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作经验总结(6篇)
来源:收集
境外工作经验总结篇1
关键词:内蒙古;口岸;边境贸易;产业结构
一、内蒙古口岸基本状况
自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内蒙古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全区的对外贸易工作与引进外资工作也同样取得了进步迅速。内蒙古地区对外贸易在近几年得到持续快速发展,外贸结构发生新的变化。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在注重口岸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区位地理优势,重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口岸优势的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努力,口岸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条件都得到了极大改善,这是对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的迅速发展提供保障的有力措施。
二、模型的理论介绍与指标预处理
(一)经济指标的选择
本文的变量均是选取的从1999年至2013年的年度数据,经过权衡,本文选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入X1、进出口总额X2、境旅游(外汇)收入X3作为地区生产总值Y的指标。由于本文所选取的变量的数据类型不同,在建模之前,为了克服数据的异方差和剧烈波动,我们需要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
(二)单位根检验
以时间序列为基础的模型都是假定相关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VAR模型也不例外。本文运用协整理论构造误差修正模型,因此首先应该检验两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由于理论和实践上的原因,ADF检验用以下形式(分别为模型ΙΙΙΙΙΙ)的回归做检验:
表1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序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LNX是不平稳的;一次差分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认为LNX的二阶差分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即ΔLNX序列是二阶平稳序列I(2)。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接受序列存在单位根原假设,认为进出口总额的对数LNX是不平稳的;经过二次差分,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认为序列的二阶差分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可见ΔΔLNX序列是二阶序列。
综上所述,序列都是二阶平稳的。因此,本文所选时间序列满足协整的前提。可以使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AR)的检验方法,即先分析变量间的协整关系,然后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随后进行脉冲影响函数、方差分解的方法来分析地区生产总值与进出口总额之间的关系。
(二)VAR模型滞后阶数的选择和协整检验
1.最佳滞后期的选择
本文采用VAR滞后长度准则(Laglengthcriteria)选择尽可能大的滞后阶数2.通过对滞后长度准则提供的分各统计量(特别是LR(似然比)检验,AIC(AkaikeInformationcriterion)信息准则和SC(SchwarzCriterion)信息准则)的值(如下表所示)进行比较,得到最佳滞后阶数为2。因此建立VAR(2)模型
2.Johansen协整检验
平稳性检验的结果显示,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为了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需要对其之间的协整关系进行检验。
首先用Eviews对两变量建立VAR(2)模型,然后再对该模型做Johansen协整检验.得到如下结果: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P值)都认为有协整变量。即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可以认为与之间存在着一个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三)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建立
通过Johansen协整检验的结果可知,地区生产总值与进出口贸易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只要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就可以在VAR模型的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VEC)。可以认为VEC模型是含有协整约束的VAR模型。两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意味着两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为了进一步研究地区生产总值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短期动态关系,即进出口贸易额对地区生产总值变动的影响,需要对其建立VEC模型。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基于VAR、VEC模型、冲击响应以及方差分解等对进出口贸易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X1增加1%,Y增加0.1%;X2增加1%,Y增加0.249%;X3增加1%,Y增加0.388.可见,入境旅游(外汇)收入对内蒙古地区生产总值的拉动作用是最强的。同时,边境进出口贸易也发挥着相当强劲的作用。
2、内蒙古边境贸易和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即协整关系。内蒙古边境贸易与经济发展长期正相关。这一方面说明边境贸易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另一方面说明反映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因素可以推动边境贸易的发展。
3、内蒙古边境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幅度逐渐增强,这就说明边境贸易应该被放到优先发展的地位,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
鉴于以上结论,本文认为,在发展内蒙古经济时,应该把发展边境贸易摆在更突出的位置,合理布局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口岸。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分清两方面的责任。同时国家应给予二类口岸一定的资金投入。发挥满洲里口岸和二连浩特口岸的优势,使其成为国际大通道,力争把口岸经济变成为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引擎。建设内蒙古电子口岸,形成口岸综合治理机制,有效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通关效率。(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永光.对内蒙古边境贸易发展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
[2]马亲.内蒙古边境贸易与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中南民族大学,2008
[3]张长虹.内蒙古口岸建设与存在问题分析.前言,2005
境外工作经验总结篇2
关键词:外贸依存度、外资依存度碳排放、VAR模型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贸易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为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化,低碳排放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和讨论的焦点问题。传统的文献从环境库兹涅佐曲线的角度论证了收入变化与环境污染的倒U型曲线关系,而贸易作为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碳排放作为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形式,两者的关系研究对于库兹涅佐曲线和积极减排作用的认识显得至关重要。以湖北省为例,探索湖北省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作用,是以一个新的视角来考虑碳排放的影响因素。湖北省位居中部,但伴随着中部崛起战略,以及湖北高新电子产业的兴起,贸易日益在经济发展起到日益关键的作用。而同时湖北省为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努力,实施一系列的相关经济政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如火如荼的展开,武汉两型城市圈的不断推进与建立以及一些生态项目的实施等等。我国以1983年开始改革开放和对我贸易,湖北省作为中部大省,1990年开始对外贸易有了显著的规模,所以本文采取截取1990-2013年的较新的湖北省对外贸易相关数据,运用VAR模型具体分解分析对外贸易开放对于湖北省碳排放的相关影响因素,为实现全省有效控制碳排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关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有很多研究者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至少表明环境质量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从环境库兹涅佐曲线角度研究贸易与二氧化碳之间的具体联系,具有大量学者研究的文献基础。李秀香和张停(2004)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例分析了出口贸易增长对我国环境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出口贸易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均二氧化碳的排放。李小平和卢现祥(2010)运用部分发达国家和中国各工业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贸易数据,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国际贸易能够减少工业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中国并没有因为对外贸易而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天堂"。这些大量的文献论证了贸易与碳排放之间的实证联系。而对于这种关系研究的计量方法也有很多,王源(2011)运用LMDI因素分解法研究中国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的问题,庞军基于MARIO模型研究中欧贸易隐含的碳排放问题。大多数的文献主要集中于研究国家贸易出口却很少有将视角集中于省份的贸易对于碳排放的影响中。事实上贸易的政策倾向对于省市的经济发展以及节能减排的实施都有一定的影响。本文以湖北省为例,通过VAR模型,研究贸易开放程度对于碳排放的影响,以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VAR模型及变量选择
(一)变量选择
本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湖北省统计年鉴》中1990-2013年的较新的统计数据,作为研究对象。
以往研究贸易开放与二氧化碳排放关系的国内外文献中,多数是采用对贸易依存度指标来反映贸易开放程度,而忽视了对其他贸易开放度指标的考察。仅仅考察对外贸易依存度是不够的,其只能反映进出口规模的变化情况,考虑到研究期内多数年份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在湖北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本文将贸易开放程度表示为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两部分。外贸依存度即进出口贸易总额与湖北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记为TR。外资依存度,是用当年外商直接投资与湖北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来表示的,记为FD。
由于化石等能源消费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所以在计算时主要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碳排放量大的能源为基础对碳排放总量进行测算;依据IPCC提供的测算方法,碳排放量=Σ能源i的消费量×能源i的碳排放系数(i为能源种类),能源消费量必须换算成统一热量单位的标准煤。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煤炭、石油、天然气的碳排放系数分别为0.7476吨碳/吨标准煤、0.5825吨碳/吨标准煤、0.4435吨碳/吨标准煤。碳排放量记为C。为了避免在计量研究中出现异方差现象,以上序列均采取对数化处理,以ln(C)、ln(TR)、ln(FD)作为研究序列。
(二)变量ADF检验结果
为了防止虚假回归,在建立VAR模型之前,必须进行单位根检验,以检验该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并确定单整阶数。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首先,使用Eviews对序列进行显著性检验,其检验形式应设为既不含截距项也无时间趋势,并采用SC信息准则自动设定最优滞后阶数。最终,得出检验结果如表一所示,变量ln(C)、ln(TR的ADF统计量均大于其临界值,是不平稳的。当一阶差分后,所有序列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平稳性检验。当二阶差分后,所有序列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均通过平稳性检验。而ln(FD)经检验直接平稳,所以ln(C)、ln(TR)、ln(FD)均为平稳序列。
(三)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
约翰森(Johansen)在1988年及在1990年与杰森留斯(Juselius)一起提出的一种以VAR模型为基础的检验回归系数的方法,是一种进行多变量协整检验的较好方法。假设模型中无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情况下,对ln(C)、ln(TR)、ln(FD)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迹统计量和λ-max统计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拒绝R=0、R≤1的原假设,接受R≤2的原假设,说明lnC、lnTR、lnFD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湖北省的碳排放与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关系。
(四)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上文的协整检验证实了这三个变量间存在着长期的协整关系,但具体方向的因果关系仍然不能确定。为了研究LnTC、LnTR、这三个变量之间具体的因果关系,利用Granger因果检验分析他们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显示:外贸依存度与二氧化碳排放存在着单向的因果关系,湖北省对外贸易的增长是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增加的Granger原因,而二氧化碳排放不是对外贸易增加的Granger原因。
外资依存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存在着单向的因果关系,即外资依存度是导致湖北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变化的Granger原因,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化却是外资依存度的Granger原因。
(五)脉冲相应函数
脉冲响应函数刻画了内生变量对误差变化大小的反应,它是测量其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内生变量当前值和未来取值带来的变化,它不仅能全面映射变量间的动态关系还可以量化各变量间扰动影响的数量关系。故运用Eviews7.0软件对构建的VAR模型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在此主要分析ln(C)、ln(TR)、ln(FD)间动态关系的路径变化,本文设定滞后阶数为10期,脉冲响应结果表明:碳排放对对外贸依存度的脉冲响应曲线接近于倒U型曲线,外贸依存度对碳排放的的冲击为长期的正效应随着滞后期的推进,而后冲击力度小幅减缓并趋稳水平,说明外贸依存度对碳排放的冲击为持久效应,即湖北省对外贸易水平的高低会对碳排放的变动产生持续影响,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会导致碳排放水平的稳步增加。而外资依存度对碳排放的冲击为长期的负效应,除去在第三期的小幅度增加外,其负效应持续推进,到第10期达到最低水平-0.004682,就滞后十期结果来看,其对于碳排放的负效应较小。所以由此得到的是对外贸易依存度对碳排放的冲击作用较大,而外资依存度对碳排放的冲击作用较小。
(六)方差分解分析
方差分解是通过将每一个内生变量分解为结构冲击各期方差的线性组合,计算结构冲击在不同期限内方差总和占各内生变量总方差的比例来度量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影响,可以更具体的表示内生变量相互影响的重要程度。它能够提炼对内生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信息,能够量化每一个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度,这里主要分析ln(C)、ln(TR)、ln(FD)所受冲击对碳排放的贡献率,方差分解结果表明:对外贸易依存度对碳排放变动的贡献率最大,但第1期开始贡献率达到85%逐渐下降,说明外贸依存度对碳排放不仅会产生即时效应还会在长期产生较强的影响,但这种影响逐步减弱,直至第10期的22.64%。外资依存度对碳排放的贡献率在在滞后第5期达到最大值7.06%后,小幅度逐步下降直至4.19%。说明外资依存度对碳排放的贡献具有短期时滞性和长期显赫的影响。而外资依存度的平均贡献度则只有2.08%。这个结果与上面脉冲响应函数分析所得的结论是一致的,即外商接投资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比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要小。
四、结论与建议
第一,协整分析。单位根检验发现二氧化碳排放量、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三个变量均属于I(1)序列。Johansen协整检验发现发现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外贸依存度之间存在正的协整关系,而与外资依存度之间存在负的协整关系。因此,从实证角度来看,湖北省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负的环境效应而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正的的环境效应。第二,Granger因果关系。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显示了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对于碳排放的影响关系。说明了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是影响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原因。第三,脉冲响应。基于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的模拟结果表明,外贸依存度冲击响应累计值为正值,外资依存度位负值,两者都有一定的滞后效应。二氧化碳排放对外贸依存度的冲击响应曲线大致呈现出倒U型的轨迹的趋势,整条冲击响应曲线位于水平线的上方,长期来看外贸依存度对二氧化碳排放产生了正面影响。即外贸规模的扩大会促使湖北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上升。二氧化碳排放对外资依存度的冲击响应曲线大致呈现持续负下降的轨迹的趋势,长期来看外资依存度对二氧化碳排放产生了负面影响。由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的冲击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在全部响应期内的峰值(分别为0.22176和0.04682)来看,外贸依存度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力度很大,外资依存度的影响力度则较小。这一结果显示由于进出口规模的扩大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相当严重。这从侧面反映当前湖北省政府所制定的各种贸易政策对优化进出口结构的作用仍有限或其效应仍未显现出来,如何促使对外贸易结构尽早向可持续性、环保的方向改进仍然是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第四,方差分解基于VAR模型的方差分解分析结果表明,在整个预测期内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对二氧化碳排放方差分解的贡献度分别为46.84%和4.463%,虽然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方差分解贡献度差别较大,但都呈下降趋势。这又说明了湖北省当前的贸易产业政策向低碳化转型的趋势。
针对以上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这两个衡量区域贸易开放程度对于湖北的碳排放具有长期持续的影响效应。如果将我国的贸易区域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作为我国主要的对外贸易基地的现状短时间不会改变,中部地区对外贸易开放程度并不高。但是不高并不代表没有,湖北作为中部崛起的重要省份,湖北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上游水平,尽管贸易的比重并不算高,但是逐年增长也保持在一个稳定的范围水平。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湖北大力的建设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光钎等高新电子行业企图走出中国,走向世界,这都进一步说明湖北省企图扩大贸易程度的倾向。鉴于外贸依存度和外资依存度对于碳排放的长期作用相反,盲目的扩大贸易规模可能会增加碳排放的产生,而由于外资依存度对于碳排放的负效应作用,湖北省可以依据自身状况,积极引进外资,扩大外资规模。外资依存度在湖北省对于碳排放的负效应的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湖北的外资引进主要集中于高新或金融产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取代落后的技术是有利于减排的,引进资金投资在新兴产业也有利于减排。所在外资依存度的扩大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当前国际贸易体系要求中国工业从粗放型向技术集约型转变,这种转型对于湖北省要求也是一样的。这要求湖北省需要建立稳定、安全、经济的清洁能源产业体系,通过能源结构的转型实现能源强度的降低和能源消费总量的下降。通过大力加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节能减排,积极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先进制造业与生产业融合,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坚持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努力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工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不断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跨越,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首要支撑。
参考文献:
[1]兰天.贸易与跨国界环境污染.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J],2004.
[2]刘强,庄幸,姜克隽,韩文科.中闻出口贸易中的载能量及碳排放量分析.中国工业经济[J],2008,(8):46-55.
[3]何洁.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中国各省的二氧化硫(S02)工业排放.经济学(季刊)[J],2010,(1):415-443.
[4]李秀香,张婷.出口增长对我国环境影响的实证分析一以C02排放量为例.国际贸易问题[J],2004,(7):9-12.
[5]李小平,卢现祥.国际贸易、污染产业转移和中国工业C02排放.经济研究[J],2010.(1):16-23.
[6]李锴,齐绍洲.贸易开放、经济增长与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经济研究[J],2011.(11):60-69.
[7]卢授永.国际贸易中的绿色瓶颈制约及其对策.国际贸易问题[J],2003,(1):42-45
[8]彭水军,包群.中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一基于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法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6,(5):15-23.
境外工作经验总结篇3
关键词:探析对外贸易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贸易采用集装箱运输已占世界对外贸易运输量的93%以上,而且我国各大海港口岸的集装箱年吞吐量近几年一直以11~15%发展速度在递增。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与监管职责要求更高,任务更加繁重;同时进出口相关企业呼吁检验检疫机构提高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和监管运作效能,推进对外贸易“大通关”建设,保证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更高、更新、更迫切的要求。
一、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状分析
按现行的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进出境集装箱必须实施检验检疫;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装运;进境集装箱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出境集装箱的“箱检”工作,通常采用装货前实施法定检验鉴定的方式,其程序多,要求严格,存在着影响“大通关”的6个“症结”:一是出境集装箱的装箱点多、面广、线长,一般没有留有专用的时间实施“箱检”作业,且装箱时间不固定,一旦集装箱被调拨到装箱点须马上组织“全天候”的装箱作业;二是“箱检”人员少与施检业务量大的矛盾比较突出,有时会因现场的检验鉴定人员调配不到位,无形中拖延了“箱检”的时间;三是“箱检”和“货检”是不同的施检对象,又不能同时同地进行,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时不能合并为一,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低下;四是“箱检”由“认可检验”既不保险,又不合法;五是如“箱检”现场发现箱体不合格,那就需重新调换集装箱或修箱,这样一返一来的调换集装箱或修箱作业,再加上一些调箱或修箱所需的工作程序,少则要花2~3个小时,多则要一天,而且还增加不少费用,影响船期;六是检验检疫部门忙于应付日常的“箱检”工作,无形中削弱了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这些“症结”的存在往往会使原计划的装箱时间被延误,影响到通关结汇,以至贻误船期,甚至影响了集装箱的运转周期,从而给货主和集装箱的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贸易信誉毁损;同时也削弱了检验检疫机构的服务职责。
二、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一)对出境集装箱实施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理念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所属辖区出口企业的实际现状以及影响出境集装箱“大通关”的6个“症结”,经过深入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风险分析和系统管理方法,本着规范工作流程,从源头抓,从现场着手,并落实集装箱场站、承运人、人的责任,发挥和调动集装箱场站、承运人、收货人、人、经营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协检”工作,多方位、多渠道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主辅协作,分级分类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把关和监管工作,并要求经营企业提高质量认证管理水平,对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新模式,提高检验检疫运作效能,将集装箱检验鉴定工作由原来单纯的检验检疫型向检验检疫管理型转变。
(二)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做法
(1)对企业实施分类考核,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需负责其辖区内出境集装箱的经营企业实施分类考核,并确定其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
凡具备软、硬件条件的集装箱场站、公司、出境集装箱承运公司、发货人等相关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相关企业在办理申请时,应当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递交“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考核动态分类申请书”,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认证结果等相关资料。检验检疫机构的执行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就可组织考核组,通知申请企业并对其实施考核。考核组可由熟悉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骨干3-5人组成,按“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考核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企业实力、质量管理、运行效能和人员素质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并按考评结果将申请企业划分为一至四类,企业等级类别越高,抽检和监管的比率越低;反之,抽检和监管的比率越高,甚至要对企业的出境集装箱实行批批检验检疫。
一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100~91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一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3-8%或每月至少抽检1~2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二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90~76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二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15~30%或每月至少抽检3~5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三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75~60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三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50~70%或每月至少抽检10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类以下企业:凡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企业可评定为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对其报检的出境的集装箱实施100%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实施分类管理的集装箱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可规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的执行部门应对实行分类管理经营企业所“协检”的出境集装箱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以及对经营企业质量运行体系进行评审。在对企业实施监管工作过程,可对照“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中的“运行效能”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确定下次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
对现场考评所得分数低于原分类考核所得分数值和评审的不符合项超过限定个数的企业,应按新的得分和评审结果确定本次企业的考评类别,达到降级分数值者应对其原分类管理类别做出相应的调整,并限期要求企业对不符合项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得分和评审结果达到原类别要求的,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可恢复到原类别。如经营企业连续两次被降低类别者,一年内不得再恢复原管理类别。
同样,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行效果”运作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经营企业做出规定:在半年内连续现场检查和评审高于原分类考核所得分数和评审的不符合项低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可以申请调高分类管理的类别。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历次现场考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同时,也可按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考核组,对申请高调分类管理类别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审分类,如重新考核所得分数确实高于原得分和评审的不符合项低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就按新报批分类类别实施监管管理;如重新考核和评审所得分数低于原得分和评审的不符合项高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就按年度考核和评审结果,确定经营企业分类类别实施监管管理。
(3)引进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对经营出境集装箱业务的发货人、集装箱场站、出境集装箱承运公司、公司实施“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管理作法。对于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别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在口岸实施现场抽检合格后,并优先给予办理相关检验检疫监管放行手续;对于溯源体系不完善、不配合溯源追溯工作以及虚假申报、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别以下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出境集装箱在口岸暂停实施便捷快速通关工作方案。
对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动态分类管理类别的高低和提供物流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集内容。
(4)规范统一操作程序,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质量
为了更好地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主管处室可规范、统一使用“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动态分类管理考核申请书”“出境集装箱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评分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审批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考核签到表”等表单,以便规范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操作。
(5)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理清职责,奖罚严明
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协检工作人员应由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获证人员担任。经营企业在协作检验鉴定时,如发现出境集装箱不适载或检疫物等问题应及时联系辖区执行部门,听候其处理意见,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企业应建立“出境集装箱协作工作检验鉴定台账”,并根据协作检验鉴定具体工作情况设计使用“协作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单”。经营企业的“协作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装订成册作为原始档案材料;另一份报送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备案,作为对经营企业检查、考核的凭证。对认真负责、把关成效显著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给予表彰鼓励。
另外,“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还应对经营企业承担协作工作的经济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凭经营企业协作检验鉴定合格而放行的出境集装箱,如发生任何因集装箱不适载或存在检疫物等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经营企业自行负责;由经营企业协检合格的出境集装箱,经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抽检检查发现不合格或有伪造、欺骗、弄虚作假行为,或经营企业集装箱协检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降低其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或取消其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直至取消其协作检验鉴定的资格。如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大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企业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经营出口集装箱业务的企业,能自觉地投入整改,提高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力争使更多的企业通过考核和评审,并且达到更高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运作效能,从而简化出口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手续,降低企业出口费用,加快我国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各检验检疫机构在考虑对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时,应多深入第一线调研,多听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想法和意见,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论证,提出试行方案或办法;并选定几个有代表性的经营企业进行试行,尔后再对其进行总结、修改、完善,最后出台较具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相配套的附件,再全面铺开加以实施。
(三)提高集装箱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还可根据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普遍人员素质比较低的现状,不定期地举办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通过考核认可或聘用一些“协检员”;同时也促进集装箱从业人员的经验交流,以便提高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从事出境集装箱检验人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统一标准,规范运作,确保集装箱检验的工作质量,推进我国对外贸易“大通关”的进程。
(四)不断修正和完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
加强对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提供的协检报告单的抽检和验证工作以及经营企业质量体系运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以便不断持续地修正、完善、提高和有效地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从而改变以往检验检疫机构批批检又检不了,认可检验又不保险的被动局面,促进、提升和保证了检验检疫机构把关和服务的工作质量。
四、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检验检疫机构出台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业务工作新作法,可有效地推进检验检疫和监管模式的创新,工作方式的改进,大幅度提高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的运作效能。
(一)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促进“大通关”建设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从源头上化解先前出境集装箱“箱检”工作中存在着影响“大通关”的6个“症结”,探索出检验检疫机构服务工作的新路子和新模式,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快速通关与严密监管、“箱检”业务量不断增长与检验检疫机构自身人力物力相对不足间的矛盾,其既提升出境集装箱检验鉴定的运作效能,把好国门,防止疫情疫病的传入传出,为货主和集装箱经营企业赢得时间,简化手续,节省费用,促进了“大通关”建设,又推进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流程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了检验检疫的服务层次,进一步适应了现代物流高速发展的需要,使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实现了由单纯的检验型向检验监管型的转变,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
(二)强化监管工作,提高出境集装箱检验鉴定的工作质量
通过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出口集装箱适载检验鉴定工作质量不断获得提升,检出不适载的集装箱量大幅度下降,出境集装箱的通关效能大幅度提升,取得把关与服务工作的“双赢”。据统计,2016年1-6月福州辖区实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以来,共检验鉴定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为21011批/37237标箱,其中不适载为274标箱,占总箱量的6.4‰,不适载数量与上年同期比减69.1%。
(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上等级
对出口企业实施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厂检能力和把关职能,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规范检验检疫监管操作规程,促进企业上等级、上台阶;同时,还可以发挥检验检疫信息和技术优势,帮助经营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加快扶持企业诚信体系和信誉评估体系的建立,加大推进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完善企业业务体系运作,从源头和生产过程来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04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08月10日.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
[4]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
[5]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TBT合格评定程序.1994年4月15日.
[6]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令.
境外工作经验总结篇4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控;方法;应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事业稳步发展的基础工作,要求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努力学习,在原有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创新,寻找出环境监测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案,进而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笔者结合多年的环境监测经验,针对我国环境监测工作不同环节,提出可行的质控措施,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1、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
1.1环境监测方法
整体来看对样品中污染物的构成与组成进行分析,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仪器分析法与化学分析法。所谓化学分析法又有容量分析法与重量法之分,例如,测定样品中硫酸盐、油类、降尘、残渣等应采用重量法,而检测水中硫化物、溶解氧、碱度、酸度等则运用容量分析法。相比之下仪器分析法是一种新兴的测量方法,目的在于定量、定性的测量环境物质。如对特定区域环境污染物测量时可利用质谱技术、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技术实现。
1.2环境监测过程
通常情况下,环境监测时需依据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经过实地的考察与调研,制定符合待监测区域的环境监测方案,实际实施监测时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首先,结合环境监测目标及环境状况进行合理的布点,接着采用专门的器具采集样品,并记录样品采集产生的数据;其次,样品采集结束后由专门人员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污染成分的测试与分析,并处理相关数据;最后,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上报相关材料。在环境监测整个工作过程中,为保证环境监测质量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规范实施。
2、环境监测常用质控方法
2.1采样环节的质控
采样是环境监测的关键步骤,但受环境复杂及多样性的影响,不可能实现环境监测所有范围内的采样。为此,为保证采样质量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首先,环境监测人员应对监测现场进行实地的勘察,按照采样目标要求对采样地点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较强代表性;其次,实际采样时严格按照采样规范标准进行,保证采样的质量与数量符合环境监测要求,尤其应对使用的采样器具进行校正,以保证采样的准确性;最后,采样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样品,并详细记录采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同时,按照器具使用说明将其存放好。
2.2样品运输及贮藏的质控
样品采集结束后,应及时将其送往实验室进行化验分析。为避免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破坏,给化验结果带来不良影响,应加强样品运输及贮藏环节的质控。首先,运输采样管时应使其保持直立状态,避免其因震动而倾斜。为避免采样管间的碰撞应在采样管之间放入柔软的物质;其次,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滤膜的污染。例如使用不锈钢镊子取用滤膜,并使用专门的清洁袋保存。另外,为避免样品因受温度影响性能发生变化,运输过程中应使样品处于适宜的温度条件下;最后,运输人员将样品交付化验人员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样品损坏。
2.3样品分析环节的质控
样品化验一般在实验室中进行,因此为保证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加强样品化验、分析环节的质控。分析样品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为样品在一个实验室就可完成化验分析的整个过程,另一种需要在多个实验室中完成样品的化验及分析。当在一个实验室完成样品化验、分析时,应事先校准所用仪器,并严格按照化验流程进行化验。在确保化验结果准确性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记录。另外,还应加强常用仪器的养护,及时更换性能不佳或受损的仪器,为化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需要在多个实验室完成的样品化验与分析,应注意不同实验室数据间的交接,尤其应避免因使用不同仪器,导致化验结果出现较大误差的现象发生。另外,针对可能出现误差的环节,应做出详细的说明,为后期的误差分析提供参考。
2.4加强实验室人员的控制
对采集的悠方行化验、分析时,除仪器因素影响化验结果外,人为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实验室人员的控制,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实施:首先,加强实验室人员的管理,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给化验结果造成破坏;其次,严格实验室工作人员选拔规程,通过层层考核选拔技能扎实的工作人员,并对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化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5注重报告质量的控制
为保证环境监测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应注重报告质量的控制。首先,要求不同人员负责数据责任审核、复核以及数据分析等工作,并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层层把关,防止数据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其次,审核通过后,要求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保证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如数据存在异议,应及时要求相关负责人进行核实。针对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严厉查处,并追求其相关责任。
2.6加强环境监测全局质控
环境监测工作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为保证环境监测质量,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测的全局性质控。首先,站在全局角度确定环境监测的整体目标,设计具体的实施流程,制定详细的环境监测实施计划;其次,认真分析环境监测实际情况,针对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缓解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并由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实施;最后,认真总结之前环境监测成功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对监测思路及方法进行优化,以提高环境监测水平与质量,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高效的完成。
3、总结
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重,引发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思考。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降低人类生产生活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比较重视环境监测工作。我国环境监测部门应认真分析目前在环境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环境监测不同环节的质控措施,保证环境监测质量与水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文辉.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及质量控制方法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2:106.
境外工作经验总结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三条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第二十一条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第二十三条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二十五条在商品生产地检验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生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
第二十六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三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十条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第四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当事人的,,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005年10月4日)
境外工作经验总结篇6
关键词核电厂;本底调查;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M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4)121-0063-02
0引言
按照GB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要求:在核动力厂厂址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必须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昌江核电厂是海南省的第一个核电项目,核电厂周围环境辐射本底调查是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的保障条件之一,也是核电厂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1本底调查的目的、重要性、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和质量保证
1.1本底调查的目的和重要性
调查目的:1)获得核电厂运行前环境中辐射水平和周围介质放射性水平,为评价核电厂在正常运行期间、事故及事故后对周围环境影响提供充分的本底数据;2)获得运行前环境中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分布,确定生物指示品种,为制定核电厂运行或事故期间环境监测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提供
依据。
本底调查的重要性有如下几个方面:1)本底调查是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的保障条件之一;2)在时间进度上,本底调查过程无法复制和重现;3)核电厂装料运行后,环境辐射本底将不复存在;4)本底调查是核电厂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1.2本底调查的内容和范围
1.2.1调查内容
1)环境γ辐射水平:陆地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和累积剂量;
2)主要环境介质放射性核素浓度:监测环境介质包括陆地环境介质(大气、水、底泥、土壤、陆生动植物)、海洋环境介质(海水、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样品);
3)收集厂址周围的放射性历史数据:现有的辐射或放射源应用情况。
1.2.2调查范围
1)陆地环境γ辐射:以核岛厂房为中心,半径50km;
2)陆地环境介质:以核岛厂房为中心,半径20~30km(稻米取50km);
大气:气溶胶、大气沉降物、空气中的H-3和C-14;
水:地表水、地下水、降水、饮用水;
底泥:河/塘底泥;
土壤:陆地表层土;
陆生动植物。
3)海洋环境介质:以核电厂总排放口为中心,半径10km
海域。
海水;
海洋沉积物;
海洋生物样品。
1.3本底调查的质量保证
为获得完整、正确、可靠的环境本底数据,质量保证须贯穿于环境本底调查工作的整个过程。本底调查由具备资质的环境放射性监测单位承担,调查单位需建立严密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转。
2本底调查监督管理
由于本底调查的重要性、紧迫性及不可重现性,又因持续时间长及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即:EPC模式)的特点,使本底调查的实施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本底调查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1本底调查时间进度计划
海南昌江核电厂环境辐射本底调查计划于2011年10月开始,于2014年2月结束。其中,实际调查时间为连续调查24个月,其余时间为调查准备、报告编制及报告评审时间。
2.2本底调查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使本底调查监督工作更有计划性,2011年7月,编制了《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监督工作计划》。
本底调查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工作时段和工作进度将监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本底调查前期准备;2)本底调查实施;3)本底调查最终报告和质量保证总结报告提交。
本底调查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技术任务书、外委单位确定、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评审等工作内容;本底调查实施阶段包括本底调查实施准备(实施计划、人员准备、实验室和测量设备、文件准备)、第一年本底调查实施、中期报告评审、第二年本底调查实施等工作内容;本底调查最终报告和质量保证总结报告提交阶段包括报告编制、报告评审、本底调查成果提交等工作内容。
在本底调查实施前,对外委单位进行开工前实验室检查;本底调查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跟踪。
2.3本底调查开工前实验室检查
2011年10月初,按照本底调查监督工作计划,对外委单位进行了本底调查实施前的实验室检查。
检查会上,项目总承包方、海南核电及外委单位相关人员就本底调查人员准备、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准备、项目实施计划准备、文件准备、质量保证和关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对项目相关人员资质、实验室认证资质、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实验室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程序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检查结果表明:外委单位基本满足调查实施的相关条件。
2.4本底调查实施
通过开工前实验室检查,确认外委方基本满足本底调查实施的条件,2011年10月中旬外委方工作人员进入昌江现场,开始本底调查监测、取样工作。
本底调查按期顺利实施,在时间节点上为昌江核电厂取得装料许可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障。
2.5本底调查过程跟踪与监督
2.5.1现场取样监督
每月对本底调查取样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掌握现场取样情况,定期编制《本底调查现场监督工作月报》,记录现场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外委单位进行反馈与沟通,保证现场取样顺利进行。
2.5.2实验室样品分析监督及人员培训
每3个月对本底调查实验室样品分析进行跟踪及人员培训。实验室样品分析等情况编入当月的《本底调查现场监督工作月报》。
2.6本底调查提交的主要成果
本底调查提交的主要成果有:1)《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工作大纲》和《质量保证大纲》;2)经业内专家评审的《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中期报告》;3)经业内专家审评、满足装料阶段环评要求的《昌江核电厂申请装料许可证阶段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报告》和《质量保证总结报告》。
3结论
通过现场跟踪监督、实验室检查及人员培训等方式,既可了解本底调查现场取样及实验室样品分析进度,及时与外委单位进行沟通,保证现场取样及实验室样品分析顺利进行;也可让环境管理人员提前熟悉辐射环境监测、野外样品采集、实验室样品分析等工作流程,为核电厂环境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昌江核电厂环境辐射本底调查的按期实施及顺利推进,为申请取得装料许可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EPC模式下厂址环境辐射本底调查监督管理的有
效性。

我的老师作文500字范文(整理28篇)
- 阅0我的老师作文500字篇1我有一位可亲可敬的老师,她就是我的语文杨老师。杨老师弯弯的眉毛下有一双黑葡萄一样又黑又明亮的大眼睛,短短的头发看起来非常整齐干净,白白的皮肤,红彤.....

二年级期末总结范文(整理10篇)
- 阅0二年级期末总结范文篇1本学期我担任二年级的语文教学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学生取得一些提高,同时,我也收获颇多。在这一学期的工作中,有成绩,也有失误;有经验,也有教训。现就本学.....

疫情防控现状范文,疫情现状与防范措
- 阅0如何写疫情防控现状范文(推荐)篇1各经济开发园区和广大企业: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复工复产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各园区和广大企业认真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职责,配合.....

关于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整理5篇
- 阅0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篇1本人于20xx年应聘至天津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一直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在工作中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并不断的学习新的专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