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的必要性(6篇)

来源:其他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交易;碳减排;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04-04

引言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共同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共同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并建立了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2003年,美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5年,欧盟也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theEU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起来,特别是近年来碳排放交易额呈爆发式地增长。实践证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促进了各国碳减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地开展低碳生产和消费。中国是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国,但在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市场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与前述发达国家。直到2008年9月25日,中国才成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11月17日才完成中国首笔碳排放交易。这标志着我们也已在着手建立碳排放交易机构并逐步开展碳排放交易。不过,尚属于试行阶段,并未全面铺开或较大规模地展开,相关法律制度仍属空白。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2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排40%~45%,减排压力和任务可谓相当繁重。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或指标成为了可以转让的一种法定权益。在减排政策执行下,这种配额逐渐减少,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由于从事低碳排放技术研发、运用和服务的企业能节余或换取碳排放配额继出让给其他企业而获得较好的收益,而那些碳排放大户却不得不花费较高的成本购买排放配额。这样在市场的调节下,高碳企业就会不断地向低碳领域转移,也会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可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碳减排总量的逐步减少。

作为一种减排机制,碳配额交易方式与单纯的行政手段相比,更具可操作性。企业有更多灵活空间,它们可以按照相对成本的比较,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节能改造,还是到市场上去购买所需的排放额度,从而实现以成本效益模式来管理企业碳排放问题。政府仅通过行业碳排放总量,制定基本的交易制度,以经济手段,让市场的力量来进行调节,来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避免对单个企业的硬性管制和行政管理,从而实现降低排放量的目标。实践证明,这种调控手段比传统的行政手段,以及征收碳税或碳关税更为有效[1]。

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当一个国家根据碳减排目标确定好某一个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后,政府须再将其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而再分配给需要碳排放企业或个人。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体制下,碳排放配额不再仅是一种减排义务,还是一种直接可转换为金钱的法定经济权益。这种权益不仅涉及地区和企业直接的经济利益,还会涉及到区域经济发展和个体经济行为或活动的开展。同时,这种权益还会影响到区域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质量等问题。碳排放权分配的不公,除了部分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造成影响外,还导致地区和产业之间的不平衡,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另外,这种不公还可能会导致企业和民众的强烈抵制情绪,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效率。因此,我们必须对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问题加以足够的重视。

如何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分配碳排放权,如何在分配中保持公平性和公正性,将是一个备受关注和极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公正。政府应注意加强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各个步骤、程序、环节和事项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加以充分的公开,各地区、各企业和甚至民众都能充分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各产业部门、各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经济实务界人士,以及民众代表进行充分论证。程序公正不仅可以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决策的独断性和盲目性,防止政府决策失误,还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减少利益集团的不当游说和攻关,防止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具体的分配方式与碳排放权分配有着重要的关系。从欧盟的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拍卖两种方式。其在减排的第二阶段,无偿分配方式所占比例为90%,而拍卖占10%[2]。无偿分配的方式,往往让垄断行业获得巨额的不当利益,而对于竞争性很强的企业却是加大了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出现这种不公平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垄断企业往往因其实力而获得足够多的碳排放配额。一方面,它们可以轻松地从消费者那边收回减排成本,另一方面,它们还能转让其部分或全部配额而获得额外收益[2]。在这些垄断企业下游的竞争企业,例如金属行业,它们不但得不到免费的配额,还要承受诸如电价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这对于下游企业来说显然不公。欧盟电力等能源型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获得巨额利益足以证明这一点。①另一种不公是,对于这些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排放指标进行无偿分配,极容易导致腐败行为,进而产生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吸取欧盟的碳排放权分配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中国国情采取一些改进措施,以免在中国重新上演。

由于采取有偿且公开的方式进行,拍卖方式自然在企业之间容易达成公平,但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可能出现新的不公平。碳排放权的拍卖实行有偿分配,显然与征收碳税相似。而政府通过拍卖的获得资金不一定被有效地用于碳减排领域,或者不一定公平地用到各地区、各产业、各企业上。同时,大多数企业因为没有能力将这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或下游企业,而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初始配额,程序公开、价格透明,可让企业多次参与,灵活处理;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游说,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寻租”,避免腐败问题的产生[2]。

无偿分配和拍卖方式哪一个更公平呢?拍卖似乎占上风,但是这种方式带来的管理成本可能远高于无偿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欧盟将这种两种方式结合采用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采取何种比例组合得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在法制比较健全且监管严格的国家,无偿分配的比例可以高一些;相反,无偿分配的比例就宜相应降低,而应提高拍卖的比例。结合中国国情,笔者建议50%左右以上的碳排放权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分配。

碳排放的初始分配还可能给提前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带来不公。若在分配时,不考虑这些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其已经采取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给其分配若干排放配额,显然对该等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在自愿减排阶段实行自愿减排。初始分配还有可以在现有的企业和新设企业之间产生不公。若现有企业能无偿获得若干排放权,而新设企业却要必须有偿取得,这对新设企业来说无疑提高准入门槛,显然不公。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制定分配规制时也必须加以充分考量。

三、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问题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3]。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25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4]。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当然,徒有严格的立法而没有严格的执法、司法和监督也是不行的。目前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非法干预和暴力抗法等情况还非常突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完善和加强环境执法,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保障监督主体的环境知情权等等[5]。

除此之外,我们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大力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才能减少超额排放行为,促进碳排放权的正常交易。

四、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问题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等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日前,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在深圳联合共同设立的亚洲排放权交易所也注册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发改委当然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要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实际中,情况要复杂得多。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主要有以下五类:(1)“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2)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非商业性组织[6]。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五、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问题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我们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好某个时期的碳减排总量,以及做好国际贸易中的碳平衡工作。若过多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并将这些排放权过多地无偿分配给企业,可能导致碳排放交易价格过于低廉。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故过低的交易价格难以刺激企业的温室气体的减排欲望和行动,进而导致国家确定减排目标和任务难以完成。另外,中国是碳减排大国①而目前碳排放权配额主要是出卖给欧美国家。过低的交易价格不断会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将会迫使中国政府和民众将付出更多的碳减排成本。

目前中国企业出售给欧美国家的碳排放权单位价格普遍低廉,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充当了一个“卖炭翁”的角色。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际上碳排放交易机构均为欧美等国家所设,它们主导了国家交易价格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另外,中国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欠缺,致使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时信息严重不对称,最后不得不将碳排放权低价出售。②导致交易价格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尚处于自愿碳减排阶段,碳排放权的取得似乎为无偿取得,它们在低价出售的情形下仍能获取一定的转让利润。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在加强调控的同时,政府的另一任务就是制定一个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规范,对各类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履约率,从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

当然,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微观监管,都得依法进行,不能仅凭政府官员的意志随意作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为政府的适度调控和严格监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也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防止权利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减少政府行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不当干预和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程序、特别是审批程序的设计和规定上,应当注意交易的便捷性和审批的效率化。过长的审批过程将导致碳排放交易风险,降低企业间进行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结语

本文讨论的上述问题均属于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过程中不能回避基本法律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且未能形成一致认可的结论,但在立法之前对之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却是非常必要的。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交易体制的建立方面行动较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之它们在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比我们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的国情存在着很多差异,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制时应注意中国的特殊情况,使我们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更为公平和有效。

参考文献:

[1]戴承伟.应推行碳排放配额制度[EB/OL].21世纪网,.

[2]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9,(5):66-68.

[3]程会强,李新.四个方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J].中国科技投资,2009,(7):23-25.

[4]孙法柏,李晓芬.“双型社会”背景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探讨[EB/OL].青岛法学会网站,,2010-04-22.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2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碳市场;温室气体

中图分类号:F062.2;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5-0044-07

收稿日期:2013-02-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卫志民(1968―),男,山西临汾人,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气候变化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高度关注与有效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有效机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中国目前尚未处于强制减排国家之列,所以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求明显不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不完善,在国际碳市场中处于边缘地位。作为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增量最大的国家,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承受着较大的国际压力。因此,出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绿色发展、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国际减排压力等综合考虑,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政府对碳市场发展的不断重视,近几年国内学者针对碳市场、碳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张旺、潘雪华认为碳市场发展滞后,缺乏国际话语权;区域性碳市场失衡,全国性碳市场缺失;碳减排指标无法分解,碳交易制度尚未建立是中国碳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争取国际碳市场的主动权方面,袁艳平认为,中国要在国际碳市场拥有一定主动权,必须一方面大力发展和完善现有的CDM项目市场,并开拓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应采取渐进式的策略建设和发展国内碳市场。在发展碳金融方面,闫海洲、张明坤认为,必须加强碳金融对碳市场的支持,以提高对碳市场定价权的掌控能力。朱相平、宋帅认为发展碳金融必须创新金融产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构建国际碳货币体系。目前,学者大多关注中国碳市场发展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而中国碳市场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需要对碳交易的运作机制、构建碳市场的必要性、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何种发展措施等等进行系统的阐述,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发展方向、制定科学战略。本文试图在通过对目前世界三大减排机制、EUETS和CCX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碳市场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碳市场的基本战略。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碳市场

《京都议定书》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为发达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任务,同时,为帮助发达国家履约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制度运行的基础是不同经济体、一个经济体内部不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存在的差异。例如,由于发达国家能源结构较发展中国家优化,能源利用效率较高,新能源、节能技术被大量运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空间小,减排成本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目前的能源利用效率较低,节能减排的起点较低,因此,完成同样的减排量所需的成本也低。在此背景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发达国家以低于本国减排成本的价格购买发展中国家实现的减排量,既有利于发达经济体达到承诺的减排目标,也有利于激励发展中国家发展新能源,采用节能技术,从而实现绿色发展,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基于利用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环境政策工具。它鼓励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市场信号进行决策,而不是由相关的环境治理机构简单地为市场竞争主体确定一个量化的减排任务或指定一项具体的节能技术,然后依赖行政力量去强制执行。通过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方法,能够使市场竞争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在不扭曲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增长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这一交易机制对于碳排放权的供给方和购买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设计。购买方降低了减排成本,供给方则获得收益,并受到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的激励,从而在市场力量推动下走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路径。

碳排放权交易既可以发生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大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通过取得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合作减排项目所获得的“核证减排量”,来完成发达国家承担的强制减排任务。联合履行机制(JI)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之间,一国在另一国出资开展减排项目并从中获得减排单位,通过这种彼此合作开展的减排项目来获得所需要的强制减排量。排放贸易机制(ET)指的是发达国家之问通过有偿转让碳排放额度来增加一国的温室气体总排放份额。所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设计的,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则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碳交易。只要不同经济体和不同企业之间在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方面存在差异,就具备了实施交易的一个最重要基础。《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使各国的碳排放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而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这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后,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如下图1所示。

二、欧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以EUETS和CCX为例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如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中国的京津沪及其他大城市成立的交易所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见表1)。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欧盟一直是积极的倡导者与参与者,在环境治理方面,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003年,欧盟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2005年1月1日,EUETS正式生效。其具体实施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2007年,市场范围限定为欧盟国家,参与交易的部门有能源部门(如发电厂、热电厂等)以及与能源部门关系密切的工业部门(如炼油厂、造纸厂、采矿厂等)。此阶段计划实现《京都协议》所承诺减排目标的45%;第二阶段从2008―2012年,市场范围将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交易主体将覆盖到更多的行业,如航空业等。这一阶段将实现《京都协议》中承诺的全部减排目标。

在EUETS确立初期,如何发放碳排放配额是极为关键的问题。欧盟的分配方式为国家分配计划(NAP),要求各会员国必须提前一年半的时间将NAP提交给欧盟委员会。NAP包括四部分内容:成员国在阶段内需要分配的配额总量;配额在各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分配方法;新企业加入各国EUETS的方法(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各国在分配前期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企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并在总量中保留这部分配额,以适应未来的新进企业);提供包含每个受管制企业的详细名单,以及被发放的配额量。提交上来的NAP由欧盟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小组进行评估,被驳回的配额计划书将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在配额发放上,EUETS主要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第一阶段(2005―2007年),95%以上配额免费发放给企业,剩余的5%通过拍卖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拍卖份额增加到10%,剩余的90%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把剩余的排放额度投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以取得经济回报。目前,欧洲共有四个交易所参与排放权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和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了1.1万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涉及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欧盟以强制措施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为非欧盟国家树立了典范。在对EUETS减排效果的评估上,不同分析人士和研究机构的结论差异较大。例如,许多研究机构认为EUETS在第一阶段设定的排放上限过于宽松,高于实际排放,受管制企业在总体上无需减排就可轻松履约,这样在事实上就背离了减排的目标。第二阶段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受管制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仍远低于上限,难以把EUETS的减排效果与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减排区分开来。除此之外,EUETS只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的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没有被考虑,而后两种气体的温室效应实际上更明显。当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这些不足之处与其为遏制世界环境恶化所做出的创新性努力与贡献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两个问题,不可以其中一个问题而否定另外一个问题的存在。

(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协议》,拒绝参与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没有全国性的强制减排措施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美国一些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知名企业在不断进行着碳减排权交易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并对减排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包括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机构,其创始人是“碳交易之父”理查德・桑德博士。CCX的核心理念是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CCX的会员主要来自汽车、制药、电子、航空等不同行业的约400家企业,其中包括福特和杜邦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每位会员在2003―2006年实现每年减少1%的排放目标,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实现6%的减排量。

CCX的运行机制如下:首先以各会员1998―2001年期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为基线,制定总量管制目标。会员在完成既定目标后,剩余份额可在交易所有偿转让或留作下期使用;如果未完成目标,则不足部分需从其他会员那里购入或并入下期目标。CCX坚持交易程序规范化,所有会员都要经过自查、验证、登记、交易等过程。同时为了扩大市场,CCX于2006年开始了与EUETS的合作,如开放EUETS排放配额,交易CDM所衍生的CER期货,推出CER的选择权商品。一系列举措密切了欧美两大碳市场的经济合作。

CCX的非强制性再加上美国政府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限制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发展。在运行后期,买家相继退出CCX,这直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下跌。随着碳排放配额提供方获益减少,市场越发不景气。2010年7月,CCX的母公司被位于美国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以6.2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洲际交易所在收购生效几周后就对CCX的员工进行裁员,此后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大笔的交易,如今这个自愿性的交易平台已经名存实亡。

根据CCX提供的数据,从2003年开展交易以来,其成员共减少碳排放4.5亿吨,但美国仅2008年一年的碳排放就达到了70亿吨。由此看来,CCX在降低美国碳排放总量上作用并不明显,其主要的意义在于制度探索。2008年,CCX与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所联合发起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其设计思路就来自CCX的成功经验。不过在今后建立中国碳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从CCX的最终命运中总结出这样一点: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政府减排措施,自愿性的碳市场是很难成长成熟的。

三、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作为经济活动规模正在高速成长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经济增长效率还比较低下的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年增量最大的国家,正在承受着来自国内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承受着来自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减排任务的外部压力,因此,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中国和世界均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有助于确立一套完备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赢得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抑制中国碳资源流失。目前,许多发达经济体要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因此,如果一个经济体能够从自身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利益出发,率先探索出一种灵活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模式,就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国际碳市场的交易标准,从而掌握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且以CDM项目为主,而目前的CDM市场又是买方市场,中国没有议价权,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中国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为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减排额,但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严重不足,这样中国就处在了单纯碳排放权供给方的地位,位于整个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则和需求方均由发达国家掌握和制定,中国企业提供的可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在被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常常被他们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合约在国外碳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中国碳排放权价值的流失。鉴于此,若能确立一个基于中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完善中国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制度框架,有效刺激国内碳市场的内部需求,将十分有利于改变目前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被动地位,增强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定价能力与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中国碳排放权资源价值的流失。

再次,更好地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中国企业节能减排提供资金与技术,逐步改善中国的能源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增长。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将通过这些合作项目所实现的可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所承诺的减排量。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工业能耗高,节能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所以减排成本较低,发达国家在中国投入较少资金或通过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就能获得可观的可核证的减排量。同时,CDM项目也能够为中国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和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可以利用所得资金和新能源技术、先进的节能技术对中国的相关产业和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能源,发展节能新产业;引入低碳经济和绿色发展的先进理念;提高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效率;节约经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增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国际竞争力。

最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经济激励来鼓励温室气体排放者采用新能源、新的节能技术,减少排放。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伴随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限制和积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的行为,非常有利于丰富和优化中国政府针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和调控方式,缓解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使中国经济步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中国碳市场发展现状与主要制约因素

2011年10月底,中国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或能源环境交易所,在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操作技术层面展开了不同的探索。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尚处于筹建阶段,碳排放权交易量相当有限,且以个别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要建立起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在国际CDM市场上,中国企业没有定价权,处于被动、劣势地位;同时,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主要以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采取的是协议定价,交易量占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比例也很低。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对中国尚未实行强制减排,但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每年能提供1亿至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是国际CDM市场上最大的供应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28日,中国共有2364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50.41%;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424,423,962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54%,但中国国内企业对碳排放权的需求极低,几乎为零。国内碳排放权市场需求的空白最大化来自发达国家碳排放权购买方的议价能力。这样,中国企业创造的可核证减排量通常以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价格出售给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价格的确定上缺乏市场权力。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活动主要是个别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而进行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商谈形成,而不是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供求决定,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还没有形成。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也相当有限。例如,截至2011年11月,北京市环境交易所成立3年以来,真正的碳交易量仅为300万吨,但这样的交易量还在全国现有的各环境交易所中排名第一。这一交易量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

(二)与中国在国际碳市场的不利地位同时存在的是基于碳排放权配额的碳金融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是碳排放配额货币化的产物,碳金融产品可以是碳排放配额派生出的相关期货和期权产品,如碳排放配额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掉期合约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是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碳资产的买卖。中国碳金融市场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金融体系不健全、碳金融中介市场发展滞后、碳交易所功能不完善、企业及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认识不足等问题。目前,市场上缺乏成熟的碳金融种类及买方客户,其业务也集中在CDM、“绿色信贷”和自愿减排(VER)等方面,成交量小,持续性弱。

(三)“遍地开花”的碳交易所多数以企业自愿碳排放交易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为主,罕有实质性的碳市场操作。国内数十个区域碳交易所独立发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交易市场。

当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没有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控制,碳排放权尚不具备商品属性。碳市场交易的是碳排放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进行强制减排,碳排放总量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给企业分配碳排放额度。在自愿减排的背景下,难以形成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中国碳市场没有形成的一个根本原因。在碳减排的管理上,多部门职能重叠,分工不明,难以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工信部下属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发改委环境资源司和应对气候变化司,都对企业的节能、环境指标负有管理职能,在政策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出现冲突就在所难免。

进行碳交易必不可少的数据收集、配额分配、排放监督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均不健全,极易滋生寻租行为,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大打折扣。碳排放的总量设计、排放配额的分配等都需要依赖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企业实际排放量的监督测量也要求具备相对完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但中国目前能源审计尚不普及,审核难度极大,独立专业的碳排放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没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中国企业对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均缺乏必要的认识。企业是碳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如果作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的企业缺乏温室气体减排的激励,碳市场的发育自然就会非常迟缓。但是,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执法力度的基本现状,以及没有面临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限制这一宽松的外部条件均导致中国企业表现出鲜明的经济利益至上,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非常淡薄等特点,相当多的企业家甚至没有听说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策略

全球环境和气候问题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发达国家欠下了许多历史债务,发展中国家也遇到了严峻的现实挑战。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后发性和不可逆性,保护环境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使命。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德班联合国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明确表态愿意在2022年之后有条件地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在此承诺约束下,构建较为健全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一)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试点先行,由点到面。如何准确地对碳排放源进行有效监测和计算、如何科学确定企业碳排放额基数、如何完善碳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等,都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优先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但中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准备均显不足,所以,通过设立碳交易试点以积累经验是很必要的。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时间为2013―2015年。继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同年8月16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家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通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碳监测、碳分配、碳交易的一系列操作技术,为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目前的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仅限于部分行业,交易标的仅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权。通过试点,未来的碳市场要覆盖到整个经济体,交易范围将逐渐涵盖多种温室气体。

(二)采取先自愿后强制、最终实行总量控制的策略;同时在配额发放上,先免费后有偿,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由于中国尚不用承担强制性的国际减排任务,加之企业的减排意识较弱,所以,目前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中国企业均采取自愿的原则。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失败表明,要建立碳市场,仅靠自愿是不够的,也是不可持续的。所以,中国随着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各方面制度性、非制度性基础条件的不断完备,必然要过渡到制定碳排放总量、对全部企业实行强制减排的阶段。只有保证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交易的对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能成长壮大起来。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上,应以历史排放额为主、行业基准为辅,适度考虑企业增长空问和先期减排行动,制定出不同行业配额的分配方法。首先实行免费发放配额,再逐步减少免费配额,同时辅之以拍卖、有偿购买等手段,逐步加大对企业减排行动的经济刺激。

(三)建立规范的环境交易所,鼓励碳金融发展。目前,中国碳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如果仓促建立过多的环境交易所只会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和资源浪费。比较经济合理的做法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整合已有的环境交易所,在借鉴国外交易所成功经验和国内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实现碳交易的程序化、规范化。碳金融是将碳排放权标准化、证券化的结果,它能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并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回报空间。环境交易所应配合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信托等金融产品,促进中国碳金融的发育与成熟。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3

一、碳银行业务特征分析

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

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是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京都协议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国际碳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和自愿交易的发展。配额交易规则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碳交易服务,而自愿交易规则为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进行碳交易服务,以实现其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配额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类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核证减排量(cers)碳交易。

京都协议促进了欧洲碳金融中心的建设,推动了欧美日碳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2006年以来,国际投资银行瞄准了发展

(一)cdm业务申请流程

1.项目识别

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判断项目是否能成为cdm项目。最重要的判别标准是一个项目是否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并且能带来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测量的长期环境效益。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合理的基准线参考情景排放量相比较。cdm项目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应用已经获得cdm国际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方法学,包括:基准线方法学(baselinestudy)及监测方法学(monitoringplan)或者开发新的方法学。

2.项目设计

根据项目资料,完成项目概念文件(projectideanotes,pin)的编写。pin用于向cers买家或项目投资者书面介绍项目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够进行分析评价,初步了解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是否可以开发为合格的cdm项目、减排量大小等。通过谈判,最终与买家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emissionreductionpurchaseagreement,erpa)。在该阶段,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选择适合的cdm咨询公司,以eb适用的方法学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designdocument,pdd)。pdd主要包括:基准线设定、项目减排额外性的论证、项目边界的合理界定、减排量的估算以及监测计划;项目所在地各相关方面的评估,项目符合主办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优先领域,且通过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项目设计文件是为获得项目东道国cdm主管机构(designatednationalauthority,dna)批准和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board,eb)登记注册的基础文件。通过dna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doe)负责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核实(validation),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资料等等。

pdd和pin内容区别点在于:pdd关注技术和方法学层面,pin关注收入、风险等商务层面。企业在进行cdm项目开发中,必须用pin向投资银行或者碳权买方描述业主项目,以有效吸引买家的眼球。不同的买家对pin的格式内容要求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pin。这些工作应委托经dna授权的有资质的cdm咨询公司、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等制作。项目业主应重点关心减排额采购协议(erpa)的签定,因为erpa既是一份明确买卖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商务文件,又是一份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erpa有固定的核心条款,如:交易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方式、免责、惩罚等。

另外,考虑到计算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异,pdd中计算出的减排量不能全额计入erpa文书中,项目业主应为实际碳权的交易留有余地,避免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项目业主认为碳权收入额外的,在开发cdm项目时怀疑co2是否能出口,只要有买家上门认为胜券在握,仓促签约,对价格或者付款条件等考虑不周,最终交割受到限制,造成项目业主蒙受巨大损失;另外,项目业主认为co2能变现,将pdd预测量全数转入erpa,最终造成核准减排量无法承诺,交割无望而造成巨大损失。

pdd、pin、erpa等设计是碳银行业务咨询服务的基础,也是cdm业务咨询的核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cdm执行理事会经常更改pdd方法学,造成项目pdd等送审资料与eb审核要求不一致,导致cer申请失败。因此,商业银行开展cdm咨询服务,必须时刻关注执行理事会的方法学修订和更改,第一时间获得cdm方法学最新信息是咨询服务的关键。

3.国内报批

准备相关材料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申报时提供的主要材料:pdd、cdm项目申请函、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参与cdm项目合作的资格、cdm项目pdd文件的技术质量、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价格、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可持续发展效益分析等。

cdm项目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出资方、业主名称、类型、地点、预期进度、融资、技术、障碍、环境等十项内容。

4.审核认证及国际注册

合格性审定是经营实体(doe)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对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根据cdm规则的要求,项目业主应与指定经营实体签订合同,然后经营实体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附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包括:参与各缔约方资格审核;征求和汇总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核;环境影响分析文件的审核;项目活动的额外性减排量分析;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报告审核。基于审定结果和其他意见,指定经营实体对该项目活动的合格性做出评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向执行理事会(eb)申请登记。

5.项目监测

根据监测方法学进行严格的监测,如co2漏损的可能性,核定cers的正确性,防范cers损s失风险等。

6.减排核证

doe作为减排核审的主体,对项目进行周期性核审,根据企业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数据进行减排核证,证明企业减排监测的合法性。计算减排量并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cers。

7.签发cers

eb作为cdm的国际主管机构,审查减排核证报告,签发与核证减排量相等的cers。

(二)建立基准线

基准线是合理地代表无拟议cdm项目活动时出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情景,是在东道国的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下,可能出现的合理排放水平。确定基准线情景、项目额外性、计算项目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一渗漏)是基准线方法学的核心。通过项目边界内议定书附件a所列的所有气体、部门和排放源类别的排放量,确定cdm项目减排量的基准和进行减排增量成本计算。基准线必须是准确、可靠、低成本和可操作。因此,基准线方法学是cdm项目的核心。

(三)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

项目边界是指地理范围和位置,包括:项目参与者控制范围内减排、渗漏数量可观测并符合cdm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渗漏是指发生在cdm项目界限之外的,由于项目影响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是汇储变化等。

碳捕获与收储(carboncaptureandstorage,ccs)方法学认为:渗漏主要是由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引起的。上游排放主要是捕获co2需额外能源引起的,捕获和压缩co2需要大量的能源,可能相当于10%~40%能源投入,涉及到界定项目边界,如果co2源不在项目边界内,捕获c2所需能源产生的排放应当作为渗漏。如在统计期中发生渗漏,被监测到的渗漏就会作为项目排放而报告,并从当年的基准线中扣除该渗漏量。如渗漏发生在统计期后,则为了保证cdm项目的环境整体性,就涉及到相关权责的分担。统计期以外的渗漏核算应适当、透明和简单。计算方法:按设定的折扣率酌减可能的渗出量,如发生渗漏,则取消或更换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或发放暂时核证的排减量。另外,为可能的co2渗漏设立补救基金和保险,以此分散co2渗漏风险。核证的排减量持有者应当承担渗漏风险,核减cer数量的责任,或通过市场将责任转手交易。

(四)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

减排量价值关系到cer核准准确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人民币标价的“碳货币”量化分析细则或技术指标,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统一的价值尺度。“碳货币”的流通特性说明,如果co2减排量不发生市场交易,则co2减排财务评价价值为0:如果发生co2交易,则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证的减排量”(cers)合同指导价格进行计算,目前co2减排价值为8~12欧元/吨。因国际碳市场价格波动和环境的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不同,co2交易价格有所波动。参考国际碳交易价格、实施碳资源税征收和国家发改委指导价格等因素,进行cdm项目效益计算是项目业主财务考核的主要因素。无论能否实现市场交易,节能项目产生的c02减排量均具有环境价值。

(五)监测

监测方法应当合适、明确地点、灵活、经济和有效。监测的时限:cdm项目在统计期后发生的渗漏可能导致碳信用的失效,监测应当延长到项目活动的注入和统计期以外,并且在封存点关闭后,项目参与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监测。监测时限和技术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并能反映新的检测结果。

三、cer价格相关性分析

cer、aau、eua、eru、ver价格无套利均衡特性是投资银行涉足碳银行业务的本质。关注cer价格波动规律,是我国碳银行业务客户经理需要关注的焦点。在此,我们采用ecx(europeanclimateexchange)的cer期货价格,并利用excel-vba进行分析。

通过对2009年ecx的cer日交易期货价格与国际原油、黄金、美国股票市场成分指数、欧美股指,以及我国沪深300行业等日交易指数进行相关性分析,从中探索cer价格相关性变动趋势,为我国碳银行业务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cer与国际原油、中金黄金价格的相关性分析

从相关性数据分析,2009年cer的价格变化与布伦特原油期货(ipebreutcrudefutures)价格成正相关性,与opec价格成负相关性,与西得州轻质原油(westtexasintermedi-ate。wti)成弱正相关性,与中金黄金成正相关性。见表1。

(二)cer与美国股票行业指数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cer与s&p500i、dja65c、dja30成正相关,与isharesnyseci(etf)成负相关关系。见表2。

(三)cer与国际主要股指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cer价格与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东京、香港、沪深等股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如下:cer价格与道琼斯指数成正相关,与伦敦金融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弱正相关,与恒生、法兰克福指数成弱负相关关系。见表3。

(四)cer与我国沪深300行业成分指数的相关性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cer价格与材料、地产、公用、资本品等成正相关关系;与生物制药、能源、零售、软件服务成负相关关系。从而可以看出,cer对能源价格有制约作用,同时将带动新材料、地产、公用事业和资本品的新一轮发展。

(五)相关性分析结论

cer价格对brentoil、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i)、道琼斯指数30工业指数(dji)价格变动成正相关关系,且较其他价格指数敏感;cer价格与沪深300一级行业指数相关性表现为:新材料的开发有助推cer价格的作用,公用事业的均衡价格将决定cer价格的正相关性走势。因此,积极开展新医药和新能源开发,有利于平抑cer价格的特性。

四、碳银行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1)应收碳排放权的碳货币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有些erpa条文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2)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并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边际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3)套利交易工具。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aa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与s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4)保险与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风险,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风险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5)碳信用储蓄和流通。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碳积分,用碳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准碳货币”形态开始出现。

五、碳银行业务经营管理

(一)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是商业银行探究碳金融业务效益分析的有效方法。(1)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碳交易、碳衍生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2)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3)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4)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socialresoonsibility)等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基于ceres认证机构对注重环保行动的评级、cdp(carbondisclosureproject)、unfpfipri(theprincipleforresponsibleinvestment)、ftsustainableawards等国际性评估带给股东等投资家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开展“碳货币”业务创新

“碳货币”体系的形成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碳权是低碳经济中的特殊商品,碳权的“碳货币”支付、储备和流通等功能正在逐渐形成。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当依据“碳货币”特性设计碳金融系列产品,通过cdm项目咨询服务、碳权交易、零售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为客户和doe提供cdm项目全流程服务,提升低碳项目绿色贷款、碳基金账户管理、低碳贸易融资和担保、自愿减排ver碳零售基金和碳理财产品创新等,为商业银行、公司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提供发展契机。

(三)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碳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boardover-sight)、实施能力(managementexecution)、风险控制能力(riskmanagement)、投资产品开发能力(investmentproduct)、零售产品开发能力(retail-produet)、排放权交易能力(carbontr-ading)等进行分析。监视能力表现为:是否具备项目监测体制,是否及时掌握eb方法学调整信息;实施能力体现为:银行应对气候变动的项目尽职调查和动态跟踪能力,及时跟踪配额和自愿减排市场的方法学研究和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内容:对气候变动风险所采取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对社会环境的改善能力评估,与doe的检测与pdd设计是否一致等;投资产品开发能力内容:气候变动方面投资产品开发,包括碳项目证券化、气象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远期碳权交易和期权产品等投研能力的提升;零售产品开发能力:与气候变动相关的零售战略和碳基金产品开发;排放权交易能力:排放权交易的便利程度,如配额和自愿市场的交易制度、市场规则的认知能力等。

六、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1._政策环境创新对策。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税率、延长免税期,对碳银行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碳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加快完善碳经济金融等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向可持续方向迈进。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4

1碳市场建设情况

我国碳市场的建设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与建设阶段,时间为2015-2016年,目前,我国已经完成前期的准备工作,正在启动碳市场的建立;第二阶段为试运行与逐步完善阶段,时间是2017-2019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将全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碳市场;第三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是2022年以后,在这一阶段,将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且进一步探讨如何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形成对接。目前,中国已经在七个省市全面启动了碳交易试点,各试点在运转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由于七个试点横跨了中国东、中、西部地域,全国各地方经济差距相对明显相差显著,制度设计能够展现出各区域的特点。深圳设计制度指导目标是市场化,湖北的重点是市场能否有活力生机,北京和上海重视履约管理,而广东的重点则是一级市场,重庆企业配额自主申报的配发模式形式。各个试点碳交易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截至2016年9月,试点的碳市场配额现货交易累计成交达到了1.2亿t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超过32亿人民币[1]。

2碳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

[2]2.1排放总量的确定和分配具有不确定性。巴黎协定以后,中国与国际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关于碳减排指标的分配存在很多博弈点,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以及怎样分配主要受经济、政治、环境、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2030年达峰的目标具体该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来实现目前还没有制定准确的方式和方法,总量如何分配需要进行具体的研究,如果提前完成2030年达峰目标,则经济会受到影响,如果过于宽松则2030年达峰目标实现成问题。各个地方的本底条件不同,碳排放的控制难易程度也不同,这就需要政府来宏观的对碳排放的总额进行合理科学的分配,才能够在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情况下达到碳排放控制的目标。2.2碳市场产品价格随高耗能市场发展影响。碳市场中“碳”是一种虚拟物品,其价格是由卖卖双方的供需量来决定的,目前控排企业大多都是高耗能、高环境污染的大型企业,电力、供热、工业制造企业类型的大型企业居多,这些企业的排放往往较多。也就是说碳市场的产品———“碳”是在高耗能大户之间进行交易,如果一个企业超过了国家的配额,就会找配额多的企业进行购买,以完成任务,这样就使得“碳”的价格随着高耗能行业的发展而受到波动。在社会对能源的需求高的时候,“碳”价就会很高,能源需求少的时候,“碳”价就会很低。2.3碳市场交易体系具有封闭性。从国际上碳市场交易体系的现状以及我国碳交易试点城市的现状来看,碳交易市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每个地区的试点是相互独立的,各地有各自的办法以及市场交易价格。七个试点城市分别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各自安排各自区域进行碳排放交易,如湖北、重庆等地方还限定了只能本地的碳进行交易,这就使得碳市场的主体之间各自独立。众所周知,市场只有开放和具有竞争才能够达到最优的配置效率,而目前相对封闭的市场是形不成成熟的碳市场,这对碳市场的建立也是一种挑战。

3推动碳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要建立成熟的碳市场,必须在总量的设置、配额的分配以及市场交易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3]。3.1总量配置设计事后调整机制。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碳市场建设在总量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减排的目标,建立总量配置的事后调整机制。要考虑各个地区之间的本地条件的差异,根据各个地区的条件进行总量设置,除此之外,还应当在不同的行业进行碳排放情况分析,对其未来的排放情况进行预测,设置配额。最后,事先对三到五年的减排周期的总量配额进行设计,并制定相应的调节措施,保证市场的长期稳定运行。3.2配额分配行业差别化。首先,碳市场初期配额分配应以免费分配为主,随着碳市场发展逐步提高拍卖比例。政府拍卖应允许投资机构者参与竞拍,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有效的碳价格,利于企业减排决策。其次,配额分配应重点考虑企业的历史情况,同时应将企业先期减排绩效纳入考虑,以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并按照就近原则实行滚动基期,以使配额尽可能接近当期实际排放,避免配额过渡短缺或过度超发。最后,规定交易过的配额可以储存,有利于促进碳市场流动性。3.3建立资源碳减排项目抵消机制。首先,考虑到自愿碳减排项目(CCER)对碳市场供求关系的冲击,CCER抵消比例不宜过高,应控制在5%~10%的范围内。其次,考虑地区差异,适度扩大来自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CCER抵消比例。再次,需考虑CCER项目的时间限制,避免早期CCER减排量充斥碳市场。最后,考虑环境友好性和CCER整体供给情况,限制用于抵消的CCER的项目类型,例如水电项目,同时,丰富抵消机制中减排量的来源种类,探索CCER需求主体的多元化,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也可将节能项目碳减排量纳入抵消项目。3.4提高碳交易体系的流动性。前文提到,碳交易市场目前是相对封闭的,但是合理的价格的形成必须是建立在市场的流动性的基础上的,因此,应当提高碳交易体系的流动性,引导企业提高减排效率。如果市场还是封闭的,那么就会出现有的企业想要卖碳配额但是卖不出去,有的企业想买买不到,或者价格过高很多企业宁愿超标排放受到处罚,如果价格过低,企业就觉得没必要进行碳减排来省配额了。提高碳市场流动性的措施,必须将碳配额总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市场的参与者多元化,企业可以参与、居民也可以参与,并且可以将碳交易的产品转化成多种类型的交易品,可以以期货、绿色基金的形式进行交易,碳市场的起步价格要制定的合理、适中,碳减排的政策要制定的有力度,对企业进行培训,并且对违约的企业进行重罚。

作者:张丽丽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参考文献:

[1]潘家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挑战与市场拓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8).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5

一、企业碳排放会计存在不确定性的表现

(一)碳排放过程存在的不确定性碳排放会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反映,然而,企业的碳排放过程本身就是难以精确控制的,存在着不确定性问题。首先,碳化气体是动态运动的,难以进行精确计量,即使从技术上实现了精确计量,成本也非常高;其次,碳化气体是不断扩散和流动的,企业难以将其自身产生的碳化气体与外界产生的碳化气体完全区分开来,碳排放会计也难以对其进行精确计量。因而,从碳排放过程本身来看,碳排放会计面临着不确定性。

(二)碳排放会计报告内容与计量方式面临的不确定性碳排放会计本身就是一个新兴的环境会计分支,不论是其会计理论还是会计实务都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碳排放会计的报告内容和计量方式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碳排放会计的报告内容应该是对企业碳排放情况的披露。但是,碳排放量是否为资产或者负债,应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对其计量?这些都是问题。

二、企业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问题出现的因素

(一)宏观维度具体包括:一是政策因素。政策因素是导致碳排放会计存在不确定性问题的首要宏观因素。目前,国家政策号召企业减少碳排放量,也从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等方面出台了具体措施推动企业实现节能减排。这些政策的导向都给碳排放会计带来了不确定性。二是行业因素。行业特征也是影响碳排放会计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宏观因素。不同行业的碳排放实际情况差异非常明显,例如水泥行业、钢铁行业等制造行业,由于生产需要,碳排放总量必然大于金融行业、IT行业,这是由行业特征决定的,也为碳排放会计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碳排放会计也应具备行业特殊性,制定行业标准。

(二)微观因素企业是碳排放的主体,企业的发展战略、资源构成不同,碳排放量也明显不同。(1)发展战略因素。碳排放会计实施于企业的过程中,需要经历一个理念——战略——实施的过程。在第一阶段,企业管理层认识和理解低碳经济的内涵,建立起低碳经营的理念;在第二阶段,企业制定低碳经营的战略,对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外部公关、产品和服务定位、生产管理进行改造或重新定义;第三阶段是低碳经营战略的实施阶段,各个职能部门通过分工和沟通合作实现战略目标。研发部门致力于对产品和服务的性能进行改造,生产部门在生产中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市场营销部门充分了解市场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并抢占目标市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强化企业的低碳文化等。通过这种对战略的有效分解和合作,提高企业在低碳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低碳经营这一战略目标的实施涉及到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以及低碳市场的变动,因此,企业的战略目标可能会随着环境进行调整,也会给碳排放会计带来不确定性。(2)资源限制因素。企业的经营实际上是一个如何优化配置资源的过程。企业实现低碳经营战略的过程也是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的优化配置,包括厂房、原材料等有形资源,专利技术、企业文化等无形资源和组织资源。碳排放会计在核算过程中也需要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的计量,对厂房、原材料等有形资源的计量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然而,企业所拥有的企业文化、在低碳市场的顾客资源以及企业的组织资源等无形资源则很难精确计量,这就给碳排放会计带来了计量上的不确定性。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建筑施工;碳排;节能;环保;规划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1建筑施工阶段碳排分析

1.1施工阶段碳排的来源

在建筑施工阶段碳排的来源有很多:直接排放,如燃料的燃烧;间接排放,比如电力及蒸汽的使用;其他间接排放,即含碳物质通过其他途径排放出来。在建筑施工时,往往由于器械、仪器的不当使用所导致的碳排增加是相当普遍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工序的不当等因素也会导致碳排的增加。因此,可以说完全地杜绝碳排是不可能的,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碳的排放数量才是合理的。

1.2节能减排的意识薄弱

在建筑施工阶段,之所以会产生很严重的碳排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节能减排的意识薄弱所造成的。对于建筑施工者而言,他们最关注的是建筑设施本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材料的浪费现象和碳排现象不太关注。缺乏起码的意识就很难把节能减排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去,往往会造成一味追求速度的局面,无法真正地以建筑施工为根本,缺乏责任感。这样就容易造成施工阶段的材料浪费,必然会造成很严重的碳排现象。

1.3建筑设计不合理导致的碳排增加

建筑设计的不合理是造成碳排增加的根本来源,建筑设计总体规划不到位往往会造成建筑施工的效率低、步骤的错乱、目的性差的现象。这样缺乏正确的建筑设计方向就会造成碳排的增加,所以可以说建筑设计总体规划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碳排量的多少,也关系到建筑施工的质量。只有健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划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2影响建筑施工阶段碳排量的因素

2.1总体建筑规划

缺乏统一、明确的建筑设计规划是造成碳排的根源所在,要关注建筑设计的每一个细节。例如建筑的朝向、采光、外窗的气密性和可开启窗面积、通风以及绿化等因素,把整个建筑设计的布局进行整体的规划是很重要的。一个合理、明确的规划往往会顺利地实现整个工程的目标,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样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碳排数量。然而,现今的建筑施工往往都是走一步说一步,每天的工作目的都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规划,这就导致施工团队纪律性不够严明,碳排增加是常有的现象。

2.2施工材料的控制

在很多的建筑团队,施工材料的控制不到位现象是相当严重的,施工材料控制不好就很容易造成碳排的增加。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材料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了碳排数量的多少。比如墙体隔热材料、门窗材料、外墙装饰材料、隔热材料等等,对其数量和质量都要有明确和严格的控制。在这些材料的使用前要进行严格的检验,对其性能、抗腐蚀效果、规格、品种等要进行检测。要选择质量上乘的建筑材料,才能够减少材料的损耗,进而减少含碳物质的排放。

2.3施工的工序

建筑工序是建筑施工阶段应考虑到的问题,所谓的建筑工序不仅仅是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施工,更要保证严格地按照相关的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对每个步骤进行严格地控制。墙体砌筑、门窗安装、外墙抹灰及贴面施工、屋面施工、通风与空调节能施工等各个环节都是紧密相连的,要把每一个工作步骤都严格地控制好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建筑施工的节能减排。把每个步骤严格地做到位,比如从材料选择—材料进场—材料报验—现场抽样送检—送检合格等,一系列的步骤其实都是紧紧相连的,施工的工序对于整个施工阶段是至关重要的。

3如何做到建筑施工阶段的节能减排

3.1增强节能减排的意识

增强建筑施工阶段的节能减排首先要增强节能减排的意识。对于建筑施工人员来说,过分的含碳物质的排放、呼入大量的含碳气体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个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会浪费大量的材料。节能减排是我国社会发展需要长期遵守的方略,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根本所在。善于通过节能减排的倡导来进行自我约束,节能减排,从我做起,把这些要求一点一滴地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建设之中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含碳物质的排放,提高建筑实施的质量。

3.2制定建筑规划,按照顺序进行施工

在建筑施工阶段要把建筑规划完全地统一起来,站在一个高度进行建筑的统一战略规划,建筑节能、环保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设计、施工材料、施工工序以及整个工程的检测和验收,都要严格地按照要求来执行。在验收阶段必须要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施工,按照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验和验收的步骤来进行,提高验收的效果和精准度。完整的战略设计规划是做好工程的前提和根本,也是检查一个团队时候合格的标准,也决定了节能减排的效果。

3.3管理者加强管理和监督

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于整个建筑施工阶段是至关重要的,要严格地对管理费用支出进行权衡和管理,厉行节约,同时要建立相关的节能减排倡导激励机制,以此来约束施工的资源浪费现象。作为领导要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减少费用支出,把浪费资源纳入团队的考核机制中去。组织领导团队工作,下设相关的小组进行督促和管理,这样通过外在的约束力量来控制碳排数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减排。同时要以节约型的工程为榜样,号召大家学习,这样对于项目成本的减少有很大的帮助,必然能够对于节能减排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4结语

碳排控制是建筑施工阶段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想要有效地进行碳排的控制,最重要的就是首先要认清碳排的来源,分析影响碳排的因素,进而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增强建筑施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制定建筑规划,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施工,同时相关的管理者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碳排控制。

参考文献

[1]伍晏、周以大:低碳经济与建筑施工新技术的推广应用[J];《建筑施工》;2008.(11)

[2]袁莹:建筑施工中的节能减排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3)

[3]李策:建筑施工中的节能减排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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