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6篇)
来源:网友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篇1
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和特点
日本为了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针对资源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该机制由日本内阁成员与10位日本民间的有识之士组成。“环之国”的基本理念是彻底抛弃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模式”,谋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简洁、高质量的循环型社会”,以及“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指导思想的、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了确保“环之国”的实现,日本开始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建设。
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循环经济的基础是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而生产方式以及产品的整个流程是在全社会中完成的,所以必然要求全社会的各个力量一起来发挥在循环经济各个环节中的作用。日本的循环型经济立法不仅仅是政府行为,企业和民众,包括一些非政府组织都对循环经济立法抱有足够的热情,形成了全民动员参与推动法制建设的局面。
首先,政府起主导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以确保循环经济的有效发展。《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国家预算中,要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经费用以循环经济各个方面的建设,如给企业减税、补贴等财政优惠,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针对循环型社会建设等目标发展社会调查,在社会教育中提供对环境问题的各种学习和实践的机会;给中小企业在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等等。
其次,企业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主体。从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时候,日本企业就开始注重开发能耗较小、无污染的产品,特别是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出现了如“零库存”的丰田、“零排放”的杜邦这样的企业。到目前为止,日本企业一直积极地应对并遵守“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开始一直到用后弃置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更多的责任促使日本企业不断改进工艺和生产模式,不但要有经济效益,而且要达到环境的标准。
最后,广大社会公众一直参与支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控制污染的手段已经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民众转变观念,自身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习惯和意识,积极进行自我教育。市民正确购物、消费,尽可能减少垃圾,生活耐用品同时有责任将垃圾严加分类、装袋等,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民众参与的力量,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体宣传加强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
二、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建设现状
日本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从理论基础层面到涉及各行业具体相关操作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系统。《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法律体系里最基础的部分,是为快速建成资源循环型社会而制定的基本框架法。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一些概念和范畴。如:把“循环型社会”定义为限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对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制定了废物处理原则,即处理方式的优先次序。该法还明确了国家、地方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国民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计划,并定期向国会汇报。企事业单位主要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制,”要求对产品从出售到最后的处置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民也有义务承担废弃物合理再利用和循环的责任。
《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关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有了这样的基础,各个具体的产业领域就可以此来建立具体的具有操作意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资源回收和环境污染休戚相关的产业。《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以循环经济3R原则为基础的关于如何在各行各业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指导性法律。该法要求将以往单纯作为原材料的再生利用“1R”转变为“3R”,即减少废物产生(Reduce),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Reuse),资源的再生利用(Recycle)。并专门提出了5项措施作为具体的指导。该法的适用范围为10种工业企业的69种产品,基本覆盖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的50%。
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性质相类似的还有《废弃物处理法》。这部法律主要对政府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实施作了一些规定和说明。如包装业,近几年产品在促销方面大力加强包装,很多产品包装就占了产品原料和成本的很大部分,所以如果不加回收利用,将是对很多材料,特别是玻璃、纸、塑料、金属等的巨大浪费。所以,日本颁布实施了《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对回收的种类和各方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家电业、汽车业、建筑业等对原材料比较浪费的产业也都颁布和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家电再生利用法》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4种家电的回收作了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各方责任、回收标准、付费制度等等;《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及破碎残渣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对建筑废弃物回收的分类、程序和责任方作了规定,强制要求对建筑物的建筑碎片和垃圾回收利用。另外,政府也带头在采购物品时重点考虑对环境友好的绿色产品,并以此制定了《绿色采购法》,促进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再循环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绿色采购信息,还指定了采购的环境物品的种类。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为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主要分为“经济循环型”和“污染预防型”两大类。日本是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的典型国家。2000年公布实施的《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日本采用了金字塔型的立法形式,即先制定基本的和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然后在基本法的统帅下逐步制定专门法或修改以前颁布的专门法,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讲,“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虽然比“末端治理型”立法模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以发展与环境的冲突为着眼点,还是属于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内部深处来协调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力求将产生污染物的数量降到最低甚至彻底清除或转换回收再利用,以发展与环境的协调为着眼点来杜绝污染问题、提高生态效率,属于治本之策。不同立法模式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国家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日本因为国土面积小,资源奇缺,因此迫切要求发展资源消耗少的循环经济,而且其很多技术已达到推行循环经济的水平,因此首先提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构想,并依据其所属的大陆法系的传统,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我国的国家资源相对贫瘠,再加上法律传统,因此也应借鉴日本经验统一制定综合性或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二)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内容上的启示
各国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在立法中均采取了必要措施使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承担的是一种制定法律措施并加以贯彻的责任。而企业责任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产者责任。日本法律规范对企业的责任主要是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排放者责任原则是指排放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对其进行循环利用的第一位责任。扩大生产者责任(美国称之为扩大制品责任,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产品被使用之后,仍然负有对制品进行物质循环的管理责任。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中明确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循环资源进行处理。从事制品、容器等制造和买卖的业主有义务提高制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维修体制。利用循环资源的技术可转化经济效益,因而由企业负责开发,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进行协助。此外,日本在2003年5月还颁布了《环境立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日本把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责任扩展到生产者,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公众的责任是要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尽量循环使用,适当处置废弃产品。当然这更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处置,因而与其说是公众的责任,不如说是法律对公众的一种号召。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是第一个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企业和国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事)也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环境”。第9条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第二,重视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此外,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日本单行环境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具体的规定。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一24条规定:任何人都应努力控制伴随其日常生活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篇2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篇3
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外驱力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居世界前列,但要清醒认识到,这种高增长是通过资源的高消耗换来的。我国每创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我们每一单位GDP产出所消耗的水资源、矿石资源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资源高消耗的另一面就是污染物的大量排放而造成环境受污染和生态被破坏。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刚刚开始富裕起来的城市居民已经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发达国家曾经时髦过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和生活模式,大城市人均垃圾产生量已经接近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许多城市都在为寻找足够多的地盘处理城市垃圾而头痛不已。广东省是我国经济规模最大的省份之一,但资源利用还是粗放型的,有些指标甚至还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号称“世界工厂”的珠江三角洲,在生产出大量产品的同时,又排放出大量废气、废水、废物,环境不堪污染重负。
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依靠大量进口资源来维持高速增长,难度很大。2004年我国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多种原材料需求趋旺,我国短时间内从国际市场大量购买原油、铁矿石、钢材等原材料,使这类产品涨价,大宗的原材料运输也推动了国际海运市场价格上扬。许多进口这类产品的中小国家因此受到影响,它们可能会认为中国的发展给它们带来一场噩梦,是一种威胁。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可能会利用这种恐慌心理,拉拢这些国家对我国进行联合打压和堵截,使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趋于恶化,甚至可能导致摩擦和冲突,延缓和平崛起。欧盟等西方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要求贸易对手国对某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容器进行回收,这也是促使我们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动力。广东省作为我国外贸额最大的省份,受到的压力和影响最大、最直接。
传统经济模式“资源――产品――排放”的单向流动,一方面索取大量天然资源,一方面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使用后成为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经济和环境的尖锐对立。与此相反,循环经济是一种资源反复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半封闭循环,在再一次的新循环中,充分利用废弃物中的资源并补充部分新资源,生产新产品,既减少资源消耗,又减少污染排放,实现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的模式,节约型社会之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循环经济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无论从国内还是从国际情势来看,发展循环经济都是非常迫切的。然而,发展循环经济并不是发文开会就可以做到的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有充分准备和条件。在笔者看来,以下三项是必不可少的。
(一)法治的强迫力转化为推动力
所谓强迫力主要是指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的约束力。循环经济包括三种意义上的循环,一个是单一企业内部的循环,一个是同一产业链上不同企业之间的循环,还有一个是整个社会的循环,即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经过流通进入消费领域、再由消费领域废弃而进入回收利用渠道这样一个包括整个社会在内的大循环。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循环,法律和法规的主要作用是引导、鼓励、规范企业行为,设置必要的准人制度和门槛,促使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原材料,使企业向节能节水减污的高效方向转变,实现增产减污。对于第三种循环,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政府、企业、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一系列可实现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指标,例如水和材料的回收再利用率等,明确规定达标的上限时间。
法律法规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迫使企业承担废弃物排放的处理处置工作,将原来废弃物排放的外部性转变成企业的内部性。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成本只包含原材料、场地、劳动力等,产品消费后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成本全由社会来承担,那么企业就自然倾向于生产大量简单、方便、用了就扔的产品,以获得更大利润。这样,社会就要承担更多的废弃物处理处置任务,资源消耗就会更快。但如果在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企业必须承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部分或全部责任,那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就必须考虑产品废弃后处理的成本,就是说废弃物处理处置的费用纳入产品成本核算。这样一来,市场经济的原则就真正渗入到废弃物管理中,企业就会积极设法从各环节尽可能减少废弃物排放量,从而减少成本,比如提高产品使用寿命,选用方便回收利用且污染少的材料,从产品开始设计就充分考虑废弃后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便利性等。竞争中,产品废弃物处理得好的企业很可能最后取胜。这种将生产者的责任扩大到产品废弃后的处理和回收循环利用环节的原则称为“扩大的生产者责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它跟以往的“污染者负担”(PolluterPayPrinciple)原则相比,在观念上前进了一大步。这些都是在法治的强迫力转化为推动力的过程中由企业主动实现的。
(二)创新技术:实现效益环保双赢
实施循环经济的第二个条件是技术,尤其是自主创新的技术。日本在2001年4月实行了《特定家庭用机器在商品法》(简称“家电循环法”),规定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四种大型家电实行回收利用后,要将废旧电视机的显像管前后两种不同性质的玻璃准确分开回收,再次以之制作成同样性能的电视机显像管,收到较高的回收效益。如果没有好的技术,简单地将显像管打碎作为一般玻璃进行回收,那就只可能制作普通的玻璃瓶子,收不到高效益,循环经济便难以为继。松下电器设立的家电回收工厂就使用了80多项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如果没有科技创新,没有过硬的技术,循环经济就会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弄不好非但不能节省资源,反而要投入更多资源。
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无数事实证明根本出路在科技创新。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国会要通过一部名为“马士基法”的法案,此法案要求将汽车发动机尾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90%,以减少污染。当时占据垄断地位的美国汽车三巨头联合起来游说,认为如果实施该法案就是自己掐自己的脖子,将会大大削弱美国汽车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其他国家就会乘机超越美国。在三巨头强力游说下,美国没有实施马士基法。1973年,日本本田技研和东洋工业通过研究,首次研制出符合美国马士基法要求的汽车发动机,成功将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到当时平均水平的10%。此后不久,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配备了环保节能发动机的日本汽车脱颖而出,成功打进美
国市场,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这是以科技研究和创新实现发展与环保双赢的范例。技术问题解决了,循环经济就可以轻装上阵。
(三)培养公民的高度环境意识
有了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有了较好的技术,未必就能够在企业中实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千家万户废弃的东西如果没有众人的支持和协助,是很难收集起来送去循环利用的。环境问题不是单靠高技术就能解决的,更多时候需要的是“low-tech”,就是说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技术可能并不尖端,但是需要广大市民的参与和协助。比如要将每家每户的垃圾最大限度回收,就必须分类收集,而且,不同种类垃圾的收集应在不同的日子进行,不同性质的垃圾要放置于不同的地点,作不同的处理。分类收集的前提是分类排放,排放垃圾的最小单位――家庭首先分好,在规定的时间放到规定的地方,由专门的人员收集。保护环境、建设循环社会需要每个家庭、每个市民参与,因此,市民要约束自己的行为,改变自身的陋习,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
改变习惯和行为方式需要不懈的教育,这比制定法律、研发技术要难得多。几年前,笔者曾经在瑞典南部一个垃圾填埋场看到,修整花园割下的废草和树枝被当作堆肥的原料填埋,带有油漆的废家具则挑出来另外填埋,避免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机物污染堆肥料,进而污染土壤。如果公民不具有高度环境意识,就不会有这些自觉的行为。我们的国民跟他们相比差距还很大。
在日本,《家电循环法》规定,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和空调机四种家用电器的消费者在丢弃这些物品时,要交纳2400至4600日元的回收处理费,还要视运输距离远近交纳一定的运输费。实施这个法规,不少人担心会出现为逃避承担费用而将废物偷偷扔到山沟、荒地。但结果出人意料,回收工作井井有条,偷扔现象极其个别。这就是具有高度环保意识的高素质市民的突出表现。
以后发优势规避生态风险
在我国,要完全具备上述这些条件,还有很大距离。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循环经济技术能力还很不足,能从循环利用中获得利润又不污染环境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还很少;将现代环保意识灌输到市民的思想和习惯中并使之变为自觉行为还需要长期教育。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篇4
(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
二战后,日本为了重建本国实力,致力于经济发展、产业复兴,在这一过程中,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过度的开发和工厂作业,从而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并使之极度恶化。为了谋求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日本政府认为,应当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抑制废物的产生、促进废物的再利用为目的,形成废物处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法》;于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并依据此法律,在1994年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包含了循环经济的内容。1998年日本制定“新千年计划”,把循环经济作为构建21世纪日本社会发展目标。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并在同年通过了几项专项法案,2000年也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元年”。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较完备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立法体系上共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包括《环境基本法》、《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其指导下建立各领域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基本法明确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基本原则、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提出循环型社会的努力目标。第二个层面包括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后者制定于1991年,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于推进废物减量化、强化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以及原材料的再利用。第三个层面主要是一些单行法,1995年《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8年《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2000年《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2001年《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2年《车辆再生法》。
(二)德国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在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立法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1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废弃物管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条例》,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9月,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并具体规定了建立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扩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严格规定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行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同时将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逐步从生产环节的回收利用扩展到社会消费的销售、使用环节。
在1994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之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境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
由上可知,德国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实践、修订,现已形成条款日益严密、结构不断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
(三)美国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一直倡导和实施与循环经济相类似的“污染预防”,在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促进了废物再循环和再利用。1990年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对污染预防的实施和贯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美国虽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这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1991年,美国环境保护局了《污染预防战略》。之后,联邦和州政府相继制定了大量有关源削减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这些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均在社会生产消费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特征
从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理念的制度载体,循环经济法具有与传统部门法所不同的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
首先,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涉及一切可能的社会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其次,是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贯穿生产—交换—消费全过程。还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广泛性、责任形式的广泛性等。
(二)公益性
循环利用与经济效益平衡甚至互相促进无疑是一个理想模式,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主体并非总能从循环经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其为循环经济付出的代价未必总能换来个人利益同等程度的增加。作为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循环经济的价值主要还是体现在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平衡的维护中。循环经济的环保性大于经济性,公益性大于营利性。企业进行环保型的技术开发需要昂贵成本,技术应用即循环的过程中也需要不菲的投入,这些额外增加的企业生产成本往往比使用新的原材料要高出许多,比以往废物丢弃处理费时费力,这种对企业自身不经济是可想而知的。“循环”的意义不仅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以使经济更有效益,更在于通过使能量的闭环流动带来的资源需求绝对值降低与废弃物减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的损害。
而当个人、企业因此而遭受较大损失时,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这也是保证法律执行的一项“奖励性”机制,同时,应当大力加强财税收入的扶植,实行有差别的财税政策。根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大小规定有差别的税率,以遏制污染排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工业废弃物“零排放”。
(三)强制性
循环经济在于追求生态效益而不是单纯的企业经济收益,很可能发生企业在回收废物、循环使用方面的花费与经济收益之间的不平衡,事实上许多行业所需资源的开发成本要大大低于循环利用。因此,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就要在其中起作用,保障循环经济的开展。例如,当企业的经济收益与环境的生态效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就应采取对策对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降低产量,使污染者意识到,企业要想长久存续,只有采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四)技术性
物质循环的可能程度与人类科技水平、认识程度直接相关,循环经济的主体、权利义务范围与内容也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而日新月异。鉴于循环经济本身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循环经济法也具备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在立法时应审慎考量可操作性、现实性,可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法律与现实脱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应体现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理念
我国地域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均匀,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经历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既要防止法律的制定流于形式,又要避免操之过急,不切实际,使实施主体没有积极性去实践循环经济举措。
(二)立法应坚持科学性及专业性
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坚持科学性。从日本、德国等循环经济较先进的立法中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都有科学严谨的法律概念,对各类主体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具体的目标与时间安排,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应当坚持科学性和专业性,对循环经济的相关要素和指标进行科学的界定,对相关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相关配套立法
在立法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其还缺少必要的配套立法。我国可以采取在该循环经济基本法的指导之下,具体领域的相关行业根据各自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相关需要单独立法的领域可以是那些日常生活废弃物较多,进行循环使用的经济价值较大,或不加以环保处理将对未来生活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行业或领域。在循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特种家用机器的循环法》、《建筑材料的循环法》、《容器和包装物分类收集与循环法》、《车辆再生循环法》。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在设立各专项法规政策时,对同一性质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技术作为划分标准,比如,对包装物的再生利用和处置,专门设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对建筑材料的再生利用,专门设立了《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同时可以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使各专项循环经济立法能体现该领域的技术要求和对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作用,规定减少废弃物的数量及保护环境的不同措施,使立法清晰明确。
(四)合理分配主体责任
立法中,国家、地方、企业和公民应合理分担责任,如在日本循环经济法体系中,规定了国家、政府主要承担制定环保和再生利用政策和措施的责任;企业在生产、销售全方面承担责任;公民的责任是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尽量循环使用,并适当处置废弃物。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上,应当吸取日本在责任分配上的经验及教训,合理分配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责任,正确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篇5
一、循环消费的内涵及其对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所谓循环消费是指在消费时走出“拼命消费、过度消费”的误区,提倡适度消费、层次消费,消费过程中尽量延长消费品服务的时间强度,结束时考虑是否对他人还有实用价值,最后做好废弃物的资源化。也就是说当你认为某件物品没有使用价值,想将它扔掉时,应先想想它对其他人是否还有使用价值。如果有,就让他人再消费一次,直到这件消费品可能对任何人都没有价值时,才将其作为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实施循环消费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循环消费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各国采取了多种措施。而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但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包括生产环节上的循环,还要在消费环节上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减少资源的利用、延长产品服务的时间强度、做好废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因此,循环生产和循环消费,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应从生产与消费系统的协同与各自的均衡,建立循环经济有效支撑体系。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还包括生态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以高消耗、大排放、重污染为特征的消费模式,实行循环消费,充分利用消费资源,不断提高消费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创造一个和谐、洁净的生存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同时也可以提高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建设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农村。
第二,发展循环消费是促使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形成消费者合理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必然要求。
循环消费既是一种经济概念,也是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一种新的价值观和美德。而消费者是商品包装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直接产生者和处置者,倡导循环消费,可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可持续生活方式的形成。在瑞典,回收公司发给每户的宣传单上写着:“你给我们1吨废纸,我们就少砍14颗树。”有效的宣传使大家都愿意每月定期把旧纸张放在家门口,超过89%的人把他们的废旧玻璃送回回收站。而目前我国居民的消费取向不够合理,消费方式在某些方面也存在过度消费的趋势,但我国国情决定了西方“高收入、高消费、高消耗”的消费模式不适合我国状况,因此,改变我国目前的消费现状,选择一种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消费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政府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倡导循环消费,提倡消费者主动选购环保产品,对物品重复使用,减少使用“用后即扔”的包装物,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回收,久而久之,循环消费的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就会逐步放弃传统的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使循环消费成为自觉的行动,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及生活方式。
第三,发展循环消费,可以促使企业生产绿色产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虽说建立循环经济,首先要求企业在生产方式上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提倡上一家的废物可以成为下一家的原料,组成一个闭合型的产业链条。但企业为追逐短期经济效益,往往不愿意花大量资金进行废物处理和循环利用。要促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除了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外,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至关重要。市场是企业的指挥棒,如果消费者形成了循环消费的生活方式,都选择无污染的绿色商品,就会使那些与循环经济背道而驰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失去消费者,产品没有市场,企业自然会转向绿色生产,最终形成绿色消费市场,整个市场经济转向生态绿色经济,整个社会变为生态绿色社会,我国的产业结构就会得到优化。有资料表明,有82%德国人和62%荷兰人到超市购物时会考虑所选购的商品是否会污染环境;有60%的英国人愿意花更多的钱购买绿色商品;有77%的美国人表示企业的环保形象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而对中国的13亿消费者来说,这一比例还很小。如果广大消费者都去关注企业的商品对环境的影响,就可以有效的推动企业的清洁生产和产品回收,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而,实现以消费促进生产转向生态化、可循环化。
二、促进我国循环消费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一,充分重视消费环节的循环,加强宣传,使消费者转变观念、循环消费。
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循环经济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循环消费的观念也以深入人心。但在我国尚属探索阶段,而广大消费者对“循环经济”、“循环消费”这些概念也缺乏了解和认识。因此,加强宣传,使消费者走出传统消费观念的误区,是提倡循环消费的首要任务。各级政府、新闻媒体、教育文化等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消费者了解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现状,增强忧患意识,认识到实行循环消费的重要意义。具体做法是:提倡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优先选购简约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易于环保处理的商品;在消费过程中鼓励自带购物袋,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和商品,多次利用,尽量不用一次性塑料袋、塑料盒、筷子、纸杯等;在消费过程结束后,自觉将包装废弃物、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不造成环境污染。总之,通过宣传,使“环保”、“循环经济”和“循环消费”从专业群体走出来,成为寻常百姓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第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要明确消费者在循环消费中的责任;制订鼓励循环消费的经济政策,以经济杠杆激励和约束消费者的行为。
解决当前的环境危机、达到循环消费的目标,仅靠“道德”和“意识”的力量及人们的自觉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用法律来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统一标准和尺度,改变人们的非持续性消费行为。为此,我国也必须建立完善的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明确消费者在垃圾分类、废弃物的处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消费者应尽量购买绿色产品。另一方面,制定鼓励循环消费的经济政策,以经济杠杆激励和约束消费者的行为。如为了鼓励消费者循环消费,对消费者捐赠的可以继续使用的旧货,进行免税或者其他优惠;为了确保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可以对购物塑料袋征税、对饮料瓶收取押金等;为了延长家用电器、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使用时间,可以让消费者在购买时支付回收和再利用时的部分费用。只有法律和经济手段双管齐下,才能真正使消费者的消费模式被动或主动的转变到循环消费上来。
第三,建立量大面广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再利用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绿色产品,为循环消费奠定物质基础。
在发展循环消费、建立循环型社会这一事业中,政府不仅扮演着宣传者、指挥者的角色,还应当是执行者。“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广大消费者响应了政府的号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如果没有节约资源又环保的消费品、没有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回收机构,就不可能实现循环消费,而这些公共产品和设施及机构的设立,一般情况下应由政府完成。葡萄牙政府5年前在各个大城市建立了分类垃圾回收站。这种垃圾回收站由3个大型和1个小型垃圾桶组成。绿色、黄色和蓝色的3个大桶分别盛玻璃制品、铝制品和硬纸,红色小桶则盛电池。在分类回收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垃圾再利用公司,使垃圾回收利用产业规模化。这一举措对城市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政府也应在公园街道居民小区及广大农村设分类垃圾箱,确保消费者对金属、有色玻璃、无色玻璃、报纸、硬纸壳、塑料等可以再利用的垃圾合理分类安置,建立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以有限资源的循环再生来满足人类的消费需要;同时采取措施促进企业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加强绿色产品的环保认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确保为消费者提供绿色产品。只有政府创造了循环消费的环境,居民消费观念转变,进行循环消费才具备了物质基础。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篇6
【关键词】循环经济;学生思想教育
高开发、高消耗、高污染和资源匮乏是当今中国经济发展受到约束的问题,中国为了寻求一条长期的经济增长模式,逐渐走上节约型的发展之路,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循环经济观念应运而生,并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
1循环经济简析
传统经济的生产观念中重点考虑的是对自然的最高限度的开发和利用,最高限度的创造财富,以及最高限度的获取利润,而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则被完全忽略掉。循环是指事物在一定系统内周而复始的运动或变化过程,循环经济,即物质循环刘东型经济,是一个由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三个要素共同组成并相互关联的一个大系统。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循环经济是一种科学的发展观,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观念要求人们在生产和消费的时候不能将自己置身世外,而是把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个重要要素,去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人和自然相关联时,不能再像传统工业经济中那样将自然看为“取料场”和“垃圾收容站”,也不能把自然看为可利用的源源不断的资源,而是要将他看作是人类生命的根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个需要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人和科学技术关联时,不能仅仅研究怎样利用科学技术去源源不断的发自然,还要考虑到怎样运用科学技术对自然进行修复,使其成为有益于环境良性发展的技术;同样,人们在考虑自身发展的时候,也不能仅仅考虑人怎样征服自然,怎样研究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征服自然,而应该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以此促进自己的全面发展,以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和谐统一,使人类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真正全面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我国人口众多、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而且现代化建设的脚步仍在继续。所以在现代化建设中,绝不能走传统经济的老路,必须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道路。因此,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尤为重要、迫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循环经济在中国的良性发展,需要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人们知道什么是循环经济,需要人们知道自己怎样做才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思想教育在我国势在必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思想教育,我们要从娃娃做起,要从国家以后的栋梁之才做起。
2循环经济思想教育灌输的难点
我所在的学校为职业院校,学生为初中起点的学生,百分之八十来自县区或者是农村。他们从小生活在自然资源丰富,科学技术落后并且没有任何约束的环境中,造成了他们对于物品的使用没有任何的节制,没有任何爱护的观念。并且学生从行为和思想认知上几乎没有循环利用这一概念,更不知何为循环经济,因此在班级里面经常会出现浪费的现象。比如说,每学期初,学校就会发放一学期所使用的书本,但往往到学期中间就出现缺失的现象;比如说,喝剩的饮料瓶随处乱扔,而不收集起来集中变卖;再比如说,东西坏了,就随意丢弃,而不想法二次利用,发挥物品更大的价值等等。面对当前学生这些现象,加强他们的循环经济思想教育还是有一定的难处的。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循环经济的概念不清
学生对于循环一词没有什么过多的理解,在他们的头脑中几乎不存在循环再利用的意识,更有甚者,对于环境的保护,物品的爱护等这些基本观念也不存在。不理解循环经济的概念,不明白循环经济的重要性,以及循环经济对于我国经济长期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概念的不清晰,导致了他们平时浪费行为、破坏行为非常之多。因此,循环经济概念不清是循环经济思想教育的首要难点。
2.2不良习惯的长期养成
我校学生大多来自县区或者是农村。现在中国农村对于孩子的教育尤其是行为习惯方面的教育多采取粗放式的教育方法,这主要是因为农民迫于生计,需要外出打工,或者承接更多的工作来养活家庭。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孩子的教育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孩子行为习惯方面的教育。而且农村资源相对于城市来说比较丰富,学生从小就养成了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如资源使用过度、物品的无端破坏、物品的随意丢弃、不注重资源的再次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等等。基于此,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惯是循环经济思想教育中主要解决的问题。
2.3思想意识的难以转变
长期行为习惯的养成,已形成他们对于事物观点的固定化。环境的保护、物品的爱护并非我一人之事等思想已经在学生观念之中长期养成。而且新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仍然多为独生子女或者娇生惯养的一代,从小没有吃过什么苦,在观念之中不知道什么叫作珍惜。《锄禾》也只是变成了老师布置的硬性任务而去背诵,很少有学生真正去理解《锄禾》的含义以及去践行。转变思想观念,是进行循环经济思想教育的难题。
2.4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还需大力发展经济。尤其近几年,重工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加上资源的无节制浪费,导致中国环境的不断恶化。政府对于这一问题的治理比较滞后。滥砍滥伐、占用耕地、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已经成为常见的现象。在这种环境下,对于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3如何加强循环经济思想教育
3.1概念的明确形式是多样的
加强循环经济思想的教育,首先要从让学生明确概念出发,要让学生弄明白到底什么是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能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好处。让学生明确涵义,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通过教师的讲解、学生自学、主题班会的开展等,深层次的理解循环经济的含义;可以通过网上搜集相关的资料、环保活动的举行等,从而明确循环经济现在对于中国发展的重要性有多大。
3.2习惯的改变方式必须强有效
长期养成的习惯如果要加以改变,必须要通过强有效的方式。比如,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要求学生遵守,通过一定的纪律要求来约束学生的行为,从而改变学生原有的习惯,正可谓重棒底下出状元;除了制定相关的规定之外,还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奖惩措施,例如:如果破坏了公物,该怎么样进行处理;如果破坏了班级卫生,应该怎么样处理;如果规整班级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获得一定利润,应该怎么奖励等。通过这样一些强有效的方式来改变学生长期养成的习惯,从而使循环经济思想得到进一步灌输。
3.3观念的转变需要通过教育
正确习惯的养成,准确观念的树立不是一时就可以做到的,而是要依靠长期的理念灌输、教育来改变学生对于循环经济观念的认知。正确观念的树立,指导着正确行为的体现;正确的行为又促进了观念意识的进一步转变。
3.4环境的变化需要政策的制定
循环经济思想的灌输,为了改变周边的大环境,作为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通过经济、财政等手段,来保障循环经济的大力发展;建立、发展循环经济,除了要结合我国实际,还应该积极汲取和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研究完善和制订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公众积极参与,大力倡导绿色需求和可持续消费,利用各种新媒体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循环经济这一理念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非常重要,对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非常的重要,必须不断加强人们的循环经济思想教育,引起全民的注意,才能使循环经济在我国得以长期有效的发展。在班级管理中推广循环经济思想,从基础抓起,从点抓起,从而更强有力的保障了循环经济思想的全面推广。
参考文献
[1]宋锡辉.生态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1).
[2]廖金香.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时代诉求与路径选择[J].高教探索,2013.
[3]段伟伟,焦嘉程.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路径探析[J].江苏高教,2013.
[4]王绮,陈丽鸿.中国生态文明教育理论探究综述[J].林业经济,2013.

我的老师作文500字范文(整理28篇)
- 阅0我的老师作文500字篇1我有一位可亲可敬的老师,她就是我的语文杨老师。杨老师弯弯的眉毛下有一双黑葡萄一样又黑又明亮的大眼睛,短短的头发看起来非常整齐干净,白白的皮肤,红彤.....

二年级期末总结范文(整理10篇)
- 阅0二年级期末总结范文篇1本学期我担任二年级的语文教学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学生取得一些提高,同时,我也收获颇多。在这一学期的工作中,有成绩,也有失误;有经验,也有教训。现就本学.....

小学德育工作总结范文集锦七(整理5
- 阅0小学德育工作总结篇1在20xx年我校的德育工作中,我们紧跟素质教育的要求,立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一学期来,我们加强了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的研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结范文(精选2
- 阅0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结范文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发扬成绩,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