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互联网市场分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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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市场分析篇1

实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立基于大数据支持的市场信息分析和省、市、县、企业的四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通过采集、整理、分析、粮食供求、市场价格和粮食物流信息,更加真实有效地为政府、企业、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实行“互联网+粮食营销”。以粮食交易所建设为载体,改变传统、分散、封闭的粮食市场营销模式,开展电子订单交易、电子中远期现货交易、网络化电子商务等现代粮食市场营销模式。以粮食现货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为核心,有机融合粮食收储加工、物流配送、融资服务、营销网络、市场客户等粮食流通资源,采用统一竞价成交、资金结算、实物交收。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吸纳农户、合作社、经纪人和经营企业通过网络入市交易,减少中间环节,增加农民收入。

实行“互联网+物流服务”。结合现有粮食交易平台系统、粮食动态信息系统以及大型企业物流网络系统,采集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部门的基础物流信息,建立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的全国和区域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形成物流信息化服务体系,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提高粮食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依托省政府和省粮食局门户网站,形成统一完整、安全可靠、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及时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黑龙江省粮食流通工作进展情况;规范各类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利用互联网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取得合法资质,入市开展经营。

实行“互联网+宏观调控”。依托粮情基础信息采集平台、粮情监测预警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粮油市场监测信息的实时汇聚和动态更新、对短期粮食价格走势的动态监测预警和对粮食应急网点信息的动态管理。

实行“互联网+智慧粮库”。在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全覆盖,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手段,建设具有开放性、可扩展性的粮油仓储业务管理体系,实现仓储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逐步实现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关联信息自动化采集,赋予库存粮食唯一的“身份标识”,实现粮食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

实行“互联网+粮食加工”。运用互联网数据库等技术,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监测运行分析系统,对粮油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运行状况、产品营销、品牌建设、利税水平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提高粮油加工行业运行分析研判和信息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加工企业加快发展。

实行“互联网+质量监测”。建立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信息预警系统、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层级监管,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实行“互联网+财务管理”。建设“高效、便捷、安全、稳定”覆盖全省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互联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规范、统一、高效的粮食会计核算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与交互,全面准确反映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完善财务监督功能,实现重要财务指标智能分析,提升粮食财务信息评价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工业互联网市场分析篇2

一、引言

国内最早的货币市场基金是2003年由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发行的景顺货币和由华安基金设立的华安现金富利,但随后发展速度一直缓慢,到2012年3月底货币型基金产品数量仅50只,总份额不足3000亿份。然而在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间我国月度CPI数据显著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背景下,高通货膨胀率和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催生了货币市场基金的主动性创新,比如为应付银行理财产品竞争推出的赎回受限的短期理财型货基;为盘活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推出的现金宝业务及交易更加便利的货币型EFT基金;为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型基金高申购门槛限制,互联网巨头联合基金公司推出了互联网平台货基等,自此我国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开始出现快速增长。特别是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后,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更是出现井喷式增长,截止2015年3月底,我国货币型基金的市场份额已超过2万亿份,资产净值约占所有公募基金的46.18%,这表明货币型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只不可忽视的力量(图1描述了我国货币型基金近年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特别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集高流动性、高收益、高便利性及低门槛等优势于一体,极大的加速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利率管制下形成的货币市场正面临着一场颠覆性的变革。从理论上分析,这些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嵌入的货币型基金为载体的金融产品,正在对传统的金融行业造成持久性冲击,迫使商业银行积极调整战略模式和盈利结构,这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变革和完善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

但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对货币市场产生影响的运作机理如何?是否具备获取低风险、高收益的持续性?是否对我国货币市场的定价效率产生了实质的显著影响?本文将系统性的展开相关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对货币市场冲击的分析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三大基本属性,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越差,风险就相对越高,投资者所要求的期望收益率就越高。通常货币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具有期限短、风险低和流动性强的特征,但在利率管制环境下,大额存单和活期储蓄存款之间的利差较大,这种因资金规模而引致的参与限制不仅是货币市场定价效率不高的表现,也意味着货币市场存在着无风险套利的机会,这也为货币型基金通过产品创新突破利率管制培育了土壤。特别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货币基金更是突破金融机构实体运营下金融监管的壁垒,通过汇集小额分散账户的资金、积少成多,形成较大的资产池,从而具备参与货币市场定价的能力,且由于该类基金资金来源的集中度低,规模相对稳定,呈现出明显的长尾效应。互联网货币基金现阶段的运作成功不仅助推了货币型基金产品的进一步创新,而且对传统的货币型基金经营理念及货币市场定价效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货币市场的运作机理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绕开了现有金融体制框架的约束,打破了传统以银行为主体的现金管理格局,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鲶鱼”和搅局者,迫使商业银行改变以往以存贷差为主的盈利模式,极大的盘活了经济体系中不同用途的闲置资金。就现阶段而言:对于投资者,购买互联网现金理财产品,相当于每天可获得额外收入;对于基金管理人,创新开设不同细分市场的互联网现金理财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在参与货币市场投资的同时,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和议价能力的增强,能形成基金运作的良性正循环效应,从而获得较高的管理费用。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而言能够实现“双赢”,但对于占据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以经营货币为主的商业银行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极大的分割了以往由商业银行因特许权经营获得的垄断利润。事实上,在余额宝等互联网产品推出前,在2011年就有证券公司推出客户保证金现金管理产品,如信达证券推出的现金宝业务,就是利用客户的证券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来进行的一种现金理财产品。而余额宝借助互联网平台,却颠覆性的突破了资金来源渠道的约束,正因为如此,以余额宝为主体的天弘基金增利宝基金产品的资产规模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迅速超越8000亿份,使得天弘基金一举成为国内管理资金规模最大的公司。

然而货币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类型决定了依托货币市场所创新的基金产品必然受到货币市场自身的约束。以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市场为例,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推出货币型基金后,在80年代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但同期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一直高速发展,在2008年最高达到3.8万亿美元的峰值,受次贷危机和美国近年持续低利率政策的影响,货币型基金的规模出现了大幅缩水。而在1997年,Ebay公司旗下的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Paypal于1999年推出了一款与电子商务平台深度融合的货币型基金“PAPXX”,将在线支付和金融业务有机结合,目前的余额宝运作模式与其极为类似,该基金在1999~2008年间深受投资者喜爱,但伴随着次贷危机后的持续低利率,该基金也最终于2011年6月宣布中止。美国的经验启发我们,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并不会像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一样呈线性增长的态势,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及规模均与存款的利差正相关,而且即使在利率市场化的货币市场上,货币型基金的成长空间仍然很大。然而,互联网金融产品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不受空间,时间及客户群体的限制、参与便捷、进入细分子行业的壁垒较低等天然优势,但这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子市场的市场结构从寡头垄断到完全竞争的速度会较快,未来不同互联网产品竞争的关键可能主要在于客户资源拥有量之间的竞争,尽管目前余额宝的份额一枝独秀,但腾讯、东方财富网、百度等相关细分互联网巨头或平台推出的金融理财产品也在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格局进一步加剧。表1梳理了我国目前的货币型基金类型及不同产品类型的特点及比较分析,以帮助理解不同货币型基金的比较优势及劣势。

由表1可知,我国货币市场的金融创新比较多样化,但由于这些创新型的现金管理工具最终都需要在银行托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金并未有本质的流出,即从市场整体看,存量的货币供求之间不存在着动态的缺口,但这些创新型货币基金大大加速货币的流通效率,同时存款的搬家及存款流转后使用成本的增加极大削弱了商业银行低成本使用活期存款的传统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利率非市场化阶段本身就面临着盈利结构调整下的短期盈利能力下滑的压力,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负面冲击又加速了盈利能力下滑,特别是在宏观经济持续下滑、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下降偿付风险增加、资金加速外流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持久的,虽然商业银行也发行基于银行端的现金理财产品,但相对于起步较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整体在资金的灵活性、客户资源拥有量、收益率方面短期可能还存在着短板,这也迫使商业银行限制客户每日往理财通、余额宝等支付工具的转账额度以降低运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盈利来源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低成本和易复制性会加剧货币市场基金的竞争,同样也受货币市场整体产品收益率的影响,与股票、债券等市场不同,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更多由外部流动性供求不平衡性和内部的流动性在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类型金融产品之间分配的集中度或分配的平衡性来共同决定。其中,外部的流动性供求一般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周期、执行的相关货币政策有关,属外部变量,并通过价格渠道在金融产品之间传导和市场渠道在不同金融机构和参与主体之间产生作用,最终以货币市场利率的形式反映出来,就是我们通常看到的Shibor利率,反映了货币市场整体的资金供求状况。而Shibor利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市场整体的的资金供求,但由于是通过大商业银行报价形成的,且Shibor利率的确定过程中大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定价权,因此每日的Shibor利率并不一定是有效的。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小的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需求,在参与同业拆借的活动中,只要其拆借利率低于大商业银行的拆出利率,市场一定有需求,因此其有提高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合理定价的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依托背后的货币基金载体,从理论上讲有助于形成较为合理的Shibor市场基准利率。事实上,创新型的货币基金以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同时,自身也隐含着风险,因为金融市场上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依是不变的定价原则,正是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监管的约束限制,利用诸如“协议存款”、“质押回购”杠杆交易等方式,在我国高储蓄率、缺乏投资渠道、年轻人消费观念转变、利率管制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基于市场非有效而“创造”出来的较高回报率,一旦遭遇系统性金融危机或利率步入下行通道,货币型基金也往往不能保本,美国次贷危机后就存在着很多货币型基金的价值低于面值而不得不面临强制赎回的结局。

三、文献评述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在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等诸多方面的渗透应用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经济金融运营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在国内相对较早的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可能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并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方面进行了探讨;黄海龙(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其中电商金融是所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最大的,他探讨了电商金融的乘数效应和对金融脱媒的影响;贾甫、冯科(2014)认为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和金融重塑的新金融范式,他们从交易成本和风险分散的角度分析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内生性差异,并从风险控制角度,探讨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替代和融合模式;戴国强、方鹏飞(2014)从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利用模型分析和数值模拟研究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的风险演变,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增加银行风险,而影子银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随影子银行的规模增加由正向变为负向,在存款利率管制下影响银行降低经济中的融资成本,而互联网金融增加了融资成本;孙一铭(2014)则相对较系统的介绍了美国利率市场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历史,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借鉴建议;曹凤岐(2015)认为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模式、金融理念、金融运营方法的创新,与谢平、邹传伟(2012)的观点类似,他也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未来将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并对传统金融带来新的挑战、竞争和合作,还建议商业银行要利用自身的客户、网络、信息及征信体系完善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尽快转型,此举也将极大促进金融机构的综合发展,推动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杜昕诺等(2014)也从互联网金融的收益来源,相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比较优势等角度出发,阐释了余额宝“低门槛、高收益、平民化”的特点以及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巨大冲击。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均透射出互联网金融将会对传统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对利率的市场化形成真的产生影响吗?本文拟对我国货币型基金与市场化利率之间的影响作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实际影响。

四、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思路

本文主要从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的隔夜利率作为分析对象,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货币型基金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互联网货币型基金(InternetMoneyFund,简记IF);一类为非互联网金融的货币型基金,我们简称为普通货币型基金(CommonMoneyFund,简记CF),严格意义上讲,该类基金已不再单单是传统的货币型基金,也包括了表1中一些创新的货币型基金,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渗透,这两类基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遍被认为是以余额宝的推出(2013年6月7日)作为分界岭的,但后来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现金理财工具也委托传统的货币型基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最后分类时我们也将其划归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因此2013年6月7日之前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实质上也应属于普通货币型基金,但这些货币型基金能在后来受托管理互联网平台的现金理财工具而转型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应该与其历史的收益率表现有一定关系。由于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一般认为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①,Shibor的高低反映了报价行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期及对不同期限货币工具收益性的判断,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理论上应受到Shibor的影响。本文首先考察互联网货基和普通货基的收益率差异,分析判断互联网货基是否能获得比普通货基显著的高收益;其次考察互联网货基与Shibor之间的相关性,初步判断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后是否对Shibor产生了影响作用;最后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考察互联网货基、普通货基及Shibor之间的信息流传递效应。

(二)假设

基于对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运作机理和投资策略的认识,结合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反映市场短期流动性需求的原理,我们做出两个假设:

假设1: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显著高于普通货币型基金,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战略和资产配置策略。由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投资更加灵活,在议价能力方面相对较强,更善于获取套利机会,因此其回报率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一般偏高。同时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有机融合了在线支付、网络交互和金融业务等功能,在扩大用户数量的同时更增强了客户黏性,且由于单个客户的金额较小且相对分散而使得该类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风险相对较低,其持续相对较高的回报率会引导普通货币型基金改变投资策略以缩小两者的收益率差距。

假设2: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及其变化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之间短期可能不存在相互信息流传递效应。主要原因在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反映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供求信息,作为货币市场的准基准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越高,表明流动性的需求越大,货币市场整体提供给投资者的回报率应当越高,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也越高,因此从理论上讲,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之间应当是正相关的。同时,当同业拆借利率较高时,表明银行间资金紧张,由于大的商业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具有的信息优势和规模优势在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出现后极大削弱,这使得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受短期同业拆借利率的影响不大。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决定机制及互联网货币型基金较小的规模也使得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信息流对同业拆借利率可能不产生影响作用。

(三)实证分析

1.样本的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选取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研究样本区间,并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代表“余额宝”的推出时间2013年6月7日为界划分为两个区间,分别考察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推出前后货币型基金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利用配对样本T检验比较在整体样本区间和两个子区间内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同期7日年化收益率的差异。分别用RIF、RCF表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在计算时,我们对不同的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共94只)和不同的普通货币型基金(共345只)的每个交易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进行简单平均,计算得到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并利用SPSS软件,样本均值配对T检验,对两组序列的均值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无论在整个区间还是分区间,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前者要高于后者0.144%且比较稳定,这意味购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长期能获得高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从收益率的配对检验结果看,在区间Ⅰ,无论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还是普通货币型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均低于区间Ⅱ的7日年化收益率水平,且两者的相关系数在样本区间Ⅰ的水平要高于区间Ⅱ,这意味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推出前,这些未作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载体的传统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之间高度相关,但差异显著存在,且其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同步变化性下降,这可能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灵活投资操作风格有关,但事实上,从统计结果分析,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并未取得显著的收益率提升,相反两个区间的年化收益率均值差从0.1443%下降到0.1438%,有缩减的趋势。这表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些对接传统货币型基金的互联网概念基金,在选择货币型基金时可能就是基于历史的收益率数据;二是即使对接了互联网概念,这些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并未获得相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明显优势。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一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基金引导了传统货币基金的投资行为和策略;二是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只是一个概念,并不会对市场产生真正实质性的冲击影响,只是货币型基金的一个投资策略替代而已,这就检验了假设1的合理性。

既然货币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集中于货币市场,那么其7日年化收益率水平就与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天然联系。考虑到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与普通货币型基金的高相关性,本文仅显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在样本区间内的变化趋势及两者的相关系数变化,结果如图2所示,其中两者的相关系数采用50个交易日的移动窗口进行计算得到。

由图2可知,在2013年6月7日前,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呈现着周期性的高低替换,尽管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但并不稳定,同业拆借利率波动幅度比较大,在某些时点甚至高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甚至在余额宝推出后的较短一段时期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一度高达10%以上,可见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推出之初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但随后金融创新的渗透和市场对互联网概念货基认识的普及,两者之间的价差保持相对稳定,同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幅度也大幅减少。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互联网概念的货币型基金以其充裕的流动性参与了货币市场上的定价,即互联网金融的推出弱化了大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规模和信息优势,因为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流动性可以满足在同业拆借市场有拆入资金需求的金融机构,这也促成了报价银行的报价时的理性行为。同时从两者的相关系数分析,相关性正负交替,呈现一定的弱周期性,这可能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也预示可以利用相关性的交替来构建货币市场的套利组合,本文不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2.货币型基金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信息流动性实证分析

我们主要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来分析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通货币型基金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信息流相互作用情况。

首先,我们对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RIF)、普通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RCF)和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三组时间序列在整体区间和不同子区间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利用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在整个样本区间及两个子区间,c都是平稳序列。但RIF、RCF的原序列在整个区间和区间Ⅰ均存在单位根,一阶差分后均为平稳序列;在区间Ⅱ,RIF、RCF的原序列及一阶差分?驻RIF、?驻RCF均为平稳序列。这意味着,作为货币市场基准的Shibor,在样本区间内并未呈现明显的趋势性的变化,即Shibor的变化相对比较稳定。而货币型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在2013年6月7日后,变化也相对比较稳定,这意味着序列的变化不具有可预期性,即互联网基金推出后强化了货币市场上的定价效率。

其次,我们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考虑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普通货币型基金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信息流传递效应,由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要求序列均为平稳序列,因此,我们在整样本区间及两个分区间主要考虑货币型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变化?驻RIF、?驻RCF与Shibor的变化之间的关系;而在区间Ⅱ,考虑到三组原序列均不存在单位根,则对原序列RIF、RCF、Shibor直接进行Granger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可知,RIF、RCF、?驻RIF、?驻RCF的历史信息不会对产生影响作用,但Shibor会对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或收益率的变化产生作用。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一定程度上Shibor利率的外生性,即Shibor利率是由大的商业银行根据流动性需求给出的报价,尽管货币市场上不同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发生变化,但对Shibor利率或基准利率并不会产生影响,这意味着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或普通货币型基金对货币市场的定价效率影响还十分有效。但从统计意义上看,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没有显著的信息流传导效应,但Shibor会影响到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也比较容易解释,普通货币型基金投资的品种主要基于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定价不可避免的受到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投资的品种往往是具有一定议价能力的协议存款或质押式回购,受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统计的结果看,普通货币型基金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及其变化之间存在着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这个也相对容易解释,因为同样的货币型基金均立足于货币市场,只是投资策略和投资的品种可能存在差异,信息流相互影响是合理的,且货币型基金的相对高流动性及不同货币型基金界限之间的逐渐模糊,使得两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相对较高。这也验证了假设2的合理性。

进一步的,我们考察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普通货币型基金和的冲击效应。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6月13日实质性推出,我们选取区间II作为研究区间。图3所示的为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及其变化(RIF、?驻RIF)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及其变化(RCF、?驻RCF)、Shibor及其变化(Shibor、?驻Shibor)的响应函数分布。

由图3可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一个正的方差新息(Innovation)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作用呈正的倒“V”型(图3a-1),表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提高短期会带来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上升而后趋于下降至平缓,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短期逐利的投资行为更易捕捉货币市场的套利机会,这可能会吸引原本以长期资产配置为策略的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而产生货币市场产品前的供求失衡而达以动态定价的再平衡;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一个正的方差新息对的作用呈负向作用,且长期趋于稳定(图3a-2),这表明当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增加时,往往意味着货币市场定价效率的失衡,大商业银行对通过调整报价来降低利率的水平,以引导货币市场定价效率的提高。而互联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的变化值的变化对普通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变化呈下降趋势(图3b-1)、对Shibor的变化则没有明显的影响(图3b-2),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对Shibor利率影响有限的事实。

五、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极大的颠覆了传统的金融市场运作模式和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提高了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也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本文以互联网货币型基金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考虑了互联网货币型基金和普通货币型基金及市场准基准利率Shibor之间的相关性及信息流传递效应,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互联网货币型基金相对于普通货币型基金具有显著的正收益。这意味着我国货币市场整体还未达到有效市场,尽管存在着价差空间,但不一定能获得套利的机会,原因在于无论是在整体区间、还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前后的子区间②,该价差相对稳定在0.144%的水平,而产生这种价差的原因可能不是运作模式的原因,而可能是源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差异,因此互联网平台本身所具备的高收益率可能并不存在,因此我们不易夸大互联网金融高收益率的神话。

第二,在互联网金融冲击下,货币市场准基准利率Shibor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互联网金融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目前商业银行的部分存款和理财产品,但仅限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和盈利模式,而这种利存贷差的客观存在是以我国的利率管制为前提的,我国早就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的Shibor作为准基准利率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并调整基准利率的。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基推出后,Shibor利率基本与互联网金融货基的收益率之间保持在一个稳定的利差水平,而产生这种价差的原因主要就是缘于互联网货基的期限与隔夜Shibor之间期限的不匹配,因此Shibor利率基本上受到互联网货基的冲击较少,这也保证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有序推进。

第三,互联网货基的出现会加速利率的市场化,但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定价冲击较少。换言之,互联网货基仍然是货币市场的从属品,其之所以能获得较高收益主要根源在于在无形交易的货币市场上,且由于利率管制而导致的货币市场利率定价不高所产生的结果,很难具有持续性。事实上,如果将互联网货基的规模与银行业内的个人存款相比仍然比例较小,银行通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现金管理工具,与这些互联网货基相比,商业银行的高信用和积累的渠道资源仍然是其他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而且互联网货基主要吸引的是小额的、分散的活期资金,对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影响相对有限,但对于银行而言,互联网货基协议存款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成本显然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成本,这将瓜分商业银行的制度红利。

国外的经验表明,即使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货币市场基金仍然具有比较好的发展空间,互联网货基的出现,是金融业的经营理念是一种颠覆性创新,其依托于互联网支付终端的分散的客户资源,将海量的用户作为潜在的客户资源,使得开展金融业务时的长尾效应达到极致,倒逼利率市场化和存贷款“价格双轨制”的改革,也对我国长期依靠政策红利运营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从长期来看是利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但互联网货基根植于货币市场,其未来的发展规模和盈利能力仍然会受到存款利率差的影响,并不会对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未来我国货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给货币市场带来的冲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多样化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性,创新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满足不同参与主体的交易需求;同时,也要强化对互联网货基的监管,在投资组合的资产质量方面、分散化方面及到期时间方面给予一定的窗口指导,以规范互联网货基的运作,增强互联网货基的风险管理意识。

[注释]

工业互联网市场分析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传统银行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利用网络平台就能够完成财富管理工作,实现降低理财成本的目标,跨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方便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有利于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同时保证了储存的稳定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企业或者个人都能够通过银行的支付中心完成业务的办理,十分的高效快捷,这种形式之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的迅速,这必然会对传统的银行业有一定的冲击,为了更好地促进银行业的发展,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能够深入的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于银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于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一)经营方式的变化

传统银行业的业务主要是以产品为主,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下,银行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日常的工作开始以客户为主。主要是因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习惯于使用互联网办理业务,借助于互联网,银行工作人员能够轻松的获取客户的具体需求,业务开展的方法变得更加的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就具备灵活性的特点,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以及时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及需求的变化调整服务方式、创新产品,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就目前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工具,能够为广大的金融用户提供自动支付、汇款等服务,这必然会改变银行的业务开展方式。这种形势之下,传统银行业想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必须要在短时间内尽快熟悉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结合起来,创新经营管理方法及营销模式,调整服务意识及战略发展部署,在实际的经营管理工作之中,要能够紧跟国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了解客户的需求,重新分配客户资源,确定市场定位,加强风险管理控制,始终以服务客户为工作的核心,进而有效的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传统银行业的经营转型。

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微贷技术等了解微小企业及个人用户的信用等级、经营行为,建议一个客户信息数据库,就所有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详细的划分,信贷审核过程中结合信贷记录及网络交易情况确定是否投资及具体的投资金额,如果贷款对象后期出现违约的不良现象,金融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搜集或者违约客户的信息,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及违约成本。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之后,可以改变传统银行业的融资方式,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减少金融交易的成本。

(二)有效地拓宽了银行业务渠道

传统银行业的业务基础主要是客户,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之后,传统银行业可以借助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改变银行业务的目标客户群。就目前来说,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及个人用户更多的追求的是服务的个性化及多样化,在新型的金融业务中使用互联网,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传统银行业之中,要能够积极的转变价值实现方式,加大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应用,进而提升服务快捷性同时降低服务的成本。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银行业的价值创造及实现模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商业银行以比较低的成本就能够提供较为高速、快捷的互联网服务方式。

(三)推动了利率市场的发展

21世纪信息技术正在蓬勃发展,这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加上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逐渐趋于规模化,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认同这一种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这一交易平台的交易原则是借贷双方自愿平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透明合理的,这有利于推动市场秩序化的实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使得传统银行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时更加的准确,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整个客户群体的利率。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有利于传统银行业规避经营管理风险,对于整个金融市场而言,有着一定的调节作用,可以调整政府决策中出现的一些偏差,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合理化发展。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到来,使传统银行业对于金融市场的调控能力明显提升。此外,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银行客户能力通过网络即时了解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用户系统可以就自身的借贷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这有利于提升客户借贷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二、传统银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发展策略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极大地冲击了传统银行业,为了尽量化解这种冲击,促进传统银行业的发展,传统银行业必须要学习与时俱进。就目前来说,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阶段,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网络信用身份认证不确定、网络虚拟性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形成对接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说这一问题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严重的问题。传统银行要能够借助这个机会,完善自身的信用评价机制及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适合当前形势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银行风险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融合。此外,传统银行业要合理的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等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平台,促进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客户隐私保护意识,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保护好客户隐私,避免客户信息外漏,榭突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要能够合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整合有关的数据信息,提高服务的效率及质量,促进行业的发展。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传统银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就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进行了探究讨论,简要的论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银行的发展策略,仅为有关人员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妍.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41).

工业互联网市场分析篇4

效应互联网支付降低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首先,互联网支付削弱了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和银行卡业务收入。线上支付逐渐取代线下支付,银行在线上支付业务中从支付入口变成了基础服务提供商,由原来的费用分成变成了免费提供基础服务;其次,互联网支付平台逐渐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如果互联网支付凭借移动支付的便利性,成功占领线下支付领域的入口,将改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和银联之间稳固的业务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在线下支付领域的议价能力又会进一步降低;最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目前针对客户间的转账服务完全免费,客户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支付实现银行账户间的转账,互联网支付平台提供的客户间转账服务分流了银行的转账业务收入。综上,互联网支付加剧了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削弱了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盈利能力,导致商业银行市场势力的降低。

二、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影响的实证探究

本文利用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的HR模型测度商业银行勒纳指数,引入互联网支付变量考察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的影响,并采用中介效应的检验方法,验证该影响在业务层面的传导机制。

(一)假设提出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两点假设以备验证:假设一: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呈负向相关;假设二:互联网支付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影响其市场势力。

(二)实证模型

(1)市场势力测度模型的选择

过去国内关于商业银行竞争程度的研究都采用企业集中度(CRn)或行业赫芬达尔指数(HHI)来反应产业内部垄断竞争的程度,并不能直接测量市场势力。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出现使得市场势力的直接计量成为了可能。目前用来测度银行业市场势力的方法有:Panzar-Rosse(PR模型)、Bresnahan-Lau(BL模型)和Hall-Roege(rHR模型)。本文将采用Roeger(1995)对Hall基于索洛余值(Solow,1956)直接估计市场势力溢价的模型改进后的H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2)商业银行生产函数的考察

Holod和Lewis(2011)将银行的经营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运用劳动力和资本投入从资金出借方那里获取存款,此时存款被视为产出;第二阶段,存款成了生产贷款等金融产品的投入品,被视为中间产品。

(三)数据来源与变量设定

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中国所有16家上市银行的企业层面数据,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样本中并未包含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但所选银行资产总额(以2013年末为标准)占中国所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80%以上,能代表中国商业银行的总体运营情况。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和各家上市银行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报表。2013年第三季度之前没有互联网支付的官方统计数据,中国人民银行曾援引艾瑞咨询公司的相关数据,因此本文的互联网支付数据以及中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交易数据均选自艾瑞咨询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年度监测报告和中国网上银行年度监测报告。2005年起,中国互联网支付的规模和发展速度迅速提高,支付宝在整个互联网支付行业中始终占市场份额接近50%(截止到2013年底为48.7%),为反映互联网支付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兼顾样本选取的合理性,本文选取2005年到2013年这一时间区间内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2.变量选取

本文所需的变量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分别为产品产出、中间产品投入、劳动投入、资本投入、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程度以及中介变量。

(1)银行产品产出的核算。由于仅考虑利息收入将低估银行市场势力的大小,本文没有采用Rezitis(2010)只考虑贷款利息收入的方法,而是采用银行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作为银行金融产品产出的衡量指标,即银行产品产出的核算包括了利息收入和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2)中间产品成本的核算。本文将利息支出作为存款的成本价值,免除了存款总额和存款利率单独核算的困扰。

(3)劳动投入的核算。本文选用了银行现金流量表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一项,作为劳动投入的变量。尽管现实中有部分劳动成本被银行以非现金福利的形式发放给了员工,但本文认为银行薪酬结构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与现金收入相比,非现金奖励的占比较小,因此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来核算劳动投入,对劳动投入的低估也较小。另外,虽然目前国内关于银行市场势力的测算多采用业务及管理费用作为劳动投入的指标,但在银行会计核算中业务及管理费用一项除了包含员工费用,还包含了折旧、摊销和租赁等营业网点扩展相关费用,使得资本投入的项目被重复核算,造成投入成本的高估。

(4)资本投入的核算。本文选用现金流量表中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一项作为资本投入成本费用。本文没有使用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与折旧率相乘来计算资本的使用成本的方法,因为该方法要假设一个相对恒定的折旧率,但是现实中不同企业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并不相同,会出现估算误差。

(5)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程度。由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之间的市场融合主要体现在个人业务领域,而且企业网银多是银企之间或企业之间大额的转账业务,无形中放大了网上银行交易金额的规模,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影响,所以本文采用互联网支付金额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交易额的相对比值来表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对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影响。

(6)中介变量。本文选择中间业务收入作为互联网支付效应的中介变量,其数据来源于银行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文采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总资产之比、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两种方法对中间业务收入进行处理,在衡量中间业务收入发展程度的同时消除了量纲的影响。

(四)实证结果分析

1.互联网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来进行回归分析。对于不同类别的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客户群体以及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的不同,其受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冲击的影响也有差异,所以本文在全样本回归的基础上,还针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了分组回归。全样本回归计算出的银行业勒纳指数为0.634,而且显著性非常高,这说明对我国银行业整体而言,存在明显的市场势力,市场尚没有达到完全竞争的状态。代表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影响的系数为负,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对16家上市银行的整体情况来说,互联网支付能够有效削弱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增加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分组回归结果显示,互联网支付对两类银行的竞争效应存在明显差异。国有银行样本中互联网支付的系数并不显著,表明互联网支付对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冲击极其有限,尚不构成威胁;互联网支付对股份制银行的影响效果非常明显,而且系数为负,表明在互联网支付竞争效应的传导当中,股份制银行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最为严重。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的国有银行体制僵化,难以承受快速灵活的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这一结论恰恰相反。另外,虽然分组回归中国有银行互联网支付效应不显著,但是显示为正值。互联网对于国有银行自身效率提升的影响显著高于股份制银行。互联网支付带来的技术外溢可能从另一个方向提高了国有银行的效率,降低了国有银行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其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在竞争与垄断效应的双重叠加下,国有银行反而得以维持住自身的市场势力溢价水平。

2.互联网支付竞争效应的传导机制

因为互联网支付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显著的影响,所以在中介效应的检验中,我们只选取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观察值。前面已经验证了互联网支付与商业银行市场势力之间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满足了中介效应检验的条件I;考虑方程(10)回归系数对于两种方法统计的中间业务收入变量(C&F_a和C&F_b)均显著,条件II得到了满足;方程(9)在方程(8)的基础上引入了中介变量(C&F),结果显示C&F_a和C&F_b的系数均为正值,且分别在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但是在方程(8)中显著的互联网支付(InternetPay)系数此时变得不显著了,这符合检验中介效应中的条件III,于是中介效应的三个条件都得到了验证。同时互联网支付的系数不仅仅是减小,还变得不显著,这说明中间业务收入是完全中介变量。综上,互联网支付对商业银行市场势力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影响上,互联网支付通过增强中间业务市场的竞争水平,降低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拉低了银行业的市场势力溢价。

三、结论与建议

1.互联网支付通过降低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竞争效应来实现对其市场势力的削弱。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着不同的表现。国有银行虽然目前受互联网支付的影响非常有限,但是应该注意到利率市场化的趋势在互联网金融的助推下日益临近。在资产管理兴起的时代,人们不再满足于仅仅是把闲散的资金存在银行里获得存款利息,而是在网络接入愈发便捷的条件下,将资金从银行转移到风险级别与存款相似,但是收益率更高的产品当中去。国有银行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在未来将无以为继,必须将业务模式向中间业务转型,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随着国有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支付领域的竞争将会日趋激烈,股份制银行的市场势力也将被进一步削弱。

2.要利用学习效应

互联网金融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技术外溢,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技术创新和业务实践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刺激和推动作用。商业银行应该克服自身组织结构僵化、反应速度缓慢的缺陷,通过“干中学”不断向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学习,同时提高自身的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竞争效应的影响。

3.无需过分夸大

工业互联网市场分析篇5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对现代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对互联网+作了简单阐述,然后对互联网+形态下的网络经济进行了分析,最后探讨了网络经济在互联网+形态下对现代企业产生的各种影响和应对措施,希望可以给相关行业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

互联网+;网络经济;现代企业;影响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也制造了一定的挑战。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现代企业应该如何面对来自网络经济的压力,转变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务形式以应对网络经济的冲击,值得现代企业深入研究辨析。因此,必须对互联网+形态下的网络经济形成深入认识,分析其对现代企业的影响,才能针对性地展开相关工作。

一、互联网+

所谓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说来可以看作是互联网的升级,也就是互联网2.0。互联网+的到来,改变了许多传统行业的发展形势,总理也曾指出:需科学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加速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和现代企业的融合,推动互联网金融、工业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促使互联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开疆拓土。互联网+的实质就是立足互联网,辐射到各个行业之中,以互联网引导各行业的创新型发展。如此,也就可以明确+”的含义,即连接互联网和各行业之间的纽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并非将各行业和互联网简单联系起来,而是要实现更深层次的融合。所以,互联网+表现出了几个基本特点,即跨界融合、结构重塑、开放生态、以人为本以及驱动创新等。

二、互联网+形态下的网络经济

所谓网络经济,从其基本内涵上说来就是立足互联网开展的经济活动,比如电子商务就是网络经济的典型代表。而在互联网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已成常态的情况下,网络经济的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并且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产生的经济效应也越来越明显。首先,网络经济规模的扩大化,导致相应的流量和不断增多,这也反映出用户数量的增长。通过基数庞大的网络用户数量,可以有效提升网络经济的规模和效益。其次,网络经济的发展表现出了先到先得”的特点,即最早开始涉足网络经济的企业能够积累足够多的原始用户,并且能够对网络经济的发展形成独到的见解。这就导致后入者难以望其项背,只能对一些尚未开发或是存在遗留的领域展开竞争。最后,规模的扩大化,会导致网络经济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但是鉴于国家对网络经济方面缺少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恶性竞争不断涌现。这不仅会导致网络经济自身发展受到阻碍,还可能会危及用户利益。

三、现代企业在互联网+网络经济中受到的影响及发展策略

(一)经济市场

市场是企业发展的主战场,谁能在市场中掌握主动权,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胜出。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性和及时性,网络经济能够通过网络数据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精准的决策,而现代企业由于自身获取信息数据方面存在局限,无法和网络经济相比,因此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快人一步判断市场趋势,从而导致竞争处于不利局面。对于网络经济给现代企业造成的这一影响,企业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办法予以回击,重新夺回市场竞争的主动权。首先,企业需要扩大信息来源渠道,提升信息的权威性。由于互联网信息来源驳杂,质量高低各异,因此,现代企业无法在及时性上战胜网络经济,就必须在信息质量上狠下功夫,用高质量的信息对市场变化作出更加可靠的预判,为企业的发展制定更加科学的方案。其次,企业应该加强与互联网的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将企业自身的长处予以发挥,短处予以弥补,基于互联网+构建战略发展平台体系,实现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二)经营模式

网络经济的经营模式方便快捷,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经济交易活动,不需要投入太多成本。但是,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主要是依靠实体完成经济活动,比如实体书城、服装店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在网络经济的压榨下,如此高昂的成本投入不仅会减少现代企业的经济利润,更会降低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基于互联网+,现代企业必须对经营模式进行创新。首先,优化实体经营结构,简化中间环节,缩减成本投入,最大程度提升利润。其次,企业需要立足互联网,构建互联网+产品”的经营模式,创设全新的互联网经济体,以此对抗网络经济的冲击。最后,企业应该着眼未来,加强对互联网+企业”模式的构建。毕竟网络经济是未来经济形式的主流,现代企业必须着力发展网络经济,创新出具有企业特点的网络经营模式,如此才能保证企业能够长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人才储备

互联网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投身于互联网的人越来越多,高素质人才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这给网络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能量。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实体经济方面的人才不断缩减,尤其是一些较为传统的冷门行业,几乎已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这对于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现代企业必须加强人才的储备,尤其是对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都有独到见解和技能素养的人才,企业更是应该不留余力地将其招入企业当中,为企业的发展转型打下坚实的人力基础。不仅如此,企业还需对内部员工展开互联网+思维的培训,让各级员工认识到互联网+的未来趋势,并学会用互联网+的思维处理各项工作。如此,才可确保企业能够应对互联网+的改革浪潮。

四、结束语

互联网+形态的网络经济发展迅速,并且是未来的主流趋势。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必须认识到互联网+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产生的影响,以此立足从市场竞争、运行模式和人才储备等方面加强工作,加快企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增强对网络经济的竞争力。

作者:隋殿海单位:抚顺市东洲区委党校

参考文献:

[1]易伟杰,张奕萌.浅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5,24.

[2]胡志英,黄宁,夏建刚.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探讨[J].商业时代,2012,05.

工业互联网市场分析篇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众多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出现,尤其是奇虎诉腾讯案件的发生,使得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研究和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则是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前提,相关市场的界定既是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重点也难点,因此,关于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选择和比较就显的尤为关键。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126—0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传统行业在发展和改造中也在不断的吸收互联网经济的养分,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和参与互联网的发展。因此,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和研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行业,虽然现阶段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相较于传统行业地域性的限制,在互联网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显示出很强的垄断性,国外的谷歌、脸书、亚马逊,中国的腾讯、百度、阿里巴巴,在其相关市场领域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半数以上,由此就产生了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问题,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则是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前提。

一般来说,相关市场的界定往往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与否,如果相关市场界定过窄,限制竞争的效果就造成反垄断执法过严,过分限制竞争;反之则造成反垄断执法过宽,放纵垄断行为。我国的相关市场界定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了相关市场的概念,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09年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虽然对相关市场的概念做了进一步阐述和说明,但其规定仍显原则,无法在执法中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法院进行直接指引ill,虽然这种对相关市场概念的概括性或原则性规定在面对互联网行业等快速发展行业时具有一定的合理弹性,但由于相关市场界定对于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在实践中仍有进一步明确和优化的需要。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选择与修正

界定相关市场,一般从商品或产品维度、地域维度和时间维度三个方面来界定。对于地域市场界定来讲,除去运输费用,消费地区的差异和产品价格等传统地域市场界定因素以外,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诸多产品的销售空间大为扩展。而时间市场严格意义来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更多的具有商品市场界定有效期的性质,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时间市场在跨度上大大小于传统行业。但是,就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来说,确定其中的商品市场范围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因此笔者的下文的论述也主要从商品市场的界定来展开。

(一)从需求替代角度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程度,从而得出相关市场范围的的一种方法。对于互联网相关市场中商品市场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所带来的信息交换类产品或服务,如搜索服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等,一类是互联网对传统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拓展,或者说是由互联网拓展了销售渠道的传统产品,如电子零售商务等,对于第一类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互联网产品与传统市场上的信息交换类产品纳入同类市场的可能下不大,主要是由于二者在价格和属性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主要是模糊之处在于互联网产品之间。但是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产品本省强大的网络效应为互联网产品间的替代性分析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首先是科技的进步导致不同产品间的可替代性不断增强,其次技术的进步给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困难。因此面对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对其相关市场的划分,应当做到一定程度的模糊化处理。

对于第二类商品市场,由于是一种线上与线下的结合,在考虑相关市场时,应当对此类商品与传统销售渠道商品的关系进行考虑,仍从商品性质、质量、价格以及获得的便利性等来考虑其替代的可能。

(二)从供给替代角度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供给替代则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从而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在反垄断初期主要采用需求替代进行市场界定后,上世纪70年代,美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供给替代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一组产品即使在一定的区域内有足够的份额证明其垄断地位,但考虑到外来竞争者进入后垄断者利润下降的情况,此时法院会扩大其相关市场的界定,因此,供给替代侧重于从目前以及潜在的竞争者角度来评价竞争压力,从而确定相关市场范围。

供给替代的方法有助于平衡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宽严把握,“一个行业如果是充分竞争的,那么暂时的垄断并不可怕,垄断是一个行业暂时性的稳定状态,是该行业通过竞争选择的暂时性高级阶段。”圈因为只要这个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并且开放的系统,那么系统自身就会实现内外之间的交换,即竞争者的交替和自由出入。供给替代的原理意味着反垄断执法应当尽可能的打破不合理的政策限制,最大限度激活行业中的竞争者。

(三)运用SSNIP测试法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

SSNIP是“SmallbutSigificantNot—transitoryIncreaseinPrice”的缩写,即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作为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一个重要理论,一般被称为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法最早于美国司法部1982年的《企业合并指南》中提出的。SSNIP测试法是指假设存在一个垄断性的经营者,该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一个小幅度、但很明显、且非临时性的涨价时,如果有相当数量的用户因这个提价行为转向购买其他产品或服务时,那么这些产品或服务,包括垄断者的产品和消费者转向购买的其他产品,都应当包括在同一相关市场内。SSNIP测试法一般适用于传统行业。由于互联网市场的双边市场属性,即这种市场的经营者是通过某个交易平台,并通过适当的定价,使市场的两个终端用户形成互动问。由于外部性和交易成本,双边市场并不遵循传统的基于成本的定价规则,因此,SSNIP测试法能否应用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以及如何应用,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尚无定论。但运用SSNIP测试法进行互联网行业界定相关市场的尝试已经开始,在奇虎诉腾讯的反垄断诉讼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将SSNIP应用于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

二、我国法院的的实践

我国法院的实践发展了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在强生案中,上海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需求替代法,供给替代法与SSNIP测试法的关系,对《指南》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并增强它的可操作性,为未来的反垄断案件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选择及其顺序作出了宏观指引。关于是否要适用供给替代法分析相关市场,上海高院对《指南》的第4条解读为“当存在供给替代且供给替代影响到企业市场行为时,供给替代应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一项方法。”反之,如果市场上不存在供给替代,或根据产品的特征,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很难在很短时间内利用现有设备转入涉案相关产品的生产,那么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就无需运用供给替代分析法。对于是否要适用SSNIP测试法分析相关市场,上海高院对《指南》第7条的解读为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是在替代分析原理基础上的定量测度,那么其本质仍然是替代分析,如果运用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能够清晰界定相关市场,就不必再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反之,如果运用定性的需求替代法和供给替代法无法明晰相关市场的边界,再运用SSNIP测试法来进行定量的替代性分析。总之,在反垄断实施中界定相关市场时,首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其次,当存在供给替代且对企业行为有影响时,再进行供给替代分析;最后,只有在完全无法运用前两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才运用SSNIP测试法。

在百度案中,北京市第一中院将被告百度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对该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做出的解释是搜索引擎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无法取代的,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此案相关市场界定运用的方法是需求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即从消费者网络用户的角度来认定其他产品和地域是否和本案的搜索引擎服务具有紧密的替代关系。有学者对于法院的认定进行了批判,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引擎市场,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将相关市场界定过窄。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运用需求替代的方法只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来考虑,未从供给者的角度来考虑替代性,无疑会使相关市场界定的过窄:另一方面,由于百度属于互联网企业,其是一个双边平台市场,只考虑市场一边的需求替代性,未考察市场的另一边,也会使相关市场界定失准。

在360诉腾讯垄断案中,法院运用的界定方法除了需求替代性分析法和供给替代性分析法外,还有SSNIP测试法,这是360诉腾讯垄断案相较于之前的百度案关于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突破之一。但是广东高院并没有注意即时通讯服务的双边市场特性,QQ本身是一个双边市场,既有免费端又有收费端,但法院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明显无视∞的收费端。有学者对于在互联网行业界定相关市场运用SSNIP测试法提出过反对意见:由于商品技术或品质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试法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

三、关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建议

(一)模糊性界定的处理

互联网市场时典型的创新型市场,借助于信息的高速传播,互联网产品和技术更新周期迅速缩短,创新速度大幅加快,而创新需要有前瞻性和不可预知性,一个高速发的高科技市场,业界都很难预测创新的走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更无能为力。既然重大创新的出现频率高且不可预知,由此导致相关市场边界的界定非常困难。在这样一个动态创新的系统中,可以尝试相关市场界定规则或方法的模糊化,赋予其一定程度上的弹性,为互联网创新可能带来的新事物提供一定的空间。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执着于建立清晰明确的市场边界划分规则,而更应当关注价格和创新竞争的影响,因为适当的模糊化本省就有可能是避免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执法错误的重要方法。

(二)注重发挥供给替代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作用

虽然模糊化的处理使得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在相关市场界定是具有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是模糊化界定在操作上不可避免产生了难以把握的缺点,但是供给替代分析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擅长的,因此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要发挥供给替代的作用。

一般而言,传统经济下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并不充足,但在互联网领域,即使是拥有高度垄断地位的企业依然拥有极强的创新能力,这是由于互联网条件下,处于追赶者位置的竞争者依靠技术创新或非技术创新赶超竞争对手垄断者的时间和费用,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都大大降低,即互联网行业中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并没有传统行业中经营者的垄断地位牢固,互联网行业垄断者与竞争者的差距并不十分巨大,小企业对大企业的挑战竞争时常是致命的。因此互联网行业的产品竞争压力迅速加大,创新速度也随之加快。

反垄断法的宗旨不仅仅是反垄断,而是为了实现消除垄断后开放、竞争的健康市场环境。正如前文所说,供给替代分析有助于实现互联网市场的充分竞争,并最大限度的保持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因此,应更加注重供给替代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作用。

(三)认识到SSNIP测试法的缺陷,完善对SSNIP测试法的运用

如前所诉,SSNIP测试法的缺陷之一在于对互联网双边市场界定的不适应,除此之外,SSNIP测试法以价格变化为出发点,因此价是SSNIP测试法的关键因素。但在互联网行业中,高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价格并非全部,消费者对表现良好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偏好,换言之,在创新产品面前,价格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消费者考虑的重点,这一点从高价的苹果手机可以看出,因为即使很多产品都能部分或全部代替其功能,但几乎仍然不能影响苹果的销售。

但SSNIP测试法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仍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简单的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案件仅运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这两个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即可,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要求很高时可以运用SSNIP测试法进行定量的分析,SSNIP测试法虽然仍有缺陷但是仍具有参考意义,应该对SSNIP测试法进行完善修正后才能应用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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