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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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1
1问题的提出
《规范》第5.10条明确规定:“有关……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废渣堆、尾矿库发生的各种灾害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并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专项评价”。由于相关专业规范并未规范等问题导致该条款执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中介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将上述对象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加选择地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导致未评估未设计;二是我国矿山排土场规模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如果不分大小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价和设计,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实际也难以操作;三是根据调查,主管部门实际仅对规模较大的排土场要求必须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矿山企业认为,对于个别小型排土场完全有能力自行设计并确保安全。这套做法虽行之有效但并未认可,并进而导致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可见,上述问题主要归于多大规模的排土场应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
2排土场定义
《规范》中并没有对排土场、废渣堆进行定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对排土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对排土场定义为“堆放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GB50598-2010)对废石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基建时期的剥离物,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的场所”。显然,废石场与排土场只是习语不同,本质是相同的。而废渣堆则较不正式,矿山企业常将废石、坑口手捡废石、粗选抛尾弃渣称为废渣堆。可见,无论是废石场、废渣堆都可归类于排土场。
3排土场相关专业规范、规定
根据《规范》,涉及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再对排土场、废石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是由专业机构根据专业规范进行专项评价。经笔者整理研究,这些专业规范及规定主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以及其他采矿方面的设计规范。这些规范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主体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则为细化标准,其他规范和规定均引用上述标准。虽然相关规范虽多,但都未解决排土场规模界定问题。
4相关资质专业机构内涵
根据上述相关规范,显然《规范》所指相关资质专业机构所指应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即只有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方可对排土场进行专项设计。
5排土场规模划分及建议
我国排土场数量众多,规模差异更大,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上述规范中仅有《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根据单个排土场容积划分了排土场的设计等级,详见表1。
上表中对于总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堆置高度在50m以下的排土场划为四等进行管理。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矿山企业来说,排土场规模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少之又少且多为数千至数万立方米之间,如均按此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考虑到排土场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多表现为整体滑坡或因雨季滑坡进而形成泥石流。《规范》根据易发性(可能性)、危害程度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并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治措施。根据行业经验,一般来说大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着大的危险性,需要进行重点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大。小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小的危险性,进行一般性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小。《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根据滑体体积将滑坡规模划分为5个等别,详见表2。
从表2可知,规模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排土场如产生滑坡一般为小型,其危险性也小,防治难度小,工程技术措施简单。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排土场规模下限确定为10万立方米。即小于10万立方米的排土场应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评价并进行初步治理工程设计,不再编制专项设计,并可由矿业权人自行或委托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而对于10万立方米以上的排土场,仍执行现行政策和规范。对于排土场规模的认定,可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库容为依据。老矿山排土场扩容超过上述标准则应补充进行专项设计,未补充专项设计擅自超设计堆放则进行处罚。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排土场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2
一、两国应急管理主要做法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俄罗斯实行以紧急状态部为核心,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垂直管理体制。前苏联解体后,在政治和社会经济剧烈动荡、国内民族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疲于应付各类突发事件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承受着空前压力。1994年1月10日,俄罗斯建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民防、紧急状态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简称为紧急状态部),主要负责自然灾害、技术性突发事件和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紧急状态部是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中枢机构,内务部、国防部或者内卫部队协助紧急状态部处置突发事件。紧急状态部直辖40万人的应急救援部队及装备。该部队作为独立警种,按部队建制,统一制服,统一警衔。在纵向上,俄联邦、联邦主体(州、直辖市、共和国、边疆区等)、城市和基层村镇四级政府设置了垂直领导的紧急状态机构。同时,为强化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在俄联邦和联邦主体之间设立了六个区域中心,每个区域中心管理下属的联邦主体紧急状态局,全俄形成了五级应急管理机构逐级负责的垂直管理模式。联邦、区域、联邦主体和城市紧急状态机构(部、中心、总局、局)下设指挥中心、救援队、信息中心、培训基地等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保证了紧急状态部有能力发挥中枢协调作用。紧急状态部成立以来,虽然俄政坛几经变化,但紧急状态部的职能和地位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不断得到加强,在处理国内外各类复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建立了以内阁府为中枢,通过中央防灾会议决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相对集中管理的应急体制。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纵向集权应急职能。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防救灾组织管理体制。在中央一级,平时由内阁总理大臣召集相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银行、红十字会、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广播协会等)负责人共同参与中央防灾会议。该会议是日常应急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防灾基本计划与防灾业务计划;在地方一级。地方首长和相关人士共同参与地区性的防灾会议,制定地区性防灾计划。当重大灾害发生时,内阁总理大臣征询中央防灾会议的意见,在内阁府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类似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进行统筹调度,另外在灾区设立“非常灾害现场对策本部”以便就近管理指挥。同时,将国土交通省的防灾局提升至内阁府内,并专设防灾大臣(又称防灾担当相)。日本政府内阁仅设二十个大臣,设立防灾大臣这个职位充分体现了日本对防救灾工作的重视。内阁府作为中枢,汇总、分析日常预防预警信息(核、工业事故、环保事件除外),制订防灾和减灾政策,以及承办中央防灾会议日常工作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由各牵头部门相对集中管理。内阁府牵头负责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没有明确部门管理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总务省消防厅牵头负责火灾、化学品等工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文部科学省牵头负责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济产业省牵头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海上保安厅和环保署牵头负责防治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工作。
(二)运转高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机制。
1.反应灵敏、功能强大的信息报告体系。
俄罗斯紧急状态部下设危机控制中心,负责整理、分析每天来自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提出处理建议,视情况上报总统,并分送有关部门和地方。危机控制中心内设信息中心,建立了信息自动收集分析系统、指挥系统和全天候值班系统,2分钟内可以将有关情况传至其他相关部门。当重大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的协调和指挥。目前,俄紧急状态部正准备将涉及交通事故、医疗救护和刑事案件的报警电话,全部统一到消防报警电话,以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和统一性。在基层,全俄境内每个村、居民点建立了信息员制度,信息员主要责任是将灾害情况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紧急状态部门。俄十分重视信息的国际交流,比如与美国签订协议,两国共享国际灾害方面的卫星图像信息。
日本设有内阁情报中心,负责快速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的情报,同时建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紧急联络通讯网,强化了中央防灾无线通讯系统。首相官邸除了常规通讯设备外,还在危机管理中心装备了与事故现场联系的多功能卫星转播通讯设备。灾情发生时,信息交流与共享主要依靠完善的地面固定通信系统,同时也利用通畅的专用无线通信网络。通讯网络主要包括中央防灾无线网、消防防灾无线网、县市防灾行政无线网、市街区防灾行政无线网、防灾相互通信专用无线网等多个系统,防止大规模灾害造成通信线路拥塞。这些网络纵横交错,形成了一个整体的、覆盖全国的应急对策专用无线通讯网,为日本政府收集处理信息提供了高科技支撑。值得一提的是城市街区无线网系统,由户外扩音器、家庭受信机、车载无线电话移动系统,以及市街区公所、学校、医院等防灾相关机关的防灾网络系统所构成。一旦有灾情,可以在5分钟内将灾害信息通知有关居民,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日本政府计划到2011年,建立起全国危机警报系统,直接向国民报告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导弹袭击等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日本政府重视灾害信息资料的积累和研究,1998年倡议成立了亚洲减灾中心,目前已有25个成员国,成员国可以共享灾害信息和救灾经验,现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灾害信息收集中心之一。
2.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精良的应急队伍。
俄罗斯紧急状态部拥有联邦层面的消防队、民防部队、搜救队、水下设施事故救援队和船只事故救援队等多支专业力量。其中,国家中央航空救援队拥有多种专业的救援设备和技术,如直升飞机和运输机、航空器材特种汽车、纤维光学设备、液压气压装置以及特制潜水服和呼吸装置等。为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俄罗斯建立了领导培训体系、专业救援人员培训和考核体系。俄罗斯紧急状态部下设了俄紧急状态部民防学院、国家消防学院、圣彼得堡国立消防大学、伊万诺夫国立消防大学等8所教育机构。成立于19****年的圣彼得堡消防大学,现有教授、副教授160多人,培养了大批应急管理领导和专业骨干。
日本政府的应急救援机动力量主要包括消防、警察、自卫队,消防部队是其中的中坚力量。1995年阪神地震后,日本政府正式建立消防援助从。2005年,消防部队共有94万人,数量是警察人数的四倍。此外,危险品企业必须根据《消防法》和《石油基地灾害防治法》设立消防队伍。大规模灾害发生时,消防部队可调度全国先进设备、人力物力资源进入灾区进行救灾、灭火、救助等行动,消防部队还有8架专用直升飞机,1小时内可以达到辖区内任何地方。据了解,为提高广大家庭自救能力,日本家家户户门窗附近都备有矿泉水、压缩饼干、手电筒和急救包。
3.科学防范的应急理念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防灾减灾的全民教育,设有防灾日,每年都组织大量的相关活动。日本将培养危机意识、普及应急知识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同时,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建立了各种各样志愿者组织,以达到应急知识自学和帮教的目的。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2418市町村中有1988个市町村成立了115814个自主防灾组织。其中,有13012个妇女防火俱乐部组织,约200万人;有5632个少年消防俱乐部,约43万人;有14461个幼年消防俱乐部,约126万人。各地还建设了一批面对公众的防灾知识宣教馆,免费对公众开放。2003年、2005年发生在新泻县长冈市的两次7.0级以上地震,无一人死亡,90%遇险者依靠自救、互救脱险。
俄罗斯除了在中学开设安全和逃生课程外,紧急状态部还有计划地向居民宣传安全防范和自救的知识。宣教工作一直深入到社区,主要针对老人和小孩等特殊人群开展宣教工作。
(三)权威、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俄罗斯1994年颁布了《联邦紧急状态法》。该法主要包括紧急状态范围、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该法律属于宪法性法律,如果紧急状态地区法律与紧急状态法相抵触的时候,紧急状态地区法律可以被总统中止,这为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超常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俄罗斯紧急状态法律体系包括150部联邦法律和规章、1500个区域性条例,以及数百个联邦紧急状态管理部门的内部命令。20****年,俄罗斯又通过了新的《反恐法》,进一步完善了俄罗斯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
日本形成了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1961年整合多项单一法规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以及其后制定的《灾害救助法》、《建筑基准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地震保险法》、《灾害救助慰抚金给付等有关法律》等。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后,日本又陆续制定了《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持法》、《受灾市街地复兴特别措置法》等法令。这一系列专项法律,赋予了国家在防灾行政上强大的公共权力,明确了防灾体制及国库负担制度,并规定了公共事业单位、一般居民等防范参与制度。
二、巨灾应急机制
在俄罗斯和日本,一般把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称为巨灾。为减少和应对巨灾的发生,两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序的巨灾应急机制。
俄罗斯所有突发事件控制中心都承担指挥中心的职责,管理着各自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紧急状态时,俄政府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是启动俄联邦紧急状态系统,①各跨部门委员会的组织系统各就其位,执行紧急状态预案;②做好应急资源调动准备工作;③搜集信息,提前公布紧急状况区域;④预测与评估可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影响;⑤实施抢险救援以及救援人员安全保护工作;⑤适时开展国际合作等。
二是启动民防救援系统,①向灾民提供生活救助;②协调内务部门和卫生部门采取救援行动;③派出搜救队伍协助救援。
三是设立危机管理中心,①负责调配有关物资装备资源;②保障中央与地方间的信息沟通;③监测早期处置进展情况。
四是派出航空部门配合处置重大灾害。
五是对媒体进行控制和规范,①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有关政府信息;②依法加强对媒体的管理,防止“有害”、虚假信息传播。
进入紧急状态时,政府按以下程序运行:总统实行紧急状态命令后,立即向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和杜马(议会下院)通报,并送联邦委员会批准。在实行紧急状态的联邦总统令中,需要阐明实施紧急状态的原因、地区范围、保障紧急状态处置的人力和物力、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范围、负责处置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以及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联邦委员会批准后,总统的紧急状态令立即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传播给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居民。实行紧急状态时,主管对外事务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在三天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在俄联邦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时,主管对外事务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自联邦委员会通过批准总统紧急状态命令之时起,一昼夜之内将有关情况通知邻国。
日本政府通过《大规模灾害时消防及自卫队相互协助的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跨区域协作机制、消防、警察和自卫队应急救援机制,强化了中央和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统一指挥、分工合作的力度。发生巨灾时,为提高运转效率,首相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统一调度指挥。
一是建立跨区域防救灾机制。阪神大地震前,只有18个道府县、586个市町村签订72小时相互援助协议;阪神大地震后,已有47个道府县、2000多个市町村签定了72小时相互援助协议,日本联合防救灾形式已深入基层组织。
二是基本确立消防、警察和自卫队合作机制。首先,互相提供灾害情报,开展日常协作演习。其次,灾区附近的警察厅和消防厅,设置专门的联络人员,协调灾区附近的机构以及灾害现场工作。
三是自卫队承担警察部队和消防援助队空运任务,警察确保道路畅通。如警察不在现场时,自卫队、消防队员可替代警察行使此权。上述对策措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例如,2003年5月26日宫城县东部发生七级地震。地震后6分钟,首相官邸危机管理中心就迅速成立了地震对策室,召开了政府各部门的紧急会议。紧接着,国土交通省、海上保安厅、总务省等部门纷纷成立了对策室或联络室。十多分钟后,宫城县警察总部的摄像直升机已向首相官邸传送在空中摄影的灾区图像了。一个多小时后,内阁防灾大臣召开新闻会,公布了政府的救灾措施。与阪神大地震相比,这次日本政府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充分显示了其行政组织应急管理的能力。
三、体会和启示
(一)强化应急管理机构综合协调职能是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应急处置效能的关键。
虽然俄日两国应急管理组织形式不同,但从两国中央层级的应急管理机构组建历程来看,都有由分到合、由弱到强、由虚到实的共同特点。历经几十年的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两国政府都明确了主管部门的中枢地位,强化了应急机构综合协调职能,形成了以强有力的机构为核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建立了专设、专职、专任、专管的统一组织管理模式。目前,我国按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分别由不同行业或专业部门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发挥运转枢纽的作用。为加强各部门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建议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其综合、协调职能,确保作为运转中枢的权威性。有利于其在常态下能够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夯实工作基础;在非常态下协调各方面力量,实现快速反应,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
(二)上下贯通、左右共享、良性互动、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应急体系高效运行的基础。
俄日两国都将提高信息采集、研判、预测预报、快速传报能力作为工作的关键,注重加强对灾难性事故或事件的风险分析和管理。两国都建立和完善了统一的指挥平台及相关的信息报送、资源共享机制,以及政府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其软件应用系统比较成熟,为准确、规范、快速分析处理应急信息提供了支撑平台。通过此平台,各级、各类应急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全国相关突发事件情况。俄日两国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一是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在社区、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建立监测点和信息员制度;二是重视应急管理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特别是预测预警系统开发;三是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机制,积极引导新闻报道,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在我们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信息报告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建议今后在继续发挥各级政府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全渠道作用的同时,不断拓宽渠道,发挥媒体相互联网的作用。另外,结合实际,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机制。
(三)加强科普宣教、全社会共同参与是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有效途径。
两国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近年来还频繁受到恐怖袭击的威胁,但是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相对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两国基本形成了全民宣教、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危机意识较强,具备较高的自救互救能力。建议进一步加强面向不同群体、形式灵活多样的科普宣教,使大家有意识、会自救、能相助。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针对不同人群建立形式多样的志愿者队伍,如企业建立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大学建立宣教志愿者队伍、社区建立隐患排查志愿者队伍等。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3
关键词:危机管理;应急体系;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0-0147-02
近几年来,海啸、地震等地质灾害和飓风、干旱、雨雪等极端气象灾害不断发生,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人们心理造成的严重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每年受灾人口高达3~4亿人(次),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增加,近几年每年都在2000亿元左右”,[1]如2008年初南方低温冰冻灾害、“5•12”汶川地震,2010年西南地区干旱和“4•14”玉树地震等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灾害应急管理,是各级政府都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当然,应对危机也必然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世界各国在应对灾害的实践中,经过了血与泪的惨痛教训后,积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这些对我国构建合法、合理、合适的危机和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重视预防、预警和监测机制的建立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危机预防、预警和监测制度的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灾害预防体系和预警机制。
美国在危机和灾害的预防方面非常重视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的编定,不但有总体上的联邦应急计划(FRP),还有针对特定事件的运作纲要。FRP详细规定了应对危机和灾害的政策、原则、机构运行模式、处置和重建行动,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在危机和灾害管理中的职责和协同机制。FRP由12个具有不同的应急支持功能机构组成,各功能由一个主要负责机构及若干辅助机构合作完成其功能,明确了各机构的具体责任范围和响应步骤。在应急预警方面,美国政府把它看作是控制突发公共事件事态扩大的有效手段。另外,还建立起了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网络,基本形成了纵向垂直协调管理,横向水平互通交流的危机和灾害预警网络。
英国政府在处置和应对危机和自然灾害的实践中,不断改进和调整预防和预警体系,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机制和网络。其预警和监测网络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大部分组成。中央预警和监测网络机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全国性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灾害的分析判断、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等;地方预警和监测网络机构包括地方行政当局和相关部门,是整个灾害监测网的基本单元,主要负责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跟踪和控制。
俄罗斯非常重视危机预警管理工作,总统则是预防预警体系的核心,任何重大的危机预防和预警方案与行动都必须由总统来决策,而联邦安全会议常设12个跨部门委员会,这十二个跨部门委员会差不多囊括了灾害预警和应对的所有方面,平时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还针对部门特点进行专业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以及评估,使危机预警系统高效运作,使预防措施既有高层的总体设计,也有末端的严格落实。另外,俄罗斯紧急情况部、联邦边防局、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外交部、通讯和信息署等相关机构也在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中承担着各自的重要任务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难看出,科学、完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规划是建设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体系的必然要求,完善的预测预防体系有利于政府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所有事项进行有效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危机预警进行科学合理部署,政府部门职责任务细化区分,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有条不紊。确实实现奥斯本和盖布勒提出的“使用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2]的政府事务处理和政府建设目标。
二、重视构建建制化机构和专业化的力量
设立专门机构,组建专业的应急力量,是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主要方法和发展趋势。
美国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构的特点是“强总统,大协调”。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NSC)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CIA)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3]1979年成立的联邦突发事件管理总署(FEMA),是政府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其署长直接由总统提名任命,向总统负责。总统是美国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管理体系的重心;美国联邦突发事件管理总署是“联邦应急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者。另外,联邦突发事件管理总署的突发事件部设有管理中心,有一支2万人的国民防卫军,58个救援服务部门分布在全国的54个地区,分为129个分队。经过30多年时间的建设,美国建成了一个完全有效的协调系统,这套系统和机构在美国突发事件处理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俄罗斯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构的特点是“大总统、大安全”。俄罗斯以总统为核心,以联邦安全会议为决策中枢,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体系。总统是中枢指挥系统的核心,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俄联邦政府在总统的领导下具体处置灾害事件,是保障灾害所需的必要力量、资金和各种资源的主体,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依据俄联邦法律及其他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参与灾害处置等应急行动。为有效应对日益增加的自然灾害,俄罗斯的联邦民防与应急与消除自然灾害部,是俄罗斯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的专门协调部门,对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型突发公共事件全面负责。在应急力量配系上,直接指挥着一支由现役军人组成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确保救援的快速和高效。
日本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强内阁,大安全”。日本政府于1986年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管理体系由情报调查室、外政审议室、安全保障室等部门组成。组织指挥和协调方面,内阁首相为其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方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制度方面,主要通过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阁僚会议和安全保障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策略,其他各厅依据任务区分完成各自职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与级别的不同,启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部门也将不尽相同,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形成日本官方长官领导下立体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管理系统。
突发事件处理机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设立超事业部制的中枢机构体系,这个中央机构体系可以有效动员、指挥、协调、调度地区资源应对各自灾难和突发事件。二是常设性危机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各种相应事务,会同各方专家,从国家安全高度制定短期的应急计划、策略,制定长期的反危机战略和应急计划等,并在地方各级管理机构设立相关部门。三是有一定数量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进行特殊地域和灾害的专业救援和国际援助。
三、重视应急习惯培养和应急文化建设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应急习惯的培养和应急文化的建设,将公共安全提升到社会文化的层次,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应急活动,以多元化的形式促使应急文化在社会文化中的沉淀,促使应急习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和基本的应急避险行动取向。
美国注重对应急人员进行正规的培训,注重加强社会宣传强化对民众的应急意识的培养以及应急知识的灌输。同时,还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来提高国民的应急防范意识,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发送公共短信息等方式向公民发送各种应急有关资料和信息。救灾演练是美国应急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演练使民众做好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难的应急准备,对在突发事件和灾难发生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逃生手段、应急处置的程序和途径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娴熟的运用。正是这种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民众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技能,有效降低了突发公共事件的破坏程度。
日本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种途径来推进应急文化建设。注重普及培育民众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和培训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其应急避险效果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比较突出和有效。
学校教育是指通过在教育机构普遍设立应急教育的课程,对公民从小就进行知识的教育、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培养。社会教育是指通过灾害和灾难宣传、紧急避险培训、社会应急演练等形式进行应急教育,把对国民应急意识的培养融人到常规的教育中。例如,日本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全民“防灾日”,9月1日所在的周为“应急管理周”,全国上下包括各级政府、各居民区、学校、企业都要举行防灾演习。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专门兴建了灾害体验中心和防灾教育中心,所有这些措施均对普通民众的危机意识的培育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使其在突发公共事件突然来临时能有效降低民众伤亡和财产损失。
德国社会各界认为,在应急事件和灾害的预防、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的应对以及灾后的恢复重建过程中,广大的公民才是灾害处置和参与的主导力量。因此,德国各级政府非常注重对广大民众进行应急文化的建设和应急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德国政府从三个层次入手强化应急文化的形成: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对社会各种应急志愿团体和个人开展深入的应急基本知识培训;对公民进行广泛的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基本技能培训。
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比较完善,我们不妨可以从强化预防意识完善各种预案、调整管理体系建立专门机构、注重信息化建设完善预警监测系统、强化救援力量建立专业搜救队伍、强化危机意识提高防灾技能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秦大河,孙鸿烈.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总论卷[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4.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4
关键词灾害防御体系对比研究启示
中图分类号:S4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更严峻考验着各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各种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与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灾害应急管理制度较早,并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研究和借鉴。
二、美国灾害防御体系分析
(一)法律体系分析。
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救灾法律法规体系。1950年,美国政府通过了《联邦灾害救援法》这是美国第一部与灾害有关的法规;1970年颁布的《灾害救助法》是美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灾害救助法规;1974年,美国国会批准颁布《灾害救济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强化了在救灾活动中联邦政府的责任;1992年,颁布的《美国联邦灾害紧急救援法案》,正式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认了美国灾害紧急救援中管理的基本原则、救助的范围和形式,正式明确划分了美国联邦政府与州、市等地方政府在灾害事件中的紧急救援权限。美国的单项灾害法案则是根据现实情况不断的制定,并逐步完善,包括1936年的《防洪法》、1968年的《国家洪水保险法》、《沿海区域管理法》、《联邦灾害法》、《地震灾害减轻法》等等,范围包含了美国经常遭受到的几乎所有灾害种类,对灾害的各个阶段的主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较详细地规定了联邦各部门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责、权、利,明确划分了联邦政府间州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以及联邦财政支持的比例、联邦介入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的程序等问题。美国的这些救灾法规在应对常规的自然灾害,以及可以有充分准备时间的大灾害是富有成效的。
(二)行政职能层次分析。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以联邦和州、地方政府的分权为特征。各级政府之间是指导、合作与制约关系。联邦政府尊重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以及州长在本州指挥和协调的权力,其灾害快速响应工作向来是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只是负责提供相关支援。只有当灾害的程度已经超出了当地的承受能力或已经超出受灾当地地方政府的能力范围时,才由当地州长向总统提出支援要求,确定其为特大灾害,联邦政府才能开展救灾活动。这种救灾体制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体现了西方国家特殊的权力制衡的原则,同时也对地方政府的救灾行动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三)信息公开渠道分析。
美国法律规定,政府有责任及时向媒体公布灾害事件的真相,而媒体也有义务向社会公众传达准确的事件信息,媒体有独立的权力参与灾害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就某些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这就使得政府要提高透明度,充分发挥媒体在救灾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沟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相关信息,疏导社会公众的情绪。
一旦灾害等突发事件爆发,由突发事件的牵头管理机构负责去选择合适的危机事件发言人,将灾害事件的动态及发展等信息及时向媒体和公众。与此同时,根据灾害事态的发展,联合信息中心(JointInformationCenter)也会迅速建立,它是由相关联邦机构公共事务官员所组成,是突发灾害事件管理信息的权威机构。在联合信息中心成立之前,先由联邦调查局的战略信息和运作中心负责相关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和电邮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向市民,对各种问题不躲不闪,对于安抚民众情绪,提高民众对抗灾害的信心,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志愿者队伍建设与人员结构分析。
美国比较注重对非政府志愿者进行灾害及紧急事件的救援培训及应对教育,在培训合格后录入人员资源库,以供应急时可以调用。志愿者中有医师、护士、退役士兵、司机、消防人员、保险经纪人等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主要通过半职业化或临时性工作两种方式参与灾害救援工作。由于包括心理医生在内的广大志愿者的参与,可以对于灾害人们心理伤害的疏导和家园的重建起到军方或警察都难以替代的作用而被写入FEMA的国家灾难恢复框架工作过程中。志愿者参加大型灾害救援一般都带有义务性质,没有具体的报酬,但是国家及相关部门还是会发向志愿者提供相应的补贴。
三、启示与建议
1、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沟通力度。在我国,由于政府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依靠上级的政令对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的制度,使得各种行政信息长期处于官方的集中垄断中。面对上述困境,我们政府应正视问题的客观性及艰巨性,采取更加积极、更加有效的信息公开交流机制,加大灾害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更加注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确保信息客观和准确,并视具体情况选择灵活采用诸如微博、举行新闻会等多种信息形式。
2、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体系。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综合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把政府、社会及个人的抵御灾害活动纳入统一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轨道,使之适应我国目前和未来的灾害管理工作需要。更加清晰地界定从中央到地方的救灾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救灾份额,真正落实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
3、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的协同救灾。建议我国用法律的形式将志愿者组织的管理体制、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人员的招募与培训、捐款与合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固定下来,为志愿者组织提供规范的法律保障,使得志愿者在灾害救援的过程中有可信赖感与安全感,另一方面也加强对志愿者的规范管理,使志愿者组织在救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防灾科技学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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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5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通过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但一些行业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等问题仍然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必须坚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坚持市场化运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依法妥善解决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问题,维护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一要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地区间可签订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二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通过兼并重组,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落实税收优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政策。三要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坚持政企分开,规范和改进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加强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企业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信息咨询服务,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供求信息的交流渠道。四要推进企业体制改革,通过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会议听取了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2009年,中央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深化企业改革,着力增强经营活力和创新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了生产经营总体平稳运行,发挥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影响企业持续发展和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历史欠账多;盲目扩张,财务风险大;效益回升基础不稳固;发展主业不专注,布局结构不合理;企业集团管控力度不足;境外项目缺乏控制;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下一步,要继续加大监事会监督力度,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草案)》。会议指出,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近5年来,平均每年救助受灾群众6000万至8000万人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条例草案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与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草案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确立了预警响应、应急响应机制和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救助制度,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
7月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指出,2009年,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中央重大政策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的跟踪审计,在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障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了审计结果。
会议强调,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大考验。整改工作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提高预算执行效果。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二要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比任何监督都有效。要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大预算编制和执行等方面的公开力度,切实提高预算的透明度。三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管财,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四要严格问责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会议要求,审计机关要完善整改跟踪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会议强调,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特别要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全部职工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二要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制定和完善各行业生产和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三要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和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应急演练。四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五要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责任追究,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7月2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防汛抗洪工作。
会议指出,今年入汛以来,我国极端灾害性天气突发多发,江南、华南、西南和江淮等地区先后出现多次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汛情发生早,洪涝灾害种类多,受灾程度重。目前全国正处于防汛抗洪的关键时期,长江、淮河、太湖等江河湖泊仍超警戒水位运行,台风活跃期也已经到来,形势十分严峻。会议强调,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工作。一要抓好雨情汛情灾情的监测预警。密切监视天气和汛情变化,加强对暴雨和洪水影响时间、程度、范围的分析会商,为落实应急预案和群众避险防范赢得宝贵时间。二要强化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山洪、泥石流、滑坡、城市内涝等灾害预防工作,督促各类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加强应急值守和巡查排险工作,确保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三要加大物资和资金支持力度,备足抗洪抢险救灾物资。抓紧补充防汛物资储备,扩大储备规模。加强地方与人民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协调,落实抢险救灾队伍。四要科学调度。加强水库、湖泊、闸坝和分洪河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调度运用,统筹安排“拦、分、蓄、滞、排”各项措施。做好蓄滞洪区运用准备。五要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恢复。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六要加强督促检查,落实防汛抗洪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七要统筹安排抗洪救灾和经济工作,力争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及时修复灾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会议指出,经过多年持续建设,我们在大江大河治理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小型水库度汛难度大,山洪灾害防治薄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继续把加强水利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尽快启动水利重点薄弱环节的工程建设。为此,会议决定:(一)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同时加强洞庭湖、鄱阳湖重点圩垸整治力度,尽快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二)加快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基层防御组织体系,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草案)》,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
防范自然灾害的建议篇6
[关键词]地质灾害基层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P5[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3)-7-310-1
1前言
由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国家逐渐完善了地质灾害的防治体系与责任机制,各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止水平都有显著的提高。根据国家颁布的地质灾害预防政策,各省市、各地区都纷纷响应,大力着手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但是防治工作受着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缺少懂得地质问题的专业人员,懂得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并不多,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力度不够,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如何真正消除隐患,做到保障人们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省市各部门工作的重点。
2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现状
近些年来,在国家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各省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都在不断的完善,各省市都划分了主要防治的重点区域,从主要问题入手,找出防治中的问题与差距,从而提高基层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目前各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各地区都在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与具体的巡排查制度,做到提前预防,提前预警。第二,专业人员逐渐增多,专业机构也逐渐庞大起来,大部分的省市的防治重点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站点。第三,由专家组成立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近一两年的时间内,让整个国家的许多地区成功避让了地质灾害,这些灾害全部都是由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发现的,并做了及时的预警,让当地的居民及工作人员及时撤离,减少了很多损失。第四,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培训,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已经逐步深入人心,整个社会都对房主地质灾害的工作有了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认识,逐渐形成了全民共同防灾的局面。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1群测群防的队伍不够稳定。由于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人员基本都选取的是一些有着一定文化基础的群众,或者是一些村镇干部,当地政府每年都会下拨一定的经费,用作群测群防人员日常的工作开支、培训工作以及与国土资源总局的联系。但是这些人员与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并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并且没有专门的合同或者制度对其约束,就导致了群测群防人员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而这些地质灾害的防治队伍是我国防治地质灾害的主要力量,队伍够不够稳定会直接关系到防治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
3.2地质灾害的防治人员缺少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虽然在全国的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站,但是并没有专业的地质人员进行监测,基本上出现的是有牌无人的局面,在监测站的人员又没有专业的监测技术,很难做到对地质灾害的准确监测。同时,选取的群测群防人员虽然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但是基本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对于必要的识灾赈灾知识更是匮乏。这些人员在面对一些对专业要求较高、责任较大、任务较重的防治工作时,往往就会显得捉襟见肘。
3.3对于隐患点的巡查力度不够。虽然目前已经有很多已经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也都指明了相关的责任负责人,把这些负责人都纳入了群测群防的体系之中,但是地址灾害的发生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多样性和变化性,有许多没有确定了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受到了一些自然因素(例如暴雨等)的影响下,仍然会发生地质灾害。如何能够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对这些潜在的隐患点进行预警,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3.4无法有效地监督与防范人为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现在的许多地质灾害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由于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大部分农民选择了扩建房屋,导致监督与防范的难度加大;第二,目前对于许多工程建设对于地质灾害影响的评估、审查与备案工作都采取了分级负责的形式,但是工程项目的监管属于基层,因此导致了工程建设会引起的危害评估信息不共享,加大了监督的难度。
4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建议
在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基层,他们决定了能否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人民的伤亡,减轻人民的财产损失。所以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基层的防治能力,而加强防治能力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对于地质灾害的检测、预警、转移等的应急建设。
4.1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建设。首先,对于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人员要以聘用的形式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将其责任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对于群测群防人员的选择,要以村镇的干部或者群众的骨干为主;再次,财政厅每年都应该拨放用于群测群防培训、装备设施和工资的专项资金,对于群测群防人员的工资要采取直补的的方式;最后,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每年都对监测的台账进行检查,对工作较好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好的施与惩罚,确保群测群防队伍的建设。
4.2提高巡查工作质量。认真做好山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调查工作,对于威胁人口较多的灾害隐患点要将其直接划入明确的灾害隐患点,同时要对其作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在该地区的建立;对于一些暂时还不能确定危险性的隐患地区,应该将其划入重点巡查的区域,防止由于强降水而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将这部分区域移交给政府,政府做好安排巡查的工作。
4.3加强监督由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政府应该都在各地区通过发宣传画、宣讲等形式,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帮助与指导老百姓选取安全的地方进行房屋的建设,教会他们怎样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的征兆和有效的防治措施。老百姓在建房时都要进行土地审批,保证他们建房的地质安全。对于私自建房、没有落实危害评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5小结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细心的工作,群测群防队伍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素质与专业能力,从老百姓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专业、细致的预测与预警,对地质灾害的隐患地区更要加强监测力度,一发现危险,及时安排老百姓转移到安全区域。同时要对老百姓的建房地质给予有效的建议,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谢廷勇,白艳萍.广西华锡集团铜坑矿地质灾害评估及防治措施[J].山西建筑,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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