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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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Walzer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Bell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Rupnik)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validity)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市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social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哈贝马斯从“新马”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shpere)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亚历山大从文化理论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话语做出了个案性分析,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但根据其自己对它的修正而提出了新的“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等等,无疑都是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10〕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市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真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DemocracyandCivilSociety和美国学者科恩与阿雷托于1992年出版的CivilSocietyandPoliticalTheory。仅如科恩和阿雷托在其书的导言中所宣称的,“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theory),而本书便是要开始建构此一系统理论的努力。然而,系统理论的建构,却不能直接出自于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但行动者则很可能需要那种对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局限性做出的较远距离且较富批判力的检视所产生的结果。此类理论须与相关的理论论争的发展具有内在勾连。”〔11〕当然,由于研究者在建构理论时的取向不同,同时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们在形成诸种新理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意图,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就可以概括出两种意图: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12〕?

二、中国学界,包括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知识界,乃是在八十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市民社会理念的。然而,三地的学者之所以援用市民社会理念,其原因除了受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摆脱集权式统治的某种成功“示范”以及受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影响以外,在我看来,还有着他们各自的原因。这些原因与三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紧密勾连,正是在不尽相同的环境之中,三地的论者形成了他们彼此不同的问题结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取向或诉求,从而也就相应地表现为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五、六十年代主导西方汉学家(这里尤指美国汉学界)的历史解释模式主要是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的对立模式;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同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发生变化。正是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派生出了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13〕,其内在理路表现为: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变化的动力,那么这种动力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然而,此一模式由于受到全球革命热潮的影响而在六十年代以后不断遭到质疑,遂形成中国近现代史解释的新模式,即所谓“革命”模式〔14〕。在“革命”模式的影响下,不仅近代中国史是围绕革命史这个中心来撰写的,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革命问题的论著也以革命成就为标准,据此解释和评价其他历史问题。毋庸置疑,在绝大多数的论著中,革命是依其成就而被正面评价的。因为“革命论”认为,所谓“西方冲击”只是在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当时美国侵略越南的行为做辩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革命给中国引进了一种新型政治,使远比此前为多的人们得以参与政治,……它将人们从过去的被压迫状态中解放出来,并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的思想奴役。革命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并转变为一个现代国家。革命还清除了或由历史形成的,或由近代帝国主义导致的种种发展障碍,解决了发展问题。”〔15〕?

然而,此一欲求替代“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观的“革命”历史解释模式,却又于八十年代在一个路向上因受全球性的对革命的否定思潮以及中国内部对“”进行否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开始遭到质疑〔16〕,并在另一个向度上因社会史的拓深研究而受到挑战。在后一类研究中,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早期现代”(earlymodern)的概念,持这一观念的学者不仅否定了“革命”模式而且也动摇了“停滞的”的模式。采取此一取向的学者中最具影响的便是那些转而接受市民社会的理念,更准确地说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的论者,他们试图建构起对中国历史经验做重新解释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范式:例如,MaryRankin通过对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罗威廉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idend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idendity)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究,以及David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17〕等等;这些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localelits)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这种观点以一个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其出发点,认为明清乃至民初的中国发展了大规模的商品化,而这种商品化必定引发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变化。只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后来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这种侵略的革命而被打断了。?

美国汉学家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念对中国的研究,虽说不乏对当代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自主性拓展的关照〔18〕,然而一如上述,其间最为突出的贡献则是由一些颇有见地的汉学史家在重新解释清末民初中国史的区域研究领域中做出的。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19〕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使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20〕;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为有效地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将理论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21〕。当然,由于这个问题涉入了历史阐释中更为基本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题域,此处不宜详论,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的汉学史家大体上站在了作为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一边,而没有认识到或至少是忽略了作为道德和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意义〔22〕;可以说,正是上述所论构成了他们的诉求,亦即他们在较大的程度上是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首先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或判准来接受的,亦即透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援用以替代此前的中国历史解释模式或替代此前裁断中国历史的判准。?

三、在市民社会复兴之全球风潮的影响以及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汉语世界论者也开始援用西语世界中的civilsociety之理念;此一术语在大陆被译作“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并逐渐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形成各自的市民社会话语。当然,大陆与台湾论者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也因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境况不同而存在着种种区别。然而,此处毋宁需要强调的乃是汉语世界论者与美国汉学家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境况的不同: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的阶段;而且,正是大陆论者与台湾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这种社会境况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的现实关怀,使他们无论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是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品格方面都与西方汉学家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更要紧的乃是其实证的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我曾试图对大陆论者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意义加以概括,“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3〕;而台湾的情况,则如江迅和木鱼所指出的那样,“提出‘民间哲学’或‘民间社会理论’,并不是一味翻版西方最新学说,而是基于我们对过去历史实践的反省,以及对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偏逸、异化、乃至形成‘非人性化’的‘真理政权’的失望与觉悟……”。〔24〕?台湾政治经济的根本问题基本上被概述如下:(1)国际人格的缺失,造成自我认同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认同危机;(2)台湾与大陆的长期隔绝,致使当局形成了一种深层的恐共心态,于现实层面则表现为对台湾社会自主化发展的一种环境限制;(3)政教合一的威权政治结构,经70-80年代各种运动的冲击而于1987年趋于解体,但并未达致全部的民主化;(4)台湾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致使台湾无从获致其自主性。〔25〕然而,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却认为,上述问题虽构成台湾政经体制危机的根本症结,但是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亦即“民间哲学所追寻的,是力求客观现实能紧随理论的逐步实践而有所改变;上述四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再把它们化约成四个终极目标,而细分为无数个实践阶段,那么最有力的物质凭籍及实践主体,必然会落回到民间自发力量的成长上。”〔26〕更深一层地来看,其终极目标乃是解体威权政治和实现民主政治。?

大陆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则以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却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的这一两难症结〔27〕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上述大陆与台湾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基本相同,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亦就基本上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当然,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他们思维逻辑的起点,即他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在大陆表现为对“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批判进而主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动的观点;在台湾则表现为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动员症性格的批判以及对传统左派阶级化约论的质疑进而力主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可见,依据这一框架,得以为大陆论者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及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得以被台湾论者用来统摄其他话语并为动员已有社会资源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行自下而上的抗争而提供学理性依据。?

如果我们做更深一层的追究,那么我们就还会进一步发现大陆与台湾论者因其具体取向的侧重点的不同而在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模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品格方面的差异。此处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大陆论者那里,更多地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中国大陆论者来讲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当然,这显然不是终极目的;准确地说,它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交互的状态,只是前者得到了更明确的强调),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设以及如何迈向或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的设计;也正是这一点,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

然而,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28〕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society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society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29〕。?

四、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30〕然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论者,一如前述,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动因、诉求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彼此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在借用西方的概念,因为三地的论者都是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或分析、或解释、或批判、或构设与此一概念所赖以生成的历史经验乃至思想传统截然不同的中国社会之历史和现状。正是在此一“借用”的过程中,三地的市民社会论者无疑会遇到一些相同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然在研究过程中凸显出来并进行了讨论〔31〕,但很难说已经获致了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因隐存较深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这里,我们可以指出一些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借用市民社会概念或模式分析中国的研究经验的批判。?市民社会论者,尤其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美国汉学家,往往认为“市民社会”模式可以替代前此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或“革命”模式。然而,黄宗智却不无正确地指出,虽说“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挑战了“冲击—回应”模式,但由于这两个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它们共享的规范认识发生危机即商品化与经济或社会不发展的悖论事实发生时,它们都会同样丧失解释力〔32〕;德利克则认为,“市民社会”模式虽说被认为替代了“革命”模式,但是由于前者只是透过回避或搁置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来实现这种替代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市民社会”模式并未能含盖“革命”的模式〔33〕;而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在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一开始,便深受其“现代化”前见的制约,亦就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其讨论的,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的印痕。〔34〕?

透过对这些批判的要点加以概括,我们就可以发现,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者,无论是取市民社会理念的批判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证经验向度,都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或希望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这种努力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预设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市民社会观念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观念。在这一基本预设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就具体表现为:一,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二,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两种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立基于上述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路向的分析,或可以给出将上述研究做“头足倒置”的可能性的启示〔35〕,即一,把原本作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模式,转而视作对中国进行理论研究的论辩对象;二,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立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为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间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理论概念,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分析性理论模式。一如中国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与对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的分析性概念。”〔36〕当然,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对以西方发展乃唯一之道为基础的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辩,进而由此从中国的本土立场出发去丰富市民社会理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这方面的努力所具有的可能性,是否隐含着一个“理论上的陷井”,即将汉语世界的市民社会研究拉入西方的轨道,而在不知觉中丢失其被引进时的批判力。无疑,对于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更详实的讨论并展开更扎实的研究。?正是为了推动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所浮现出来的种种问题的思考及讨论,并为拓深此一题域中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一些不可或缺的研究文献,我与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J.C.Alexander教授一起几经商讨、反复择选,终于编辑成了这部论文集。本书共收入研究论文共二十三篇〔37〕,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主要侧重于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之特定内涵的分疏及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侧重于展示市民社会与文化符号、社会整合、国家政权建构(statebuilding)、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以图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拓宽研究题域,更为清晰地呈现出市民社会理念除自身的内在问题外而与其他问题相勾连时所具有的繁复性;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及论辩,并呈示某些晚近涌动的立基于中国历史与现状的本土性研究趋向。?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还起步不久,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然而,我认为,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

【注释】

〔1〕尽管有许多论者都在其研究中涉略到了市民社会的问题,然而就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只是到了本世纪末才有所呈现,“综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所见,市民社会所涉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由尤根•哈贝马斯以及其他二十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性努力才得以完成。”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原载ModernChina,April,1993,见本书。此外,美国论者科恩与阿雷托就此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阐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见科恩与阿雷托,CivilSocietyandPoliticalTheory,TheMITPress,1992,p.3.??

〔2〕?例如,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所以他们更倾向于洛克式观点与孟德斯鸠或托克维尔式观点的平衡。??

〔3〕?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Culture,1991,3(1):95—118,见本书。??

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着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三、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2]约翰·克里斯蒂安·劳尔森.颠覆性的康德:“公共的”和“公共性”的词汇[A].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市民社会发展,葛兰西,哈贝马斯

20世纪之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从经济的角度规定市民社会,转移到主要从文化角度规定市民社会,即由把市民社会看做主要是经济活动领域,转移到把它主要看做是一个文化批判的领域,看做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

(一)葛兰西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全新的理解和界定

晚期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主要是垄断的形成,而在政治文化领域则表现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得到了更新与改造。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十分注意对市民社会中各种自治团体和组织的影响和统合,极力把它们纳入到国家的政治观念框架之中,使之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在野的”帮手。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力作用之下,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在表面上已经成为建立在民众同意基础之上的合理形式。葛兰西较早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这种变化,并以市民社会理论对之进行批判。

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取向,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的经济活动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社会(politicalsociety),二是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领域分别是对社会实施统治的不同权力形式,前者实施的是强制性的权力,后者实施的是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文化领导权”。对此,他指出“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之为‘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霸权’的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的管辖职能。这些职能都是有组织的、相互关联的”。实际上,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市民社会在葛兰西那里主要是指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这一领域乃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culturalhegemony,又译“文化霸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

葛兰西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他的理论就是要为无产阶级改造现实社会提供一种理论武器。他在把市民社会延伸到文化批判领域的同时,剔除了经济关系领域,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它看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巩固这一事实,认为必须从经济的批判转向政治和文化的批判,才能切中要害。葛兰西的这种理解开辟了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新领域,赋予市民社会理论新的意涵。此后,当代西方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显然继承了对市民社会概念所进行的这一创造性的发掘,把视线从经济关系领域转向了文化批判领域。

(二)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推进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产生于二战后。战后,西方资本主义阵营中,福利国家的政策和国家干预主义普遍盛行,在社会主义阵营中,国家计划更是无所不包,几乎垄断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的背景下。面对这种情况,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性。而至后来福利国家政策的失败和90年代初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标志着现代国家神话的最终破产,市民社会理论成为人们重新思考合理社会秩序的最佳理论定位。

哈贝马斯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从文化角度对市民社会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Publicsphere)则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等”。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对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哈贝马斯市民社会概念中的第一个领域基本上与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范围重合,属于狭义的市民社会,第二个领域则大致和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所指涉的范围重合。

在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的“私人自治领域”中,他更重视第二个领域,即社会文化系统。在他看来,晚期资本主义的主要危机――文化危机正是来自国家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破坏。他将整个社会系统分为经济系统、政治行政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来自于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政治国家是在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中形成的一系列政治原则塑造起来的。只有当社会文化系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的自治和空前的解放,并且与政治国家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现代国家才具有不竭的合法性资源,社会才会获得良性的发展。

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的侧重点的确有所不同,前面两个强调经济领域,后一个则强调社会文化领域,但不能仅仅据此就认为他们的观点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从市民社会的现代旨趣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法来看,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体系。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在论述国家和经济的转变时所依循的理论框架,是由黑格尔法哲学初步勾勒出来,并得到青年马克思的加工。”

参考文献:

[1]〔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科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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