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的含义(6篇)
来源:
碳排放的含义篇1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新型金融业
我国是世界上减排结构较大的提供者之一,将来5年期间,碳每年的平均交易量约为2×109t。相关人士提出:我国迎来了碳交易的新时期。部分发达国家于2012年需达成5×109tCO2减排指标,我国在市场上出售的减排指标约占全世界的65%以上,从而表明将来大约3×109t来自中国减排指标。由此可以推断,碳交易同金融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以下简要针对碳金融与低碳经济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碳金融的概念
当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定义,我国对碳金融的认知较为统一的观点为:碳金融指的是同碳相关联的金融行为,也可以将其称为碳融资。人们将其看做环保项目的融资内容之一,同时也讲碳金融作为买卖碳物质的行为。通常来讲,碳金融包含了全部为限定温室气体排放服务的金融行为,包含:银行借贷、直接投资、碳指标买卖等。
二、碳金融的工具
1.碳货币
对于碳金融来讲,其较为常用的工具为碳货币,同时,碳货币也是世界各个国家所要争夺的重点。相关人士认为:一个大国的发展,一般同国际大型产品,尤其是可以与能源结算或者能源计价相绑定等存在密切的关联。例如:上世纪的煤炭同英镑绑定、石油同美元绑定等,都表明国际货币同能源交易的途径。同时,著名学者刘颖也强调:碳货币对于国家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碳货币是一项构想出的货币系统,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各个货币价值的新指标。在当前碳货币系统下,除了国家黄金存储及经济实力以外,碳的排放标准必将变成对其货币价格及地位造成影响的关键条件。在碳货币时期,标准的初始制定人员都必将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及主动权。
2.碳信贷
相关人士指出,虽然银行对于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然而,在银行的总体信贷系统中,绿色信贷所占据的比例依旧较低,最本质的原因在于没有创建完善的推动绿色信贷前进的环境。包含以下内容:其一,因为关于绿色信贷的定义相对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现今,在银行进行贷款规模统计期间,没有创建绿色信贷的专用通道,也没有让绿色信贷相关政策发生倾斜;其二,我国相关企业对绿色信贷的要求仍位于初级时期;其三,当前绿色信贷所处的融资项目技术评价较为复杂,银行在实施期间缺少技术及人力;其四,绿色信贷仍存在一定的项目风险,在控制过程中较为困难。想要推动绿色信贷发展,相关政府及管理部门就需要不断增强绿色信贷的发展能力,极大政府推动力度,增强发展银行绿色信贷的能力,颁布相应的优惠及鼓励方针政策。同时,银行也需要转变自身观念,不再仅重视以往节能减排的信贷,同时还需要关注绿色信贷的业务。想要减弱绿色信贷业务风向,就需要同碳权抵押融资、节能减排借贷相融合。
3.碳期货
碳期货指的是以碳买卖市场的交易经验为基础,应对市场风险而衍生的碳期货商品。同时,因为碳排放指标具备容易交易、同质性明显、参与人数较多、价格变化较快的特征,所以,更适合利用期货的形式进行买卖。创建碳期货的买卖市场也能够遵循价格的相关规律,为相关企业指导期货买卖提供高效、科学的价格信号。现今,我国对碳期货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旨在通过发现期货市场的价格规律及风险管理方法,对我国碳资源的定价造成影响,创建同我国需求相吻合的市场系统。
4.碳基金
对于碳基金来讲,其是碳汇基金的统称。世界上一般指的是在清洁生产标准下买卖温室气体放权的特定资金。依据我国现今的发展情况,制定了中国形式的碳基金定义,将世界的碳基金更加本土化。一般来讲,碳基金可以被划分成以下四种类别:其一,世界银行性形式的碳基金;其二,国家形式的碳基金;其三,政府合作形式的碳基金;其四,金融部门设定的盈利形式的碳基金;其五,非政府管理形式的碳基金;其六,私募形式的碳基金。相关人士对碳基金的投资及目标进行了深入探索。对于碳基金的目标来讲,其不仅需要对碳汇的增长进行关注,同时还需要对商业部门及公共部门降低CO2排放量的内容予以重视,并且从中挖掘低碳技术的商机,进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通常来讲,碳基金的投资可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推动我国低碳技术的开发与研究;其二,增强低碳技术的商业化进程;其三,对孵化器进行投资。
三、碳金融的相关政策
想要促进碳金融的不断发展,需要创建有利的条件及环境,所以,相关部门及政府需要对其予以一定的方针政策支持。我国著名人士高建平曾指出,需要对五个方面予以关注:其一,创建买卖平台,对碳排放标准及配额买卖市场深入研究;其二,增大宣传力度,应让企业明确CDM标准及节能减排包含的商机;其三,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其四,促进中介市场的形成,激励民营团体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其五,创建鼓励标准,规划一定的政策、方针,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信贷、投资导向配套政策,推动金融活动与节能减排相结合,发展低碳经济。
著名学者王斌建议,首先,创建财政环境基因,进而有助于低碳项目的应用与研发,同时创建节能减排方法;然后,极大人才培养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低碳观念及认识,创建高水准、高技术的低碳队伍;最后,实行低碳城市或低碳园区的试点。
四、总结
总而言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碳金融必将成为未来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所以,相关人员应及时转变自身观念,认清碳金融的重要性,进而促进我国更快进入低碳经济。因此,对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刘雪玲.国内银行业低碳金融业务发展分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1(04).
碳排放的含义篇2
关键词:低碳;能源;战略
中图分类号:F06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008-01
对中国而言,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发展阶段、发展方式及资源享赋等产生了很强的锁定效应,要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潮流,必须从转变方式、调整结构等多个层面努力,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低碳经济道路上健康发展。
一、低碳能源战略内涵
碳是指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排放到大气中温室气体所含的碳,其排放直接影响全球气候变化,涉及人类的长远利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是能源,而不是碳[1]。不同的能源形式或单位热值所含碳的数量相去甚远。化石能源含碳量最高,通过燃烧而释放出来。但煤、石油和天然气三种化石能源的碳密度也存在差异。煤的含碳量最高,油次之,天然气最小。因此,尽管石油和天然气的燃烧也放出二氧化碳,但是相对于煤炭来讲,石油和天然气就属于低碳能源。低碳能源相对于传统能源,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低碳能源战略思路
1.低碳的电力。低碳的电力生产主要有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与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
2.低碳的液体燃料。低碳的液体燃料有醇基燃料、二甲醚、生物质柴油、二氧化碳合成燃料。上述所列低碳的液体燃料,其本身含碳量与石油炼制的液体燃料含碳量差别不大,但其在燃料的生产与消费全过程中属于低碳排放。
3.低碳的气体燃料。低碳的气体燃料有沼气、生物质热解气。此外,煤层气、高炉煤气的综合有效利用也应纳入低碳的气体燃料,因为通过利用这类燃料气可节约化石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同时这类气体因直接向大气排放,具有更强的温室效应。
三、发展低碳能源战略目标与任务
1.加快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提高低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降低至60%左右,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稳定在20%左右,天然气的比例上升至6%,水能、核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上升至14%左右。
2.对传统煤电进一步优化,高效清洁利用煤炭。我国煤电比重高,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与煤电优化对减少碳排放意义重大。煤电优化与高效利用的主要方向:以高效率、高参数、大容量的超临界发电技术装备为主力机组、淘汰低效的老小机组、发展煤炭联产技术;持续支持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如煤炭加工技术、洁净燃烧技术;继续研发先进的能源转换技术,如富氧燃烧技术、煤拔头技术、煤炭多联产技术等。
3.进一步明确低碳能源的替代能源定位。当前,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低碳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过低,低碳能源的战略定位一直是“补充能源”。“十二五”期间,低碳能源无论在重视程度、应用范围、开发利用量上都将有很大程度的提升,低碳能源的战略定位也将由“补充能源”上升至“替代能源”的层次。
总之,低碳能源作为能源领域的新成员和生力军,在发展的初期一定存在诸如管理经验不足、理念落后,技术自主程度较低等一系列问题[2]。加强安全生产,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就变得很有必要。尤其是对核电、大型水电、煤炭采掘、油气资源生产等领域,都应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处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参考文献:
碳排放的含义篇3
关键词:碳税;边境税收调整;碳泄露
一、“碳泄露”和碳税政策的有效性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碳税一直被认为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经济手段。碳税就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碳税的实质就是为了维持全球气候稳定这一公共产品,而对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生产过程和消费征税,使其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目前碳税的实施局限在一国范围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即一国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是由其它国家承担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碳税,就可能造成世界上其他地区增加那些消耗矿物燃料的课税产品的生产,从而可能导致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结果将是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放量增加,这就是所谓的“碳泄露”现象。造成碳泄露的原因是未征收碳税国家的“搭便车”行为,这些国家都希望别国努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自己坐享其成。“碳泄露”不仅不能带来全球环境效益,反而会使单边征税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开征碳税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将不具备成本优势,竞争力下降,尤其是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钢铁、铝业、化学、玻璃和造纸业来说,其结果往往是本国企业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国际市场份额,该市场份额转而由未实施碳税或碳税税率较低的外国企业占有。同时,国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开征碳税的反应是减少产量供应或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办法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可能会增加,或者国内供需之间的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碳税对本国工业成本和竞争力的影响已经成为各国开征碳税的绊脚石,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征碳税的建议都未能在立法机构通过。
二、削减碳税对竞争力影响的制度安排
北欧国家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为了抵消碳税的上述负面影响,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它们在进行碳税制度设计时,通常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税收豁免,这种办法目前在北欧开征碳税国家中被普遍采纳。譬如,在丹麦、瑞典和挪威实施的碳税方案中,能源密集型部门获得高额补贴或者税收减免(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有巨大的差距)。然而,免税削弱了这些部门的减排动力,从而影响了碳税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有效性。因此,为了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政府又必须对非豁免的部门制定更高的税率,这使得减排成本增加。bohringer和rutherford研究发现,与税收豁免相关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即使豁免的部门占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量的份额都很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一个可替代的选择是对出口和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工资补贴,这样不仅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而且付出的成本要比免税低。二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即政府通过减少其它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的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譬如,丹麦将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返还于工业,如将企业缴纳的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和对节能投资项目进行补贴。税收返还方式让企业保留了减排的动力,无疑是优于免税方式的,但这种方式仍可能是效率低下的,并且仍然会发生企业竞争力丧失的情况。
上述两种制度安排各有其利弊,且实施范围局限于一国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单靠一国的努力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时甚至是无效的。若成立一个超国界的世界性税收组织,对各国的碳税进行征管,或者各国实行统一的碳税制度,这需要以让渡或削弱为代价,让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的,所以目前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碳税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调,碳税的国际协调是建立在尊重各国以及承认国家差异性基础上的协调,是一种国家主动、自愿参与合作与调整的协调。
目前在碳税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调中,一个既不会降低碳税的减排功效,又能维持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进行边境税收调整(bordertaxadjustment,bta)。边境税收调整遵循目的地原则,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本国类似产品承担的相应税费,而对出口产品可以免除
承担的相应税费。在实施了碳税的国家,其国内产品由于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该国当然希望对进口产品根据其碳含量征收碳税,同时对本国出口产品退还已经征收的碳税,以适当修正竞争扭曲。
碳税边境调整为解决因为征收碳税而产生的竞争力丧失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使本国产品在出口时不因在国内已经缴纳了碳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也不会使进口产品因没有在出口国缴纳碳税而处于竞争优势,从而有效避免了国内外生产者的税负不公平,使碳税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中性化。
三、碳税边境调整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碳税边境调整的初衷是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确保征收碳税不会损害国内生产的竞争力。然而,某些平衡国际贸易的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为防范气候变化而征收的碳税。由于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气候变化认识各异,加之贸易不平衡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与贸易之间存在的冲突,使碳税边境调整在协调二氧化碳减排和贸易自由化发展方面存在种种困难。
1碳税是否适用边境税收调整。根据gatf的规定,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成员国是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但是从gatt第2条、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看,边境税收调整只适用于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直接或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比较容易确定,而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则不是十分明确。1970年gatt“边境税收调整工作小组”报告认为,直接
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如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等,可以实施边境税收调整;而并非向产品征收的税,如社会安全费以及向雇主或雇员征收的税、工资税等不能实施边境税收调整。
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在实施边境税收调整时,进口国可能会按最终产品的碳含量征税,或者按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征税,抑或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能源的碳含量来征税。比照wto协定的相关规定,按最终产品的碳含量征税是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属于wto允许实施边境税收调整的范围,但是其它两种方式是否合法则存在争议。(1)按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征税。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在其最终产品中的表现各不相同,有的从最终产品中无法探寻其所使用的物质,有的则可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进口国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会选择按最终产品所包含的某种物质的含量征税。这种税收只要符合wto的非歧视要求,对进口产品提供的待遇不会比国内产品低,就不会引起争议。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进口国选择按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对其征收碳税是否为wto所允许?根据gatt1994第2条第2款a项规定“对于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所征收的”表明,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已转移到最终产品中的物质所征收的国内税,可以被视为是对产品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superfund)中,美国对进口某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化学原料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时要征收超级基金税。据此,按照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对进口产品征收碳税是gatt/wto所允许的边境税收调整方式。
(2)按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的碳含量征税。这种征税方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反对按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的碳含量征税的专家认为,与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物质不同的是,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一般来说不会成为最终产品的物理组成部分,因此,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量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此外,按能源的碳含量征税将与绝大多数产品有关,如果允许对碳税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话,进口国将有自由对绝大多数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整税,这就很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而支持这种边境税收调整方式的专家则认为,由于能源消耗排放的温室气体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面对这种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果其他国家没有采取针对能源消耗的类似税收手段,一国将不会愿意采取会损害其国内生产者竞争力的国内税收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对避免这些问题而言是必需的。
依据wto规则,对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合法性是不明确的。根据gatt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允许缔约方对进口产品和相同的国内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投入物征税,而对在生产过程中已经消耗掉,但不构成最终产品物理成分的能源是否征税并未明确。然而,1994年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仅允许缔约方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物所征的税进行边境税收调整,而且对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并且已经合并到最终产品中的原材料、燃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石油、催化剂等所征的税也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因此,wt0并不禁止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按照其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进行边境税收
调整。但考虑到前述反对意见,为了防止进口国滥用这种税收调整,应该限制允许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产品的数量,比如只是允许针对那些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大量能源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当然对于能源消耗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以及起征点的确定也会产生技术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另外一个更易于实施的,也更能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的方法是,国际社会制定一份允许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产品清单,可以根据诸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来制定。
2碳税边境调整是否会引发变相的贸易壁垒。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且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气候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发达国家把气候问题作为新的贸易壁垒,以“边境税收调整”为名对发展中国家开征碳关税,以此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保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如2009年6月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实质就是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与碳税边境调整本质并不相同,碳关税是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它具有一定的非中性,一旦调节过度,就会超越环境保护的目的,扭曲自由贸易,破坏税收中性。而碳税边境调整是一种国内税,其目的是使各国的碳税税负水平趋于统一,它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中性化,不会扭曲自由贸易。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认为,发达国家的碳关税政策违反了wt0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条款明确规定,任一缔约国的政府措施,应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输入货品给予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而碳关税则是采取关税手段限制他国产品进入本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实施贸易保护。碳关税违反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可能引发新一轮国际贸易战。但是由于wto中关于环境保护应用于贸易谈判的具体条款表述还十分模糊,如gati"第20条规定,一国凡为“公共秩序”或重要合法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背离gatt/wto的基本规范,这为一些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留下了根据。
3碳税边境调整的技术障碍。在碳税的边境调整过程中,有必要将能源产品(如煤、石油和天然气)和最终产品(如汽车、化工产品)区分开来。因为能源产品的碳含量比较容易确定,所以对能源产品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相对比较简单。gatt/wto规则允许对进口能源产品征收相同水平的税收,以及对出口能源产品实行间接税退税,只要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税负不高于国内相同产品,并且出口退税额不大于之前已经征收的税额,即只要在原则上不损害公平性就是允许的。然而,当进口或出口的产品不是能源产品而是最终产品时,边境税收调整就会变得复杂,因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包含了已税能源产品的投人,确定最终产品的碳含量的技术难度很大;而且各国的资源禀赋、生产方法和技术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是生产相同产品,碳排放量也会存在差异,譬如,煤炭与汽油相比,燃烧的效率更低,碳排放量更高。对于一个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的国家来说,每单位产出的碳排放量比能源结构以石油为主的国家要高。因此,如果进口国要依据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的大小(内涵碳含量)来征收边境税,对于那些资源禀赋以煤炭为主的国家(比如中国)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由于最终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方法不同,其碳含量也会不同,进口国根据最终产品的内涵碳含量进行征税理论上可行,但是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其一,进口国要依据产品的内涵碳含量来计算征收边境税是一个技术难题,需要出口国与进口国合作,出口商要向进口国提供该产品生产加工的详细资料。但是这种合作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秘密,再则由于生产的不断全球化,制造商要给出详细而准确的生产加工方法也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因此,进口国在无法获得该产品的内涵碳含量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本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内涵碳含量对进口产品征税。其二,如果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征收了差别税收,则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w3"o非歧视原则要求进口国对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相同水平的税收。此外,wto规则也不允许因为产品加工和生产方法(processandproductionmethods,ppms)的不同而采用贸易措施,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所以,进口国只能根据本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内涵碳含量对那些进口产品征收不高于本国产品的碳税,因此碳税边境调整对那些拥有低碳能源及采用新型减排技术的国家而言,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竞争力。
四、结论
碳税边境调整实施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正因为如此,它才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毕竟
碳税边境调整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可协商的机制,未来可能会被广泛应用于碳税的国际协调。
针对碳税边境调整中面临的种种困境,笔者建议:一是加强碳税边境调整和其它二氧化碳减排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减排问题上,还有其它一些政策措施,如许可证贸易、取消化石燃料的补贴、强化能源效率标准、增加替代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碳税应该与这些政策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发挥减排作用。另外,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水平较低,需要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二是进一步在wto框架下完善碳税边境调整制度,协调wto规则与气候变化多边体制之间的冲突。这两大机制之间的冲突只能通过修订它们各自的规则来解决,尽可能使碳税边境调整合法化。三是防止碳税边境调整成为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与各项气候公约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关环境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力争成为规则
碳排放的含义篇4
[关键词]投入产出;出口隐含碳;SDA;LMDI
[中图分类号]F75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3-0021-04
作者简介:张婧(1986-),女,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隐含碳排放、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我国隐含碳排放量却位居世界第一,使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压力,甚至出现中国“威胁气候安全”的论调。为此,中国政府做出积极应对,承诺到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而中国CO2排放量的急剧增加不仅是由国内消费和投资需求引起的,有很大一部分是源于中国作为世界加工厂,出口了大量能源密集型产品,这部分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能源并排放大量CO2,这部分排放本应由消费国承担,却通过贸易转移到中国,推高了中国碳排放量。目前我国面临的碳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对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测算和研究,对于重新界定我国的碳排放责任、争夺国际气候谈判话语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术界主要集中于对双边、多边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定量研究上。Shui和Harriss(2006)利用投入产出法,发现1997―2003年中国约有10%的隐含碳排放是由于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产生的,中国相对美国的贸易商品中隐含碳排放存在顺差。Ackerman等(2007)通过研究美日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发现日本也存在同我国相似情况,同样美日贸易使得一部分本属于美国的隐含碳排放转移到了日本。Dongetal(2008)则利用IDA(IndexDecompositionAnalysis)考察中日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驱动因素,发现贸易规模扩大是驱动中日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因素。Yan和Yang(2010)运用SDA分解法研究中国的对外贸易隐含碳排放,认为贸易规模的扩大是推高碳排放量的主要因素。
国内学者主要是从贸易对我国隐含碳排放的影响方面进行研究。齐烨、李惠民和徐明(2008)用日本的碳效率对中国的进口产品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得到2006年我国净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张友国(2010)运用SDA分解法将影响中国隐含碳排放的因素分为六个,贸易规模的增长起到正向的主要作用,部门能源强度的降低则起到负向的主要作用,其它因素对碳排放影响较小。兰宜生和丁学敏(2011)测算了2002年、2005年、2007年我国出口商品内含碳排放量,并运用投入产出偏差模型得到技术效应能够减少出口内含碳排放,是减排的主要因素。杜云书、张为付(2012)比较了1997年、2002年、2005年和2007年的出口隐含碳排放数据,认为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量较大,在碳排放总量中占比较高,且存在行业和国别流向集中度,并利用结构分解方法得到出口总量增长的主要因素。
三、中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测算与分析
(一)中国出口贸易中各部门CO2排放量的测算方法
目前,投入产出模型可以全面计算一个国家各部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排放的CO2,是较为理想的分析工具,故本文采用投入产出模型测算我国出口贸易中各产业部门(最终)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
(二)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刘起运、彭志龙主编的《中国1992―2005年可比价投入产出序列表及分析》中关于1997年、2002年和2005年33个部门的可比价投入产出表(以2000年为基期)。可比价投入产出表相比现价投入产出表可以避免价格因素的干扰,再者,在可比价投入产出表中其他项被纳入最终需求中,但因该项很小,这样的处理方法不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中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相应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分行业主要能源种类消费数据”。部分出口贸易数据来自UNCOMTRADE数据库。
由于投入产出数据和能源消费数据的部门分类并不统一,为了使其相互匹配,对一些行业进行了归并。因数据限制或出口额较小,第三产业数据、建筑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供应业和电力热力生产等行业本文不做研究。进行整理后,本文所涉及的有关货物出口的产业部门共有21个,包括1个农业部门和20个工业部门(见表1)。
(三)结果分析
1隐含碳排放强度的测算结果分析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1997年、2002年与2005年中我国各部门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强度θ^与θ^e。扣除了进口中间投入品后,我国各部门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强度都变小(见图1),所以,如果不将进口中间投入品的影响扣除就会高估我国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从平均水平来看,我国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强度(即扣除进口中间投入品的完全碳排放系数,以下同)表现出“先降后升”的特点。
2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量的测算结果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1997―2005年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持续增长。特别是“入世”后,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总量增长迅速,且明显高于同期出口贸易增速。2002年,我国出口贸易总额为245亿元,到2005年上升到531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16倍,相比之下,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2005年比2002年增长了188倍,高于同期我国出口贸易增幅。这与我国一些高碳行业的出口比重不断上升是分不开的。
我国出口贸易的隐含碳排放主要集中在以下这九个部门:7(纺织业)、8(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12(化学工业)、14(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5(金属制品业)、16(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1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和2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997―2005年间这种集中趋势更加明显(见图2)。
四、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根据Grossman和Krueger(1991)建立的贸易-环境一般均衡理论,为了具体衡量主要影响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变动的因素,将导致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影响因素分解为四个效应,分别为出口总量效应、直接排放系数效应、中间生产技术和出口结构效应。
为测算及分析隐含碳排放量,建立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模型:
两个时期的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变化可表示为:
(二)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效应分解结果
1总量层面的分析
分析1997―2005年分阶段各因素对我国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增长的贡献(见表2)。
1997―2005年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增长了155947亿吨。其中,出口总量效应导致我国出口碳排放增加196265亿吨,中间生产技术、出口结构分别增加的碳排放为60684亿吨、14429亿吨,直接排放系数起到了消减隐含碳排放的作用,减少的碳排放为115431亿吨。在1997―2002年、2002―2005年这两个阶段中,出口结构和出口总量始终都促使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直接排放系数始终抑制了其增长,但是,中间生产技术在前一阶段起到抑制作用而在下一阶段转为促进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这可能与我国加入WTO后加工贸易在出口中占比较大,出口贸易迅速增长,但整体产业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有关。
(1)出口总量效应
出口总量在四个驱动因素中的影响最大,贡献率为1259%。可见,出口总量的扩大是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从各个阶段看,出口总量效应显现出逐渐增强的趋势。1997―2002年为48266亿吨,2002―2005年为1132亿吨,这与1997年至2005年间我国出口贸易加速增长相一致,尤其是加入WTO后,
(2)直接排放系数效应
研究期间直接排放系数效应对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的增长一直起负向作用,而且1997―2005年直接排放系数效应的贡献率为-741%,这说明在出口总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各部门直接排放系数的下降,抑制了出口隐含碳排放的增长。
(3)中间生产技术效应
对于中间生产技术效应来说,其在1997―2002年减少了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03251亿吨,但是,在2002―2005年中间生产技术效应没有起到减排作用,却增加了碳排放6574亿吨;在整个研究期间,增加了碳排放60684亿吨,占我国出口碳排放增量的389%。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重工业化的推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资本深化加快,但我国产业部门产品的生产对碳密集型中间投入品的依赖性日渐增强。这种趋势如果得不到扭转,会给节能减排带来极大的困扰。
(4)出口结构效应
相比之下,出口结构效应产生的影响在四种效应中最小,1997―2005年其贡献率只有93%。1997―2002年增加了碳排放05425亿吨,2002―2005年增加了02341亿吨。虽然后一时期增加效应有所降低,但其对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影响始终为正。出口结构的改善没有使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减少,甚至是促进了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的增长,这与我国当时经济粗放型增长是分不开的。
2部门层面的分析
从部门水平来看(见图3),21个部门的出口隐含碳排放大部分都有所增加。1997―2005年,1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增加最多,为398亿吨;15(金属制品业)、16(通用、专业设备制造业)、18(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业)和2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增加较为显著,都在14亿吨以上。
将这21个部门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变动的影响因素分解为出口总量、直接排放系数、中间生产技术和出口结构效应后可以看出,出口总量效应对于这21个部门均具有正向的增加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作用;而直接排放系数效应基本上对所有部门的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都有负向作用,有利于出口隐含碳排放量的降低;对于中间生产技术效应,除了个别部门,该因素对其他大部分部门的出口隐含碳排放均具有正向作用。
五、结论和建议
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总量大,并且仍在不断增长,出口中隐含碳排放量占我国产业部门(未包含生活部门的CO2排放)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也不断上升,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量的持续增长是出口总量、出口结构、直接排放系数和中间生产技术共同作用的结果。出口结构的优化和技术的改进难以赶上出口增长的步伐,虽然直接排放系数效应能够减少出口隐含碳排放,但中间生产技术效应增加了隐含碳排放。目前,高碳产品在我国出口贸易产品中所占比重仍然较高,为此要不断优化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结构。具体来说,对于能源类产品,由尤其是油气资源,应尽量避免出口;对于高耗能产品,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产品,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总体上应加大对这类出口产品的限制力度;应维持大宗贸易产品出口,以保障经济增长,但要加大产品升级换代的力度,支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还要建立合理的减排机制,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根据当前国际环境和我国国内情况选择减排机制,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兰宜生,宁学敏基于投入产出偏差模型的我国出口商品内涵碳排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1(7):65-69
碳排放的含义篇5
最早对不同结构建筑能耗与碳排放进行研究的学者是加拿大的Cole[5].Cole研究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建设过程的能耗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以及3种结构建设过程的能耗是否有明显不同.其研究采用加拿大ATHENATM生命周期评估工具.ATHENATM被用来测算结构部品最初的隐含能.这个测算中没有包括工人交通的能源消耗,但Cole的研究中考虑了,其研究的主要数据来源于R.S.MeansCata-logues和电话访问及调查.在研究中Cole将隐含能定义为建筑产品生产、运输和安装时直接和非直接的能源消耗.表1是Cole对不同结构建筑建设阶段能耗、碳排放及相应所占隐含能、隐含碳的比例.基础上完成的,采用基于过程的LCA分析(CEDST)和基于投入产出的LCA分析(EIO-LCA)2种方法.在建设阶段,Guggemos认为混凝土结构的能耗比钢结构大,建设周期也更更长.钢结构有机废料和重金属的排放更高.指标为钢结构418MJ/m2,混凝土结构939MJ/m2.此研究结果与Cole的研究结论一致,但数值差距较大,原因是两者对设备的考虑不同.Guggemos考虑了重型设备(70%),而Cole没有.图1是Cole和Guggemos研究成果的对比.
2不同结构建筑的隐含能与隐含碳
关于建筑产品生产、运输和安装阶段所消耗的隐含能和排放的隐含碳,AlcornandBaird[29]、BuchananandHoney[30]、Bjorklund[6]、lawson[31]、CWC等做过前期研究,有研究成果数据.Guggemos[18]的研究边界是美国中西部2栋面积为4400m2的5层办公建筑的全生命周期,但针对案例的隐含能和隐含碳,Guggemos得出混凝土结构分别是8300MJ/m2和550kg/m2,钢结构分别是9500MJ/m2和620kg/m2.日本学者Ari-ma[21]根据《京都议定书》计算不同回收方式时结构的碳排放.台湾学者Li在统计建筑所需钢材、混凝土、木材、胶合板需要量后,采用基于过程的LCA分析方法,得出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隐含能与隐含碳成果.Rossi对布鲁塞尔某居住建筑进行研究时,使用Pleaides+软件进行模拟,结合手工计算,得出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隐含碳成果.2013年,Griffin[25]采用Hammond和Jones的ICE数据库研究某大学礼堂大跨度结构的隐含能和隐含碳.结构系统的隐含能和隐含碳在计算时分原始材料和非原始材料2类.混凝土结构分桁架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桁架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采用原始材料时对应的隐含能分别为808MJ/m2和1036MJ/m2,对应的隐含碳为100kg/m2和133kg/m2.Kim[27]采用投入产出法,根据不同结构建筑主要材料的消耗量和韩国经济基础数据计算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研究特别分析了螺纹钢、型钢占建筑总能耗与碳排放的比例。表2,3反映多数研究者认为木结构建筑比混凝土结构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有更低的隐含能和隐含碳.另一方面,单从隐含能的角度,CORRIM[33]、UN-HABITAT[34]、BuchananandLevine[35]的研究也显示,木结构住宅相较混凝土结构住宅有更低的隐含能.BorjessonandGustavsson[36]考虑土地使用和替代的影响,得出同样结论.瑞典和挪威学者PetesonandSolberg[37]依赖建筑材料、废弃物管理和森林碳汇流,也得出同样结论.LenzanandTreloar[38]参考澳大利亚材料价格采用投入产出法分析了BorjessonandGustavsson的研究数据,得出隐含能是BorjessonandGustavsson研究结果的2倍,但也有同样的结论.从结构的环境影响角度,日本Gerilla用全球变暖潜力来描述建筑的环境影响,认为混凝土结构比之木结构有更高的环境影响(多23%).其他方面,Li研究木结构替代混凝土结构以及木结构替代钢结构的替代效应因子.Arima认为木结构建筑有碳储存功能,由于碳储存的原因,Arima把城市木建筑群称为“城市森林”,指出日本城市中的碳储存为1.5×108t碳,超过日本森林6.8×108t碳储存的20%.从建筑结构类型看,木结构碳排放的减量是混凝土结构的1/2,是钢结构的2/3.Griffin认为木结构在隐含能、隐含碳和重量方面有利,但木结构有很差的隔声性能,同时需要配备石膏板防火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以满足防火的要求.Schmidt在Gagono、Pirun及Crespell、Gagnon研究的基础上以某高层住宅为例,研究CLT交叉层积材结构在美国使用的潜力.研究指出CLT结构的防火性能可以满足法律的要求.相较混凝土结构而言,由于CLT结构采用了更少的劳力及材料成本更低,有更低的隐含能和隐含碳.关于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Guggemos认为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建筑在使用阶段的能源消耗没有区别.尽管在建设阶段钢结构的能源消耗指标比混凝土结构要小很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钢结构材料在生产过程中的能耗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在建设阶段、废弃阶段相对于混凝土结构的能源节约.所以Guggemos认为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钢结构并不会比混凝土结构更优越.Kim认为混凝土结构相较钢结构具有减少能耗、减少建设成本(含碳排放成本)的优势.Griffin认为钢结构如果考虑足够高的回收率的话,它的隐含能与混凝土结构是有可比性的,但钢结构的隔热性能不好,隔声和防火性能也是最差的.简言之,Guggemos认为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在生产阶段和工程建设阶段的能耗与碳排放高低互补,以致2种结构隐含能与隐含碳近似.而Kim和Griffin的研究结论比较一致,即在同等边界条件下混凝土结构比钢结构有更低的隐含能和隐含碳.但如果考虑钢材的回收利用,则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的能耗与碳排放亦相当.图2,3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木结构、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隐含能与隐含碳研究的数据集群.从图2,3可知,研究成果不具有随着时间增加或减少的趋势,而且数据成果差异度较大.研究成果主要与研究者的研究边界、研究方法以及采用的数据来源(数据库)密切相关.但总体上,木结构建筑的隐含能与隐含碳低于混凝土结构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混凝土结构建筑的隐含能与隐含碳在同等边界条件下低于钢结构建筑.
3不同结构建筑的环境影响
图4主要材料能耗占建筑能耗的百分比结构形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材料的单一性.Buchanan和Honey的研究显示,混凝土结构住宅中含有钢材和木材,钢结构住宅中含有混凝土和木材,木结构住宅中含有钢材和混凝土.表4为Buchanan和Honey研究木结构、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能耗时,得出的不同材料能耗在建筑能耗中所占的百分比.由图4可知,钢材、混凝土和木材能耗分别在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和木结构建筑能耗中的比例都是最高的.从材料的能耗分配看,钢结构中钢材能耗占3种结构钢材全部能耗的50%以上,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能耗占3种结构混凝土能耗约50%,木结构中木材能耗占3种结构木材能耗的80%。考虑建筑运营阶段,Rossi认为50年生命周期混凝土结构运营碳排放加隐含碳是200~1500kg/m2,钢结构运营碳排放加隐含碳是180~1250kg/m2.Rossi强调运营阶段的环境影响占建筑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的62%~98%,而能源结构强烈影响着运营阶段的碳排放.将现有的能源结构向可再生能源结构转变,是Rossi提出的可持续建筑的发展之道,只有当能源结构更环保以后,结构隐含能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才更具有代表性.关于颇具争议的“盈余森林”和“负碳排放”,中瑞典大学Gustavsson指出,木结构建筑由于采用了生物燃料替代了化石燃料,有更高的“负碳排放”.混凝土结构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是负值,原因是“盈余森林”的存在,即混凝土结构建筑由于需要更少的木材,提高了建筑生命周期的生物质能.从建筑的能量平衡和碳平衡看,Gustavsson指出木结构建筑的能量平衡及碳平衡除了不考虑木材加工残留物或废弃木材作为燃料再恢复使用外都是负的.木结构建筑比混凝土结构建筑有更低的碳排放.表5是Gustavsson案例在最佳情境和最不利情境下的能量平衡和碳平衡(某公寓住宅建筑面积为1190m2).图5,6是Gustavsson案例最佳情境时能量平衡与碳平衡的过程示意图.
4不同墙体建筑的碳排放
美国硅酸盐水泥协会MedgarL.Marcean[15]等研究2种不同结构墙体(木框架墙和混凝土隔热墙)住宅的生命周期评估.图7,8为2种墙体不同的结构构造,二者差异在于木框架樯以合板为主要材料,混凝土隔热墙以混凝土为主.报告采用Simapro软件[39]对某2层住宅案例进行模拟,并考虑住宅分布在美国的5个城市(代表美国5种不同的气候)以对比分析.案例住宅设计满足美国1998年国际能源保护法(IECC)[40]的需要.在软件模拟中采用了Eco-indicator99(荷兰和瑞士),EDIP/UMIP96(丹麦),EPS2000(瑞典)3种不同的准则.并在Eco-indicator99中采用了不同的权重设置(共有3种情境).在建筑的运营阶段,采用VisualDOE2.6软件[41]模拟家庭能源消费,因为该软件在模拟家庭能源消耗方面比其他软件更精确.该报告的LCA评估在ISO14040框架[42]下执行.研究案例的系统边界包括能源和材料的输入和输出、使用和维护,但不包括废弃情境和废弃物处理.LCA评估中使用的LCI数据来源于公开发表的报告和可获取的商业数据.同一住宅在5种不同准则(情境)下的环境影响被归一化和加权为一个没有单位的环境负荷分数.研究数据显示,几乎在5种准则(情境)所有情况下,木框架墙住宅的环境影响指标比混凝土隔热墙住宅的环境影响指标要大,混凝土隔热墙住宅有更低的环境影响分数.如果仅考虑建筑材料,木材和铜管的环境影响排放第1位和第2位,以水泥为基础的材料排第3.
5结论
碳排放的含义篇6
记者在海口市环境监测站获悉,截至去年年底,海口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50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猛增,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也将随之大量增加。
海口市环境监测站数据分析表明,目前家庭常用轿车每千米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大约分别为0.05克、0.5克和0.04克。以一辆车一天行驶20千米估算,排放的尾气中所含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含量大约分别为1克、10克和0.8克。而如果是50万辆车,则尾气中所含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含量大约分别为50万克(0.5吨)、500万克(5吨)和40万克(0.4吨)。
海口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介绍说,从海口市PM2.5源最新解析结果看,海口88%的一氧化碳和78%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对PM2.5的贡献率高达29%,是PM2.5的主要来源。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很多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
“如果海口市车主集中一天不开车,将使当天的PM2.5浓度值降低29%,在其他影响PM2.5浓度值不变的情况下,空气质量肯定会更好。”海口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说。因此,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鼓励市民选择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获悉,海口市环境监测站曾于2005年、2006年及2007年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过监测。当时环保部门在“无车日”前后通过对解放西路段3个监测点位监测比对发现,限行期间,机动车排放尾气中所含的氮氧化物下降超过20%、一氧化碳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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