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警履职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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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1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2
一、以保障检察工作为中心,树立三种意识。
检查院下发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强化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法警队伍建设,跟上时展步伐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与时俱进地把握法警工作的定位,研究法警工作的特点,探索法警工作的新思路。牢固树立“三种意识”,
1、职责意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甚至司法警察自身对自己的职责不清,一直停留在“可有可无”、“听用”、“打杂”等旧观念上,造成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为规范建设法警队伍,司法警察必须树立职责意识,严格按照检警分开的原则,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真正履行好保障任务。
2、服务意识。司法警察是一支特殊的队伍,虽然不具体办理案件,但是要为办案提供保障。所以司法警察要有服务意识,服从检察事业的分工需要,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配角”,甘当“绿叶”,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3、大局意识。司法警察要深刻认识自身在检察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从检察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安全办案的各种要求,将履行职责与保障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
二、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主线,坚持四种管理机制。
(一)制度管警。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离不开制度的保障,除单位所制度的共性制度外,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下列制度。(1)参办案件制度。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办案任务。(2)安全责任制度。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安全责任机制非常重要和必要。应当从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法警个人责任制三个方面坚持安全现任机制。领导责任制,就是分管领导对法警部门发生的安全问题负连带责任。部门责任制,就是法警在工作中出了安全问题,法警队长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个人责任,就是谁违反了制度,发生了安全问题,谁就承担责任。(3)追逃协查制度,是指司法警察承担追逃任务和协查工作的制度。在具体组织实施追逃工作中,要采取五定:定人、定案、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的办法,实行专案专人追逃工作责任制,要求司法警察要了解负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针对不同对象和案情制定出具体的追逃方案,明确追逃的目标和任务。(4)监督制约制度。监督方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向检察长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领导监督;实行警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还加强内部监督,如警务跟踪监督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家庭监督制等。在制约方面,主要采取行政性约束、经济性约束和道德性约束等。
(二)素质强警。建设一支高素质法警队伍要明确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学习型法警的培养。通过制定严格的学习制度和周密的学习计划,在法警中树立自觉的学习意识,培养不断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加快能力型法警的形成。必须狠抓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体能等科目的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察工作中去,以有能力履行职责为目标,对法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做到“一熟、二懂、三会”,还要争取取得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要求每一名法警时刻保持良好状态,随时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三是促进素质型法警的转化。要求法警不仅会履责、能履责,而且要履好责。定期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建立履责满意率制度,确保法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正确履行职责,成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三)文化育警。狠抓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武装性质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其履职的特殊性要求司法警察应该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品德,必须不断强化司法警察的思想教育,形成司法警察特有的文化氛围,以弘扬爱检爱警为主线,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司法警察的内在涵养和精神素养,激励司法警察爱岗敬业。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整合高素质法警队伍。
1、打造一专多能的司法警察,建立内部分工机制。司法警察职责较多,而且具体而繁琐,司法警察自身素质也不尽相同,要切实履行好所有的职责,必须在根据每个司法警察的特点,既培养法警的全面履责能力,又注重突出培养法警某项的专业技能,使每个法警达到一专多能的效果,同时,在法警队伍内部进行分工,成为若干个履责小组,分别由精通该职责的法警牵>!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3
一、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办案工作区是办案安全的基础保障。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单独管理,用于自侦案件的讯问、询问及接待相关人员,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的专门场所。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执法办案的安全、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所创建的,是一项大力推动现代司法制度文明发展进程而实施的重要举措。办案工作区既是检察机关安全办案的重要基地,也是检察机关形象展示的重要窗口,更是检察机关提升科技应用能力的必然要求。最大程度发挥办案工作区的功能,关键是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高效管理、规范使用。
(二)依法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办案工作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这为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全面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办案工作区日常管理部门的司法警察,依法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设、管理及使用,是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基础工作。司法警察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办案工作区来执行程序法,保障办案工作区的办案安全,从而保障了办案的证据效力,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检察官的个人安全。
二、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
司法警察作为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者,既要独立的履行职责,也要做好办案工作的参与和配合,既要保证办案安全,也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准入标准及其执行。办案工作区实行审批准入,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要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安排使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启用、关闭、安全检查等职责,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填写进出登记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在办案工作区的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安全检查的管理规定,通过安全检查措施及设备对其进行人身及随身物品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及影响正常办案的物品,应暂时扣押代为保管并开具清单,以确保办案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相关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司法警察应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安全警戒。
(二)办案工作的参与和配合。(1)司法警察的看管职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安全事故发生是保障办案工作安全的关键,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是看、审职责的分离,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安排警力看管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警察在办案工作区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管,证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及其他来访人员,一般无须看管,司法警察做好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即可。司法警察履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必须在办案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配合工作。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要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被看管人的言行及思想动态,注意观察被看管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思维情绪变化等基本情况,针对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史的看管对象,应备有应急药品。(2)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责。办案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办案工作的合法文明进行。办案人员在使用办案工作区的询问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谈话室等场所进行讯问、询问或接待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的同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工作行为,监督其在讯问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取证,有无违法办案的情形,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等方面,如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3)突发事件的处置职责。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证人、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或自残、自杀、脱逃、行凶、毁灭证据等突发情况发生,司法警察应及时、妥善处理办案工作区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办案安全。司法警察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培训,具备对常见突发疾病的急救能力,在办案工作区出现突发疾病的状况时,能够及时准确的判断病情,根据发病状况及时帮助病人服用药物,采取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为专业救治争取时间。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通过执勤室配置的视频监控密切关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及细节,一旦发现涉案人员语言、行为及表情出现异常,或出现其他可能产生安全事故苗头的情况应立即处置,并及时向侦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遇紧急情况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管理与使用环节的衔接。办案工作区的使用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在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进行全面管理,并做好使用环节的衔接,以防出现管理漏洞。在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开始前,司法警察应对办案工作区进行安全检查,与办案人员共同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办案安全;在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开始后,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依法履行安全检查、看管及监督等相关职责;在办案人员使用办案工作区办案工作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详细记录办案工作区使用的起止时间、基本情况等按规定记录的内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司法警察在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与办案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借鉴相关的先进方法与措施,有针对性的制定改进计划,为办案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优化建设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要逐步沿着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打造有序安全文明的办案工作区。通过制定和完善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办案工作区使用审批表、协查案件使用办案工作区审批表等,规范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危险物品暂时扣押登记表等,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办案工作区执行警务申请表、司法警察执勤记录表、司法警察交接班登记表等,健全办案工作区执勤制度。在办案工作区建立巡逻检查机制,司法警察按照分工负责制组建巡逻组,对办案工作区各重点位置进行巡逻检查,通过视频监控设施进行不间断的观察;建立突发事件联防机制,司法警察要加强与其它业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及相关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提升司法警察工作业务能力,强化警务保障。提升司法警察工作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是规范化管理办案工作区的关键所在。司法警察对办案工作区管理要树立整体意识、服从意识,强化服务自侦办案的意识,自觉、能动地与办案人员做好服务、配合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的培训,使其适应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从容自如地应付各种突发事件;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与投入,强化司法警务装备,使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化、现代化,以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提押、看管、还押刑事被告人,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中,法警与被告人直接接触,担负着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或自诉人、上诉人和申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的任务,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防患于未然,认真分析被告人心态、心迹、心理活动,并研究制定各类预案、采取应对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研究的背景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人民法院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全国法院接连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伤、自残、行凶、脱逃等突发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更深层次上,暴露出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人深思,教训极为深刻。本文笔者将从基层法院的现实状况出发,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消极心理表现分析,探寻发展心理学与警务保障工作结合的契合点,研究加强庭审警务保障安全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二、被告人在审判不同阶段中的消极心理反应及引发的安全风险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主要诉讼参加人。在侦查和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伴随着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到了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成立,这时他的心理已经转而向惩罚做斗争,拒绝认罪伏法是最突出的表现。根据法庭审判阶段的划分,我们对各个阶段的被告人心理特征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庭审开始前的心理
开庭前的被告人的心理并不难理解,却是最不好把握的。
1、一般情况,开庭的时候,面对办案人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被告人自然会有羞耻、紧张、矛盾、悔恨等心理,这是常见的;
2、由于被告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自己所犯罪行轻重和可能受到的刑罚认识不足,想预知刑期心切,表现出恐惧和不安心理;
3、被告人因长期羁押接受改造,在庭前看见家人亲友时,通常表现出激动情绪和忏悔心理;
4、共犯的特殊心理效应:一是形成攻守同盟,同案多被告开庭时,被告人基于主观恶性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处心积虑谋划串供,寻找可乘之机通过暗示、传话、传递纸条等形式实施串供,心存侥幸,企图逃避刑罚的制裁;二是矛盾激化,互相埋怨憎恨;
5、无所谓的心理,这是被告人被判决的结果所持有的消极的心理活动,多见于重大刑事案件。
(二)开庭过程中的心理
被告人这一阶段的心理活动可谓是“丰富多彩”。
1、被告人在面对公诉机关的质问时,有的被告人因自己所犯罪行,无法面对受害方、家人以及社会公众,表现出羞耻、悔罪、惧怕、担心心理;有的被告人,会存在一些侥幸的心理,企图以自己的认罪态度较好而得到宽恕,因而在回答问题时避重就轻,混淆视听;有的被告人仍然会有抗拒的心理,拒供、翻供、谎供是这一心理的突出表现;还有的被告人则会有狡辩的心理,也有的会为了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等而争取立功的心理。
2、己方律师辩护时的轻松感或者失望感,还有对证人陈述时的同意或反对的心理。
(三)宣判时的心理
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被告人面临着命运被揭晓的重要时刻。一般情况下,刑罚之轻重、判决之准确度,还有被告人对判决的预期与实际判决的差距是形成这个阶段心理的主要成因。
宣判的时候,被告人要面临一个未知的结局,所以精神自然会高度紧张。宣判以后,被告人的情绪相对会稳定一些,但是这种稳定也是表现各异的,主要有对判决的抵触和狂躁心理、对未来服刑期的悲观、对前途命运的悲观等。不管是叫冤哭骂,还是自怨自艾,都是相对于判决前稳定心理的表现。
(四)消极心理引发的安全风险
1、刑事被告人情绪波动大,容易引发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行为;
2、被告人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等消极心理而发生串供、翻供、拒不认罪的行为。
三、防范被告人消极心理引发的安全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庭审警务保障的每一个环节
1、警队应修订、完善并强化各类庭审保障预案机制,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案情复杂、重大案件要成立警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案一预”,这类案件包括:(1)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集团或者团伙犯罪案件;(3)开庭前已经有迹象显示可能出现当事人亲属等围攻情况的案件;(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5)敏感案件;(6)其他可能出现扰乱审判秩序,具有出庭风险的案件。
受领任务后要对案件情况做到充分了解,增强预见性,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警务保障预案。预案要做到分工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只有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对每次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2、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消极心理的特点及引发的安全风险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的提押、看管、值庭、安检等重点环节的警务保障工作,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一项重要任务。每位司法警察应做到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在庭审各个环节中应注意以下细节:
(1)提押、还押是司法警察保障刑事案件开庭的必要程序和保证刑事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但也是刑事被告人最容易脱逃的时机之一。在受领任务后,警队要制定好押解方案,对任务的组织领导、详细分工、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最佳路线、出发时间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做到分工明确、胸有成竹、处置有序。
提押前,要询问看守所民警,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或羁押场所的表现,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尤其是身体状况,有无传染疾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提押时,对于多被告同案犯应采取分车押解,防止他们用眼神、语言传递信息,并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防止他们进行串供;对于重大案件的刑事被告,应保证一人一车。还押时,应观察被告的表情变化,被告在开庭时看到亲戚或朋友时会产生变化,或案件审理情况、宣判结果跟他预期的差距大,都可能引起情绪波动,应防止其发生过激行为
。
提还押过程中对于被告提出有关案件的咨询,押解司法警察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予给以回答,以免引起被告思想的变化和情绪的波动,并告知被告人法庭会依法审理、公正宣判的,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2)看管、值庭过程中,司法警察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避免出现精神懈怠,注意力分散的情况。在开庭前的看管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进行有关法庭纪律的教育,查看和确定押解被告人上下庭的路线和出入口,排除隐患,充分预计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值庭过程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如果发生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突况时,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第一时间控制住被告人,迅速将其带离法庭,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妥善处置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法庭审理完毕后并不意味着值庭工作全部结束,刑事被告人往往认为是脱逃的好机会,因为此时参与诉讼的人员相继退场,场面相对混乱。因此,司法警察在此阶段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应时刻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情绪波动,加强防范,防止发生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事件。
(3)安检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防止其携带违禁物品。在对其姓名、年龄、籍贯、案由、家庭住址等身份要素进行核实后,利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触压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严格人身检查。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金属物品、硬质塑料等可能用于自杀、自伤、行凶、脱逃和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违禁物品。检查中,司法警察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善于发现疑点,要认真负责,文明执法,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好安检职责。对检查出的违禁物品,一律予以收缴,要问明其携带物品的目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报告相关情况。
3、研判被告人各个环节的心理活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心理现象。即我们非常熟悉,并随时会接触到、感受到的精神现象,又称心理活动。心理学除有助于对心理现象和行为做出描述性解释外,它还向我们指出了心理活动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人的心理特征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进行预测和调整,也可以通过改变内在外在的因素实现对行为的调控。也就是说,可以尽量消除不利因素,创设有利情境,引发自己和他人的积极行为。
我们可以将被告人根据瑞士心理学家荣格在《心理类型学》中以精神分析的观点,根据个体心理活动的倾向将人的性格划分为外向型和内向型两种。一般而言,外向型性格的被告人,往往言语较多,爱表达,我们可以从其言辞和肢体语言中寻找危险信号。内向型的被告人,往往言语较少,不动声色,但此种性格的人很容易在情感方面冲动,司法警察应该在庭审时多关注此种类型被告人在见到家属后情绪的较大波动。
除了可以从被告人性格方面进行关注外,我们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肢体语言分析。受电视剧《don’tlietome》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西方兴起的一个心理学名词——微表情,是指人们通过一些细微的面部表情把内心感受表达出来,在不同表情之间,或在某个表情里,脸部会“泄露”出其他的信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常伴有瞬间下意识的表情,会暴露出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例如,单肩抖动表示不自信,揉鼻子表示可能在掩饰什么,摸脖子表示正在撒谎,眼睛向右看表示可能在打谎话的腹稿……
同时,被告人的一些下意识的身体动作也能暴露出其内心的想法。例如,头部高昂,是自负的表现,头稍抬,是警觉、思想集中的表现;手放腿上,表示驯服接受、愿意配合,手臂交叉,是执意顽抗的表现;两腿并和,表示顺从,跷二郎腿,表达顽固对抗、老奸巨猾等等。
庭审保障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密切关注被告人的性格,各种表情、动作、态度的变化等,把握安全预防的时机,采取有效的相应防范措施。
(二)加强司法警察学习能力,坚持岗位与能力的统一
1、强化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应当热爱和珍惜自己的职业,增强自己职业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服务审判应作为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我们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我们要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对自己的职业、职责,要忠心耿耿、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地去履行,使之成为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同时还要勤奋努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警务保障质量和效率,努力以值勤高标准、执法高水平、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的工作姿态和作风,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2、警队学习常态化,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使全体警员真正弄清“条例”“细则”和“规则”的宗旨和含义,弄清楚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可采取那哪些措施,什么情况下要请示法官,什么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措施都能了解和准确把握。我们只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各种技能,按照各项规则的要求,从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坚决克服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用熟练的业务技能履行司法警察职能,才能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建立起一支能适应新形势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出色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用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来树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新时期的人民警察,不仅要精武而且还要做到能文能武、文武兼备,唯有如此才能在当前形势下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使命。
3、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建立长效训练考核机制。
司法警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必须始终保持强壮的体能和娴熟的技能,也就必须下大力气把体能练强,把技能练精。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服务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我们要做到法律知识与警务技能并重,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等形式多样的业务训练,训练内容突出实用性,训练方法注重实战性、训练质量讲求实效性,实行“工训合一”管理,发挥骨干“传、帮、带”作用。在提高法警快速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法警技能战术水平,做到拉得出、反应快、保障有力,确保刑事案件庭审正常有序的进行。
法警队除了正课时间进行训练之外还要号召广大警员充分利用工作间隙和业余时间进行训练,实行集中训练与个人自训相结合,正课训练与业余训练相结合,操场训练与实战需要相结合的方法。
(三)学好用好心理学,更好地履行庭审安全保障的职能
学习心理学,可以加深人们对自身的了解。通过学习心理学,你可以知道为什么被告人会做出某些行为,这些行为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心理活动,以及被告人的个性、脾气等特征又是如何形成的等等。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前沿战场,已将心理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但是作为法院的武装力量,心理学在法警队伍中的应用却依然非常薄弱。学好用好心理学,对内对外,都是有益尝试。
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在完成值庭、安检、协助执行等警务保障工作中,要面对各种不同的人群,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中,被告人的思维可能千头万绪,庭审结果、前途、家庭等各种问题使其心理环境复杂、繁重、混乱,而法警只需考虑怎样确保安全,相对单一、轻松、清醒和明智,这样绝对性、压倒性的心理环境优势,加上适当心理技巧,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逃跑、自杀、自伤、自残、串供等事故的发生;在安检工作中,理解被安检人的自尊心理、怕麻烦心理,克服自身的安检地位优越感、长时间机械工作的倦怠感,避免安检过程中的冲突;在协助执行工作中,了解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不同的心理状态,善于聆听、保持和气、注意言语细节、加强双方沟通,积极运用心理劝导、心理暗示、心理感染等方式,使协助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警察自身而言,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工作本身的危险性、突发性以及很多人对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有指责甚至干预,这些都属于工作压力。加之家庭、社会等种种压力,学好用好心理学,使司法警察在自身遭遇心理危机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时候,学会自我疏导、调节或互相帮助,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遭受不良情绪的影响和伤害。
由此可见,心理学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有非常重要的特定作用,学好用好心理学能够使警员更好地履行职能,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庭审保障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警察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察微知著,防微杜渐,努力为审判工作构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屏障,为审判工作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5
我于20__年月,从区检察院调到法院任纪检组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分管纪检监察和督查工作,11月份以后,又增加司法警务工作。现将本人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加强学习、依法办事情况报告如下:
一、述职如下:
今年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本人能认真履行职责,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围绕拒腐防变,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是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对照年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坚持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进一步明确了从院领导到各庭室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大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从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司法检查和加强司法监督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教育宣传。根据活动安排,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施活动”,组织观看了陈燕萍的先进事迹报告会,通过院网络学习了陈燕萍为民办案的事例,及时发放《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件选编》到第每名干警手中,要求各部门负责同志组织学习和讨论,做到警钟常鸣。组织全院干警专题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条禁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并组织2次测试,100多名党员、干部参加了测试。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认清了形势,增强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夯实了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
三是认真办理举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纪检室开通24小时录音举报电话,全年接待群众来电、来访180多人次,受理群众举报35件其中中院交办线索14件。对于反映的问题,我们加强查处力度,所有举报线索、群众来访均予以查处并及时回复,保证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还干警一个清白。
四是加大督查力度、强化内部监督。20__年,院督察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50余次,对基建项目招投标实施监督10多次,从各庭抽查案件卷宗400余件,对干警上下班制度、导诉台值班、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了7次专项检查,同时坚持每周至少明查暗访两次,每两周通报一次,共出督查通报20期。同时将院视频记录系统的与法院干警的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日常监控,基本建立了“全方位、全覆盖、制度化、经常化”的督察监督机制。
(二)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提高警务保障水平
一是塑造廉政勤政司法警察形象。分管司法警务工作后,紧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的契机,针对我们法警大队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廉洁勤政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全面的学习,查找问题,组织整改,通过教育活动增强了队伍素质,严明了组织纪律,改进了工作作风,为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安全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二是多管齐下,确保司法安全。围绕加强内部保卫这个工作重点分别做好各项工作。开展了安全警示教育,进行作风整顿,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职责意识。招录6名辅警合理调整内部人员,进一步整合安保力量增强安保力量。在制度方面,严格执行省高院法警驻庭规定,建立法庭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法警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四项规则”,进一步完善安保值班、带班、巡视制度,做好安全预案,确保出现紧急情况,分管领导和大队领导,在一线及时处置,保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年无安全事故。
二、述廉如下:
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最高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实行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做好表率。没有违反最高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和省高院六条禁令的行为。
三、述学如下:
一年来,按照上级部署和院党组要求,认真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按计划抓好内容的学习,按时参加中心组学习。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们”主题教育活动,完成在线学习积分40分,撰写学习笔记0字。通过学习,使自己的理性思维、工作标准、工作作风、发展观、政绩观、世界观有了一定的提高和认识。
四、述法如下:
虽然从事检察工作近20年,但到法院后我清醒的认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6
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执法队伍廉洁作风教育总结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执法队伍廉洁作风教育总结报告一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执法队伍廉洁作风教育总结报告二
本人在院党组和法警大队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严格遵守法警大队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司法警察本职工作职责,积极为全院审判工作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队领导交办的事项,现将本人年度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着力提高个人素质
一年来,本人能自觉强化学习意识,积极参加院、队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从而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同时,为了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司法需求,在日常的业务工作和学习中,我坚持通过集中听讲座、浏览互联网站、查阅资料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对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坚持向老领导、老同志学习处理难题,优化工作的措施办法,不断提高在实践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使自己对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履行司法职责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知识结构得到了更新和完善,政策理论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一年来,本人坚持记录学习笔记2万余字、撰写心得体会2篇,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学习任务。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今年以来,我紧紧围绕院党组、法警大队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警职责,努力实现履职承诺,为院队的各项工作尽到了应有的职责。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为了有效保障我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根据各个庭室的工作需求和法警大队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每周提前做好押解、值庭、看管等方面工作部署,明确人员,明确岗位,明确责任,尤其在一些重大庭审活动中,做到提前了解案情,制订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保证了各项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环节能够做到坚守岗位,认真负责,高度警惕,及时察看被告人思想情绪和行为变化,及时排除和预防了多起被告人脱逃、自残和伤害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全院办案的安全。一年来,本人累计值庭95场次,押解、看管被告121多人次,执行死刑3次,工作期间无一例自杀、自残、脱逃事故发生,有力的保障了我院审判工作的进行。
二是做好值班工作,坚决为全院安全保卫提供有力保障。在我院,法警大队还担负着我院的安全警卫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为了给我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值班期间,我坚持做到对每一位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夜间值班坚持做到每天对机关院内和楼内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并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对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向院党组和主管院长汇报。在值班工作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我都能耐心细致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对有些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经说服教育无效后,我会主动请示院队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导,既维护了我院司法良好形象,又保证了审判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是自觉服从领导,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院、队领导安排部署,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有力配合其他庭室协助执行任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全院各类警务活动,在各类庭审观摩活动中,我能够按照院、队安排部署,积极参与制定《押解值庭看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警务保障任务,保证了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不断加强以押解、看管及情况处置、擒敌拳、处置突发事件等动作的练习,不但锻炼了身体,而且提高了自身业务综合技能,为更好的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身体保证。积极参加全市法院系统各类文体活动,增强了中队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加激发了我爱岗敬业的决心和信心。
三、遵守规章制度,尽力塑造良好形象
今年以来,我能积极参加院里开展的各类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队各项规章和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在工作安排上正确对待,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维护中队团结,与人为善,和谐相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良好形象。
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虽然在院队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还不够深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二是工作标准还不够高;三是开拓创新精神还不够强,工作缺乏创新。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20xx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以便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完成院、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2.进一步钻研本职工作业务,努力增强综合业务能力;
3.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大胆探索创新工作亮点;
4.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时刻做到保持清正廉洁。
作为一名法警很光荣也很辛苦,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法院法警工作。
执法队伍廉洁作风教育总结报告三
一、部门所取得成绩
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精心指导下,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思想,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以中院和我院岗位目标为基准,应对执行难”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共收新执行案件。
二、部门工作所具特色、亮点
1、重点排查涉党政机关未执结案件,确认范围即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军事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包括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案件),并加大执行力度,执结了2起。
2、为化解涉执信访案件,做到涉执信访案件矛盾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针对全院涉执信访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共清理涉执信访案件X件,并要求做到涉执信访案件件件有执行预案。该院要求涉执信访案件预案均要由承办人构成报告,包案领导在实施强制之前,要约见申请执行人,争取申请执行人理解、信任和支持。要询问被执行人,打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念头,尽力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院涉执信访案件已化解件。目前,该院执行工作已进入良性循环。
3、严格执行队伍管理,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要解决执行难,务必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
一是加强执行人员的理念教育。
我局针对个别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开展了爱岗敬业法官职业教育;针对少数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进行换位思考教育。
二是加强廉政教育。
严格按照法院《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纪律》五不准”,切实抓好每位执行人员的廉政建设。今年针对执行队伍在委托评估、拍卖中,执行款物管理出现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评估、鉴定、拍卖制度的规定》,建立了一套执行款领取报告、审批、告知制度。
三是加强执行干警的业务学习。
一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法律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二是用心参加本院以及上级法院组织的执行方面的培训;
三是按照法院有关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学习;
四是透过本院和上级法院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增加了执行干警职责感和业务学习用心性;
五是认真总结执行经验,搞好信息调研,改变了执行干警动笔少,不愿学的不良习惯。
4、根据安排,我局全体上下共同做好省法院的开展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检查验收、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检查及涉执信访督办检查等三项工作,顺利透过并取得好评。
三、部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半年打算
1、执行难”问题依旧凸显。执行改革力度不大,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彻底地得到缓解。
2、少数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个别执行案件程序不准,少数执行案件存在超期限执行;少数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有畏难、厌烦情绪。
3、少数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冷、横、硬、推、执行作风简单、粗暴。
4、少数执行干警廉政意识不强,存在着吃请现象。
5、对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今后的努力方向为:
1、加大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个性是选拔一些工作潜力强,年青干警强化执行队伍。
2、加强执行干警职业道德教育,调动执行干警的用心性,增强干警对执行工作的职责心。
3、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个方应对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为执行工作营造一个全方面、全天候、和谐的执行环境。
4、加大执行干警廉洁教育,做到廉洁执行一心为民。
5、加大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6、加大执行工作物质装备的投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执法队伍廉洁作风教育总结报告四
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研究室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共产党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
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法院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扎实的写作基础至关重要,而司法统计分析等专业文章的写作又离不开业务知识。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方面注重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强化写作能力。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xxx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写作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自己份定稿版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在研究室,我的工作涉及写信息、司法统计、公告等多方面的工作,我一直坚持不怕辛苦、无怨无悔的原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升完善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始终认为要干好一项工作,就要像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四、强化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今年,我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室、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今年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时时刻刻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并且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能较好地处理与领导、同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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