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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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篇1
第一节市场结构概述
一、产业组织学的理论框架和市场结构的含义
二、市场结构的主要研究范畴
三、研究证券业市场结构的意义和研究内容
第二节证券业集中度
―、证券公司发展回顾
二、集中度与证券业集中度
三、影响因素与发展趋势
四、集中度变化对证券业绩效的影响
第三节证券业务差别化
―、产品差别化和证券业务差别化
二、证券业务实现差别化的途径
三、证券业务差别化对证券业的影响
第四节证券公司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和证券公司规模经济
二、影响证券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因素
三、证券公司如何实现规模经济
第五节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客
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篇2
一、背景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发挥其基本职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能够助力市场提高交易活跃度,增强市场运行的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供了一条新渠道,有助于增强市场价格发现的效率和提升市场质量。此外,融资融券业务的引进对于构建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历程较为漫长。在证券市场刚建立的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考虑,融资融券业务是被禁止的。1998年的《证券法》再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证券交易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规定证券交易要以现货进行,禁止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活动。2005年鉴于市场基础发展已较为完善,同时融资融券客观需求较为旺盛,修改的《证券法》开始允许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但必须经过管理部门批准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在此之后的5年时间里,我国融资融券市场基础建设发展迅速,先后推出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等,并于2008年10月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3月30日,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经过多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二、文献综述
西方国家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已经很成熟,因此国外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研究更为丰富广泛。综合国内外研究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研究观点:第一类认为融资融券与市场波动或流动性之间并无相关联系的影响,即便有也会被市场的自我稳定功能所化解;第二类观点认为融资融券交易能够增大市场的波动性,甚至带来灾难性的波动效果;第三类观点,也是主流观点,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有利于降低市场的波动性,提高市场的效率。
(一)融资融券与市场波动性之间无相关性,或者仅仅是单向的相关
Kraus和Rubin(2003)通过建立模型实证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结果表明在对融券交易降低限制的情况下,股价的波动方向并不会一致,其波动的增加或降低,不由融资融券交易所决定,而取决于其他经济变量或市场系统自身的惯性作用。Sigurdsson(2010)选取国际上26个国家的上万只股票进行研究,发现在对融资融券交易施加限制后,股票的收益率会出现一定的上涨,但并不能降低极端损失出现的概率,说明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稳定性影响方向是不明确的。李俊文(2011)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上证50指数,研究了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融资融券并不能显著引起股市波动,而股市的波动却是投资者选择融资融券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融资融券业务加剧了市场波动性,对股市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Haruvy和Noussair(2006)通过对融资融券交易研究发现,在约束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下,股价容易被高估,而放开融资融券交易约束,股价容易被低估,但并不是让股价回归其真实价值,引进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会增加大量的股票,同时市场的资金也大大的增加。张永力与裘骏峰(2012)对我国市场的股价和收益率做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能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这是因为融资融券投资者对股市的情绪越低则股价越低,从而这种负面信息会造成股价的大幅下跌。
(三)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市场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波动性
ArturoBris(2003)将个股收益率及其标准差、极端风险概率作为研究变量,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引进融资融券能够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同时极端风险的概率也会被降低,因此他认为融资融券交易能够提高市场的稳定性,有助于降低股市波动。Charoenrook和Dauouk(2005)对111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波动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在没有引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国家证券市场里,证券价格波动频繁,且市场容易出现崩盘等极端风险。廖士光,杨朝军(2005)通过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融资融券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股价的波动。杨德勇与吴琼(2011)对融资融券标的股进行了研究,他们对2010年7月调入和调出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变化进行了分析,发现融资融券能够增加标的股的流动性,降低其波动性。在实务操作中,2000年美国大通银行对纽约交易所NYSE指数与卖空交易额的走势做了研究,他们选取1990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相关数据,发现NYSE指数走势和卖空交易走势有着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当指数下跌时,卖空交易额也会随之下降;当指数上涨时,卖空交易额随之增加,由此可以认为,卖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波动性。
三、变量与数据说明
(一)数据的选取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在2011年11月25日由“试点”转为“常规”,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项正常业务,因此选取2011年11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共914个交易日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沪深300指数相比其他指数更能全面代表两市的交易运行状况,所以在市场波动性的描述中,选用同一时间区间的沪深300指数日数据,并对指数中日收盘价进行自然对数处理,通过GARCH模型拟合,以生成的残差序列作为波动性指标。沪深300指数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融资、融券数据均来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相关信息披露板块,实证分析部分所用的统计软件是Eviews6.0。各个变量定义描述如下:
1、融资余额MP:表示沪深两市每日融资余额(MarginPurchase)。
2、融券余额SS:表示沪深两市每日融券余额(ShortSale)。
3、股市波动性VOL:使用GRACH(1,1)模型来拟合股市波动性。
(二)股市波动性VOL的GARCH(1,1)拟合
式(3)中可以用波动性符号VOLt代替σ,式中的ARCH项和GARCH项的系数都是统计显著的,这说明GARCH(1,1)能够更好地拟合序列的波动性。然后对均值方程进行ARCHLM检验,以确定是否已经消除式(1)残差序列的条件异方差性,在滞后阶数为3时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经过GARCH(1,1)模型拟合之后,伴随概率P=0.54,说明序列的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方程(1)的残差序列的条件异方差性已经被GARCH(1,1)模型消除。此外,式(3)中ARCH项和GARCH项的系数之和为0.9772
四、实证分析
(一)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对三个变量进行单位根(ADF)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变量VOL、MP、SS都是1阶单整的,因此在建立VAR模型前,先将以上三个序列做一阶差分处理变换为平稳序列,然后进行VAR系统建模。
(二)协整检验及VAR模型
由平稳性检验可知,变量VOL、SS、MP是一阶单整的,在三个变量为同阶单整的情况下可以对序列进行J-J协整检验,对序列组(SS,VOL)、(MP,VOL)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检验结果来看,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显示,两组变量都至少存在一个协整方程。说明市场波动性指标VOL与两市融资MP和融券SS存在协整关系,即股市波动性与融资融券交易之间有着长期相关性。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变量MP、SS是非平稳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因此采用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滞后阶数为2阶,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来看,融资与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检验显示,在10%的显著水平下,融资交易是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原因,市场的波动不是融资交易余额变化的格兰杰原因,说明融资交易施加于市场的影响是单向且比较强烈的。融券与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检验显示,在10%的显著水平下,融券业务不是市场波动的格兰杰原因,而市场波动是融券业务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融券交易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者在进行融券投资过程中,对于市场指数的参考性是很看重的,市场所传递出的信号对投资者的投资引导作用是很突出的。
(四)脉冲响应分析
当分别给予融资买空交易额和融券卖空交易额―个单位的正向的冲击时,得到股市波动率的脉冲响应函数如图1、2所示。图1表示融资交易变动MP对市场波动的冲击影响,给予融资变量一个单位脉冲之后,能够在2个交易日内迅速引起市场波动性的增大,在第2个交易日达到最大,震荡减弱的过程较长,约7个交易日后趋于平复。图2表示融券交易的变动对市场波动的冲击影响,当融券交易受一个单位的正向脉冲时,能够在2个交易日内引起市场反向波动加大,随后冲击效应震荡增大,在第3个交易日达到最大,在第5个交易日趋于平复,说明融券业务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一般能够持续5个交易日。从影响程度来看,融券交易所引起的冲击相比融资要弱,且持续时间更短。
(五)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更倾向于微观定量分析,运用方差分解可以测算模型系统内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变化的贡献度,并随着时间不断变化,可用来研究时间序列的动态变化特征。由表6可以看出,融资交易对市场波动性的贡献因素较为显著,贡献度在滞后期内一直有所上升,市场的波动约有19%的部分是由融资交易所造成的,这也说明股市的波动受融资交易的影响较大。表7是融券对市场波动影响的方差分解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市场波动自身因素的解释性占比较大,尽管比例随着滞后期的增加有所降低,但仍然有近98%的波动是来自于自身因素所贡献,而融券交易冲击对于市场波动性的贡献不是很显著,在前8个滞后期内的贡献都在0.8%以下,后期虽有所上升,但最高只达到2.1%,这表明融券对于市场波动性的贡献因素不是显著因素,市场的波动还是由融券交易以外的其他因素较多的解释。
五、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主要结论如下:融资比融券作用于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融资、融券与市场之间的影响都是单向的,相比之下,融券易受到市场信号的影响,而融资交易作用于市场的影响则更为显著。融资能够引起股市价格的波动,而且约有19%的可解释因素,而融券对市场的影响因素最多只占到2%左右。但总体来说,市场的波动主要还是被自身因素和其他因素所引起,融资融券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由脉冲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增加市场的稳定性,脉冲分析显示融资融券在交易刚结束的1~2天内能够增加市场的波动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对市场有正向和反向的影响,正向作用增加市场波动,反向作用有助于降低市场波动,这两个作用的叠加最终有所抵消,最终起到一个稳定器的作用。
自2010年我国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以来,经过5年的发展,融资融券交易机制逐渐走向成熟。但对于我国市场来说,由于投资者长期以来形成的“单边做市”投资习惯难以及时转变,市场结构发展不均衡,投机氛围较浓,监管部门监管约束过严等原因,使得我国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发展不对等,两者之间规模相差过大,致使融资融券业务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活跃度、增加市场稳定性等积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实证分析及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的实际情况,可能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融资与融券的发展规模不对等
在过去5年的发展历程里,我国融资业务发展迅速,规模逐日壮大,融券业务发展较慢,融券与融资的规模相差甚远,融券余额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到融资余额的2%,从而施加于市场的影响比较微弱。总体来看,我国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平均之比约为88.5:1,与国外成熟市场的4:1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在2012年8月份推出了转融通试点办法,使得2013年初融券比例同比有所上升,但是这种状态并未持续太久,究其原因还是标的证券依然偏少,标的票源不充足,使转融通业务开展的空间受限。
(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仍需继续扩大
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调整经历了4次较大的扩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4年9月进行了第4次扩容,将标的数量由原来的300只调整到400只,两市融资融券总标的证券数量达到900只,约占A股流通股的31%,但这与国外成熟市场的60%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当然这是处于对市场发展程度、风险控制以及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全面考虑。不过从历史数据来看,每次标的范围的扩大都会引起市场活跃性的提高,尤其对融资买入的影响效果更加明显,如2011年12月标的证券扩容之后,融资买入额在两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额较扩容前增长6%,而2013年1月扩容后,两个月内融资买入额比扩容前累计增长了38%。由此可见,扩容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流动性,给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对象。由上述可知,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过小已成为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最大限制,每次的扩容都能带来市场交易量的增长,对于融券业务更是需要不断选取优质证券作为标的物,增加标的证券数量,缩小与融资业务规模的差距。
(三)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行政政策因素
一方面,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推出较晚,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和渠道不丰富,投资行为对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因素的反应敏感,市场难以充分发挥自我调控作用,从而弱化了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投资者对新投资工具的熟练程度低,部分投资者投资经验欠缺,盲目跟风现象严重,对于融券交易模式的接受能力不及融资模式,加之市场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比较浓烈,容易发生逆经济现象,导致投资过热。不过,无论是2010年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施行以及2011年11月转为常规业务,还是2012年转融通试点的施行,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利好的一面,因为不论是投资工具的增加还是投资范围的扩展,都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被创造。
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篇3
被告人汪建中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利用其控制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公众推荐证券的特殊地位和影响,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对外推荐该先行买入的相关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该持有的证券,非法获取个人利益。经查明,首放公司公开推荐股票的内容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被告人人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以牟取巨额私利,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3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按照《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已采取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罚款总额为2.51亿元人民币,撤销首放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人民法院认定汪建中通过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高达1.25亿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所禁止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破坏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人为地影响证券价格,使该证券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对广大投资者产生误导,致使盲目跟进,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及罚金约人民币1.25亿元。①
被告人对于其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之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然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被告方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辩护理由: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之行为,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所以不符合《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要件;第二,“情节严重”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成立条件,而被告人对“情节严重”并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被告人提出的两个辩护理由,便成为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两个重要问题:其一,如何确定《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行为范围,亦即《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之行为,是否均属于《刑法》第182条所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其二,成立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那么,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情节严重?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二、客观行为的分析
《刑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不难看出,汪建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
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30条规定:“抢帽子交易操纵”属于《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所指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第35条对“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如下:“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被告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向公众推荐证券,诱导公众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以及交易量发生非正常波动,被告人籍此期待的市场波动非法取得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规定的“抢帽子交易操纵”的行为方式。
问题是,《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否包括“抢帽子交易操纵”?这需要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以及行为的实质得出结论。
其一,《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是狭义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第2项与第3项规定的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操纵”与“影响”是两个程度不同的概念。那么,第4项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否包括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本文持肯定回答。从《刑法》第182条第1款的表述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刑法》第182条第1款中,项前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与第4项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广义的操纵行为,包括了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行为。一方面,该款所规定的“下列情形”包括了影响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行为,既然如此,其项前所称的据“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当然包括了影响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行为。另一方面,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定,清楚表明了前三项所规定的都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凡是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即使没有达到狭义的操纵程度,从实质上说都属于《刑法》第182条所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被告人汪建中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体上对外推荐该先行买入的相关证券,人为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当然属于《刑法》第182条第1款所规定的广义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其二,《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其方法表现为利用资金等优势;第2项与第3项规定的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则表现为欺骗方法,亦即制造某种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交易量大的假象,从而使其他人也购买该证券,进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在这种场合,其他人并不知道行为人之间在基于串通而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自我交易,因而具有欺骗性。这种欺骗性,导致其他人不知情,进而使得行为人处于优势地位。根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前三项列举的行为方法和同类解释规则,其他利用各种优势或者采用欺骗性方法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都属于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在汪建中案中,被告人一方面利用投资咨询机构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推荐证券,影响投资者;另一方面隐瞒自己先行买入相关证券的事实,既具有欺骗性,也使自己处于优势地位;并且客观上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不难看出,被告人汪建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第4项的形式与实质要求。概言之,利用“抢帽子交易操纵”手段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和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将证券犯罪规定在《刑法》中,而没有直接在《证券法》中规定犯罪与刑罚。但是,《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与《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具有对应性。换言之,《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是相对于《证券法》某些条文而特别设立的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与《证券法》第77条所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外延完全相同,只是表述略有不同。②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以及《刑法》与《证券法》的关系可以看出,《刑法》所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与《证券法》所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外延完全一致。因此,《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在与《证券法》第77条规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外延上也完全一致。既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35条规定“抢帽子交易操纵”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那么,该行为同样属于《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众所周知,国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没有量的标准。例如,国外刑法对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没有数额起点。再如,国外附属刑法对于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国外的证券法等经济法律,可以直接规定“违反本法第XX条的,处XX刑”。我国严格控制犯罪的处罚范围,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一般都有量的标准。所以,就经济犯罪、行政犯罪而言,《刑法》一般是在分则条文中描述相应经济法律、行政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许多条文的描述与经济法律、行政法律完全相同),然后添加数额较大或者与情节严重的规定。在这种场合,显然只是对情节严重不同,而不意味着行为的外延不同。我国《刑法》第184条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规定正是如此。质言之,我国《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之行为,在外延上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前者进一步要求情节严重。被告人汪建中55次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当然也构成《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之违法行为。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如上所述,我国《刑法》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使司法人员能够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所相对的不同的经济市场秩序,对“情节严重”做出与时并进的合理解释,使某些行为在这种特定的经济市场秩序中的违法性能够达到科处刑罚的程度,从而更能有效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管理秩序。详言之,如果《刑法》分则对法定犯的条文规定,对罪状仅做一般性的基本描述,并不足以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科处刑罚的程度,因此,就在这些条文中增加某个要素如“情节严重”,才能使客观构成要件所象征和表述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例如,一般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具有法益侵害性,但还没有达到科处刑罚的程度,因此,《刑法》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条文中,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要素。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有许多侵害法益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性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但又无法预先设定某些要素,可以作为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能够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或者无法在条文中简短表述一些可以作为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能够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的要素。因此,《刑法》条了一个整体性的规定,“情节严重”就以犯罪论处。③
《刑法》规定成立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违反《证券法》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因此,决定被告人行为的罪与非罪,即被告人的行为是违反了《证券法》还是违反了《刑法》,取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作为对犯罪之整体评价要素的“情节严重”,是对法益侵害性严重的客观事实评价。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例示法的描述模式,规定了成立本罪的“情节严重”之八种情形:(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可见,“情节严重”不但包含了客观行为的情节,而且包括结果内容,但仅限于客观违法方面的情节。诚然,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情节严重”还包括动机卑鄙等主观方面的情节严重,④但是,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违法与责任不是相加关系,而是阶层关系或者限制关系。“由于行为人只应对能够归责于他的违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所以,应当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如果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那么,即便其主观上再值得谴责,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其二,责任是对违法行为及其结果的责任,它必须与违法行为及其结果相关联,并无在内容上独立于违法性之外的责任。例如,单纯的动机卑鄙,无论如何都是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对情节严重当然也只能如此理解。亦即,因为只有当行为人对客观的侵害法益的严重情节具有非难可能性时,才能将该严重情节归责于他。既然如此,就不存在一种单纯的主观方面的情节严重,因而情节严重的情形。质言之,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中的情节,是表明客观的法益侵害的情节。”⑤
退一步说,即使在其他相关犯罪中,情节严重包括主观恶性等情节,但按照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操纵证券市场罪中,情节严重仅限于客观行为、结果等表明客观违法的情节严重。纵观被告人汪建中55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在其公开推荐股票的内容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可见,被告人的操纵行为在客观上已造成了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以及交易量之结果,属于情节严重。根据责任主义原则,被告人只有在对客观的违法事实具有非难可能性时,才需要对该客观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操纵证券市场罪属于故意犯罪。在本案中,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对操纵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然而,要认定被告人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情节严重”之客观要素,具有相应的故意,亦即,认定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情节严重,是相当困难的。问题是,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情节严重,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本文持肯定回答,亦即,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情节严重,虽然是表明违法性的客观要素,但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对之有认识,只需要有认识的可能性。没有疑问的是,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丰富的证券市场专业知识这些特定事实,得出被告人对自己公开推荐证券的行为会造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中“情节严重”的结果,具备了认识的可能性这一结论。所以,需要讨论的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否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换言之,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就表明行为具备了违法性,如果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故意内容,就成立故意犯罪。然而,针对某些犯罪,为了适当限制处罚范围,《刑法》分则在条款中对某个或某些客观因素做出了强调或增加。因此,构成这些犯罪,其客观构成要件除了需要具备一般客观要素,还需要具备所强调或增加的客观要素。即以增加违法程度来达到控制处罚范围的目的。但是,这些强调或增加的客观要素,并无与之相对应的故意内容,但如果认定为过失犯罪也不合适。⑥要解决我国《刑法》分则这一客观存在之问题,如果依靠刑事政策或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寻找处罚根据,不但会不适当地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而且也会从本质上违背责任原则,从而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刑法》分则有关构成犯罪的问题,都应该在犯罪构成体系内寻求法理依据。客观的超过要素之概念,就是以维护责任原则为前提;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础,在犯罪构成体系内寻求法理依据,对《刑法》分则中这一特定问题给予合理解释。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判断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方法和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客观要素虽然是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但《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只是为了控制处罚范围,才要求具有该客观要素,即该客观要素必须具有限制处罚范围的性质。第二,该客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不是唯一的客观要件要素,而是诸多客观要件要素之一。如果该客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是唯一的客观要件要素,就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第三,如果将某种犯罪的危害结果确定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该犯罪的法定刑必须较低,明显轻于对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心理的犯罪。第四,将该客观要素确定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时,不影响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完整内容。第五,该犯罪事实上只要求对客观的超过要素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但又不能肯定该犯罪是过失犯罪,或肯定该犯罪为过失犯罪并不符合过失的观念。⑦
联系汪建中案,主张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情节严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处……”。被告人55次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故意行为,符合《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故意行为。因此,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为了控制处罚范围,在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增加了“情节严重”这一规定。可见,“情节严重”符合客观的超过要素之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具有限制处罚范围的性质之判断标准。
第二,“情节严重”在操纵证券市场罪中不是唯一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对行为的整体评价要素。换言之,“情节严重”是以行为人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以及发生相应的危害结果为前提的。情节严重与否,并不影响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第三,被告人不仅对自己55次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具有认识,而且对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与侵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所以,被告人的故意内容已经具备了《刑法》第14条所要求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换言之,将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情节严重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对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完整内容,不造成任何影响。
第四,如前所述,鉴于被告人身为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向公众推荐证券的特殊地位,对投资者的投资倾向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等客观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对自己人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导致“情节严重”结果,具备了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将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确定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会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第五,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如果要求行为人对“情节严重”有认识,必然不当缩小本罪的处罚范围;反之,如果认识对“情节严重”不需要有认识,进而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则会不当缩小处罚范围。为了避免这两种不当现象,可取的办法便是将“情节严重”这一要素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
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篇4
第一节市场结构概述
一、产业组织学的框架和市场结构的含义
二、市场结构的主要范畴
三、研究证券业市场结构的意义和研究
第二节证券业集中度
—、证券公司回顾
二、集中度与证券业集中度
三、因素与发展趋势
四、集中度变化对证券业绩效的影响
第三节证券业务差别化
—、产品差别化和证券业务差别化
二、证券业务实现差别化的途径
三、证券业务差别化对证券业的影响
第四节证券公司规模
—、规模经济和证券公司规模经济
二、影响证券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因素
三、证券公司如何实现规模经济
第五节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客
二、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对证券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篇5
关键词: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
一、证券投资风险的划分
证券投资风险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变动的不确定性。系统风险对所有公司、企业、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种类均产生影响,因而通过多样化投资不能抵消这样的风险,所以又成为不可分散风险或不可多样化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由非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会受其自身因素(如决策失误、新产品研制的失败)的影响,这些因素跟其他企业没有什么关系,只会造成该家公司证券收益率的变动,不会影响其他公司的证券收益率,它是某个行业或公司遭受的风险。由于一种或集中证券收益率的非系统性变动跟其他证券收益率的变动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可以通过证券多样化方式来消除这类风险,所以又被称为可分散的风险或可多样化风险。
证券投资的总风险是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总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用图1表示。
二、系统风险的表现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起的可能性。市场行情的变化一般为周期性的,其周期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盘整期、转势期、高潮期和低潮期。在市场行情走底时,证券的价格普遍下降,在高潮期,价格普遍上扬。影响市场行情走势的主要因素为经济的周期循环。此外,市场资金的供求变化、市场的季节变化、市场预期等也都影响市场行情走势。一般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周期大体包括四个阶段:复苏、繁荣、危机、萧条。在经济复苏和繁荣时期,社会总需求、总投资旺盛,经济增长率上升,就业率和个人收入水平也有较大提高,适应这种经济气候,证券市场筹资与投资十分活跃,证券投资收益看好,然而在经济萧条、特别时经济危机事情,整个社会活动处于停滞不前甚至于萎缩和倒退状态,经济秩序不稳定,证券市场业必然受到冲击。一方面,资金需求减少,市场交易规模之缩小;另一方面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并呈现跌势,投资者实际收益下降,甚至蒙受亏损。“股市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这是对证券市场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高度概括。据统计,美国股市行情走势仅仅比经济周期运动平均时滞四个月。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利率水平的波动而带来的投资收益风险。当利率水平上调时,一般会引起:(1)银行存款者的机会成本下降,部分潜在投资者将钱存入银行,或原有的证券投资者移资存入银行,从而降低对证券的需求导致证券价格下降;(2)货币供应量减少,造成证券交易规模缩减从而影响证券价格下降。(3)公司贷款成本上升,或投资预期减少,利润下降,股价下跌;或影响债息的支付、到期债券的兑现。
3.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对投资收益带来的风险:(1)国家产业政策对支柱产业和限制产业进行确定与调整。并通过经济、法律手段调整行业收益水平。导向市场行为,使限制产业的公司盈利水平受到影响;(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控力度过大,或操作不当,经济可能大起大落,市场波动随之升降。
4.贬值风险(收入或购买力风险)。贬值风险是价格持续普遍上涨,货币贬值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当出现通货膨胀时,投资的名义收益率不变,则实际收益和价值下降。虽然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商品价格的上升,公司销售收入增加,利润上升,股价随之上扬,但是持续的高通货膨胀将使公司成本加大,利润下滑,同时投资者对市场预期看跌,股价可能会随之暴跌。
5.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汇率水平波动而对投资收益带来的风险。这里所谈的汇率风险并不涉及国际投资。汇率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汇率变动将影响与进口产品相关联的经营性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影响这些公司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价格;其二,对于货币可自由兑换的国家来说,汇率变动可能引起资本的输入输出,进而影响国内货币资金供给和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在我国,汇率变动对“三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影响。
6.市场组织风险。市场组织风险指由于市场经济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使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组织包括:(1)法律体系是否完整、完善,市场监管是否有力;(2)交易制度、信息系统和清算方式是否科学合理;(3)硬件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先进。市场组织水平高低通过影响证券的流动性、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和证券价格波幅等影响投资收益。
7.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由于一国政治局势的变动而使证券市场发生震荡,从而影响投资收益的可能性。这里的政治风险同样不涉及国际投资,仅指一国政局的变动对本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如政府更迭,国家首脑的健康状况不佳,群众性大规模示威运动爆发,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此外,政界人士参与证券投机活动和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一类的政治、社会丑闻,也会对证券市场构成很大威胁,往往丑闻一经披露,市场价格马上下跌。
三、非系统风险的表现
1.违约风险(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是指一个公司不能按时向证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可能性,他主要针对债券而言。证券发行者不能履行对其债务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因为财务状况不佳,他的性质属于债务者失信,因此也称之为信用风险。
2.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公司因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而带来的风险。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从直接融资角度来看,主要采用两种方式来筹措: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由两者的所得款组成公司的资本结构。股票需要分配一部分净利给股东作为股息,但不固定,可以时多时少,也可以暂不支付,完全根据盈利情况而定。债券则不同,不管公司当年有无盈利或盈利多少,必须按期付清债息,成为举债公司的固定开支。倘若在公司资本结构中债务集资方式的比重较大,可以据此推断其财物风险较大,因为:(1)如果债券集资的数额增加,而盈利因种种原因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则有可能连固定的债息都无法支付,因而使这个公司的债券持有人承担损失债息收入的风险;(2)即使这个公司由一定的利润,但因需支付固定利息的数额增加了,留作股息分配的数额就会减少。同时,公司盈利状况每年各不相同,当利息支付是固定的,这样,普通股票的持有人每年能得到股息变动性不大,不能预先确定。
3.经营性风险。经营性风险是指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变动而导致盈利能力的变化,造成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减少或损失的可能性。影响公司经营情况的因素很多,主要的有:(1)经济周期或商业周期引起公司收益的变动;(2)竞争对手条件变化,若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收益率下降,会使公司的股价大幅度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3)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水平,公司经营决策失误,会导致产品的挤压,管理不善会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成本上涨从而引起公司盈利变化。
4.产品风险。产品风险是指产品的生命周期变化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产品的生命周期是指从产品的产生到消失所经历的全部过程。产品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和收益是不一样的:(1)产生期。产品发展的初期由于新技术本身的不成熟,市场前景不明朗。需要投入较大的研究发展费用,而且获利较少。此时,投资者往往要冒失败的风险;(2)发展期。当产品进入发展期,新产品得到社会的认可,销售量急剧上升,所带来的巨大利润将吸引众多企业投入研究,更多产品投入市场。在这阶段,投资者往往可以得到相当丰厚的回报;(3)成熟期。在这一阶段,销售量只缓慢增长,行业内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企业纷纷以低价策略争夺市场份额,利润也随之下降。进入这一阶段,企业大多表现出稳健发展的特征,收益增长虽不及发展期,但风险却更小;(4)衰退期。产品进入衰退期,利润下降,规模会逐渐缩小,竞争将主要来自新产品的成长。此时,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增大,应密切注意证券价格的变动,适时调整相应的投资组合。
5.技术风险。技术风险即技术开发方面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技术难度、成果成熟度、与商品化的差距、开发周期与技术寿命期。其主要风险因素有:(1)技术开发难度大,关键技术预料不足;(2)技术知识无法获得;(3)关键技术难以突破;(4)存在技术障碍和技术壁垒;(5)试验基地、设备和工具缺乏。当今世界技术革新日新月异,新技术转瞬间就可能过时,造成无形损耗,这将降低产品附加值,减少科技含量,降低产品质量和档次,削弱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减少市场占有率,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这对证券投资市场来讲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证券投资市场各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许多情况下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我国证券市场自2001年6月份以来股市一直处于“熊市”,起因是当时国务院出台的国有股减持办法,这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风险,但随后的发展就变成了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等。所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分析不应仅采取一因一果的分析方法,而应当采取一因多果或多果多因的综合分析方法能找准市场运行的脉络。
参考文献:
1.尹建国,汪涛,岳桂宁.证券市场运行与风险管理.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
2.吴晓求,证券投资学.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篇6
一、宏观经济运行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途径宏观经济因素是影响证券市场长期走势的唯一因素,一些非经济因素虽然可以暂时改变证券市场的中期和短期走势,但改变不了其长期走势。宏观经济运行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通常通过以下途径而起作用。(一)公司经营效益宏观经济环境是影响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公司的经营效益会随着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市场环境、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而变动。如当公司经营随宏观经济的趋好而改善,盈利水平提高,股价自然上涨。(二)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需求,进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化。例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不仅促进消费,改善企业经营环境,而且还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需求,促进证券价格上涨。(三)投资者对股价的预期投资者对股价的预期,是宏观经济影响证券市场走势的重要途径。当宏观经济趋好时,投资者预期公司的效益和自身的收入水平会上升,投资的信心增加,证券市场自然人气旺盛,从而推动证券价格上扬。(四)资金成本当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如利率、消费信贷政策、利息税等政策发生变化时,居民、单位的资金持有成本随之变化,促使资金流向改变,影响证券市场的需求,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走向。二、宏观经济变动与证券市场波动的关系(一)经济增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是否能持续稳定地保持一定发展速度,是影响证券市场股票价格能否稳定上升的重要因素。国内生产总值可以反映一国的经济增长情况。当国内生产总值指标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时,表示经济运行态势良好,此时,企业的经营状况一般也较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将上升,反之,股票价格会下降。但不能简单地认为GDP增长,证券市场就必将伴之以上升的走势,不同时期不同原因引起的不同类型的GDP的增长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二)经济周期变动经济周期循环会经过高涨、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非常显著,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景气变动从根本上决定了股票价格的长期变动走势。通常,经济周期变动与股价变动的关系是:复苏阶段,股价回升;高涨阶段,股价上涨;危机阶段,股价下跌;萧条阶段,股价低迷。且股价总是伴随经济周期相应的波动,股票价格的变动通常比实际经济的繁荣或衰退领先一步,即在经济高潮后期股价已率先下跌,在经济尚未全面复苏之际,股价已先行上涨。因此,投资者应把握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认清当前经济发展处于经济周期的哪个阶段,以便对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三)通货变动通货变动包括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通常情况下,通货紧缩会抑制消费和投资的热情,造成经济衰退和经济萧条,总需求减少,物价下跌,最终导致经济恶性循环,这时,证券市场上的股价将会大幅走低。由此可见,因通货紧缩引起的经济衰退,将导致股票债券等资产价格下降,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特别是个别股票有可能在同一时间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首先,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经济可容忍范围之内的温和的通货膨胀,通常会促进经济增长,股价上升,但是通货膨胀提高了债券的必要收益率,所以债券价格将下降;而恶性通货膨胀将导致货币贬值,人们将通过购买房地产等方式对资金进行保值,从而引起股价和债券价格下跌。其次,即使是同一类型的通货膨胀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也是不同的,通货膨胀实质上引起的相对价格变化将导致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有的公司可能因此获利,而有的公司则可能损失惨重,甚至倒闭。相应地,获利公司的股价上涨,而蒙受损失的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最后,政府必然会运用某些宏观经济政策工具遏制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的长期存在,例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三、宏观经济分析的意义(一)有利于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证券市场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也就是说,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时刻关注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有利于抓住证券投资的市场时机。(二)有利于判断证券市场的投资可行性证券市场的投资可行性是指整个证券市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及其结构变动对其具有重要影响。国民经济的增长质量与速度反映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宏观经济分析就是正确判断整个证券市场是否具有投资可行性的关键。(三)正确把握宏观经济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与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两种主要手段,这些政策不仅对经济增长速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匪浅,而且将进一步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运行。由此可见,通过分析宏观经济政策,把握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与方向,是把握整个证券市场的运动趋势和各种证券投资价值的重要一环。在证券投资领域,宏观经济分析至关重要。正确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是准确判断证券市场趋势和投资价格的前提,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化趋势取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要想抓住证券投资的市场时机,作出正确的长期投资决策,就必须把握经济发展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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