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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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报告篇1

2019年经济科将立足发挥科室职能作用,主要采取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加强对政府经济建设类、城建等重点工程、农林水、安全生产等事项的监督,对政府相关部门发挥职能、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今年,经济科将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总体安排,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推进预算监督联网工作。

立意:审查和批准政府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人大的审查监督权不断扩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政府举债行为等方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然而,仅通过审议预算报告、听取工作汇报等传统方式已不能满足日益规范严格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

做法:实现人大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联网,再逐步与政府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联网,实现预算收支信息的横向联通对比,逐步实现对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

目的: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为人大依法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搭建了新平台,拓宽了新渠道,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深入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政府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水平,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

二、5月份,对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

立意:了解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情况,督促政府加快相关项目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交通路网体系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做法:1、调研采取实地看点、查阅资料及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了解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进展情况。2、牵头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进行视察,听取相关情况报告。

目的:推动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等加强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办理好相关手续,合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顺利有效地进行。

三、10月份,听取和审议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等相关报告。

立意:贯彻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此项常规性工作。

做法:深入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进行调研;与计划预算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起,认真做好相关报告的预审工作,为常委会议审议和批准县政府2018年财政决算报告提出主体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县财政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审计局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发改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12月份,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全县2019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立意: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县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做法:1、明确报告方式。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2、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3、提高报告质量。县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我县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确保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目的:在全县建立起人大和政府部门间横向协作、上下纵向联动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体系,全力支持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如实地向人大、向人民提交一本“完整账”和“明白账”。

财会监督报告篇2

亮点一:确立四大原则,做到

不失职、不越权

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至关重要。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四大原则:

第一,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

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法对此作了哪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定?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记者的这个提问时说,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来看监督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另外,监督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

“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政府工作中,比如‘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两院”工作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乔晓阳说,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乔晓阳强调,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

“‘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乔晓阳说,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这等于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这些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工作评议,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

亮点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

钱袋子

替纳税人管理好政府钱袋子,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此次通过的监督法,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新的规定。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转移支付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增加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亮点四:执法检在社会

普遍关注重大问题

建筑法执法检查,暴露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问题,掀起全国范围内清欠农民工工资风暴;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揭示了我国法院、检察院办案力量普遍不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面临断档危险的严峻现实;环境执法检查,报告了各地经济增长指标有层层加码之势,不少地方发展经济主要还是依赖高投入、高消耗的环境之忧。

这些执法检查均由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亲自带队、亲自汇报,报告后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每一个报告的分量都是沉甸甸的。

执法检查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发挥执法检查的效能,监督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有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8月28日《中国青年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四川人大监督公共财政试验

“过去政府每年要花多少钱,怎么花的,公众很难知晓,甚至人大代表也都不是很清楚。从2005年8月份开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四川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系统成功实现联网后,凡被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省级预算单位划拨的每一笔资金,都处在人大的监督之下;每个部门的支出都会在计算机联网系统的账户上显示出来;人大对各部门的集中支付情况基本上都能实时掌握。”任胥纯告诉记者。记者在联网计算机上看到,小到一笔100元钱的打印费,大到上万元的会议经费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的汽车、手提电脑、相机等花了多少钱,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一目了然,甚至各单位接待上级或兄弟单位检查、调研的餐费也都一清二楚。

“你看,这个单位,接待费一餐就花了4000多元,这肯定不是一般工作餐了,这就要画一个问号,有待于进一步了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专门负责每天抽查监督政府部门支出的同志指着在线监控的显示屏说。

据悉,过去,省人大对政府各部门的支出情况,只有在一年报决算的时候,才会对照年度预算有所比较,事实上很难对省级部门的日常开支情况进行监督。现在四川省人大强化了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既专设了预算审查处和预算监督处两个职能处室,又安排专人每天对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了解预算支出中存在的问题。

专职监督员会对每天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记录,过一段时间后再归纳整理,提交领导研究,再转给省财政厅,让他们对情况做出说明。

“有些他们能说得清楚,到底为什么要花这笔钱;有些则要进一步了解;发现确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就会及时纠正。”胥纯解释道。

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是法定的权力。但具体来看,如何监督、怎样监督一直缺少量化和具体的操作方式。四川省人大在借鉴广东、深圳等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探索和实践,使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职能落到了实处。

众所周知,作为“政改先锋”的四川省,其所推出的每项制度创新常常最后演变为全国经验。那么,这项人大监督下的公共财革改变的又是什么?

威远:一个川南小县的

先行试验

事实上,四川省人大“在线”监督政府花钱这项制度创新最早始于四川省威远县人大。

从2004年开始威远县便建立了财政支出监督体系。县人大从对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审查入手,经过试点出台了《威远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预算审查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的内容及方式。

但因为没有条件建立“在线”监督系统,威远县人大目前采取的是不定期到县财政局复制相关数据,随时进行跟踪分析的办法,进行财政支出的全程监督。

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工作人员介绍,从四川全省来看,目前县一级只有威远县人大预算工委有两名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作为专职监督员。

八月的川南烈焰千里,记者从成都至内江市转道威远采访,试图了解这个川南小县率先进行县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支出背后的故事。

“今天还是42度!你不晓得,我们这里已经快五十天没有下雨了,全体干部都在乡下抗旱。”8月16日,晒得黝黑的威远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国华在简陋的会议室里首先道出了这样一段开场白。

位于四川省中南部的威远县总人口75万,其中吃“财政饭”的有16594人,2005年,全县GDP63.94亿元,财政总收入6.34亿元,一般预算收入1.66亿元,一般预算支出4.46亿元。

曾任内江市经贸委主任的潘国华接手这样一个“盘子”后,最大的一个动作就是在省、市人大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了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目前,威远县包括县委办、人大、政协、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在内的80个部门都已编制了部门预算,县人大财经委设立专门的预算工作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为什么这样做?就是想把有限的钱花在刀刃上,通过部门预算改革,探索建立一个县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的良性机制。我们的经验是,对财政资金的安排,必须实行跟踪;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上,解决公平的同时,用有限的资金办一些大事、急事。”潘国华解释道。

对威远这样一个川南小县来说,2006年县本级财力测算,包括增值税、地方工商税、财政性收入、两税返还收入、固定转移支付补助合计预算内财力仅为21626万元,加上预算外可调剂财力601万元,全县2006年可支配总财力仅有22227万元;而2006年县级支出预算为25207万元(其中人头费就达8737.8万元),与原财力安排报告数相比,增加了2876.5万元。

“今年可安排的财力到底有多少,年初的时候必须心里有数,就像小家过日子一样,首先不能打开缺口,不能今年花明年的钱。比如今年这2800万的缺口怎么解决?需要花钱的地方的确太多了,经济也要发展啊,不能光想着收支平衡,还得考虑增加收入。所以,我提出,一保吃饭;二保运转;三保重点项目建设;四保乡一级稳定支出。

潘国华的原则是,“必须办的事情,一是急需,二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最重要的是加强监督,对我也要监督。大家一起坐下来研究,今年就这点钱,到底能办哪些事情,办什么事情?”

威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征说,“这个监督程序可以总结为:部门申报,政府审查,人大批准,监督执行。”

“有人认为,这样是不是限制了县长的权力?实际上这样做最大的益处是各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就严格按此执行,县领导也从日常批条子中解脱出来,再不存在找财政局长、找县长批条子要钱的事情了。此外,也缩小了部门间的分配差距,县级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实行收入综合安排,统一了公用业务费用标准,有效避免了一些部门挤占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各部门间个人收入苦乐不均的现象。”威远县县长杨忠告诉记者。

向纳税人公开政府财政支出将是必然趋势

观察四川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的脉络,可以看出,从部门预算入手,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全过程。

在2001年以前,四川省政府每年向省人代会提交的预算草案,支出方面只列到30个左右的“类”级科目,人大代表提出“外行人看不懂,内行人搞不清”。这表明,细化预算、增加预算透明度,是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关键。

“2002年,四川省财政厅第一次将批复的省级137个部门的部门预算提交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备案。2003年则将全部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提交预算工委预先审查。”胥纯介绍道。

2004年四川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则正式报送了23个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同时,在代表大会期间开通了“预算草案计算机查询系统”,与会的人大代表可以通过电脑查询各部门的预算。

此前,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预算工委撰写了《关于四川省200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分析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八条意见和建议,包括要求政府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加快省级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加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入管理,加大对教育、社保、卫生等公共支出的投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等八条具体建议。

预算工委将《分析意见》提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财经委员会后,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学忠,省委副书记、副省长蒋巨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开明分别在《分析意见》上作出批示,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对《分析意见》中提出的八个方面问题和意见进行逐项研究,提出具体采纳方案和措施,以不断提高预算工作水平。

“省领导的这些批示,对我们来说,既是动力,更是压力,一方面说明我们所做的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提高工作质量。”胥纯表示。

变化是迅速的、显而易见的。

2005年四川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前,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先后听取了基本建设资金、农业资金、扶贫资金、养路费等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汇报,这是省级部门首次将部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在人代会前提交人大有关部门审查。

在大会期间,又组织召开了预算专题审议会,提高预算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更是全国首次由大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省级预算专题审议会;省政府秘书长及财政厅厅长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了代表的提问。

这一年,提交到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数,由上一年的23个部门增加到了42个部门,同时增加发到每个代表团的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草案)数量,平均每两个代表有一套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草案)。

今年四川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交上会审查的部门预算数量,则由42个增加到了64个,资金量占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的92%。

胥纯告诉记者:“在人代会前,预算工委还专门成立了省级部门预算预审工作小组,邀请了20名财务专家分成三个小组,对准备提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64个省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预审,提出了预算安排不合理、项目不细化、专项名称不规范等具体意见168条,并将这些意见转送四川省则政厅;其中的124条意见得到采纳,占所提意见的74%。”

几年间,随着代表们手中的预算表越来越厚,四川省财政的明细账目开始呈现在代表们面前,代表们开始询问、研究、质疑,这笔钱为什么要这样花,为什么这个部门多,那个部门少?

“部门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最终要向纳税人公开,这是一个趋势,也是我们人大工作的努力方向。实际上,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发给与会代表的部门预算已没有在会后收回,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决算和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在网上全文公布,这些变化不但是民主政治的进步,也推动了公共财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胥纯表示。

网上实时监督:纳税人的钱不能乱花

“现在,四川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及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算工委提交预算执行情况表及文字分析材料;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等具有资金二次分配权的部门则提交省级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明细;省人代会审议的省级部门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明细、省级预备费动支明细。对省政府报送的备案资料,预算工委则进行分类整理,一些重要资料及时报常委会领导参阅。”预算工委的工作人员介绍道。

而四川省人大预算工委与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系统成功实现联网目前已经正好一年。他们通过在线监督分析,发现预算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事项,年初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在实际执行中直接购买。

――部分单位会计科目明细使用不规范,项目经费支出与日常经费支出混淆使用。一些事项年初是应能够预见且应列入年初预算专项支出,而不应同日常经费混在一起支出。

――实际款项支付用途与预算科目中费用明细科目不相符。部分单位在支付费用过程中习惯将费用都笼统列入政府机关经费或基建事业费支出,对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预算科目缺少考虑,同时在对预算科目中明细费用科目的使用也不规范,造成决算费用中的明细数据失真,年初预算费用不准确。

“通过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在明年编制预算时才能更规范、更科学。目前,在网上我们还只能看到部门支出,至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还看不到。而事实上,通过这几年的审计和人大监督情况来看,专项资金被挪用的不少。目前专项资金大多数还是部门在分配,我们认为,防止专项资金被挪用最有效的手段还是编好编细预算。”胥纯表示。

实际上,财政资金的分配,确实是一个各方面的利益博弈过程。

“其实,最好的监督方法是公开,让全社会都知道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细节,除了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把该公开的都公开。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学忠指出‘民主是大的约束,公开是最好的监督,他多次要求‘要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实行阳光作业’。通过公开,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解决了公平;二是提高了效率;三是防止了腐败。如果有一天公民可以在网上查看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去向,这将是我们人大的工作方向。”胥纯表示。

财会监督报告篇3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编制范围

第九条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重要参股企业的标准或者名单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

第十六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编报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守财务决算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财会监督报告篇4

一、会计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介绍

(一)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内涵

该项工作2012年以前称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2012年财政部改称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检查内容是其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会计行为实施处罚。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分为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厅里的分工,监督检查局负责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工作。

(二)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程序

每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省财政厅都会下发文件对检点、检查内容、检查单位做统一部署,确定全国、全省的上下联动检查行业及名单,并下发联动检查指导方案。如,2014年全国联动检查的是医药行业、全省联动检查的是公共交通行业。财政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和《黑龙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将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检点、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全省13个地市及所属县级财政部门也按要求对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在检查全部结束后进行查后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监督检查的透明度,扩大了财政监督检查的社会影响。检查工作结束后每年财政部、财政厅对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在系统内通报。财政部还对全国检查处理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对社会进行公告。

(三)我省会计监督工作的成效

我省会计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在强化会计监督理念,完善会计监督内容,探索会计监督方法,规范检查程序、完善检查内容、实现检查方式方法创新、保证检查成果有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近几年财政部对地方会计监督的综合考评中,我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多次得到“整体工作质量较高”的评价,哈尔滨、鸡西、七台河、密山等市县在检查工作中注重调研总结,形成了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案例等经验交流材料,提升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成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坚持“一个贴近、二个结合、四个精准”的工作思路,即坚持贴近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建设改革发展任务需要;坚持检查和培训相结合、检查和调研帮扶相结合;坚持单位选得准、问题找得准、处罚定得准、目标成果准。针对政府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和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出现的新形势,以及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事务所面临的新问题,省厅不断改进专项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一是注册会计师管理处与监督检查局建立保持联动机制,对问题线索双向延伸检查;二是联合省注协分片分组检查,并且保持密切沟通,信息共享。同时,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重点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四)现阶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全省会计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呈现出省好于市,市好于县,县市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情况。一是部分市县对会计监督工作重视程度还不高,在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经费上投入不够,检查中存在走过场现象、应付交差思想,表现为检查户数较多,查出问题较少,与检查预期差距较大。少部分市、县、区会计监督检查问题零申报,还有的申报问题较少,与当前会计核算基本形势不适应。二是处理处罚力度不大。检查数据分析表明:近年会计监督呈现出检查内容多,发现问题少;检查资金多,违规资金少;检查单位多,处理处罚少;浅层次问题多,深层次问题少;问题资金多,追缴资金少的情况;会计监督社会效益体现不够,规范震慑作用不明显。三是部分人员专业素质不强。近年来,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调整变动较大,特别是新会计准则颁发后,检查人员还没有很好消化理解,工作中思路少、方法少、不懂不会问题时有发生,给检查工作带来被动。四是部分市县上报材料不及时、质量不高。每年都有个别单位不按时限和内容要求上报材料,甚至应付了事,影响向国家上报。五是公示公告情况不到位,按要求,查前公示、查后公告应在报纸、政府网站上,意在扩大社会影响,但个别县只是将公告贴在财政局的公示板上,不敢向社会扩大监督检查的宣传面。六是检查手段落后,电脑、检查软件在检查工作中应用程度不高,检查效率较低。

二、改进工作的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工作开展不够均衡,主要原因之一是个别财政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省厅要继续修改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对市县财政局的考核力度,促进市县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一是要逐步扩大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处理的会计监管项目和内容,二市要对零报告市县和单位进行调研,必要时进行抽检或复检,真正弄清会计监督检查问题零报告的具体原因。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综合考评体系,通报考核结果,公布先进和落后单位名单,完善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提高全省会计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

人员素质是提高检查业务质量的重要因素,现阶段部分业务人员年龄偏大,业务知识陈旧,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省厅有必要对全体业务人员做一次系统的、全方位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内控制度,部分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法律、法规,查账方法和技巧等等。培训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进行现场集中培训、不定期的视频培训,利用微信进行指导等等方式。

财会监督报告篇5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b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束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财会监督报告篇6

一、黄浦区人大常委会推动全口径预算体制建立的实践

近年来,黄浦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取得了一些成效。2011年区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本区《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延伸财政预、决算监督的内容。

1、从一般预算监督向综合预算监督延伸。2011年后,在原有审查批准本级预算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监督,迈出了对综合预算监督的第一步。明确超预算部分、实际收入超原总预算额5%(含5%)及支出调整方案须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超原总预算额3%-5%(含3%),超收部分使用方案须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教育、科技等法定增长项目调减,须报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他科目年初预算与年底执行有差异的,也须报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备查。要求政府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总体预算编报,财政部门在每年的人代会、常委会扩大会议上向常委会委员、代表报告相关执行情况。

2、从本级预算向部门预算全覆盖延伸。为推进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监督,延伸了对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变原来的一般审查部门预算拨款数为对部门综合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且将各预算单位动用历年沉淀资金、各条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列入检查监督范围,明确要求各预算单位,除财政拨款外,动用历年沉淀资金、条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没有批准的不得使用资金。同时,加大部门预算的公开力度,监督政府实行部门预算的全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在内,所有部门的预算都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3、从公共财政预算向政府性基金、国资经营预算延伸。改变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现状,区人大在做好公共财政预算监督的同时将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纳入预、决算管理,作为预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向人代会、常委会报告收入、支出及收支平衡情况。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要求政府在工作报告、计划报告中明示计划年度动迁地块量、收尾土地量及相应的情况,对土地的招、挂、拍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施有效的人大监督。二是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国资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管理、预算支出管理三个试行管理办法,并在每年的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国资经营预算试编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此项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目前,本区的国有主体企业已全部实行国资经营预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

二、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遇到的问题

从公共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不仅是工作对象和范围的变化,更是观念和制度安排的变化,是预算制度方面一场深刻的改革。以下是在制度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1、预算管理的完整性、统一性还不健全。一是目前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体系,宽泛授权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资金和历年结余的各类资金尚未编制预算报人大,科目调剂不需人大批准,部门预算也未纳入人大审查批准范围,政府的融资平台举债资金的安排使用等,都没有纳入人大的审议范围。二是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现有的四本账的财务信息欠缺。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有对国资委集中管理的国有企业分红收益收缴财政后进行监督的收支记录,没有汇总全部的国有资本经营财务报告。政府性基金中资金量比较大的还有土地征收成本和出让金收入等,没有全过程资金运行情况的反映。

2、预算报告披露政府会计信息不全面。目前提交人大的是财政报告,还不是政府报告;披露的财政资金仅有功能分类,缺乏经济分类,没有反映部门预算产生的大量沉淀资金及具体项目的经济运行情况;部分反映国有资本运行及政府各类基金运行的相关信息,缺乏政府负债详细资料。人大监督缺乏真实、完整、规范的政府会计信息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政府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审议只能停留在一般程序监督上。

3、全口径预算管理中财权与事权还不匹配。有些财权在上,事权在下,政府性资金的分配与再分配,很难在财政预算和决算编制中找到一个事权与财权最恰当匹配的结合点,在财力的安排上缺少对项目资金的总量反映,不同程度地存在该办的事多,而匹配的资金少,隐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举债,给全方位的绩效评估带来困难。另外,上级条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有时直接下拨给下属部门,不经过本级财政部门。这些情况都影响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执行监督和效果。

4、人大审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佐证依据不够。人大审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政府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以此作为人大审议的佐证依据,缺乏法理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审计法,本级审计机关只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人大对决算的审议批准缺乏审计依据,只能根据本级政府预算执行的内部审计报告作参考来对政府的决算作决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5、目前的人大审议模式还不适应对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制度安排上。我市区县一级人大没有设预算工委,承担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财经工委不仅人手少且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也没有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于是对预算审查监督往往仅能确保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能力对区县财政盘子动辄几十亿上百亿规模的资金运用履行实质性审查和监督。此外,人大对政府财政一年两审(预算和决算)的模式过于宽泛,尚无对哪类项目多少资金额必须提交人大审议的明细规定。政府预算大类上可分为经济类和功能类,审议又可从政策与科目、整体与局部、合法与合理等不同角度展开,人大对政府预算从不同的类别或角度展开审议,其结果将会呈现很大反差。

三、推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

根据上述调研情况,课题组对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推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

1、把推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作为人大履行职责的着力点。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是政府治理方面重大的改革举措,最终目标是实现人大对同级政府所有政府性收支行为的法定控制,使政府部门的收支行为从头到尾置于人大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所有政府收支只有取得立法机构的授权,政府的活动及其相应的收支才具备合法性。由此可见,“全口径预算管理”包含授权和行政两个层面。两个层面互为依托、彼此关联。由行政层面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到授权层面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再到“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的建立,是地方政府预算体制改革的方向。地方人大在全口径预算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应当发挥审查、监督主体的推动作用,最终确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科学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

2、建立和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规范,为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打好基础。全口径预算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合力推进,当务之急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配套,这是人大依法监督的基础。要制定有关预算编制审查和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的工作规范,推进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可比性,改进和强化预算监督的法律基础。要督促政府建立和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内容覆盖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预算信息,全面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营运业绩的受托责任,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审议的可比性。要强化人大对政府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审议工作,明确人大审议政府预算的范畴,规范政策审与科目审、全面审与局部审、合法审与合理审之间的关系。督促政府执行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将预算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报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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