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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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论文篇1
一、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理论的发展与突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大陆,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要探索中国改革开放路径的选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立的淵源,不能不回溯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曲折道路,以及其间对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理论探索的。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和突破改革开放以前
从20世纪50年代中叶到1978年底,我国的经济体制采用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反映到经济理论上,就是以“苏联范式”为基础。这种经济理论的生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逐步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它只注重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忽视了对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其二,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和设想作为唯一的理论来源,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排斥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经济范畴、经济机制和经济。其三,它排斥和否定社会经济运动的一般性,把一些本来是现代市场经济共有的东西归结为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进而在时间和空间上,割断了社会经济运动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这一点对近现代经济史研究有直接。其四,它从生产关系出发来研究生产关系,使研究概念化和抽象化。理论体系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推出社会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且引伸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而这些推论和引伸,又都是为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这个宗旨服务的。这样,在客观上,它就难以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有益的和有效的指导作用。[1]
在改革开放以前,对于商品流通与市场,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一种商品经济?对此,理论界曾进行两次大讨论。第一次是1956年和1957年在党的八大前后在毛泽东“以苏为鉴”的思想指导下展开的;第二次是1959年在“大跃进”历史教训的背景下,围绕对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等问题再次展开的。在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进行了第三次大讨论。
前两次讨论中形成的主要观点大致有以下三种:
1.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商品经济
由于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交换关系,在认识上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商品形式说。如王思华认为:“调拨物资是国营内部的产品分配,它们是由国家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分配,它们既不改变所有者,又不是自由买卖的对象,……但是为了估价,为了进行经济核算,它们还不能不保存着价值形式,也就是不能不保存着商品形式。如果把这种新的产品分配关系,仍然看作是旧的商品关系,那就是只从形式上看问题,而不是从本质上看问题”。[2](2)产品交换说。如骆耕漠认为:“可以把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这个非商品交换称为‘产品交换’,这就是社会产品可以不再特殊地作为商品来交换,而只作为单纯的产品(回到本来面目)来交换。这种产品交换是不同于商品交换的更高一级的交换,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在劳动直接社会化的基础上,直接遵照按劳分配和按劳换算的关系,采取‘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的”。[3](3)内部周转说。论者认为,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交换,是生产条件的交换,是属于生产内部周转的性质,它们之间的交换关系,既不是两个各自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者在进行交换,而且也根本不发生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实质上不是商品交换关系。骆耕漠在1959年就比较系统地从理论上论证了这一观点。[4](4)统一支配说。如雍文远说:“有一些人,力图使国营企业有权转让或出卖这些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否认物质技术计划供应的任何必要性,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些供应统统纳入一般商业轨道,以便让他们自由买卖。如果这种意图得逞,那么,不仅统一的生产计划,由于没有生产资料计划供应的相应保证,而必然要受到破坏,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将因此而失去生产资料的统一支配权,为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打开大门”。[5](5、6两条是改革后的?)
2.社会主义经济是从商品向非商品过渡的经济。如张翼飞说:“商品量的方面的发展过程是和商品质的方面的消亡过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商品的质将随着每一步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改变,随着国民经济计划化的不断加强,而不断地改变着。“到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时,商品也就最后趋于消亡了。”[6]薛暮桥也认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和逐步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在数量上仍将继续增长,但这时候,在质量上则正从商品过渡到非商品,商品所包含正在逐步消失。”[7]3.主义是一种商品经济。已故经济学家卓炯和顾准,是老一辈经济学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者的重要代表。卓炯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创于60年代初,形成于70年代末期,成熟于80年代中期。1957—1964年,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等一系列范畴,奠定了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框架。他在1961年11月18日写道:“商品经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市场,而市场是人类经济生活一种进步的表现,从市场的大小和规模,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经济、文化的程度。……我觉得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消灭市场,而是要把无政府状态的市场(也就是自由市场)改变成为有计划的市场。”[8]在1957—1964年期间,他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计划市场、自由市场、国内市场、农贸市场、生产价格、市场价格、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资金循环等属于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范畴。[9]顾准早在1956年就已经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进行了;1957年撰写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10],同时孙冶方也发表了著名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于光远也于1959年对于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国营之间的商品交换也是商品关系,加入这种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有一定意义的所有权的转移,……各个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你我界限,在各企业之间进行交换时的条件对各个企业的职工还发生物质上的利害关系”。[11]樊弘也认为:“物质的鼓励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仍不失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为了贯彻鼓励,……,在国营企业内部的物质调拨的关系上也要继续保存商品的关系。”[12]
在高层决策圈内,上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方面最富创造性的思路,是陈云1956年在党的八大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模式。
尽管认为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的看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内理论界不仅长期不是主流,而且时时处于受批判的地位[13]。这种状态桎梏了经济制度的改革与中国经济学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逐步解放,对于传统理论的认识,在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经济下的流通理论的过程中,有所发展并有所突破。总的来说是经历了一个从计划经济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再到市场经济的认识过程。
从1979年到1980’前半期为第一阶段。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11届3中全会对人们的思想解放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经济理论研究也随之趋于向活跃。在这个时期,经济学界先后开展了有关价值规律、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以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大讨论,澄清了一些被颠倒的理论是非,出现了改革国家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主张。但在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还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因而经济理论研究的整体突破还没有完成。
其中的观点包括:(1)计划经济说。如李震中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应该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商品经济‘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14]姚耐则批评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落脚点应放在计划经济上,而不应放在商品经济上。[15](2)商品经济子虚乌有说。张理智认为无论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存在什么商品经济。他说,“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与产品不同的商品。而产品,并且唯有产品,才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在我国现阶段,所谓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其本意不过是指: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分工来大力发,展用于各行业之间相互交换的各种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以便提高劳动生产力,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16](3)3.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产品—商品”经济的统一体。如80年代初期,张仁德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形态应当是“产品—商品”,而不是商品或产品。“产品—商品”范畴可以把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和商品性两个方面的属性都包容进来,从而比较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一般特性。他认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权的统一性,利益的一致性,使劳动产品具有了‘产品性’,而生产资料归企业占有的分散性,利益的差别性,则又使它具有了‘商品性’。这二种互相对立的属性是由同一经济条件,同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产生的。它们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结成不可分离的伴侣。[17]
4.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体。袁恩桢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是完全的商品经济,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能够直接地表现出来,而不需要通过商品的媒介;社会主义经济也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因为商品生产还存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还必须通过物的媒介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非商品经济、既是产品经济又是非产品经济的“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18](3、4两段也是改革后的?)
从19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初为第二阶段。党的12届3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就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重大的禁区。在这个阶段,理论界的争鸣与交锋异常激烈,几乎每一种新观点的提出都会引发一场论战,而理论上的每一个重大进展也都要冲破重重阻力,并且会伴有反复。经济理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对经济理论的“苏联范式”开始了反思和批判;2、对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宏观经济管理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这样“三位一体”的改革任务;3、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4、深入讨论了改革过程中出现股份制、资本市场、产权改革和市场经济等,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观点。
从1992年开始,我国经济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经济理论发展的主要特点是:1、以1992年年初“南方讲话“为标志,特别是“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使我国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党的14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而正式宣告了计划经济及其理论在我国的终结,为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道路。在这一理论指引下,资本及其和资本机制被引入经济运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发展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出标志。3、随着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继展开对过剩经济、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的研究。这一切,都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界开始从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研究社会市场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规律。[19]
理论上的突破这就为中国经济的实证研究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二、关于流通在主义中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是经济体制方面的演变,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对经济运行的理论认识和,即流通理论的演变。
(一)市场流通概念
首先,学术界从马克思流通理论到前苏联和新的理论与实践的演变历程,探讨了什么是流通、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存在流通以及如何实践等。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与流通进行了精辟阐述。一般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是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社会,因而不存在商品流通,只有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生活资料的按需分配,分配过程就是流通过程。而杨承训、余大章在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中认为,新经济政策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列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奠基人”,“新经济政策的理论,标志着列宁对社会主义与商品货币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折,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史上的重大转折”[20]。不过,列宁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仅看作是暂时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了社会主义下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但只承认商品市场,而否认要素市场的存在,将其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原因解释为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种公有制形式,存在国营经济之间的物资调拨,集体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以及消费者同国营商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以苏联《经济学教科书》为基础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流通,至多存在消费品的商品交换,把交换等同于流通。苏联的经济理论对新中国商品流通关系和商业体制的建立产生了很大。
新中国商业的计划管理和计划体制的初建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始,1953年以后逐步确立。孙全认为,苏联消费品商业的整个体制就不是商品流通体制而是分配调拨体制,与生产资料的分配调拨体制之间,只有集中程度的差异,没有实质性区别[21]。夏春玉等认为,新中国的流通理论和商业体制基本上是以《苏维埃贸易经济》一书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50年代根据苏联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编写的《贸易经济学讲义》、《商业政策》等书,基本上是政策解释学,颠倒了理论和政策的关系,这种学术传统在改革后的很长时间里还在产生影响,阻碍了我国流通理论研究的更快发展[22]。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解放思想,1984、1985连续二年召开了孙冶方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第二次全国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讨论会。会上就马克思的流通理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流通、流通体制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如张卓元说,长期以来,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片面认识,由于经济论、“无流通论”和产品经济论的深重影响,致使社会主义流通理论这块园地,显得既荒芜又贫乏,即使有一些,也把它的范围局限在狭义的商业部门的活动和商品流通方面,他提出应当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出发来考察流通过程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提出市场范围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市场,也包括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外汇市场等。[23]董辅礽在为《社会主义流通过程研究》[24]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说,社会主义流通问题,在几年以前还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因为那时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是一种自然经济,整个经济就是一个“大工厂”。80年代后期关于社会主义流通理论的研究增多,但这些研究还受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局限。
90年代以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流通理论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流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80年代改革初期提出的只是解决“三多一少”(即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问题,到90年代前期提出了“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的概念。“大商业”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不动产等,“大流通”包括商流、物流、劳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大市场”包括国内城乡市场、国际市场等。人们认为,如今应当比马克思对化初期的生产和流通的认识更进一步。如胡平说:“无论从马克思流通的理论,还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的现实出发,都迫切需要重新评价流通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把流通作为一项产业,像重视抓生产那样重视抓流通。”[25]柳随年提出:“实践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流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对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某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6]刘国光提出:“要认真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的流通理论。”,要下功夫研究社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大流通理论,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27]。陈文玲等通过对我国近20年的消费变化、商业在GDP中所占比重、商业对就业的作用等方面的数量统计,说明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正在加强,并与发达国家同类指标比较后指出,由于因素,我国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整体地位偏低,应该继续加强和发挥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的助推器作用。[28]
(二)流通与生产的关系
与流通的地位作用密切相关的是流通与生产的关系。传统的商品流通理论在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方面是重生产轻流通。胡平指出,其重要原因,“是不少同志认为流通不创造价值,从而忽视流通产业的重要性。”。[29]80年代后期关于生产和流通关系的讨论较为热烈,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分歧。1986年召开的全国首届中青年流通经济理论讨论会上,对此提出了“生产流通相互决定论”、“生产流通相互转化论”、“生产流通并重论”、“流通中心论”等不同看法[30]。当时多数人持生产决定流通,流通反作用于生产,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传统观点。但也有人提出了“流通决定论”。如冒天启认为,流通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生产的说法含混不清,就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来说,如果用“流通决定论”来加以概括,也没有什么错误[31]。陈学工提出了“流通决定生产论”[32]。
在关于生产与流通的关系的讨论中,吴承明的《试论交换经济史》则从经济发展史的更广阔的视角,论述了交换对生产的促进和决定作用。他指出,在传统政治经济学里,常是重生产而轻交换,或把交换从属于生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社会职能都有自己的特殊的,但另一方面,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中国在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流通方面的问题,使人们感到,以往对恩格斯的见解研究不够,还应当扩大视野,不仅研究商品交换,还应研究劳动交换、“智能”交换,及其相互关系,即从广义上来研究交换这个“坐标”对发展国民经济的作用,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史的实际,找到一两个交换的“自己的特殊的规律”。[33]
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得到充实,并进一步提出了把流通业从末端行业转向先导行业的观点。蔡宁林提出:“流通对生产、分配、消费不仅起被动的‘联结作用’,更重要的是起能动的‘调节作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流通看作是联结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现在看来,……需要把流通作为一个先导性、主导性、支柱性的产业,并需要使流通产业超前发展。”[34]贾履让等指出,随着“市场开始作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手段,流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5]刘国光提出,我国商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还不到10%,商业劳动力份额在整体劳动力中只占7%左右,这些指标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说明我国经济商品化、货币化、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必须深刻认识到流通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程度的一个窗口,是观察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是不断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不断升位的一个助推器”,“商业作为启动市场经济运行的起点,将会转化为周而复始的经济增长的新起点。……商品流通业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末端行业,升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先导行业。”[36]
近年来我国引入了“物流”概念,主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储运、保管、处置等许多环节的相关活动所形成的集成的、一体化的系统。“物流”的组织状况影响流通费用,对于生产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盈利,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利润的“第三源泉”。我国以往由于对流通本身的不重视,也就谈不上对于“物流”的研究。近年来建立近年来物流产业已列入日程。[37]
传统的流通理论使以往经济史研究不敢强调流通的决定作用,对其的重要作用总是要加上一句“在一定条件下”的帽子,不能从历史实际出发作出评价。流通经济理论的发展与突破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基础。
2001年来出版的由中国社会院经济研究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不仅引用了陈云关于城乡交流,“是目前活跃中国经济的关键”的论述,而且以大量篇幅实证阐述了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以扩大市场流通为先导,以流通作为推动生产,将大力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作为恢复与开拓市场、活跃经济的关键的经历。(三)商品流通在体制转换中的作用
吴承明:《在“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讨论会上的发言》[38]中指出:马克思是十分强调生产的。但在传统向近代化的转变上,人类受个人能力和环境的限制,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获得经济上的增益。亚当,斯密的交换导致分工、分工增进社会生产力的观点,至今有效。但古典学派都是强调生产的,“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深入人心。新古典学派马歇尔首创需求论,但认为短期内是需求起作用,长期间仍是生产决定市商场(?)。直到凯恩斯主义,需求变成第一位了,生产的要看市场,也就是有效需求的大小。他提出那是始于16世纪“商人阶级”的出现,然后经过二百多年社会、阶级的演变,最后导致大机器的建立。因此,他认为,要重视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中的作用。
三、资料整理的进展[3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地位的上升,使得经济史对商品、市场的迅速加强。首先,作为研究基础的资料整理工作逐渐受到重视。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陆续整理出版了一批档案资料、经济资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素材。其中主要有:由社会院经济研究所和中央档案馆合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其中1949-1952年共12卷;1953-1957年共9卷;总计约2000万字,绝大部分为首次公开的。这些资料涉及新中国建立初期经济体制、投资、流通、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运行和数字,对于研究当时中国的商品经济与市场流通提供了翔实系统的资料。还有《当代中国商业》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三卷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1990);商业部编各年《物价文件汇编》,专题组编《新中国若干物价专题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中国供销合作社大事记与发展概况(1949-1985)》(中国财经出版社,1988);商业部编《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81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文件选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国家统计局编纂出版的《中国贸易物价统计资料》,以及有关商业贸易的各种年鉴等等。
对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探讨已有诸多成果。但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专门的研究相对较少,许多是在讨论当前改革时回溯历史,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就专题史的研究看,1980s年代以来出版的著作主要有: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著《新中国商业史稿(1949-1982)》(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赵玉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史》(黑龙江出版社,1991),苏志平主编《中国商业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万典武主编《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价格方面的较多,如严瑞珍等著《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李子超等著《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商业出版社,1990),叶善蓬编著《新中国价格简史(1949-1978)》(中国物价出版社,1993),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50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供销社史有迟孝先著《中国供销合作社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此外还有当代中国丛书中的《当代中国的商业》、《当代中国的粮食工作》、《当代中国的物价》、《当代中国的供销合作事业》、《当代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等各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1988-1997)。近年来出版了数种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其中都有关于商业的考察。有关商业和市场史的专题论文更加丰富。上述著述中有一些看来属于商业工作史或教科书体裁。总体上看,专就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显薄弱,有待更多的研究,并进一步拓展深入。
四、若干专题研究进展情况
(一)关于新中国商品流通的体制演变[40]
在关于新中国商业史的著作中都较为详细地叙述了新中国初期商业体制的建立及其逐渐被纳入严格的计划管理的过程。一般认为,改革前新中国的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商业模式,在对私营商业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流通体制的特点是包括单一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的单一公有制,商业机构按照行政系统层层设置,将市场人为地进行按部门、地区分割,商品流通和商品价格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控制,商品经营按是一、二、三级批发加零售的固定的纵向进销渠道,按计划层层分配调拨,财政分配上“统收统支”等,既商业工作效率,也违反商品流通客观。从70年代末起,关于商业体制改革的讨论与争论即不断在进行。
近两年有人考察了我建国20世纪后半叶50年来的商品流通体制的演变历程。李家祥等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及其背景变化角度将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分为四个阶段:1949-1977年为旧流通体制形成中的探索阶段;1978-1984年为新流通体制的产生阶段;1984年末-1991年为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1992年至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流通体制改革阶段,文章阐述了各阶段商品流通体制的状况与改革情况[41]。有关研究还有肖怡的《建国以来流通领域变革的成因与深化思路》[42]。
关于对改革前商品流通体制的评价问题,以往多是在承认其缺点问题的同时,也给予一定肯定。肯定意见从建国初期以致后来的物资匮乏角度,认为这种计划供应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建立有其必然性,保证了新中国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后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充实,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是相适应的。
近年来对改革前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基本评价没有更大的变化,但对以往较为模糊或涉及不深的一些问题开始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关于1956年完成对私营商业改造以后的单一公有制问题,万典武认为,中国在1956年放弃“公私兼顾”政策而迅速取消资本主义商业进而基本取消个体商业,实行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是错误的开始,中国在1956年放弃“公私兼顾”政策而迅速取消资本主义商业进而基本取消个体商业,是违背了历史的阶段性和经济规律。;当时中国基本上还是“一穷二白”,正需要执行“公私兼顾”政策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发展经济,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商业尤其要执行这一政策,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商业和个体商业来扩大商品流通,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关于“一五”时期的商业政策,万典武他认为,一般的说法是说“一五”时期是中国经济状况最好的时期之一,这是正确的,但全面评价“一五”时期商业政策的历史功过,应同时说两句话:这是中国商业最好的时期之一;也是一些“左”的重大政策的开端。[43]
国有商业的地位作用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重要问题之一。对于新中国国营商业的建立及其在建国初期稳定市场、保证商品供应方面的作用,一般持肯定意见。谢洁萍考察了1953-1997年间国有商业的效益问题,以1980年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为标志,分为二个阶段:1953-1979年,国有商业市场占有率达97%以上,纯销售增长,劳动效率提高,流通费用下降,但利润率呈下降趋势;1980-1997年,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利润率大幅下降,亏损增加,国有商业企业总体效益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体制问题[44]。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理论界经历了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关于是否坚持“国有商业的主渠道作用”的争论一直延续到90年代。直到党的“十五”大以后,关于国有商业的改革问题形成了新的理论和政策思路,商业所有制结构调整,商品流通体制的总体改革也正在深化。[45]
(二)关于市场与市场化问题
近年来,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场问题的研究也引人注目。有的是研究改革开放前的一个阶段的市场状况问题,有的则贯穿通至今。近年来关于这一时期市场问题的研究主要考察了市场与市场管理的变化过程。龚建文针对90年代初的市场疲软问题,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迅速制止通货膨胀后出现的市场疲软及其解决措施[46]。陈廷煊考察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城乡物资交流、物价政策与市场管理等[47]。董志凯的《论“一五”工业建设中市场的作用》[48]认为,“一五”时期国家既有抑制市场作用的方面,也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物资供求,稳定物价的的方面,那种认为这一时期形成了既没有市场也没有企业的社会的认识是对历史的误解。赵学军考察了建国初期的市场,他的《建国初期的投资公司初探》[49]一文利用档案资料考察了建国初期投资公司的兴办过程、经营情况、停办原因,总结了历史经验。学术界就对于50年代市场衰落的趋势消亡进行了。,赵凌云认为1949-1956年间是市场因素消亡、计划体制初步建立的时期,他提出市场消亡的根本原因是在和实践上将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50]。武力的《论50年代市场式微的原因和后果》[51]一文通过分析当时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认为50年代由计划与市场并重转向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与其说是推行苏联理论模式的结果,不如说是当时中国经济基础、要求和国际环境造成的,其后果是快速建立起独立的体系,高积累下基本稳定,但经济运行成本增加。[52]
市场中介组织是沟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测度市场化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商会与商人团体是时下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经济史这方面的研究要逊色得多。初步的研究有:徐建青对建国初期的商业组织与城乡交流进行了研究。[53]董志凯就1978年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5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在现代经济史在的位置也会显著起来。
(三)关于粮食流通体制问题[55]
在农产品流通问题中以粮食流通体制问题的讨论最为集中,所论涉及粮食购销政策、粮食流通、粮食市场等方面。一些研究突破了以往单纯的批判方式,从实证分析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和决策建议。崔晓黎通过分析对以往的看法提出质疑:不同意那种认为认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使资金从农业流向工业,是为工业化初期积累资金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的看法提出质疑,认为中国的统购统销政策不同于苏联的义务交售制,不存在以牺牲农业保工业的决策意图,中国明确认为工农业必须同时并举,在工业化过程中始终兼顾农业,中国的统购统销没有实现为工业积累超额资金的目的,在1953-1984年间从农业积累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绝大部分又返还到,真正从农业积累并用于工业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在此分析基础上,从工农产品交换关系、城乡市场演变等方面研究了新中国的城乡关系问题[56]。郑有贵等深入研究了1949年以来南北两个区域粮食流向流量的变化,分析了从南粮北调向北粮南运演变的阶段划分、成因、转变特点和启示、粮食流通政策的演变与绩效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粮食区域间流动对策建议[57]。苏志平等将1949-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变化分为四个阶段:1949-1952年粮食自由购销阶段;1953-1984年粮食统购统销阶段;1985-1993年粮食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阶段;1994以后,宏观调控下粮食市场流通阶段,并分别考察了各个阶段特点,提出了40多年的经验性结论(前述《中国商业发展报告》)。徐建青利用档案资料考察了1953年到1957年间农村国家粮食市场从建立到关闭的整个过程,考察了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曲折过程[58]。赖睦的《我国粮食流通体制50年的历史演变》[59]将这段历史分为4个阶段,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
(四)关于工农业产品价格问题
近年来价格理论和价格改革是一热点问题。其中关于新中国物价史的研究也涉及了方方面面的问题,有关论著众多。这里仅略述其中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的研究。剪刀差问题之争产生于前苏联,我国关于剪刀差问题的研究讨论时间最长也有很久了。近年的争论涉及剪刀差概念、问题的由来、剪刀差的变动趋势、剪刀差政策的后果、剪刀差的消灭等等。
关于剪刀差概念,历来有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价格与价值背离形成剪刀差的几种认识,这一争论一直在延续。至于剪刀差问题的由来,一种看法认为,剪刀差的形成是人为的,是长期主观失误的结果,剪刀差不是促进工业化的最合乎理性的手段[60]。持相同看法的还认为,剪刀差源于“超额税”,是前苏联政府通过行政强制压低或抬高工农产品价格而产生的,目的是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我国的剪刀差问题存在于1953-1985年期间,解放前及1949-1952年间不存在剪刀差问题[61]。另一种看法认为,无论何时何地,剪刀差总是一个价格现象,不能脱离工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其比价关系去认识剪刀差,不存在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因而剪刀差不是传统计划经济的陪葬品[62]。
关于我国1949年以后的剪刀差及其变动趋势问题。李子超等认为,新中国的剪刀差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是历史上的三大差别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上的表现形式,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恢复工业生产,适当保留剪刀差是必要的,剪刀差是农民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种形式,这个问题需要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才能逐步解决;从比价关系看,“一五”时期剪刀差是在缩小(前述《当代中国价格简史》)。关于新中国剪刀差的变动趋势,李炳坤从价格价值关系方面看1952-1977年的剪刀差变动情况,认为这一时期从价格变动关系看是缩小了,从价值变动关系看则扩大了,剪刀差扩大的结果是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造成不利[63]。严瑞珍等从剪刀差的概念及形成、、1952-1986年间的动态变化、国外发达国家剪刀差的变动情况等方面较为系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剪刀差问题的对策;该研究认为剪刀差现象存在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一定阶段,从历史上看,是在大工业产生以后逐渐形成的,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而逐渐趋于消灭;1952-1985年间,1979年以前从工农产品综合比价比值指数看,剪刀差是在逐年扩大(其中“一五”时期仅是比价剪刀差缩小,比值剪刀差实际扩大),1979年以后在逐步缩小;从理论与实践的总结上看,剪刀差政策直接损害农业,间接损害工业,不是上策(前述《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刘素阁研究了1949-1956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演变情况,认为这一时期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呈总的缩小趋势,其存在是为了从农业提取工业化的建设资金,其结果对农业造成不利影响[64]。前述《中国物价50年》一书认为,新中国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实际从恢复时期已经开始,“一五”时期显著改善,以后到1978年前又多有反复,1978以后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到1998年,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已接近市场水平,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提高大大低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有很大缩小。[65]看来,由于对剪刀差概念本身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剪刀差变动趋势认识上的差异。徐建青在《建国前期的市价与牌价》一文中,以粮食类和花纱布两类商品为典型,从市场运行及其成本的层面上,探讨了这一时期国内商品市场的变迁。认为,建国前期国内市场上存在着市价与牌价两种性质的价格,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了这一时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市价与牌价并行这种价格运行机制本身是一种高成本的机制。而这个时期各个利益群体的存在及其市场行为与国家计划目标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增加了国家在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中的成本。以较低的预期成本迅速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是这一时期国家进行制度选择的依据这可能是导致市场萎缩关闭、制度变迁的更为直接的原因。[66]武力在综述各家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剪刀差”是统制或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农产品价格比在短期内的扩大是正常的,不必人为地改变它。建国以来工农产品价格比的波动,如果说有剪刀差的存在,也是从1953年农产品统购统销到90年代初完全放开工业品价格和农产品购销价格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那里拿走的农业剩余也没有许多人估计的那样多。此外,改革开放以前农民收入增长过慢和收入水平太低,主要原因不是剪刀差,而是国家限制了农民的农业生产自主权和发展非农产业。[67]
关于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商业和市场问题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但是跨阶段的研究、系统深入的研究有些刚刚起步,有些还在酝酿之中。总的来说,还有待于深入。
近年来关于新中国商业和市场史的研究还有很多,这里不可能面面俱到,总的看研究是在走向深入。同时,综观近年来的研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中国50年的经济发展历程是我国探索走出一条适应中国情况的建设道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曲折历程,贯穿始终的是理论“探索”与实践摸索与理论探索相辅相成“奠基”,罗螺旋式上升的进程。看来这是我们研究的主线。我国尽管和借鉴了苏联的理论和经济模式,但并不是完全照搬和采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计划与市场并存到计划经济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经历了长期探索和曲折前进的路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这个探索和尝试过程还没有最终完成将长期持续下去。中国经济学的创新立足于中国经济体制的创新与中国经济的发展,立足于对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更好地总结过去,从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探讨和开创适合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将是经济史学界和理论界的长期使命。注释:
[1]了韩志国:《从计划转向市场经济—新50年经济评述》》,载光明日报1999.10.01。
[2]王思华:《我对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的几个的一些看法》,《经济研究》1959年第l期。
[3]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4]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年第10、11期。
[5]雍文远:《社会主义经济学有关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61年第6期。
[6]张翼飞:《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的和消亡问题》,《经济研究》,1959年第1期。
[7]薛暮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红旗》1959年第10期。
[8]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
[9]李炳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9-41页。
[10]载《经济研究》1957年第3期。
[11]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经济研究》1959年第7期。
[12]樊弘:《关于社会主义下商品生产问题》。《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出版社1959年版,第418—419页。
[13]如1964—1978年,卓炯被当作“广东孙冶方”而遭批判(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6页)。顾准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1965年再次被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1964年下半年开始,孙冶方与顾准、张闻天一起在经济研究所的四清运动中被批判,文化大革命中接着被批斗(见邢小群:《我与顾准的交往――吴敬琏访谈录》,载《百年潮》1997年第4期;罗银胜编:《顾准-民主与“终极目的”》,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第64-65页。我们应该感激顾准等一批经济学家和陈云等领导人,他们凭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良心和信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羁绊。这是难能可贵的精神。
[14]李震中:《也谈计划和市场问题》,1981年12月26日《光明日报》。
[15]姚耐:《也谈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1982年7月18日《光明日报》。
[16]张理智:《“商品”和“商品学”质疑》,《天府新论》1988年第8期。
[17]张仁德:《理论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沦问题》,《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18]袁恩桢:《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的统一体》,《学术月刊》1982年第11期。
[19]参见韩志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中国50年经济理论研究评述》》,载1999年10月01日光明日报。
[20]杨承训、余大章:《新经济政策理论体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21]孙全:《再论清除无流通论对商业的》,载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河南社科院经济所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
[22]夏春玉:《流通经济学的贫困与构建设想》,《当代经济科学》2000年第1期。
[23]《财贸经济》编辑部编:《社会主义流通理论探索》,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前述《社会主义流通理论问题》。
[24]高涤陈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25]《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
[26]《人民日报》1992年4月13日。
[27]刘国光:《推进流通改革,加快流通业从末端行业向先导性行业转化》,《商业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28]《经济参考报》1992年1月28日。[28]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有关讨论还有:洪奕谋等:《必须十分重视流通在再生产过程中的特殊职能》,(《福建论坛》经社版,1995年第8期);周时昌:《谈谈流通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财贸经济》1998年第1期);童年成:《商品流通功能新说》(《中国流通经济》1998年第6期);赵国柱:《新时期商品流通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商业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5期);谢洁萍:《浅论我国商业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经济与管理研究》1999年第4期)。
[29]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0]见会议综述,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安徽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31]冒天启:《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探讨》,中国社科出版社,1982。
[32]载《商业经济文荟》1989年第1期。
[33]吴承明:《试论交换经济史》,《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34]《经济日报》1992年5月26日。
[35]贾履让等:《中国流通产业及其运行》,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6]刘国光:《重新认识中国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有关讨论还可参见:杨昌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和流通》(《商业经济文荟》1987年第3期);肖灼基:《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商业经济研究资料》,1988年第15期);梁世锡:《应明确提出流通决定生产的理论观点》(《广西商业经济》1997年第1期);丁俊发:《商品流通热点探索》(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张光忠:《21世纪――复合商业》(《商业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
郭冬乐等:《中国商业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37]有关研究如:王之泰:《构筑中国的物流平台》,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月26日。
[38]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39]以下参见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40]参阅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41]《建国50年来商品流通体制的沿革与启示》,《天津师大学报》,1999年第4期。
[42]《商业经济文荟》,1999年第5期。
[43]《当代中国商业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
[44]《关于国有商业45年经济效益的基本评价》,《经济与管理研究》,1998年第3期。
[45]参见《国有商业深化改革的途径研讨会观点综述》(《商业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1998年中国商业研究领域的新进展》(《财贸经济》1999年第4期);《“羊城杯”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财金贸易》1999年第7期)。
[46]《1950年市场疲软的回顾与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47]《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商品市场与物价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48]《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49]《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50]《1949-1956年间中国经济体制中市场因素消亡过程的历史考察与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2期。
[51]《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
[52]关于市场史的研究还有:吴育频:《50年代党对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初步探索》(《党史研究与教学》1994年第5期);陈清林:《论建国以来党的市场改革与市场建设》(《党史研究与教学》1995年第2期);陈乐一等:《中国市场周期波动的实证研究1953-1990》(《湖南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53]郑成林:“经济组织与市场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4。
[54]董志凯:《1978年以来中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成长》,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4。
[55]参阅徐建青:《社会主义流通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1。
[56]《统购统销与积累》,《新中国城乡关系的经济基础与城市化问题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1997年第4期。
[57]《当代中国农业变革与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58]胡逢祥:《剪刀差理论与价格改革》,《中国经济》1991年第5期。[58]《50年代农村国家粮食市场的建立和取消》,《当代农史研究》1998年第2期。
[59]王忠海:《走出“剪刀差”的误区》,《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59]《湖北财税》1999年第10期。
[62]张西营等:《新时期的剪刀差及剪刀差研究的新时期》,《经济研究》1993年第5期。
[63]《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农业出版社,1981。
[64]《过渡时期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演变情况与历史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商品经济论文篇2
摘要:文章阐述了马克思经济学关于交换理论的研究、关于产品实现理论的研究和关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竞争理论的研究,指出了马克思市场营销思想要比现代西方市场营销学者的论述更深刻、更全面。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市场营销交换竞争
马克思的思想体系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座令人仰止的高峰。1999年,马克思被英国BBC评为“千年伟人”。作为一代伟人,马克思为人类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马克思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对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的整体。马克思经济学有别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更加明确地是指马克思本人在其有生之年确立的经济学基本范畴、方法和结构的总和。通过对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发现,马克思不仅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为我们留下珍贵遗产,而且还形成了马克思市场营销思想,这对市场营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马克思关于交换的理论
马克思经济学,对交换做了较多的阐述。马克思指出:“分工和交换是人的活动和本质力量———作为人的活动和本质力量———的明显外化的表现。”这表明马克思对分工有足够的认识,因为分工的不同产生了交换。在存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交换是可能产品向现实产品转化的基本途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产品是作为价值,作为交换价值,作为等价物来生产的,不再是为了它同生产者直接个人关系而生产的。”这个观点是马克思对交换的重视,因为交换是经济社会中最普遍的现象,这种物与物或通过货币为媒介的物与物的交换,都是劳动交换。而交换是市场营销的核心内容。马克思还指出:“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在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商品生产商和经销商,都是为他人需要而生产和经销商品的,都要通过交换实现价值增值和经营目的,以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实现。
二、马克思关于产品实现的理论
马克思经济学,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产品必须满足市场的需要。马克思指出:“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这表明,只有消费才能使产品最后完成,才能使潜在产品或可能产品变成现实产品,这个过程是一个由商品变货币的过程。马克思的论述指出了企业市场营销活动必须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调研,根据消费者需求来设计产品,组织产品生产,这样才能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为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指明了方向,使人类社会做到可持续发展。马克思还指出:“要生产商品,它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马克思所阐述的使用价值,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是否有用,商品质量好坏,而是产品的整体概念———消费者购买产品所追求的利益(核心产品)、产品的物质形态(形式产品)、消费者得到的销售服务与保障(附加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期望得到的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一整套属性和条件(期望产品)以及消费者购买产品包括所有附加产品在内的可发展成为未来最终产品的潜在状态的产品(潜在产品)。也就是说,生产者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还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的这个观点,实际就是市场营销观念的问题。即生产者要从满足市场需要出发,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安排产品的生产,合理配置企业的资源。只有生产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才有可能使生产的产品具有一定的价值,进而实现其价值。
三、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竞争的理论
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竞争是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求,不是人们的主观想象。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有适当的竞争。马克思还指出:“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竞争的结果总是许多较小的资本家,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入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在这里,马克思着重强调了市场经济是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的,一个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迟早会被淘汰。在市场经济中,没有竞争也就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调控经济运行过程只有在竞争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本制度原则。竞争本质上体现的是竞争者相互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经济利益关系。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某种产品今天满足一种社会需要,明天就可能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一种类似的产品排挤掉。”这表明,一种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相对于竞争者的同类产品而言的。今天你生产的产品能比竞争者的产品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明天可能竞争者生产出了更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这样,你生产的产品就被排挤掉了;再有,企业本身的资源也在发生变化,今天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明天可能就被新材料、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所淘汰。值得指出的是,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会引起消费者消费倾向的变化,从而引起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由此,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要使产品符合日益变化的消费者需求,就必须研究市场,研究消费者的需要,不断进行市场创新,产品创新。综上所述,马克思经济学的重要论述,对准确理解市场营销理论,唤起企业、政府对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与重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营销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市场营销”这个术语,但他对市场营销理论的认识,对其重要性的阐述,要比现代西方市场营销学者的论述更深刻、更全面。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是创立市场营销理论的先驱者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
2.杨春峰.《资本论》选编[M].人民出版社,1997
3.丁桂兰.中国企业营销管理创新研究[M].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
商品经济论文篇3
卓炯,我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1908-1987)。2008年1月是卓炯诞辰100周年。为纪念卓炯在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理论上的重大贡献和可贵的探索精神,2007年12月18日,由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社科联主办,广东经济学会、广东省委党校承办的“岭南学术论坛”2007年第10期――“缅怀卓炯,畅谈改革――广东经济学人纪念卓炯诞辰100周年”研讨会在广东省委党校学术交流中心举办。广东省社科联副主席李恒瑞、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副处长丁晋清和来自省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共30多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广东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王利文同志主持。
李恒瑞教授在讲话中指出,举办这期以“缅怀卓炯,畅谈改革”为主题的论坛,目的除了回顾卓老在学术上的成就,学习卓老长期坚持独立思考、实事求是、无私无畏、勇于探索真理的良好学风之外,还在于要深入贯彻学习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他相信这次讨论会对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化改革开放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发扬光大卓炯的经济思想,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丁晋清在讲话中指出。卓老给我们最深的启发就是敢于解放思想。作为理论工作者,就是要学习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就是要学习卓炯先生敢于创新、敢于解放思想的这种学术风格。
论坛气氛热烈,与会专家学者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来源与卓炯的经济理论探索求真结合起来,围绕卓炯的学术思想、学品、人品以及对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启示,进行了充分和深入的探讨。现将专家学者的发言摘要如下。
一、卓炯对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问题的探索轨迹
卓炯一生最主要的学术成就,是他大胆突破了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框,逐步形成了带有他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体系。
黄德鸿(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的文章从回顾上世纪40年代在中山大学读书与卓老的师生关系说起。当时卓老任教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讲授社会学与社会事业两门课程,他讲课观点新颖,学问渊博,诲人不倦,深受同学们欢迎。后来从事社会保险研究与教学,深得他的启迪,印象极其深刻。40年代王亚南先生也在中山大学任教,对卓炯器重有加,卓老由此而从社会学研究转向《资本论》研究,也就有了他后来在经济科学领域的卓越贡献。
郎静心、李鸿生(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卓炯专项基金研究员)考证说,1931年卓炯考进中山大学社会学系读书,毕业后又考进广东学海书院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期间,适逢抗日战争爆发,卓炯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被吸收进党的组织――“广东民族抗日先锋队”。1941年卓炯到中山大学任教,先后被聘为讲师、副教授,讲授政治经济学。在中山大学任教期间,根据组织的指示,负责联系和关心进步教授王亚南、陶大镛等,并和他们一起钻研《资本论》,倾心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研究。全国解放后,他更是孜孜不倦地致力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他坚持不懈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突破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框框,逐步形成了带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观点。
曾牧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研究员)指出,卓老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直至逝世整整30年。为建立、形成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体系,付出了巨大的劳动,承受了巨大的风险,战胜了种种困难和阻力,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其研究历程大体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1)60年代初。提出“社会分工说”,这是卓炯的商品经济理论体系赖以建立、形成的理论基石;(2)70年代末、80年代初,卓炯的商品经济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充实;(3)之后卓炯运用他的理论来研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方向、内容,并借鉴《资本论》的体系,试图改造现行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理论体系,建立以商品经济学为特色的新体系。
周治平(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则将卓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演进分成几个阶段:上世纪60年代初卓炯提出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论:70年代末、80年代初明确提出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思想。并直接使用市场经济概念,其时《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才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卓炯的思想是超前的,但卓老却谦虚地称自己的观点“被理解”了,或说“跟上时代了”,凸现了一个学者应有的本色。同时卓老在许多论文中积极倡导市场取向的体制改革。卓炯一以贯之的经济理论可以称得上是“卓炯革命”,在政治经济学史上应占有重要地位。与中国北方的孙冶方、波兰的奥斯・卡兰格、捷克的奥塔・希克等改革派经济学家齐名,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经济理论研究所能达到的高度。应当认为,卓老商品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从方法、体系到范畴、概念都吸取和借鉴了《资本论》的精髓,又特别注重联系社会主义中国的实际,艰苦探索,完成了自己独树一帜的著作《(资本论)体系与社会主义经济――扩大商品经济论》,给我们留下丰富、厚重的经济理论遗产。
张井(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授)认为,卓炯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理论先驱。他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的第一人,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第一人。早在1961年初,他就发表了一系列文章,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其核心论点是,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存在社会分工的社会必须实行商品经济体制。1961年中,卓炯又提出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然后系统地论述了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卓老比其他经济学家和经济改革决策领导者更早提出我国经济改革的理论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框架,他当之无愧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理论先驱。
二、卓炯理论特点及其在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上的地位
黄德鸿教授从五个方面概括了卓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内容和特点。(1)1961年卓老在全国首次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观点。他说:“现在的事实很明显,在公有制度下,不论全民所有制的产品也好,集体所有制的产品也好,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产品就要进入交换过程,就要成为商品。”这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经过20多年的深入研究,终于完成了比较系统而完整的商品经济理论体系,得出了与《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相同的结论。社会公认:卓老是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一位先驱。1992年初,著名经济学家童大林在考查珠江三角洲经济时强调,“珠江三角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所以发展很快,的社会性质和特点,这就是我的中心思想。”(卓炯《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三是长期坚持独立思考、实事求是、无私无畏、勇于探索真理的良好学风。他最喜欢马克思1872年在《资本论》法文版序言中写下的名言:“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
四、卓炯理论的实践检验与启示
左连村教授强调,卓老运用经济范畴二重性的观点分析剩余价值的理论思路对认识当前的我国市场经济的性质有重大意义。根据这一思路,我们可以进一步导出市场经济范畴的二重性特征,即市场经济一般和市场经济特殊。市场经济一般是在一切扩大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都适用的,属于一般劳动过程范畴。是直接表现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市场经济特殊是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与不同的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属于社会经济形式范畴,是直接表现所有关系的生产关系。对市场经济的二重性思想,邓小平在1992年有一个非常经典的阐述:“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里邓小平把市场经济从资本主义制度下解放出来,把它理解为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和方法,这是遵循了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从理论上讲是属于市场经济一般。市场经济一般作为直接表现生产力的一般劳动过程范畴,在一切扩大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都是存在的,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然而,一旦市场经济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市场经济就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即市场经济特殊。可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与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或联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或联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本质与资本主义的本质是不同的,这是市场经济特殊性的最根本的表现。
杨永华教授认为,从经济理论来说,卓炯有关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理论与改革思路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其中隐含着的理论问题相当复杂。复杂中暴露出许多难点。这些难点包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私营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等,都需要根据改革实践进行充实和丰富。比如,作为改革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存在政府为市场主体还是以个人为市场主体的不同看法,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有观点主张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应该以企业为市场主体。也有人认为,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以个人为主体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以个人为主体。其实,企业就是一组人组成的一个经济团体。如果没有个人的活力,就不可能有企业活力。即使主张企业为市场主体,也回避不了个人的活力问题。否定了个人,也就是否定了企业的主体地位,这样的市场经济就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
李金亮(暨南大学教授)指出,卓老在数十年前所倡言的“商品万岁论”,已经成为大学课堂上的ABC。时下的后生之辈甚至还可以指出先生此论的不足。例如。卓老只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去解释商品的成因。却未能从更为重要的“产权分立”的角度去辨析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种阙如,显然是一种理论上的不够彻底。然而,卓老高论中的这种“不足”,较之于他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难能可贵的理论勇气,实在瑕不掩瑜,难于求全责备。因此,我们今天纪念和怀念卓老,并不完全是纪念和怀念他数十年前所发表的那个文本。而主要是纪念和怀念他发表这个文本时的那种独立思考、勇于探索、服膺学理和不轻言放弃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操守。卓老为我们广东的经济学人树立了一个具有相当历史高度的榜样。虽然我们时下所处的环境和所面临的问题,跟卓老数十年前所处的环境和所面临的问题,已经大不相同,但是,在探索问题和追求学理方面,卓老的精神并没有过时。我们在纪念和怀念卓炯先生的时候,仍然要继承他为我们垂范的独立思考、勇于探索、不做“犬儒”、不当“风派”的学术勇气和学术操守,更要将这种精神和这种风范发扬光大,激励自己在永无止境的学术研究中有所作为和有所贡献。
郑英隆(广东商学院研究员)指出,卓炯经济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其商品经济的社会劳动分工决定论,专论生产力的著述甚少,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从而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却贯穿他整个商品经济思想体系始终。卓老关于生产力的思想光点,主要发生在生产力的组合发展观上,而他的生产力组合发展思想又是以生产力构成要素的分析为前提的。他运用层次分析法使影响生产力的诸多因素系统化,形成他的生产力因素层次结构。他给予我们今天最大的理论启示是:当今中国必须深入研究生产力组合发展趋势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组合发展方式。
黄灼明(广东省委党校教授)深有体会地指出,近些年来,我一直在思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新问题。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新,关键是在“理论基石”和“理论核心”,即在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方面进行创新。卓炯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从传统的狭义理解中解放出来,创新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与“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随着社会劳动的新变化,劳动价值理论有了新的实践土壤,为它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厚实的基础。新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创新概括起来,实质上就是从狭义走向广义。首先,当代劳动价值理论的应用范围突破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界限;第二,随着劳动内涵和外延的新变化,创造商品价值的社会“总体劳动”大大扩展了,而知识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居于主导的地位;第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视野超越了国界,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将成为决定商品价值的基本尺度。在纪念卓老诞辰100周年之际。最重要的就是要继承他大无畏的理论创新精神,把开拓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创新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文武汉(广东省价格协会副会长)指出,卓炯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为广东的价格改革做出了卓越贡献。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在充满经济色彩的生产价格论战当中,卓炯就毫无顾忌地站出来,提出了两个价格论。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卓炯在广东价格协会召开的学习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发展价格改革开放的论坛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关键就是要搞产品经济,发展商品经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而要发展商品经济首先碰到的拦路虎就是不合理的价格问题,所以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要以价格改革为突破口,要大力破除国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刚化的价格体制,才能逐步理顺价格体系,才能够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他的这一个观点为广东价格改革做出了最重大的贡献。卓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对我国特别是广东的改革开放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此外,华南理工大学的朱慧强教授还就卓炯的经济思想对广东外贸发展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五、卓炯的学术风范
与会的专家学者纷纷指出,卓炯在理论上所取得的成就与他高尚的学术风范是分不开的。黄家驹(华南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教授)指出,纪念卓老,最主要的就是要很好地学习卓老的严于律己、宽裕待人、宽宏大量的精神;应该很好地学习卓老大公无私、不求名、不求利的精神。卓老的理论品格和思想品德应该成为我们所有干部和学者学习的榜样。翟锦云(广东省统计局原局长)在发言中也指出,要学习卓炯专心学术的研究风范、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风范和继续开拓创新的研究风范。学习他独立思考、勇于探索、不轻言放弃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操守。
李江帆(中山大学教授)在《卓老与我的第三产业研究》中动情地说,卓炯辞世虽已20年有余,而每当回想起卓老生前的热诚关怀和扶掖,对我第三产业研究(李江帆专著《第三产业经济学》于1991年获中国经济学最高奖――孙冶方经济科学著作奖)的坚定支持,一幕幕消逝的往事就好像是昨天才发生的那样,历历在目,浮现在脑际。卓老最优秀的品质在于他坚持追求真理。我们要学习他坚持真理绝不跟风的坚定品质。
商品经济论文篇4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价格理论边际效用论价格制度
一、马克思的价值学说
(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平均劳动时间,它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含义是指社会总劳动分配上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它实现商品的价值量。对于价值构成,马克思把商品价值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代表生产上消费掉的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c);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v);剩余价值的部分(m)。商品的价值(w)=c+v+m。对于价值规律,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既包括价值交换的关系,又包括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关系。总的说来,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2)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以现实价格波动为中心。在简单商品生产情况下,价格是直接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生产的社会化,价格不再直接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而是直接围绕转形价值上下波动。价值转形有三个层次:首先是价值由于产业资本的参与分配转化为生产价格。资本不创造价值,但资本仍然参与价格的形成。所费资本(c+v)转化为成本价格(k),又由于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因此,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p)。这样,就转化为生产价格=k+p。其次价值由于商业资本的参与转化为完全的生产价格。商业资本是有一部分产业资本形成的。商业资本不具有生产剩余价值的职能,但具有实现剩余价值的职能。因而也属于职能资本,从而也要求取得平均利润。由于商业资本的介入,商品的价格就由产业部门的生产价格加商业利润加纯粹流通费用构成,这就完成形态的生产价格转变。最后价值通过土地所有权的参与再转化为垄断价格。土地由于所有权的存在使它具有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的地租。商品的价值就转化为成本价格+产业利润+商业利润+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最终形成垄断价格。
二、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
(1)边际效用价值论。这种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该理论是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一些奥地利经济学家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奥地利学派,主要代表有门格尔、庞巴维克、维塞尔等。以后以杰文斯和瓦尔拉为代表的数理经济学派与以克拉克为代表的美国学派都从不同的角度发展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而当代西方经济学大都是以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作为分析经济问题的基础。
(2)均衡价值论。均衡价值论又称均衡价格论,它认为商品的价格决定于供给价格相交之点。供给价格受生产费用决定,需求价格受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决定。均衡价格论是当代西方价格理论的一个重要学派,其中主要以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局部均衡价格论为代表,一直到后来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的一般均衡价格论,还有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等提出的动态均衡价格。
(3)“创新”价值论。这种观点通过引入新产品、新技术、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引用新的原材料、实现企业的新组合等。自动创造新的价值。因此,“创新”价值论又称自动化价值论。这种理论是由美籍奥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来的。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1942年)等书中宣称边际效用价值论要优胜于劳动价值论,而他的“创新”价值论则最为科学。
三、马克思经济学与当代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之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和当代西方经济学对价值问题都作了详细的研究。在某些方面,二者也具有共同之处,但从本质和总体上看,二者的区别是极为深刻的。
(1)关于价值的本质和决定。马克思经济学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的分析,抽象出价值并把价值和交换价值明确区分开来。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二因素的深入分析,发现了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价值是体现生产者的一种神会关系。
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则把交换价值、价值同价格融为一体。如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基础的均衡价格论,取消了价值作为商品本质特征的地位,把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归纳为价值决定,并采取价格决定价格循环论证的方法,把价值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归结为市场买卖双方之间的供求关系。另外西方经济学家特别强调知识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知识可以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
(2)关于商品价格的形成。在价格形成上,马克思经济学与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共同特点在于都是从个别商品价格与一般商品价格两个方面分析其决定和变化的,二者都认为商品的供求关系会影响个别商品的价格,而纸币发行过多则会导致一般价格水平的上升,即出现通货膨胀。但西方经济学更进一步地对需求和供给对于价格变动的伸缩性(弹性)作了更为具体的量的分析,提出了计算弹性大小的公式,进而分析了决定一种商品弹性大小的因素。
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决定商品价格的基础上,马克思坚持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商品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基础,而当代西方经济学则把商品的边际效用或商品的生产费用作为价格基础,进而又以供求的均衡价格作为决定价格的基础。(2)在对待供求均衡的经济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供求均衡只具有分析方法上的理论意义,对于分析商品价值决定则毫无实际经济意义,而且从长期的平均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当代西方经济学把供求均衡作为决定商品价值(他们称为均衡价格)的基本条件,供求不均衡则被视为价格偏离均衡价格。(3)在决定供求变化的因素上,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收入在不同阶级之间的分配和商品的价值变化对于供求的调节作用;而当代西方经济学是从供求的变化和生产费用的变化来说明商品本身价格的变化。
四、结论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尽管不排斥供求对价值、价格的作用,但是没有过多的去研究供给和需求是如何参与价值、价格的决定;而西方经济学着重研究供给和需求决定的价格理论,研究供给、需求价格机制的作用如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价格与供求关系,更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商品经济论文篇5
一、问题概说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故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但不无遗憾的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少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房屋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众说纷纭,应当说这并非该法的本来面目,事实上,大陆法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初领域恰恰是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现代民法理论将传统不动产利益分解为不动产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在房地产利益结构中,房地产经营者利益属于不动产利益中的资本利益(如经营者的投资利益)或所有利益(如经营者出租房屋的收益)。房地产消费者利益则主要属于不动产生存利益,即房地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基本需要的利益。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当上述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首先保护不动产生存利益。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多少权利,意味着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国家的保护。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地产消费者的权利被房地产经营者侵害的程度十分严重。我国房地产消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房地产投机严重,造成房地产价格不合理,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此外,房屋质量低劣、售后维修得不到保证、不对消费者公开房屋价格构成或以虚假广告的房屋价格蒙骗消费者、强迫消费者交付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恶意违约、“一房二卖”、“先抵后卖”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均应承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责任。现今中国消费者政策,不仅是补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和救济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政策,而且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引导消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重大作用。房地产经济作为当下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便是促进住房的商品化,而居民又是住房消费的主力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无视住房消费这一市场。下文笔者将结合实例,论证分析商品房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并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的探讨。二、实例研析据以研究的案例一:李某某与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商品房出售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09年9月9日,原告李某某以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和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在被告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开发的碧海小区购置住房一套,入住不到半年即发现房屋质量出现严重的“次、假、漏、裂”,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住者的心理平衡。因原告本人从事建筑业,对房屋质量问题不陌生,故欲先摸清“事故成因”再求对策。原告走访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某开发建设总公司申请查阅该商品房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阶段的原始记录,遭到拒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在最短期限内提交碧海小区16幢B端建筑物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的原始记录。[裁判要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查阅相关资料,有权利知道开发商是否有开发建设资质及所购房屋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所购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进行交易等相关资料,而不能超越消费者应知情的权限,楼房的设计图纸和建设施工的原始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消费者应知的范围,且这些资料已由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存档保管,属于档案资料,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为此,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第19条、《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21条等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以同样判案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以研究的案例二:蔡某某与国泰集团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要求双倍赔偿案该案是见诸报端的山东省首例购房者获双倍赔偿案。一审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判决称:被告在售房过程中主观上存有欺诈故意,对原告隐瞒了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买房合同。而原告作为消费个体,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应具备的上述手续,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欺诈。遂判决由原告退房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4619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46192元。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实行加倍赔偿,而是由被告给予原告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法律评析]上引案例一涉及到原告是否有权查看所购房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记录的问题。讼争的焦点是原告所称的消费者知情权应否予以保护,换言之,该知情权是否系商品房购买者所享有的权利。上引案例二中二审法院未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正面回答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在受到房地产经营者欺诈时能否获得双倍赔偿的问题,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其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争议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之中。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略作评述如下:(一)知情权及其行使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它既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又属于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既包括抽象的权利又包括具体的权利;既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狭义的知情权,就是公民针对政府工作、针对政府的政务公开的一项权利。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必须使知情权成为司法上可诉的权利。本文所探讨的知情权主要是从私法意义上进行使用的。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出现知情权概念,该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上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消法》规定的消费者7项权利应当完全适用于房地产消费者。这7项权利包括: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和受消费教育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开发建设总公司提出其作为商品房销售者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这并不能作为拒绝向消费者出示所购买商品房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记录的依据。因为即便是机关档案,尚可以借阅,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保护所谓商业秘密为由侵害购房人的知情权,这是对商业秘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要与设计图纸一致。根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文的规定,《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已经成为必要公示的内容,其目的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那么同样值得购房者关注的设计规划图也应为其设定公示要求。整体布局规划、单项景观设计、辅助设施配套在项目规划时都已经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确定,同样这些也是开发商申请住宅小区住宅竣工验收所必须提供的文件,那么向购房者公示并不会造成开发商过多的负重。在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上,也应当优先保护作为消费者的购房户,而不能以保护开发商的“商业秘密”而拒绝购房人的正当合理要求。更何况,如确系商业秘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购房人也有保守其所知悉情况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完全可以借助侵权法予以救济,其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向特定的合同相对方-购房人提供设计图和施工记录等,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正如有人所言:“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对法官所应具有的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熟知并能灵活运用法律的专业素质、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等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法官通晓法律基础理论和各种法律制度规范,树立法治观念和思想,深刻理解立法意图,熟悉立法活动规则,熟练掌握法律方法这一司法技能,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创造典型案例,探索司法审判的时代特征和规律。”[12](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3]《消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损一赔二”的民事责任,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1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再一次重申了该项制度。按照该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法》所规定的加倍赔偿呢?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在认识上极不统一。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第49条。理由有三:一是《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二是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有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即使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上百万,如判决双赔,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在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看来很难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15]目前不少法院也是认为房屋买卖不适用《消法》,但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完全不同。在判决理由部分,有的法官认为房屋是大件商品,是不动产,所以不适用该法;有的法官则认为房屋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适用该法;还有的法官干脆指明房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判决。[16]更有法官认为,《消法》对商品做的是“狭义”理解,即“一般商品说”,其法律意义在于:针对一般商品而言,即使采取“双倍赔偿”的惩罚手段对经营者也远远不会造成“伤筋动骨”,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力很小,它的功能在于既能有力地打击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加害方,也能有效地保护相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在“公平”与“秩序”之间找到了合理的平衡点。而商品房则不然,一旦刻意强调按《消法》调整,将会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难以想象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与“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17]另有观点认为,购房也系商品买卖行为,房屋也作为一种商品成为《消法》第四十九条规范的范围,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适用双倍赔偿应无问题。[18]立于《消法》的立法目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等角度而认为,开发商若以欺诈行为提供质量不足的商品房时,应有《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理由是:首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立场而言,消费者于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仍属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且商品房之购买往往又是消费者一身积蓄所得的成果,故对于《消法》中所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于商品房的交易中应有所适用,方才符合该法之立法目的;其次,就该法条文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若将商品房交易纠纷排除于该条文的适用,而使实行欺诈行为的开发商无庸负担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者,将使得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与鼓励,且亦无法处罚、吓阻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而无法导正商品房的交易市场;再者,从法律适用上之解释来说,《消法》中所谓的“商品”系指为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物品,而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包括在内,故若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之目的而购买商品房者,则该商品房应是本法所称的商品,且本法对于商品房并无明文规定加以排除适用,则商品房应该仍是消费之客体,而有本条文的适用。反对说认为该条适用商品房的交易将产生利益失衡之情形而言,那是否产生高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便一律排除该条文的适用,那如何认定商品或者服务系属高价值,又是问题。最高法院法释[2003]7号第八、九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即: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称“先卖后抵”);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一房二卖”);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又称“先抵后卖”);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此五种情形下,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当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必须是在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法释[2003]7号答记者问中指出,这五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接适用。[19]惩罚性赔偿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有学者主张这种赔偿应当基于有效的合同作出,而不应当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作出,主要原因在于三点:一是此种惩罚性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惩罚性赔偿所要惩罚的是经营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换言之,惩罚的不仅仅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且包括违约行为。无论如何,惩罚性赔偿都不是为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受欺诈者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的损失应当为其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价。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那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因为受害人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相反,如果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则可以认为这一损害赔偿是代替受害人可以获得的、在实践中又难以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尽管消费者可能因欺诈而撤销合同,但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维持原合同的效力。三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害人基于违约责任将获得各种补救的措施。惩罚性赔偿也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则受害人能够获得补救的措施是极为有限的,尤其是不能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总之,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必须是在合同责任存在的情形下提出。合同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责任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合同若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反而失去了双倍赔偿的请求依据。[20]笔者认为,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课以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虽欠缺合法的根据,但可以缔约过失规则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赔偿来保护信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1]因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外的责任,即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外责任救济合同外的信赖损害,而非合同内的违约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几乎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同一语或代名词。缔约过失规则是以令当事人承担契约之外责任的方式扩张契约法上的责任,改变了传统法“有契约,便有责任,无契约,便无”责任的思维定律。[22]据此,信赖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规则和法律的规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填补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并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原则对违背诚信义务的非善意交易当事人的制裁和遏制作用。关于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见诸媒体的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消费者双倍赔偿案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该判决系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做出。[23]《中国房地产导报》则报道了据称是深圳首例商品房合同纠纷双倍赔偿案,也是最高法院法释[2003]7号颁布后的全国房地产纠纷双倍赔偿第一例的银先生与深圳某花园商品房一房两卖索赔案。作为二审的深圳中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涉案房产“2栋32B”已售给他人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与银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最终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11月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判决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办证费、入伙费、鉴证费、入伙费等合计63万多元。在法规层面,有些地方法规已明确了商品房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例如:《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2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既有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司法实务上的先例,又有法规层面的支持,应是毋庸置疑的。而法律向房地产消费者保护倾斜的程度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商品化程度。在我国当前住房改革制度还极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释[2003]7号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注意到依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三)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完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接目的一是使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二是从为社会公共利益着眼,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减少欺诈。[25]因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达成,除了涉及到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善外,最为重要的是其赔偿金的数额问题。而《消法》第四十九条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础,便与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无关,而有违民事赔偿责任之补偿性原则,且该法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亦将使得经营者容易计算出其经营上欺诈行为的支出成本,无庸考虑其欺诈行为将造成消费者多少的实际损失,即轻易做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惩罚与吓阻的作用。就中国民间市集惯行的交易习惯中所谓的“假一赔二”、“缺一赔十”等作法之计算方法与赔偿范围乃是由卖者赔偿买者实际损失的二倍或十倍。另外,参酌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例,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亦是以实际损害额为计算的基础,而非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为计算之基础。因此,应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修法为“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为计算的基础。这样方能将商品房等价值性较高的商品交易纳入该条文规定的调整范围,而使商品房经营者亦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之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使经营者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又可避免法律适用导致的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以解决现行司法实务上所发生的争议。[26]综上所述,笔者赞同戴志杰先生的观点和理由,《消法》应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之保护,其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亦应当于商品房的交易中有所适用。但现行立法的不尽人意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也是需要我国今后的立法中予以重视并解决的。在修法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立法冲突,法官应当寻找最佳适用法律规范来公正裁判案件。面对立法冲突,法官的任务在于善于理解和发现立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解释衡平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官绝不是机械地运用法律的法匠,而应该创造性适用法律规范。”[27]
商品经济论文篇6
论文摘要:在经济学界,有关劳动价值理论和效用价值理论的争论从未停息过。将从两者产生的历史背景、代表人物著作、主要理论以及历史观、人性观和阶级观等角度对两者做出相应的比较分析。
1.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产生的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
1.1劳动价值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在英国巧世纪末开始的“圈地运动”中,大量失去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农民进人城市工厂,也促进了城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生产和商业一体化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过去那种仅仅根据商品价格差来理解利润的方法存在着很多困难。人们开始从现实经济现象出发去寻求一种解释价格和利润的新方法、新理论。同时,随着资本主义劳动分工的不断深化,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一些经济思想家对劳动与价格和利润的关系进行了思考。他们认为,商品交换时的价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从而利润的源泉也必然是劳动。1662年,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在其著作《赋税论》中首次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后来经过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马克思在对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劳动价值论作出了完善和发展,最后形成了完整、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1.2效用价值论产生的历史背景。19世纪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早期,欧洲大陆的工业化使得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其中尤其以英国的工业化增长最为突出。为了摆脱由劳动价值论所带来的的阶级冲突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和谐,萨伊、西尼尔等人开始从主观理和物品效用角度来解释价值及其形扇丈程,构建了效用价值论的基本框架,到了19世纪70年代,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斯各自同时建立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标志着作为新古典主义核心的效用价值理论的形成。
2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代表人物及著作
2.1劳动价值论的代表人物及著作。代表人物及著作:威廉.配第0斌税论》、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马克思《本论》。
威廉.配第在经济学说史上被视为最早研究并提出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他在1662年出版的著作《赋税论》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劳动价值论,他将价值的源泉归结为劳动,奠定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
亚当·斯密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劳动价值论,首次提出了所有生产商品的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的观点,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归结为一般的社会劳动。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一书中,斯密提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大卫·李嘉图在批判地继承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劳动价值理论。李嘉图在其代表著作《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一书中,对劳动价值论作出了更为深人和科学的论述。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指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在其代表著作《资本论》中,继承了古典政治指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正确理论观点,还首次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因素”学说,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利学的基础。
2.2效用价值论的代表人物及著作。代表人物及著作: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通论》、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瓦尔拉斯醉经济学要义。
效用价值论以物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理评价解释价值及其形成过程的经济理论。效用价值论在19世纪60年代前主要表现为一般效用论,自19世纪70年代后主要表现为边际效用论。19世纪70年初期,门格尔、杰文斯和瓦尔拉斯各自阐述并建立了边际效用论,标志着以心理分析和边际分析为特征来研究价值和其他经济现象的边际效用学派的诞生,古典经济学杨合的效用价值论的最终形成。
边沁在其著作《道德和立法原理通论》中提到“人类所有的动机都起源于对快乐最大化的追求”。边沁认为,人们的一系列动机,都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表现形式。边沁从效用论的角度提出“财富的大小通过价值大小的柳夏才能得以确定”。这意味着:效用的增加,提高了商品的价值,因此增加了所有者拥有的财富。
萨伊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指出,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完全取决于它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他背弃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将价值的起源归结为效用。
19世纪70年代,英国的杰文斯、法国的瓦尔拉斯、奥地利的门格尔各自独立地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瓦尔拉斯《纯粹经济学要义》、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这三部著作的出版,标志着边际学派的诞生以及作为新占典经济学筷:的效用价值论的形成。
3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两者历史观、人性观和观的不同
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矛盾的论证。劳动创造价值,不仅是劳动者社会作用的体现,而目使人本质发展的展示,是人类进步的根据。劳动作为人类特有的活动,使人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本质的核要素。
在人性观方面,斯密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将人的本性看作是自私自利的,每个经济人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与斯密的劳动价值论相同,效用价值论在人性观一样认为天是自私的。
在阶级观方面,劳动价值论在劳动者的历史观的基础上论述了劳动者的经济观。马克思在继承古典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价值论,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并由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秘密。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它使无产阶级看清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共同联合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的剥削,争取自身的解放。
4劳动价值观和效用价值观两者主要的理论观点的比较分析
两者主要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因此,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即商品的价值来源于生产商品所付出的劳动。而效用价值论则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财富的效用(使用价值),因此,按照效用价值论的观点,生产商品的三要素一一劳动、资本和土地都是商品价值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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