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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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篇1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
一、对当事人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的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仍然将鉴定放在侦查一章里,从而使得鉴定仍然是作为侦查的一个重要手段而非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仍然没有赋予当事人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当事人仅仅拥有申请权。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近年来经常出现一些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例如被众多媒体评为“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其中原因不仅是因为邱杀人数量多,更主要的是其中扑朔迷离的精神病鉴定话题,而最终邱兴华未经鉴定就被枪决。由于精神病鉴定法定程序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被告人之间存在冰火两重天的境遇,一些被告人被宣布不负刑事责任,连强制医疗都省略了,而另些被告人却连获得鉴定的权利都没有就被剥夺了生命。
事实上,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责任,但当然地享有举证权利。精神病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而且属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罪无的证据,是辩方的重要证据,可是法律却将这个证据取得的主动权仅仅赋予了司法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机关是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由于追究打击犯罪的天然属性,使其在收集这项证据的时候往往缺乏客观性,没有公信力。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如果完全掌握在公安、检察机关手中,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异常,公安、检察机关也可能基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部分群众的情绪等原因,不启动鉴定程序,造成“被不精神病”并最终对其进行刑罚。
但是,允许当事人通过支付费用而进行的委托鉴定会影响鉴定的客观性,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辩方可能会隐瞒或者制造一些材料,只提供对己方有利的材料,信息的不充分和失真必然会影响鉴定人的正确鉴定。另外,和仲裁、公证一样,鉴定也是社会资源的引入,易受各种利益的影响,公权力需要对此进行监督。
考虑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公权力进行委托,但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一系列的权利和程序保障防止公权力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辩方如果认为需要提请精神病鉴定,应当先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成功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控方。由法院进行审查,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或者决定,并且规定辩方对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并且立法还可以规定一些强制启动鉴定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病的家族病史;
2、邻居朋友或者其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人证明其在作案前后行为有异常;
3、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等。
二、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定位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1、究其性质而言,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同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为依据,适用非羁押性或羁押性的强制性方法。保护性约束措施却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目的,为避免可能免予刑罚的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但是应当认识到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约束措施有时是十分严厉的,比如邓玉姣案中为了对邓玉姣进行精神病鉴定院方对邓玉姣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收到限制。[1]对这种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进行限制。
2、对采取这种保护性约束的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条文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同一般未决犯一样被羁押在看守所是显然不合适的。“强制医疗具有医学关怀的追求,但本质上是对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剥夺。”[2]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本身具有较大的攻击性和危险性,在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当做到隔离关押,并且及时对其进行精神病治疗。执行机构采取的以保护人身安全为目的的临时性约束措施。约束程度以使其不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为适宜程度。要实施正确、有效的约束,应当禁止使用粗暴、野蛮。故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监视居住的方式使其被约束在指定的精神病院。
3、虽然新《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何)时启动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根据法条字面解释,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程序时,就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但公安机关何时会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在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况,如公安机关可能在接到报案时就已经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疑是精神病患者;也可能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发现才其可能为精神病患者。若是前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后一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应当变更约束措施,将疑是精神病患的犯罪嫌疑人单独关押,或是转移到精神病院进行约束和治疗。新刑诉法未对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期限做出规定不利于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另外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在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所应当赋予当事人近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利,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被长期羁押。笔者建议除了应当借鉴普通程序中当事人近亲属及其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实施强制措施期间的权利义务外,还应当赋予他们这种情形下申请司法机关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并且在这种情形下的申请是具有强制效力的。一旦被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转为普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约束性措施应当可以折抵刑期。
4、理想的状况,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限制纳入了司法审查之中,但是考虑到所有涉及人身权利的决定都纳入司法审查还是不现实的,所以可以采用事后监督的方式。首先被决定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人及法定人、近亲属有权向专门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其次如果对临时性约束措施使用不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检察院监督方式的完善
(一)检察机关的定位
强制医疗程序又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在普通诉讼程序中作为控诉方,主要承担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然而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检察机关却是要向法院证明被告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免予刑罚,改而强制医疗。这与传统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有很大的区别,有部分学者认为强制医疗程序缺乏相对抗的控辩双方的诉讼要素,不符合“程序”的特征。而主流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的法律文化的传承、司法实践操作的需要以及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强制医疗应当纳入刑事诉讼这个特殊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正确地履行其在该程序中的职责,为避免追诉之魅影干扰其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履行证明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职责,本着“法律的守护人”的思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强制医疗程序。在现行制度空间下,人民检察院应以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但基于“权力法无明文不得行”的基本信条,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此方式予以明确。否则,刑事诉讼法的本条规定,将会付诸阙如。[3]
(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监督,可以借鉴监所检察的实践经验。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派出院,内设监所科,它是派出检察院的最基层的单位,是对监狱执行刑罚和狱政管理活动、劳教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据一线的检察官反映,监所检察部门在整个检察系统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资源配置时不受重视,反映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执行和执行监督的忽视。导致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违纪、侵犯人权的问题时常发生,应当加强检察资源在该环节的配置。
精神病人被决定强制医疗一般是集中进行收治,笔者认为可以在集中收治的执行机构设置监察室,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
1、对执行强制医疗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监督。
3、对强制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虐待、私放被强制医疗人精神病人,失职致使被强制医疗人脱逃进行立案监督。
4、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
5对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定期进行诊断评估、及时提出解除意见进行监督。
(三)对法院决定的监督
对法院的监督通常较为完善,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大部分监督手段都可以得到实现,但是立法在该程序的设计中缺少事后监督的相关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决定仅赋予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决定是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一种处理方式。决定一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或者抗诉。某些决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其复议一次。
虽然强制医疗落脚点是医疗,但事实上,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人身限制的时间长,不亚于刑罚的期限,有时甚至更长,并且让人背上精神病的污点,在美国就有许多本可以提出精神病辩护的被告也许更愿意作有罪判决而不愿意被判有病无罪,对这样一种对人身权利影响大的结论,用决定做出,显得过于草率。
笔者认为:强制医疗应当用裁定的方式做出,并且允许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上诉,允许检察院抗诉,以实现事后监督。另一方面,对于被错误鉴定为精神病人并采取强制医疗的,应明确强制医疗期间如何折抵刑期,折抵后超过判决应执行刑期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此次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比较宽泛,有些操作性的规范还有待细化。因此有必要梳理清楚公检法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准确解释、评论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条文。
参考文献:
[1]参见:王戬.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J].鉴定制度,2009,(6):12.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篇2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险;医疗卫生;疾病
一、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1.原先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短期内难以恢复
自从1976年之后,我国开始推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基层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开始成为一种形式彻底瓦解,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的来源不稳定,资金支出的现状呈现出显著失控,除此之外,干部和村民对于医疗保健服务的享受呈现出不平等的情况,导致我国的合作医疗很难恢复,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收入机制发生变化,彻底瓦解了合作医疗存在的资金基础。
2.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资源配置不合理
就农村地区来看,医学水平很高的人才几乎都在大医院,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者个体的乡村医生,但是村里面的卫生人员多数是没有正规的培训,且很多村卫生室缺少必要的消毒设备。农村地区主要的疾病有三种类型,包含呼吸系统的疾病、肿瘤和脑血管疾病三种,以上三种重大疾病会导致患者家庭的收入减少,甚至将家庭带入穷苦的环境,很多疾病的发生都可以通过保健知识的传播和普及的来减少疾病发生率,但是由于政府在我国农村地区的设施和预防工作等存在很大不足,导致宣传活动无法展开。县级的卫生医疗机构多数是自成体系的,自己对机构实施建设,很容易出现卫生设施水平低和重复建设的状况,导致卫生技术人员浪费,非专业人员的数量很多,提升了整个机构的运行成本开销。
3.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稳定
自从我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对合作医疗的态度很随意,其已经从国家政策成为地方政策,以上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合作医疗不具备强制性的特征,主动性显著降低,缺少充足动力促进合作医疗政策落实。除此之外,我国为了减少农民的负担,已经取消了“合作医疗”的强制性,该项政策和国家为了促进合作医疗的发展政策出现矛盾,提升了我国发展合作医疗的难度。
4.农村医疗缺少保险立法
我国农村地区没有专门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因此我国农村的医疗无法走上正轨,缺少法律制度的维护,导致我国合作医疗的性质无法确定,导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很难定位,缺少稳定性和持续性,很容易出现混乱的状况。农村医疗保险立法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民的需求来制定,避免使农民发生反感。
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对策
1.政策要向农村倾斜
早在2002年10月底的时候,我国就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确立了农村卫生服务的主要目标,2010年在我国农村地区确立了卫生服务体系和合作医疗制定。因此为了落实该项工作,我国需要从财政着手,做好资金的划拨,强化对农村医疗人员的培训,将支持的重点放在乡镇两级卫生机构上,利用仅有的资源来扩大资源的利用效率。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根据我国中央和国务院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的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路来看,将农民的大众统筹工作转换成新型的农村的合作医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融资方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属于一种融合的融资机制,筹资的标准不能少于30元/人,就目前来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还在试点推动的过程中,能够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提升医疗服务的便捷性,促进农村地区医疗工作的有效进展。
3.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地区建设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不断减少,出现集体和政府补助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本无法有效解决看病难的问题,第一,中国农民的收入很少,农民自己负担社会医疗保险的能力不断降低,因此需要将医疗保险制度的金额开销维持在5元到10元之间,如果出现负担过高的情况,农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意愿就会不断降低,就会失去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第二,就政府投入的来看,部分是中央财政的投入,部分主要是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其能够使部分盈利良好的企业进入到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中,例如,江苏省XX县的合作医疗发展中,政府负担的8元中5元是当地企业的负担,由此能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同时还能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
4.建立解决农村医疗人才缺乏的长效机制
人才问题是制约我国农村卫生服务的主要阻碍,农民看病最关注的是资金开销,愿望就是花最少的钱看病,但是该项要求和实际的服务对比差距很大,其中主要的瓶颈是缺少解决农民实际需求的专业人才。受到农村地区生存条件的限制,同时受到城乡差距的影响,利用分配和派遣的形式根本无法解决农村地区医疗人才匮乏的现状,为了缓解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很多的优惠措施,希望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流向农村地区,采取城市支援农村的措施,还可以采取城市医生升职前进行农村地区服务一年或者半年的服务举措等,可见解决农村地区医疗人才缺少的状况还需依赖政府的组织和支撑。
参考文献:
[1]王杰敏,赵梅,刘玉茹.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26:57-58.
[2]冼青华,杨家华.台胞在大陆就医问题的解决途径探讨——基于两岸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视角[J].学术论坛,2014,06:130-134.
[3]王健,郑娟,王朋,齐力.中国的迁移与健康:解决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政策目标与现实的差距[J].公共行政评论,2014,04:182-183.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篇3
基层医院对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不够重视是此项工作开展缓慢的另一个原因。目前,大多数基层医院认为没有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工作的必要,甚至根本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意识,认为建立临床药学室可有可无,而绝大多数患者更是对临床药学服务工作缺乏了解,甚至只认可临床医生的诊疗方案,而对临床药师的用药建议存有疑虑。以上因素正是使临床药师在基层医院工作中陷入尴尬处境的原因所在,导致临床药师缺少话语权。此外,大多数临床医生仅认可自己的观念及用药习惯,对临床药师的诊疗意见和用药方案听之甚少,甚至根本不予参考,这也使得很多基层医院的临床药学室形同虚设。
2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发展非常重视,这是毋庸置疑的。近年来,针对基层医疗单位缺医少药等问题,国家出台并实施了多项解决方案和财政措施,使得基层医疗单位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医疗服务的水平及质量也有所改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比如,《药品管理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师、医师的职权范围、责任分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药师只能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且没有更改处方的权利,这给临床药学服务工作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难。此外,当今医药市场比较混乱,代金销售及用药回扣等现象使得医院内的药品品种越来越多,质量参差不齐,这使得临床药师不能不受到药品购销等琐碎问题的困扰,并极易受到利益的驱使而。
3解决对策
3.1重视人才培养,合理配置资源
基层医院要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深刻认识到建立临床药学室的重要性,重视临床药学室的发展和建设。基层医院应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合理引进一批相关的医疗设备和仪器,以保证临床药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人才引进方面,基层医院也要加大力度与相关院校及医疗机构合作,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投入到基层医疗服务工作中来,同时对现有的在岗临床药师进行专业性培训,定期邀请药学领域的专家来院进行指导。此外,还可通过返聘退休专家等方式来扶植基层医院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
3.2提升临床药师的专业素质
基层医院应尽量给予临床药师一定的话语权,并对临床药学室在医院中的地位予以认可,同时进一步明确临床药师的职责和职能,鼓励临床药师积极参与到院内会诊等工作当中。另外,基层医院还应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升临床药师的专业素质,使其能够得到临床医生及患者的信任,并通过多与临床医生进行交流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进一步完善治疗方案及处方思路,合理解决与临床医师的意见分歧。此外,基层医院还可定期在院内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提高临床药师的服务质量,让患者对临床药师的地位及作用予以肯定,使其积极地配合治疗。
3.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措施
近年来,针对基层医疗单位缺医少药等问题,国家出台并实施了多项解决方案和财政措施,使得基层医疗单位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医疗服务的水平及质量也有所改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政府应进一步了解医药领域的实际情况,修正不合理的条款及文件,同时加大对医药市场的监管力度,避免临床不合理用药等问题的发生。
4总结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篇4
浅议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制度,它是1998年底,在改变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它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是:缺乏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国家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医疗费增长过快,各级财政和企事业单位负担沉重;公费医疗管理不善,对医、患、管、药诸多方面没有制约,漏洞多,浪费严重,覆盖面低,社会共济功能差,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一部分人又存在着超前消费现象。因此,国务院决定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要根本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由国家和单位包揽下来的公费及劳保医疗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性措施,就是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多方面原因,现有国有企业人员过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遂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而要做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给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这样才有利于转变职工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从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第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经版权所有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必须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倡和保护竞争,形成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经济运行体制,以利于不断解放生产力,更好地发展经济。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通过建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来分散和化解由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建立具有“安全网”和“稳定器”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这是政府的基本社会职能,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然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只有加快这向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
第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我们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使全国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并逐步向更高水平迈进。这就要求不仅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且要努力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改善卫生条件。而深化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医疗保险事业,不仅有利于改善城镇各类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医疗服务条件,保障广大职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提高职工身体健康水平。而且这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在1998年底颁布了《国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决定》中明确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走过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即从1994年至1998年的“两江”试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试点工作又扩展到40多个城市。与此同时,上海、海南、深圳、烟台等地也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以不同形式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走过基本医疗、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这些经验被总结到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国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决定》提出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并具体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规定了职工看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起付标准。《决定》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形成了新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加强基金管理等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99年到现在,通过五年多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四个方面的标志可以说明这一情况。
第一标志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备。总体的政策体系包括四个系统、三个层面。四大体系统分别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系统。三个层面是:国务院1998年的44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的基本政策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的组织推动层面;统筹地区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层面。既有宏观,又有微观,可以说是系统初成。
第二个标志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组织实施。据统计,截止今年3月底全国342个地级以上城市已经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面达到98%。实际缴费参保人数突破了1亿人,占全部应参保人数的56%。
第三标志是,启动城市的运行比较稳定,医疗保险新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稳定的筹资机制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共济目标的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既保障了所有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拖欠职工医疗费和医院医疗费问题。从各地情况来看,尽管职工对某些政策和管理或多或少有一些意见,但普遍反映现在看病不再有顾虑;尽管医生对严格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有一些看法,但普遍感到,有医保基金支撑不再担心提供医疗服务没人给钱。在许多城市医疗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并不断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2)医疗保险的费用分担机制增强了参保职工的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了患者的理性消费,遏制了医疗费用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制发挥了多种功能的作用,保证了新旧制度平衡过渡。在基本医疗的保险基础上,各种补充性保障措施分解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均衡个人负担,满足了多层次医疗需求。许多职工反映,基本医疗保险是参保职工的“阳光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保障措施,是大病患者的“定心丸”。
(4)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制不仅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围绕工作重点,完善管理措施,增强管理手段,强化管理监督,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大部分城市实现了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在医疗保险日常管理中实现了就医信息与结算数据的实时传输监控和网上结算。
第四个标志是,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初步建成。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在各个管理层基本建成了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除极少数地区外,各项医疗保险保障管理职能基本划转到位,实现了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除少数市县外,多数地区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全国已有一支7万多人的干部队伍。70%以上的统筹地区建立了比较先进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为实施医疗保险管理提供了技术保证。
三、改革进程这依然存在的问题
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是:各地改革进展很不平衡,针对医疗保险,地级城市启动多,大城市启动的少,虽然已经运转起来,但是覆盖人群还比较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较多,困难企业参保较少,许多中央企业还没有真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分担过重,就医手续过于复杂,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制度的措施还不完善,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工伤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助》以及《生育保险》等等,一部分地区出台,还有一部分地区没出台,所以医疗保险管理特别是基础管理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管理服务都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一是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即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助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为补充,以社会医疗救助为“保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还要研究如何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优势,使两者优势互补,有机衔接。
二是规范和强化基础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和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是搞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它关系到改革能否继续深入,新制度能否健康运行,从而奠定医疗保险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全面掌握医疗保险管理的基本要求,重点解决医疗保险管理中版权所有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监测预警系统,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解决有关人员医疗保障等项工作。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做起:
(1)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资格的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的、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和处方管理等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2)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时,必须鉴定定点协议。同时在定点协议中要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违约责任。
(3)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对诊疗和医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的比例等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4)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提供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5)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6)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
三是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为重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们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要对困难人群进行分类研究,切实解决好包括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对仍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篇5
一、二代卡制作时间过长。部分企业反映参保群众制卡周期较长,未能及时领导二代金融卡。截止目前,我县卡管人数xxxx人,已制卡xxxx人,完成率xx%,约xx人制卡未成功,未成功的主要原因是与公安信息不符、照片不清晰、姓名更改等。
解决措施:一是全面摸排已上传信息而制卡未成功人员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是督促农行、信用社优化制卡流程、加快制卡进度,必要时启动约谈程序。
二、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无法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解决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故按现行法律法规个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暂时无法参加生育保险,下一步我局将如实向上级请示报告,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切实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三、部分定点药店反映跨地州异地刷卡结算资金刷卡地长时间未打入。
解决措施:督促结算经办人员与财务人员全面排查跨地州异地刷卡结算、支付情况,及时按结算情况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拨付进度。
四、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反映资金拨付不够及时。
解决措施:对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医疗费用拨付进度和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缩短了医保费用对账、结算、拨付周期,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次月内拨付到位。
过度医疗的解决措施篇6
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着重解决的问题1个
1、惠民政策不到位,导致和谐民生问题仍较突出。
(二)在较短时间解决的问题2个
1、思想观念滞后,“等、靠、要”消极思想普遍存在。
2、行风建设有薄弱,导致投诉举报时有发生。
(三)需经较长时间探索和上下联动解决的问题2个
1、基层卫生设施薄弱,导致卫生服务功能不到位。
2、卫生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导致技术力量不足。
二、整改目标及时限
(一)、加强学习,解决思想观念滞后,消除“等、靠、要”的消极思想。
整改目标:通过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三种认识、提高三种素质。
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
2、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争取用2月时间取得实质性进展,并长期执行。
(二)、加大投入,解决基层卫生设施薄弱,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功能。
整改目标:加大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设备配置方面的资金投入,配套必要的医疗设备,使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设备装备水平达到《*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所规定的标准。
整改措施:
1、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方筹资,整合各方力量,利用好中央扩大内需和省专项财政补助资金。
2、加大引资力度,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大力争取市、区的重点扶持,用1年时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改善条件,扩大服务范围。
3、合理规划卫生院服务功能布局,本着“能改建不新建”、“能整合不新设”的原则,有效地整合卫生资源。
4、以今年区重点项目建设(孔望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新坝创建省级示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新建3个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洪门新建2个省级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锦屏建成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契机,强力推进全区卫生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和设备更新,为群众创造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
5、配套所需B超诊断仪、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呼吸机、三大常规检查设备和生化分析仪等基本医疗设备,提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
6、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整改期限:从现在开始,1年内完成,并长期执行。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卫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医疗技术力量。
整改目标: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训管理,用好用活现有人才,更好地促进我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整改措施:
1、积极推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逐步实行卫生人员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度。
2、进一步加强资格准入制管理,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流向乡镇。
3、积极按照《千名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活动,进一步落实村医的中专学历补偿教育、对口支援制度和城市医生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工作一年的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有针对性实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采取灵活的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在职人员考取职业资格,合法从医。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争取到2009年底取得实质性进展,并长期执行。
(四)、完善惠民政策,提高效能建设,解决导致和谐民生的突出问题。
整改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正确处理好医医关系、医护关系、医患关系,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整改措施:
1、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全区农村合作医疗村级结报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2、为方便群众,缩短送院时间,提高救治成效,继续落实救护车对急、危、重症病人实行接送的“惠民”举措。
3、继续为低保群众发放“诊病优惠卡”,在自费的基础上实行优惠10%的政策,使特困群众、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得到受惠。
4、加强监管,继续推进药品招标工作,同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部分药品零差价销售,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大职能的督促检查,建立15分钟卫生服务圈;加强医药卫生人员职业道德、理想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营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
6、组织医护人员走乡村、进社区,为群众开展免费义诊,积极开展送医、送药、送知识、送温暖的同时帮助受援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院完善管理制度,引进实用型新技术,开展新业务、培训专业人才等,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和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7、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规范,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8、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护质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严防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9、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加大社会、媒体对医疗卫生的正面宣传,弘扬正气,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氛围。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到2009年底完成,不断完善,长期执行。
(五)、加强纪律监察,完善行风制度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
整改目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国家卫生部的“八不准”,和省、市、区有关行风评议的规定落到实处,坚决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整改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关于实行投诉举报查实停职待岗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并认真贯彻执行。
2、进一步完善说理式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政府执法形象。
3、严格医疗收费价格和收费公开制度,及时纠正和制止大处方、重复用药、重复检查等“三乱”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在全区卫生系统开展“服务讲诚信,满意在卫生”优质服务竞赛、护理技能大赛、夏季优质服务、医疗质量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并开展“百日安全”检查活动,通过各类活动的开展,全面加强卫生行风建设,降低投诉举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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