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家校合作(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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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篇1

关键词边远农村,特殊教育,问题,对策,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家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2年)等文件的出台,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投入也越来越多,极大地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但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和重视度也就存在很大的区别。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尤其是边远农村地区的特殊教育的发展远远滞后,严重影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整体推进,影响整个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

一、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学校分布不均,残疾儿童入学困难

据2015年教育部的资料显示,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053所,但是这些学校大多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城市里,不少西部地区尤其是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很少,甚至没有。以重庆市为例,1997年重庆直辖后,由重庆市直管的9区12县扩大到40个区县,边远的万州、涪陵、黔江三个地区所辖19个区县(其中5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划归重庆市管理。在3400多万总人口中,有2000多万是农村人口,是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直辖市。目前全市40个区县中,只有36个区县设立了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还有4个区县没有创办特殊教育学校,重庆市供视力障碍儿童就读的学校也仅有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唯一一所。在已办起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农村,特别是地处渝东南武陵山区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地处渝东北三峡库区的边远山区农村,仍有相当一部份残疾儿童未能入学。越是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残疾儿童的数量也就相对较多。而这部分孩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由年迈的爷爷奶奶代为抚养,这种抚养,大多也仅仅是让孩子能够吃上饭而已。经济的压力,交通、信息的闭塞,意识的落后,导致这些孩子完全不可能到离家较远的特殊学校上学,他们成为孤独的留守儿童,除了身体残疾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

(二)政策落实不到位,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边远农村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支持力度不够,重普教轻特教的思想很严重。他们看不到特殊教育深远的社会意义,认为一个区县残疾入学适龄儿童顶多100—200多人,与普通中小学动辄十几二十万学生来说,特殊教育完全没有可比性。特殊教育学校一个区县只有一所,而其他普通中小学至少有100多所,多的达300多所。从学校所数和学生人数来看,特殊教育投入大、人数少、效益差,也就变得可有可无。我国实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的体制改革后,有的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经费与其他普通中小学一样,仍按人头经费划拨,殊不知特殊教育学校及学生的费用开支要大得多,运行成本要高得多。比如说,现行教育经费投放是按学生人数划拨的,一所普通中学或小学的学生人数一般在1000人左右,有些学校学生人数达到4000—5000人,如果特殊教育学校的保障经费也按普通中小学的生均经费划拨,特殊教育学校就会面临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尴尬境地。

(三)办学资源不足,设施设备配置不到位

由于残疾儿童学生数量较少,上级部门划拨给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面积也就很小,有的甚至把学校选址放在城镇的边缘地区或远郊农村,根本不按照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执行,这样的学校无法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应有的设施设备,更谈不上进行各种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的功能教室等,完全无法满足特殊教育和残疾儿童的发展需要,从而导致学校的办学特色无法形成、办学目标无法实现。

(四)师资队伍建设严重欠缺,教学水平不达标

作为特殊的教学单位,特殊教育学校虽然学生人数少,但教学班级的分配和课程设置都有特殊的要求。边远农村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短缺,尤其是接受过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的教师更是少之又少。特教教师的待遇很低,以重庆为例,不少地区的特殊教育津贴还是15%,几十年不变。教师评职晋级的机会少,且评审标准没有考虑到其特殊性,执行的是和普通学校一样的标准,极大地增加了特教老师评职晋级的难度,严重挫伤了老师的积极性。笔者作为教师职称评委,全市有2000多名特教学校的教师,有的年度进高级职称的教师一个也没有。特教教师扮演着教师、父母、朋友、保姆等多重角色,工作十分辛苦。且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使得教学和管理工作变得复杂而艰巨,特殊教育要求教师应具备综合化的知识结构,掌握教育与康复的复合型知识,严格的要求,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与工资待遇形成的反比关系,导致部分教师不安心在特校工作,师资队伍严重不足。留下来的部分教师专业水平不高,专业技能缺乏,得过且过,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继续教育学习受到严重影响。不少特殊课程无法开齐开足,因材施教、按需施教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发展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的对策措施

特殊教育事业作为中华民族教育事业千秋基业整体中的一部分,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千万个残疾儿童的健康与成长,针对边远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解决措施。1、政策法规引导,措施落实到位。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校。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这些特殊教育的法律和规章,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提供了坚实的保证,特殊教育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落实制度,责无旁贷。由于边远农村地区的社情民意不同,特别是像我们重庆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区县农村地区是土家族、苗族、彝族、侗族等多民族杂居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制定相关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特殊教育政策。一是认识必须到位,政策措施落实。二是分管领导责任明确,特别是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这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专门的领导分管特殊教育工作,有专业的业务科室主抓特殊教育。三是资金必须保证到位。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支持中,特殊教育经费必须重点倾斜,不能按普通中小学校那样以人数划拨保障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财政部门,对特殊教育经费应专项资金支持并及时划拨到位。四是校舍改造,校园环境建设方面政府应予以大力支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活动场地、校舍修建改造、环境绿化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残疾儿童从人生出世落地来到这个世界,首先遇到的是先天性的身体残缺,随之而来的是心理残缺,如果不能让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不能在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里学习、生活、度过自己幸福的童年。那么,对他们残缺的身心就会雪上加霜。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文明社会大家庭,需要的是文明和谐,共同幸福安康。2、拓宽特殊教育模式,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随着《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颁布,边远农村地区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要求,统筹安排教育资源,结合地域特点、针对当地残疾儿童的分布情况,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安排残疾儿童就近入学,通过到特教学校就读、或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能到校就读的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举措,努力保障残疾儿童公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3、优化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均衡发展与质量提升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边远农村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划拨专项培训经费,分级分类对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做到数量与素质并重,树立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师资质量观;培养与培训结合,形成完善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厚望与厚待相称,建立高效实用的特殊教育教师聘任制度;文化知识与职业技能并举,打造"双师型"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激励与制约制衡,良性运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机制。4、因地制宜,开发资源,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教材体系。边远农村地方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观点,在开设国家规定课程的基础上,立足于本校的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结合不同类别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开发相应的特色课程,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教材体系。比如,在我们重庆市的黔江区、彭水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等少数民族地区,许多残疾儿童从小就跟着父母或民间艺人吹唢呐、吹奏葫芦丝、巴乌等民间乐器,学校就可以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艺术课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也必须均衡、重点发展,大力拓展。只要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策落实,常抓不懈,措施到位,特殊教育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工作主动,班子成员和广大教师尽心尽责,全社会大力支持,共同关心边远农村地区残疾儿童的成长,中国的特教事业就会迎来又一个灿烂的春天,春天的阳光就会洒满一个个残疾儿童的心灵。

参考文献:

【1】肖非,傅王倩,多学科合作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一兼论“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发展政策[J],现代特殊教育,2015,(08):3-8。

【2】王培峰,丁勇.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转向及其改革逻辑与重点领域[J],中国特殊教育2015,(02):15-21。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篇2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特殊家庭在逐步形成,这些家庭的孩子该如何开展德育,是教育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国家教育纲要指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三者的结合是我们教育的总要求,学校在家庭教育中应起主导作用,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家长应与学校配合教育好自己的子女,让他们快乐健康成长。”

来自于特殊家庭的孩子,他们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精神上、心理上或行为上的特殊性,他们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使他们成为特殊群体。如何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让他们与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快乐、健康地生活、学习是每个特殊家庭家长所面临的课题,也是学校教育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特殊学生群体的学校德育

1.德育的一致性

2.德育的平等性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对学生的德育要体现出教育的平等性,尤其是德育工作的开展更要考虑到如何对待特殊学生群体。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个性情况,教师及其他德育工作者应充分了解或知晓,针对不同个性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方法。

3.教育的合作性

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德育,学校、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其他德育工作者以及家长的家庭教育要密切协作。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针对性的计划和具体的工作要求,班主任则应负起责任,起好纽带作用。科任教师、其他德育工作者、家长要围绕学校的计划,根据学校德育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学生个性开展德育工作和进行家庭教育。

二、特殊学生群体的家庭教育

孩子生活在特殊的家庭环境中,他们的思想可能比一般家庭的孩子更具有特殊性,如自卑感、孤独感,逆反心理,对立情绪等更显突出,对这些突出的矛盾如何解决,是特殊家庭教育所重点思考的问题。

1.正面引导,积极疏导

特殊家庭的孩子,他们本身就有特殊性,他们可能曾经受到一些不该他们承受的压力的冲击,他们在心理上、精神上与一般家庭比,存在着特殊性。作为家

长,应该正面引导,积极疏导,让他们从困境中走出来,帮助他们驱散心理上的阴影。

2.冷静面对,从容接纳

在一些特殊家庭中,可能会出现男女双方的子女对对方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完全接受,或者说单亲家庭中子女出现不正常情况。在新家庭中,孩子们往往会把现在的家庭与过去的家庭作对比,稍有不同之处,就会产生不同的想法,甚至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单亲家庭的孩子,孩子们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他(她)失去完整的家庭,他(她)的心理也就失去了平衡。所以,家长更应该关心他们,孩子的承受力远比不上成人。

3.家庭学校互动,配合教育好孩子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篇3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篇4

关键词:特殊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分类号:G760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特殊教育和特殊人群给予更多的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第二章第八条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2012年11月8日,同志在十报告中也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宁夏作为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特殊教育,同样也是促进宁夏地区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基于大量数据和文献,分析宁夏特殊教育现状,并就宁夏特殊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宁夏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参考。

1宁夏残疾人概况

2011年4月国家统计局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宁夏现有人口630.1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47%,比2000年增长了0.03%。2011年,宁夏残疾人约43万人,占全区总人数的6.8%。而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可见宁夏残疾人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就宁夏全区残疾人口的年龄结构来看,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14万人,占7.69%;15-59岁的人口为19.10万人,占46.82%;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8.56万人,占45.49%(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4.57万人,占35.72%)。

从残疾类别上来看,全区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07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5.08%。其中,视力残疾儿童0.11万人,听力残疾儿童0.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0.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0.39万人,智力残疾儿童0.64万人,精神残疾儿童0.05万人,多重残疾儿童0.61万人。在学龄残疾儿童中,59.12%正在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87.5%,听力残疾儿童87.5%,言语残疾儿童61.54%,肢体残疾儿童60%,智力残疾儿童61.22%,精神残疾儿童75%,多重残疾儿童31.91%。

2宁夏特殊教育发展概况

2.1宁夏特殊教育相关政策的出台

多年来,宁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划,保障宁夏特殊教育事业的开展。如“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9]6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189号)等一系文件。

基于以上文件精神,在特殊教育领域,宁夏将残疾人教育工作作为宁夏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纳入教育总体规划之中,实行统一领导。《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规定,全区残疾人义务教育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85%,到2022年达到90%,要增加特殊教育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装备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全面规划了宁夏特殊教育工作。

“十二五”时期,宁夏继续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作为宁夏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2.2初步建立宁夏特殊教育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宁夏残疾人学前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残疾人义务教育成果巩固提高,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得到发展,初步建立了宁夏特殊教育体系,形成了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

宁夏的特殊教育起步比较晚,直到1985年全区才开始有第一所盲聋哑学校和第一个普小附设弱智班,1992年才开始在青铜峡市进行随班就读实验。1994年,全区总共才有5所特殊学校,发展步伐非常缓慢。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宁夏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办学形式多样化。截止2011年底,宁夏共有特殊教育学校7所,另有3所正在建设当中。此外,还有特教班2个,听力语言训练机构7个,民办智力残疾康复机构1个,建立了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育体系,在校生共1732人,其中学前教育230人,义务教育1535人,高中阶段教育49人,高等教育67人,形成了以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为引领,以五个地级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及随班就读为基础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发展格局。

在职业教育方面,宁夏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开设了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课程,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和固原市特殊教育学校还开设了中职班,有效提高了残疾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在高等教育方面,2006年起创办盲人自考班,已培养盲人按摩师87名(已毕业43名,在学44名)。2009年,宁夏特殊教育学校与中央电大合作办学,举办了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宁夏学院特殊教育分院,目前已招收三届学生,共126人,提升了宁夏残疾人教育的办学层次。另外,在普通高校招生中,放宽了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为残疾考生创造了深造学习机会。

2.3宁夏特殊教育投入力度不断增加

近年来,宁夏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了对宁夏特殊教育的关注,通过募捐、政府投入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针对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的资金体系,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硬件设施的投入,主要用于改善教学设备、增加康复器材、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配套设施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此外,还采取提高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等措施,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特教补贴和生活待遇。

2004年至2008年期间,宁夏将第二期国家贫困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先后实施了石嘴山市聋哑学校、利通区特殊教育学校、银川市育智学校异地迁建工程和固原特教中心扩建工程。2009年起,又争取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9所特殊教育学校,目前5所市属特教学校和西吉县特教学校建设工程已经完成,海原县、中宁县、同心县特殊教育学校正在建设当中。2011年,又将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列入校安工程,概算投资2670万元,对宁夏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原地翻建,并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的生活补助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据初步统计,自2009年以来,宁夏共投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金和设备采购资金共计7062万元,其中设备采购资金5922万元(自治区3562万元,国家项目资金2360万元),教学康复设备资金1140万元(自治区300万元,国家资助资金840万元)。

2.4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明显提升

随着宁夏特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特殊教育师资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为确保宁夏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宁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将招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纳入宁夏特岗计划,目前共招收特教教师10名,同时,将免费师范生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进一步优化了宁夏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二是发挥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及各市特教中心培训基地的作用,每年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师资水平。三是重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通过送出去、在岗培训、邀请专家讲座等形式,开展特教专业教师、随班就读教师和班主任培训,三年间参与培训教师达到500人次,促进了宁夏特殊教育专任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宁夏特殊教育面临的困境

3.1特殊教育资源不足。特殊教育儿童入学率远远低于正常儿童

虽然宁夏各地积极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但由于家庭贫困、经济、民族、宗教文化等原因,与健全儿童相比,宁夏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低,还有大量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未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尤其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存在就学难等问题。

据统计,2006年,宁夏全区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0.55万人,高中阶段(含中专)的残疾人为1.57万人,初中阶段的残疾人为6.11万人,小学阶段的残疾人为10.1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20.50万人,文盲率为54.43%。

从入学人数上来看,2000年与2011年相比,2011年的招生人数和在校学生数都较2000年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就2006年到2011年这段时间内,各年度之间宁夏特殊教育招生人数和在校学生数的变化并不明显。

在这些在校就读残疾儿童中,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成为其主要就学形式。如2011年宁夏教育统计结果显示(见表1):宁夏特殊教育在校生人数共1535人,就读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为797人;小学附设特教班1个,其中学生6人,且都为听力残疾;小学随班就读学生共计603人;初中随班就读共计129人。

由此可见,与其它各类教育相比,宁夏特殊教育发展总体相对薄弱,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与当前社会需求和残疾学生发展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宁夏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尚未普及。以上所统计的招生人数及在校人数均为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而没有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相关统计,而高中阶段残疾儿童的教育也仅限于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如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该年度宁夏共有44名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且都就读于特殊教育学校。

3.2宁夏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程度较低

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现实状况来看,宁夏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提高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但是与全国其它省份相比,宁夏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与西部其它省区相比,2010年西部地区平均每省(市)有特殊教育教职工772人,专任教师635人,而宁夏特殊教育教职工数为190人,专任教师数为174人,低于西部地区平均值;西部地区平均每所特殊教育学校拥有专任教师数来看,西部地区均值为19人,低于全国均值,宁夏为平均每所学校25人;特殊教育学校女教师占教职工人数比例西部均值67.49%,宁夏为70%,超过西部地区均值;代课教师在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群体中所占比例最大,宁夏为24%,比值低于西部均值。

就宁夏特殊教育教师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与2000年相比,近几年宁夏特殊教育教师的数量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女教师的数量明显提高。但特殊教育学校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数量相对稳定,2011年,受国家和地方特殊教育相关政策影响,特殊教育教师数量有了明显增长。

从质量上来看,宁夏特殊教育教师还不能完全适应宁夏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殊教育干部队伍、教研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的专业化程度急需提高。自2006年至2011年,宁夏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历结构以本科和专科为主,2011年开始才有2名研究生,突破了以往宁夏特殊教育教师研究生学历的零记录。从统计数据上看。2006年至2010年特殊教育学校受过专业培训的教师点教师总数的75%-85%,但2011年接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教师仅占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9%。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宁夏特殊教育专任教师的专业素质结构和宁夏特殊教育质量的提升,必须引起相关教育部门的重视。

从2006年到2011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宁夏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的职称结构以小学高级和小学一级为主,中学高级职称人数极少,整体结构极不均衡。这些数据仅仅是对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的统计,而普通学校负责随班就读的教师以及普通学校特教班班主任等并没有进行统计。

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学段之间存在不均衡现象。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宁夏全区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11.82万人,占28.98%;农村残疾人口为28.98万人,占71.02%。农村残疾人口是城镇残疾人口的2.5倍。但是,从目前宁夏特殊教育学校的分布情况来看,全区虽然建有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吴忠市特殊教育学校、石嘴山特殊教育学校、中卫市特殊教育学校、固原市特殊教育学校和银川市育智学校等7所特殊教育学校,但其中5所特殊教育学校在城区,2所在镇区,乡村O所,特殊教育学校及培训机构城乡分布极不平衡。而且各区市之间以及各特殊教育学校之间师资、设备、教学质量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正因为如此,宁夏农村、贫困、偏远地区残疾儿童的教育受到很大影响,2011年宁夏1535名特殊教育学生中,有633人寄宿于学校中,占总人数的41%。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贫困山区的残疾儿童不能接受应有的教育。

3.3宁夏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偏少且区域分布不均衡

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教育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与全国其它省区相比,宁夏特殊教育学校数量非常少。以2007年为例,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非常大。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四省都各有上百所特殊教育学校,而西部地区省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偏少,尤其是青海、新疆、宁夏和各省(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都不及10所。

在特殊教育学段上,小学和初中阶段有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特教班、小学随班就读、初中随班就读等形式,而特殊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发展非常缓慢。2011年,宁夏统计在校的1535名特教学生中不包括学前教育阶段。

3.4特殊教育经费不足且分配比例失调

近年来,宁夏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募捐、政府投入等方式加强对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硬件设施的投入,但宁夏特殊教育仍然存在经费投入不足、资金分配比例失调等问题。

从经费投入量上看,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相对较低。特殊教育学校班额小、功能教室多,办学成本远高于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矛盾依然尖锐。目前,宁夏全区还没有一所专门的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学校,已有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还不能完全适应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需要。尤其在贫困地区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基础薄弱,办学条件简陋,教师待遇和教育质量偏低。

从投入资金的分配方式上看,近年来,宁夏特殊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设备、增加康复器材、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配套设施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方面。如表7所示,2008年到2011年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建安工程,尤其是2008年和2011年地方投资要高于中央投资。不可否认,这些举措对于宁夏仅有的几所特殊教育学校的硬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大改善了宁夏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条件。但在残疾儿童的精神需求和文化建设上投入不足。

4促进宁夏特殊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1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法律和政策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率

近年来,宁夏各级政府在宁夏特殊教育发展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宁夏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但从长远角度来看,需要将宁夏特殊教育事业的体制建设作为地方政府自觉、主动的政府行为,制定整体规划方案,设立具体达成标准。尤其要强化宁夏特殊教育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宁夏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特殊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和完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大力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继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别关注农村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入学率。

4.2改革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和管理体制,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其它教师一样,终身化、专业化成为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提出的时代要求,这就需要改革宁夏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管理体制。

第一,依托本地高校,建设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基地,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一体化发展。宁夏特殊教育的发展必须以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为基础。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制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高师院校殊教育专业的发展并不乐观,这与社会对特殊教育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形成显明的对比。我国高等师范院校中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院校本就不多,但迫于就业及教育成本等压力,一些高师院校如陕西师范大学等在特殊教育专业上实行隔年招生甚至停止招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宁夏等周边地区乃至全国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而地方高校中开设或者有能力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为数不多,在宁夏诸多高校中,尚没有一所为宁夏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院校或培训机构。宁夏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受过专门的特殊教育培训的特教教师所占比例仍然较低,严重影响了宁夏特殊教育的质量。

从宁夏全区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来看,应改变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相互分离的局面,探索多元化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模式。如可以依托宁夏大学等高等院校尝试在宁夏开设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基地,或在高校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方向,以满足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需求。实现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一体化发展,既要将特殊教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一体化,还要实现特殊教育教师和随班就读教师教育一体化,加强二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加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审管理。专业认证是现代教育的一大特征,专业认证就需要制定专业标准。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特殊教育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保证。为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随班就读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应在现有的职称评审和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严格细化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通用的“学历证书+教师证书+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证书”的模式,来凸显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性,对于达到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和职称条件的教师在工作条件和待遇上,较其它专业的教师予以倾斜,切实做到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服务于特殊教育实际。

4.3合理调整特殊教育学校布局,优化特殊教育资源配置

针对宁夏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少且布局不均衡等问题,要采取“外援”和“内发”相结合的方式。所谓“外援”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强对宁夏特殊教育资源配置的援助力度。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残疾人口的区域和城乡分布特征统筹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同时,根据特殊教育生源变化情况,对闲置或分散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尽快实现全区所在地级市和30万人口以上县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

“内发”就是要充分利用宁夏特殊教育现有的资源,实现特殊教育资源的内部开发。如改变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之间相互独立的局面,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中小学特教班之间的合作,实现特殊教育师资和设备的共享。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师的带动、提高普通中小学特教班教师和随班就读班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创造更适合他们需求的教育。

4.4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使用效率

响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的号召,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社会对于特殊教育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关心和支持”的层面,应提高到“大力发展”的高度。在把特殊教育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还应成立专门的特殊教育机构,管理和监督宁夏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篇5

第一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步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应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符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斑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绐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校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力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度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缋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意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JL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特殊教育家校合作篇6

一、“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的背景分析

(一)“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是我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要求

2012年9月,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第一个专门针对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文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方面,文件指出“改革培养模式,积极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合作,促进学科交叉,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师范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能力。”[2]这是复合型教师培养首次出现在政策文本中,也成为近年特殊教师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2014年1月教育部联合多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指出“鼓励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3]虽未明确言及“复合型”,实则指出师范生培养中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知识技能的“复合”。其后,2014年8月,《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明确了卓越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改革的目标和内容,“适应新时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重点探索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联合培养机制、特殊教育知识技能与学科教育教学融合培养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促进学科交叉,培养一批富有爱心、素质优良、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卓越特殊教育教师。”[4]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成为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特殊教师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

(二)“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

改革是实现特殊教师教育改革的现实路径以“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为契机所进行的特殊教师教育改革将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带来新的契机。随着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特殊儿童高中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科教师的需求也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中很少或根本未涉及学科教育的相关内容,[5]所培养的教师大多缺乏“学科背景”,在择业和专业发展方面面临一定的障碍。探索“特殊教育知识技能与学科教育教学融合培养机制”成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有力途径。特殊教育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特殊教育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结构的复杂性。特殊教育工作不仅需要专业化的学科教师,同时需要有康复训练师、言语矫正师、心理咨询师等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如美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结构就包含特殊教育诊断专家、科技辅具专家、特殊教育管理者、早期干预专家等多种专业人员。[6]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提高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为目标,却较少考虑教师队伍结构的合理性这一问题,各类专业人员的缺乏已成不争事实。[7]特殊教育教师康复训练能力普遍不足,康复人员受制度因素制约难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工作,或因特殊教育相关知识能力不足,难以胜任面向特殊儿童的教育康复工作。在一项对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需求的调研中,对康复教师的需求被排在了第二位。[8]当前特殊教育师资或康复人员培养机构中师资、环境及其他教学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9]也阻碍了兼具教育、康复跨学科知识技能人才的培养。因此,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联合培养,促进学科交叉,成为解决当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问题的一条路径。

(三)“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是应对融合教育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特殊教育发展至今,融合教育成为普通学校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特殊儿童在普通班级能否获得适当的、有效的教育,普通教育教师是否具备一定的融合教育素养将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这就要求调整普通师范生的培养目标,更新教师教育内容,确保从事随班就读班级教学的教师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尽管多项政策中都有关于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的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得到落实,目前国内的普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与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仍相互独立。普校教师的职前与职后教育并没有系统地包含特殊教育知识内容,资格证书的获得与考核很少包含特殊教育元素。因此,随班就读师资质量得不到保障,普通学校教师不能够很好地满足课堂上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学习需求,随班就读质量堪忧。因此,具有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教学能力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成为应对我国融合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内涵阐释

“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正是特殊教育快速发展以及教师教育改革所提出的重要内容。那么,何谓“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这是“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中需解决的根本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明晰在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现实背景及未来发展趋势殊教育教师应担当何种角色?应具备哪些专业素养?这是解读“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内涵的重要依据,也是特殊教师教育改革中确定教师培养目标的核心要素。

(一)新时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角色

长期以来,各界将特殊教育教师等同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实则,特殊教育教师包含了所有直接从事特殊教育的一线教师,[10]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中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等。当然,目前国内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结构并不似西方特殊教育发展鼎盛的国家一般——各类教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细分的教师队伍,学界所构想的多类型、结构合理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理论在当下也仅是构想而非现实。因此,当下国内特殊教育教师将承担着除了教育教学外的其他责任,特殊教育教师的角色将不再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教书匠”,而是兼具“康复者”、“随班就读指导与推进者”等多种角色的“复合型”知识技能的专业工作者。作为“教育者”,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随班就读教师在内的各类特殊教育教师都应将此作为自己的首要责任。特殊教育教师应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技能,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及专业课程知识、个别化教育教学设计和实施能力、环境创设和利用的能力、评估能力、沟通合作能力等。[11]特殊教育教师还应兼具“康复者”角色,在当前康复人员不足、专业康复工作者缺乏特殊儿童心理、教育相关知识的现实背景下,在学校中满足特殊儿童基本的康复需要,实现教育与康复的有效结合。[12]在融合教育的推进中,特殊教育教师将成为促进随班就读的重要支持力量,成为“随班就读的指导和推进者”。在融合环境中,承担特殊儿童教学任务的普通教师是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直接实施者,兼具一定的特殊教育知识技能是有效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的基本要求。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是为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及教师提供专业支持的人员,是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指导者。[13]当前我国随班就读支持体系尚不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中也并未设置培养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等专业人员的专业,巡回指导教师一般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担任。[14]因此,尚未进一步细分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必然承担起随班就读推进与指导的职责,为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工作提供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专业支持。这就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同时具备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能力,以满足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内涵

基于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多重角色分析,“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应兼具特殊教育能力、学科教育教学能力、康复能力、普通教育能力等多领域知识和技能。但是,复合型教师并非全能型教师。面对教育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对不同工作场域殊教育教师的各领域能力要求各有侧重。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实践的现实要求,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能力的“复合”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1.以“特教知识技能与学科教育教学能力”复合为主的特殊教育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仅需要具备特殊教育的能力,还需兼具学科知识和专业基础,即了解所教学科的核心概念、结构以及研究工具,能够组织知识、具备整合跨学科知识的技能;能够使用一般学科课程和专业课程知识为特殊儿童提供个别化的教学活动;能够调整学科课程和其他专业课程知识(例如,策略性、社会性发展、情绪发展、自理能力的各类课程),使其适用于特殊儿童。[15]当前特殊教育向高中教育及高中后教育的延伸,使得特殊教育中对学科教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学科教师的需求更加迫切。但是,很少或根本未涉及到学科教育的相关内容是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中的缺陷。[16]因此,以学科教学为主的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任教师,应朝着“特教知识技能与学科教育教学能力”复合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为学生提供适合的课程内容和恰当的教学活动。这也是卓越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改革所提出的要求。2.以“教育与康复”复合能力为主的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与康复”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指既具有基本的教学能力,又具备康复训练技能;既掌握教育学相关知识,又了解多种特殊儿童康复知识的专任教师。对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的“复合型”能力要求侧重“教育与康复”能力的复合。在当前我国轻、中度特殊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现实背景下,特殊教育学校中学生的残疾程度越来越严重,对康复的需求也愈发迫切。因此,具有“教育和康复”能力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成为满足当前特殊教育学校教育与康复双重需求的主力军,加快“教育与康复”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成为解决特殊教育师生供需紧张,实现专业化师资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17]当然,在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实践中,承担不同类型工作的教师的各领域专业能力要求也并非完全一致,而是各有侧重。承担教学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应掌握扎实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及基本的“教育康复”能力;而以康复工作为主的特殊教育教师则需具备扎实的“教育康复”能力,兼具基本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3.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能力”复合为主的特殊教育教师目前,随班就读已成为半数以上特殊儿童就学的主要方式,[18]普通师范生培养中融入一定的特殊教育知识技能,将是帮助普通教师有效应对班级中的特殊儿童的重要途径。另外,在我国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格局下,大量特殊教育资源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传统隔离式教学场所的特殊教育学校将成为区域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将在随班就读中承担起资源教师及区域内巡回指导教师的职责。故而,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能力”的复合为主的特殊教育教师就是指兼具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能力,能够满足融合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教师。但是,在实践中,面对特殊儿童需求的多样性,实施随班就读的教师队伍也应是一个多层级的结构。[19]即,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能力”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应由专业水平不同的各层级特殊教育教师构成,包括:①掌握普通教育知识技能并具备一定特殊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普通教师;②能够为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提供跨专业、跨学科特殊教育和辅导,同时为其他教师提供专业咨询,承担校内随班就读教师培训工作的资源教师;③具有更为广阔的知识、技能和丰富的融合教育经验,对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有深入研究的巡回指导教师,他们负责区域内各学校随班就读实践的督导、教师培训等工作;他们一般在需要时介入学校教育,为有困难的儿童提供专业的评估与干预,为教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总之,“复合型”这一概念既消除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藩篱、打破教育内部各领域间的隔离,也凸显了特殊教育与医学学科交叉的实践模式。“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并非集所有能力于一身的全能型教师,而是兼具某些知识技能以满足特殊儿童发展需要的专业人员。它是根据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实践所需,对特殊教育教师能力结构的拓展与丰富,是对当前不同工作场域中、不同职责的特殊教育教师能力结构中重要领域的突出与强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提出仅是解决当下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中师资队伍结构不完善、专业人员不足等现实问题之所迫,而非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终极目标。

三、“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式

基于“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内涵,其培养目标也应是多样化、多层次的。不仅包含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养,也包含随班就读师资;不局限于“特殊教育知识技能和教育康复能力”兼具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也涵盖融合教育的生态环境下,“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知识技能”兼具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因此,各培养机构要结合自身定位和资源优势、以及学生就业区域内教师需求的数量和结构现状等,准确定位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目标相适应,培养方式也应多样化。例如,“4+2”模式培养兼具“特殊教育知识技能和教育康复能力”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这种培养模式下,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或康复专业学生先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学习,再借助医学院校或师范院校的教育资源学习基本教育康复知识和技能或一定的特殊教育知识技能,满足特殊儿童教育康复的需求。“4+1”模式培养从事随班就读的教师或兼具“特殊教育知识技能和学科教育教学能力”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这种培养模式下,学生先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再提升随班就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以适应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或者特殊教育专业与其他专业合作,非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先学习学科知识,再接受为期一年的特殊教育知识技能培训,培养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的学科教师。

(二)建立跨学科、跨院校的机构合作机制,优化教师教育师资队伍

“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需要来自各医学、教育学、及其他各学科专业人员的支持,也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特殊教育工作者的支持,因此,高校应整合优化各学科教师资源,建立跨学科、跨院校的机构合作机制。例如,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与医学院校康复专业建立跨院校合作,与特殊教育学校或随班就读学校合作,培养兼具“特殊教育知识技能和教育康复能力”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专业与中文、数学等学科专业建立跨院系合作,培养具有扎实的学科教育教学技能和特殊教育知识技能的复合型教师。

(三)建立模块化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形成多领域互补的课程体系

“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应掌握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其培养中的课程体系也应更突出模块化、综合性、选择性和实践性。各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资源情况,基于优势资源互补的理念,拓展各领域课程模块,打破传统特殊教育专业固化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时,突出综合性,注重课程间的联系,增强学生整合跨学科知识技能并应用于实践的能力。此外,在课程内容中突出实践导向,紧密结合教学实践,在课程中充分融入优秀的教育教学案例,将特殊教育学科前沿知识、课程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充实到教学内容中。在组织课程内容时,可以使用模块制、按需设计内容、加强实践环节等措施,使教学内容更加系统化。

(四)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开展规范化的实践教学

诚如《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要求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机构“改革培养模式”,这种改革不应仅局限于培养体制上的变革,只强调不同类型院校和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还应从改革教学过程中去理解,“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20]“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也更为强调教师整合跨学科知识技能开展实践活动的能力。因此,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加强实践教学是“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中的重要原则。在以“自主、合作、探究”为主要特征的研究型教学改革思想的指导下,培养机构应改变传统讲授式、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形成多元、立体的教育教学模式。例如,在开展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中,将集中授课、技能方法演示辅助、小组合作模拟实践、自我评价等方式有效结合起来,形成“学习——实践——反馈”的有效机制,实现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融合。另外,培养机构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生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型、各层次的教育实践活动,并在实践过程中提出明确要求,规范教育实践活动,真正发挥教育实践的价值和作用。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机构应着力构建高校与社会各种机构合作的模式:建立优质校外特殊教育实践基地,以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医院康复部、特殊教育康复机构为主要实践基地,将课程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实践技能和临床能力的培养;聘请医学专家、康复专家、特殊学校优秀教师、心理学专家等为学生的校外导师等。通过高校教师和合作机构教师的互动交流、研究探讨,共同培养能够适应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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