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循环利用的意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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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循环利用的意义篇1

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纷纷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一、循环经济的内涵有关循环经济的概念,观点众多,兹不赘述。但各界对其实质和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能量守恒转换的循环规律,将经济活动纳入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不断循环反复的闭合系统,以实现经济生产的低消耗、高质量、低废弃,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与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循环经济包含三项主要原则,被归纳为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Reduce),属输入端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减少资源的使用量,简化包装,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包装简洁、耐用、可循环的产品,减少生活废品的产生和排放。二是再使用原则(Reuse),属过程性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以多种方式多次使用资源,避免资源过早成为废弃品。消费者在消费时亦应如此,并尽量避免、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三是再循环原则(Recycle),即资源化原则,属输出端方法,是指将生产、生活废物变为其他形式的资源(如热能),再生利用。循环经济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企业内部层次,即企业内部自身通过物质循环,以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二是企业间层次,即企业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将对方所谓的“废物”为我所用,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三是社会层次,即整个社会,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共同努力,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二、外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模式[1~3]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模式,首先为发达国家所采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这其中,尤以德国、美国和日本的立法成就最为显著。(一)德国立法模式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将该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将立法目的从原先侧重对废弃物的处理升华到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要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回收利用,以减少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的数量。1994年9月27日,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对废弃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归纳起来,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上述法律、条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的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废弃物(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在德国诸多循环经济立法中,1994年9月颁布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是人类第一部循环经济基本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该法更为系统地运用了3R原则来解决废弃物的问题,并将循环经济的物质闭路循环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活废弃物。该法共分9章64条,从废弃物清除入手,详细规定了生产、处理、消费各环节各个不同主体的义务。主要内容如下:1.废物的生产者、拥有者和清除者的责任。设备经营者,废物制造者,以及公共清除人员,必须按照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原则清除废物。对于这一点,法规在转让、委托第三者,组成协会,农业肥料等方面都有具体论述,对废物清除的具体做法和原则也有规定。2.企业主体对其产品负担的责任。包括产品的禁止、限制和标志以及对产品的回收义务。3.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清除的规章、计划,批准废物清除设备的建立和运营,对废物清除利用的监测。4.专门的废物企业组织的责任。德国立法向以严谨著称,该法也不例外,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之多,法律的可操作性极强,重视程序性规定,对我国立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法律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各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依据循环经济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规范。(二)美国立法模式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循环法规。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强调了对污染物的预防,通过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保护人体健康,在生产领域贯彻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路,但并未提到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一种新型的,更为先进的经济增长模式,立法中也未出现循环经济的字眼。《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废弃物的存在形式及其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2.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量。3.对有关资源保护和回收术语作出定义。4.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即特别设立负责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活动的部门协调委员会,对由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商务部和依照该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所有其他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从固体废物中保护和回收资源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5.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6.关于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的规定。7.规定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如刺激市场开发、推广经验技术等。(三)日本立法模式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以及《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日本于2000年4月通过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该法共分3章32条,包括总则、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该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提出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即全社会确保社会的物质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负荷。2.把废弃物定义为“循环资源”,促进“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3.把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处理阶段,在各阶段分别采取抑制、再利用、热资源回收和最后适当处理等方法。4.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和责任。5.规定由政府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每5年随实际情况修订。通过比较上述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可见,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为单行法,未彻底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而德国、日本的立法可谓全面、丰富,其共同点都是先在各个领域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以统领各单行法。德、日立法模式更为可取,我国更应加以吸收借鉴,但不可照搬照抄,而应结合我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兹不赘述,详见下文。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可以说从立法总量来说,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这些立法在各自领域都起到了相当作用,但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无专门立法,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但从上述法律性质及定位来看,还不能称其为循环经济立法,只是暗合了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规定》,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为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还会同有关工业部门编制了《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以及啤酒、造纸、有机化工、电镀、纺织等行业的清洁审计指南。1998年11月,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明确指出: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在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职能在新一届政府的各部门中作了重新划分,把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来对待。2009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具体有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相关财税、产业等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建立信息系统和咨询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建立落后产品技术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政府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等。2.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生产者的责任,具体有企业在技术改造、外包装设计上应尽的义务,农业生产、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采矿中应尽的清洁生产义务。包括鼓励性规定,签订削减排污协议等,以及强制性义务,比如强制回收。3.鼓励措施。体现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性,规定了减免增殖税、专项资金等鼓励性措施。4.法律责任。这部分同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相对应,较为简略。综上来看,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集中规定为企业在工业领域进行清洁生产,即便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规定将清洁生产推广适用到各个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但纵观该法,仍然将重点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对其他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却语焉不详。且该法指导性、宣传性、鼓励性语言过多,反映出该法重此薄彼、结构失衡、难以贯彻执行的特点。事实上,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含义并不一致。两者主要区别点在于:第一,清洁生产的进步,在于变末端治污为源头治污,着眼于生产、服务领域;而循环经济活动过程是资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再生资源,囊括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更有利于解决生产、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第二,清洁生产虽然也强调改进设计,综合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但它不同于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的内涵为生态经济,根据生态科学来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使经济活动同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相结合,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内在化的路子。第三,两者事实的客观条件不同。实施循环经济比清洁生产需要更高的科技创新水平,更雄厚的经济实力,更成熟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更健全的市场机制,更正常的资源配置秩序,更多的科技与管理人才,更强的民众意识和普遍的绿色消费倾向等。P5也就是说,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第二阶段、高级阶段。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形态的基础,而循环经济则是清洁生产的最终发展目标。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内容之一,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层面的实现形式。可见,循环经济是更为科学的经济模式,更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更应积极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这也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的。近年来,我国各届领导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已就发展循环经济达成共识。如江泽民同志2009年10月16日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胡锦涛总书记2009年3月9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努力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省。”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09年3月18日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这些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政治、法律和行政基础。实践证明,循环经济是最终走向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的惟一道路。笔者以为,我国在经济上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需要,在立法上又有一定的立法成就可作铺垫,而且有比较先进的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可资借鉴,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事实上,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名为清洁生产立法,实际上却含有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大量条文。如该法第19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9条进一步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由此可见,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循环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内部层次、企业之间层次及社会整体层次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至于3R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也是随处可见,只是还不够系统、和谐。因此,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实质上孕育了,甚至包括了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具有循环经济萌芽的性质。笔者以为,我国其实可以与时俱进,一步到位,整合原有立法成就,直接转向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四、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一)立法体系循环经济法应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基本法起统帅作用,规定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责任等;单行法则是对基本法的落实和细化,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使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切实实现。目前,国家经贸委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同时,与此相关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木材节约代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也已启动。笔者以为,随着经验的积累,条件的成熟,我国应逐步推广立法,参考日本按行业分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形成一个以基本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具体落实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二)立法顺序前已叙及,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对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加以吸收借鉴,比如就立法模式来说,笔者赞同仿效德、日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但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和单行法的顺序上,笔者却不赞成有学者提出的按照德、日先单行法后基本法的模式立法。P37笔者以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不必事事拘泥于他国已有做法,循规蹈矩,亦步亦趋,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我们不能坐等“时机的成熟”,当务之急是应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学习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法律手段积极推动社会大环境向着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方向前进,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立法过程予以佐证。如在环境法领域,我国基于实际需要,较早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各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民事立法领域,我国也是较早制定了具有统帅作用的《民法通则》,尔后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著作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也于近日提上议事日程。可见,先制定基本法再制定单行法在我国是有现实基础和成功经验的,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完全可以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再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制定各单行法。实践证明,这是完全行得通的。(三)立法技术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立法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语言欠明确,内容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权利义务不对等,前后冲突、立法之间衔接不够、重复矛盾之处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所应着重注意加以避免的。我们应注意立法语言的简洁明确,减少宣示性、口号性语言,注重逻辑结构的清晰合理,相关立法的衔接呼应,法律程序的严谨规范,关键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可实施性。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第6608条A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在本法实施18个月内和其后每2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表述实施促进源削减战略所采取的行动和这些行动的结果。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中的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多,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也十分完备,从制定计划、提交报告、进行提前审批到监测程序的一整套规定,使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义务主体的可问责性都大大增强。在这一点上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四)基本法内容笔者以为,紧跟时代步伐、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循环经济法应包括下列内容:1.循环经济法的总则部分,应包括循环经济的概念、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术语解释等。概念前已叙及,兹不赘述;立法宗旨应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全民参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建立循环型社会;调整对象涵盖生产、生活两个领域,涉及企业、企业间及全社会三个层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3R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管理体制方法应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管机关;术语解释是指明确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如循环、循环型社会、再生利用、热回收、资源回收等。2.循环经济法的分则部分,主要应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及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1)国家职责主要应包括:①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循环经济规划;②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体现资源的环境价值;③加大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力度;④建立环境产品标示制度,政府给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标识;⑤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规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⑥建立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如设立循环经济基金,对循环型企业进行扶持,对循环型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对为建立循环型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⑦实行环境税制度,征收资源使用税、排污税等;⑧实行废旧物品强制回收制度;⑨鼓励技术创新及推广等。(2)企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申请税费减免、基金奖励;申请循环产品和服务环境标识;实行企业内部循环;参与企业间循环及社会循环等。(3)个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申请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培养绿色消费意识,积极采购循环型产品;在生活消费中节约资源,支持资源回收等。(4)非政府组织(如中介组织、环保组织)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信息咨询,搭建交易平台;申请国家基金扶持;自身建立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积极宣传循环经济内涵,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等。(5)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确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如主管机关、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在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中因其违反法律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规定应明确具体,注意和权力的对应性,使各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具有可问责性,以保证循环经济法的实施。

资源循环利用的意义篇2

关键词: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影响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15-03

一、技术创新内涵界定

创新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的“创新理论”中。熊彼特在1912年所著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使用了“创新”这一概念,他提出创新是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新组合,是生产函数或者供给函数的变化。创新既包括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开辟新市场,也包括控制原材料的新来源和实现新的产业组织等。上世纪80年代曼斯费尔德(Mansfield)对技术创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定义,他认为“一项发明,当它被首次应用时,可以被称为技术创新”。这一定义也为后来许多学者认可并采用。弗里曼(Freeman)对技术创新作了更全面的定义,他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包括新产品、新过程、新系统和新装备等形式在内的技术向商业化实现的首次转化。

在通过对国内外知名学者对于技术创新定义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研究与理解,本文认为技术创新定义是满足企业家追求利润的目的,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原动力,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产生新成果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二、循环经济分析

(一)循环经济内涵界定

学术界对于循环经济的定义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定义是在遵循“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核心为物质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狭义的循环经济追求的是经济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完全颠覆了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高消耗、高排放、重污染”及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最大化。广义的循环经济在狭义循环经济基础之上又有了一个提升,关注角度与层次都有所扩大,广义的循环经济关注的不再仅仅是经济领域,而是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系统性、整体性的关注。其所研究的问题是着眼于整体大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协调配合,借助于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合理的产业结构布局、先进的技术创新成果等,最终达到一种理想的优化组合状态,实现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对循环经济的内涵界定为循环经济是系统性的、整体性的范畴,它突破了经济领域,以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包括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和技术等多种要素,遵循生态经济学原理,依靠技术创新、组织创新、产业结构创新等手段构建复合的生态经济系统。

(二)循环经济特征分析

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循环经济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系统性更强

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仅仅考虑经济领域,而不考虑社会、环境、资源等方面,并有意识地将其排除在外。循环经济以整体性、系统性观点看问题,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求经济活动与人类活动、自然环境协调统一,最终实现整个系统的全面、健康发展。

2.消费观念更先进

传统经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不可避免导致资源过渡消耗、环境过渡污染、消费者消费无节制。而循环经济提倡适度消费的观念,是将消费理念融合到环境保护意识当中,倡导人们在消费中,考虑环境与资源的关系,对产品进行有限消费,即适度消费。

3.生产观念更新

循环经济的核心是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在生产方式、要素投入方式以及两者的结合方面有更新的要求,对于管理理念、生产技术等方面也有更高的要求。改变了传统经济“黑色生产”“褐色生产”的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方式,转而寻求经济与生态的同步发展。

(三)循环经济的原则

“物质循环使用、能量梯级利用、环境污染减少”是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其目标在资源有限投入的情况下实现其使用效率的大幅提升,这要求生产单位不仅在单个生产环节上进行资源把控、技术提升,更要在整个生产链中进行资源整合利用,推进物质的多层次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促使人类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系统、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最终带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双赢。循环经济的这些理念和发展目标被精辟地概括为“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

1.减量化原则(Reducing)

减量化原则作为循环经济的第一原则,遵循“适度消费”的指导思想,这要求生产单位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就要对资源(能源、水、土地、材料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利用。通过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的创新与提升来降低能源的消耗。实现以资源能源的“低消耗”换取最终物质的“高产出”,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2.再利用原则(Reusing)

再利用原则针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强调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资源的重复利用,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其利用效率。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实现:通过技术手段的革新提升产品的质量进而使产品多次使用,通过研究产品的功能改进实现产品的多级使用,最终实现“一物多用”。假设产品使用寿命拉长一倍,那么相当于资源流动速度减缓一半,进而因资源消耗导致的污染物排放量就会减少一倍,最终可使经济活动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性更强。另一方面是对产品资源的集约使用,将产品的利用达到某种规模效应,以此来减少因分散使用导致的资源浪费。

3.再循环原则(Recycling)

再循环原则关注的是生产过程的末端治理,通过对回收利用系统的升级、改进和合理使用实现“变废为宝”,即指对生产初始端、过程端、末端以及消费领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并通过回收技术达到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最终再次投入生产,推动资源循环的良性运转。资源的再循环利用可以实现资源化,资源化可分原级资源化和次级资源化,两者区别在于回收后的废弃物变废为宝后以哪种形式投入生产,生产的产品与原来产品是否一致。相同、相仿的既为原级资源化,否则为次级资源化。

三、技术创新对循环经济的影响机制研究

(一)技术创新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

人类发展史都与技术的革新如影随形,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推动着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快速前行。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科技手段的一次次提升,人类向大自然的索取也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资源的无节制消耗向大自然排放的废弃物也随之增多。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结果就是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粮食危机、温室效应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无一例外都影响着人类的生存。近几年,面对日益凸显的问题,西方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发展方式,由此引发的生态伦理观也发生了变化,实现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伦理”的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高排放的生产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技术的提升使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其不可持续性发展。人类认识到这一严重问题的同时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仍需技术创新来实现。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中,人类开辟了循环经济之路。因此,循环经济的诞生是人类技术创新不断进步的结果,技术创新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先导。

(二)技术创新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

技术创新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源泉,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劳动力和资本的投入并非促使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其真正发挥作用的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在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环节便是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可以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可以创造适合社会需要的新产品进而成功地占领市场,创造最终的商业价值。技术创新不是单纯的科技问题,亦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它是涉及多领域、多环节的问题,涉及到经济、生产、市场拓展等创新过程。在此过程中,通过将科学技术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与结合,使得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相连接,形成促使科技进步与经济相关联,进一步升华,引发质的变化,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技术创新为经济的增长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循环经济既然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那么技术创新必然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技术创新专家认为,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的四重效应,具体为:一是原始创新的能动效应;二是模仿创新的扩张效应;三是后续创新的持续效应;四是结构优化的集成效应。这四重效应的综合使得生产界产出新的成果,转化为了新的生产力,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导致四重效应不断叠加为创新产出提供源动力,并被大量引致到下一轮的生产中,如此循环往复,实现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保持稳定的、持久的推力作用。

由于循环经济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简单发展,还涉及到资源、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是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是单方面的简单线性发展,而是一项包含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要素非线性的发展过程,技术创新作用于此,必将产生综合性的作用机理。

传统线性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函数为:I=P×a×T1

其中,I表示传统经济对环境的综合影响;P表示本区域人口数;A表示本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用GDP衡量;T1表示传统经济发展所利用的技术。而循环经济发展背景下,影响函数为:I=(P×A)÷T2

其中,I表示循环经济对环境的综合影响;T2表示循环经济背景下所需的技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对比两公式中T对I的作用函数,不难发现,在只考虑技术对环境的影响时,传统经济下技术越发展对环境的影响越大,而循环经济背景下,技术创新成果产出越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小。因为在循环经济下,通过技术创新四重效应的组合发挥,引发生产技术的改进、工艺流程的再造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技术创新是实现循环经济途径

技术创新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生态环境改良三条途径,具体如下:

1.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技术创新产生了许多新能源品种,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不可再生资源,大大丰富了资源的种类和数量,为人类遇到的能源危机的解决提供了途径。依靠技术创新、通过技术改造、挖掘技术潜力,是扭转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能源浪费严重局面的重要手段,亦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主要途径。因此,面对资源约束的情况,必须加强技术创新,实现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

2.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升级

每一次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优化都与技术创新的发展密切相关,技术创新已成为产业结构升级的根本动力。产业结构的升级主要体现在高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传统技术得到适当的更替和改造。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也表现在多个方面,可通过技术创新创造适合需要的新产品进而改变需求结构、改造升级传统产业、促进产业间自由流动与关联、改变贸易结构来共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3.技术创新可改善生态环境

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对原有传统经济发展的颠覆性变革,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社会、资源、环境的多重需要,强调应在保证资源储备和环境负荷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增长,这就要求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共赢。要实现这一变革就必须要技术创新的为基础。通过技术的不断开发,资源消耗减量化技术、能源、产品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绿色设计技术、污染治理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均成为建设循环经济的技术依托。通过各种技术的多样化组合运用,将会对生态环境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武宁.山西省技术创新对循环经济的影响研究[D].山西理工大学,2015.

[2]高国生.江苏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与对策分析[D].南京财经大学,2008.

[3]罗晓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及提升对策研究――基于重庆市中小企业调查[D].2015.

作者简介:

资源循环利用的意义篇3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033-03

一、绪论

(一)循环经济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从人类与自然的发展关系来看,人类通过开展改造自然的活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生产力,推动了社会文明的发展。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人们不得不思考、反思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其中,循环经济就是当前能够化解这一矛盾的发展模式,其本质就是通过将人、自然、社会有效合理的统一与可持续发展;通过自然规律、经济规律来引导人类的经济活动,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具体表现是“两低两高”,即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高循环,是一种生态经济、高效经济,是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1]。

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发展循环经济就现实意义来看,至少可以警戒人们要保护生态,爱护自然,把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是人类生存的根本条件这一理念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去;其次,循环经济的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要求;最后就实践意义上来看,党和历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要求,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基本框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

李兆前认为,发展循环经济,首当其冲的是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紧缺意识;政府应当把区域规划纳入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的重要环节,把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制度创新和完善政策导向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条件,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改善投资经营环境,加强政府监督。

冯之浚提出,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仅要有政策的支持,更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他建议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形成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优化建设绿色产业市场,加快建设绿色核算体系,大力向社会宣传和教育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向国外优秀理论学习,借鉴国际社会上的先进技术和理论成果。

黄建军认为,通过把循环产业的有效划分,形成多个层面的循环系统,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互动和合理有效的分工。

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实践。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该园区是以蔗田系统、制糖系统、酒精系统、造纸系统、热点联产系统、环境综合处理6个系统为框架,通过盘活、优化、提升扩张等步骤,实现园内资源最佳配置、废弃物有效利用,环境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管理[2]。

2.国外研究

JohnEhrenfeld提出了产业共生(industrialsymbiosis)理论,他认为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有效利用废弃物,从而建立一个循环型的产业共生系统。

RobertFrosch提出了建立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工业生态系统,运用一体化的生产方式取代传统的简单化生产方式,尽量降低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通过生态学的观念探索工业生产的全过程,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自然生态链和人工生态链相结合的生态系统[1]。

日本循环经济的实践,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就着手研究经济发展模式向生态循环型经济模式的转变,日本政府自1997年开始,提出了“ECO―TOWN”工程。其宗旨为控制废物源头,加快推进废弃物的合理利用,依托绿色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建立资源循环型社会。

二、循环经济运行原则与管理体制机制

(一)“3R”原则

1.减量化原则

这是循环经济的首要原则。通过在生产过程中对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量流量,所以也称之为减物质化,也就是说,减量化原则要求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为了使这种增长拥有持续的和与环境相容的特征,人们必须学会把节约资源的思想灌入到生产源头的输入端,提高资源在每单位产品中的利用率,预防废弃物的产生,而不是直到废弃物的产生时,再来治理[3]。

2.再利用原则

再利用原则就是让人们尽可能地以多种方式重复多次地使用某件东西。通过再利用,使得该物品较早地成为废弃物。比如,在生产中,生产商可以对电视机、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装置中的电路实行标准化设计,这样在更换时可以很方便,而不需要更换整个产品。

3.资源化原则

尽可能多地把废弃物再利用或资源化。企业可以将废弃物品再加工,使其成为新的资源,通过将其制成新的产品再进入市场或生产过程。比如对于工业排放的污水,可以通过一定的科学过滤等处理技术净化废水,将达标的水再用于生产。

(二)循环经济的管理体制机制

1.部门联动体制机制

国务院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制,研究有关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计划组织循环经济的发展方案,各级政府部门要遵循上级要求监督各项目标任务[4]。

2.市场化管理机制

组织引导企业实施废旧产品回收再生产利用,建立循环经济的认证体系,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采用市场化模式对企业和园区进行循环和改造[4]。

3.循环经济技术评选和推广机制

加大科技投入,将适用的循环经济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大力宣传国家支持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借鉴国外优秀技术成果,提升我国循环经济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4.投融资政策激励机制

政府需综合利用区域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建设一个良性的、面向市场的、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和运行环境,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5.价格机制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明确制定再生水价格,加强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提高社会垃圾处理费用,鼓励企业零排放,引导社会资金向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4]。

三、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联系

当今我国资源的利用率远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主要表现在资源的产出效率低下,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低下,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效率低下,尤其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低下。因此,我国把可持续发展战略定为国家战略,而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

可持续发展观是建立在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之上的一种保持动态平衡的平衡发展观。循环经济依托资源利用的3R原则,促进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也可以反过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推动生态化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重视服务问题,就其经济意义来看,突出表现在循环经济要求改变当前通过靠大量生产低价格,一次性、低质量的产品来单一的扩大GDP规模的生产方式,循环经济的理念是要提升用于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实现服务优先社会,真正跨入后工业时代,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所提出的战略要求。

可持续发展观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哲学基础,循环经济所提倡的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和资源集约、环境保护统一起来的经济发展模式,恰恰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途径[5]。循环经济模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理论层面下提出的,为了解决当今社会所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二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互补性。

四、循环经济的规划实践与绿色核算方法

循环经济规划是为了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思想,树立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识;为了推进循环经济循序渐进发展;为了促进资源的再生利用,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规划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原则,以统筹兼顾、技术保障、经济合理为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指导、全民参与为原则。循环经济是以一系列的经济指标为考核标准的,如资源产出率指标,该指标是指每消耗一次资源所产出的GDP,该比值越高,证明资源利用率越好;资源消耗率指标是指每创造一件产成品所耗的资源;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是指将工业、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指标是反映传统六大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程度;污染物排放降低指标描述了从源头上对工业废弃物排放量减少的程度[6]。

苏州工业园区以区域生态化为宗旨,把绿色理念贯穿至从生产到消费的产业链中,园区一直致力于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园区在招商引资时就注重绿色环保产业,通过引导园区企业相互配合衔接,从而形成绿色生态供给链,在招商时,园区注重产业链的环环相扣,让企业之间形成了资源重组,资源共享的大循环产业链,上游企业的废弃物就成为了下游企业的原料。常熟汽车饰件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常熟有几千家服装生产企业,每年的废弃布角料也是不计其数,在传统做法中也就是焚烧掉,而常熟汽车饰件公司就瞄准了这一重大“原料”,积极与意大利合作,大力研发专利技术流水线产出了精美的汽车饰件。变废为宝的理念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零排放”模式就是循环经济的精髓[7]。

计算绿色GDP有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生产法:绿色GDP=总产出-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环境成本;收入法:在计算中,劳动报酬和生产税不变,环境成本在营业盈余中扣除;支出法:在计算中,需要考虑环境成本对资本积累的影响[8]。

五、结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是必要的,然而,当前所面临的困难也是巨大的,所以,必须加大科技投入,研发更科学可行的循环经济模式;加强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给予法律方面的保障;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坚持以企业为主导,多层次发展;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赵涛,徐凤君.循环经济概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2-5.

[2]张新平.循环经济价值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13.

[3]冯之浚.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3:88.

[4].201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203-204.

[5]陈宗兴,刘燕华.循环经济面面观[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10.

[6]高红.循环经济系统与模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02-113.

资源循环利用的意义篇4

循环经济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发展模式,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因此,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是以生态价值为核心的新发展观实现的基本途径,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的根本体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科学技术为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科技创新。在循环经济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今天,如何通过科技创新推动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循环经济发展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也是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

科技创新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1)科技进步是扩大资源供给的有效途径。相对于人类对资源的无限需求而言,资源的供给受到严重限制。而科技创新能够控制资源,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增加资源供给的相对数量,缓和供给矛盾。(2)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科学技术同生产力其他各个要素之间不是简单的加法关系,而是乘法关系。当科学技术为零时,生产力为零;当科学技术大于零时,生产力便会成倍数地增加,因此,必须加快科学技术在循环经济中的应用速度,使科技创新成果真正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源泉。(3)科技创新是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主导力量。科技创新使产业结构不断合理化,并进一步带动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而使宏观结构和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有效缓解资源与环境的"瓶颈"约束,为构建结构合理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创造有利条件。(4)科技创新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科技创新能够帮助人们认识环境问题,解决环境问题,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循环经济与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发展

从20年前的格尔木市钾镁厂到今天发展迅速的现代化企业集团,青海瀚海集团公司始终重视钾盐行业理论的研究及盐化工创新生产尾液再回收利用等的探讨,不断开发和探索新的盐化工产品及新技术,防治生产污染。在生产氯化钾过程中,产生一定尾液,为了进一步提高氯化钾的回收率,瀚海集团将尾液和老卤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兑卤,得到高品位的精制氯化钾,同时使兑卤车间的溢流液返回盐田继续晒制光卤石矿,大大提高了氯化钾的回收率。在镁资源开发方面,瀚海公司兑卤车间年老卤用量200万吨(折合氯化镁60万吨);以氯化钾和氨水为原料,年产2000吨普通型氢氧化镁。同时,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出了低钾钠氢氧化镁、油品级氢氧化镁等高端产品;为充分利用盐湖镁、钠资源,成功开发了多元系镁型、钠型浴盐产品,这些措施,为大规模开发利用盐湖氯化镁资源奠定了基础。在生产污染防治方面,瀚海集团把每年氯化钾生产中产生的15万吨左右的废盐另行堆放,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再利用。可以说,瀚海集团公司回收利用生产尾液、开发下游产品、防治污染等措施科学合理,成效显著,为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综合利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初步显现了循环济发展的强劲势头。

但是,从总体上看,像瀚海集团这类资源开发型企业,包括柴达木地区的资源开发,长期以来在粗放经营的轨道上运行,资源性产业开发和加工基本上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和低效益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资源开发能力与后续加工能力不协调,资源开发的产业链依然很短。"十五"期间,从综合回收率来看,铅锌矿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13%,煤矿和石油低14%-16%。因此,对于瀚海集团这类的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发展而言,建立循环经济型矿产资源开发模式是其必然选择。

从工业化角度看,循环经济对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在工业化发展阶段,消耗矿产资源是工业生产的必然;另一方面,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废弃物会迅速增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在资源开发中发展循环经济,是保证资源开发战略转移的重要措施,也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循环经济对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矿产资源绝大部分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矿产资源开发的目标是资源合理永续利用,原则是坚持节约利用和综合利用,途径和方法是确定资源的储采比,合理调节有限资源的耗竭速度,提高资源采、冶、选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原则、途径和方法,就必须发展循环经济。

从市场经济角度看,循环经济对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循环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在自然成本成为制约人类发展主要因素的前提下,运用成本和效益原则,通过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发展模式和制度,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建立循环经济型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而提升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是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的关系。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都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应运而生的。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基石,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扩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均以工业生态作为理论基础。他们效仿生态系统的结构原理和运行规律,实现经济的生态化,属于工业生态学框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有共同的目标和实现途径,他们都着眼于实现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再循环。

二是循环经济与自主创新的关系。自主创新保证了进入循环经济发展领域的技术的独立性,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和重要保障。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自主创新。如果不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我们将会重复发达国家走过的先粗放、后集约,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发展道路。自主创新是循环经济的核心动力,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资源生产率,显著地减少废弃物排放,从而缓解经济发展对资源、生态、环境的巨大压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是循环经济与节约型社会的关系。循环经济与节约型社会都是人类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所提出的新的发展模式和思路。发展节约型经济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循环经济不是仅仅表现为节约资源,还有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等。循环经济是节约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科学技术水平能够破解产业链中一些核心技术时才产生的先进发展模式,是这一阶段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四是循环经济与新型工业化的关系。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于一体的全新发展模式,新型工业化是我国在21世纪推动工业化进程的主要手段。循环经济与新型工业化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循环经济是从更为宽广的维度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思考,新型工业化则是从工业化的特定视角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发展思路。循环经济能够解决新型工业化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工业化过程中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以生态经济的模式来化解。

五是循环经济与体制机制创新的关系。体制机制的支持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不断创新的体制机制是循环经济顺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用新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管理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不断创新循环经济的管理体制、市场体制、生产体制和企业机制等。

六是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的关系。资源综合利用是低水平资源循环利用,循环经济是较高层次的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作为其主要目标,把资源综合利用当中的节约资源、废料回收目标涵盖其中,而且将资源综合利用的水平从质的层面提高,使人与资源的关系建立在自然生态循环发展模式当中,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科技创新为突破,推动资源开发型企业循环经济的大发展

资源开发没有完全实现"循环",主要是因为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因此,矿产资源开发中,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建设。

一是政府需要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适当调整现有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向,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政府要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政策和技术导向目录;要对环境与生态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大力倡导和支持;要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及运用,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要对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的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政策倾斜;要组建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交流协会,促进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的组织、实施与交流;要依靠技术创新,形成能源循环利用、资源回收利用、废物再生利用、矿产资源精深利用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二是利用新工业生产技术推进生产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环节是形成循环生产技术体系。循环生产技术不是环保技术,循环生产是一种新型的生产模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产业、各种生产活动中,它是新工业生产技术的广泛集成和组合,如纳米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等。目前,循环生产的技术要素并不缺乏,主要是缺乏自觉的组合与使用。

三是利用新材料技术和计算机信息技术,推动循环经济工艺技术设备的高科技化。目前柴达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使用的工业设备是在不同年代生产制造的,由于国民经济一直采取粗放发展的模式,忽略对已建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少设备都属于应该淘汰的落后设备。因此,在循环经济高科技化的过程中,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分类淘汰或改造,根据自身条件实施工艺设备的技术改革。

资源循环利用的意义篇5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著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资源循环利用的意义篇6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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