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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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篇1
根据全省应急管理座谈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办发〔〕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定,现就做好当前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应急管理体系
(一)加快各级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含操作简本,企业应急预案格式附后)工作。市属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中、省在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经委负责组织市属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组织下属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市属商贸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公用和建筑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市属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通信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直其他部门本系统凡有企业的都必须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各相关部门将企业应急预案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预案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件)。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各级各类企业应急预案(含操作简本)编制工作。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明确提出发生事故(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县市区属企业应急预案向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辖区内的中省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全面提高企业应对事故灾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领域等)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经委:负责市属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有关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等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装备。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内水陆主要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工作和长江干线水域以外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农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电力设备。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通信保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商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根据市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及分析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工作。
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武汉、岳阳、和宜昌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并按事故及险情应急反应制度向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搜救工作情况。
交通、水利、铁路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二)尽快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组织和机制。各级各类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要确定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要设置应急管理事项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应急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中、省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监管,依法按时按要求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妥善处置。同时,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效地组织应急演练,让每一名职工熟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法,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初制定演练计划,并将年度演练计划向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备,按计划组织演练,各级安监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检查与指导。
(三)各企业每年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危险源及隐患排查,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抓紧制定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操作简本
年全市制定了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演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现有的各类应急预案还比较抽象,不能满足实战要求。为了使应急预案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各单位要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尽快制定应急预案操作简本,对各类预案的操作程序予以明确,以利及时启动预案,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简本由该预案原牵头制定单位负责制定,各部门应急预案简本由本部门负责制定。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操作简本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件)于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
社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篇2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区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根据《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区应急联动中心功能,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开设有关机构。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区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网络。公安、市政、交通、水务、卫生、信息等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平台,做好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
3.1.2加强对本区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机制。各街道、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研判,及时发出预警。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防范与处置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进一步增强中长期统计、评估和预报能力,为相关部门决策、指挥提供咨询建议。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体系。一旦发现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立即将事故发生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范围等信息上报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街道、镇、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部门。市民有义务通过110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事故信息。
3.2.2各应急救援单位、事发地街道、镇、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本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上报区应急联动中心。一旦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区应急联动中心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3.2.3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研判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明确道路交通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通报各联动单位。
3.2.4各街道、镇、公安交通部门和责任单位,接到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判断与处理,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区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城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级别与
3.3.1按照市公安局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红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时间长,可能对大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2)Ⅱ级(橙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较长时间,可能对较大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3)Ⅲ级(黄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一定时间,可能对一定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4)Ⅳ级(蓝色)预警。指事故发生后持续时间较短,可能对较小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造成少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警报。
3.3.2按照市、区政府的决定或授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突发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和信息。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
3.4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警告或劝告,通知群众避开事发地绕行,减少事故对相关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相关应急联动单位(交通、市政、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民防等)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值班备勤,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本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1.2(1)Ⅰ、Ⅱ级应急响应
(略)
(2)Ⅲ、Ⅳ级应急响应
(略)
4.1.3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区政府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报请变更响应级别。
4.2先期处置
4.2.1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区道路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4.2.2区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启动相应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并向有关联动单位(公安、消防、卫生、民防等)指挥(值班)机构下达和通报指令,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联动单位实施先期处置。
4.2.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快速、高效地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反馈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4.2.4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区应急联动中心要收集、汇总有关事故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研判,确定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因事态和危害程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响应等级的,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市应急联动中心决定。
4.3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行动。
4.3.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态势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安置遇险人员;
(2)迅速消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划定管制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3)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4现场处置
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建立以事发地街道、镇为主,公安、消防、卫生、市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街道、镇、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公安交通部门的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领导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任务为:
(1)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现场事态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应急力量,迅速控制和切断危害链;
(2)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4.4.2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4.5应急指挥与协调
4.5.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相关人员根据应急部署和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专业保障等部位的运作。发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外经委、区教育局等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承办相关事项。
4.5.2现场指挥部设在事故现场周边适当位置,要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指挥抢险区域。
4.6新闻
(略)
4.7应急结束
4.7.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负责决定、或执行的机构视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7.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区应急联动中心,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各街道、镇、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助。
5.1.2区公安、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要迅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品类道路交通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卫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实施泄露污染物的收集和清理等。
5.1.3事发地街道、镇应及时组织公安、交通、消防、市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调查、统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情况,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事发地街道、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物资和劳务征用的补偿。
5.2调查与总结
5.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4.2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情况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健全事故预警分析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
6.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
6.2通信保障
6.2.1在整合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的公安、交通、消防、市政、民防等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2.2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之间的通信保障手段,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畅通。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强化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抢险、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3.2进一步优化、强化公安、消防、医疗、民防、市政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先进的装备、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组织,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应急联动机制能有效运行。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各街道、镇和公安、消防、医疗、民防等联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职责,建立各单位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线路规划等数据库,确保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中能迅速赶赴现场。
6.4.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消防、医救部门保证消防抢险、医疗救护车辆及时出动、按时到达。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3本区其他交通保障相关单位须全力以赴,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抢险、救护车辆的顺畅通行,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急救措施,稳住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运输放射性污染品等特种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6.6治安保障
6.6.1区公安分局、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
6.6.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与公安警力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对运钞车、运送贵重、危险或社会敏感物品车辆,要加强安全保卫。
6.6.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街道、镇协助做好治安保障,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7装备物资保障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各街道、镇及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与组织生产。
社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篇3
1编制目的
1、确定xx镇交通事故应急指挥者及管理者的职责和作用,确定相关应急人员的应急功能和任务分配,协调xx镇内应急资源的使用,建立统一指挥、规范有序、反应快捷、科学高效”的应急机制。
2、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采取先期处置和先期控制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蔓延条件,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3、有效防范、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2交通安全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2。1交通事故类型
本专项应急预案的交通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事故类型:
1、车辆伤害;
2、火灾;
3、爆炸;
4、中毒和窒息,指职业性毒物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伤害。
2。2事故风险分析
交通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见下表2。2-1。
交通安全事故风险分析表表2。2-1
2。3事故分级
1、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万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机构
xx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总指挥部,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xx镇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xx镇、村、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组成,见图3。1-1。
交通安全事故领导机构为应急总指挥部,
负责领导xx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业企业组在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消防部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等。
xx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3。2职责
xx镇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xx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全面负责全xx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
xx镇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负责相关状况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本xx镇交通安全整顿措施和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
3。2。1应急总指挥部
应急总指挥部由下列人员及单位成员组成:
1、总指挥:
xx镇xx镇长、安委会主任,负责指挥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全面工作。
2、副总指挥:
xx镇副xx镇长、安委会副主任、派出所所长胡秀杰,负责协助总指挥全面处理重、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道路畅通及相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
xx镇副xx镇长、安委会副主任鲍海涛,协助总指挥做好协调联络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区安办、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相关状况的上传和下达。
3、成员:
xx镇安委会相关职能组成员及xx镇安监办成员。
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职责如下:
1)xx镇派出所、综治办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处置,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xx镇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优先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3)xx镇安监办负责对交通事故的倒查工作。
4)xx镇卫生部门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5)xx镇环保部门负责因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以及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6)xx镇民政办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地殡葬单位及时运送交通事故尸体并带给优质相关服务。
7)xx镇派出所协助大港消防支队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灭火、控制和排除易燃、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协助组织搜救伤员工作。
8)xx镇司法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事故发生地参与个性重大、重大、较大交通事故的调处。
9)xx镇政府法制办负责带给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的咨询意见。
10)xx镇气象部门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带给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状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11)xx镇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部门由总指挥授权统一通报事故状况,做好宣传工作。
3。2。2交通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
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下列工作小组组成:
1、综合协调组
1)负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状况,对事态发展进行评估,并根据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2)负责向其他工作小组传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工作小组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联系及请求社会保障力量进行援助。
2、现场警戒组
1)负责划定现场的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群众和无关人员;
3)负责救援运输车辆的畅通。
3、现场抢救组
1)负责根据各类事故的类型、特征,依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相关支持附件,实施事故现场抢险;
2)现场伤员搜索,抢救现场物资;
3)施工设施的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4、医疗抢险组
1)组织事故伤害人员的现场紧急抢救处理工作;
2)负责保障急救药品、医疗器械、救护车辆、医疗卫生人员、担架、氧气呼吸器、防毒化服装的抢险需要;
3)因事故伤害人员的抢救需获得医疗援助时,负责向上级卫生系统联络。
5、物资保障组
1)制订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检查、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建立应急反应物资档案;
2)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总指挥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到事故现场;
3)负责保障电力、通信设施安全畅通。
6、善后处置组
1)负责事故调查评估;
2)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
3)与保险部门一齐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4)事故现场恢复。
4预防与预警
4。1交通事故的预防
xx镇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道路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需要收集和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
2、辖区道路建设和交通状况;
3、潜在的重大事故、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xx镇区域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状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特征及其分布;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潜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6、可能影响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7、交通运输企业自行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措施。
4。2交通事故的预警
xx镇交通事故的预警机制依照《xx镇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4。2章节的资料执行。
5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见图5-1。
图5-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图xx镇交通安全事故24小时值班为:022-[1**********]3。
报告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信息来源。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
6、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7、事故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措施。
9、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等。
事故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事故信息
上报格式、资料,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xx镇应急办、xx镇派出所等,必要时报119、120,请求救援。紧急状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xx镇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xx镇安委会领导报告事故的初步状况,并同时向大港区应急办报告事态发展和现场状况。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时,xx镇安委会要及时通知区商务局。
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带给的支援。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主动向xx镇应急办、有关部门带给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xx镇应急办、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带给参考。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故及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的交通安全事故,应加强状况报告。
相关工作可依据《xx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分别是:
1、Ⅳ级响应:企业级的响应,针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Ⅲ级响应:xx镇有关部门级的响应,针对一般交通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xx镇交通道路安全主管部门能够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由相关xx镇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Ⅱ级响应:xx镇应急指挥部级的响应,针对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超出xx镇交通道路安全主管部门、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应急处置潜力的,需xx镇应急总指挥部统一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交通事故为Ⅱ级交通事故。
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由应急总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处理。
4、Ⅰ级响应:滨海新区、大港区区级响应,针对个性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造成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危害,超出xx镇应急处置潜力,需立即向上级应急机构汇报,请求增援;或上级部门要求公司配合进行应急处置的交通事故为Ⅰ级交通事故。
发生Ⅰ级交通事故,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xx镇应急总指挥部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
当事故到达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事故发生现场人员或接警人员应迅速采取下列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
1)事发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接警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先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
2)事发单位负责人和现场接警人员应及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状况,当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发展趋势超出单位或现场接警人员应急救援潜力时,应及时报请xx镇政府(应急)办及安委会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程序;
3)xx镇派出所接警相关人员按照报告程序上报xx镇应急办,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状况。
2、Ⅲ级响应
当事故到达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立即上报事故信息,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响应:
(1)立即向xx镇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报告资料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可能原因、危害程度和救援要求等资料,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状况。
(2)由事故职责方或现场接警人员组织、研究、制定、决策应急救援方案,统一指挥和调配有关有效资源进行事故的应急处理,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xx镇交通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立即向应急总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事故状况,交通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并按照应急指令下达程序下达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状况
2、Ⅱ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当到达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未防止事态的进一步
扩大,xx镇应急总指挥部分析事态状况后,需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派遣xx镇交通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入驻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指挥;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根据各职责划分开展相应工作,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状况,并向xx镇应急总指挥部反馈状况,xx镇应急总指挥部则根据实际状况下达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
3)xx镇应急总指挥部按照应急报告程序向上级汇报事故应急救援状况,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状况。
3、Ⅰ级响应
当事故到达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滨海新区、大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xx镇应急总指挥部配合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照如下资料响应:
(1)按照应急报告程序及时向滨海新区、大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状况,并及时续报事故发展态势。
(2)在滨海新区、大港区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前,调用xx镇内应急资源,按照Ⅱ级应急响应采取应急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在滨海新区、大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后,理解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令,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3现场处置
6。3。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预案第5章事故信息报告程序”中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上报;
2、各单位应建立信息通讯网络,构成值班电话、无线对讲系统、领导和相关人员移动电话组成的通讯联系网,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无阻;
3、在必要时及时请求社会救援。
6。3。2应急救护
1、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和第一批到达现场的接警人员务必保护事故现场,安排专人严密封锁周边危险区域。
2、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和第一批到达的接警人员在进行信息上报的同
时应首先组织开展救援。在开展救援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事故现场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安全处理因交通事故泄漏的燃爆、有毒、腐蚀性物品,疏散周围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2)疏通事故现场通道,保证救援人员及车辆行驶道路通畅;
3)配合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急救等各项工作。
在自救过程中,当有危及人身安全状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
3、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由xx镇应急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灾害状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单位和毗邻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带给增援或保障。
1)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各成员单位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后,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救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在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应急总指挥部的安排;
3)现场应急指挥部按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专家推荐等,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各单位务必持续通讯畅通;
4)当现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不能满足救援行动要求时,应及时向xx镇政府、大港区应急办、滨海新区应急办汇报,请求调动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或资源;
5)根据现场状况,现场应急指挥部通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社会救援力量(安全生产事故综合预案中有医疗资源名单,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状况选取医疗机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3。3应急疏散和警戒
应急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状况,在充分思考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如建立警戒区域、紧急疏散、扩大疏散。
1、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置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2、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
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3、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总指挥部应综合应急专家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人员紧急疏散的推荐,推荐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6。3。4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基本工作资料如下:
1)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查明并控制险情,防止灾情扩大(如损坏电气设备;燃料泄漏;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环境;建筑物倒塌等)。与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商定初步救援方案,并向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经批准后,现场组织实施。
2)现场抢救组排险人员根据状况携带专用防护器材和专用工具迅速到达指定现场。严密监视现场危险源,转移危险物品,防止发生联锁事故。进行现场抢险作业,消除事故现场火种和其他危险源。
3)医疗抢险组组织抢救伤员,迅速将伤员移至安全地带,组织临时抢救、包扎止血或做人工呼吸。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医院在附近的直接送往医院),应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本部门的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4)现场警戒组负责把出事地点附近的作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带、围栏等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原始状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区域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事故现场,保证救援道路畅通;维护撤离区和疏散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工作,保护主要目标和财产安全。
5)后勤保障组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的救援用车,做好救援物资供应的保障工作。
6)在组织现场救护的同时,安排人员记录事故现场基本状况、事故原因、事故时间、伤员受伤部位及程度、采取的措施等第一手资料。
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一览表表6。3。4-1
6。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人数清点的规定。
6。5群众的安全防护
在易燃、易爆以及危险化学品泄露难以控制的前提下,由应急总指挥部发出指令,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资料如下:
1、事故单位及现场接警人员负责现场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现场处理组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6。6事故分析与评估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应根据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和分析来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的范围。同时,在充分思考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xx镇应急总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xx镇应急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响应程序关掉。
6。8后期处置
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处置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2、按照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处理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职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事故职责者提来源理意见。
3、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以事故单位为主,上级相关部门配合,组成善后工作组。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按国家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家属的善后处理和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
5、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善应急救援工作的推荐,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1、依托xx镇现有相关网络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保障期间信息通畅。
2、xx镇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及xx镇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领导和保障人员组成的战备值班制度。相关值班工作依据《xx镇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执行。
7。2队伍保障
成立xx镇专职应急救援小队,并鼓励和奖励村、企业建立自己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7。3经费保障
应急保障资金首先由事故职责单位承担,事故职责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xx镇安委会帮忙协调解决。每年xx镇应急办和专职应急救援小队工作经费应从xx镇年度财政计划中列支,村、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经费原则上自己解决,应急救援抢险中表现突出的队伍和个人由xx镇安委会审议后给予奖励和补贴。
7。4物资装备保障
特殊设备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联系,费用由职责单位负担。
各单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带给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常用物资和设备有:
1、常用药品:消毒药品、急救物品(创可贴、绷带、无菌敷料、仁丹等)及各种常用小夹板、担架、止血带、氧气袋等。
2、抢险工具:铁锹、撬棍、千斤顶、麻绳、气割工具、灭火桶、小型金属切割机、电工常用工具等。
3、应急、消防器材:呼吸器、安全帽、安全带、应急灯、灭火器、消防斧。
7。5医疗保障
按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事故,联系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保障工作。
7。6公共设施保障
xx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水、电、油、气、热的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7技术保障
xx镇安委会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带给技术支持。
7。8紧急避难
xx镇政府应指定或建立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明确各级职责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和疏散。xx镇应急办应为涉险人员和xx镇专职应急救援队人员带给贴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培训与演练
8。1公众信息交流
xx镇应急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文化宣传力量,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要普及交通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交通安全事故的潜力和心理准备。
8。2培训
xx镇应急总指挥部xx镇安委会应用心开展针对各类不同事故的专业技能培训,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专业技能知识的培训。相关工作可依据《xx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培训制度》执行。
宣传、法制、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资料,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潜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潜力。
8。3演练
演练由xx镇安委会负责协调组织,各级应急救援负责部门按照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任务进行演练,透过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潜力,完善和改善应急救援体系。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相关工作可依据《xx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培训制度》执行。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部门为xx镇应急总指挥部xx镇安委会。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
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xx镇应急总指挥部xx镇安委会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遇有特殊状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xx镇应急总指挥部每两年要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评审结果报xx镇政府审定。各部门应按职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并根据实际状况及时修订,预案修订状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状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3、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4、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xx镇应急总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社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篇4
1总则
1.1目的
1.2指导思想
1.3基本原则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专家顾问组与职责
2.4组织体系框架
2.5应急联动机制
2.6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指挥与协调
4.4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与相关政策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是处置全区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统一指挥协调驻区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1.3.4资源整合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1.3.5平战结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组织和培训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
1.3.6广泛参与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编制本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四方辖区内应由四方区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四方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四方区较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力量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或较小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设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和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环保等驻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
2.1.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负责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安排、调用救援的人员、物资、设备、器材;
负责协调与市应急组织机构及驻区单位、部队的关系;
对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当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省、市支援;
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控制、救助工作情况;
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情况。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日常工作机构。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2.2.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执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收集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警情;
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
审定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
负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3专家顾问组与职责
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级别判定和预案启动及应急结束等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承担其它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
2.4.1组织体系运转程序。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向应急委员会提请启动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决定预案启动后,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派遣若干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和技术指导,并做好善后工作。
2.4.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4.3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2.5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驻区部队、单位的沟通和协调,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6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和区委宣传部等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附件3)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3.1.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1.3在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收集并上报发生在四方区域内和区外对本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日常信息逐级上报,紧急、重大信息可越级报告。
3.1.4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3.1.5对于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6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坚持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3.1.7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予以复查、核实,提交专家顾问组进行研判,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工作。
3.2预警
3.2.1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的不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预警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内容、范围、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需征集、动用社会资源以及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报警、接警、处警等各项工作。
3.2.3预警期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及时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2.4预警解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10、119、120、122、防洪、防震等公共事件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是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3.4.1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并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黄色等级(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橙色等级(Ⅱ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红色等级(Ⅰ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并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2预警。一般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预警,需报请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入相应的紧急工作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已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经专家顾问组审定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案启动申请。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启动,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启动,并向分管区领导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4.2.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2.2现场指挥部组成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4.2.3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
4.2.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5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察看事件发生现场;
进行人员救护;
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
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有关指示;
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
按处置工作方案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2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超出四方区行政能力控制范围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汇报,并请求市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应急。
4.4新闻报道
4.4.1新闻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4.4.2新闻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等。
4.4.3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派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4.4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撰写新闻稿或灾情公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
4.5应急结束
4.5.1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结束的报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4.5.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1.2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将群众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5.2.2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区民政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鼓励并支持社会各界自愿组织和参与救助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组织经常性的捐助活动,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5.2.4救济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灾民灾后生活、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对救济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保险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迅速做好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事件结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应及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1现场指挥部应当在1周内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制作相关应急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6.1.2各级应急值班部位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及时把握和传达事件的最新发展动态。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各专业技术部门根据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建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对装备器材及时维护更新,保证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人防、地震、防汛、消防、卫生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6.3.2社区和支援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3应急队伍调动。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支援者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3.4应急队伍演练。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6.4.2交警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区建管局负责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辖区各大医院负责院前急救和后续救治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区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5.3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6.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7物资保障
6.7.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不同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区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
6.7.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区市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我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应急救援物资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调用储备物资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补充和供应,为应急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动用重大资金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6.9社会动员保障
6.9.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6.9.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相关部门要规划和建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预防意识,提高应急能力。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7.2.1公职人员培训。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面向公职人员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7.2.2专业人员培训。开展好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培训工作。
7.2.3市民培训。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自救和互救等知识的培训,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等知识的培训。
7.3演习
7.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演习,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区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区防汛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部门,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社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篇5
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全省应对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应急管理“进社区、进乡村、进基层单位”。会议开始时,李强副秘书长宣读了王建华书记、刘永忠市长的重要批示,这两个批示对我们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基层单位作了发言,讲得都很好。刚才,市委宣传部曹佳鸣副部长传达了全省应对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精神,大家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如何做好当前形势下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坚持把应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加快制订各类应急预案,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400多件,基本覆盖了常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过建立预警系统,开展信息报送,完善应急值守,强化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应急保障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我市公共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市地处沂沭泗水系最下游,处于南北气候和陆海过渡带,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洪、涝、旱、潮、风较为频繁,发生自然灾害的几率很大。二是东海、赣榆上百座中小水库密布,许多水库带病运行,多处于城镇上游,设施老化现象严重,一旦垮坝将导致严重后果。三是森林防火任务艰巨,市区25万亩山林除花果山景区建立了森林防火电子监控系统外,其余均采取人工看守,盲区较大。四是我市作为全国交通枢纽和沿海港口城市,境内路网纵横,交通发达,亿吨大港的建设将带来物流业的更快发展,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加上沿海高速的开通,山东等地危险品运输车辆驶入我市境内时,驾驶员一般都进入疲劳期,交通事故易发多发。五是我市近海有大批渔船作业,过往运输船只进出频繁,受气候条件和部分船只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影响,事故灾难也处于易发期。六是我市化工企业较多,产、储、运等环节安全隐患远未消除。七是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多数集中于前店后厂式“多合一”建筑,电器、燃气的大量使用,加上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引发火灾等事故。
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当前关键是要狠抓基层,固本强基。基层是绝大多数突发事件的第一现场,也是预防、发现和处置的第一道关口。实践表明,多数问题发生在基层,多数问题也要解决在基层,抓住了基层也就抓住了根本。这是前一阶段全国、全省基层应急管理会议的重要精神。与这一要求相比,我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基层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发展大局统筹考虑。许多社区、乡村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不明确,应急力量相当薄弱。在一些偏远乡村应急管理工作“条上够不着、块上管不到”,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安全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给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扎实,坚如磐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时期,年底各级政府要换届,明年北京奥运会将举办,大家一定要绷紧公共安全这根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全力维护连云港和谐有序、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央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奔小康重振连云港”的奋斗目标,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做到“四个坚持”,重抓“五个建立”,推进“六个加强”。“四个坚持”:就是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坚持信息先行、快速反应,牢牢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坚持整合资源、强化能力,为有效开展应急管理提供基础条件;坚持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五个建立”:就是力争通过两到三年努力,一是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二是建立切合实际、平战结合、责任明确、实时联动的基层应急管理体制;三是建立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工作机制;四是建立拥有信息、队伍、物资、技术支撑的基层应急保障平台;五是建立强化全民公共安全意识,增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的基层应急宣教网络。“九个加强”,就是按照上级部署和新时期我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要求,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基层应急管理组织建设。县区政府年内要全部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常务县区长为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主任,相应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严格做到有领导管事、有机构办事、有人员干事、有经费保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党政办公室可加挂应急办牌子,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基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二)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基层应急预案要切合实际,真正管用,着力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扩大预案覆盖面。力争到20*年底,所有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全覆盖。二是提高预案质量。应急预案要职责清晰、简明扼要,一看就明白做什么、怎么做、谁负责。要越往基层越简单,便于操作。要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编制。三是加强预案管理。基层政府和组织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应急预案制订、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明确关联单位预案之间的关系,切实把各方面的应急预案衔接好、配套好。
(三)加强应急预案日常演练工作。今年“7.25”汾灌高速苯泄漏事故,虽得到成功处置,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但也暴露出预案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不足、责任主体不明、个别部门配合不够等问题。最近,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的通知,明确要求,市级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原则上每年要演练一次,能够实战演练的要实战演练,不能实战的要进行桌面推演。各单位预案3年左右要修订一次,不断调整充实新的内容和手段。重点是消防、卫生、供电、供水、供气、交通等涉及民生问题的预案,各级政府要紧紧抓在手中。各预案牵头部门要将演练计划及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做好督查推进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对应急演练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落实好,在演练中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群众。同时,根据应急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基层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加强基层风险防范建设。一要开展隐患排查。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以及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切实掌握各类隐患情况,并实行分类管理。二要切实加强整改。坚持边查边改,短期内能整改的,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难以完成的,要制订可行方案限期整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三要加强监管力度。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重点部位特别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危险品仓库、“城中村”、“棚户区”以及“多合一”建筑等,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及早消除风险隐患。四要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员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构建覆盖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及时预警信息。
(五)加强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作为突发事件的第一处置者,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抓好先期处置,做到快速高效。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基层是突发事件的第一现场,距离近、情况熟。如果能见事早、行动快,做好先期处置,可以将多数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整个事件的成功处置赢得宝贵时间,从而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二是抓好协助处置,做到配合有力。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组织好自身应急队伍和群众,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积极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处置工作。基层要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帮助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大量力所能及的工作。三是抓好恢复重建,做到秩序井然。应急处置结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物资发放、救助抚恤、心理疏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和重建规划等善后处置工作。在遭受较大灾害后,要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
(六)加强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做好病险水库及河堤海堤的除险加固,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城市社区,要重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气、市政等单位要加快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在学校,重点做好教室宿舍等安全加固和疏散通道畅通工作,确保食堂、宿舍等设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二是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力量,以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物业保安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为主要依托,吸收卫生、城建、国土、水利、林业、渔业管理等基层人员和有救援经验的志愿者参加,组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综合应对能力。三是加快推进技术平台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络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向街道、社区、乡村延伸,努力构建全覆盖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支持。四是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按照“先急后缓、注重实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互为补充良性互动的应急装备投入机制,切实提高我市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公安、消防、水利、卫生、海事等队伍作为我市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要根据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抢险救援设备建设。当前,要抓紧配备防化服、防爆泵等急需装备;拟订方案,筹措资金,尽快配置多功能防化洗消车等大型设备,全面提高我市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七)加强政府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居于第一位的就是公共安全,尤其是事关民生的安全问题。公共财政要在保工资、保运转及保证社会保障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加大对公共安全投入的倾斜力度。今年市政府在公共安全的投入将突破1个亿,重点是公安、民航和消防3家。在公共安全方面要舍得投入,重点是加强高、精、尖技术设备的装备。到目前为止,我市今年发生的刑事案件,破案率达100%,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技防设施所发挥的辅助作用。
(八)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是对我们即时性应急应变能力的考验,反映我们平时工作制度是否规范有序,检验我们各项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效。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尊重新闻规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有效适用的新闻和报道机制。县、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正确把握新闻舆论的工作水平。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尽快安排在第一时间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消除不良影响。
(九)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快速反应的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同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强化现场指挥力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要坚决服从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对征用和调集人、财、物的各项指令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涉及众多部门,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要建立奖惩严明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基层应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整合应急资源,明确应急管理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职责,真正实现预案、队伍、信息、物资、防范处置“五联动”。要建立奖惩严明的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查考核。
二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救援。当前重点要探索建立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经费困难,大力支持基层应急体系建设。
社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篇6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尾矿库跨坝,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特种设备等事故;
(2)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
(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6)通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等。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8.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Ⅲ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网大面积停电、通信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等六项分别制定了专项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和续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事项从本预案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驻县企业和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必要时,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直接指挥。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跨地区或多领域的,预案制定、修订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开展演练活动,按照“统一组织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干警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不断完善预案,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7)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贯彻依靠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加强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框架见附件8.2。
(2)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预案。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没有编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事故灾难类预案为准),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矿山事故、危化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见附件8.3。
(3)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垅、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执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委、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委、县国资委、县矿产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公司、县*消防大队、电信*分公司等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县国资局参与县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6)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气、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建设局组织协调。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8)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9)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信息中心、电信、移动*分公司、县广电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
(10)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指导。
(11)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由县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5)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县汽车站负责组织协调。
(1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发改委和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17)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18)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
(19)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20)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1)信息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应急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与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应急委员会或者县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兵把关,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有关部门、单位、驻县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
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机构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当县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令后,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应级别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附件8.1)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2.2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乡(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驻县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3.1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2.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
4.2.3.3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2)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4.3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
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以调动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3)医疗卫生救护
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或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由公路桥梁抢险组、电力抢险组2个专业组组成。公路桥梁抢险组组长由县交通局负责人担任,县公路分局局长,公路、桥梁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电力抢险组组长由县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供电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工程抢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7)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委员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8)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1)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委员会应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请求支援。
县应急指挥部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12)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4.4指挥与协调
进入Ⅲ级及Ⅲ级以上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省、市驻县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4.1县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应急指挥部。
4.4.2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政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信息
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的乡镇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由县政府办及时组织对外。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信息。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
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社会救助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会同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
5.5事故调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5.1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5.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以县政府政务信息网为依托,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
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由县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供,县应急委员会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故发生地自然状况、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县应急委员会掌握。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应当快捷、保密。
6.1.2县应急委员会工作平台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6.1.3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单位事故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县安委办,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6.1.4县应急指挥部办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和乡(镇)级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应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1.5现场指挥部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指挥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果通信中断,要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保障和通信抢修应急队伍迅速建立卫星或者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1.6县电信、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本县承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协调,优先配置资源,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确保通信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7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应急活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传呼机、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救援装备保障
6.2.1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县应急指挥部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2.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6.2.4乡(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
配备必要的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6.3.2县应急委员会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在原县全生产专家组的基础上补充部分人员。具体名单由县安全生产应急委员会审定后另行颁布。主要职责:所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县应急委员会的委派,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矿山、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6.3.4各专业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定期进行救援演练;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调配,积极参与事故灾难救援;保持应急通讯的畅通。
6.3.5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6.3.6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县应急指挥部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3.7必要时,请求驻县武警消防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6.4资金保障
6.4.1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财政局负担。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6.4.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4.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5物资保障
6.5.1县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2县经贸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用品的及时供应。
6.5.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
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6.5.4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6.5.5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6.5.6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6.5.7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县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毗邻县(市)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县调入所需物资。
6.6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市民政厅(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医疗卫生保障
6.7.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6.7.2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7.3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8交通运输保障
6.8.1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8.2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8.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胜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8.4公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心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9治安维护
*、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县*局应当会同县武警消防大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部门实施治案保卫工作。
6.10人员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6.11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6.13宣传、培训和演习
6.13.1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3.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人事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13.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14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县际沟通与协作
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邻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邻县救援活动,开展邻县间的交流与合作。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市和境外的,或按“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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