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主义的概念(6篇)

来源:网友

新消费主义的概念篇1

关键词:奢侈品商品经济概念定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得到长期快速发展的中国,行将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经济在中国已日渐显露头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奢侈品的经济体量相对于其它重要的基础产业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但奢侈品消费中存在的许多独特现象和特征,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奢侈品消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早已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经济作为一种新起的产业部门,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对于奢侈品概念、定义、范畴、类型、属性等基础性的学术理论研究,业界、学界尚缺少统一或系统的研究阐述,已成为研究现代奢侈品经济的理论壁垒。

奢侈品的概念与定义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奢侈品经济基础理论中有关奢侈、奢侈品及奢侈品经济的基本概念与定义,揭示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划分标准与分类,以及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的关系。文章认为,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奢侈品在现代生活中是一种高品质的特殊商品或服务;奢侈品经济已经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

关键词:奢侈品商品经济概念定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得到长期快速发展的中国,行将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经济在中国已日渐显露头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奢侈品的经济体量相对于其它重要的基础产业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但奢侈品消费中存在的许多独特现象和特征,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奢侈品消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早已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经济作为一种新起的产业部门,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对于奢侈品概念、定义、范畴、类型、属性等基础性的学术理论研究,业界、学界尚缺少统一或系统的研究阐述,已成为研究现代奢侈品经济的理论壁垒。

奢侈品的概念与定义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

实物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可以通过有形实物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简而言之,就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奢侈品,如豪宅、名车、游艇、珠宝、服装等,一般传统的奢侈品都属于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通过无形服务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没有特定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往往通过消费者接受服务消费时所获得的无形体验和感受而实现,例如健身、社交、休闲、美容、旅游、美食、体验等,相对于传统的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应当是现代生活中一类新兴的奢侈品。

(四)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

根据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资本性奢侈品与资源性奢侈品。

资本性奢侈品一般是指通过对物品的拥有可以实现保值或带来增值的奢侈产品,消费者拥有这类奢侈品的目的并非直接消费,而在于占有和收藏,如珠宝首饰、金银玉器、古董字画等;资本性奢侈品可以通过占有、收藏方式拥有,并可进行估值抵押融资。资源性奢侈品一般是指在生产中过分地占有人力、材料、土地等自然或社会资源并最终用于消费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的最终效用明确在于消费而非增值,如豪宅、游艇、名车、时装、腕表、箱包等。资源性奢侈品以使用、消费的方式拥有,一般很难实现保值性融资,同时它们相对于普通商品,在生产制作中会占用和消耗更多、更好的资源。

(五)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

根据奢侈品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一次性奢侈品与重复性奢侈品。

一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一次性消耗并完成全部消费过程的奢侈品,如雪茄、名酒、美食、化妆品等,这类奢侈品只能经历一次性消费,其产品实物形态随消费而消耗及消亡。重复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可以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多次循环使用的奢侈品,如服装、皮具、钟表、眼镜等,这类奢侈品虽然多次重复地使用直至其实物形态的毁损灭失,但它一般也有特定的使用周期或期限。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分类方式从逻辑划分角度而言,一次性奢侈品和重复性奢侈品只是属于消耗性奢侈品的一级子概念,而与消耗性奢侈品相对的保值性奢侈品,可以将其理解为可无限次循环使用的重复性奢侈品。

在上述有关奢侈品的分类中,新兴的服务性奢侈品是否已脱离了对奢侈品内在实物价值珍稀性的本质范畴或属性范围,应当值得关注。事实上,现代生活中出现和兴起的康体、美容、健身、休闲以及太空旅游、极地观光等服务性奢侈产品,消费者在体验和享受中同样会含有实物价值的体现,如专业器械、专业护理、精心服务、技术指导、优美环境等等,无不体现出服务性奢侈品中所含实物、资源价值的珍贵性与稀缺性。因此,服务性奢侈品同样具有奢侈品在实物价值上的稀有珍贵性和在无形价值上的外在彰显性两大本质属性。

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

奢侈品是在一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商品类型,它是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客观必然而普遍存在的商品形态和社会现象。在现代市场商品经济体系中,奢侈品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产业一样,是现代商品经济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由于行业尖端资本的聚合、私人物质财富的集中,以及人们对身份、地位、形象等外在彰显的心理需求或对某种个性化生活品质的追求,这些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客观存在,为现代奢侈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稳固的市场供需关系,并且已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现代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以参与各方互惠为条件、以劳动产品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而奢侈品经济之所以可以相对独立地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市场主导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产业或行业内部的专业化精细分工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定商品营销市场定位的必然要求。首先,奢侈品经济是一种具有完全商品特征的特殊的消费商品或服务产业体系。由于市场需求的导向和产业分级的细化,以及客观存在的商品与服务的不同档次和消费层次的个性需要,使得奢侈品从普通商品序列中分化出来,以其“质优价高,满足尖端消费群体的个性需求”的鲜明特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产业体系。其次,奢侈品经济的运行体系具有区别于普通商品的独特运行机制。奢侈品的生产制作、营销宣传、包装运输、售后服务、消费体验等商品运动过程与生产流通环节,均较之普通商品具有更多、更高的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标准往往明显优于行业或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尤其在原料、工艺、技术和个性服务等资源整合中,一般具有行业的珍稀性、独创性、领先性等特点。再者,奢侈品经济具有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系统属性。奢侈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经济关系的调整与运行,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产业部门体系,并具有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调整与运行的经济规律和产业要求。

奢侈品经济是集奢侈产品的生产制作、加工流转、营销宣传、消费文化等于一体的系统产业运行集成,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部门,其特有的生产与消费的周期性形成了独立的产业循环运行机制。同时它所带来的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创新商品制造工艺、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就业岗位、满足个性服务需求、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等方面的效用,也是引导和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理论上而言,任何一个行业或品类的商品与服务,都有可能产生各自领域的奢侈商品。

在奢侈产品(含奢侈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从原料选择还是制作工艺上,以及在同类产品生产所需各类资源的优化整合上,往往都代表着相应行业内的最高水平,同时在产品研发与创新投入上也要远高于同行业水平,奢侈品生产中产品品质与工艺技术的更新更迭,使得一些适用的高新技术会梯度转移推广至其它同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中,这必然有助于推动同类产品行业发展水平的改良升级。在奢侈产品的流通过程中,其在包装、存储、运输、营销等各流通环节上,较其它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工艺要求,这些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品质要求,无疑有助于促进奢侈品产业在社会经济协作关系基础上的专业化、精细化的分工发展,并形成系统的经济运行机制。

在奢侈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奢侈产品的拥有和消费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它能够更多地带动其它相关专业性强的社会服务和产品消费的需求,如奢侈服饰消费带来的服装保养、专业洗涤、品质维护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奢侈豪宅消费带来家政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服务需求……,这些产生于奢侈品消费过程的衍生性社会服务需求,将会延伸奢侈品经济的产业链条和范围。

参考文献:

1.[德]维尔纳•桑巴特,王燕平,侯小河译.奢侈与资本主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沃尔冈•拉茨勒,刘风译.奢侈带来富足[m].中信出版社,2003

新消费主义的概念篇2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

金融业崛起之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日渐兴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着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热潮也此起彼伏。我国在2006年首次在法律中运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对客户进行保护,并且指出金融业的创新首先应该满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要充分的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尤其不足的是,在这一法律中却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区分和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11年,保监会依次建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局。这些保护机构的建立,让金融业陷入了法律的保护中。但是,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易,因此严重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

英国在2000年中首次在市场法案中运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这样概念的出台,使得人们对金融行业中的差异有所减少。这种概念的出台和英国所使用的金融统治体制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这一法案中,其注重于将消费者分为专业和非专业,在此基础上,强调要为非专业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我们发现在消费者分类中明显的对专业的消费者的保护比较大。从2010年英国政府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金融业的保障。但是,我们能够看到,无论监管的对象和现状如何,在监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我们必须放在第一位置上。

美国也在1999年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法律上的概述,他们将消费者认为是因为家庭、个人或者家庭某种目的所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人。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美国出出台的法案严格保障人民在进行金融买卖中首先要对产品信息进行确认,禁止人们在进行银行卡消费中出现欺诈,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产品的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打压和抵制。在美国法案中,更清晰的是,将消费者个体看作是受托人的代表,而金融服务产品则是在金融机构中为家庭所需要的物品进行选择和买卖的过程。在这一法案中,它主要强调了金融行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的储蓄和信用卡交易,在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方面没有更大的说明。

2000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这一法律在传统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它定义金融消费者是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在金融中被动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在这一说明中,金融消费者所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并且消费者不具有金融知识,而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其在进行金融服务推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金融消费者服务做出保证。日本法将一些分业进行监管的项目统一变为综合监管,使得金融产品中的一些价格出现了大的变动。在日本法案出台的情况下,虽然受到了一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在形式上有很多的个人投资的色彩在里面。

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

很多年来,有不少的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认为在我国只有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分别,而这两个概念并不能够运用到金融领域中。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金融产品,没有所谓的消费,只有一些产品才有所谓的内涵。但是绝大部分的人们还是赞成金融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的,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中却是存在着分歧。例如,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机构中通过建立金融关系,从而进行金融服务的客户。这种关系只是以客户的投资领域来进行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先所要表达的意义;此外,很多人认为在金融领域中客户所进行的正是投资者所进行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够否认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真实意义。此外,还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生活的基础上,接受金融服务,从而进行生活维护的事项,这种划分主要依赖于金融服务的行为目的性。通过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属性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共有属性。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应考虑的要素

据我国所有的研究来看,金融消费者应该考虑到的要素主要有金融消费的涵盖项目,金融消费者分范围,金融产品的风险性。从第一个要素来看,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某些传统的投资金融类别能否统一归咎于金融消费。在其它意义上来看,投资额消费之间具有排斥性的成分,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为是通过放弃自己现在的消费而进行的投资,而消费这一行为主要是满足人们个人现实的需要。更深层次进行了解就是,由于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它只是作为获取经济价值来说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到减值。单看消费这一问题却不存在减值的问题,对产品的消耗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另一方面的说法。在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从事证券类的活动我们通常将其称作是投资,而对于个人家庭中存在的从事存款、保险活动的被称作消费。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银监会与保监会都已明确的承认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概念,但是证券行业中仍旧使用投资者的概念。其他要素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对其进行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导致目前在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这一概念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争端。但是我们能够确定的一点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作为投资者,在涉及到金融领域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不一,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辨别。通过对其二者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人们对其的分辨,在实际的金融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安全。

参考文献

[1]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4:100-104.

[2]刘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新消费主义的概念篇3

外部性的概念界定

外部性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它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外部不经济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

以上是从实际现象中所总结和提炼出来的特征,但是对于外部性的具体概念,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类,一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二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如兰德尔提出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

(一)生产的外部性和消费的外部性

当一个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有利的影响,就称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性;当一个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有利的影响,就称为消费的外部经济性;当一个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损失或额外费用,就称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当一个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损失或额外费用,称为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

(二)公共外部性和私人外部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外部性是否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即对某人的影响是否会减少对其他人的影响)

(三)货币外部性和技术外部性

货币外部性是外部效果通过价格变化转换来体现的一种外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外部性是不会导致市场失效的;是一种假的外部性。技术外部性是不能反映在价格变化或通过市场体系表现的外部现象。

外部性理论的演进发展及评析

(一)外部经济与内部经济

外部性的概念是剑桥学派的马歇尔最先提出的,他在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中写道:“对于经济中出现的生产规模扩大,我们是否可以把它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即生产的扩大依赖于产业的普遍发展;第二类,即生产的扩大来源于单个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管理的效率。我们把前一类称作‘外部经济’,将后一类称作‘内部经济”’。

(二)外部不经济与庇古税

马歇尔的学生庇古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他提出了“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并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出发,运用边际分析方法,提出了边际社会净产值和边际私人净产值,最终形成了外部性理论。庇古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企业给其他企业或整个社会造成不须付出代价的损失,那就是外部不经济,这时,企业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

(三)产权、交易费用与合约理论

将外部性概念与产权理论联系起来,是外部性理论发展历史上的重要一步。如奈特认为产生“外部不经济”的原因是对稀缺资源缺乏产权界定,若将稀缺资源划定为私人所有,那么“外部不经济”将得以克服。20世纪四十年代,埃利斯和费尔纳提出了与奈特近似的看法,但是,他们比前人更加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外部不经济”,将污染等问题与“外部不经济”联系起来。

产权理论的集大成者是科斯及其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科斯虽然没有对“外部性”进行界定,但他关于交易成本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埃利斯和费尔纳及奈特对外部性的论述提供了发展的方向,他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庇古是错误的,因为无论初始的权利如何分配,最终资源都会得到最有价值的使用,理性的主体总会将外溢成本和收益考虑在内,社会成本问题从而不复存在。

科斯理论的前提是产权必须是明确界定的,实际上,像环境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产权往往难以界定或者界定成本很高,无法满足科斯理论的条件。新制度经济学派张五常在其《合约结构与非专有资源理论》一文中,对“外部性”作出了非常独到的解释,对科斯之前传统的外部性概念及其理论做出了批判。首先,在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谈外部性问题,到底是谁对谁产生外部性,概念是模糊不清的;其次,之所以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是因为合约本身的不完全性或不完善性,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获取信息是需要支付成本的。在张五常看来,所有经济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合约安排。因此其主张以合约理论取代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的两大特征及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

第一:外部性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溢出效应,在受影响者看来,这种溢出效应不是自愿接受的,而是由对方强加的。

第二:经济活动对他人的影响并不反映在市场机制的运行过程中,而是在市场运行机制之外。

所谓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成本,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由它们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即环境政策领域中普遍接受的“污染者负担”或“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政策方法可分为两大类:命令控制型方法和经济刺激型方法。

外部性理论研究方向和路径

对外部性的研究,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沿着原有的研究思路,将外部性进行拓展,这里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向:一是沿着新古典经济学中马歇尔的思路,尤其是杨格关于规模经济或者动态外部经济的思路发展。二是针对众多外部不经济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如交通拥挤问题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等,这里既包括利用庇古的理论进行研究,也包括很多外部性概念内部化的研究。

新消费主义的概念篇4

关键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中,"金融消费"通常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它与生活消费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成员不仅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且为了使手中富余的财富保值增值,金融这种能实现财富跨时间、跨空间优化配置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消费者已广泛借助金融商品满足其消费需求。许多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购房者不仅向银行贷款购房,还要为此购买商业保险或办理抵押,有的消费者还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在这种大背景下,金融领域的交易也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长。中国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如何定义这部分消费主体至关重要。

回顾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使用的是"消费者"概念。在以规范金融行业为主旨的法律中,分别使用了"存款人"、"投资者"、"保险人"等概念。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义。2006年,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引》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政府权威机构的政策对社会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指引》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这种说法一直沿用至今。

二、国外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有益借鉴

在金融交易高度发达的国外,除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外,还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选取美国、英国、日本等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立法及其借鉴

2010年,因受全球次贷危机巨大冲击的影响,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根据该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章第100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代表个人行事的人、受托人或者代表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向消费者提供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①另外,在《投资者保护及加强证券监管》一章第913条规定,零售客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法定人:(1)从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处接受个人化证券投资建议;(2)并且将这些建议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的。基于上述概念,该法对零售客户明确要给予更有力的保护。②鉴于美国大证券和分业经营的深厚历史背景,即使在同一部法律中,美国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也以专章的形式分别予以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从消费者和零售客户的概念中,梳理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征,即:(1)自然人及其人;(2)为了个人或家庭用途的需要;(3)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涵盖的领域不同。《多德-弗兰克法》是专门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法律,而《消法》更多的是从一种共性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其中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性被忽略,不利于从专业角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专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英国立法及其借鉴

同在2010年,英国通过对《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的修订,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后法相较于前法,明确给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接受、已经接受或者可能接受法定金融服务或者享有与这些金融服务有关权益的人,无论这些金融服务是否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③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美国的范围要更广。其一,目的不再限于为了生活需要。只要是自然人,不论是为了生活消费还是投资盈利,均属于《金融服务法》中的金融消费者。其二,时间上不再限于已经接受金融服务,它向前延伸到可能或者正在接受服务的状态,可谓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潜在消费者。其三,服务提供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不再受到限制,保障了那些因受欺诈接受虚假金融服务的人。

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有极大地进步意义。至于不合格服务者的交易相对人,也被金融消费者概念统辖,表面上扩大了消费者的范围,其实质是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更严格的责任。

(三)日本立法及其借鉴

2001年,日本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④日本金融消费者概念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只要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英美两国更为大胆,如果我们的思维触角还只是停留在自然人的话,那日本已经向信息处于弱势地位的法人迈开了步伐。(2)目的是为金融需要。只要是非贸易、非职业或者非商业经营的需要均属于金融需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积累和风险来源的多元化,人们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因而金融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并列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生活需求。

日本立法深谙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弱势地位,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准确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具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可能全面概括金融消费者。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赋予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以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非商业、营业或职业目的的需要将要或者已经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消费者的本质,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改变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不利处境;只要不是为了商业、营业或者职业的目的,这种采用排除法的立法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囊括金融消费者。

注释:

①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②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22.

③张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金融论坛,2012,(7).

④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3]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新消费主义的概念篇5

【关键词】金融消费概念金融投资者制度价值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梳理:诸说与立法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学者观点及主要争议

在国内,已经有学者对金融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有的学者根据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关系效力形式进行定义。有的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界定了金融消费者。可见,理论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金融消费者保护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明晰。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鉴于消费者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而获得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并依此来确认一个群体可以享受特殊的法律保护。2000年英国指定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最早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比消费者的提法晚了近一个世纪。对于金融消费者,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尚不完善。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断凸显,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逐渐提上日程。

其中,学术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并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调整,对于以保护弱势地位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局限于自然人,还应该包括组织消费者。因为对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而言,团体消费者也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评述

1.美国

美国在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特别延伸,特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Agency,CFPA)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机构的努力的方向之一就是要保护消费者(consumer)和投资者(investor)。

2.日本

日本在2001年4月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案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概括规定了凡是属于“资讯弱势”一方的金融商品买受者都称之为消费者就是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换言之,在金融服务中,相对于金融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拥有的专业金融知识,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都属于信息弱势的一方。

3.中国台湾地区

2011年6月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其也作为其三次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特别规范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了合理化的争端解决机构,这对大陆的金融服务也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这个提法极大地促进了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围绕诸说与立法的概念辨析

(一)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引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一个时代的产物。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金融消费服务类产品的特定人群,它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同时,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消费理念的深入,以业务领域区分消费者身份的方式逐渐淡化,从其特定含义出发,区分相关概念趋向融合,使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限逐渐清晰。

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传统上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演化,泛指与金融服务机构确立金融交易或服务合同关系,享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可从四个方面探讨:

首先,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会导致当前的现金流动,而且还直接关系着将来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并且为未来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可能是不确定的收益,也有可能是不可预知的风险,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

其次,金融商品生而具有无形性。即便金融机构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也无法通过一般情况判断金融服务的质量。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风险的信息,金融消费者则极易遭受损失。

再次,金融产品虽然涉及盈利,但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其投资购买金融类产品,主要是为个人或家庭对于未来的生活性消费。不同于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行为,也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使用目的,金融消费品有更强的安全性需求。

最后,金融消费者因为金融商品的无形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在交易中与卖方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金融商品的高度专业性对消费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有限,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正确有效地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规避不适当的风险。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是否仅局限于自然人

笔者赞成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上应归类为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因为自然人在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处于不公平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得到有效保障,这就需要立法给予其倾斜性配置和保护。而相对于自然人的法人组织,实力要远甚于自然人,并不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对待。如证券投资基金,由于自身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科学、具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其地位显然不属于弱者,不需要额外的倾向性保护

(三)自然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

台湾学者赖源河教授提出,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与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是与金融投资者相区别的,“金融服务消费”并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金融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投资收益,适用风险自负原则。相反,也有学者认为把自然人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是过于狭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终目标在于对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进行倾斜性配置保护,以平衡交易中不恰当的利益失衡。

(四)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判断标准和界定

本文认为,以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评判依据比较为合理。金融消费者应该满足一下几点要求:(1)从所处地位上看,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势地位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最重要的标准;(2)从主体范围的界定上看,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3)金融消费者应该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因为在现实环境中,满足信息的对称性、投资者的适当性和监管的正当性这三个前提下,金融投资者身份地位已发生改变。

综上,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自然人投资者。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在我国的价值功能

(一)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现行立法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金融消费者相关立法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好对接。而实践中,银监会己经将银行客户称为“金融消费者”。自2008年开始,保监会也开始使用消费者、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自然人参与者的身份仍然为“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并没有给予“投资者”以明确的消费者地位。

(二)借鉴成功立法经验,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立法准确

如上文所述,国际间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把投资者保护提升为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特殊性,与国外金融消费者又有所不同。但从国际的立法趋势和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现状需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范围当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当作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台湾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设立专门实施机构,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一系列监管立法,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消费中不公平和金融欺诈,对我国大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构有了新的启迪。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

1.明确赋予一行三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能

随着我国保护意识的加强,我国大陆目前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三会”是金融监管部门主力,而“三会”处于诸家并立、分而治之的境地。这种分头立法的方法必然导致业务规范之间不一致,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央行曾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推出的结果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笔者认为,较为有效的做法是明确赋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其中,可先在央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由其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2.建立金融审判庭,在司法上对金融消费者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

金融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涉及银行、保险、证劵和基金等方面的金融民商案件,对基层法院的金融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金融机构审判信息、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有关金融的法制教育与学术交流。上海是我国第一家设立专业的金融审判庭的地区。笔者认为,建立金融审判庭,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立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一类市场主体加以司法保护,并结合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来建构更具公正的金融司法审判制度。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张育军.投资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赵万一.民商法学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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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散论[J].法学,2000(05).

[6]王利明.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03).

[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02).

[8]赵锋.金融消费者概念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1).

[9]杨东.论金融法治的横向规制趋势[J].法学家,2009(02).

[10]邢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05).

[11]王雄飞.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启示[J].上海金融,2009(11).

[12]邢会强.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J].金融论坛,2009(07).

[13]郭丹.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J].学习与探索,2009(04).

[14]叶林,郭丹.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J].河北学刊,2008(06).

[15]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06).

[16]马国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17]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03).

[18]熊元斌,曾凡涛.新世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J].消费经济,2002(03).

[19]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J].法学研究,2011(05).

新消费主义的概念篇6

关键词: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概念现代意义

列斐伏尔是法国现代著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的核心贡献在于他首次提出了日常生活批判这个概念,但前后期有明显的区别:早期对日常生活采取了一种相对比较哲学化与乐观化的立场,认为被异化的日常生活世界既包括着被压迫的因素,也包括着解放的因素;后期对日常生活的理解更加微观和社会化,也相对悲观了一些,认为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日常生活被全面地组织到纳入到生产与消费的总体环节中去。

一、列斐伏尔提出“日常生活”批判的来源

列斐伏尔接受的是马克思改造后的异化理论和辩证法学说。首先他通过对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的理解和重新解释而引申出他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另一个理论来源就是对教条主义的批判。针对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机械地理解经济因素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列斐伏尔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意识形态一方面把经济现实、现存的政治上层建筑的作用和革命的政治意识包容起来,一方面又将它们藏匿起来。只有通过日常生活批判才能揭示简单事实的丰富社会内容。

还有一个来源就是对法西斯的批判。列斐伏尔认为法国革命的失败与法西斯的兴起的重要原因就是日常生活的神秘化,遮蔽了日常生活的本真面目,新资本主义对日常生活的统治不仅表现在物质生产与消费领域,而且潜在于人们的精神文化心理的全面控制之中,有形的、局部的、外部的、直接的物质统治被隐形的、内在的、无孔不入的抽象统治所取代,外在的压抑被自我压抑所取代。因此应该进行日常生活批判,让日常生活返回本真状态。列斐伏尔认为,必须把改造日常生活放在首位,把日常生活批判看做革命实践的中心,强调理论联系实践,反对轻视感性、贬低日常生活的做法。[1]

二、列斐伏尔早期和后期对“日常生活”的理解

早期列斐伏尔并没有对日常生活给以十分严格的界定,但对日常生活的基本特质和外延范围有比较清晰具体的论述。在列斐伏尔看来,日常生活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是每个人最直接的生存领域。他说道:“‘日常’是每个人的事,不是某个人、某个社会学家或哲学家研究的专题。”[2]日常生活具有平凡性;在列斐伏尔看来,日常生活是个人的偶尔的小事情,也是每个人每日平凡的世俗生活,日常实践是零散的个人实践。日常生活具有重复性;日常生活具有不断循环往复的重复性特征。他指出,日常生活概念强调日常生活的协调、重复和琐碎:同样的动作,同样的进程。[3]

列斐伏尔早期的日常生活概念主要体现在他的《日常生活批判》第一卷中。日常生活概念在列斐伏尔那里不仅仅是消极的,而且还有他的积极意义。列斐伏尔认为,被异化的日常生活既包括着被压迫的因素也包括着解放的因素。日常生活中蕴涵着它的否定因素,也蕴涵着日常生活革命的可能性。日常生活是各种社会活动与社会制度结构的最深层次连接处,是一切文化现象的共同基础,也是导致总体性革命的策源地。

列斐伏尔后期的日常生活概念主要体现在《现代世界中的日常生活》中,在这本书一开始,他就试图对“日常生活”作一个比较清楚明白的解释和界定。列斐伏尔后期对日常生活的理解更加微观也相对悲观。列斐伏尔对新资本主义社会变化的特征即现代性作了深入的揭露。在列斐伏尔看来,现代性并非一稳定的社会形态:现代性不是本质,而是一种情境。他指出现代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日常生活与更加专业化的社会活动的相互分离,有机的社会共同体的瓦解,交换价值取代使用价值。他认为在现代社会初期,日常生活还是一个被忽略的、因而放任自流的边缘化领域,而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日常生活则被全面地组织到纳入到生产与消费的总体性环节中去。日常生活中每个部分均是和其他部分交叉扭结在一起的。现代社会与日常生活世界并不是现成的一成不变的、本质统一的、似自然的客观物质世界,而是包含着多种可能、需要从多种方法论视野加以把握的流动的总体性世界。[4]

三、列斐伏尔提出日常生活批判理论的现代意义

列斐伏尔从异化理论引出他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他将马克思的某些方法运用到日常生活领域,从而开辟了一个新的学科,并且以日常生活为研究对象不断对马克思的基本思想进行改造和发展,提出了经典马克思所没有的新主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新领域。

列斐伏尔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对于正在走向消费时代的中国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的当代阐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有益的借鉴作用。当代中国日常生活正出现和形成消费主义,消费成为社会区分的一种手段,对符号象征性、对资本本身的消费成为人们的主要选择,甚至超过了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考虑,日常生活被各种消费体制操纵,符号消费成为现代日常生活的主宰。一些人不考虑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和占有欲,炫耀和显示自己的财力、身份。列斐伏尔的日常生活―消费社会批判理论对当代中国正在兴起的消费文化有纠偏和警醒作用。通过研究列斐伏尔对日常生活概念的不同理解,对于他的两次根本思想的转变,可以看到他“与时俱进”的可贵思想品质。更重要的是他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代意义问题的深入思考。对于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更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紧跟时代步伐,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吴宁.日常生活批判―列斐伏尔哲学思想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158).

[2]陈学明.西方马克思主义论[M].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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