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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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篇1

Abstract:Inordertosafeguardthehealthofthecity's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toeasethecontradictionbetweenurbanconstructionlanddemandandthelimitedsupplyofland,urbanconstructionlandmustwalktheroadofintensiveconservation.Usinginductiveanalysis,comparativeanalysis,thepaperdemonstratesthenecessityofcarryingoutintensiveuseoflandforurbanconstructionplanning,andpointsoutthatitistobuildaresource-savingsociety,toimprovethemanagementofurbanconstructionlandandtoenhancetheoverallvalueofthelandforurbanconstruction,andidentifytheproblemofincludingthemainmanagementisnottheactualperformance,lackofplanningsystem,thelackofsystemicissues.Finally,itpointsoutthatweneedcarryoutintensiveuseoflandforurbanconstructionfromthecleartargeting,preparationwork,improvingtheorganizationandmanagement,casestudies,andimprovingtheregulatorymechanism,establishingtheevaluationsystem.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Keywords:city;landforconstruction;intensiveuse;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007-02

0引言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1-5]。但现行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研究多侧重于从评价方面进行[6-8],而对于规划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

目前,国内仅上海市和湖南长沙开展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相关探索,但未从系统、全面的角度进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拟通过论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在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的对策建议,以全面推动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1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

1.1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国发〔2008〕3号文件指出“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201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提出了“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八项制度。通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够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来实现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1.2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需要

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是一个宏观复杂系统,实现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城市建设用地利用开发的过程,现行管理制度下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有效管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组织、利用、控制和监督等几方面内容。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管控,侧重于上限控制与外延限定,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注重下限控制与内涵挖潜,对建设用地业态和时序进行科学调控,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精细化管理。

1.3提升城市建设用地总体价值的需要

城市土地是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的综合体,有价值的土地资本与无价值的土地物质相结合,使得城市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得到提高,土地资本的含量越多,城市土地的价值也就越大。

城市产业的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开发价值,确保每寸土地的最佳利用。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拓展立体空间、控制发展密度、优化物业形态等措施,有效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价值。

2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集约利用管理未实际履行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国土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应由国土部门严格管理。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建设投资多元化,各个集团的利益纷争,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下,导致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管理呈现多头管理,现行集约利用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多头管理造成城市建设在集约利用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对集约利用管理的组织、控制、监督缺乏合力,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2.2集约利用规划体系缺失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侧重于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更多的是偏重于物质建设规划,注重确定的规划期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对于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区的原则,而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结构、布局、规模、时序缺乏综合考虑,造成城市建设用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难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3集约利用缺乏系统性

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评价,大多通过构建集约利用评价模型,测算不同区域集约利用度来评价集约利用程度,再提出集约利用的建议,而缺乏集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于一体的集成技术,难以实现全程化的集约利用;同时,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平面开发,缺乏地下空间规划,未对立体空间进行相关集约利用规划,难以实现立体化的集约利用。

3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建议

3.1明确规划目标定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是一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法定规划为上位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核心是以“已开发”土地为对象,以上位规划对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强度、经济效益的规划值为标杆,以土地利用状况的现状值与规划值之差评价集约利用度,提出土地利用强度及效益的下限性目标,是对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改造升级的基础。

3.2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建议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一是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全国选取一个城市的主城区进行规划编制试点;二是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规划,逐步在省(市)层面进行推广;三是待时机成熟由各省(市)组织编制省(市)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并最终推动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编制。

3.3完善规划组织管理

由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规划编制队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启动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项研究工作。

规划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启动专项资金进行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集约利用资金,采取银行贷款、引进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3.4加强规划专题研究

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研究》、《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地价与城市建设用地集约作用机制研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研究》等重大课题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广泛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访问、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5健全规划监管机制

建立集约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3S技术和互联网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依法监督和查处城市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规划实施跟踪管理。

3.6建立规划考核体系

建立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考核机制,对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作为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发区升级扩区等的依据;同时,建立土地供应与集约利用规划考核结合的评估机制,将增量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挂钩,建立长效的评估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林坚,张沛,刘诗毅.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技术体系与思路[J].中国土地科学,2009,4(4):4-10.

[2]吴伟伟,雷国平,李宁.试论新时期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可行性措施[J].商业经济,2010,(9):29-31.

[3]马涛.产业规划:城市产业用地集约利用实现途径及其经济机理分析—基于土地空间特性的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6):75-80.

[4]姚惠.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7.

[5]张艳,梅昀.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差异影响因素[J].科技信息,2010,(1):309.

[6]陈晓军,涂建军,李宽等.重庆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6(25):1-5.

[7]曹银贵,袁春,周伟等.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全国建设用地集约度评价[J].生态环境,2008,17(4):1657-1661.

[8]刘宗强,付梅臣,张翼等.承德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1,13(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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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篇2

【关键词】:三类空间划分,空间开发评价,文成县

【前言】:早在2013年12月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县市通过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县市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为完善市县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规划、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的通知》,明确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划分的标准与相关技术支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要求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

三类空间划分是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也是确定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主要依据。目前,关于三类空间划分的研究与实践较少,本文结合项目实践,重点对浙江省文成县的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与划分进行研究,为文成县“多规合一”规划以及其他市县划分三类空间提供基础与借鉴。

1、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体系

三类空间即为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其中,城镇空间主要承担城镇建设和发展城镇经济等功能,包括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建设区以及初具规模的开发园区;农业空间主要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等功能,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集镇和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生态空间主要承担生态服务和生态系统维护等功能,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

根据《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在进行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与划分前,需要编制空间规划底图,包括现状地表分区数据、空间开发评价数据的收集与处理。三类空间开发评价指标分为适宜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如下图所示:

从单项指标评价到多指标综合评价,需要利用计算公式。其中,F叠加分析为多指俗酆掀兰壑担i为各单项指标,fi为各单项指标评价值,λi为各单项指标权重值,n为单项指标数量;各指标权重值可根据市县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各指标权重值总和为1。

从多指标综合评价到开发适宜性评价,需要结合现状地表分区进行,叠加规则如下表,一等为最适宜开发区域,四等为最不适宜开发区域,以此类推。

2、文成县三类空间划分

根据《导则(试行)》中三类空间开发评价指标的评价技术流程与赋值方法,结合地方实际,对文成县三类空间开发评价的各单项指标进行评价。

适宜性指标评价包括:

地形地势指标评价――将文成县用地按照10%、15%、20%和25%的坡度进行分级,并赋相应分值;

交通干线影响评价――提取文成县现状的一、二、三、四级公路,并按照相应的缓冲距离赋分值,分值越大,表明区域受交通干线影响越大;

区位优势评价――通过比较文成县与周边市县的GDP数据、文成县各乡镇至周边市县中心城区的交通距离、文成县各乡镇至县城中心区的交通距离,分别计算文成县各乡镇的外部区位优势与内部区位优势,综合得出各乡镇的区位优势;

人口聚集度评价――根据文成县各乡镇常住人口密度与人口增长率情况,对各乡镇的人口聚集度进行分级与赋分值;

经济发展水平评价――利用文成县各乡镇历年经济数据(包括GDP、财政收入、工业产值及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并按照相应评价函数赋分值。

约束性指标评价包括:

自然灾害影响评价――主要根据《文成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分区进行评价;

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根据文成县各乡镇的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常住人口等数据,计算各乡镇人均可利用土地资源,再结合《部级可利用土地资源分级标准》对各乡镇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赋分值;

生态系统脆弱性评价――根据对文成县沙漠化、水力侵蚀、风力侵蚀、石漠化等脆弱性分级,确定文成县的生态系统脆弱性等级为略脆弱。

经上述各单项指标评价,可得文成县各乡镇部分评价指标的分值如下表:

将文成县空间开发评价的各项适宜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评价结果进行叠加与分级处理,形成多指标综合评价结果;再将空间规划底图中形成的现状地表分区结果与多指标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叠加,得到文成县的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基于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结合现状地表分区,进而划分文成县的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其中,生态空间面积约92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71.7%,表明文成县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

3、《导则(试行)》优化建议

本文结合文成县三类空间开发评价与划分研究,探讨各项指标的评价方法与合理性,提出优化完善《导则(试行)》的以下建议:

3.1.关于地形地势评价:《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按照10%、25%、50%的坡度进行分级,《导则(试行)》按照10%、15%、20%和25%的坡度进行分级,建议评价指标分级与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统一;

3.2.关于可利用水资源评价:评价方法仅从地方自身考虑,未从区域层面对可利用水资源进行统筹与分配,得出的评价值与实际情况有偏差,建议增加可利用水资源“区域分配系数”,提高合理性;

3.3.关于经济发展水平评价:人均指标抹平了乡镇的差异化特征,所得评价值未能真实反应地方实际情况,建议叠合经济发展多项指标,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总量、人均等多层次数理分析;

3.4.关于发展任务布局:由三类空间划分到发展任务布局,未与资源禀赋、城镇发展战略等地方特点充分结合,推导逻辑性不强,建议针对地方特点,叠加重要的资源型、发展型、约束型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推导。

【参考文献】:

[1]林坚等.我国空间规划协调问题探讨――空间规划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J].现代城市研究,2011,11(7):15-18.

[2]李占荣.为市县“十三五”规划编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解析市县三类空间划分的成效[J].理论与实践,2015:38-41.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篇3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D9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072-0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通过它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同时也是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土地利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规划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秉承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保障我们18亿亩耕地生命红线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理念。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一、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

我国耕地面积虽处于世界第四位,但人均耕地面积却为世界平均三分之一,排在世界126位后,耕地人均资源极度匮乏,粮食保障形势非常严峻,所以在我国就必须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这集中体现在必需有计划地、科学用地。

根据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2年)》到2022年全国耕地保有量需18.05亿亩。整体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建设用地利用总体粗放,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较大;二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土地节约集约化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明确。当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如下:一是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二是工业用地增长过快;三是建设用地粗放浪费较为突出;四是局部地区土地退化和破坏严重;五是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等粗犷浪费用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

1.立法与执行不匹配,缺乏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在具体操作中是紧密相连,都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在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有其先导作用,即先有城乡规划用地红线,才能进行建设用地审批,用地审批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城乡规划控制用地范围线,而城乡规划具体落实到用地中,就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要求。城乡规划实施一般由政府直接作为主体,但土地规划实施却是国土部门单一管理,所以土地规划有限度地反作用于城乡规划的具体实施,属于从属地位;两个规划都同时与多种单项规划有千丝万缕关系,如水资源规划、生态规划、林业规划等。但“两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吃饭与建设”等不协调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对此工作不够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糊不清、粗放、随意,流于形式。加上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终均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力度不足,明显底于《城市规划法》,这种缺乏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难以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刚性要求。现实中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未能担负起建设用地控制责任,导致城市建设大量侵占耕地,土地浪费严重,地方政府随意违反或更改土地利用规划,超过规划范围的违法占地现象较为普遍和突出。

2.多头规划不统一,缺乏全局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充分考虑社会发展中的土地利用之需,总体规划把耕地总量硬性指标按照行政区域从上到下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由于国家总体规划的期限较长,影响到土地利用的因素又较多,规划本身缺乏充分听取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用地之需的诉求和意见,从而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总体规划不能对用地做出具有一定弹性的空间留存,同时又没有规定对规划的修改审批程序,往往造成已生效的总体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新政策、新战略发生冲突。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耕地和未利用之地,其中对耕地直接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比较严格而对于耕地先转为其他用途再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土地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土地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价值问题、土地质量评估情况等等均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对土地用途区分的规定过于模式化,可操作性差。不同用地主体之间的用地规划不能很好的协调和沟通,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执行规划与用地规划之间的矛盾和脱勾。土地规划制定本身侧重于从宏观上就各项用地的数量上规划管理,但微观管理上就显得较为弱势。很多用地规划都或多或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千丝万缕关系,但受行政管理不同影响,利益出发点不一样,只能“纸上体现、纸下下线、各自为政”,缺乏规划一致性。规划灵活度偏低和科学调整难以实现,因为社会与经济环境变化总存在,但规划难以及时跟上它的变化;同时,随着政府领导人员变动,导致地方管理者无科学的长官意志变动规划,使得规划的作用难以显现其预期效果。

3.执行机制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浪费从某一方面说是未能有效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结果,根据《土地法》第4条第4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这说明单位和个人因使用土地而产生不动产就必须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所以由此推定,不动产登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将隶属于不动产利用管理之一,是科学配置不动产重要保障。但是在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里没有明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字眼,却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规划如林地规划、海域规划等有很大关联,而同时土地、林业权、海域使用权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所以土地规划作为国土管理前锋,将会在今后不动产登记中保障各项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登记确权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无明文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款,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法规中暂时没有兼容体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一新法律规章的专用章节,这可能是两个本为一体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立法中最大缺失。建议今后在立法过程将这两个均涉及不动产的相关法律同时体现在一起。

4.规范对象不明确,缺乏科学性。土地是一切建设的载体,它如何利用是统筹区域布局关键,同时布局是否科学性,也影响生活环境的生态保护。按照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人居环境优美、生态良性循环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首先要保护现有生态用地,这必然要与生态建设规划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土地具有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等政治学意义上的社会功能。就物权法的层面而言,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决定了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者既具有权利也应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者的发展权、生存权等切身利益,其权利被侵犯时应享有的申请复议、提讼获取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机制被淡化甚至是忽略,在土地依市场机制进行流转时享有的公平谈判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使用者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没有得到法律确实有效的保障。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依据法理,这样的不足也正是当下中国面临土地征迁过程出现不断演变甚至升级的冲突与民生矛盾。土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生态价值理应得到更高的重视和关注,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公共性决定了使用者负有一定社会义务,应以公共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合理利用土地。我国现行法律规划没有规定使用者所就承担的生态学意义上的保值甚至增值的义务,实属缺乏科学性的一种体现。从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对于政府行政部门也无从履行职责,更无从问责行政行为,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几近空白。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建议制定专门土地规划法。正如国家主席所说,重大的改革必须要于法有据。基于前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法律问题而言,首先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不论是规划自身的科学性问题还是权威,笔者认为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自身的法律位阶方能根本性改变这种状态。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只存在于地方政府行政体系中运转,而无地方人大法制监督参与土地规划的审批和修改,比如各级地方人大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行性制定几乎是个空白,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是不动产的重要载体――用地形成的主要框架,这种将关系民众重要事宜排斥在地方人大法制监督之外是法治建设重大瑕疵。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由各级政府分级审批,同时应经过地方人大法制监督,如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同意,落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规划内容执行的合法性则应由相应执法机关组织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审查其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土资源保护的要求,是否违反上级规划。避免政府管理者在制定这一行政行为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发挥其应有角色,所以裁判员角色应有执法机关来予以评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对政府管理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者,予以行政上处分、处罚,避免整个行政管理片面性,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我国法治化建设中。在土地规划法执行监督过程中建议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章“监督检查、第5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和“第60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将土地规划法立法规格和内容提升到一个更高高度。法治政府的前提必须要依法行政,政府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土地利用规划法是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职权和责任,保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能够依法行使,职责能够依法履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法治化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是职能科学,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必须明确部门的职责,以及规划主体与使用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只有如此方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土地规划自身的法律地位,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较强的强制执行力度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法能够有效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权与责任,能够把城市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之下,合理确定城市规划的法定界限,能够有效制止违反规划、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从而保障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特别是在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之后,国家“十三五”规划出台,有关土地相关改革措施也不断在各地推进,及时立法修律,才能更好地为各地改革创新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法理保障。

2.厘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关系核心要素。依据法理,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对象。笔者认为在这一组法律关系中应该重点明确核心的主客体相关的事宜。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作为管理者的政府行政规划部门相关的职权和责任必须明确,一方面从行政管理体制上保障其必要的人、财、物的提供,另一方面也必须明确规划行政部门自身的权力及可以运用和采取的相关的行政制裁手段和有效的行政措施,以确保其行政权力得到行使。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对每个实施阶段都要进行统计汇总,跟踪这一制度执行情况,并形成监管常态化。200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对规划编制做出框架性规定,使土地规划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重实施实效,如政府需在2015年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2年进行中期实行评估和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体现坚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一中国政府保护生命线决心,并对不能完成目标的政府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政府领导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同时土地规划的落实重点在县(区)、镇两级政府,在这实施过程中,依靠卫星遥感技术,对每一个地块规划用途进行ARCGIS矢量化这种可操作高新技术管理,而这就需要国家对国土管理的卫星技术投入巨大资金,才得以实现,说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这一稀缺资源管理。简言之,作为政府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应有权力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还必须同步启动问责追究法律程序。对于普通公民,土地利用规划相关部门则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必须及时、公正、合法履行职责,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作为与管理者相对应的使用者,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利用总体的要求,在其权项范围之内合法合理使用土地,对于任何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于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土地时,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有权提出救济的诉求。因公共利益事项导致其土地利用权利受损行为中,必须得到限制自由的制约,也就是个人土地利益有限让位于公共利益的机制保障。

第三,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土地。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既有财产属性也具有资源属性,甚至具有生产要素的属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土地利用规划应严格细致的区分土地的用途,除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外,还应再进一步细分为农村居民地、农村道路、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小城镇建设、生态保护、矿产开发、人文历史遗迹保护用地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将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深入研究土地利用方式,有利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制定和实施,特别是“十三五”规划之后,三农改革的深入,对于土地利用、流转、增值问题日益突出而显现,如何在保障并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使土地的价值最大化,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价值的和谐统一显然是一个时代性的课题。

3.细化相关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时俱进。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进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是实施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统筹安排各类土地整治资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大规模建设和保护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基本依据,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土地规划制定初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种规划编制和实施载体,同时它的编制是服务于各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立足了国家战略的角度和立场,确保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的层面,宏观且全面考虑土地利用总体的战略目标和方向,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实施方案。强化并细化专项规划和目标分解。如耕地利用、交通设施、水利工程、城镇建设、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等等,专项规划中必须明确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开垦规划、土地整治和土地管理规划等等。各种规划应在实施层面上进行对接,时间上年度规划与长远规划对接,任务上各种规划的分配落实也必须对接。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的层次明确的科学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采取行政区划为主,划分为五级规划体系之外还应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土地利用规划。如流域性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区的土地利用规划、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跨区规划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3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求,我们应注重民众公共参与度,毕竟每一个关系民众的不动产,它的附着物均是土地,广大民众的参与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同时制定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的实施就必须在广大民众监督底下,将保护耕地的理念灌注入广大民众的当代社会生活理念中,这样将不动产的建设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范畴,满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发展要求。

在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宏观的基础上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土地利用受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政策、人口、资源、生态、生产要素、周边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利用本身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和弹性,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使城市规划有一定的调节空间,规划具有动态性,才能适用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而不会失去法律效力,也才能使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合理合法的规划。

参考文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2009

[2]张利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综合方法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张乾.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面临问题及建议.华北国土资源,2015

[4]程雪阳,沈开举.中国土地利用法律中的公共参与.中国土地科学,2010

[5]国浩律师事务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法治思维.法律出版社,2014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篇4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开发潜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推动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我国国情密不可分。国土空间是宝贵的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的角度看,我国国土空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多样性。我国国土空间类型复杂多样,其中高原和山地占59%,平原仅占12%。二是非均衡性。我国自然状况和人口分布差异明显,水土资源、能源资源、人口分布极不均衡。三是脆弱性。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上比较脆弱,干旱半干旱地区占国土面积的53%,沙化土地占15%。

同时,这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阶段,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土空间的快速开发,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耕地面积减少过快、生态损害严重等,迫切要求提高国土开发的可持续性。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把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要求落实到具体国土空间的开发利用中,明确每个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推动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日前,北京市《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规划提出的背景

编制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尚属首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先提出要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对编制规划提出具体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到2022年基本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

主体功能区是指一定区域都具有多种功能,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既要突出主体功能,也要兼顾和发挥其他功能。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作为主要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空间,其主体功能是集聚人口,但也要保护好基本农田、森林等,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产品和农产品。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作为重要的农业和生态空间,其主体功能是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生态系统稳定,但也要发展其他适宜经济,也就是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相适应的产业。

主体功能区是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是否适宜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为标准划分。开发与发展的含义不同。限制或禁止开发并不是限制或禁止发展,只是特指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活动。

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层次。根据中央关于“要分层次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的要求,全国主体功能区由国家主体功能区和省级主体功能区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规划。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是解决国土空间开发的全局性问题。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国家规划精神,以县为单位,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确定四类主体功能区。

全国主体功能区

规划对本市的定位

本市所在的京津冀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部分地区)被确定为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

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三北地区’的重要枢纽和出海通道,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全国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我国北方的经济中心”。并提出要“强化北京的首都功能和全国中心城市地位,着眼建设世界城市,发展首都经济,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化程度和国际影响力,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强化创新功能,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的建设,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本市规划编制具备良好基础

2008年,本市成立由常务副市长吉林同志任组长、副市长陈刚任副组长的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委、市教委等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良好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开展了21项前期研究、征求了26个部门和16个区县的意见,并多次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衔接,形成了《北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报审稿)并于2011年7月22日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2011年9月21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10月28日以市政府名义函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函,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同意,组织实施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篇5

关键词土地利用;建设用地;难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2)73-0057-02

1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国家已布置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市一定要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科学修编好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首先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解决好城镇发展空间和工为园区布局问题;其次要调整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将规划期内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第三要协调好相关规划的关系。摸清项目底数,如在规划期内要发展什么产业,上哪些项目,改善哪些基础设施,都要计划周全,不然将来再调整规划的难度相当大。总之,科学修编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的建设用地审批创造良好条件。

2大力实施土地置换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遵循农用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原则,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利用已批未用建设用地或者已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后与拟占用的农用地进行置换,可有效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状况。建议各市、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原有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整理工作,争取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减轻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压力。

3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从全国来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今后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最有效的措施,也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途径。具体讲,就是在耕地总最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的原则下,通过农村村庄土地整理,减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解决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建议各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规划,大力复垦整理原有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出的耕地,可直接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这样做,既可争取一定额度的城镇建设用地批标,又可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可谓“一举两得”。

4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使用省级预留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其余指标才根据各地情况切块下达给各市(地)、县。在这种情况下,争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有效途径。根据以往情况,各地上报需求建设用地的项目虽然很多,但能达到报批建设用地条件的项目却很少,尤其达到申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更少。建议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的谋划力度,做好相关工作(如项目立项、环评、规划等手续),争取本地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和省预留指标,减少挤占省级下达各市(地)、县级指标的额度。

5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从农民集体新征收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指原来已经变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各地不要把上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作为唯一途径,而应眼睛向内,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如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原有建设用地、学区布局调整腾出的原有学校用地、乡镇机构合并改革腾出的原有乡镇政府和驻乡镇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部队精简整编后腾出的原有营房建设用地、供地后两年未利用的闲置土地等。对这些土地各地要加大盘活力度,充分利用。对这些土地有很多政策可以利用,如可以不占用农用地转用指标,可以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而且如果是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权在市县人民政府,不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即使是集体建设用地,也不用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减少有关税费,仅需报省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征收手续。充分利用好存量土地既可节省土地取得成本又合法合规地减少办事环节。

6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分行业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就地增资扩能,实行“零”地招商。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的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其他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严禁建设项目在用地上宽打宽用,浪费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7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充分使用未利用地

要大力鼓励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通过以往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看,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指标所占比例很大,充分利用好这部分指标可有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同时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可大大减少土地取得成本,如土地补偿费用低,没有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以承德市双桥区为例,征用未利用地与征用耕地相比,每亩地仅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两项就可节约3万元左右。建议各地积极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符合选址要求的情况下能占用未利用地的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城镇村周边低丘缓坡土地的开发利用,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8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

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有效解决新上项目办理征地手续时间环节过长的问题。建议市县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工作,在力支持土地储备机构依照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及程序,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收回、收购需盘活的国有土地及依法转征的集体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并通过前期开发,实行“净地”出让,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和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土地调控能力。

参考文献

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篇6

1.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考虑的因素

1.1.1自然条件。自然条件是任何区域内规划土地利用时必然考虑的基本因素,比如区域的地势、水流、气候。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宏观调控,应从整体区域层面给区域一个明确恰当的定位。特定区域内的资源环境承载力总是有限,对于城市生态用地应有效保护和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走可持续绿色发展之路。对于农村土地,应加快综合整治,加强城乡建设用地之间的联系和实行增减挂钩,推进土地利用的集约与高效性。

1.1.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规划土地利用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是为促进区域经济水平更科学地向前发展,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会反过来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构与布局。编制者不能纯粹只从自己的专业知识出发,规划必然是符合当地实际需求的才能得到贯彻落实,区域内第一、二、三大产业的布局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在近期的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政府规划控制和市场真实诉求之间的矛盾,都是规划编制应考虑的因素。对于经济特别发达又拥挤的城市,可以建立多中心城市体系,但是也不能为增进区域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放纵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造成泡沫经济,而应提升各业各类用地标准,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用地利用强度。

1.2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因素

1.2.1规划到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任何一个纸质上的规划到实际的执行落实必然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规划预期设定的看似合理的目标与实际落实的效果产生偏差,如行政区划的调整、上层次相关规划的修编、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对区域的影响等都是影响规划执行的不确定因素。

1.2.2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城市管理出现多元主体,而各主体之间缺乏同一级政府机构的组织与协调,土地规划布局的空间结构是以组团为特征的形式出现,从而导致土地管理规划的编制不能从一个战略上的宏观长远的角度出发。规划执行时的多方管理并且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不清职责不明,也会扰乱规划实行时步调的一致性。

1.2.3公众话语权不受尊重。发展规划是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归根结底是为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并且公民实实在在的生活感受会在更大程度影响规划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公众积极并且科学地参与土地总体规划能给编制者带来更多可行的建议,土地编制管理者应尊重公众参与的话语权,准确采纳公众的合理建议。

1.2.4相关政策的变动性。政府政策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一项土地规划的生死存亡,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正确理解政府政策合理根据政府政策来编制,当然政府政策的制定也必然是以促进区域的长远发展为目标的。同时,在必要条件下应推动相应政策的及时出台以保障城市土地规划的执行。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是指对该相关规划指标和实施实际完成情况之间的差距进行分析,并结合规划带来的效益对实施情况做总体评价。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果评价,即对规划执行后的结果是否实现其目标及实现程度的评价;效益评价,即规划结果和规划投入之间的关系的评价;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包括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提高率、环境改善率。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方法

常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评价和模糊评价。定量评价通常以规划指标、效益和土地利用变化程度为评价因素,结合专家意见确定评价因子和权重系数。模糊评价主要基于评价因素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间的关系复杂,通常以优良中差的满意度来进行等级评价,并且操作简单易行,但模糊评价并未对评价标准准确界定,参入的主观因素比较多,评价结果只是一个抽象的表达,模棱两可的数据分析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3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步骤

首先选取评价因素。评价结果是由所选取的评价指标决定的,正确选择评价因素对评价结果至关重要,主要基于规划编制与执行的核心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然后科学筛选确定。

其次建立评价数据库。准确科学的数据库是评价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包括地学信息类型的确立、各类地学实体属性范畴的确立及各类地学实体间基本关系的建立。

最后进行空间分析。根据已建立的空间数据库,将规划期的土地利用图与评价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叠置对照,分析出在规划执行后土地利用在数量、布局结构上的空间变化,然后根据分析出来的数据进行评价。

3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评价的展望

一个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一方面是对政府部门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与执行的落实性的监测,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规划进行严格的评价,指出规划的不足,然后加以调整和修编,达到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的评价宗旨,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管理与利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评价是指将各种形式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结合,将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照作出评价。利用GIS技术具有传统的评价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极大的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资料可靠、方案合理的评价结果可用于土地总体规划修编等;加强规划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GIS技术可以动态地对数据进行更新,动态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变化,然后对规划进行适时动态评价,使评价结果更接近事实。

4结语

科学准确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行评价,能及时反映出规划存在的不足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调整和修编规划提供依据,从而完善规划的执行效果。利用新科技新技术等现代技术更能动态反映地理空间数据,具有传统评价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今后的规划评价中将会被越来越多的采纳。

参考文献:

[1]孙施文.现代城市规划理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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