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6篇)

来源:其他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篇1

[摘要]目的: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方法:回顾性调查我院两年来院内已调解的4起护理纠纷并分析引起纠纷的原因。结果:发现引起纠纷的原因为,①服务态度差;②护理措施不到位,技术不过硬;③护士法律意识淡薄;④医疗费用问题;⑤管理制度不健全;⑥患者及家属对护理工作期望值过高。结论:要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作为护理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护理技能水平、严格操作规程、规范服务行为、规范书写病案、制订防范护理纠纷预案,减少和避免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护理纠纷;原因;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10)01(c)-125-02

护理纠纷指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服务的过程、内容、结果、收费或态度不满而发生争执,或对同一医疗事件医患双方对其前因及后果、处理方式或轻重程度产生分歧发生的争执。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常识[1],更多的患者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关注自己享受到平等医疗、护理的权利。各种各样的护理纠纷时有出现,如何提高护理质量,防范护理纠纷,不仅是管理者的重要课题,也是每个护理工作者应思考的重要内容。以下就我院出现的护理纠纷,将护理体会报道如下:

1护理纠纷的材料

来自于护理部汇总的各类护理纠纷资料。

2导致护理纠纷的原因

2.1服务态度问题

对患者态度冷淡,漠不关心,观察病情不细心,语言生硬、甚至顶撞患者及其家属。

2.2护理质量问题

护理专业理论知识不牢固、专业技术操作不熟练,如静脉穿刺不能“一针见血”,鼻饲管、导尿管不能一次性置入成功。抢救患者时动作缓慢、观察病情不细心,对药物作用及副作用不了解,对需要餐前、餐中、餐后口服药物不熟悉等等。

2.3医疗费用类问题

由于经济利益驱动,虚高药价、大型检查、治疗费用的增加,增加了患者对医疗费用的不满。

2.4护士法律意识薄弱

法律是重要的既保护患者也保护医护人员的有力武器,而与患者及家属相比,护士的法律意识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护理的要求,还没有充分地意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法律问题[2]。表现为护士讲话太随意或不谨慎,给患者有把柄可抓等。

2.5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者缺乏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管理者对护理人力资源不够重视,导致护士缺编。

2.6患者因素

重症、疑难患者、经济困难、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治疗效果差,患者对医疗护理质量不满意。

3护理纠纷的防范措施

3.1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

医务人员良好的形象和语言本身对患者就有很大的心理和治疗作用,它改善患者对于疾病的消极心理,它增强患者向疾病作斗争的主观能动性,它导向患者对治疗过程的完美配合。护理人员不要低估了一句话、一个微笑的作用,它很可能使你周围的同事以及不相识的患者尊重你,走近你,甚至爱上你。护理人员要牢记“患者是你的衣食父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优良的技术和态度为患者服务。

3.2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

在护理过程中,严格操作规程《医疗护理操作常规》是医护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前人的经验和一系列血的教训的总结[3],尤其是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恪守“慎独”原则。护理部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纠纷易发部门,如门诊、急诊、儿科重点管理。对差错易发时间段,如周末、节假日加强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基础护理操作是提高护理质量的关键,护理管理者必须重视队伍的建设,加强护理“三基”培训及考核,特别是把工作五年以下的年轻护士作为重点对象,制订激励机制,与奖金、晋升挂钩从而使好学、上进成为一种风尚,规范护士行为,保证护理质量的提高。

3.3正确处理护理纠纷

处理护理纠纷时,应该做到实事求是,调解护理纠纷时要讲究艺术性,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例如:患者对医疗护理收费提出疑问,护理应积极主动查清账单,如确实多收患者费用,首先要诚恳地向患者道歉,多收的费用一律退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为患者更换舒适的病房,向患者承诺,以后上门为患者做免费体检等等。让患者确实感到我们的诚意。对于经济条件差的患者,一定要换位思考,处处为患者着想,在不影响疗效的同时,以最小的费用发挥最大的作用。

3.4强化护理文件管理

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要重视护理文件的书写与保存。书写文件时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特别是对急、危、重、疑难及抢救患者时记录更要详细、及时。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如果抢救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护理文件时,应在抢救结束后6h之内及时补记。切忌漏记、错记、涂改、删除、丢失、主观臆断、随意篡改,护理文件书写应与医疗记录同步一致,并做好病历的保管,防止病历被抢夺或损毁,当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上报医务处或护理部处理。

3.5加强安全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张贴警示标识,重视细节管理,养成从小事做起的良好习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到最细致,注意讲话技巧,充分认识到院荣我荣,医疗是一个整体,一旦纠纷牵涉到科与科之间,医生与护士之间,护士与护士之间,医生与医生之间,要相互支持,切不可相互指责。

4讨论

护理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患者针对护士服务态度和护理质量存在的不足,其次,也有其社会原因,如患者经济负担过重,对收费偏高不理解,以及对住院设备不良所提出的要求等。护士要从自身出发,转变护理观念,改善服务态度,既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对护理工作中发生的护理纠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正确答复。

总之,只要切实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服务观念,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掌握过硬的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全方位的服务,树立主人翁意识,人人参与医院管理,“院荣我荣,院耻我耻”,将法律法规充分应用于工作中,就一定能减少和避免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从而为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粉变,李拽芝.分析护理不安全因素重新认识护理与法的关系[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IB):72.

[2]张优琴,辛亚娟,钱萍萍,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举证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1,39(3):203.

[3]李素榆.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实用护理杂志,2001,17(2):47.

[4]孔棉玲,原爱丽,高青.护理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J].中国现代医生,2008,46(23):101-102.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篇2

医疗纠纷大多事出有因,是由医源或非医源性原因引起的医患双方的争执。它干扰医院秩序,损害医患关系,因此预防其发生在医院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同时,妥善处理纠纷,将其负效应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医院管理中也不容忽视,下面介绍某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经验教训,发人深思,也反映了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共性问题。

事件经过:患者,男,60岁,1年前的夏季,因车祸伤致右股骨干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托熟人由外院转入某院骨科入院急诊专科手术治疗,患者考虑家境等原因再三要求出院,手术5d后出院回家,出院后患者未按医嘱要求复诊并负重行走,1周后就近在驻地诊所行创面拆线换药治疗,之后出现伤口经久不愈合,渗血不止。为缓解医患矛盾,院方得知患者病情后先后两次协调接纳患者入该院治疗,治疗期间患者拖欠并拒交住院费用拒转院,历时半年多次输血,专科精心治疗,终因伤口出血不止、长期卧床、衰竭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家属即“兴师问罪”拒认领尸体,门诊大厅设灵堂,极大地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院方多次紧急召开协调鉴定会与患者家属沟通配合查清原因,协商死检无果,因而也就不足以认定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是手术操作失误所致,无法定性,后请上级权威医院专家会诊分析死亡原因,提出为“血友病”出血致失血、衰竭死亡。事发3d后医患双方口头达成补偿协议金6万元,家属同意就此了结。1周后亲属一反常态又带某报记者采访,医院实事求是的介绍事件过程及达成和解经过,希望不见报,经后续协商,追加补偿金2万元,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最终解决此纠纷。

事件思考:医疗纠纷多因责任心差、工作粗疏、违反医护操作常规、服务态度差、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病历书写不认真不及时、缺乏临床经验、执行制度不严、弄虚作假、对病情不了解、医患缺乏沟通等原因引发。医疗纠纷经济补偿是核心和焦点,调查难、定性难、处理难、依法处理和人情关系相交织等。本例在处理过程中有悖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一是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死亡原因不明又未做尸检的情况下仓促经济补偿解决,事件反复,补偿金进一步增加,对方得寸进尺,增加处理难度。其二是“急躁”在纠纷处理中往往“欲速则不达”。其三是医院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处理棘手,这就要求处理人员头脑冷静,思路清晰,急于结案的心态在处理纠纷中有百害而无一利。调查时应多问、多看、多思考,死者家在想什么?有什么目的?处理时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让医患双方心悦诚服。新闻媒体介入往往使医患双方矛盾激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主观上均是处于治病救人的愿望,绝少有故意伤害,一旦出现了医疗缺陷,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一般能深刻反省,认真查处。此外医生在诊疗中起主导作用,而多数患者及家属的医疗常识和法律常识都很贫乏,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缺少科学依据定性,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是难免的,重要的是要从中寻找原因与不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按法律规定处理问题,准确定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仔细调查,缜密分析,严谨求证,落实规章制度,总结经验与教训,强调预防,妥善处理。医院应抓住医疗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点加强质量管理,坚持依照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医疗安全。

(收稿日期:2010-03-09)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篇3

应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履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让患者参与诊治过程。告知患者病情、当前的治疗措施、治疗方案以及费用、医疗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不良结局等,让患方心中有数。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如饮食的建议、活动量的建议、出院后用药的建议、复诊和随访的时间地点、出现病情变化的应对措施等。应随时洞察患者及家属的想法,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

防范医疗纠纷,沟通是关键。沟通要诚实,要关心体贴患者。重视沟通技巧,实事求是,不该说的不要乱说,不能乱打保票、甚至“包医百病”。

依法执业,依法行医,按章办事

学习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医疗事故最基本的防范措施,

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防范中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严格查对制度:要求医护人员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养。②执行检诊制度:误诊漏诊常常是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严格执行检诊制度会使误诊、漏诊率大大减低。

加强学习,重视危重病情观察识别

“三基”、“三严”是为医之道,治院之本。详细的病史询问,细致的体格检查,结合相关辅助检查,得出正确的诊断。诊断的准确性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或对病情程度估计不充分,延误诊断,必然导致治疗及预防措施偏差,从而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重视危重指征的观察,有利于对患者病情及预后的评估,应贯穿于整个诊治过程。精神症状与意识障碍,包括嗜睡、意识混乱、昏睡、昏迷及精神异常。严重的意识障碍一般均能意识到病情危重,而轻度意识障碍及精神症状往往被忽视。凡器质性疾病引起的神经精神症状,即使症状轻微,亦是病情严重的表现。老年人轻度意识障碍,如嗜睡,应想到严重感染、中枢缺血缺氧、脑血管病、肺性脑病、肝性脑病的可能,应留观住院。呼吸异常,包括呼吸困难、呼吸窘迫、呼吸急促与呼吸节律异常。呼吸>30次/分,提示低氧血症存在。“呼吸急促,呼吸窘迫的患者要死”为警语,以提示对呼吸急促的重视。最危急的呼吸困难是喉头梗阻:表现为吸气性呼吸困难、三凹征、失音。端坐呼吸常见于急性左心衰、哮喘、气胸、张力性气胸可在短时间内死亡。肺炎出现呼吸困难,提示重症肺炎;急腹症患者如有呼吸急促,应考虑急性胰腺炎。烦躁不安与不止:烦躁不安应理解为一种精神状态改变,不止是病痛超过其耐受能力,应寻找病因,不要轻易便用镇静剂,如突然安静,往往是临终表现。抽搐:危重急症,如不能控制,几乎死亡,有抽搐征兆,应尽早对症治疗及病因处理。腹胀:腹胀是不令人重视的症状,通俗地说有“气胀”和“水胀”。前者是胃肠功能衰竭的表现,即肠麻痹,是多脏器功能衰竭的一部分,应早期识别和处理;后者是腹腔积液,移动性浊音阳性,常见于坏死性胰腺炎、宫外孕、腹膜炎等。其他如紫绀、肢端青紫,意味着严重缺氧,死亡率很高。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篇4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稳定社会治安,建设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疗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成本行业,由于受到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和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甚至发生了打、砸、抢等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合法财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重大医患纠纷,特别是对一些恶性事件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把握重点,果断处置

所谓重大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的;

(四)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的;

(五)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的;

(六)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七)涉嫌有社会黑恶势力或“医闹”插手医患纠纷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对上述情形的有效防范和处置,是我市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工作的重点。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上述八种严重情形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特别是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果断处置,拆除灵台、横幅、标语等,把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发生医患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患方所在地政府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医患纠纷。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

2.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3.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联络和纠纷协商调解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公安机关职责:

1.制定和完善因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2.及时出警,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查处。

3.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纠纷协商调解的有关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为患方提供处置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四)部门职责:

及时接待患方上访,依法做好劝说工作,平息事态发展。

(五)民政部门职责:

对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符合有关救助政策的困难对象给予救助。

(六)新闻宣传单位职责:

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宣传报道,正面宣传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中涌现的感人事迹,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

(七)患方所在地政府职责:

1.做好对本辖区患方的教育、稳定工作,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患方情况,必要时派有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做好纠纷的协调、劝说工作。

四、规范程序,形成合力

(一)医疗机构处置程序。

1.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大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应及时了解事件经过,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方法,认真热情接待患者或家属,对患方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并告知处理程序。同时要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必要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拿出初步判定结论。患方不服判定结论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2.医疗机构保卫人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劝慰工作,在劝慰无效、场面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立即向110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当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患方来院人数超过10人以上并有聚众闹事倾向时,院方应及时向警方通报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以及院方的下一步打算,并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4.如果患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医患双方各派3名代表进行协商,但患方以停尸、设灵堂等相要挟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协商。未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书面意见或未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赔(补)偿款。

5.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接待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系统或声音复核装置。在处置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应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保护现场,可以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工具保存证据。

(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程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或患方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并报告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及时派员到现场了解医患双方的意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医患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的,可适时进行调解。

3.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与现场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医院代表商讨处理方案。必要时,请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理。

4.督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依法按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公安机关处置程序。

1.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到现场了解事件经过,主动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平息事态,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引导患方依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一旦出现事态扩大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增派警力。

2.及时与现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人员商议处置方案,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劝导患方,避免出现过激行为。对劝说、告知均无效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立即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

3.对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经反复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四)其他有关部门处置程序。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尽最大努力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卫生、公安、司法、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处理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重大医患纠纷处置预案,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工作预案或实施细则,特别是卫生、公安部门要针对医患纠纷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对重大医患纠纷作出快速反应、规范处置。医疗机构也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重大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

(三)加强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建立重大医患纠纷预警制度,建立医院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小组,当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解释病情。同时要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篇5

[关键词]医疗纠纷护理管理预防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示码:B文章编号:1729-2190(2008)8-0169-03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病人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引起对医方的争议[1]。据报道,大部分纠纷并非真正由医疗事故、差错造成,而是由服务不周、态度生硬、议论病情不分场合、观察病情不仔细及意外情况发生或家属另有需求所引起[2]。因此,在疾病的检查、治疗、护理、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容易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护组长应充分把握全局,冷静思考,把握住容易发生纠纷的人物、环节,及时、准确、客观地分析原因,做到预防纠纷工作。

1严格执行制度确保病人安全

1.1严格规章制度落实因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无时无刻不涉及法律问题,在认真执行护理规章制度,确保病人得到最佳护理和尽量不发生护理缺陷同时,要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维护病人及家属正当的权益,维护病人及家属的知情权,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我们认真执行对病人及家属的入院须知宣教告知和签字制度,病人外出请假制度,对特殊病人的定时巡视制度,认真实施抢救时家属回避制度等,制度是法律允许下的规定,遵守规定等同于遵守法律,对医患双方都有保护作用。

1.2规范护理操作规程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落实,操作规程的正确运用,把握住关键环节以避免发生护理缺陷,不给病人造成任何的伤害。我们把保证病人安全作为做好护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所以对护理技术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训练所有护士按规范的护理流程工作,从生命体征测量到仪器设备操作程序均在护士单独值班前统一流程并进行考核,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和护士之间使用不同的方法引发病人的质疑。

1.3严格执行查房制度我们充分利用护士同病人及家属接触多,了解情况多,对病人及家属的不满能及时发现的优势,要求护士对听到、看到的病人及家属的任何不满都要及时报告护士长。护组长应及时准确掌握病区内病人情况,认真对待护士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护士长汇报,通过加强细致的思想解释工作和切实解决病人的问题,达到将病人的不满消灭于萌芽状态的目的,是护士长的好帮手。

1.4急救用品完好制度保持急救药品、物品齐备,各种仪器、设备完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有统一规范的护理应急预案,使急救工作规范、有序、正确合理。加强急救技术和急救水平是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最易引发家属对医护不满发生纠纷的环节。我们坚持对急救药品、物品、仪器做到“拿得出、用得上、使得好”的九字原则来要求和训练护士。

2提高技术水平和预见能力

2.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病情观察能力和预见能力的培养,切实依据病情需要及病情变化进行有目的观察,如除观察生命指征外,对心脏疾患要重点观察心率、心律;对神志清者要重点观察意识、瞳孔、气道通畅情况;重点是管道护理如:引流管、引流液;老年病人多脏器疾病并存,病情复杂变化快,更需加强观察等。通过准确的病情判断,既为抢救工作赢得了时间,也避免了因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延误抢救时机机而引发病人家属不满造成纠纷。

2.2预见性护理的应用对病人病情的发展有预见性,护理措施要及时正确应用,在护理活动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主动采取措施,如及梗塞假性球麻痹病人及心、肺疾患晚期呼吸困难者可能发生窒息问题的负压的准备;偏瘫、震颤麻痹及高龄病人的跌倒、外伤问题的床档安装与陪护教育;一些有创护理操作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的告之;病人做各种检查路上可能发生问题的预见与有效的措施保证等。预见到的问题在告之病人及家属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措施,既减轻了病人的痛苦,取得了病人与家属的理解和信任,也防范了不必要的纠纷。

2.3合理安排人力物力护理组长要根据护理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合理安排班次,合理安排人力,做到强弱搭配、新老搭配。管理带教好实习生、进修生,以免因水平能力不足给病人带来不应有的痛苦,造成病人的不满。

3加强服务意识,满足合理要求

3.1变被动护理为主动护理在护理活动中,护士应主动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有不尽人意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占一定比例。护理组长应充分发挥管理者职能,采取有效手段,引导、督促护士主动服务于病人,让护士同病人及家属建立朋友式的关系,相互理解。我们的体会是主动护理可增强病人对护士的信任与依赖,避免在发生问题后的大力补救仍不能得到病人及家属的信任,是避免纠纷的有效方法。

3.2真诚关心取得理解真诚的解释与道歉是相互理解的基础,凡因护理工作不周或不到位给病人造成的痛苦,一定要给予真诚的道歉,即使是给病人穿刺多针的痛苦,护士长也要诚恳地替护士道歉,取得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对发生在病人身上的护理缺陷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正确地弥补过失,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病人的伤害。我们倡导护士三爱“爱医院、爱岗位、爱病人”、三贴近“贴进社会、贴进临床、贴近病人”。以真诚、真心、关心照顾用过亲人和建立朋友式关系来取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和护士长一道认真对待病人的投诉,投诉是病人送给我们最好的礼物,分析投诉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经常进行病人满意度调查,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发生[3]。

3.3深入病房了解所需护理组长每日对所有组病人应巡视4次以上。通过交流可及时了解病人及家属的需求,及时发现医疗护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宽容、主动的关心帮助、感动病人;护理组长的工作重点不仅要关注本组所有病人,还要关注病人家属,在病人无法表述自己的需求时,与家属的沟通非常重要,以感谢的态度对待家属,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及家属的需求,可以很好地预防纠纷。

3.4严查帐务合理收费新的医疗制度加大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份额,加之新技术、新项目的发展,新药的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检查费用的提高,使病人在就医过程中更加关注自己的费用支出,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因而,对于昂贵的检查和药物的使用,都要事先告之病人,在征得病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我们做到费用公开,明细清楚。在病人出院前,护理组长要认真核对医嘱和帐目是否相符,既要防止漏记,也要防止多记,避免因收费不合理引起纠纷。多年来没有因费用原因发生投诉。

总之,多年护理组长的护理管理工作经验使我深深体会到,在病人诊治护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许多问题,护理组长合理正确地运用其预见能力,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采取一切积极的预防措施来保证病人安全,以优质服务令病人满意,在避免医疗护理纠纷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传益.最新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4.

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急预案篇6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第三章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二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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