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解决方案(6篇)

来源:网友

网络暴力解决方案篇1

关键词:传媒暴力;青少年;越轨行为;对策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2.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纸质媒体要读者,声频媒体要听众,视频媒体要观众,网络媒体要点击率。总而言之,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媒体追求尽较多的关注,让尽可能多的受众认可。巨额利润的推动下,传媒暴力常常赤裸裸主动出击,传播媒体涉黄涉暴,更多情形是游走在色情和暴力边缘。以色情传播为例,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曾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机网络中泛滥。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13条,并于2月4日实行。司法解释针对利用新型的媒体像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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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准。两高的司法解释说明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也说明信息技术革命的同时,传媒暴力也在增加侵害未成年人的力量。可以想象,当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和广泛运用生产和生活的时候,传媒暴力更加难以遏制,如果不遏制,将对青少年产生摧毁性的影响。

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为亿元,比年增长.%,暴利下的暴力顺理成章出现。以“”特大网上组织淫秽表演案为例,湖北荆州郑立建立丁香成人社区网站,从年月到年月被警方查获时,不到一年时间里吸引余万人注册成为会员,非法吸金万余元。在切断丁香成人社区色情网站的“资金链条”和“信息链条”后,多个色情网站在网上销声匿迹,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及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被铲除,网络环境大大净化。在短短的时间内,丁香成人社区累积访问量高达.亿次,独立访客达万人次。暴利下,青少年无法抵挡由多个色情网站、个淫秽表演视频网站、其他涉案广告联盟、网络接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组成的传媒暴力团队。一个案例就足以见证暴利下的传媒暴力疯狂程度了。暴利是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二、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增多

.传媒让青少年忍受暴力

伴随着传媒被正常的使用,毫无防备的青少年在享受传媒信息快捷、资源丰富的同时,也要忍受着传媒暴力的侵害。目前,我国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亿,占总人口%的。以网络为例,CNNIC对青少年上网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据调查显示,学生在网民中占有率达/强(.%),每周平均上网时长为.小时,其中每周上网超过小时的学生占总人数的.%,超过小时的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年月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用途排在前面的依次为网络音乐.%,网络影视.%,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网络教育.%,写博客.%,网络购物.%等。截至年月底,中国青少年手机网民达.亿人,即%的青少年在使用手机上网,手机已经成为中国青少年第一位的上网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青少年正常使用传媒,当传媒呈现给他们暴力和淫秽的信息时,青少年感知这个世界就是充满了暴力和淫秽。对暴力和淫秽习以为常时,他们就会把越轨当做正常行为,甚至以越轨为荣,越轨行为增多也就不足为怪了。网络上青少年虐猫、打人、扎针、聚众淫乱和强奸等事件频现,特别是最近网上频现打人脱衣、聚众淫乱的视频。大部分青少年在家长学校的引导下,可以正确认识上述越轨行为的危害,自觉的避免同类事件发生。但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留守儿童约.亿,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万,留守在农村的也有万,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留守的这万的儿童如何面对传媒暴力的侵袭?面对暴力侵害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害。

菲利普·齐默巴多的实验说明人的动机与行为与环境因素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情景影响的结果。据“新跨越与四川青年”课题组调查统计,在名接受调查的青少年网民中,分别有.%、.%和.%的人认为“社会政治”、“传媒影响”、“家庭与教育”是影响人生态度的重要方面。传媒影响占据不可忽视的比重。随着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成熟,能够广泛运用于信息传输后,信息传输更加便捷,同时传媒暴力也就会随着科技进步而突飞猛进,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就会加重。

.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

网络暴力解决方案篇2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王菲和“第三者”。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

从在论坛里谩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谩骂转换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案”。

网友们则从网络声讨改成现实攻击。他们来到王菲和刘方所在单位,追到刘方的新单位骚扰,并多次集体到王菲父母家散发传单并在小区内广泛宣传“王菲逼死妻子”的消息。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网友们居然还通过“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了刘方父母的名字和所在的单位,更有网友在网站贴出了王菲父母家的住址以及王菲父母所在小区居委会的电话。

随着时间的过去,“死亡博客”事件逐渐在人们的关注之下开始淡化。但是这场由网络到现实的公共事件,最后随着3月28日王菲的再次掀起高潮,并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尽管此前有“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在中国还是第一例。

4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原告王菲后,“天涯”和“大旗网”上的很多相关帖子已被删除。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认为:网友理性的观点、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现朝良性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挑战法律底线

2007年1月21日,26岁女歌手UNEE被发现在家中门框上上吊自杀身亡。她的演艺企划公司有关人士发言:“UNEE在过去的20个月里,因为被网络恶搞感到非常痛苦……作为具有性感形象招牌的艺人,被网民谴责过分暴露,还因整形争议似乎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不仅仅是名人因网络檄文而承受着巨大压力。近年来,“网络通缉令”、“网络悬赏令”、“网络追杀”等把网络暴力的战火引向普通人。

据了解,“网络通缉令”的前身是是“猫扑”网首创一种搜索方式――“人肉搜索”,它不提倡用计算机数据库,而是充分发挥网民的参与度。这个网经常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随后,这种搜索在网上流行,奖励也变为现金或实物。成千上万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赏金猎人”成为一个新兴职业。

在网上,没有人可以保守秘密,当成千上万的网民对一个人抓住不放时,他很快会被剥光衣服,无处遁形,网民把这样的群体暴力当作集体狂欢,当事人却饱受长期的精神伤害。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口碑研究所副所长杨飞指出,“网络暴力”的很多因素都可以用狂欢心理来解释。早期事件大部分出于对当事者的道德审判,发的帖子多是就事论事的评论;而现在的“网络暴力”则呈现出恶搞当事者的倾向,有了娱乐化的倾向,公然放弃维护道德正义的责任。

整治“网络暴力”

今年1月28日,韩国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登录这些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可发帖。从长远来看,对论坛、博客施行实名制,一方面保护了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让网民知道,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自然人,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网络舆论暴力”的现实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国网络道德与法冶建设的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网络舆论,应该主动应对,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特别是针对商业网站在“网络暴力”中的推波助澜作用,应该以网站为监管中心,提高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净化网络空间。

治理网络暴力需要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界定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能否入罪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这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上的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刑法修正案巳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不是针对网络的,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并不能说在网上违法就无法可依。

而真正需要法律进一步规范的是网站的责任,网站对网上违法侵权言论如何管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对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定,笼统而简单的规定已成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逃避法律的借口。

从道德自律的角度来讲,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它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只是很多上网者忽视了这一点。而要使上网者重视网络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进而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引导是关键。有人说,如果网上总是充斥着非理性和语言暴力,那么理性者和理性的声音就会自觉退场。这样的说法当然没错,但是反过来也是成立的。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所以,关键是我们如何引导,让哪种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成为网络上的民意主流。

杜绝网络暴力

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做客人民网首次同网民在线交流,中国网民倍受鼓舞,有网民甚至称,“今天应该是网民的节日”。这一标志性事件,引起全世界对中国互联网的空前关注。有媒体对此的评论是,“互联网中国”在全球得到一次罕有的传播,信息时代的中国执政风格更加开放和自信。事实上,这一标志性事件在中国的发生一点也不突然,而是时展的必然,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品格和“以人为本”这一执政理念在网络时代的生动体现。

网络暴力解决方案篇3

3月15日,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两高报告表决赞成率均为91.83%,反映出过去一年两高的工作获得了更多人大代表的认可和赞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披露,2016年会同教育部等出台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指导意见,当年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数据,校园暴力事件中,75%发生于中学生之间,而在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是主要原因。学校人口密度大,且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情绪不稳、易躁动、心智不成熟,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容易滋生暴力行为。

必须让未成年人有底线意识。在地方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的会议上,就有代表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弱无力的,个案的严肃处理不仅是对受侵犯孩子的保护,更是对广大孩子的警醒。应专门从法律意义上给予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严格的定义和解释,填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空白,对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法治教育构建未成年人的底线意识,最高法报告中提到的指导意见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治理校园暴力,社会不能缺位。一些学校和家长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忽视了对学生心理方面的培养,也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家长、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以全社会之“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升级”可谓达到一个历史新高度,种种以假乱真的网站、支付平台让老百姓防不胜防。

如兰州郭某网络诈骗案中,郭某伪造了湖北某投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兰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其制作一个“淘金贷”网站,又虚构法定代表人和业绩,从网上购买到工信部ICP备案号,还用兰州另一公司的资质证书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完备后,郭操纵10个“淘金贷”客服号码,建立“淘金贷官方qq群”,自任“淘金贷”网站站长,以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上海环迅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付“淘金贷”网站账户,骗取76名被害人总计8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日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显示,在所有维权举报的诈骗案情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高,达7411.4万元,占比为37.9%;其次是诈骗和虚假兼职诈骗,占比分别为15.7%和11.1%。

两高报告均强调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了司法系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通告、出台司法解释,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345人。北京、浙江、广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张智维等116人、罗兆隆等108人、崔培明等129人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突出打击

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

吕法升(金融服务专长律师)

2016年4月27日,一行三会(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在银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泛理财化”、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等,则是这些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整治非法集资乱象,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也成为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6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

两高报告中都分别提到了惩治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犯罪,从中可以读出两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跃鲅铣途鲂摹

近期,相关部门已经在酝酿一系列遏制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目前,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完成向各省级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近期法制办再度普遍征求各地方政府和部委意见,积极推动这项法规尽早出台

非法集资等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未来相关部门除了加强政策监管,还需要双管齐下,一是从源头抓起,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采取依法审批与规范准入,对经营不规范的坚决取缔;二是从严查处非法集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民间借贷合规操作起到足够警示作用。

形成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吴萍(创兴事务律师所律师)

最高法报告指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6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

可以说,推进“信用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最高法报告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最高法还与芝麻信用签署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网络暴力解决方案篇4

关键词:网络时代;法律素养;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4-0271-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中心议题,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说,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大势所趋,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而真正法治的实现一定离不开民众法律素养的支撑,没有民众法律素养的支撑,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作为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新生力量,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更是决定中国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因此培养和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任务。

然而,与传统时代不同,我们目前处于一种新的时代,这种时代可以称作网络时代。网络在人们获取信息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和人们现实生活相对应的第二时空。网络时代会产生一种虚拟的社会形态,即网络社会,而网络社会则会产生一批网络公民,当代大学生无疑是网络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和他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成为他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和增强有着自身特点,它明显区别于传统时代。在网络时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它和网络时代所要求的其它网络素养密切相关,尤其是网络伦理素养,两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网络伦理素养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素养是网络伦理得以遵守的重要保障。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消极影响

网络是当代大学生生活的一部分,他们是网络社会的公民主体之一,而且是重要的主体。在课余时间,他们从网络上获取各种信息,参与各种网络社交活动,甚至沉湎于网络游戏和影视等。由于许多高校都实现了无线网络的全覆盖,甚至在课堂上,他们也“活在”网络之中,课堂只是他们上网的一种环境而已,就如同许多人把咖啡厅、候车室当做上网的一种环境一样。总之,他们已经生活于网络时代。网络时代对传统教育提出了挑战,也影响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这其中既有消极方面,也有积极方面。从消极方面来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容易淡化法律意识。毕竟网络生活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现实生活,它有虚拟性。网络生活本身“彻底转变了人类生活的基本向度:空间和时间。地域性解体脱离了文化、历史、地理的意义,并重新整合进功能性的网络或意象拼贴之中,导致流动空间取代了地方性空间。”①而我们知道,法律调节的是人们现实中的行为,人们也往往在面对现实中的人和物时才会想到法律问题。面对虚拟的世界、虚拟的人,很多人,尤其是缺乏自控力的当代大学生,容易出现“天马行空”现象,在其中任意乱为,把法律抛到脑后。

2.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误导,导致对法律的错误认识。自由精神是网络社会的内在精神,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任意发挥自己的意见。自由精神本身也给网络社会带来另外一面,这就是信息的良莠不齐。当代大学生,他们正处一个从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时期,原来那种受家长和教师严厉约束的少年时期已经结束,开始进入尝试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成年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更容易被错误信息所误导,走向错误的人生。我们以暴力网络游戏为例,这类游戏往往充满着“血腥性”,很多大学生沉湎其中,在游戏中把自己的暴力倾向发挥得淋漓尽致,充分满足了自己的“英雄欲”。然而一部分人离开网络,回到现实社会时,依然无法把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区别开来,认为现实社会一样可以通过暴力解决问题,把暴力游戏中的血腥场景搬到现实社会中来,由此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暴力游戏中的游戏规则和竞技规则不是现实中的法律规则,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3.网络社会是一个非中心性的社会,“互联网没有中心”②。没有中心的网络社会,也不会有一元的价值观。网络社会的价值观是多元的,充满着差异性。在价值观多元和差异性的社会背景下,要人们认可统一的法律,也肯定是困难重重的。人们对法律本身的价值、法律的功能、法律本身的公正性等都会充满着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代大学生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那么法律素养的形成就没有可能。所以在网络社会中,还必须着重纠正当代大学生的错误法律观,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

二、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积极影响

当然,网络时代的出现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时代在给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造成一些障碍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带来了积极的因素。

1.网络时代的出现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使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灌输模式。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可以更多地开辟第二课堂,网络成为大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重要方式。很多学生通过老师的指导,在互联网上点击央视网的《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栏目来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很多大学生在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也会迅速通过电脑、手机等登录互联网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寻求一些法律网站的免费法律解答服务。网络法律教育途径相对于传统法律教育来说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内容更丰富,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再比如更具有针对性,央视网的《今日说法》等栏目所播出的案例都是最新的,涉及到最新的法律问题,这种针对性的案例导向方式,也比较容易为大学生所接受。

2.网络时代的到来也为传统的课堂法律教育本身带来了改变的可能。许多大学法律素质教育教师都会随时收集最新的适合大学生接触的案例,把它们引入到课堂教育之中,这改变了教科书中案例陈旧、呆板的局面。同学们对这种实时更新的法律课堂教育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另外,网络时代也为大学生和法律素养教育教师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方便,教师可以随时掌握大学生的法律思想状态,及时解答他们的法律困惑。目前,大学生们普遍都拥有QQ、微信等账号,他们通过学校提供的免费无线网络,可以很方便地和教师进行交流,有了法律问题,可以及时地向班主任、辅导员或任课教师请教。

注释:

网络暴力解决方案篇5

关键词媒体暴力行为方式犯罪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PositiveandNegativeImpactsofMediaViolenceto

AudienceBehaviorandAttitude

HUANGYan

(SchoolofCreativeandCommunication,ZhejiangNormalUniversity,Jinhua,Zhejiang321004)

AbstractToday'ssociety,mediaviolenceonbehaviorandattitudeoftheaudiencealreadyhasbecomeatopicworthyofdiscussion.Manydomesticandforeignexpertsandscholarsalsohavedonenumerousstudies,andthroughthesestudiesconfirmedtheaudience'sbehaviorandattitudewillbeaffectedbymediaviolence.Inthispaper,wehaveeverythingonthecharacteristicsofitstwosides,theobjectivetounderstandtheinfluenceofmediaviolence,andexplainshowtoavoiditsnegativeeffectsandtominimizethenegativeimpact,soastopromotethepositiveaspectsofdevelopment.

Keywordsmediaviolence;behavior;crime

1媒体暴力对受众行为态度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力分析

面对现在越来越多的传播媒介,现代人对其的信任程度也有所不同。“著名传播学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先生与张洪忠先生,在2006年了《中国广播电视公信力评测报告》,报告中,以城市受众为评测对象,得出了两组数据,其一是媒介接触率:电视受众规模为95.62%;报纸受众规模为79.02%;网络新闻接触规模为43.56%;新闻类杂志受众规模为37.77%;广播受众规模为34.18%。其二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不同报道,对不同媒介的信任度:相信电视为81.55%;相信报纸为9.74%;相信网络为5.39%;相信广播为1.59%;其他1.12%。”①由此可以看出现代人对于传统媒介的信任程度还是相当之高的,当然随着现在网络媒介的发展,特别是“人肉搜索”等等的出现,网络媒介的公信力也越来越强。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托马斯・霍滕等人提出了暴力滋生暴力的观点。他们认为,当受众经常接触媒体暴力时,他们会产生焦虑感,这种焦虑感使得他们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情境时会变得麻木不仁。②尤其青少年则表现更甚。由于青少年对于暴力行为的认识往往还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他们并不能清晰的判断媒体上的暴力行为是否正确,一旦他们接触较多的媒体暴力,他们自然而然会学习传播内容的中的暴力行为,从而使得他们在遇到与传播内容中相似的场景时采用暴力的行为来解决问题。

从国内外来看,也有不少的传媒暴力事件。在国内的传媒暴力事件中,最早的莫过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电影皇后阮玲玉之死。阮玲玉在《新女性》中扮演的女明星艾霞因不堪舆论攻击而自杀,同样的,在电影播出后,舆论界借此电影来抨击阮玲玉,把阮玲玉逼上了与艾霞同样的绝路。而在国外,传媒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2004年,日本九名青年集体自杀,警方怀疑这九名自杀青年是通过互联网从而达成一个自杀协议,与此同时,日本还有许多讨论关于自杀话题的网站,这些网站都是用黑色来作为网页的背景,在聊天室里,大家谈论的都是如何最好的自杀等话题。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内,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传播内容中的暴力情节都对受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媒体暴力对不同生活背景受众的影响

然而,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媒体暴力只有其负面影响,事实上,媒体暴力对不同社会教育背景的受众的影响也是有所区别的。

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社会教育环境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有研究指出,暴力型犯罪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而且在这个群体中,大部分人都有被学校老师体罚的经历。老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榜样,而在此时,学生学到的只是老师在无法解决问题时用暴力行为来处罚自己,因此对学生今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家庭教育也是个人成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俗话说的好,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孩子前途。在今年受到广泛关注的两个案件中,我们都可以从中看出一些端倪。首先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从媒体的各种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药家鑫的父母为了练琴经常打骂药家鑫,这就促使了药家鑫在琴艺进步的同时心理也变得越来越扭曲,从而导致了我们所看到的悲剧的发生;其次是“留学生刺母”事件,一位高高兴兴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迎接儿子的母亲被连刺数刀,倒在了血泊之中。伤害她的不是别人,正是刚从日本回来的留学生儿子,而这位儿子这样伤害母亲竟是因为母亲不给他钱。从后续的新闻中我们了解到这位刺母的留学生汪军军有一位性格暴躁的父亲,不仅经常打骂汪军军及其母亲,甚至对自己的父母也会动手。正是在这样的成长环境下,汪军军的性格也变得如此残暴。所以说,教育背景对暴力行为的影响也是十分之大的。

传媒暴力对于不同社会教育背景下的受众有着不同的影响。对于成长环境较佳的受众来说,媒体暴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产生正面的影响。首先,作为大众媒介传播内容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媒体暴力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传播内容的多样性,使得大众媒介在进行传播时更能吸引受众的眼球。受众也可以从各种传媒暴力中了解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在遇到这些事情时可以用适当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其次,由于现代社会的竞争越来越强,人们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当现实生活中的压力无处发泄时,人们就可以利用传媒暴力来解决,如打一力的游戏,使得自己的压力全部发泄在游戏中,从而更好的投入学习、工作。同样,现在许多公益广告也用暴力的形式来体现,如皮草广告用一只血淋淋的动物展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人们的恐惧,从而拉响警钟,使得人们不再去购买皮草。最后,媒体暴力可以制造舆论话题。如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家庭暴力案件,一旦成为一个社会话题,人们就会自觉地去监督以及揭发类似案件,从而杜绝此类案件。

而对于成长环境欠佳的受众来说,传媒暴力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是加深了对其的负面影响。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南平校园砍杀儿童案”经媒体大肆报导后,在凶手郑民生被枪决的当天下午,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即发生凶杀案。而在第二天早上,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又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之后的两起案件都是效仿之前的案件而发生的,而当我们翻看行凶者的资料时发现这两起案件的凶手都是在一个较差的环境中生存的。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媒体暴力对于不同的成长生存环境下的受众有着不同的影响。

3如何减少媒体暴力对犯罪行为的导向

媒体暴力的存在是必然的,它对受众产生影响也是不容置疑的,同时其对不同的成长环境下的受众的影响也是不同的,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来利用媒体暴力的正面性来引导受众,从而使媒体暴力来为社会服务就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要推行媒体素养教育。在了解媒体素养教育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媒体素养。“1992年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给媒体素养做出如下定义:媒体素养就是指人们面对媒体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abilitytochoose)、理解能力(abilitytounderstand)、质疑能力(abilitytoquestion)、评估能力(abilitytoevaluate)、创造和生产能力(abilitytocreateandproduce)、以及思辩的反映能力(abilitytorespondthoughtfully)”。③从之前说到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当中的主角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媒体素养,从而走上不归路。如广东湛江与江苏泰兴的杀人案件,如果凶手具备基本的媒体素养,懂得分辨判断南平杀人案这件媒体暴力事情是不正确的,他们就不会效仿如此的做法,从而走上杀人这条路。因此推行媒体素养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许多国家也已经把媒体素养这门课程加入其正规的教育体系中。而媒体素养教育应该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对大众的媒体素养教育。

其次,媒介对暴力行为要持有公平、正面的态度。一方面,媒体上负面的暴力言论会对受众造成影响。这点在网络媒体上尤其突出。作为传统媒体,对于暴力行为的报导都会经过审核等一系列的程序,从而基本能保证报导的正面性。相对而言,网络是一个较为自由的媒介,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自己的言论观点,这就导致一部分判断能力较弱的群体会相信一些错误的言论,从而引起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媒体对暴力事件的处理方式的报导也会对受众造成影响。如李昌奎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一案中,二审改判死缓,引起公众的不满,最后终于在公众的抗议以及媒体的报导中三审改判死刑,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让公众感受到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增加媒体的公信力。

再次,社会与家庭教育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前面说过,不同的成长环境下的受众在面对媒体暴力时采取的态度也是不同的。因此,良好的社会与家庭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教育中,应该灌输给青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挫折教育,避免他们一遇到问题就不知所措,采用极端的手法来解决问题。

最后,通过媒体暴力来加强反暴力的教育及思考。例如香港的电视节目《警讯》。此节目呼吁观众提供案件消息并向观众披露最新的犯案手法和趋势,以演绎案件的方式来教育大众,使得市民在接触到类似的暴力事件时可以有较好的处理方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

综上所述,媒体暴力对受众行为态度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而不同成长生存环境下的受众对媒体暴力的解读也是有所区别的,我们应该通过对媒介人员以及受众的教育来提高媒体暴力的正面影响,使得受众在接触媒体暴力时能更好的进行判断筛选,从而使媒体暴力可以帮助社会的进步发展。

注释

①喻国明,张洪忠.中国广播电视公信力评测报告[J].民主与科学,2006(4):14-17.

网络暴力解决方案篇6

伦敦奥运会,英国运动员戴利发挥欠佳没获奖牌,被一网友在推特上侮辱“你让你的父亲蒙羞”,并说了一些情绪化的话。而戴利的父亲,刚过世不久。英国多塞特郡警方7月31日证实,这名17岁的网友已被逮捕。在英国,对他人造成任何心理伤害的骚扰恐吓污蔑都会违反《恶意交流法》(MaliciousCommunicationsAct),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网络。

无独有偶。美国维吉尼亚州前检察官克里夫·希克斯,2010年被解雇之后在脸谱网上发泄不满,称对前老板厌烦够了要踢他。随即他被捕了,罪名是书面威胁他人,这在维吉尼亚是一项重罪。据调查,超过一半的雇主雇用员工时会参考其社交网络信息。美国肯特州立大学学生威廉最近在推特上发博称要在校园里开枪。学校有专人监控社交网络信息,迅即报警逮捕之。在交了50000美元的保释金后学生得以回家,不过要带GPS脚环,且禁止靠近学校和校长。

互联网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空间,尤其在web2.0时代,每个人都有个麦克风,可以在通过社交网络畅所欲言,但同时也引发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网上的语言冲突比现实中来得更频繁和激烈,并带给人一种完全没有约束的错觉。但事实上,西方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来不及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谣言、侮辱、诽谤以及威胁等都是受法律追究的。英国1988年制定《恶意交流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那些传播旨在令他人产生困扰或焦虑的信息者,其中包括:(1)不雅或令人厌恶的讯息;(2)带有威胁的信息;(3)带有虚假的资讯。

一些网友错误地以为,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言论,自有法律加以追究,但虚拟世界中的言论,则不会造成实质伤害,也不受法律约束。而我们所看到的是,网络的裂变式传播效应决定了网上侵权言论的杀伤力丝毫不比现实生活中来得低,有时甚至会在短时间内成为致命的武器。韩国著名演员崔真实的自杀,就是因网络谣言和语言暴力而起。在社交网络中,自由的言说包括可以评论、质疑甚至批评他人,但并不允许肆意进行人身攻击、侮辱他人人格或践踏他人的尊严。“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这句名言,同样也适用于互联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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