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不稳定,缺乏农资打假专项经费,缺少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工具,抽样检查、假劣产品的销毁、联合执法等系列费用难以解决。参加农资打假的人员大部分是临时从各系统抽调的,执法意识不强。

基层反映,上级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系统的农业行政执法指导,影响了农业执法的顺利进行。

三、农资打假工作的改进意见

(一)从“九不放过”入手,找准农资打假切入点

这次督查组共带回109个需要督办的案件,至目前已有85个查处完毕,剩下的17个,还将继续督办。有关领导批转的案件有10起,有9起通过督办已依法查清并进行了处理,还有1起正在查处中。各地投诉的转有关业务司局的案件10件,已有1件查清,其余9件正在追查中。

我们将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追根溯源。

在大案要案查处过程中,各级农业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同时,对于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认真查清伪劣农资源头和流向。对于源头非本省、市、县辖区范围内伪劣农资,要及时向有关省或市、县通报情况,请其他省或市、县查清和处理,或请上级单位处理。

要做到查处的案件有始有终,办事程序规范,档案齐全。对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十分迫切和完全必要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农资打假方式只能是暂时的应急措施,今后要从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管理机制和经费保证等方考虑这个问题。

在当前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猖獗的严峻形势下,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假是不可少的。因此,九个部委要继续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认识农资打假的重要意义,在农资打假方面形成合力。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各负其责,如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好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工商部门检查营业执照和市场秩序等,农业部门检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包装标识等。

(三)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加入WTO后,当前正在清理修改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文件之机,加速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省反映,一是尽快制定肥料法;二是出台农机管理、水产种苗等方面法律法规;三是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九是制定农药、兽药、种子、肥料等包装标签准则,统一标签规范等。

(九)农资打假的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大农资打假案件的查处力度,关键的是要有健全的执法队伍,大量农资案件的查处需要专职农业执法队伍负责。这是在新形势下,赋予给农业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的职能。目前农业执法队伍很薄弱,近两年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把原来比较分散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起来,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建立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就是一个成功的经验。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农业综合执法是值得推广的。各级农业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和调整,理顺各相关机构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避免部门间或部门内执法不一致,造成多头执法,损害国家形象。各相关执法部门均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九)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依法开展农资市场准入工作。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等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实行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农业部门要认真进行检验、实验、鉴定,对不符合条件和质量标准的,不予办理产品许可、登记手续,不允许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快研究制定必要和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不合格农资产品不出厂。

二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农资打假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资执法机关要建立农资打假情况月报或季报制度,逐级上报农资打假工作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大案要案情况等,以便及时指导和协调。

九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一定要严,不能以罚代刑,以情代法,不追源头,不追究相关责任,包庇纵容,甚至知法犯法,否则就无法开创农资打假的新局面。

(九)保证农资打假经费

农业执法工作要点范文篇2

一、农业综合执法的成效应当充分肯定

自1999年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以来,各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实行综合执法的规定和要求,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出发,积极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目前,全省17个市中有农(畜)业综合执法机构11个,占农(畜)业机构总数的57.9%;县(市、区)共成立农(畜)业综合执法机构93个,占农(畜)业机构总数的76%。全省综合执法机构在岗执法人员共1269人,其中公务员132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60人,事业编制人员1**7人。已经开展综合执法的地方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按照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活动统一组织、执法力量统一调配、执法经费统一安排使用,政事政企分开的“五统一,一分开”原则,这些地方着力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业行政执法新体制,对原有农业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将分散在所辖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承担具体执法职能。改变了农业部门内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状况,解决了执法力量薄弱和执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宿州市农委原来是由种子、植保、土肥、兽药等事业站室从事农业执法工作,各类执法人员近70人,执法力量较为分散,20**年初成立了市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仅保留精干执法人员24人。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成本降低,减轻了经营户的负担,受到群众好评。

2、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在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中,试点单位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先后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规范了行政执法、处罚、复议等程序,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和承诺、备案、罚没物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了案件评查、人员考核等办法,基本健全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农资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由临时性、突击性检查走向经常性、规范化轨道。祁门县积极探索农资管理工作新思路,与工商部门合作,推行“诚信农资经营活动”,建立农资经营信誉档案和农资经营信用评价制度。对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农资经营户予以肯定,张榜公布其名单;对多次违法、违规农资经营户,则纳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宁国市农委与工商部门联合制定《20**年农资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共同监制农资经营购销台账、种子经营档案,对种子销售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3、加大执法调处力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同时,各地农业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不断创新执法理念,开拓执法工作形式和内容,积极调解处理由于农民操作、使用不当或农资经营者指导、说明不当,导致减产、绝收等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今年以来,灵璧县农业执法大队就积极调解处理各类纠纷40余次,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避免了事态扩大或上访,减轻了政府压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有效地解决了农业案件投诉难、处理难、维权难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综合执法,克服了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的弊病,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效果明显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明显加强。据统计,20**年,全省农业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700余件,案值100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67亿元,重大坑农害农违法案件减少60%以上,有效地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调研中我们看到: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县与分散执法的县,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形成了鲜明对比,虽然两县相邻,但前者市场井然有序,农民维权投诉有门,后者往往是松散、临时性执法,很少立案查处。例如,20**年,祁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县200多个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食用菌生产原料等农资经营网点进行多次检查,调查处理各类案件66起,而相邻的休宁县由于没有综合执法机构,全年查处的农资案件只有13起,而且多是简易程序,罚款仅4000多元。再如,萧县自20**年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后,至今未出现一起因农资问题而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而与其毗邻的砀山县农民因反映假农药问题得不到解决,纷纷找县领导上访投诉,两县农资市场秩序大相径庭。

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阻滞因素亟待消除

虽然我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有所进展,但总体上还不理想,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阻滞因素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定为事业单位,存在很多弊端。农业综合执法属行政执法范畴,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是法定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要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理应是行政单位。但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90%以上的农(畜)综合执法机构是事业单位,其中还有20%左右是差额或自收自支性质,虽然多数单位经过编办批准(约占60%),但很多是“只批牌子、不增编制、人员内部调剂”。由于县级农业部门行政编制少,因此,多数是从各事业站抽调人员组建而成,有些人员工资福利还在原单位发放,这种性质的执法机构对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不利。一是执法队伍不稳。从事业站抽调的执法人员由于不在原单位上班,职称评定和福利待遇都会受到影响,再加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很多地方实行末位淘汰,因而抽调的执法人员人心不稳有后顾之忧,多存在临时思想,缺乏长期打算,导致执法人员变动频繁,执法机构建撤反复。二是难以保证公正执法。由于历史原因,农业部门的很多事业单位本身从事经营活动,而从事业站临时抽调的执法人员又无法摆脱与原单位的各种关系,因此在执法中难免出现内外有别,感情执法,难以服众。三是处罚不到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性质的“先天不足”制约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以农业行政执法往往是声势大、效果差,从轻减轻处罚的多,起不到震慑作用,农资市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阻滞因素二:农业综合执法经费保障不到位,制约了违法案件的查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量大面宽,需要大量的办案经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地方执法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由于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缺乏基本的办案设备,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困难,影响了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据统计,全省约有一半左右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没有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等取证设备也严重不足,少数地方甚至连电脑也没有。我们调查的7个县(市)均无农业执法专项经费,日常办案经费要么是从罚没款中返还一部分,要么是挤占别的事业经费,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检验检测费用普遍无法解决。现在有些农资经营户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违法作案的手段不断加强,而仍处在“小米加步枪”状况下的农业执法队伍,对一些大要案的查处往往力不从心。

阻滞因素三: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不全,影响了执法效能。目前,我省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尚未建立,市级农(畜)执法任务约有一半左右仍是委托事业站,各自为政,县级农(畜)部门中也有20%以上仍是松散型、应付型、临时性的执法,全省尚未形成一个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执法体系。不少县(市)反映,由于上级部门执法“婆婆”太多,县里的综合执法大队忙于接待,遇到“婆婆们”意见不统一,常常无所适从,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推进全省农业综合执法的几点建议

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改革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是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途径。国家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律法规有30多部(不含相关配套规章),涉及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诸多环节,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农业部门不仅承担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任务,同时还承担着农业产出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没有一支过硬的综合执法队伍,必然严重制约农业领域可持续发现。新修订的《农业法》明确规定,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综合执法;国务院把“减少执法层次,推进综合执法”写进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20**〕52号文件、省委〔20**〕10号文件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要求,因此,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应当努力改革农业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扩展执法领域,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手段,让农业综合执法覆盖全省。具体措施既需要农业系统内部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得到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1、把建立健全全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纳入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整体部署。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旨在规范执法主体,整合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目前,要尽快建立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从而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一致的农业综合体系。现在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在省级农业部门内专设或在政策法规处下加设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我省周边的江苏、浙江、福建、湖北等省都已在省内所有市县实行了农业综合执法。我们建议,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委联合制定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措施,在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综合范围、职能职责、运行机制、工作经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在全省的推进力度。

农业执法工作要点范文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执法机构职能配置保障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28部法律法规,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规章也相继颁布施行。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要领域已基本形成较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但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旧体制的影响,各级农业部门长期以来偏重于抓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等常规业务性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足,没有把农业执法置于应有的重要位置。而且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机构既从事推广服务甚至经营,又履行执法职能,政事、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加上执法机构分散、多头执法、随意委托执法、重“许可”轻“管理”等,严重影响着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削弱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降低了农业执法效率。上述这种农业执法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农业执法体制的创新已势在必行。为此,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探索。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农业部门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项重大改革,涉及机构变动、职能转变,关系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因此,在试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综合执法的保障机制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拟对这几个综合执法试点中倍受关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

(一)对几种农业综合执法试点模式的评析。

能否合法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合理配置职能,是建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关键。各试点单位对此都非常重视,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由于地方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原有的农业执法机构设置又复杂多样,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不相同,因而,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综合执法模式。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试点模式:

模式一:组建新的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的所有执法职能(包括依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称之为“大综合”模式,如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农林局①、河北省永年县农业局、江西省永修县农业局、黑龙江省呼兰县农业局等试点单位。这些单位的特点是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定性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定编20―40人,与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专司农(林)业、畜牧业、农机等农业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执法职能。但各单位在执法大队的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运作方式上略有差异。

模式二:组建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部分行政许可权,称之为“小综合”模式。如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挂靠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以农业局为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经营性行政许可,而技术监测、质量检验、生产性行政许可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动植物检疫等仍保留在原事业单位。苏州市则另设立质量检测中心,把事业单位的质量监测职能全部集中起来,由中心统一承担。

模式三:在已有的法制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少量编制,从农业部门内部调剂执法人员组建合署办公的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执法职能(主要负责查处重大复杂案件),日常执法仍由原事业单位承担,又称之为“统分结合”模式。如河南省新乡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农业局法制科为依托,实行两块牌子、―套人马,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大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综合协调和监督专业执法机构,检查督导基层执法工作。其它日常的专业执法、技术性检测、动植物检疫及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仍保留在相关事业单位。

上述三种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1)都设立了全额拨款行政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综合执法机构;(2)大都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内部有分工);(3)都是委托执法。而主要的差别则体现在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执法权综合程度、内设机构等方面。“模式一”改革力度最大,冲破了旧的执法体制的束缚,职能配置也更趋合理,试点效果也更明显,基本上达到了农业部提出的“初步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试点目标,较好地解决了旧体制产生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试点单位仍沿用了旧的执法体制中按专业分类执法的方式。这种传统的执法方式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只是简单地把分散在各专业机构的执法职能和人员集中到综合执法机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业执法旧体制带来的各种弊端,体现不出综合执法的真正功能和效力。而浙江定海和四川成都的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的方式,就很有创新性。他们较好地运用了权力制衡机制,体现了合理、合法和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值得各地推广和借鉴。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合理配置执法职能的设想和建议。

1.组建农业行政执法局,彻底理顺农业执法体制。

在省、地(市)、县三级分别组建农业行政执法局(有海域或较大内陆水域管理任务的地方,可以加挂渔政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作为归口各级农业部门的二级机构(若在农业、畜牧兽医、水产或渔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分设的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则应考虑作为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定性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编制紧缺情况下,可暂定为行政性事业编制以过渡),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包括法律法规直接授权),而不再委托执法。

2.明确农业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做到权责相一致。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

(1)负责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

(2)负责动植物、水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农机监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管理、渔政管理、水产苗种管理工作:负责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与农业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农业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4)集中行使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5)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县一级,省、地(市)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查处跨市、县的违法案件和辖区内的重大案件,负责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应尽量避免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出现,以减少执法次数,防止执法扰民,降低执法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3.按新的执法职能设置农业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

针对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多、执法面广、管理相对人多而复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等特点,建议农业行政执法局内设以下职能机构:

(1)综合法规处(科、股):负责执法局的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负责各类证照的申请受理、填发和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执法人员考评管理和执法监督以及制度建设等工作。

(2)证照管理处(科、股):负责动植物水产品防疫检疫证、章、标志以及各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农机牌证等的勘察、审核、发放和管理。

(3)检疫检验处(科、股):具体实施动植物、水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4)稽查处(科、股):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根据执法任务繁重情况,可以增设证照管理、检疫检验和稽查机构,并按行政区域划分执法责任范围。

二、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

(一)当前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具体表现。

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实施者。一部法律的有效施行,与执法者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关系。目前我国农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还难以适用新形势新体制的发展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执法队伍力量单薄,又缺乏必要的执法保障,已跟不上农村法制建设发展的步伐。我国13亿人口,大部分在农村。人们的衣食住行又大都与农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立法一直是国家立法的重点。而我国农业执法人员的总数却只有35万人②,而且绝大多数执法人员是由专业技术干部兼任的。执法人员的分布也不合理,呈倒“金字塔”状,在“一事一法”、“一法一站”的分散执法体制下,到市县基层则成了“―法一人”,根本无法开展执法活动。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除旧体制本身的因素之外,还有对执法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由于认识不足,以至在执法队伍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不少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既缺编又缺钱,以“自收自支”的形式运行,有利的事争着干,无利的工作无人管。其结果是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破坏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二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农业执法任务。在现有的农业执法队伍中,真正通过法律专业正规化系统化学习培训或“科班”出身的执法人员极少,大部分是由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半路出家”,只参加过短期培训班,粗浅学习了几部有关的法律法规文本,根本谈不上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再加上精力主要集中在技术推广或经营服务上,很难提高执法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甚至有不少执法人员连执法办案文书都不会填写。如此的素质,又怎能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呢?

三是缺乏有效可行的执法人员选拔录用机制、激励机制、执法工作机制,影响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农业执法队伍长期是“近亲繁殖”,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以至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一直处于较低状态,得不到根本改善,直接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和执法权威。

(二)对加快综合执法队伍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设想和建议。

1.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综合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比普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更严格、要求更高的―项制度(这是由农业执法专业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规定。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实现农业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农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支既有农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农业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

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现有的在职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强化培训通过资格准入考试,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是公务员的还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否则将调离执法岗位,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2.试行执法主案和执法助理制度,逐步推行执法人员职业化。

执法主案制也可称为主管制,是指由具备一定任职条件的执法人员主管某类案件的办案工作,并赋予其应有的独立办案职权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弥补综合执法可能削弱的专业执法优势的不足,同时也为了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竞争意识,提高执法效率。执法主管应从执法助理中择优升任,并根据执法业务量确定主管岗位数额,以事定岗,按岗定人。依法录用的执法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即可转为执法助理岗位。执法助理协助主管工作,具体负责执法文书的填写、记录等工作,无独立办案权。试用人员只能在执法主管和助理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工作。职业化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

三、综合执法的保障机制

(一)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综合执法新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取决于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地位,即是否能获得法律上的职业保障。

首先,综合执法机构应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并赋予对外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相应的监督、检查、处理等执法权,并能自行承担行政执法的后果。要符合这些条件,综合执法机构就应该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而非按事业单位建制。这也是行政执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内在要求。另外,随着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的施行,事业单位原承担执法任务的人员将成为合同制职员,若继续从事执法工作,将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承担执法任务也将因此而受到质疑。因此,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职能,也应归并到综合执法机构中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对集中处罚权。同时应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执法权限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以保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地位,适应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其次,综合执法人员应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系列,执法经费应由各级财政全额拨款,而不是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这也是避免出现新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必然要求。执法人员有了相应的地位和经费保障,将更有利于执法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消除行政不作为,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二)建立专业技术支撑体系,为综合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农业行政执法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动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检验等,都需要许多专用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果所有的专业技术性的检测检验工作都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将给综合执法机构增加巨大的负担,也不符合“精减、统一、效能”原则。而这些专业技术性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使执法机构“精兵简政”集中精力查处违法案件。因此,在理顺执法体制时,应支持原承担专业技术性检验检测、鉴定职能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更好地支持执法工作。同时应考虑建立通过质量认证中心等区域性的专业技术性检测检验中介机构,形成网络,为各级执法机构提供应有的技术保障。

此外,还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和管理制度建设,为确保综合执法的公证性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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