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的重要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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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重要性篇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解决我国现存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其中尤其涉及到大量的经济法问题,因而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略为解读。一、发展“非公经济”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进“非公经济”的发展?这可以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层面,存在着多个“二元结构”,其中,“公私二元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赖以展开的一个基本假设。借助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益与私益、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法与私法、国家与国民等多重“公私二元结构”,可以对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作出有效的分析。例如,从上述并未穷尽的多重“公私二元结构”来看,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差异,主要在于所有制或投资主体之不同。事实上,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提供的都是私人物品,因而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都会通过其私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私益,因而都是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方面,都应当有公平竞争机会。可见,从“公私二元结构”来看,两类经济其实都属于市场经济或称私人经济,只是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才产生了所有制上的差异。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投资主体的差异,不应当构成市场竞争的阻碍因素。同时,公有制经济不是公共经济,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职能,而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职能,因此,不应当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等同于或类比于政府,并以此将其同“非公经济”相区别,否则,与现实情况亦不相符。从上述“公私二元结构”的基本假设来看,既然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则其在市场行为方面的基本法律待遇,就应当是无差别的,这也是私法上的“主体无差别”假设的一个基本体现。而现实中的各类制度差异所造成的两类经济主体在法律地位、法律待遇、经济能力上的差异,是私法本身无法解决的,它恰恰需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类公法来予以调整。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主体差异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正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基于“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认识到:两类经济实际上都是营利性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或相关利益,两类经济作为私人经济,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平等地展开竞争,因此,当某类经济在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应当通过国家的推进,通过经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使其实现基本的法律待遇或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上述认识,有助于从经济、法律的角度,转变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此外,借助于上述的“二元结构”的分析方法,可以进一步认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领域,也存在着一个二元结构,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但像其他的各类“二元结构”一样,两类经济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并由此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对于发展受到限制的“一元”,就需要通过鼓励、支持、引导,来促进其发展,确保在整体发展上的实质公平。而积极的鼓励、支持、引导,正是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的体现。对此可以从制度特征的角度做进一步分析。二、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特征分析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许多制度,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而这两大特征也正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这说明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体系中,需要和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制度,因而可以从经济法的两大特征的角度,去认识发展非公经济的相关制度的特殊性。为什么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要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由解决问题的需要决定的。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制度,由于旨在解决非公经济的发展问题,特别是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待遇问题,因而制度的内容必然要围绕“经济”来展开;同时,要有效解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在法律待遇上的实质不平等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过大、市场失灵等问题,就必须从“节约”整个社会成本的角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赋予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权利,从而有效地推进非公经济地位的改善,以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更加“经济”。这些都会使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其实,从这个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经济”的角度来看,基于相关的经济规律,基于经济发展的互赖与互动,基于各类经济的“比较优势”,一个国家既不能单纯地只发展公有制经济,也不能单纯地只发展非公经济,而必须考虑两类经济的适当比例、规模和效率,为此,就必须有效地运用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以及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进行有效的平衡、协调,促进两类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以在整体上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体现经济规律,反映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的过程中,相应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就必然会体现出突出的经济性,从而使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突出的经济性的特征。此外,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的,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在具有上述的经济性的同时,还会具有突出的规制性,即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这也是发展非公经济制度的突出特征。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本身就体现了对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的规制,从而也使得各类具体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规制性。如前所述,这种规制性在《意见》的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这“六字真言”上,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与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的两大特征一样,发展非公经济的具体制度所体现出的经济性,反映了此类制度所需解决的经济问题、所依据的经济基础、所确立的经济目标,以及所运用的经济手段,而这些经济内容因其已被“法律化”,从而成为此类制度内在的组成部分。此外,在上述制度中所体现出的规制性,则主要映射出针对非公经济领域的特殊问题所运用的特殊调整手段——基于推进发展的需要,这些规制性的手段更主要地是积极的鼓励、促进,即如宪法条文和意见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而监督和管理则是辅助性的,是为推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服务的,这同一些传统法律制度惯用的消极的限制和禁止的调整手段是不同的。事实上,在《意见》规定中流露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特征是较为鲜明的。例如,在放宽市场准人条件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这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国家在新时期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以及由此所确立的新的经济政策,都已经有所体现。其中,放宽市场准人条件,体现了新的竞争政策,这样的竞争政策不仅有助于非公经济获取平等的、公平的竞争机会,而且对于激活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潜能,对于在竞争中实现各类经济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也体现了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在非公经济领域的新发展,相关的财税优惠和金融扶持措施,在那些具有经济法性质的“促进法”制度中是经常被采用的。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来看,各类“促进法”的核心,实际上是对“弱势”一方予以特别的激励,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可见,诸如《意见》之类的各类发展非公经济的“促进性”规定,都有着较为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上述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各类具体制度中,还会进一步体现为政策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类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应地,各类政策的协调也非常重要。这种协调在《意见》中也有体现。而之所以会有突出的政策性,还是与两类经济的差异直接相关。“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现实的经济能力、法律待遇等方面的差异,也就不可能有对非公经济的单方面的促进,也就不可能体现出制度上的“政策性”。同时,正由于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是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度化”或“法律化”,因此,应当像注意相关的政策协调一样,做好各类具体的制度的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功用,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制度目标。三、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目标与经济法的宗旨发展非公经济的各类制度的总体目标,都是通过直接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来促进各类经济的整体发展,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应当说,发展是核心目标,通过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特别是各类不均衡的问题,是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的基本任务。这些目标与任务,同经济法的宗旨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从前述的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来看,为了满足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需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需要在私人经济领域里,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了实现各类经济的发展,就需要通过一类具有经济性和规制性制度,来审时度势,适度调制,进行经济性的规制,从而确保实质上的均衡,实现包括非公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由于上述具有经济法特征的制度,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此,发展非公经济的总体制度目标,同经济法的宗旨自然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然可以透过经济法的宗旨去认识其制度目标。与前述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相一致,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衍生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矛盾产生了市场失灵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经济法所需要着力解决的。经济法的宗旨,就是通过其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来看,非公经济所面临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待遇问题,特别是市场进入壁垒过高、交易成本过巨,财税金融等领域的政策性歧视等问题,是单靠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而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由新型的制度去解决,必须由政府通过其特别的制度安排,来推进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因此,从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基本问题以及调整的基本目标来看,经济法与发展非公经济的许多制度是一致的,从而使这些具有一致性的制度,可以归入经济法制度之中,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其宗旨,需要两类最重要的制度,即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而这样的“二元结构”,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中也存在。如前述《意见》中涉及到的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的制度,以及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度,就分别对应于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法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制度。之所以要在《意见》中着重确立这些制度,是因为要实现前述的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就必须要有这些制度。事实上,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国家确立了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制度调整手段,而这些手段,需要具体体现为法律化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等诸多政策及其手段,在《意见》中所列举的36条“意见”,大都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目标,同经济法的总体宗旨都是暗合的。因此,对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和执法等,可以从经济法宗旨的角度去检查和检验,这对于提高此类制度的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均有裨益。四、非公经济主体权利实现的经济法保障非公经济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法律权利,其中有许多都属于经济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经济法的保障,例如,非公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经济法上的公平竞争权、财税优惠权、金融扶持权,以及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对策权等。这些权利,在《意见》中也都程度不同地有所体现,它们都需要经济法的制度保障,需要同相关的经济法制度配套,惟此才能得到有效实现。例如,《意见》对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类似于反垄断的制度安排,它使得非公经济主体同公有制经济主体能够在各主要领域里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从而使其公平竞争权能够得到承认和保障,这与经济法上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精神也相符。应当说,对于非公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放宽,是史无前例的。例如,在资金投向上,过去一般不可能涉足的领域,如军工,以及金融等重要的经济领域或社会事业领域等,非公经济主体都可以像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参与竞争,这体现了对非公经济在市场竞争方面的实质公平的一种考虑。但是,仅有《意见》中的“意见”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把它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意见”得到尊重和落实。此外,在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也是如此。虽然从促进发展的角度来看,非公经济主体可以享有财税优惠权、金融扶持权,但无论是预算专项资金或者相关基金的设立,还是具体的税收优惠的安排;也无论是在信贷、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支持,还是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推动,都不是仅靠《意见》的“号召”或“要求”就能实现的,在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下,在部门、行业和具体单位都有其独立利益的情况下,还尤其需要有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支撑。另外,对于非公经济的发展,国家除了鼓励、支持以外,还要予以有效的引导,使非公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素质,同时,还要对相关主体加强监管。根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些都涉及到经济法上的问题。与此同时,尤其应当注意保护国民的基本财产权,因此,诸如非公经济主体的拒绝乱收费或拒绝摊派之类的拒绝权,[12]也是应予确立和保障的。除了在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上要作出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以更好地定分止争以外,还应注意在具体实施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灵”问题。如前所述,确立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意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因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制度约束或制度限制问题,单靠非公经济主体自身的力量有时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政府的推动和促进,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就显得非常重要。但在政府推定的过程中,政府失灵的问题同样可能发生。因此,《意见》的实施,不仅需要经济法具体制度上的配套,也需要政府在执行上的有效落实,即要有一套好的实现机制,以免在诸多的博弈中减损制度的实效。五、简短的结论对于在发展非公经济的《意见》中所包含的大量经济法内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经济法解读。本文所选取的几个解读的侧面,涉及到如下考虑: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有助于转变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基于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理解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特征,尤其有助于理解为什么要运用鼓励、支持、引导等具有经济性、规制性的手段;基于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理解发展非公经济制度的具体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应当进行的制度协调;基于经济法上的权利结构,有助于理解为什么非公经济主体的权利实现,需要经济法制度的配套保障,需要政府的有效执行。全面地理解上述密切相关的各类问题,有助于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或者其他制度措施的配套,从而有助于推进各类经济的协调发展。「注释即国务院于2009年2月24日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可参见拙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存在着一些经济实质的共通性,也存在着一些法律形式上的差异。对于此类问题,经济学领域有一些具体的研究,可参见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l1期。经济法的规制性的特征,体现为经济法的调整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其中,积极的鼓励促进是许多传统法所缺少的。国务院的36条意见共涉及七个方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这两个方面,就占了19条,且放在最前面,足见其重要。如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以及菲律宾的《出口促进法》,日本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泰国的《投资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等,都要体现政府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和促进。可参见《意见》的第七大方面,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政策性本身就是现代性的体现,是现代国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职能在相关制度上的重要反映。参见拙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参见《意见》第九至十三条。在财税、金融领域法定原则非常重要,因而有些方面,可能还涉及到相关法律规范的存废兴替,因此,并非提出《意见》就能解决问题。可参见《意见》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这些方面,主要应防止非公经济发展中的消极方面,以更有效地、更全面地进行规制。[12]参见《意见》第三十三条。该条尤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张守文
实体经济的重要性篇2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进展。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新阶段,进入经济市场化迅速展开的阶段。此前的改革就主要方面来说,基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引入市场机制或市场因素。因此,这10年来改革最大的成功,就是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已经确立。就突出方面来说,一是基本形成了产权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非国有经济在产出意义上的比重已经超过了2/3,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二是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形成价格的商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土地、资本、劳动力以及技术和信息等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三是初步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的框架,为政府间接管理和调控经济奠定了方向性的基础,适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手段运用日趋成熟;四是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为推动经济市场化提供了重要动力,外向型经济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和体制转轨进程明显较快。
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在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体制因素的引入、成长与拓展方面,而在旧体制的核心部位要实现向新体制的转轨依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这是渐进性改革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反映了改革在各个领域进展的不平衡。比如说,改革滞后于开放,宏观改革滞后于微观改革,政府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等等。从现实情况看,改革有待完善的重点领域大体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二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三是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干预市场和介入经济活动的行为,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五是加快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合理的社会公正调节机制。六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领域的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协调发展体制的形成,以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
所谓体制,简单说就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改革滞后的部分,如城乡体制分割、金融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宏观领域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些深层次矛盾难以有效缓解,并且逐步积累起来。当前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都与经济体制不完善和改革进展不平衡有关。
例如,我国目前的国家财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体制特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财政实际上无法摆脱承担国有银行体系和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角色,从而制约了财政支出和政策安排向社会公共领域的转变。突出的表现是,在非国有经济对工业增加值、社会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贸进出口等方面的贡献已经明显超过国有经济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并没有充分反映现实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和要求,非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国有银行和国有投资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制由于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特别是作为经济增长重要支撑的非国有经济难以获得应有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各种名义上的非国有金融机构实际上大都具有政府背景,其运行机制普遍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特征,不仅难以“导出合理的金融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而且往往会引起信用关系的混乱。
又如,行政性垄断依然是阻碍市场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我国的传统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垄断和政府控制的经济,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经济过度扩张,国有经济几乎遍布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而行政性垄断不仅在基础产业、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而且在许多竞争性行业中也大量存在。行政性垄断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不仅难以通过市场力量来打破,而且往往构成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障碍。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以制度创新为重点
十六大指出,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这表明,我国的改革已进入以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重点的新时期,将对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前一时期改革的重点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引入市场机制,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重塑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在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下无法孕育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改革必须以权力的分散为基本前提。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大规模推进,多元化产权主体竞争格局和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基本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已经确立,改革的重心必然要适时转移,宏观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成为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心。我们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经济体制基本框架,但完善这一框架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要以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这也是与前一时期改革的重要区别。也就是说,今后一段时期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将更加强调“重在建设”。
如果说前一时期的改革主要是使被旧体制束缚的社会生产力得以释放,今后的改革则将致力于形成和完善能够使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经济有效运行的市场机制,创造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提高社会整体创新能力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安排。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最终实现全面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没有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面的重大进展,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就不可能被清除,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不可能实现。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核心或本质是政府改革及其职能转变。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的改革,将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基础上,对社会整个公共部门与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的综合改革。改革不仅将重新塑造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关系,而且将使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建立在规范的制度约束基础上,从根本上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总的来说,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被证明是适应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将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基础已经确立,但计划经济的思维和管理方式仍然在现实中存在一定“市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不排斥政府干预的体制,这一点很容易成为复归或强化旧体制的根据。因此,宏观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应该明确,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对经济的行政性控制,各种经济杠杆或手段都是为这种控制服务的,这种控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有着本质的区别。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前提是政府与市场功能的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干预不仅不能违背而且必须服从市场规律。也就是说,政府宏观管理与调控不是配置资源的前提,而是必须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前提,配置资源的主体是市场,不是政府。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授权来进行,并且一般不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目前,各级政府和部门中有一些强调自己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计划经济时期行政性控制的翻版。因此,应通过立法和法律监督,限制和隔离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明确宏观调控的主体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其他层级的政府和部门只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一般管理,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宏观体制改革必须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之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歧视和传统偏见。国有经济必须依据其功能定位来发展或退出。要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建设问题,其根源之一在于政府“建设”缺乏硬约束,缺乏自动纠正的机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任务艰巨
实体经济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金融;实体经济: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4-0019-05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实体经济始终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金融的经济核心地位判断源于其为经济服务的神经中枢作用。实体经济是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其由成本和技术支撑定价(毛克贞,王超,2011):反之,虚拟经济的运作则是直接以分配和交换的产生增值,以资本化定价方式为基础(赵朋。2011)。纵观全球金融的发展进程,几乎历次金融危机都是由金融体系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所致:一旦國民经济运行中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处置不当引发实体产业萎缩,虚拟经济就会缺乏发展根基进而诱发经济大衰退、金融危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金融支持对于实体经济发展不可或缺。
近几十年我國金融业的高度集聚快速发展得益于实体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一直存在。从某种程度上也掩盖了國民经济之本在于实体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这一本原。当前我國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经济运行总体态势平稳,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失衡、实体产业发展空心化问题突出,面对全球经济恢复发展不确定性以及國内经济转型中过剩产能调整压力不断增加的环境。防止产业出现空心化,本文由我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状出发,指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针对性、有效性不足的原因,统筹强化金融市场建设、优化金融信贷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加大金融产品创新、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等多个方面,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我國实体经济企稳回转基础不牢
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國内经济进入转型期,虽然短期通胀的风险尚不明显,但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脱节,金融资本“脱实向虚”问题突出,实体经济的反弹基础并不牢固,实体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实体经济整体效益水平欠佳
國际金融危机以来,受到价格因素的下拉作用影响,國内实体经济发展面临成本增加、费用增长、产能过剩、资金断裂等严峻挑战,造成企业利润下行,尤其是大部分处于低端产业链条上的中小企业纷纷遭遇资金困境、订单荒、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持续上升的发展困境。一方面,实体经济产量及价值增速回落。2012年全國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0%,增速比上年回落3.9个百分点;分产品看,全年471种工业产品中有345种产品产量比上年增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达到98.0%,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相对于金融产业盈利增速,实体经济利润增长缓慢。2012年全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5578亿元,同比增长5.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15915亿元,同比增长11%;但相对于商业银行全年同比增长18.9%,累计1.24万亿元的净利润收入而言,实体经济盈利水平与增速并不理想。在资产泡沫快速膨胀和高通胀蔓延的双重作用下,实体企业的发展出现一定意义上的萎缩,形成产业空心化格局。
(二)生产要素减退引发产业空心
实体经济的发展是资源、劳动力、资本投入、技术、管理、企业融资能力等多种要素共同推动的结果。在资产泡沫和高通胀率的双重挤压。实体企业发展的要素流失,引发实体产业空心。一方面,由于资源瓶颈约束、用工成本增大,资源产品的价格节节攀升、劳动力选择机会日益增多,使企业的投入成本高涨,实体经济投资回落显著。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12月,企业投资增长处于十年来的历史低位:第一产业投资增速比1-10月份回落1.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投资增速比1-10月份回落0.8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增速回落2.5个百分点,制造业增速回落0.3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增速回落2.4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不足,产业雷同化、模仿化现象严重,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遭遇创新转型资源不足的发展困境,金融资本日益脱离实体产业,生产资本流出大于投入,实体经济整体表现较为平淡、实体企业在证券、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减弱,使得企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预期下降。
(三)虚拟经济挤占资本投向实体
持续紧缩的信贷政策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增量相对减少,原本稀缺的信贷资本使用成本进一步升高。实体经济资金供应紧张;本身处于议价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资金供给使得处于议价低位的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加难以在银行得到资金支持,造成民间金融成为相当部分企业的融资来源。据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國“银子银行”的规模约在27.88万亿左右。占2012年GDP比重的53.68%;民间投资增速为27.3%,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20.2%;大量“游资”和“热钱”游离实体经济充斥虚拟经济,金融资金大量从实体领域转向投资领域和投机领域。使虚拟经济的发展缺乏进一步拓展的根基;此外,一旦资金链断裂,则造成破产、跑路等危机事件引发系列的社会问题,进而可能蚕食实体经济,影响整个市场的运行。
(四)实体企业“脱实向虚”现象渐现
近年来,在虚拟经济投资时限短、高回报率的特征诱导下,我國大量的实体企业纷纷离开实体经济市场,投向债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高回报、高风险为特征的虚拟经济领域。使得大量的资金流入以房地产、期货、贵金属为代表的虚拟市场,通过炒作、投机、市场运作等形式赚取了丰厚的利润。“脱实向虚”现象逐渐显现。虽然“脱实向虚”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作用所致。但却隐藏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以我國温州地区百强企业为例,除2家房地产公司和6家建筑公司外。其他40多家制造业企业,均涉足了房地产开发领域。更有甚者。实体经济企业将企业、项目作为融资平台,以此获得大量信贷资金,转而投资房地产、民间金融等虚拟行业。
三、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自全國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命题,各地也陆续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纳入金融产业框架内;但由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自身存在固有的弱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方式尚待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以及举措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亟需提高。
(一)实体利润空间缩小削弱支持动力
随着原材料、劳动力以及资金等成本的压力不断增大带来的企业利润空间缩小,部分实体企业不得已向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的欠发达地区迁移,致使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产业结构失衡、畸形发展。在温州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制鞋业曾经有6000家之多,而当前数量跌至了2000家,部分强实力品牌企业已经在转移生产基地,影响当地金融资本投资方向与意愿。另一方面,由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空间有限、成本较高、产出周期偏长,企业缺少产品研发、科技创新动力,进而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利益的驱动使得实体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入虚拟经济,实体经济资本“脱实向虚”。从2006年开始,随着國内房价的快速上涨,房地产行业毛利率急剧上升,突破30%,近两年来更一直维持在35%以上:与此同时,制造业毛利率却持续下降,到2009年仅为18.7%,与房地产的毛利率差距扩大至18个百分点,促使金融资本脱离实体企业投向房产领域。
(二)虚拟经济高回报率诱导资金投入
虚拟经济的高收益、高回报诱导大量的金融资源流出实体经济,财务杠杆和高利贷的盛行催生经济活动中的投机性质的经济行为,实体经济与金融发展失衡,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增长信心不足,金融资本开始脱离实体经济进行行业内部自我投资增值,造成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恶性循环。以房地产基金为例,据研究数据显示,2012年共计94支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相较于去年的67支增幅明显,相比之下新募房地产基金的金额的增幅则不那么显著,90支披露金额的房地产基金共计募资59.55亿美元,同比仅增长1.6%;可见,社会资本对以房地产业为代表的虚拟资本的预期收益远超出一般的心理预期。而此市场行为由虚拟经济高回报率所诱导,具体如图2。
(三)金融政策缺位导致金融支持不足
依据破窗理论,相关配套政策的缺失直接影响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整体功效的发挥。一方面,目前金融支持主要倾向于高端产业链条以及核心企业的金融需求,而处于低端产业链条以及狭小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来源单一。影响金融支持作用的扩大:而且此类实体经济又具有一定风险,金融支持动力不足。同时,与金融支持相关财政政策改革、信用环境等也制约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尽管國家已出台多项推进金融支持策略,但部分地区信贷倾斜政策未有效落实,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缺少规范。另外。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支持不足导致民间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高利贷盛行,引发有限的金融资本的逆向配置问题。
(四)金融体制制约实体经济融资能力
从信贷规模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的进程中。金融体制制约实体经济融资能力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商业金融机构参与力度不足及民间资金未有效参与。由于自身基本信贷条件不足以及相关的信贷配套抵押、担保、信用评级等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面临从正规金融体系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单一等系列问题。而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制不畅,导致闲散于民间的资金难以有效合法的参与实体经济运营发展之中。资金价格双轨制条件下。大量游离于监管体系边缘的民间资本趋利流向高风险、高收益的虚拟经济。造成严重的资源错配与浪费。而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从融资结构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衡。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在实体经济融资结构占据绝对高的比例,而國内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不发达,导致实体经济发展过分依赖间接融资,导致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弱化,而企业财务杠杆率过高,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之中,进而增大整个金融系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动性与脆弱性。
(五)民众投资的风险偏好倾向于高收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國内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國内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社会中依靠虚拟经济短期内的暴富行为普遍,民众对于“盈利”行为的追逐愈发强烈。经济生活中的浮躁心态和急功近利行为使得多数社会人在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面前忽视背后的高风险性本质。在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民众的市场化意识、快速致富的意识也改变着诚实经营,合法守信的传统理念,浮躁心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蔓延。另一方面,中國的企业家精神正在逐步衰退,彼得·德鲁克提出企业家精神中最主要的是创新,而创新是企业家艰苦工作的结果。我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动力不足,产业雷同、产品雷同、恶意竞争、模仿成风等怪象严重侵蚀着企业发展的根基,引发金融资本脱离实体经济的恶性循环。
四、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效性的建议
在我國转型升级的重要攻坚时期,深度把握國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通过强化金融市场建设、优化金融信贷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加大金融产品创新、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建立成效考核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统筹,确保社会资金切实投入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增强金融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型,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迫切举措。
(一)强化金融市场机制
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是各种金融资产、各方市场参与者、各类交易方式和政府金融监管形式的综合体,其本身就是上述各组成部分的相互适应与协调: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与实体经济的适应与协调。因为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作用并非中性,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适应效率。一方面。从政策体制着手真正意义上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实现对内对外开放,不因权力集中度、经济实力、经济地位的差异而形成某种等级差别。从宏观调控人手。通过政策杠杆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与國际接轨的规范化市场金融,借鉴國际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要点,新建一套既符合國情又适应國际环境的市场金融环境与金融体制。
(二)优化金融信贷政策
根据國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优化调整现有的实体经济金融支持政策,提高信贷政策的适用性。围绕区域集聚性产业发展特色,根据实体经济发展实际,逐步出台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政策:在产业项目准入、客户准入、分类管理、资金定价、风险防控上实施差异化要求。同时根据资金经营周期性特点,加强资金账户监管。确保回笼资金及时归还,并做好贷后检查,提高风险预警前瞻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引导金融资源投向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一个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金融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的过程。因此,在商业化经营的原则下,不能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主体实施单一粗放对待。而应该择优支持实体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第一,坚持商业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强化客户准入条件和其他要求,采取联户营销,批量开发的策略,发挥平台金融服务优势,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以及区域集聚发展产业区。培育现代物流业,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科技新兴、能源产业。优先重点特定产业链条上的实体经济向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以期所支持的实体经济产业要能够带动上下游实体经济产业链条上大量中小企业企业成长壮大。第二,根据我國实体经济发展的地域非均衡性特点,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定位以及前景等。结合國家产业政策导向与梯度发展规划。在东部沿海地区,重点支持國家战略产业,做大金融支持总量:在东西部地区。重点支持完善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升狭小市场以及产业末端中小企业发展实力。第三。建立中國金融资本投向的跟踪警示制度,可包括金融资本投向领域的跟踪、资金流量的定期监测、以及实体经济要素缺失状态警示等。在弄清金融资本投向的基础上。对资金的流量进行定期监测,以准确的把握金融资本量的流动情况,通过筛选和分析各种实体企业的运行状况,向社会实体经济要素缺失状态警示通告。
(四)加大金融产品创新
在金融总体布局、融资规模、融资结构中合理权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重和规模,适当支持实体经济通过股权、债权、金融衍生渠道融资。从商业银行看,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在做好原有金融产品推广适用工作的同时,还需要针对新兴产业主体进一步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围绕实体经济群体所处的行业特点、市场特点,确定合理的服务价格和盈利空间,规范收费,立足于产品使用对象、贷款用途以及信贷额度等要素设计满足客户群体的一揽子信贷需求。从债券市场来看,为改善实体经济偏重于间接融资的状况,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手段。应加速债券市场产品创新,设计适应特定实体经济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中企业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从股票市场看。有重点、有针对性的选择经济活跃地区中有基础的行业引导企业走向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渠道,保持较高的扩容速度,满足有条件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衍生品市场看,于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我國已推出的利率衍生品、汇率衍生品、股票衍生品、权证、股指期货以及商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并继续推进衍生品的品种和业务创新。推进基础资产金融化。
(五)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我國经济独特的资金“双轨制”定价体制下。由于中國银行业内部缺乏市场性和竞争性。加之政府部门对利率的严格监管。致使企业经营状况与银行业之间一定程度的脱节,造成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差别数倍以上。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一方面就要继续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形成以SHIBOR为唯一基准利率下的市场定价机制,加快资金价格双轨制的并轨,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的上下浮空间,给予银行机构更多的定价权,给予实体企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最一般的价值规律,将银行信贷增长控制在适度水平上,保持一定比例的民间资金配置与实体经济利润相挂钩,制定联动性的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定价机制。引导资金供给主体实行差别化定价机制支持实体经济,根据实体经济所属的行业类别与利润空间实际,在一定范围内界定融资标准。
(六)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首先,完善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保障制度。设立促实体经济发展的最低保证金,存入央行账户,一旦某一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大量脱离实体经济,实体企业出现由融资困难导致的经营困难,则没收保证金并按制度的要求追究金融机构责任。其次。变革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考核机制,修订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额、贷款余额等纯经济指标考察银行效益的机制,建立促实体经济发展成效、银行资金投向、实体产业效益与银行利润双增长的多指标考核机制。再者,建立金融体系促实体经济发展的评价制度,按照考核、评价的结果对未按制度要求的金融行为给予相应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结束语
实体经济的稳企回转是國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國民经济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大量金融资本投向虚拟经济领域,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失衡,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性。通过对國内实体经济发展的现状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不足、成效不佳主要源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自身存在固有的弱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方式、政策以及举措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通过强化金融市场建设、优化金融信贷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加大金融产品创新、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建立成效考核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统筹,切实保证金融资本投入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增强金融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性,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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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康文峰,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脱实向虚”引发的思考[J],当代经济管理,2013(01):86—87。
实体经济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地市级;纸媒体;经济类报道;实效性
市场经济的快速进步给我国社会注入了多重活力。改革开放的三十五年,使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地市级城市发展迅速,已经占据我国城市分布的53%。在传媒世界中,地市级纸媒体是符合当地社会文化背景和发展现实的,其中经济类报道是地市级都市报刊的主流内容。研究提高纸媒体经济类报道的实效性,就是为了从理论方面提升新闻传媒的技术要求,以保证纸媒体为基础的新型媒体发展方向。
一、做好经济类报道题材的选择和策划
随着传媒行业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以更多新颖的姿态出现在民众面前。互联网、手机移动等新型媒体和新兴媒体,逐渐占据了传播的主要阵地。但是,纸媒体作为新闻传播的核心工具,其地位始终处于稳固状态。这是由纸媒体的应用性决定的。在题材的选择和策划上,注重核心思想的确定,掌握经济类新闻报道的中心思想。题材的选择是决定报道效果的重要因素。地市级纸媒体的能力有限,但是,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拓宽报道的种类,在题材选择上,把握地市级经济发展的主要脉搏。
二、掌握重点事件报道和常规报道的节奏
新闻报道不仅要注重细节的掌控,更要注重宏观方向的把握。地市级经济发展过程中,一般少有较大经济类新闻事件的发生,因此,在纸媒体的报道过程中,要积极做好重点事件和常规报道的节奏控制。对于特殊新闻事件,要进行细致深入的跟踪,对于日常性的经济类报道,要掌握常规性原则。地市级经济发展中,每一个进步都是在平静的发展中产生的,新闻工作者要积极发掘经济发展的闪光点,通过报道,使更优质的改革信息能够以最适宜的方式传播出去,达到经济类报道的核心宗旨。
三、尊重经济类报道的细节和过程
经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与人们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地市一级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经济类新闻更要做好与民众的贴合。在内容选择上,进行一些必要的尝试和突破。例如可以将民众的生活与经济发展原则相结合,在新闻报道的严肃性中融入更多活泼因素,在报纸的题目、版面和语言设计上,使经济类新闻报道能够更贴近人民生活。
四、确定报道思路,尊重新闻规律
经济类新闻要以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为主要载体。地市级经济发展决定我国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地市级经济类新闻报道,要立足于生产生活的现实,在新闻思路的确定上,要以发展、稳定为前提,要充分反映出当地经济运行状况。同时,地市级经济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视新闻要点,遵循新闻规律,各方面报道不得与总体发展思想相违背。
五、加强经济类报道的深度和广度
现代生活中,人们的思维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类的报道存在于新闻报道的各个层面,无论是重点经济事件,还是常规的社会经济新闻,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要着力拓展经济类报道的深度和广度。纸媒体作为传媒的重点部分,能够占据的市场份额很大。因此,经济类新闻报道的深入性和广泛性,是新闻工作者应该掌握的原则和方向。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关键时期。纸媒体作为传统而又现代的传媒种类,在现代化文明的进程中,需要逐步更新和发展。提高纸媒体经济类报道的实效性,就是要发挥纸媒体的文字优势,提倡纸媒体支持的经典阅读方式。使经济类报道更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能够在现代传媒的竞争中屹立不倒,成为我国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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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重要性篇5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实体经济的重要性篇6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计监督制度,国外没有相同的成果可以借鉴。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与西方国家绩效审计的最大区别是,绩效审计着重于评估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侧重于“事”。而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强调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侧重于“人”。从国内学者的研究而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的合法合规性审计评价研究较多,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但是从责任履行的双重性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研究的还较少,也没有动态地对履职的效益性进行考核。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新的经济责任审计内涵,但是没有明确相应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方法,不仅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而且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及利用价值。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周云平和陈通(2006),吕荆海(2005),樊晶玉(2008)等都认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地方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资产、负债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及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等,并提出了粗略的评价指标体系。刘颖斐和余玉苗(2007)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主要评价履职过程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和命令。阮滢(2008),黄溶冰等(2010)认为应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时的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审计和政绩成本分析。李纯琳(2011)认为对党政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党委和政府应履行的经济职能和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为主要内容。对党委书记的审计侧重于经济决策和宏观管理方面,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侧重于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周荣青(2012),刘更新(2012)认为对党委和政府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包括政策责任、经济管理及绩效责任、社会责任和个人廉政责任。吴秋生(2012)认为,经济责任具有积极面和消极面两个方面。积极经济责任是需要主动努力才能完成的经济责任,主要表现为岗位职责、任期工作目标等。消极经济责任是指在履行积极经济责任的过程中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危害环境、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等,依照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责罚。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王晓慧(2006)认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评价应重点关注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纪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四个责任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阮滢(2008)提出了评价党政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四E”性指标体系,即社会经济总体评价指标、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情况指标、重大决策及经营业务管理评价指标、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郑颖(2009)从问责角度分析了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中的作用不足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黄溶冰等(2010)提出将环保投资指数、单位GDP能耗下降率、“三废”处理率、水质达标率、环境事故发生率等纳入到评价指标体系。李江涛等(201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业务量对提高其运行效果并无明显效果,提出应当构建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履行报告体系。于迈和谈华(2012)提出经济发展类、民生改善类和生态文明类共12项指标评价体系。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责任履行效益性考察较少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仍停留在检查获取、使用公共资源时的真实性、合法性层面,更多的是以衡量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否履行为主的、静态的审计。着重于检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重大项目决策的程序性、合规性及项目的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违纪违规行为等。审计的内容相对单一,较多地以数据列示及陈述说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履行了应尽的经济责任,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但是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效果如何却较少查证、分析和评价。在审计实施过程和审计报告中,很少体现经济责任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配比情况,责任的目标是否实现,重大决策结果的效益性和效率性如何,获得的经济效益是否以损失环境效益为代价等情况。审计报告强调数据、就事论事的部分较多,对数据背后的原因分析较少、不够深刻,定性的问题较多,定量的问题较少。因此,审计结论较为简单、笼统,缺少全局性和科学性,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评价也因此而不够客观和全面。
(二)经济责任评价体系规范性较差
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时间不长,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操作。尽管国家、地方在不断完善审计相关法规,但是规定比较模糊,审计内容不够明确,评价体系还不够规范。对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评价时,除了经济发展、财政、财务收支等内容引用统计或会计报表数据外,其他方面的评价多以定性为主,往往泛泛而谈。目前的审计评价还是以问题为导向,主要是针对查出的问题做出评价,缺少对责任履行效益性的考察。由于不能站在较高高度上对被审计单位查出的问题从管理、体制的缺陷等方面进行深刻地剖析,审计建议流于表象,针对性不强,造成审计结果的运用不尽人意。
三、基于责任双重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内容
(一)经济责任的双重性
根据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是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这里的职责不仅包含履行职责时应当而且必须承担的义务,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还应当包括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即花费一定的成本所带来的收益配比。效益的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用单一标准就能衡量。由于影响效益的因素经常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效益也会表现出动态性地不断变化。根据经济学假设,每一个行为个体都是“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履行经济责任时,如果领导干部为求自保只做到了“廉政”而未能做到“优政”,即仅仅履行了合法性、合规性责任而忽视了效益性责任,这样的领导干部虽然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仍然是一个不称职的干部。同样的,如果领导干部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视了自身应尽的合法性、合规性责任,也为腐败埋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充分认识经济责任的双重性,将“廉政”与“优政”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效果给予全面、科学的评价。
(二)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
由于经济责任的双重性,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决策的合规性,还要审核效益性。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而言,效益性也有着不同的定义。具体而言,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责任。根据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变动等统计数据,与历年发展趋势及地方所在区域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评价地方经济发展绩效;根据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人均能源消费、单位GDP能耗等指标,与历年发展趋势及地方所在区域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评价地方产业结构情况;根据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养老、医疗等保险覆盖率数据与历年发展趋势及地方所在区域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评价地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第二,重大经济决策及项目投资管理责任。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重大经济决策及项目投资内容的合法性,二是重大经济决策及项目投资程序的合规性,三是重大经济决策及项目投资执行的效益性。在合法性审查时,关注重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项目投资资金筹集是否合法合规。如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有无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等问题。合规性审查主要关注决策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集体决策通过。如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和审批、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及审批、土地出让、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等程序是否规范。项目建设前期是否进行科学论证,是否执行公开招投标,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效益性的审查主要关注重大决策的执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是否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重大投资项目是否获得了预期收益,已花费资源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成果。第三,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责任。主要审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是否将各类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有为了完成收入考核指标而调节收入的情况,有无违规收入。审查本级财政预算的批复、调整和财政决算情况,财政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支出,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财政支出对就业的影响,对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领域投入情况。审查上下级财政结算是否符合规定,计算依据是否正确,预算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预算调拨收支是否真实合规。预算外收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收支决算是否真实,各种预算外资金项目是否经过批准,有无执行收支两条线,有无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审查地方政府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有无擅自减免税、扩大退税范围等情况。第四,政府债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审查政府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及变化,统计还款的集中时段,分析可能出现的还款高峰期,以及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和存在的潜在风险。审查有无超过实际还款能力的举债。审查政府借款的实际使用是否符合审批用途,是否投向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能耗、高污染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产业,是否违规进入资本市场。了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模式,审查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情况,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情况,着重审查在土地出让和房产转让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第五,环境治理责任。主要审查政府在项目建设或招商引资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对环境影响的评价、项目的选址论证等,是否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引进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环境治理的有效性,治理目标的实现情况等。第六,廉洁自律责任。审查个人的遵纪守法情况。关注领导干部是否如实申报收入,是否依法纳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审查领导干部在住房、交通工具配备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基于责任双重性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构建
(一)基于责任双重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1)界定经济责任原则。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过程中,经济责任范围的确定对审计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审计实践中,应当准确界定以下两种责任。界定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效果显现的滞后性会导致出现有些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取得的成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前任领导干部扎实的基础性工作,而有些则是由于前任领导偏好于“形象工程”,使后任领导陷于偿还政绩债而无法在任期内实现较好的经济发展。因此准确界定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非常重要。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经济活动,及那些投资效果显现滞后于任期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属于现任责任,而前任的遗留问题或造成的损失则属于前任责任。在审计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操作:首先,对前任造成的损失不予评价。其次,对前任遗留的隐患问题可能会给接任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说明,必须归还的借款和利息根据对现任的影响程度确定承担部分。最后,前任造成损失的资产变价收入不作为现任收益。在审计实务中,“现任不管前任账”的现象非常普遍,即现任本来可以对前任遗留的问题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的,但是却置之不理。比如对前任遗留的债权、债务不加催收、清理等。如果现任对前任的责任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在评价时应当予以肯定。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单位、组织的经济活动都与外部市场紧密相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会给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同的影响。对被审计单位而言,这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是难以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在审计实践中,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贪污舞弊、滥用职权或独断专行造成损失,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属于主观责任。而如果国家政策调整、自然情况发生变化等,比如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影响、损失,属于客观责任。要明确客观原因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结果的影响,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是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二是客观性原则。客观性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经过查实的材料作为评价证据,实事求是,既不夸大成绩,也不隐瞒失职。三是重要性原则。审计人员在审计时需要对重点项目、重大决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活动作为重点。四是可比性原则。纵向可比指评价的指标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具有可比性。横向可比指评价的指标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地区间相互比较。通过对比,可以有效地发现差距,进行综合评价。
(二)基于责任双重性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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