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原因(6篇)

来源:收集

网络暴力的原因篇1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差异性对策

网络暴力行为是网络主体借助网络媒介,通过BBS论坛、天涯、猫扑等虚拟社区,时刻关注网络动态,在不计后果、不分事件真实与否的情况下,发表攻击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甚或是披露个人隐私,以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侵扰等。经访谈与文献研究,笔者自编《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现状调查问卷》,问卷共48个项目,分为暴力行为特点、暴力行为动机与需求、暴力行为角色与规范、暴力行为媒介四个维度,试图通过对集美大学在校生的调查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差异性作出尝试性的解释。

一、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差异现状

(一)地区差异问题。

不同生源地大学生,在网络暴力行为特点、暴力行为动机与需求和对待网络正式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由于来自城市的大学生通过登录QQ、BBS、人人网等方式更加频繁地使用网络,他们采取网络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会更大。在网络虚拟上投入时间较多,对网络事件的了解也会更深入。另外,在对待网络暴力行为正式规范方面,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比来自农村的大学生会更加仔细阅读论坛公告。而在角色扮演上,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多扮演信息者的角色,而来自农村的大学生较多扮演跟帖或网络看客。而在非正式规范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采取网络暴力行为时会比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多地考虑道德与社会的接受度。

(二)性别差异问题。

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在网络介入、上网动机和网络行为角色与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谓网络介入,是黄少华依据青少年的网络使用频率和每次上网持续时间两个变量而建构的。笔者将青少年网络使用者分为一般使用者、中度使用者和重度使用者三类,调查显示,男性大学生的网络介入程度要高于女性,男性大学生为了宣泄愤恨、增加事件的娱乐性和证明自己的能力而采取网络暴力行为的动机高于女性大学生,表现得更为激进。而在行为角色上,男生更多地扮演信息者的角色,而女生较多扮演的是跟帖者或网络看客,男性的主体性意识会强于女性,自主与冒险精神会高于女性。而在正式规范上,男生在发表言论时会受到更多规则限制,而在非正式规范的各个项目上,女生在采取网络暴力行为时会更多地考虑道德与社会的接受度,体现了男女对道德关注度的差异性。

(三)年级差异问题。

在网络交流方式、网络介入、上网动机等方面,不同年级大学生存在差异。调查发现,大四毕业生比其他年级学生花费更多的时间在QQ、MSN、BBS、网络论坛和网络聊天室等虚拟网络中。而在角色扮演方面,高年级学生更多的是扮演事件者的角色,在论坛交流中起带头表率的作用,希望自己在网络上依旧可以和现实中一样具有影响力,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而受到尊重。

(四)政治面貌差异问题。

不同的政治面貌大学生在行为表现、行为动机、行为角色、行为规范上存在差异性。总体来说,党员身份的大学生在虚拟网络中会受到较强的规范的约束,会在较为理性思考后采取行动,社会责任感、集体意识会比较强。因此,在行为过程中,较多扮演网络看客或跟帖者的角色,言词也较缓和,只在需受道德谴责的事件中才会使用相对较激进的语言。在行为动机上,更多的是为了解事件本质和发展态势,对事件也比非党员有更全面与客观的认识,有是非判断力。在网络行为规范,党员学生会比非党员学生更多地感受到社会潜在规则与压力,自我约束性较非党员学生强。

(五)个体心理与道德差异问题。

大学生在参与虚拟网络时,常常会产生许多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认知、情感、意志、人格等方面。具体表现为:1.大学生过多沉溺于网络,降低了大学生对信息真伪的判断。正是由于网络的快速、便捷,使大学生更多依赖网络,一旦遇到困难,首要想通过网络解决。然而过于依赖网络,往往让大学生失去对网络信息真假的判断力;2.大学生已形成了“网络万能”的概念,大学生们宁相信网络,而不相信同学、朋友,对现实人际交往产生影响。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当大学生将大量时间与精力投入到网络时,必将减少现实中与人交往的机会,慢慢造成同学之间、朋友之间的疏离;3.大学生耗费大量时间在网络上,无形中增多了接触网络事件的可能性。在网络环境的熏陶下,大学生不再认为谩骂、恶语相向、采取人肉搜索等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为大学生释放现实压抑的心情提供了发泄平台;4.大学生在网络事件中,常常表现出较低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学生往往借网络自身开放、虚拟的特性,极大地解放自己。这种自由、开放性,淡化了大学生的道德和责任感,逐渐产生了随心所欲,不受约束的网络意识。

二、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差异问题原因分析

性别差异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它不仅包含了人类社会长期的文化积淀,还包括人们对性别角色的期待以及大众媒介对性别差异的强化等。男女性别的差异主要是程度和倾向的区别,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改造加以消除的。与此同时,差异并不完全由于性别本身的原因,它往往还与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传统文化等人文因素息息相关。

不同年级所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并不完全是由于年龄的关系,还与主体意识、价值观等有关。依据高校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高年级学生拥有相对较多的时间与自由,在大学环境的熏陶下,高年级学生常常把自己摆在学姐学长的位置上,认为自己理应扮演较为有主见、有领导力的角色,在网络事件的参与中,高年级学生会努力表现出自己的“成熟与稳重”,希望自己的能力受到肯定。

不同生源地大学生存在差异的原因较为复杂,从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城市地区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相反,广大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网络发展相对滞后。具体而言,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或生活在较发达地区的大学生比生活在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生,享受到更多的网络资源,思想也更为开放,这可能造成不同地区大学生之间的社会不平等。

不同政治面貌的差异性并不完全由于党员与否的这种身份差异,而是潜在党员标准的意识作用。一般高校都会成立许多党支部,而党支部中成员之间相对比较熟悉,在党支部大会上,成员之间都会有较深入的交流与沟通。同时,加入中国共产党有一个严格的时间安排与过程。一名普通的学生,经过层层洗礼与指导,在表现优异的情况下,经过时间与党组织的考验,才可以光荣入党。可以说,这一漫长的过程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大学生,使得党员分子凡事起带头表率,培养自律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等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差异问题的对策

(一)克服差异,加强自律。

网络自律能够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规避网络暴力的产生和蔓延。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描述了一个实验,一个大礼堂中有千余人,实验者要求大家开始鼓掌,起初杂乱无章的掌声却很快节奏一致。互联网世界也是如此,它有一套自我调节机制,网络社会成员的合作趋势自发产生趋同性,而网络自律可以进一步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的攻击者也就会自动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大学生可以通过多渠道向先进党员分子靠拢学习,通过接触,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良好的观念与意识,并使这种良好的思想与行为成为一种习惯,进而在虚拟网络中依然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用“君子慎独”的方法加强自我修身,在没人在场、个人独自活动时,依旧注意自己的言行,而不是匿名加入群体后就表现出暴虐和放纵。

(二)克服单一性,多元化生活。

针对年级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之所以高年级学生会比低年级学生较多地采取网络暴力行为,在行为上程度也较高,究其原因是高年级学生相对而言拥有更多的时间与自由,而这正是高年级学生在接触网络频率上更高的症结所在。因此,努力让高年级学生走出网络这一单一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多元化生活,在转移大学生注意力的同时,让大学生更多地接触社会,接触现实,在现实的基调上,形成良好的规范与行为。除此之外,高校也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助人的平台,让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当然,在这种扩展化的活动中,也使大学生与同学、朋友、亲属的交流与沟通增多,间接缓解了社会的疏离性,满足了大学生的情感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也会注意自己的言行,始终会有一种责任意识在鞭策,进而规范网络行为。

(三)强化社会责任,建设网络社区。

从走入大学校园的那天起,大学生基本步入成年,已形成自己的价值观,也逐渐养成了自主判断的习惯。大学生有着较为丰富的网络知识,如果在此基础上努力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那么大学生的价值性将得以翻倍的体现。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可以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优势与作用,带头建设和谐、有序的网络社区。网络社区与社区成员息息相关,具体表现在:网络社区良好氛围的营造、发展与变化来自于社区每一个成员的努力,而网络社区环境也影响着每个社区成员。大学生是网络社区最活跃的群体,在充分发挥大学生群体优势的基础上,将对网络社区的构建与塑造产生积极的作用。针对高校环境,大学生可以从自己学校开始,从学校的BBS论坛开始,努力营造良好社区氛围,净化网络社区环境,让更多的学生群体加入到网络社区环境的建构中来,做社区的主人,对网络暴力事件和行为给予较为客观的分析与评价。当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可以从学校的BBS向外扩展,参与并协助协助更多的网络社区环境的净化与构建,让网民可以在网络上更为安全地交流和获取更为真实的信息。

如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大学生的网络暴力行为问题,而虚拟网络是否良性发展与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及时关注与处理好,不仅对网络环境造成影响,还会对网民的现实生活带来危害,进而影响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因此,政府、学者以及社会各系统都对网络暴力行为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引导,而网络的消极影响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睦温馨的网络环境理念必将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黄少华.网络空间的社会行为——青少年网络行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0.

[2]王晶.性别差异在组织文化中消极影响的研究[D].福建:厦门大学博硕士论文数据库,2006(4):2-3.

网络暴力的原因篇2

[关键词]网络暴力原因法律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16-01

一、网络暴力概述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行为现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互联网上发表一些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或者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等现象,这些现象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网络暴力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的,首先就是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互联网上,网名可以匿名一些信息或者言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这样就出现了网络暴力的现象。其次就是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同时再加上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巨大压力,网民的泄愤情绪越来越多,这就致使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最后就是法律不完善,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关于言论方面的立法还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互联网言论方面的立法更是不完善,这就无法对在互联网上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进行有效的制止,这就致使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

二、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防护

只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方面的法律体系。

(一)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

相关研究表明,法律仍然是一种专门化的解决网络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各项法律的宣传,增强每位公民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意识,具有依法用网的观念,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在大众的网络法律观念普遍提升的基础上,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防治网络暴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神圣理念,我国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详细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同时还要详细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这样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其次,我国立法部门还要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并且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使用电子手段窃取、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网络实名制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实施网络实名制已经被作为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被网民广泛热议,确实,网络的规范使用依赖于实名制的做法,以便能够把网民的行为有效的监管起来。因此,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实施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网络平台并不会出现用户的真实信息,只有当用户信息或者评论出现侵权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主体就会查阅用户的真实信息,并且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相关的处理,这样能够对广大网民的言论行为形成很强的威慑力,进而能够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出台司法解释,加强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立法规定与现实情况相比总存在着滞后性,因此司法部门要积极分析网络暴力事件的特点、发生原因,并且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还给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从法律角度加强网络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将网络暴力事件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点,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海燕.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J].西江月,2013(22).

[2]宋宗宇.李廷浩.网络言论暴力及其法律控制――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1).

[3]赵淑岩.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调控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

网络暴力的原因篇3

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大公共事件中,如“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等,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局面,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从而有效推动了一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让公众看到了网络舆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也使公众对网络民主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然而,随着公众网络参与的不断深入,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开始露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的新忧思。

网络的隐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实现政治参与,网络民主在一些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民主意蕴。您对此是怎样看待的?

■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开始出现。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民意和公共舆论的重要聚集地。

在一些网络事件中,如“虐猫事件”、“铜须事件”等,一方面向世人彰显了网络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网络的负面问题。群情激愤的道德审判,曝光当事人隐私,进而围攻、谩骂当事人的事态演变,让整个社会开始反思网络的作用。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应当注意到,中国少数网络参与者随意在网络上宣泄不良情绪,一些网民在公共议题中缺乏真诚和理性,加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状扩散性质,过去难以聚合的个体在网络上非常容易集群,致使网络空间中的多数暴政现象成为可能。

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发生了蜕变,并逐步走向网络多数暴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您提到了“网络多数暴政”一词,如何理解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阶级打击少数人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坏的一面。在向信息时代迈进的过程中,公众在互联网上重新遭遇了19世纪政治思想家们对于民主政治所做过的最坏打算――“多数暴政”。

多数暴政与少数暴政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一种专制形态,背离了民主好的方向,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网络多数暴政往往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多数的假象

在网络世界中,往往会有“一呼百应”的效应,将问题几何级放大。这是否构成了网络多数暴政的诱因?

■网络传播具有“蝴蝶效应”,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变成轩然大波。网络论坛中一个帖子或网络上的一条小消息,可能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或介入,进而使事态不断升级,导致事实信息的扭曲和舆论评价的压倒性倾向。人们往往相信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网络传播中“蝴蝶效应”的存在,有些时候并非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甚至正好相反。

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象所掩盖,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任何与多数发言者立场不同的观点都会被迅速地扣上各种各样的大帽子,谩骂和攻击替代了真正的理性批判。由此形成网络环境下的多数暴政现象。

在您看来,网络多数暴政的成因还有哪些?

■在网络空间中,“群体极化”现象非常容易形成。为了避免怀疑与批评,网民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态度和立场相近或一致的场合表达意见,在认同感中肯定自己的价值。这样一来,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并且导致在发言讨论中部分网民态度偏颇、言词激烈。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相同态度和立场的人频繁在网络上进行交流沟通,且不愿意听到不同的声音,使之更坚定地相信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强化了这一态度,形成极端倾向,造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您提到了网络群体“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的声讨和谴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情况下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者看法产生认同,形成某种非理性、情绪性的共鸣。

在现阶段,中国网民对网络舆论环境和自身网络行为影响的认识都十分有限,导致中国网民的网络行为表现得比较幼稚,经常出现一些非理性和不成熟的举动。这可能也是网络发展的初始阶段中国网民要付出的学习成本。

在网络上,时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情绪极端者不断得到鼓励,声音变得越来越大,势力变得越来越强,言词变得越来越激烈;而那些理性和温和的声音不断受到打压,声音变得越来越微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声音,则一部分沉默,一部分走向偏激。如何来解读?

■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作“网络空间中的‘沉默的螺旋’”。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劣势意见的沉默”和“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

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群体对个体意见的压力作用方式有所变化,但其影响依然存在;网民的从众心理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打开了便利之门。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他们好像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道德的自律

如何看待网络多数暴政?

■网络的出现给网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多样的意见表达机会和政治参与形式,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塑造着网络民主这种新形式。但是,网络民主具有两面性,应当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否则,网络民主就会背离民主的初衷,形成网络多数暴政这一变种。

从一定程度而言,民主与多数暴政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多数、保护少数。

如何避免或者减少网络多数暴政现象的出现?

■首先应当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问题,网民缺乏道德自律也是重要原因。网络道德可以说就是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对于网络多数暴政下的少数,您有何意见建议?

■一旦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情况,受到侵害的个体面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处境。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可能连辩白、证明、呼救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因此,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能否借用网络外的力量?

■要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特点。针对一些重要话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适当引导社会舆论,将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近年来,国家针对网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似乎收效甚微。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中国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中国管理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某些方面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网络暴力的原因篇4

【关键词】微博语言暴力人肉搜索

微博语言暴力,是网络自媒体时代,人们在微博这一平台上通过不合逻辑、不守法度的不公正的语言,对他人的人格、情感、自尊、心灵造成伤害的行为。它不仅不符合语言交际的原则和规范,也对微博的语言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已经从谩骂、“人肉搜索”发展到了“约架”;从虚拟的网络世界逐渐蔓延到了现实生活;从道德、伦理层面扩展到了法律层面。不管是孔庆东骂香港人还是纳税人,这些暴力的形式都只是谩骂,言语侮辱阶段。微博中的“人肉搜索”现象,以道德的名义对他人进行的恶意行为能否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尚在讨论。而由微博语言暴力延伸到现实中的“约架”或是“现实追杀”则对人们的现实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影响,已经确实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对这类现象进行约束。

总之,各种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形态各异,以影响效果来分类可以清晰地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别,从另一个视角来分析这种网络现象。

一、虚拟网络中的极端言论

网络极端言论会编造或者曲解数据和事实,将现实问题夸大,以求达到危言耸听的效果,这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网络舆论环境的复杂性给这一类的语言暴力现象提供了生存的空间。①制造极端言论的群体以网民为主,但是某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炒作学者”也在其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这是此类语言暴力现象较为独特的地方。

微博作为观点的集散地,网民显然可以公开地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共事件中都存在带有侮辱、谩骂性质的评论,这些情绪性的语言不仅存在于网络中也存在于现实中,极端言论是一种无所不在、最为常见的语言暴力形式。

微博给所有人制造了平等交流的机会,由于现实生活中某些知名学者、名人的影响力,其微博、言论也就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部分“风头学者”便利用了这样的影响力,制造极端性的言论刺激公众。②这类作者有相当的理论功底,他们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等问题有一定的认识,思想也比较成熟。较为典型的人物是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在2012年初的“香港地铁陆客吃东西被骂”事件中,孔庆东在微博中以评论、视频的形式语带侮辱地骂“香港人是狗”、“香港人就是洋奴,给英国爹做走狗做惯了”。而在2012年8月,孔庆东又调转矛头,指向了纳税人,炮轰国人“不交税就滚蛋”。这两个事件中,孔庆东不仅语出惊人更是脏话连篇。类似孔庆东这样的频频发出极端言论的学者往往容易受到媒体的青睐,而在制造这类“风头学者”上,媒体也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极端言论作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是最为常见也是危害性较小的一种语言暴力形式。网民对某一事件表达出的极端言论只能认为是网民观点的非理性表达。以粗鲁的口头语言形式表达不满的情绪在实际效果上并不能直接促进事件的发展。而“风头学者”们的极端言论则更多的是一种炒作和出位,有一种“醉翁之意不在酒”之意。

二、存在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

网络中充斥着鱼龙混杂、形形的观点,但最终形成主流的往往是符合中国社会一般道德的观点。③这就是为什么“人肉搜索”会在网络中如此频繁地出现的原因。众多的网民们并不认为公开他人的隐私是有违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是其罪有应得。“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种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语言暴力形式。

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当事人的信息和隐私并将它们公布和传播,带动更多的人群对当事人进行围攻是“人肉搜索”的主要特征。“人肉搜索”早在2007年便存在于中国的网络,但在当时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进入微博时代,个体接受的信息量增长,更多的私人信息也通过微博有意无意地暴露出来,这就给“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在微博上,最为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就是人肉选美小姐事件。2012年7月,重庆某微博了一张“国际小姐重庆赛区季军”照片,在网络上被疯狂的转发和评论,其后更是引发了对三位获奖人的人肉搜索。而当事人三位获奖者的微博无疑给人肉者提供了便利。而在电影《搜索》中也存在类似的情节,虽然作为影视作品人物的命运和故事的发展带有一定的戏剧性,但是从主人公叶蓝秋最终的结局让我们也能察觉到人肉搜索的巨大破坏性。

当微博遭遇人肉搜索之后,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微博泄露了大量的当事人的信息,这极大地便利了人肉搜索的进行。另一方面,由于人肉搜索引发的群众不满情绪可以借由当事人的微博进行发泄。面对群起而攻之的舆论攻势,个人很难招架得住,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的伤害是毁灭性的。这与极端性的言论不同,网民发泄的对象变得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并且人肉搜索也关系到对当事人隐私的侵害,甚至是对其精神方面的伤害。人肉搜索已经超越了道德的范畴,是一种确实的暴力形式,是一个需要在法律层面讨论的问题。

三、现实暴力倾向

将现实中的暴力倾向归结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看上去也许不妥,但是这样的暴力形式的的确确是微博语言暴力从虚拟到现实的衍生物。无论是极端言论还是人肉搜索,它们始终没有摆脱虚拟的网络世界,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典型的案例是“吴法天约架”事件。

2012年7月份,大学教授吴法天与记者周燕因在微博上意见不合,相约在朝阳公园打架,事后吴法天自称被围殴。当微博已经无法容忍网民的分歧时,语言暴力转变成了现实中的暴力,在现实中对当事人造成实际的威胁,这是微博语言暴力最为危险的一种形式。吴法天“约架案”并不是单个案例,类似的约架事件还有人大教授张鸣“约架”司马平邦,奇虎周鸿祎“约架”雷军。

人们对于不同或者相反的意见越来越缺乏忍耐,微博语言暴力逐步转化成实体暴力,而实体暴力又衍生出更多的语言暴力,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很难想象,网络时代的人们会用一种最为原始、最为野蛮的形式来消除分歧,这与网络时代的意义背道而驰。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暴力实际上是一种“逆微博”现象,不同于微博极端言论和人肉搜索,它不仅是对不同观点表达的阻碍,更是对网络自由精神的背叛。个体在现实中受到的伤害已经不再反映此类语言暴力形式的影响程度,它更深刻地反映出网民对网络精神的误解。现实化的暴力倾向会对微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极端言论,人肉搜搜和现实暴力倾向是微博语言暴力几种较为典型的类型。用影响程度来划分微博语言暴力的类型并不一定全面,但是可以从中发现各类暴力形式的区别。用这样的方式来观察微博语言暴力,分析语言暴力,对于净化微博语言环境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①②③宫承波主编:《新媒体失范与规制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174、167

网络暴力的原因篇5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网络暴力的原因篇6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51.7%。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14.8%。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口号,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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