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质检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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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质检报告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加强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管,防止群发性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现就加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按照食品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农村宴席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宴席的日常检查、信息报送与备案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以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为主,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各镇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指导*培训,协调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对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各镇农村宴席备案、统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到规定人数的群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县卫生部门协同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宴席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定农村宴席现场检查标准,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查。镇卫生监督站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农村宴席制作进行具体卫生技术指导*宴席制作现场检查。镇医疗卫生机构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及时救治。
县农业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加强对宴席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管,加强日常检测频次,确保食品安全目标管理指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县商务部门协同各镇政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建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确保宴席用肉安全。
县工商、质监部门协同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城镇集贸市场及生产加工销售卤肉制品、豆制品、生熟食小菜等“前店后坊”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各类假劣食品进入农村宴席餐桌。
二、认真做好农村宴席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实施农村宴席申报管理制度。对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农村自办宴席采取举办者主动申报*信息员上门收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备案。农村宴席主办者,在举办宴席前3天应向村委会(居委会)申报,村委会(居委会)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相关情况,向当地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主办者的姓名、事由、办宴时间、地点、就餐人数、掌勺厨师的健康状况等情况。宴席举办者未及时申报者,村委会(居委会)应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员上门收集相关情况,上报备案。
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备案后,应安排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卫生监督员到举办宴席的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并做好记录。各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村宴席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厨师体检制度。农村宴席在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分开使用,所用餐具及时清洗并煮沸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超过保质期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等;气温较高季节少用或尽量不用凉拌菜,且备餐时间不宜过长。需用亚硝酸盐(硝)加工制作食品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使用常识,做到限量使用,用后如有剩余应深埋销毁,不得留存。各类直接入口菜肴,主办家庭具备留样条件的每份菜肴应留存100克样品备检,待宴席结束48小时无异常情况后自行销毁。
对从事农村宴席厨师工作的人员,由镇政府组织,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其它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不得从事厨师职业。
三、积极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农村宴席如果发生群发性食物中毒事件,主办者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往就近的、具有相应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向村委会(居委会)、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派人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协助承办者保护好现场。
农作物质检报告篇2
【关键词】信息科技;农产品;检验检测
一、基层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业务需求分析
以上海市嘉定区的检验检测工作为例。区内的检验检测工作主要涉及到农技中心、疫控中心和检测中心等多个相关业务部门,检验检测的范围也涉及动物疫病检测、兽药残留检测、蔬菜、水果、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质、土壤等。
在基层检验检测管理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
1.跨部门协作
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农技中心、动物疫控中心出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的目的,每年定期采集样本,送检测中心检测。以动物疫控中心为例,每年需完成猪流感、牛羊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采样送检任务之外,还需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重大节假日的节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产地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而执法大队则是在常规工作中,对辖区内的奶牛场、猪场、养羊、养鸡、水禽专业户进行随机抽检。在双方各自的执法与管理过程中,重复抽样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外,在工作中,也时常会发生检测样本不符合委托协议、检测报告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2.计划性管理
上海是人口众多的特大型城市,基层农产品检验检测的压力重大,如何合理科学地分配有限的财力与人力,通过行政管理来提高检测中心实验室的工作绩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是基层工作面临的一项课题。
二、上海市嘉定区农产品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介绍
上海市嘉定区农产品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加深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共享业务数据,消除信息孤岛,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从繁杂的业务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辅助决策。
(一)业务功能与流程
1.组织结构
上海市嘉定区农产品检测中心的检测范围有动物疫病检测13项、兽药残留检测3项、蔬菜、水果3项、复混肥料6项、有机肥料6项、水质8项、土壤17项、其它1项。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检测委托。
2.系统角色
系统分为检测中心、疫控中心①、执法大队三类角色。
(1)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根据各送检单位(疫控中心、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提交的委托协议,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及时更新委托协议的处理状态。
(2)疫控中心:其主要负责的内容如下:
①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样计划,并录入系统。
②在实地完成采样后,登陆系统,录入采样单和相关样品。
③在系统中填写委托协议,选择需要检测的样品,提交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④收到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后,结束流程。
(3)执法大队:在本系统中,执法大队主要负责的内容是:
①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样计划,并录入系统。
②在实地完成采样后,登陆系统,录入采样单和相关样品。
③在系统中填写委托协议,选择需要检测的样品,提交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④收到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后,结束流程。
⑤查看并监督其它单位的采样计划、采样单、委托协议等。
3.系统功能分析
各送检单位与检测中心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根据合同提交检测样本。检测中心接收检测样本后,出据检测报告,录入系统。录入采集的检测数据系统进行统计处理,统计处理的功能可以与报表功能合并。各级领导登陆系统就可以查看各种信息,如月报、年报、检测单位报表、管辖地区报表、检测项目报表、品种报表等。可以反向查询出问题农产品的时间、地点、检测批次等信息。通过分析,系统的总体功能应该包括用户身份验证功能、上报员数据录入、修改、删除、查找功能、数据分析功能、数据审核功能。
(二)系统架构
如图2所示,农产品检验检测系统主要包括检测业务登录与查询、数据导入、数据上传、统计分析。系统自动把用检测设备检测的数据结合计算机网络通讯手段汇总到检测中心数据库,改变以往人工调取检测地数据为网上时时查询、统计相关数据,实现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信息共享和自动预警功能,保证了对农残监管的实效性和可靠性。
(三)主要功能
1.委托协议管理①
2.检测项目自动筛选
用户只能选择一个样品名称,如猪血、牛血、鸡血……而检测项目则可以选多个。但是只能选择样品名称下存在的项目,如样品名称选择了鸡血,则对应的检测项目只能选择与鸡血相关的项目,比如禽流感H9抗体、禽流感H5抗体……
(四)系统实现
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与调试,农产品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现阶段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增强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性。农产品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如实记录检验检测业务的相关信息,使各部门工作人员可在系统中了解各自的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工作进度,确保了检验检测工作的高效、有序。
2.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信息档案化,确保了检验检测数据的安全性。各业务部门在进行业务操作的时候,就完成了工作情况的信息档案化工作;通过将业务流转信息、检测报告等数据存储于服务器的方式,大大提升了数据安全性,减少搜索历史数据的难度,方便对业务档案的管理。
3.理顺了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系统对工作步骤的各相关方能够实现自动通知,协助办公,减少了过去书面文件互相流转的种种不便;同时积累了检验检测工作的统计资料,形成更加直观的统计图形,使统计、分析历年业务工作情况显得更为方便。
三、结语
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对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改造的过程中,也会改变某些工作流程。更强调了委托协议的作用,确立了先协议后检测的规范化工作意识。本系统自2011年11月开始试运行,截止至2012年11月,嘉定农产品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共记录了来自农技中心、疫控中心和检测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所录入的采样计划、采样单、委托协议、蔬菜检测维护数据等信息共计1440条,涉及到12458个送检记录和12458个检测记录,共收到检测报告208份。到2012年11月为止,所有送检样品的检测率都达到了100%。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中一个环节,还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如何将检测报告的结果与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相结合,对外加大公开力度,公开检测结果,提高公开与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对内,则需要考虑如何利用系统的统计数据,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
农作物质检报告篇3
1.1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机构。
1.4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国家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申请人提供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已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鼓励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所有者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已登记资料。
1.8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1.9产品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或变更使用剂量,不改变产品的登记有效期。
1.10在临时登记阶段已提供试验和检验资料,申请新农药正式登记时,可以提供复印件;申请其他种类正式登记时,在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再提供。
1.11在不改变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影响产品质量、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安全等资料,并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核。
1.12农药产品助剂分类及在农药制剂中应用的登记资料要求另行规定。
1.13申请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完全符合产品评价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评审意见补充相关资料。
1.14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资料的,申请人可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农业部做出决定。
第二章术语和范围
2.1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2.2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1新剂型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2剂型微小优化是指已登记的产品剂型作微小优化,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等而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配比)不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由可湿性粉剂(WP)变为可分散粒剂(WG);
——由乳油(EC)变为水乳剂(EW)或油乳剂(OW)或微乳剂(ME)(但不包括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
——由可溶粉剂(SP)变为可溶粒剂(SG);
——由颗粒剂(GR)变为细粒剂(FG)或微粒剂(MG);
——其他。
2.2.3新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2种以上农药有效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2.2.4新含量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含量(混配制剂配比不变)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2.2.5新药肥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肥料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
2.2.6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渗透剂(或增效剂)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渗透剂(或增效剂)种类、配比不同的制剂。
2.3特殊农药主要是指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
特殊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特殊农药原药和制剂。
2.3.1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
2.3.2杀鼠剂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控制鼠类等有害啮齿类动物的农药。
2.3.3生物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而只有调节生长、干扰或引诱等特殊作用;
——必须是天然化合物,如果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必须与天然化合物相同(允许异构体比例的差异)。
生物化学农药包括以下四类:
2.3.3.1信息素是由动植物分泌的,能改变同种或不同种受体生物行为的化学物质,包括外激素、利己素、利它素。
2.3.3.2激素是由生物体某一部位合成并可传导至其他部位起控制、调节作用的生物化学物质。
2.3.3.3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
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由植物或微生物产生的,对同种或不同种植物的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或调节植物抗逆境(寒、热、旱、湿和风等)的化学物质等。
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是由昆虫产生的对昆虫生长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的化学物质。
2.3.3.4酶是在基因反应中作为载体,在机体生物化学反应中起催化作用的蛋白质分子。
2.3.4微生物农药是以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具有防治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作用的农药。
2.3.5植物源农药是指有效成分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
2.3.6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利用外源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不包括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或由化学物理方法诱变,通过细胞工程技术得到的植物和自然发生、人工选择、人工受精、超数排卵、胚胎嵌合,胚胎分割、核移植、倍性操作得到的动物以及通过化学、物理诱变、转导、转化、接合等非重组DNA方式进行遗传性状修饰的微生物。
2.3.7天敌生物是指商业化的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微生物农药除外)。
2.4相同农药产品是指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等与已经登记产品相同的产品。
2.4.1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含量在0.1%以上以及0.1%以下但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少于已登记的原药。
2.4.2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产品质量无明显差异,即产品中有效成分种类、剂型、含量相同,其他主要控制项目和指标不低于已登记产品,产品助剂组成成分和含量与已登记的产品一致或相当。
2.5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5.1新登记使用范围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5.2新登记使用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制剂和使用范围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2.6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2.6.1扩大使用范围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使用范围。
2.6.2改变使用方法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或改变使用方法。
2.6.3变更使用剂量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改变使用剂量。
2.7农药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有意地添加到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高或改善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2.8相关杂质是指与农药有效成分相比,农药产品在生产或储存过程中所含有的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明显的毒害,或对适用作物产生药害,或引起农产品污染,或影响农药产品质量稳定性,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杂质。
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1一般要求
3.1.1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新农药原药登记
3.2.1原药临时登记
3.2.1.1临时登记申请表
3.2.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产品化学资料
3.2.1.3.1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标准样品(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原药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有效成分含量
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相关杂质含量
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
D酸度、碱度或pH范围
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
E固体不溶物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F水分或加热减量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3.2.1.3.5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学反应方程式等)、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计算、允许差和相关谱图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谱图原件等,对低含量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还应当给出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CIPAC方法的,需提供相关的色谱图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品、样品和内标等色谱图),可以不提供线性关系、精密度、准确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3.2.1.3.6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2.1.3.7原药5批次全组分分析报告
全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杂质和0.1%以下的相关杂质。
A定性分析
对有效成分和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和核磁共振谱(NMR)的试验方法、解析过程和结构式。
对非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质谱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解析过程、结构式和杂质名称。
B定量分析
提供各组分的质量分数、测定方法及方法确认过程。
3.2.1.3.8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部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2.1.3.4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2.1.3.9生产工艺
A原材料的化学名称、代码、纯度;
B反应方程式(包括主产物、副产物);
C生产流程图。
3.2.1.3.10包装(包括材料、形状、尺寸、重量等,下同)、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
3.2.1.4毒理学资料
3.2.1.4.1急性毒性试验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为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剂的;
——可能用于加工产烟、产雾或者气体释放制剂的;
——可能在施药时需要雾化设备的;
——蒸汽压>10-2Pa,并且可能用于加工在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使用的制剂的;
——可能会被包含在粉状制剂中,且其含有直径<50μm的微粒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用于加工的制剂在使用中产生的直径<50μm的粒子或者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3.2.1.4.2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1.4.3致突变性试验
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1.4.4必要时,应当提供6个月至2年的慢性和致癌性试验。
3.2.1.4.5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对有机磷类农药、或化学结构与迟发性神经毒性阳性物质结构相似的农药,下同)。
3.2.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具体参见附件4,下同)。
3.2.1.5.1环境行为试验
A挥发性试验(应当阐明3种不同途径的挥发特性;对蒸汽压低于1×10-5Pa的农药不要求;下同);
B土壤吸附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吸附/解吸特性,下同);
C淋溶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淋溶性,下同);
D土壤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好氧及厌氧条件下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E水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pH值缓冲溶液中的水解性,以及在水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F水中光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纯水中的光解性,以及在水中光解时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G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水-沉积物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水-沉积物系统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主要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
3.2.1.5.2环境毒性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试验剂量上限为1000mg/kg,下同);
B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试验应当使用1种温水鱼种,如试验结果为高毒,则须再使用一种冷水鱼种进行试验,并提供风险评价分析资料;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D水蚤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E藻类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
F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H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I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仅对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下同)。
3.2.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3.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其具体格式要求参见附件6(下同)。
3.2.1.8其他资料
3.2.1.8.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2.1.8.2其他
3.2.2原药正式登记
3.2.2.1正式登记申请表
3.2.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2.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3.2.2.4毒理学资料
3.2.2.4.1急性毒性试验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3.2.2.4.2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进行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2.2.4.3致突变性试验
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3.2.2.4.4生殖毒性试验
3.2.2.4.5致畸性试验
3.2.2.4.6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
3.2.2.4.7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3.2.2.4.8在动物体内的代谢
可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累积、转化和代谢物及其毒性资料。
3.2.2.4.9人群接触情况调查资料
3.2.2.4.10相关杂质毒性资料
3.2.2.4.11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或临时每日允许摄入量(TADI)资料
3.2.2.4.12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3.2.2.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3.2.2.5.1环境行为试验
A挥发性试验;
B土壤吸附试验;
C淋溶试验;
D土壤降解试验;
E水解试验;
F水中光解试验;
G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I生物富集试验(仅当农药logpow≥3时需要提供,下同)。
3.2.2.5.2环境毒性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D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E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H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I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J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K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L甲壳类生物毒性试验(对昆虫生长调节剂,下同);
M土壤微生物影响试验(试验应当使用2种有代表性的新鲜土壤,下同);
N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2.2.5.3其他环境影响资料
对环境某方面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主要包括:对地下水的影响、对土壤的影响、对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繁殖毒性或慢性毒性等。
3.2.2.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3.2.2.6.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3.2.2.6.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复印件,下同)
3.2.2.6.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3.2.2.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2.2.8其他资料
3.2.2.8.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2.2.8.2其他
3.3新农药制剂登记
3.3.1田间试验
3.3.1.1田间试验申请表
3.3.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3.1.2.1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3.3.1.2.2原药
有效成分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熔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等),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3.3.1.2.3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3.3.1.3毒理学资料摘要
3.3.1.3.1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试验。
3.3.1.3.2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症状急救措施等。
3.3.1.4药效资料
3.3.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3.3.1.4.2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3.3.1.4.3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3.3.1.4.4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3.3.1.4.5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3.3.1.5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3.3.2临时登记
3.3.2.1临时登记申请表
3.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3.2.3产品化学资料
3.3.2.3.1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国际通用名、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例如,盐或酯),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的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异构体活性存在明显差别的,应当明确注明有效体比例。
3.3.2.3.2原药(或母药)基本信息
有效成分(实际存在的形式)含量、相关杂质含量等。
3.3.2.3.3产品组成
制剂产品中所有组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及其在产品中的作用。对于限制性组分,如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还应当提供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境内外使用情况等资料。
3.3.2.3.4加工方法描述
主要设备和加工过程。
3.3.2.3.5鉴别试验
产品中有效成分等的鉴别试验方法。
3.3.2.3.6理化性质
提供下列参数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密度或堆密度、粘度、可燃性、腐蚀性、爆炸性、闪点以及与其他农药的相混性等。
3.3.2.3.7产品质量控制项目
A有效成分含量(包括异构体比例)
a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规定有效成分含量。
b尚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表1规定有效成分含量。标明含量是生产者在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是客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登记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应当符合的含量范围。
表1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标明含量X(%或g/100mL,20℃±2℃)允许波动范围
X≤2.5±15%X(对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
±25%X(对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
2.51025X>50±2.5%或2.5g/100mL
固体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液体制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化学资料中同时明确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以g/L和质量分数(%)表示的技术要求,申请人取其中的一种表示方式在标签上标注。
特殊产品可以参照表1,制定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B相关杂质含量
规定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其他限制性组分(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D其他与剂型相关的控制项目
见附件1。附件1中未列出的剂型,可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规格要求。创新剂型的控制项目可根据有效成分的特点、施用方法、安全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制定。
E贮存稳定性
包括低温稳定性(适用于液体制剂)、热贮稳定性(适用于固体、液体制剂)、冻融稳定性(适用于微胶囊制剂)。
3.3.2.3.8与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要求参见3.2.1.3.5。
3.3.2.3.9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3.3.2.3.10产品质量检测与测定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部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3.3.2.3.11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有效期等。
3.3.2.4毒理学资料
3.3.2.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3.3.2.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A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B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
C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D蒸汽释放制剂;
E气雾剂;
F含有直径<50um的粒子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G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H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汽压>1×10-2Pa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I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μm的粒子或小滴的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3.3.2.4.4眼睛刺激性试验;
3.3.2.4.5皮肤刺激性试验;
3.3.2.4.6皮肤致敏性试验。
3.3.2.5药效资料
3.3.2.5.1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3.3.2.5.2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3.3.2.5.3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3.3.2.5.4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3.3.2.5.5其他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
C对田间主要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影响;
D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3.3.2.6残留资料
3.3.2.6.1残留试验数量要求
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要求见附件2。
3.3.2.6.2残留资料具体要求
A残留试验报告;
B残留分析方法
包括测定作物(应当明确其具体部位)、土壤、水中农药母体及其主要代谢物和有毒代谢物的分析方法。方法应当详细、在我国境内可行,内容包括方法来源、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方法回收率、灵敏度、变异系数等。
C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视需要)
包括作物、土壤、水中的残留量及初级农产品(鱼、肉、蛋、奶等)中的二次残留。
D在农产品中的稳定性
视需要提供在登记作物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贮存稳定性试验数据。
E在作物中的代谢
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植物体内的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和降解物及其毒性资料。
F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日允许摄入量(ADI),并注明出处。
G申请人建议在我国境内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或指导性限量(GL)及施药次数、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
H下列农药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
a用于非食用作物(饲料作物除外)的农药;
b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
c用于非耕地的农药(畜牧业草场除外);
d其他。
I用于多种作物的农药,可以按作物的分类,选其中1种以上做残留试验。作物分类见附件3。
3.3.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有关农药特性或用途的环境影响资料具体减免项目参见附件5,下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
3.3.2.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3.3.2.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3.3.2.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3.3.2.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2.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3.3.2.7.7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3.3.2.7.8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3.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农药产品标签相关规定的要求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按产品的急性毒性分级,但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见表2:
表2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
毒性分级级别符号语经口半数
致死量
(mg/kg)经皮半数
致死量
(mg/kg)吸入半数
致死浓度
(mg/m3)标识标签上的描述
Ⅰa级
剧毒≤5≤20≤20剧毒
Ⅰb级
高毒>5~50>20~*>20~*高毒
Ⅱ级中等毒>50~500>*~*0>*~*0
中等毒
Ⅲ级低毒>500~5000>*0~5000>*0~5000
Ⅳ级微毒>5000>5000>5000微毒
3.3.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3.2.10其他资料
3.3.2.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3.2.10.2其他
3.3.3正式登记
3.3.3.1正式登记申请表
3.3.3.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3.3.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3.3.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3.3.3.4毒理学资料
3.3.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3.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3.3.3.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3.3.3.4.4眼睛刺激性试验
3.3.3.4.5皮肤刺激性试验
3.3.3.4.6皮肤致敏性试验
3.3.3.5药效资料
3.3.3.5.1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
3.3.3.5.2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3.3.6残留资料
提供在我国境内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要求见附件2。
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临时登记,见3.3.2.6。
3.3.3.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天敌赤眼蜂或蚯蚓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资料。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3.3.3.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3.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3.3.3.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3.3.3.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3.3.3.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3.3.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3.3.3.7.7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3.3.3.7.8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3.3.3.7.9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3.3.3.7.10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3.3.3.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3.3.3.8.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3.3.3.8.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3.3.3.8.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3.3.3.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3.3.3.10其他资料
3.3.3.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3.3.3.10.2其他
第四章特殊新农药登记
4.1卫生用农药
4.1.1田间试验
4.1.1.1田间试验申请表
4.1.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1.1.2.1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4.1.1.2.2原药
有效成分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1.1.2.3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1.1.3毒理学摘要资料
4.1.1.3.1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
4.1.1.3.2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及中毒急救治疗措施等。
4.1.1.4药效资料
4.1.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等
4.1.1.4.2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4.1.1.4.3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4.1.1.4.4试验场所、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1.1.5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药效、毒理学、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1.2临时登记
4.1.2.1原药临时登记
4.1.2.1.1临时登记申请表
4.1.2.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1.2.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见3.2.1.3。
4.1.2.1.4毒理学资料
A急性毒性试验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B亚慢(急)性毒性试验
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用于加工成蚊香类、气雾剂和防蛀剂等具有反复吸入可能制剂的原药,还应当提供28天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用于加工成驱避剂等可能长期接触皮肤制剂的原药,还应当提供28天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致突变性试验
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D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4.1.2.1.5环境影响资料
A所加工的制剂专用于内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挥发性试验;
b水解试验;
c水中光解试验;
d家蚕毒性试验。
B所加工制剂用于外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挥发性试验;
b土壤吸附试验;
c土壤降解试验;
d水解试验;
e水中光解试验;
f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g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h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i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j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k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l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m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1.2.1.6产品标签
同一般新农药,见3.2.2.6。
4.1.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1.2.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1.2.2制剂临时登记
4.1.2.2.1临时登记申请表
4.1.2.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1.2.2.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制剂,详见3.3.2.3。但有以下主要区别:
A对有效成分含量低于1%的农药品种,在对产品有效成分的鉴别试验(包括异构体的鉴别)做出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异构体拆分方法。
B对盘香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应当不高于标明值的40%,不低于标明值的20%。
C对气雾剂产品,应当规定抛射剂(不能将氯氟化碳类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名称及含量。
4.1.2.2.4毒理学资料
根据剂型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A蚊香、电热蚊香片: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B气雾剂: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C电热蚊香液: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
D驱避剂: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多次皮肤刺激性和致敏性试验。
E其他剂型: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皮肤刺激性和致敏性试验。
产品因剂型和有效成分的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4.1.2.2.5药效资料
A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B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C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室内药效测定试验报告:包括测定击倒中时(KT50)或致死中时(LT50)、致死中量(LD50)或致死中浓度(LC50)、死亡率等;
D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模拟现场试验报告(室内用制剂);
E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现场试验报告(防白蚁用制剂和外环境用制剂)。
F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G其他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
c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4.1.2.2.6环境影响资料
A室内用空间释放的制剂,提供家蚕毒性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此项试验。
B室外用制剂,提供以下试验资料。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藻类或水蚤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C菊酯类卫生用农药产品可以不提供家蚕毒性试验报告,但需要在标签上注明对家蚕高毒及安全使用说明。
4.1.2.2.7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同一般新农药,见3.3.2.8。
4.1.2.2.8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1.2.2.9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1.3正式登记
4.1.3.1原药正式登记
4.1.3.1.1正式登记申请表
4.1.3.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1.3.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4.1.3.1.4毒理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的要求(见3.2.2.4)。但列入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媒介生物名单内的农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在临时登记资料的基础上,补充6个月的大鼠喂养试验报告。
4.1.3.1.5环境影响资料
A所加工的制剂专用于内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挥发性试验;
b水解试验;
c水中光解试验;
d家蚕毒性试验。
B所加工制剂用于外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挥发性试验;
b土壤吸附试验;
c土壤降解试验;
d水解试验;
e水中光解试验;
f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g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h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i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j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k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l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m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n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1.3.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1.3.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1.3.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1.3.2制剂正式登记
4.1.3.2.1正式登记申请表
4.1.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1.3.2.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4.1.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4.1.3.2.4毒理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的要求(见4.1.2.2.4)。
4.1.3.2.5药效资料
A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对外环境用制剂);
B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效果,抗性发展,安全性,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4.1.3.2.6环境影响资料
A室内用空间释放的制剂,提供家蚕毒性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此项试验。
B室外用制剂,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藻类或水蚤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C菊酯类卫生用农药产品可以不提供家蚕毒性试验资料,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对家蚕高毒及安全使用说明。
4.1.3.2.7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1.3.2.8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1.3.2.9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2杀鼠剂
4.2.1田间试验
4.2.1.1田间试验申请表
4.2.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1.2.1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4.2.1.2.2原药
有效成分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2.1.2.3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作用方式)、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2.1.3毒理学摘要资料
4.2.1.3.1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
4.2.1.3.2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及中毒急救治疗措施等。
4.2.1.4药效资料
4.2.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4.2.1.4.2试验场所、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1.5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药效、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2临时登记
4.2.2.1原药临时登记
4.2.2.1.1临时登记申请表
4.2.2.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2.2.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2.1.3。
4.2.2.1.4毒理学资料
A急性毒性试验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致敏性试验。
B亚慢(急)性毒性
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C致突变性试验
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出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
D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4.2.2.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原药的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环境行为试验
a挥发性试验;
b土壤吸附试验;
c淋溶试验;
d土壤降解试验;
e水解试验;
f水中光解试验;
g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h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B环境毒性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d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e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C禽、畜的毒性试验。
4.2.2.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2.1.6。同时,还应当符合我国对杀鼠剂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2.2.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2.2.2制剂临时登记
4.2.2.2.1临时登记申请表
4.2.2.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2.2.2.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见3.3.2.3。
4.2.2.2.4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致敏性试验。
4.2.2.2.5药效资料
A药效报告
农田、森林和草原上使用的杀鼠剂应当提供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其他情况下使用的杀鼠剂应当提供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B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C其他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4.2.2.2.6残留资料
全面撒施的杀鼠剂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一般新农药,见3.3.2.6。
4.2.2.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或禽、畜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禽、畜的毒性试验。
4.2.2.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同时,还应当符合我国对杀鼠剂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2.2.2.10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2.3正式登记
4.2.3.1原药正式登记
4.2.3.1.1正式登记申请表
4.2.3.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2.3.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4.2.3.1.4毒理学资料
在临时登记资料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补充6个月的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如果没有特殊问题,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试验。
4.2.3.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环境行为试验
a挥发性试验;
b土壤吸附试验;
c淋溶试验;
d土壤降解试验;
f水解试验;
g水中光解试验;
h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i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j生物富集试验。
B环境毒性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鸟慢性毒性试验;
d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e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f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g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h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i对土壤微生物的影响试验;
j禽、畜的毒性试验。
C提供肉食性动物二次中毒的资料(原药低毒的,可以不提供)。
4.2.3.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2.3.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2.3.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2.3.2制剂正式登记
4.2.3.2.1正式登记申请表
4.2.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2.3.2.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4.2.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4.2.3.2.4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4.2.3.2.5药效资料
A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对农田、森林和草原上使用的杀鼠剂);
B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4.2.3.2.6残留资料
全面撒施的杀鼠剂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一般新农药(见3.3.2.6)。
4.2.3.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蚯蚓或禽、畜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F禽、畜的毒性试验。
4.2.3.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杀鼠剂标签管理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2.3.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2.3.2.10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3生物化学农药
4.3.1田间试验
4.3.1.1田间试验申请表
4.3.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3.1.2.1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4.3.1.2.2原药
有效成分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3.1.2.3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3.1.3毒理学摘要资料
4.3.1.3.1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试验。
4.3.1.3.2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治疗措施等。
4.3.1.4药效资料
4.3.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4.3.1.4.2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4.3.1.4.3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4.3.1.4.4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3.1.5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2临时登记
4.3.2.1原药临时登记
4.3.2.1.1临时登记申请表
4.3.2.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3.2.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2.1.3。
4.3.2.1.4毒理学资料
A基本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B补充毒理学资料
如基本毒理学试验发现对哺乳动物高毒或剧毒,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补充90天大鼠喂养试验报告。如有特殊需要,还应当提供28天经皮毒性、免疫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试验等资料。
4.3.2.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B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C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D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F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以上试验表明该原药对非靶标生物为高毒的,应当提供与该非靶标生物有关的原药环境行为试验报告。
4.3.2.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2.1.6。
4.3.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3.2.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3.2.2制剂临时登记
4.3.2.2.1临时登记申请表
4.3.2.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3.2.2.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3.2.3。
4.3.2.2.4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4.3.2.2.5药效资料
A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B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C药效报告
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为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D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E其他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4.3.2.2.6残留资料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4.3.2.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家蚕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免除此项试验。
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4.3.2.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4.3.2.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3.2.2.10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3.3正式登记
4.3.3.1原药正式登记
4.3.3.1.1正式登记申请表
4.3.3.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3.3.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4.3.3.1.4毒理学资料
A基本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B补充毒理学资料
如基本毒理学试验发现对哺乳动物高毒或剧毒,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补充90天大鼠喂养试验报告。如有特殊需要,还应当提供28天经皮毒性、免疫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试验等资料。
4.3.3.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和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试验表明该原药对非靶标生物为高毒的,应当提供与该非靶标生物有关的原药环境行为试验报告。
A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B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C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D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F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3.3.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3.3.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3.3.1.8其他资料
A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3.3.2制剂正式登记
4.3.3.2.1正式登记申请表
4.3.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3.3.2.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3.3.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4.3.3.2.4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4.3.3.2.5药效资料
A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
B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4.3.3.2.6残留资料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4.3.3.2.7环境毒性资料
提供家蚕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免除此项试验。
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4.3.3.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3.3.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3.3.2.10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4微生物农药
4.4.1田间试验
4.4.1.1田间试验申请表
4.4.1.2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摘要资料
4.4.1.2.1有效成分生物学特性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存在形式等。
4.4.1.2.2原药
有效成分鉴定试验程序(如形态学、生物化学、血清学、分子遗传学)和含量,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其他产品技术要求。
4.4.1.2.3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4.1.3毒理学资料摘要
4.4.1.3.1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致敏性、致病性试验。
4.4.1.3.2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4.4.1.4药效资料
4.4.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4.4.1.4.2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4.4.1.4.3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4.4.1.4.4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4.1.5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4.2临时登记
4.4.2.1原药临时登记
4.4.2.1.1临时登记申请表
4.4.2.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4.2.1.3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
A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的自然存在形式等;
B原药的物化性质;
C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有效成分和含量;
b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
c产品其他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D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分析、允许误差和相关图谱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精密度、图谱原件等,并给出检测方法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不提供精密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E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F5批次产品全项分析报告(包括有效成分的鉴定报告,如形态学、生物化学或血清学);
G产品质量检测与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4.4.2.1.3C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图谱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H生产工艺
包括原材料的名称、代码、生产流程图(包括主产物、副产物)等。
I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
4.4.2.1.4毒理学资料
A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基本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感染性试验;
e致敏性试验、有关接触人员的致敏性病例情况调查资料和境内外相关致敏性病例报道;
f致病性
――经口致病性;
――吸入致病性;
――注射致病性(细菌和病毒进行静脉注射试验;真菌或原生动物进行腹腔注射试验);
C补充毒理学资料
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可以视情况补充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
4.4.2.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报告。试验表明该原药对上述环境生物为高毒或具有致病性的,还需对该种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繁衍能力进行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2.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的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2.1.6。
4.4.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2.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
C其他。
4.4.2.2制剂临时登记
4.4.2.2.1临时登记申请表
4.4.2.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4.2.2.3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
A有效成分生物学特征,内容包括: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存在形式等。
B原药基本信息:有效成分和含量,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
C产品组成:加工制剂产品中所有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及其在产品中的作用。对于限制性组分,如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还应当提供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境内外使用情况等资料。
D加工方法描述:主要生产设备和加工过程。
E鉴别试验
产品中有效成分等的鉴别试验方法。
F理化性质
提供制剂产品下列参数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外观(包括颜色、物态、气味等)、密度或堆密度、粘度、可燃性、腐蚀性、爆炸性、闪点以及与其他农药的相混性等。
G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有效成分含量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规定有效成分含量。
尚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由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标明含量是生产者在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是客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登记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应当符合的含量范围。具体参照3.3.2.3.7A执行。
b相关杂质含量:规定相关杂菌、杂质的最高含量。
c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如紫外线保护剂、保水剂等)。
d其他与剂型相关的控制项目:见附件1。附件1中未列出的剂型,可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规格要求。创新剂型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可根据有效成分的特点、施用方法、安全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制定。
e贮存稳定性及温度、贮存条件对产品生物活性的影响:根据产品特性进行低温稳定性(适用于液体制剂)、热贮稳定性(适用于固体、液体制剂)、冻融稳定性(适用于微胶囊制剂)和其他条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试验。
H与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分析、允许误差和相关图谱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精密度、图谱原件等,并给出检测方法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不提供精密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I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J产品质量检测与测定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4.4.2.2.3G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图谱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K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有效期。
4.4.2.2.4毒理学资料
A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基本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4.4.2.2.5药效资料
A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B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C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D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E其他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
c对田间主要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影响;
d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4.4.2.2.6残留资料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4.4.2.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报告。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D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E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2.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4.4.2.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2.2.10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4.3正式登记
4.4.3.1原药正式登记
4.4.3.1.1正式登记申请表
4.4.3.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4.3.1.3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4.4.2.1.3。
4.4.3.1.4毒理学资料
A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基本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感染性试验;
e致敏性试验、有关接触人员的致敏性病例情况调查资料和境内外相关致敏性病例报道;
f致病性
――经口致病性;
――吸入致病性;
――注射致病性(细菌和病毒进行静脉注射试验;真菌或原生动物进行腹腔注射试验)。
g细胞培养试验(病毒、类病毒、某些细菌和原生动物要求此项试验)。
C补充毒理学资料
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应当补充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
D人群接触情况调查资料
4.4.3.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或用途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试验表明该原药对上述环境生物为高毒或具有致病性的,还需对该种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繁衍能力进行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3.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4.3.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3.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
C其他。
4.4.3.2制剂正式登记
4.4.3.2.1正式登记申请表
4.4.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4.3.2.3产品化学及产品生物学特性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4.4.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4.4.3.2.4毒理学资料
A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确认微生物农药制剂不含作为污染物或突变子存在的病原体。
C基本毒理学资料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眼睛刺激性试验;
e皮肤刺激性试验;
f皮肤致敏性试验。
D在临时登记资料规定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有特殊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充必要的资料。
4.4.3.2.5药效资料
A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
B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4.4.3.2.6残留资料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4.4.3.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D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E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3.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4.3.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3.2.10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
C其他。
4.5植物源农药
申请植物源农药登记应当详细说明其原料来源(人工专门栽培或野生植物)和所用植物的部位(种子、果实、树叶、根、皮、茎和树干等)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植物源农药选定的有效成分应当对相应的防治对象具有较高的生物活性。
4.5.1田间试验
同一般新农药,见3.3.1,但应当同时提供高纯度标样或原药、制剂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
4.5.2临时登记
4.5.2.1原药临时登记
4.5.2.1.1临时登记申请表
4.5.2.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5.2.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2.1.3。但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全分析检测时,应当提供由农业部委托的农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对一种以上的主要活性成分进行鉴定。
4.5.2.1.4毒理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2.1.4。
4.5.2.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环境行为试验
a土壤降解试验;
b水解试验;
c水中光解试验。
B环境毒理资料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5.2.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2.1.6。
4.5.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5.2.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5.2.2制剂临时登记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3.2,但有以下主要区别:
A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成分标样或原药及制剂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B环境影响资料方面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或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资料。
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资料。
4.5.3正式登记
4.5.3.1原药正式登记
4.5.3.1.1正式登记申请表
4.5.3.1.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5.3.1.3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4.5.2.1.3。
4.5.3.1.4毒理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2.2.4。但对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等登记使用的,在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证明和试验的文献资料并经评审能符合农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提供繁殖毒性、致畸、慢性和致癌试验等资料。
4.5.3.1.5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和用途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环境行为试验
a土壤降解试验;
b水解试验;
c水中光解试验。
B环境毒性试验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5.3.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5.3.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5.3.1.8其他资料
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其他。
4.5.3.2制剂正式登记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3.3。但有以下主要区别:
在环境影响资料方面应当提供以下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或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还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资料。
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6转基因生物
4.6.1田间试验
4.6.1.1田间试验申请表
4.6.1.2摘要资料
A遗传工程体概况
a遗传工程体类别:植物、动物及其类别;
b毒理学:遗传工程体对哺乳动物(大鼠)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致敏性、农产品安全性等;
c受体生物:中文名、拉丁文或英文名称、分类学地位、安全等级;
d目的基因:名称、供体生物、生物学功能;
e载体:名称、来源、标记基因、报告基因;
f转基因方法:基因操作类型;
g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
B药效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方法等。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
4.6.2临时登记
4.6.2.1临时登记申请表
4.6.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遗传工程体概况、毒理学、效果、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6.2.3遗传工程体概况
同田间试验,见4.6.1.2A。
4.6.2.4毒理学
遗传工程体对哺乳动物(大鼠)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致敏性、农产品安全性等。
4.6.2.5药效资料
4.6.2.5.1田间药效报告
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具有抗除草剂的,应当为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4.6.2.5.2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4.6.2.5.3其它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抗性研究及庇护区的设置;
C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
D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4.6.2.6残留资料
经毒理学测定表明存在毒性问题的,应当测定农产品毒性物质残留量。
4.6.2.7环境影响资料
4.6.2.7.1遗传工程体残体对环境的影响
包括基因漂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基因构成、基因的稳定性等。
4.6.2.7.2遗传工程体残体在环境中分解特性
4.6.2.7.3遗传工程体残体对环境生物的影响
A土壤微生物;
B鸟;
C蜜蜂;
D水生生物。
4.6.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4.6.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6.2.10其他资料
4.6.2.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遗传工程体概况、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6.2.10.2其他。
4.6.3正式登记
转基因生物正式登记资料规定另行规定。
4.7天敌生物
4.7.1田间试验
4.7.1.1田间试验申请表
4.7.1.2摘要资料
4.7.1.2.1生物学特性
包括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等。
4.7.1.2.2防治对象、防治方法
4.7.1.2.3生物活性及安全性资料
4.7.1.2.4境外研究、登记情况
4.7.2临时登记
4.7.2.1临时登记申请表
4.7.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生物特性、效果、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7.2.3生物学特性及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测方法
4.7.2.3.1生物学特性
包括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等。
4.7.2.3.2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4.7.2.3.3与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4.7.2.3.4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4.7.2.3.5产品质量检测与测定方法验证报告
4.7.2.3.6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有效期
4.7.2.4药效资料
4.7.2.4.1药效报告
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内容包括防治对象、适用范围、防治效果、经济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4.7.2.4.2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4.7.2.4.3其它
A生物活性及安全性资料;
B应用风险预测及控制措施;
C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4.7.2.5对作物的影响
4.7.2.6对环境的影响
4.7.2.6.1对国家保护物种的影响
4.7.2.6.2对有益生物的影响
4.7.2.6.3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
4.7.2.7与本地种或小种杂交的可能性及影响
4.7.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4.7.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7.2.10其他资料
4.7.2.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生物学特性及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药效、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7.2.10.2其他
4.7.3正式登记
天敌生物的正式登记资料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章新制剂登记
5.1新剂型
5.1.1田间试验
5.1.1.1田间试验申请表
5.1.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5.1.1.2.1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5.1.1.2.2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5.1.1.3毒理学资料摘要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5.1.1.4药效资料
5.1.1.4.1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5.1.1.4.2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5.1.2.4.3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5.1.1.4.4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5.1.1.5其他资料
5.1.1.5.1改变剂型的目的、意义
5.1.1.5.2其他
5.1.2临时登记
5.1.2.1临时登记申请表
5.1.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5.1.2.3产品化学资料
同3.3.2.3。但有以下区别:
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5.1.2.4毒理学资料
5.1.2.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1.2.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1.2.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1.2.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1.2.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1.2.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1.2.5药效资料
5.1.2.5.1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1.2.5.2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1.2.5.3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1.2.5.4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1.2.5.5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1.2.5.6其他
A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B对田间主要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影响(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C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1.2.6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5.1.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报告。申请人如能提供有关资料,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原药对以上某种生物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的,可以不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还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
5.1.2.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1.2.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5.1.2.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5.1.2.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1.2.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1.2.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5.1.2.7.7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5.1.2.7.8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5.1.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5.1.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1.2.10其他资料
5.1.2.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1.2.10.2改变剂型的目的和意义
5.1.2.10.3其他
5.1.3正式登记
5.1.3.1正式登记申请表
5.1.3.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5.1.3.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5.1.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5.1.3.4毒理学资料
5.1.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1.3.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1.3.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1.3.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1.3.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1.3.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1.3.5药效资料
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1.3.6残留资料
具体要求同3.3.3.6。
5.1.3.7环境毒性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报告。申请人如能提供有关资料,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原药对某种生物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的,可以不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还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
5.1.3.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1.3.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5.1.3.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5.1.3.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1.3.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1.3.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5.1.3.7.7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5.1.3.7.8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5.1.3.7.9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5.1.3.7.10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5.1.3.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5.1.3.8.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5.1.3.8.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5.1.3.8.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5.1.3.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1.3.10其他资料
5.1.3.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1.3.10.2其他
5.2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申请人对本企业已登记的产品进行剂型优化,符合农药剂型微小优化的,可以按以下要求申请登记,但申请相对其他申请人已登记产品为农药剂型微小优化的,应当按新剂型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
5.2.1田间试验
5.2.1.1田间试验申请表
5.2.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5.2.1.2.1有效成分
包括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5.2.1.2.2制剂
包括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5.2.1.3毒理学资料摘要
包括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5.2.1.4药效资料
5.2.1.4.1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5.2.1.4.2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5.2.1.4.3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5.2.1.5改变剂型的目的和意义
5.2.1.6其他
5.2.2临时登记
5.2.2.1临时登记申请表
5.2.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并说明改变剂型的目的和意义。
5.2.2.3产品化学资料
同3.3.2.3。但有以下区别:
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5.2.2.4毒理学资料
5.2.2.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2.2.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2.2.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2.2.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2.2.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2.2.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2.2.5药效资料
含有新登记使用范围或新登记使用方法时,药效资料要求同新农药制剂(见5.1.2.5)的登记资料规定。其他情况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5.2.2.5.1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2.2.5.2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2.2.5.3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2.2.6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但对剂型微小优化的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临时登记时可以不提供残留试验报告:
5.2.2.6.1本企业与剂型微小优化相对应的已登记剂型拥有残留试验资料,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原剂型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2.2.6.2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2.2.6.3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留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2.2.7环境影响资料
同5.1.2.7。但本企业与剂型微小优化产品相对应的已登记剂型拥有规定的环境资料时,可以提供摘要资料。农药剂型微小优化产品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原剂型登记所提供的环境影响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资料。
5.2.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5.2.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2.2.10其他资料
5.2.2.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2.2.10.2其他
5.2.3正式登记
农药剂型微小优化产品在本企业原剂型产品取得正式登记后,才能按下列资料要求申请该产品的正式登记,否则应当按农药新剂型(见5.1)或混配制剂(5.3)提供资料。
5.2.3.1正式登记申请表
5.2.3.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5.2.3.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5.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5.2.3.4毒理学资料
5.2.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2.3.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2.3.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2.3.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2.3.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2.3.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2.3.5药效资料
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剂量、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2.3.6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对剂型微小优化的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残留资料要求:
5.2.3.6.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其他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2.3.6.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留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2.3.7环境影响资料
同5.1.3.7。本企业与剂型微小优化产品相对应的已登记剂型拥有规定的环境资料时,可以提供摘要资料。农药剂型微小优化产品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原剂型登记所提供的环境影响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提供相关的环境影响资料。
5.2.3.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5.2.3.8.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5.2.3.8.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5.2.3.8.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5.2.3.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2.3.10其他资料
5.2.3.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2.3.10.2其他
5.3新混配制剂
5.3.1田间试验
5.3.1.1田间试验申请表
5.3.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5.3.1.2.1有效成分
包括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5.3.1.2.2制剂
包括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5.3.1.3毒理学摘要资料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5.3.1.4药效资料
5.3.1.4.1混配目的说明
5.3.1.4.2室内配方筛选报告
5.3.1.4.3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5.3.1.4.4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3.1.4.5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5.3.1.5其它
5.3.1.5.1与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但配比不同的产品优缺点对比分析
5.3.1.5.2其他
5.3.2临时登记
5.3.2.1临时登记申请表
5.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5.3.2.3产品化学资料
同3.3.2.3。但有以下区别:
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5.3.2.4毒理学资料
5.3.2.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3.2.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3.2.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3.2.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3.2.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3.2.5药效资料
含有新登记使用范围或新登记使用方法时,药效资料要求同新农药制剂(见5.1.2.5)的登记资料规定。其他情况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5.3.2.5.1混配目的说明(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3.2.5.2室内配方筛选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3.2.5.3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产品中含长残效性除草剂有效成分的,如该有效成分使用剂量超出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使用剂量,或登记新的使用范围或新使用方法时,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3.2.5.4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3.2.5.5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3.2.6残留试验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如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
5.3.2.6.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2.6.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2.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毒性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申请人如能提供有关资料,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原药对水蚤或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为低风险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
5.3.2.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5.3.2.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5.3.2.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3.2.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5.3.2.7.7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5.3.2.7.8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5.3.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5.3.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3.2.10其他资料
5.3.2.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3.2.10.2与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但配比不同的产品优缺点对比分析
5.3.2.10.3其他
5.3.3正式登记
5.3.3.1正式登记申请表
5.3.3.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5.3.3.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5.3.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5.3.3.4毒理学资料
5.3.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3.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3.3.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3.3.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3.3.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3.3.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3.3.5药效资料
提供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3.3.6残留试验资料
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不同的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如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
5.3.3.6.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3.6.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3.7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申请人如能提供有关资料,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原药对水蚤、藻类、天敌赤眼蜂或蚯蚓等某种环境生物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5.3.3.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3.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5.3.3.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5.3.3.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3.3.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3.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5.3.3.7.7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5.3.3.7.8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5.3.3.7.9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5.3.3.7.10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5.3.3.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5.3.3.8.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5.3.3.8.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5.3.3.8.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5.3.3.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3.3.10其他资料
5.3.3.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3.3.10.2其他
5.4新含量制剂
5.4.1一般要求
5.4.1.1改变含量应当符合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等原则。
5.4.1.2申请人申请相对本企业已登记的产品为新含量的,所改变有效成分含量产品(混配制剂为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可以按5.4.2~5.4.4资料要求申请登记。
5.4.1.3申请相对其他申请人已登记产品为新含量的,应当按新剂型(见5.1)或新混配制剂(见5.3)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残留资料。
5.4.1.3.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新含量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的。
5.4.1.3.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留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新含量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的。
5.4.1.4对按新含量登记资料规定取得临时登记的产品,在本企业其他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剂型产品未取得正式登记之前,应当按新剂型(见5.1)或新混配制剂(见5.3)登记资料规定申请正式登记。
5.4.2田间试验
5.4.2.1田间试验申请表
5.4.2.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5.4.2.2.1有效成分
包括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5.4.2.2.2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5.4.2.3毒理学摘要资料
包括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等。
5.4.2.4药效资料
5.4.2.4.1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5.4.2.4.2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5.4.2.4.3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5.4.2.5其它
5.4.2.5.1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
5.4.2.5.2其他
5.4.3临时登记
5.4.3.1临时登记申请表
5.4.3.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的简述,并书面说明改变含量的目的意义。
5.4.3.3产品化学资料
同3.3.2.3。但有以下区别:
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5.4.3.4毒理学资料
应当提供以下毒理学试验报告,但申请低含量同剂型制剂产品登记时,在农药助剂种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供了原已登记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产品毒理学摘要资料后,可以不再进行毒性试验。
5.4.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4.3.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4.3.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4.3.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4.3.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4.3.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4.3.5药效资料
含有新登记使用范围或新登记使用方法时,药效资料要求同新农药制剂(见5.1.2.5)的登记资料规定。其他情况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5.4.3.5.1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1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4.3.5.2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4.3.5.3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4.3.6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对申请新含量登记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残留资料要求:
5.4.3.6.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4.3.6.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的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4.3.7环境影响资料
同5.1.2.7(对单制剂)或5.3.2.7(对混配制剂)。申请人的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产品拥有相应环境资料时,可以提供摘要资料。农药新含量产品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原农药登记含量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资料。
5.4.3.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5.4.3.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4.3.10其他资料
5.4.3.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4.3.10.2其他
5.4.4正式登记
5.4.4.1正式登记申请表
5.4.4.2产品摘要资料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的简述。
5.4.4.3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5.4.3.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5.4.4.4毒理学资料
应当提供下列各项详细的试验报告,但申请低含量同剂型制剂产品登记时,在农药助剂种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供了原已登记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产品毒理学摘要资料后,可以不再进行毒性试验。
5.4.4.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4.4.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4.4.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4.4.4.4眼睛刺激性试验
5.4.4.4.5皮肤刺激性试验
5.4.4.4.6皮肤致敏性试验
5.4.4.5药效资料
提供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4.4.6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申请新含量登记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残留资料要求:
5.4.4.6.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4.4.6.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的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4.4.7环境影响资料
同5.1.3.7(对单制剂)或5.3.3.7(对混配制剂)。但申请人的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产品拥有相应环境资料时,可以提供摘要资料。农药新含量产品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原农药登记含量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资料。
5.4.4.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5.4.4.8.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5.4.4.8.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5.4.4.8.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5.4.4.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4.4.10其他资料
5.4.4.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4.4.10.2其他
5.5新药肥混配制剂
参照新混配制剂的要求办理(见5.3),但有以下区别:
——产品化学资料中应包括肥料组分控制项目及其指标及测定方法、农药与肥料相混稳定性等内容;
——药效资料中应当同时提供农药的药效资料和肥料的肥效试验结果、作物增产结果等内容;
——环境影响资料要求同新剂型(见5.1);
——标签上应注明“药肥混剂”。
5.6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5.6.1提供有关渗透剂、增效剂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含量及检测方法、来源、安全性及境内外使用情况等。
5.6.2提供有关渗透剂、增效剂的室内配方筛选报告。
5.6.3申请人申请相对本企业已登记的产品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相同,但增加了渗透剂或增效剂的产品登记时,可以按新含量登记(见5.4)提供资料,其他情况应当按新剂型(见5.1)或新混配制剂(见5.3)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5.6.3.1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6.3.2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的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7特殊新农药的新制剂登记
特殊农药的新剂型、剂型微小优化、混配制剂、新含量等产品登记,根据特殊新农药的登记资料规定,参照新农药与新剂型、剂型微小优化、混配制剂、新含量登记的相应原则,提供资料。
对卫生用农药,针对本企业已登记仅申请改变含量产品登记时,需要说明理由;有效成分含量增加(对混配制剂为同比例增加)时,在提供原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产品的药效摘要资料时,可以不提供药效试验资料;有效成分含量降低(对混配制剂为同比例降低)时,在助剂种类不发生变化并提供原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产品的毒理学摘要资料时,可以不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第六章相同农药产品登记资料规定
6.1一般要求
6.1.1已经正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其他申请人经田间试验后应当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6.1.2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国境内取得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应当按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
6.1.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同农药产品,可以按6.2或6.3要求,减免有关资料:
6.1.3.1提供申请人指定对应的相同农药产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及对比判定结论,经农药登记机构认定符合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或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的要求。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或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认定基本原则见附件7、8。
6.1.3.2申请人指定对应的相同农药产品已在我国取得正式登记6年以上,或在正式登记6年内,但该产品登记证持有者独立拥有齐全资料并同意授权使用。
6.1.4相同农药产品增加新登记使用范围或新登记使用方法,应当同时符合新剂型产品中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相应的登记资料规定。
6.1.5除6.1.2、6.1.3和6.1.4规定情况之外的相同农药产品,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6.1.5.1原药按相对应的一般新农药或特殊新农药原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原药产品,申请人可以提供有效成分物化性质和环境行为特征资料相关参数的综合查询报告代替其试验资料。
6.1.5.2单制剂按新含量制剂登记资料规定(见5.4)提供资料。
6.1.5.3混配制剂按新混配制剂登记资料规定(见5.3)提供资料。
6.2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正式登记
6.2.1正式登记申请表
6.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等资料的简述。
6.2.3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认定证明(包括与申请产品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及对比判定结论)、申请人用于佐证的相关材料。
6.2.4产品化学资料
同3.2.1.3。但有以下区别: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有效成分物化性质相关参数的文献综述代替有效成分、原药的物化性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及其结果;
——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2.1.3.4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6.2.5毒理学资料
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有完整的毒理学资料,在提供相应的摘要资料或文献综述情况下,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没有完整的毒理学资料,应当按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见3.2.2.4),或在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所缺少的相应资料。
6.2.5.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6.2.5.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6.2.5.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6.2.6环境影响资料
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有完整的环境影响资料,可以提供相应的摘要资料或文献综述资料。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没有完整的环境影响资料,应当按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见3.2.2.5)提供环境影响资料,或补充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所缺少的相应资料。
6.2.7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6.2.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6.2.8其他
6.3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登记
6.3.1田间试验
6.3.1.1田间试验申请表
6.3.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6.3.1.2.1有效成分
包括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6.3.1.2.2制剂
包括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6.3.1.3产品毒性摘要资料
包括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等。
6.3.1.4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6.3.1.5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认定证明
包括与申请产品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及对比判定结论、申请人用于佐证的相关材料等。
6.3.1.6其他
6.3.2正式登记
6.3.2.1正式登记申请表
6.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的简述。
6.3.2.3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认定证明
包括与申请产品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及对比判定结论、申请人用于佐证的相关材料。
6.3.2.4产品化学资料
同3.3.2.3。但有以下区别:
——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增加产品在30℃贮存18周的稳定性试验报告。
6.3.2.5毒理学资料
6.3.2.5.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6.3.2.5.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6.3.2.5.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6.3.2.6药效资料
6.3.2.6.1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6.3.2.6.2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6.3.2.6.3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6.3.2.7残留资料
在相同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上,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6.3.2.7.1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已完成了残留试验且申请登记产品的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1.5倍以下,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6.3.2.7.2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已完成了残留试验,但申请登记产品的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的1.5倍以上的,提供在我国境内的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6.3.2.7.3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尚未完成残留试验的,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6.3.2.8环境影响资料
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已提供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资料,在提供环境试验摘要资料或文献综述的情况下,申请相同农药产品登记者可以不提供环境影响资料。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未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资料,应当按5.1.3.7的规定提供环境影响资料,或补充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缺少的相应资料。
6.3.2.9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6.3.2.10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6.3.2.11其他资料
6.4特殊农药的相同农药产品登记
特殊农药的相同农药产品登记,根据特殊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参照新农药、新制剂与相同农药产品登记的相应原则,提供资料。
第七章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资料规定
7.1扩大使用范围
扩大使用范围包括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已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扩大使用范围,应当按正式登记资料规定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
7.1.1田间试验
7.1.1.1田间试验申请表
7.1.1.2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有效成分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7.1.1.3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7.1.1.4境外在该作物和防治对象的登记使用情况
7.1.1.5其他与该农药品种和使用范围有关的资料,包括对人、畜、环境影响情况。
7.1.2临时登记
7.1.2.1临时登记申请表
7.1.2.2产品摘要资料
提供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7.1.2.3药效资料
同5.1.2.5。
7.1.2.4残留资料
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农药登记种类的临时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7.1.2.5环境影响资料
增加登记使用范围或登记使用方法,原农药登记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试验资料。
7.1.2.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7.1.2.7其他资料
7.1.3正式登记
7.1.3.1正式登记申请表
7.1.3.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7.1.3.3药效资料
提供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不经过临时登记阶段的扩大使用范围产品,按新剂型产品的要求提供资料(见5.1.2.5);相同农药产品的相同使用范围,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6年后,按6.3.2.6的要求提供资料。
7.1.3.4残留资料
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的农药登记种类的正式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7.1.3.5环境影响资料
增加登记使用范围或登记使用方法,原农药登记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试验资料。
7.1.3.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7.1.3.6.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7.1.3.6.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7.1.3.6.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7.1.3.7其他资料
7.2改变使用方法
已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改变使用方法,应当按正式登记资料规定申请扩大改变使用方法登记。
7.2.1田间试验
7.2.1.1田间试验申请表
7.2.1.2其他资料
改变使用方法的目的、意义及新使用方法对人、畜、环境安全性的影响情况等。
7.2.2临时登记
7.2.2.1临时登记申请表
7.2.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并说明改变使用方法的目的和意义。
7.2.2.3药效资料
同5.1.2.5。
7.2.2.4残留资料
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的农药登记种类的临时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7.2.2.5环境影响资料
因改变使用方法,导致原农药登记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资料。
7.2.2.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7.2.2.7其他资料
7.2.3正式登记
7.2.3.1正式登记申请表
7.2.3.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7.2.3.3药效资料
提供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不经过临时登记阶段的改变使用方法产品,按新剂型产品要求提供资料(见5.1.2.5);相同农药产品的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6年后,按6.3.2.6的要求提供资料。
7.2.3.4残留资料
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的农药登记种类的正式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7.2.3.5环境影响资料
因使用方法改变,导致原农药登记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环境试验资料。
7.2.3.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7.2.3.6.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7.2.3.6.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7.2.3.6.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7.2.3.7其他资料
7.3变更使用剂量
对已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如欲变更其使用剂量,可以按以下要求申请登记:
7.3.1田间试验
7.3.1.1田间试验申请表
7.3.1.2使用剂量变更原因及相关研究报告
7.3.1.3其他
7.3.2正式登记
7.3.2.1正式登记申请表
7.3.2.2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品药效、残留等资料的简述。
7.3.2.3药效资料
7.3.2.3.1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产品中含有长残效性除草剂的,如使用剂量超过了原已登记的使用剂量时,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7.3.2.3.2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7.3.2.4残留资料
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1.5倍以上的,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7.3.2.5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7.3.2.5.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7.3.2.5.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7.3.2.5.3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7.3.3.6其他
7.4特殊农药的扩大使用范围、改变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特殊农药的扩大使用范围、改变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根据特殊新农药的登记资料规定,参照新农药、新制剂、相同农药产品登记与其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资料规定的相应原则,提供资料。
第八章分装登记资料规定
8.1分装登记申请表
8.2有效期内的分装授权书或协议书原件
8.3分装委托企业对分装产品质量保证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8.4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的摘要资料及其完整产品化学资料
8.5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MSDS资料
8.6分装委托企业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8.7原包装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和分装产品的标签样张
8.8分装企业简介及拥有分装资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9分装企业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
第九章续展登记资料规定
申请产品续展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9.1续展登记申请表
9.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9.3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9.4对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者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9.5对分装登记的产品,申请者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6标签样张(复印件)
9.7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第十章母药登记
10.1因物质特性、技术和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可以申请母药登记,其资料要求同原药。
10.2原药已登记,因技术和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母药登记的,登记资料规定与相应的制剂登记资料规定相同,但不需要提供药效、残留和环境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章其他与农药登记相关事项的资料要求
11.1变更企业名称
11.1.1原企业更名申请
如原企业注销的,拟更名的新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但应当同时提供原企业被注销证明、原企业与新企业相互关系的相关证明。
11.1.2更名原因的详细说明
11.1.3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4原企业所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11.1.5原企业所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
11.1.6其他
11.2补证
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遗失后,其持有者应在登记有效期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书面申请,说明遗失的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证明(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后方可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11.3登记资料数量要求
登记资料应当提供2份,并且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份应当是原件;一份可为复印件(但拥有6份申请表和产品摘要资料)。复印件资料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包装和标签等资料应当分别与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分册装订。
11.4登记资料装订要求
11.4.1建议中文使用仿宋4号字,英文使用11号字。外文资料应与其中文文本同册装订。
11.4.2登记资料(含补充资料)应编排目录和页码,如使用代号应简单明了,容易查找,资料编排顺序如下:
11.4.2.1封面
11.4.2.2目录
11.4.2.3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见附件9)
11.4.2.4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11.4.2.5申请表(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
11.4.2.6产品摘要资料
11.4.2.7产品化学资料
11.4.2.8毒理学资料
11.4.2.9药效资料
11.4.2.10残留资料
11.4.2.11环境影响资料
11.4.2.11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
11.4.2.13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
11.4.2.14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11.4.2.15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由提供原药的单位出具,其格式见附件10)
11.4.2.16其他
包括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商标说明等。
11.4.3登记资料一律使用70克以上的白色A4纸,除签名外,所有内容均应打印。
11.4.4登记资料应当按上述顺序牢固装订,如资料过多,可以分册装订。
第十二章附则
12.1本规定自*8年1月8日起施行。*1年4月12日农业部《关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1]8号)自*9年1月1日废止。
农作物质检报告篇4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推进农药管理法制化进程,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和山东省2013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农药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农药检定所所长会议和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大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推进农药管理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以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整治、加大抽检力度、开展农药质量提升行动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以“依法治理,科技促进,提升质量,确保安全”为总体目标,开展“全面提升农药质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的“双提双保”行动,使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具体目标是:
(一)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年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年底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达到87%以上。
(二)假证、冒证、伪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5%以下。
(三)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确保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检打联动,狠抓大案要案查处,确保假冒伪劣及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五)抽检农药产品1370个以上,检测准确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条例》出台后,将《条例》实施前一个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各地要采取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视讲座、印发解答画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安排《条例》培训,由省负责市一级师资力量、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办理登记人员的培训,市一级负责对基层农药执法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县负责经营人员培训,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具体工作人员精通条例。同时启动《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全覆盖。2012年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已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部分蔬菜主产区已经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所有高毒农药。但部分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宣传发动不充分、申报登记不积极、登记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以致造成登记备案不彻底、把关不严格,使登记备案工作流于形式。2013年要着力抓好“两项制度”的规范落实,重点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经销企业和产品备案率,实行登记备案时生产厂家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在经营门市张贴登记备案表,及时公开登记信息。
(三)深化禁限用农药监管工作。2012年通过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禁限用农药整治取得明显成效,蔬菜、水果中禁限用农药检出率同比下降21个百分点。2013年要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和销售的农药行为、瓜菜果茶生产过程中限用农药使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限用农药检出率进一步降低。
(四)开展农药专项抽查行动。省农药检定所要结合农时季节,在农药使用旺季,对小麦、玉米、果树、蔬菜用药、大棚用烟剂、种衣剂、卫生杀虫剂等组织开展专项抽查行动,抽样数量不低于1370个。对抽查不合格的样品,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力度。通过采取市场抽检、群众举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农药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有效成分为零;擅自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未登记隐性成分;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的农药大案要案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地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坚决杜绝应付、推脱、瞒报和“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对大案要案查处有力的单位省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六)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绿牌、黄牌、红牌”分类管理。对没有发现问题、群众口碑较好的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标签、质量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全省市场抽检时必须抽其产品;对产品质量抽检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为零的纳入“红牌”管理,对有严重问题的产品在全省禁止其经营登记备案,并建议农业部按法律程序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纳入“黄牌”、“红牌”管理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对涉及的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管。
(七)做好农药“四培育”先进评选活动。继续开展“四培育”活动,树立我省生产、经营和监管领域的标兵。继续组织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赴省内外学习考察,扶持优秀农药企业和产品做大做强。
(八)继续做好农药广告和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管理。规范农药广告审批程序,各级负责本区域内的农药广告监管,省农药检定所要及时公布农药广告审批文号,为农药广告市场监督提供证据。要及时了解农药广告市场形势,收集违规农药广告证据,不定期组织举报,形成违规农药广告举报制度,加强农药广告监督管理。继续组织对各类农药交易会、展销会的产品进行监管,通过对参展企业的摸底调查,发现涉嫌违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线索,以省厅名义下发文件,组织全省农药监管机构进行查处,同时通报省公安厅,协同查处。
(九)做好各种农药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小宗特色作物用药联合登记试验财政补助;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补贴项目,完善示范推广补贴模式;继续组织蔬菜用药登记联合试验;做好农药残留监测、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残标准制定项目的实施。
(十)推进农药管理体系建设。《条例》修订出台后,农业部门主要管理农药登记和经营许可“两证”,农药市场实行全程监管,责任更加重大。随着农业部农药监管工作任务下移,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登记备案,经营人员培训、管理,经营单位评估、管理,农药风险评估,农药药害调查处理等都应以农药管理单位名义开展,所以我们建议市要建立农药检定所,县有条件的建立农药检定所,也可在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农药检定所的牌子。乡镇要明确1名农药监管人员,由省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培训及业务指导。农药监管机构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禁止农业行政部门、农药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经营、推销农药,禁止向企业乱收费。
(十一)强化农药管理队伍自身建设。要结合实际,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各级监管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通、专业精、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努力提高农药监管效能。
(十二)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高度重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预警分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的,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按规定如实上报信息;对发生使用农药后作物出现药害症状的,首先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当地政府处理较为困难的,应急预案2级以上的,要及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厅,由省农药药害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鉴定,要做好协调工作,根据鉴定及检测结果,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提出处理建议。
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维护、样品检测、信息、配合协调等工作,尽最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认真开展信息统计和农药价格调查工作。省农药检定所要把所有农药监管机构人员、农药经营单位、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登记人员、农药登记、续展、药效试验等信息在山东农药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企业和监管单位服务。
各地要认真完成农药价格和供应情况调查任务。要按照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要求,每年3~12月要逐月开展例行调查工作,并分别在3、5、7、9月份进行4次全国性的重点调查。
以农业部项目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农药标签网上查询系统”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构建覆盖全省的农药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增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农药市场案件查处、管理信息“一地、区域联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把农药监管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监管经费。各市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禁用高毒农药销毁、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情况的检查,分析当地农药施用风险点,采取措施,做好正面宣传,排除隐患,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阶段性总结,发现新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省药检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迟缓、监管不力的,特别是发生高风险农药和作物农药残留严重情况的,将约谈有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底农产品质量考评的扣分依据。
(五)按时上报信息。各市从2013年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通过“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并以纸质文件,向省农药检定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依据。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3)。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3~4月,组织召开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工作年会,部署2013年全省农药监管工作,表彰“四培育”活动先进单位,通报违规生产企业。
(二)4月,制定全省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做到全省全覆盖。
(三)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抽查活动。4月,组织小麦用药抽查;5月,对部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6月,组织蔬菜、果树用药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抽查;7月,组织卫生杀虫剂抽查;8月,组织玉米用药专项抽查和种衣剂抽查;12月,组织大棚等保护地用烟剂抽查。
(四)6~10月,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治理活动,对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
(五)6~11月,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活动,与“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相结合,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农药经营业务基础知识,增强农药经营人员识假辨劣、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其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的能力。
(六)7~10月,对近几年市场抽检中涉嫌生产假劣农药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七)7~10月,开展农药经营情况调查,摸清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底数,包括数量、人员素质、资质等,为制定《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做好准备。
(八)7~11月,继续在全省开展“四培育”活动,加强对农药交易会的监管工作。对各市(县、区)大案要案进行宣传,典型案件给予奖励。
农作物质检报告篇5
一、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做法
1、抓好转段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在县委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部署会议后,局党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于5月11日召开了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及七个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部署会议。传达学习了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第二阶段的工作从4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学习实践活动分类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部署,又要针对不同单位的特点以及不同党员群体的实际,提出不同的学习实践活动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真正使学习实践活动贴近单位实际、贴近工作实际、贴近党员和干部职工实际。二要加强学习实践活动分类指导工作。具体对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通党员和离退休职党员四个层次提出不同要求。三要把握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写好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认真组织群众评议。四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继续深化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总结典型经验;深化理论学习,继续解放思想;切实做到学习实践活动与当前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会议结束前,对参会全体干部职工就认真填写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提出了3点要求。一是农业干部职工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出主意,想办法,查找差距,找准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影响和制约我县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于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二是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认真准备好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三是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通过开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动员会议,传达学习省、市、县领导讲话精神,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内涵的理解,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找准存在问题。通过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开设电子信箱、向市、县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向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各界征求对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活动中,共发出对领导班子的征求意见表50张,回收46张,回收率为96%;发出对班子成员的征求意见表150张,回收132张,回收率为88%;经梳理汇总,征求到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5条,征求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累计6条。为切实找准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影响和制约我我县农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及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工作,推动农业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开展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交换看法,形成共识。按照“四谈”的要求,采取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党员领导干部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谈、支部书记与党员谈、党员与群众谈的方式相互进行交心谈心。局党组及各基层党组织开展交心谈心班子成员数21人次,开展谈心交心党员数64人次。通过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反馈征求梳理意见,达到了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加快发展的目的。
4、强化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局党组一是按照学习不少于2天的要求,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把学习贯穿于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始终,组织集中学习3次,认真传达学习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讨论,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理论学习效果。二是加强对各党支部学习活动的指导,要求各支部在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等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央农业工作会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继续学习县委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材料、学习反腐倡廉的一些典型案例和我局的《立足实际科学发展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项目成效显著》、《立足科学牢记教训努力构筑动物保护屏障》两篇文章,通过案例教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将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三是针对班子存在问题,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提交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讨论。四是要求领导班子成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及专题民主生活会书面发言提纲。
5、召开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分析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各支部召开了全体党员参加的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自查和互查,从执政理念、人生信仰、价值追求的高度进行深入分析,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明确努力方向,党员参加组织专题生活会人数为71人。二是局领导班子在集中进行学习2天的基础上,于6月16日组织召开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2009年度上半年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通报了上一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本年度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查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找准存在问题,讨论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通过民主生活会,沟通了思想,总结了经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整改方向,理清了*农业发展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
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及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四对照”“四检查”,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分析。查找出领导班子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加大对乡镇农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提高乡镇农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建立农技人员的优化配置及流动机制,在全县推行农技人员竟聘机制。三是加强对农业局的内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四是对农业局大院的车辆停放和大门两旁的车辆停放进行整顿,车辆停放特别不能堵塞办公大楼的进出通道。五是多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增进干部职工的了解和团结。
领导班子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就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学习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强;发展农业科技办法不多;服务意识不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方面存在差距。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初步制定了解决农业突出问题和加快发展的对策措施: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切实抓好农业业改革;大力培植农业产业,加快产业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农和人才强农战略;推进依法治农;抓好项目资金争取和监督管理工作。
6、认真组织群众评议,修改完善报告,力求解决存在问题,推动科学发展。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局党组采取专题民主生活会讨论、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下发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意见测评表等方式,积极组织广大党员、群众进行评议。6月18日,局党组召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股站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干部党员大会,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通报。6月19日,局党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及七个支部书记和各股站负责人,并向市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测评满意率达到98%以上。结合讨论和征求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汇总和分析,进一步完善了分析检查报告,使整改的对策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过再次的完善和修改后,按要求报送了相关部门。
7、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舆论氛围。一是将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时印发给各党支部,以便于各单位组织学习和宣传;二是及时编辑简报,宣传报道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情况;三是在*农业信息网栏目中,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动态和有关要求进行宣传报道;四是全面掌握各党支部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信息。通过加强学习宣传,大力营造舆论氛围,促进了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
8、抓好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学习成效。局领导和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深入各单位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采取指导检查、参加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等方式,从是否及时召开了转段动员会,是否组织了典型案例教育,是否认真组织征求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程序和步骤是否符合要求、资料和台帐等痕迹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方面,加强对各支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主要成效
第二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方向。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局领导班子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初步形成了解决农业突出问题和加快发展的对策措施。
1、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使党员和干部职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拓宽了视野,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使党员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科学发展不仅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建设大局,而且对农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2、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增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在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中,局党组始终把学习培训和查找问题放在首位,把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作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利用学习培训这个阵地,加强对党员的理论教育,增强了党员的先锋意识。二是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局党委和各支部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了党员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对党员的督促、党员对群众的帮助提高总体素质。三是班子成员通过带头学习,带头深入调研,带头认真对照检查,带头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加强对分管单位党组织、分管部门、股、室、站、所的督促和指导,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通过自觉接受科学发展观教育的洗礼,提升了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密切了干群关系,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促进了农业工作开展。
(1)粮食生产保持强势发展:粮食播种面积超额完成。全县完成粮食作物播种面积65.76万亩,比县下达任务63.5万亩,增加2.26万亩,增长3.56%。实用农技措施推广强力推进。农作物优质高产示范样板超额完成。完成市县乡三级粮食作物优质高产示范样板41.14万亩,占市下达任务26万亩的158.2%。高产示范样板创建超额完成。完成市级玉米高产创建示范样板2.06万亩,占市下达任务的103%。完成市级蔬菜高产创建示范样板2.14万亩,占市下达任务的107%。粮食作物间套种取得新突破。完成省市粮食作物间套种38.38万亩。植保植检成效突出,建立防治样板点3个。对全县16个乡镇的农药市场进行了清理,开展了市场检查18次,共出动执法人员42人次。种子管理步入正轨。承担市下达我县玉米区试任务b组及生产试验,共30个品种。农产品“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申报、认定和管理取得新突破。
(2)畜牧业持续高速发展:畜牧业继续保持强劲、快速发展势头。1-6月统计,全县大牲畜存栏7.85万头(匹),同比增长3.63%;大牲畜出栏0.88万头(匹),同比增长6.82%。实现肉蛋总产24877.8吨,同比增长14.25%;畜禽规模化养殖较快速发展。全县出栏肥猪5头以上的养殖大户6759户,大户出售肥猪收入1211.5万元,全县饲养能繁母猪36730头,出售仔猪113510头,出售仔猪收入4536.5万元;畜牧业“双百”工程取得新进展。生猪生产强力推进。一是在白鹤滩镇、药山镇、马树镇、包谷垴乡新建16个集中连片的县级仔猪基地。建示范户56户(其中马树镇46户)。现已完成生猪存栏1301头,新建卫生厩577间7513平方米,就位良种公猪5头。二是在12个乡镇(白鹤滩镇、药山镇、马树镇、包谷脑4乡镇除外)各建成1个仔猪基地。建示范户303户,现已完成生猪存栏2196头,新建卫生厩263间3275平方米,就位良种公猪11头;完成贴息贷款35.5万元。三是后备母猪建设有序推进。已建示范户487,就位后备母猪2116头。四是肥猪规模养殖场顺利建成。建养殖场8个,完成卫生厩建设156间1951平方米。五是生猪养殖专业示范村建设进展顺利。已建示范户50户,引进良种母猪12头,建卫生厩500平方米。六是生猪养殖专业合作试点顺利建成。七是养猪大户建设基本落实。已落实养猪大户3011户,存栏生猪37473头,出栏肥猪22175头。八是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序推进;肉牛养殖大户建设顺利建成。在茂租乡、药山镇各建1户肉牛养殖大户,药山镇1户已完成厩舍建设。在药山镇建规模养羊专业户1户,已完成羊舍建设12间360平方米;实现存栏羊486只;生态养鸡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在白鹤滩新建鸡苗孵化点1个,每个乡镇新建1个相对集中连片的土鸡养殖示范区,已建土鸡养殖示范户619户,实现存栏土鸡22195羽,出笼土鸡31943羽;养鹅试点建设成功启动。饲料基础得到加强。现已完成0.94万亩。全县推广种植蔓菁、胡萝卜、水萝卜为主青绿饲料5500亩,大春藤蔓作物红苕21500亩;全县有青贮永久窖53000m3,推广配合饲料3160吨,为畜牧业养殖提供了坚强的物质基础;畜种改良取得新进展。完成生猪改良22666窝,完成黄牛冻改配种5561头;强化动物保护工程。一是春防工作强力推进。全县共注射w苗猪32.1986万头,密度101.14%;禽流感苗免疫鸡44.8956万羽,密度102.09%。二是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做好防护用品、消毒器械、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以确保突发疫情的应急需求。三是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对发生w疫情的药山、白鹤滩、老店三镇的8个村18个村民小组65户农户及县城定点屠宰厂实施严密封锁,严禁动物及产品外出。四是强化动物疫情监测,坚持疫情监测零报告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严格检疫执法。出动检疫监督执法人员4970人次,执法车辆16辆次,印发相关资料6000余份;对全县41个主要畜禽交易市场、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检疫工作,检疫面达100%;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初见成效,按照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施方案要求,按进度完成第一阶段的畜牧业技术支撑机构信息采集工作,为提高全县畜牧业公共服务能力打下了良好基础。
(3)长江禁渔及水产养殖取得新进展
2009年禁渔工作中,向群众散发禁渔传单6000份,书写标语32条,永久性标语17条,横幅2幅,通告30张,出动宣传车2台次,检查车2车次,参加扩法人数62余人,共查处电捕鱼器具12台(套),取缔迷魂阵2起1*米,没收渔获物243公斤。
(4)农机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农机培训成果显著。二是农机推广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展顺利。三是农机监理严格推进。
(5)农经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认真抓好农经“三大管理”工作;二是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四是搞好“三项指导”工作。五是积极参与做好村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六是做好村容村貌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七是努力做好农经信息工作。
(6)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县第二期、第三期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进展顺利。第二期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现已全部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实现岩溶草地治理10.0116万亩,完成新建棚圈5559平方米,落实承包草原面积81681亩,并填发了草原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产业扶贫种草养羊示范项目进展顺利。2009年产业扶贫种草养羊示范项目涉及老店镇的大岩洞村、红土村和树坡村。项目扶持示范户500户,现已落实示范户500户,完成人工种草3100亩,畜厩建设已完工32户,完成主体工程建设43户;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今年现已完成农村沼气国债项目4000口沼气的建池任务;中低产田地改造顺利启动。2009年实施中低产田地改造4.63万亩,目前各项措施正在抓紧落实。
(7)信息工作取得新进展
共上报农业信息60条,被采纳20条;在网站上信息56条,在昭通农业信息网站上信息45条;在*县农业局政务公开网站上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最新信息等30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的工作,在各单位、各党支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各党支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展不平衡,个别单位成效不明显;少数单位学习流于形式,学习时间不足;部分单位联系实际不够,组织生活会质量不高。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和改进。
三、第三阶段工作安排意见
(一)认真制定好第三阶段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在县委指导检查组的指导下,认真研究第三阶段的工作任务,按照我局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日程安排,对第二阶段提出的整改对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落实责任单位和主体,制定好符合农业工作和部门实际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为抓好工作落实提供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
农作物质检报告篇6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了目标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对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协调和周密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严格督察;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部署:提前制定了《关于印发〈20__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__一体〔20__〕14号)文,明确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并要求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点,确保了落实到位。
(三)纳入目标、落实责任: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明确了区一体局有关科室、中心、大队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职权范围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协助有关科室、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各涉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并协助配合好区一体局有关中心和执法大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区一体化工作局对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了各层次目标管理,做到了任务明确、确保了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了宣传、学习。
(一)结合上半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兽药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并引导群众索取购买农资的票据,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采取在街口、场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_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开展集中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5次以上;共设立宣传咨询点5;悬挂宣传横幅5幅次;张贴宣传标语、挂图100余幅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传展板5块;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兽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及识假辨假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及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实效。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点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兽药使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了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对现已未生产及新增生产、经营企业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册》中进行了注明及补充。经调查全区我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7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无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经对全区范围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我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定此次兽药专项工作的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了对兽药经营秩序治理。
对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曾巴士兽药饲料经营部”等4个兽药(2个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网点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覆盖率达到了100%。一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等禁用兽药公告,对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兽药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经营禁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照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及20__年以来被通报的假劣兽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产品等假劣兽药),对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的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注射剂等兽药(渔药)品种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无证经营兽药、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假劣兽药、过期失效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本,加强了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整治,以规范了兽药标签及说明书标注行为。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标签成分不明、擅自修改兽药标签或说明书及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四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对非法改变兽药标准产品及拆零销售原料药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拆零销售原料药及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产品。五是对照《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切实加强了对非法兽药产品及进口兽药产品的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兽药产品及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三)加强了兽药使用管理。定期(每月1-2次)对动物养殖场(户)、兽医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开展了专项整治,检查覆盖率达到了50%以上。整治检查中未发现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假劣、过期失效、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兽药产品及人药兽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专项检查开展了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技术指导,要求其健全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提高养殖用药水平。同时,做好了专项整治检查记录。
(四)加强了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工作。
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重点对经营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用生物制品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及无质量标准的疫苗、走私进口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了违法案件查办力度。
(一)继续巩固、完善农业投入品打假举报、投诉网络建设。健全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闻报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并积极争取经费,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农资打假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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