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营营地规划设计(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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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营营地规划设计篇1

关键词:广西汽车旅游;旅游营地;营地发展;建议

汽车旅游营地是指在交通发达、风景优美之地开设的,有一定场地和设施条件,专门为自驾车爱好者以及其它汽车旅游者提供自助或半自助服务的休闲度假区。主要服务包括住宿、露营、餐饮、娱乐、拓展、汽车保养与维护等,是满足现代人休闲时尚需求的旅游新产品。

随着国内高等级公路路网的完善、私家车拥有量的提高和自驾车旅游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国开始借鉴和模仿国外汽车露营地(AutoCampingTravel),逐步研究、建设和发展我国汽车旅游营地(又叫自驾车旅游营地或房车营地、汽车营地等),取得了一些成效。自2008年广西开始,北京、山东、广东、浙江、四川、江苏、天津、云南等省市都先后建立了首批(家)汽车旅游营地。

广西一直努力推动汽车旅游营地的发展,自2007年开始,广西陆续推出了全区汽车旅游营地发展规划和汽车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并着手建设第一批汽车旅游营地;到2015年,广西已建成14个汽车旅游营地并对外营业;到2022年末,规划将建成30家汽车旅游营地。

一、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建设现状

(一)广西汽车旅游发展现状

本世纪初,自驾车旅游这一新兴的旅游方式开始在广西迅速发展起来,到2015年,自驾车旅游已经成为了广西旅游出行的主流方式,成为广西旅游的热点,这与近十几年广西高速公路的不断完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等分不开。

广西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在10年间(2005-2015年,本段同)增长了近3000公里,基本实现了县县通高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10年间年均增长了9.13%,到201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私家车保有量在10年间年均更是增长了23.17%,为居民汽车旅游出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2015年,广西旅游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持续增长。据统计,2015年1-11月,广西全区接待入境过夜游客约429.19万人次,同比增长7.1%;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约18.54亿美元,同比增长12.71%;国内游客人数约3.05亿人次,同比增长16%;国内旅游收入约2898亿元,同比增长26%;旅游总人数约3.09亿人次,同比增长16%;旅游总收入约3011亿元,同比增长26%[数据来源:2015年广西旅游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11月,广西接待的游客人次中,自驾游人次占比达70%以上。自驾游更是广西周末和节假日旅游的主力军。2015年春节假日期间,共有6.24万多台自驾车辆进入桂林阳朔,桂林阳朔、龙胜、南宁青秀山、大明山以及崇左大新德天瀑布、名仕田园、北海银滩、巴马等等重要景点所在地车流量较平时增长约3成左右,柳州市自驾游与团队游客比例甚至高达9:1假日七天;“十一”黄金周期间,自驾游仍是广西旅游的主角,桂林阳朔、龙胜、兴安,南宁青秀山、大明山,北海银滩,巴马,崇左大新德天瀑布、名仕田园,桂平西山等重要景点自驾游游客约占景区接待总量的75%以上[数据来源:广西旅游在线-2015年国庆假日旅游信息综述(第8号)]。

为适应蓬勃发展的汽车旅游新业态,广西一直努力推动汽车旅游营地的建设和发展。2007年底,广西推出了《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发展规划(2008-2022年)》,并启动了广西首批14处汽车旅游营地建设。2008年,广西有9家汽车旅游营地正式对外营业。2009年初,广西推出了《汽车旅游营地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2015年,广西已建成14家汽车旅游营地并对外营业。

(二)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建设现状

广西已建成14个汽车旅游营地,分布在全区9个地市中,其中桂林较多,共4家营地。具体情况如下表:

地市汽车旅游营地

南宁乡村大世界农村休闲汽车旅游营地

桂林乐满地休闲世界汽车旅游营地、愚自乐园汽车旅游营地、超然派山野运动度假汽车旅游营地、外雕塑艺术汽车旅游营地

北海北海田野观光休闲汽车旅游营地

百色横山古寨民族文化休闲汽车旅游营地

河池宜州刘三姐风情园

崇左大新明仕汽车旅游营地

玉林海峡两岸农业交流示范园、朗仕田园

梧州梧州运动健身汽车旅游营地、

贺州姑婆山度假氧吧汽车旅游营地、紫云洞天休闲观光汽车旅游营地

广西已建成的汽车旅游营地具在以下特征:1、在原有景区基础上加建;2、营地内只提供停车和帐篷露营服务,其他住宿、餐饮、观光、娱乐等需求依托于景区原有设施;3、基本配套了水、电、路到达场地内,但没有标准的汽车旅游营位;4、基本建起了洗浴室和后勤服务中心;5、加建起来的营地场地均不超过8000平米;6、经济效益较差。

从广西现有的汽车旅游营地现状来看,均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无论是从营地的数量、规模、质量还是从营地的投资、经营、效益等方面来看,都与政府规划和设想的相距甚远,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

二、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用地情况各异,获取用地时间较长,用地价格偏高

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明确提出房车营地用地按旅馆用地管理,可以说为汽车旅游营地的用地性质明确了方向。由于政策滞后原因,目前,广西已建的汽车旅游营地用地情况各异,有的为出让地,有的是集体用地,有的是“只征不转”地,有的是流转地,造成了用地管理的混乱。

同时,现有的汽车旅游营地大多离城市建成区较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没有规划预留相应的用地类型,导致汽车旅游营地在选址和立项中多以单独选址项目开展选址和立项,增加了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同时,在用地指标、用地审批等方面,由于是新增用地,较其他用地类型,在审批方面层级更高、程序更多,项目用地获取时间较长。

再次,众所周知,旅游项目一般回收期要十几年甚至更长,但是,在现有的土地政策中,旅游用地未单独设立基准地价,在地方政府评估地价时,主要参照商业服务类用地基准地价,造成旅游用地出让价格偏高,最终增加了项目的投资成本,进而影响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二)营地建设简单粗放,配套设施不齐全,特别是针对汽车旅游的硬件和软件服务不齐全

受营地投资资金较大、游客消费习惯还未形成、整体业态发展较慢等因素影响,目前,在投资建设营地上,“现有景区顺带做”、“花点小钱简单做”心态很普遍,很多已经建起来的汽车旅游营地只是在景区原有设施的基础上整整场地、拉拉水电就做起来,是原来景区新增加的一个内容,只简单提供帐篷露营服务和汽车停车服务,其他服务如餐饮、观光、休闲、住宿等只能依托于原有的旅游景区既有设施,缺乏针对汽车旅游的服务如加油服务、维护保养补给和营区内特有的功能等,导致现有营地沦为原有景区的附属产品,这样的营地显然不会有更多人性化设计,更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营地经营举步维艰,甚至有些已经荒废掉了。

(三)专业人才不足

在我国,汽车旅游营地属新兴业态,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不足,广西也是如此。广西汽车旅游营地专业人才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旅游规划类人才不足,二是旅游建设类人才不足,三是旅游经营和管理类人才不足。目前,广西汽车旅游规划类人才,主要集中在一些高校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旅游主管部门,这些人员对汽车旅游营地有了较深的认识、较为专业,但总量还是较少。现有的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和经营管理人才主要脱胎于现有旅游景区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一部分来自社会其他各行各业。行业协会、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的人才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是很强,全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建设和经营人才缺乏。

(四)规模较小,经营简单,未形成规模和特色,未形成市场吸引力和影响力,经济效益较差

由于现有的汽车旅游营地绝大部分都在原有景区“加建”而成,为此在规模都偏小;在经营上,汽车旅游营地只是作为原有景区的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小区域经营,在建设和经营上均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具有主题内容、配套设施完善和相关旅游产品丰富的项目,没有形成规模和特色,未能形成市场吸引力和影响力,经济效益较差。

(五)现有汽车营地较为分散

2007年,广西编制了《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发展规划》,全区汽车旅游营地布局为“2纵3横3圈10线”,覆盖了广西全域。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市旅游资源、招商引资等情况不同,规划的汽车旅游营地在实际中并没有建设实施到位,全区已建成的14个营地分布在北海、百色、贺州、南宁、桂林等9个地市,只形成了“点”,没有形成“纵、横、圈、线”等的布局,呈现较为分散的局面。

(六)营销不到位

一是政府宣传推广不到位,很多人并不知道汽车旅游营地为何物,大部分人认为汽车旅游营地就是提供最简单的野外露营服务,更有甚者认为汽车旅游营地就是一个“升级版”的停车场;二是还未形成全区系统的汽车旅游营地营销宣传活动、计划、方案等;三是各经营主体较少宣传汽车旅游营地,加之经费不足和各个营地各自为阵,汽车旅游营地出现“门庭冷落”现象。

三、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发展建议

(一)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以全局化布局全区汽车旅游营地

加大《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发展规划》的实施力度,在全区重点汽车旅游线路上、在距离大城市2-3小时车程范围内、在重点旅游资源周边布置汽车旅游营地,引导和支持投资商在上述区域内投资建设,尽快完成广西汽车旅游营地规划“2纵3横3圈10线”的布局,使全区汽车旅游营地形成“点、线、面”的发展态势。

(二)加强旅游产品设计,以主题化建设汽车旅游营地

在以《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A级景区划分与评定》等为标准做好水、电、路、污水、卫生等设施建设的基础之上,更重要的是:在旅游功能和旅游产品等方面转型升级,以主题化建设广西汽车旅游营地,赋予汽车旅游营地“生命”和“灵魂”。要更加注重开发游客参与、体验、互动的旅游产品,与相关行业、相关企业相结合,经常性的举办音乐节、美食节、啤酒节、动漫节、儿童主题活动和各种主题派对等各种有特色的主题活动,把营地建设成为一个不用需要依附景区景点也具有自己独特吸引力、能开展独立运营的设施齐备、产品丰富的“旅游主题乐园”、“营地社区”,将项目建设成为一个集景区、娱乐、服务、休闲、互动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旅游度假地、旅游目的地。

(三)加快项目建设速度,以规模化发展汽车旅游营地

按照广西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2年,全区要建成不少于30个汽车旅游营地,任务较重。为此,要加快已立项和在建的汽车旅游营地的建设速度,争取在规划期内完成目标营地数量的建设,甚至更多,使全区营地在数量上形成规模。同时,在单个营地的规划和建设上,也要体现规模,要按照“主题化”、“社区化”、“综合化”等方向规划和建设汽车旅游营地。还有,汽车旅游营地的投资经营企业也要形成规模化。要鼓励和支持区内大型旅游投资企业、旅行社、电商等建设汽车旅游营地,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按照连锁、加盟、股份合作等经营模式、线上线下经营模式建设和发展广西汽车旅游营地。

(四)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以专业化培养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和运营人才

加快引进、培养汽车旅游营地建设与运营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完善汽车旅游营地人才培养机制。在广西高等院校、专科学校开设汽车旅游营地相关课程;在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协会、露营协会、人才交流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型旅游企业等开设汽车旅游营地专业人才在职培训教育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奖励机制,对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和发展、经营等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专利、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认证资格等人才给予适当奖励。

(五)加大旅游营销宣传强度,以整体化开展全区汽车营地旅游营销

政府要加大汽车旅游营地的宣传推广,逐步引导居民消费汽车旅游营地产品的习惯;在每年全区的旅游宣传活动、旅游推介会、旅游大篷车等设置汽车旅游营地宣传推广专题;自治区政府和部门安排经费用于和扶持全区汽车旅游营地的宣传推广,地方政府要按比例配套相应的营销扶持资金。经营企业以联盟、协会等形式统一开展汽车旅游营地的宣传推广活动;业主在每年的经营预算中也要加大汽车旅游营地的营销宣传推广费用预算,形成全区政府、部门、协会、企业等全社会整体化营销局面。

(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以体系化完善汽车旅游营地政策支持

在财政扶持、税费优惠、土地利用、评级奖励、投资融资、项目前期等方面依法制定和出台对广西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发展的扶持政策,形成体系化的政策扶持机制。在财政上,政府通过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每年的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一些扶持资金,用于汽车旅游营地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营销推广等;在税费优惠上,按国家鼓励类旅游产业投资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上,实施区分对待,用于建设永久设施的土地归为旅馆用地,不用于建设永久设施的其它用地,按原用地性质管理,或可转为景观用地;依法降低用地价格。在评星奖励上,积极鼓励汽车旅游营地评星,对评上相应星级的企业予以相应的资金奖励。在投融资上,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甚至更低的利率给予汽车旅游营地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推出汽车旅游营地行业发展扶持基金和贷款。在项目前期审批中,各部门要加强联合审批制度,缩短项目审批流程。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汽车旅游营地项目规划审批,加强汽车旅游营地项目前期、建设、经营、营销等的指导。相关部门可以研究并出台汽车旅游营地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规定和认证。鼓励发展汽车旅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旅游服务中心、汽车旅游保险、汽车旅游营地电商等业态。

参考文献:

露营营地规划设计篇2

一、分部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编报财务报告中将分部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照一个企业的分部,具体说就是按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的不同地区编报财务资料。

首先,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按分部提供资料的目的,就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其次,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内容上相差很远,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各种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不能代表母公司的营运效果,也不能说明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再次,由于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一致,在不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也不相等,将不同币值的报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反映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特别是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时,合并报表采用单一汇率把多种货币折合成统一货币,这种折合还受汇率、利率和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

最后,分部报告能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时某些财务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与整个集团有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中的某一分部有关系,所以分部报告对他们来说更为相关。他们不但需要了解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更加关心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集团中某一分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分部信息披露的基础

199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分部的基础,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国外分部、出口销售分部和主要客户分部信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披露。因为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有些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并不是按照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此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由此给各个地区分部带来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所以一个企业应当分别揭示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各分部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跨行业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主营业务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按行业披露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不要求按地区分类编制资料,也许是因为行业分类信息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分部的划分

1.行业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把行业分部定义为: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美国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指出:行业分部的恰当确定终究归属于管理上的判断。

在实务操作上,可以参照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行业或产品分类。例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将经济活动分为17个部60个类别;国际标准产品分类将主要产品分为10个部69个大类;我国将国民经济活动分为16个大行业和87个子行业。企业在划分行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既不能分得过细,造成信息冗余;也不能分得过粗,以至无法提供必要的信息。一般而言,企业组织上的组合,如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通常是根据企业在管理上的需要来建立的,这些组合常和企业内可以确定的分部相一致,这样做便于分部资料的编报。此外,企业可以将对外报告中所划分的分部与向内部高层管理部门和董事会报告时所作的划分统一起来,以节约信息成本。版权所有

2.地区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对地区分部下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内可以划分的,在根据企业特定情况确定的特定地区区域内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中,经营业务的各个组成部分。地区分部可以根据企业营业的地点或者销售市场确定,也可以根据这两者共同确定。美国会计准则对地区分部的界定与此相似。我国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把地区分部表述为: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匹、直辖市,这一限制明显太狭隘。对跨国公司而言,其国外经营既可以整体作为一个分部,也可以分国别或分区域报告,其具体划分仍然依赖于管理人员的判断。

四、报告分部的确定

根据重要性原则,并不是所有的分部信息都要披露。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单独披露的分部、合并披露的分部以及可以不予披露的分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未作规定,准则第二号也只有行业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完善这方面的法制规范。

1.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分部的重要程度可以采用一定的标准,并且合理地限制分部的数目,以免过于繁杂。这些标准可以是占企业合并收入、或营业利润、或资产总额的10%。不过这些标准并不是确定编报分部信息的唯一因素。

2.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详细:

①对营业额、利润或可辨认资产占全公司的营业额、净收益、或总资产的10%的行业分部应当披露;

②对营业收入或可辨认资产占全公司营业收入或总资产的10%以上的国外经营分部应予披露;

③如果某一分部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管理者认为需要单独报告以提高各期报告之间的可比性时,该分部仍可予以单独报告;

④应报告分部的收入合计应占企业对外销售收入总额的75%以上,若未能达到这项要求,应加入其他分部,直到达到要求;

⑤单独报告的分部个数不应超过10个。

3.准则第二号规定“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笔者认为单一指标可变性强,易于操纵,管理当局容易根据需要,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采用多项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在确定可报告分部的界限时,有人建议采用绝对数额,也有人建议将绝对数额与相对数额相结合,即首先规定一个相对较低的百分比,然后划定一个绝对额下限。笔者认为分部的重要与否决定于分部指标在总公司指标中的权重,而不是其绝对数额的大小,因此不应采用绝对数指标。同时,为了防止信息冗余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分部信息的披露数量。

五、分部信息的内容

1.国际会计准则区分重要分部和次重要分部分别规定披露要求。对重要分部提出的要求非常高:企业必须揭示收益、经营成果、资产现值、负债、取得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与折旧、每股收益、合资企业投资情况。对次重要分部则要求揭示收益、资产和取得资产的成本。

2.美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应报告部分和不单独报告的合并分部揭示如下信息:①收入,包括向外界客户的销售;分部之间的销售或转移,以及这类销售或转移的核算基础,核算基础变更的性质及其对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的影响;分部收入调节为合并损益表上的收入;

②获利能力信息,包括每个分部的营业利润或亏损;分部之间营业费用分摊方法变更的性质及对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的影响;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调节为合并损益表上的税前收益;

③可辨认资产信息,包括折旧、折耗及摊销费用总额;资本支出;按权益法计帐的投资;会计原则变更对应报告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的影响。

3.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分部信息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折扣与折让、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指标。准则第二号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上年与本年对比数。笔者认为,前者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企业不易准确确定分部各数据;后者规定的过于狭窄,信息披露不充分。

结合国外的做法,笔者认为,分部信息应披露以下内容:

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营业收益,其中营业成本要揭示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披露这一信息是为了防止管理当局通过分摊方法的选择,操纵分部利润。

露营营地规划设计篇3

关键词:分部财务报告报告分部划分标准应报告分部确定

现代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在企业已出现跨业、跨地区经营的全球性发展趋势的当今,从总体上反映一个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括情况的合并报表,虽然可以展示集团的全貌,但它的高度概括性必然带来其无法披露细节信息的局限,合并报表掩盖了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差异,隐匿了集团中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各个分部的盈利能力、发展速度、承受风险的能力和承受风险的程度等有用信息,致使财务报告用户无法据以满足其有效决策的需求。为弥补合并报表的先天不足,需要对合并信息进行分解披露,国际上通行的对合并信息进行分解披露的途径之一便是编制分部财务报告。本课题拟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部财务报告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分部财务报告的现状及国际比较

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影响,分部信息的披露即是如此。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完全的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以前)。在1994年以前,由于证监会没有公布正式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因而是否披露分部信息完全取决于各上市公司。在披露分部信息的上市公司中,披露的程度和范围存在很大差异。(2)指导性的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1995年)。1994年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对公司的分部信息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但并未做出强制性披露的规定。在这一时期,已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它有利的信息。(3)半强制披露阶段(1996年-1997年)。199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了对《准则第二号》的第一次修订稿,在以附件形式颁布的《财务报表附注指引》中规定了分地区分类提供前后两年的主营业收入、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并且要求对集团内分部间的交易结果予以抵消。(4)1998年开始,强制披露阶段。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了经再次修订的《准则第二号》,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只要求披露行业分部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二是披露的指标只规定了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三项,不再要求披露分部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1998年12月的《准则第二号》修订稿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未作改变。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也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编报分部财务报告的要求,规定公司编制“利润表”附表2“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年报),并要求公司在附表中按行业和公司所在的地区披露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十三项指标。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

美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的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居世界领先地位。早在1939年,美国就已经鼓励企业对国外经营分部作单独的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69年对在美国证交会登记的公司提出披露行业信息的要求。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第14号准则《企业分部的财务报告》,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信息和地区分部信息。以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陆续了第18号准则(1977年)、第21号准则(1978年)和第24准则(1978年)等一系列与分部财务报告有关的准则:第18号准则要求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用于分部财务报告;第21号准则要求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按行业、国外经营、主要客户和出口销售披露分部信息;第24号准则规定企业免于编报分部信息的几种情形。这些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美国分部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南。1991年4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理事会成立了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经过三年的研究,该委员会完成了综合报告《论改进企业报告》,有不少篇幅涉及分部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该综合报告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美国有关分部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和走向。

英国是最早提出分部财务报告要求的国家之一。1965年,英国的股票交易所率先要求上市公司编制分部财务报告,披露分行业营业额和利润额以及分地区的营业额;1967年,英国公司法首次作出公司应披露分部信息的法律规定;1990年,英国原会计准则委员会综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了标准会计实务说明书(SSAP)第25号《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增加披露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资产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了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要求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而后,该项准则经修订后于1997年公布,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

其他许多国家和组织也有披露分部信息的要求或建议。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类似于美国的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欧盟国家有类似于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分部财务报告要求的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披露分部信息的建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也对披露分部信息予以支持。

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已越来越大,呈现出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经营的趋势,为分部财务报告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同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随着投资者理性程度的提高,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分部信息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的研究滞后。当务之急是制定和颁布一项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具体会计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多元化企业或集团的分部信息披露。以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分部财务报告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报告分部的划分标准

分部财务报告是指企业集团对其内部按一定标准划分的披露重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解信息的报告。分部的划分和确定是分部财务报告的基础。虽然分部的划分可有行业、地区、客户、组织结构、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线、主要产品以及法律实体等多种,但由于按行业和地区提供的分部信息最能深入说明一个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因而行业和地区的分部信息最受用户关注。

行业分部(“businesssegment”,译为产业分部),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由于产业结构几乎是影响所有企业机会和风险的关键因素,故此项信息特别有用。

地区分部(geographicalsegments),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在特定经济环境中从事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它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报酬不同于企业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部门。由于不同地区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等,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按地区分部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深入了解企业的机会和风险。

我国现行规定对报告分部的划分偏重于行业分部标准。《准则第二号》只要求披露行业分部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附表格式则以行业分部为第一级分部,以地区分部为第二级分部。我们认为多数上市公司一般是按行业进行管理并编制内部财务报告的,其按行业提供的分部信息最能反映实际经营状况,故以行业为标准划分分部是恰当的。但也有一些从事多种经营的上市公司,并不按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对这样的公司要求其以行业为标准披露分部信息则并非最为恰当,因为这一做法会增加分部财务报告的会计工作量和编制成本,同时也不一定符合财务报告用户的信息需求。我们的观点是,当企业的内部财务报告体系是以地区为基础分部时,如果以地区为标准划分分部能更好地反映一个公司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公司应按地区分部对外提供分部信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分部财务报告准则时,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对第一级分部的划分,除规定行业分部标准外,还应增加地区分部标准,企业在编报分部财务报告时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第一级分部的适用基础。

(二)关于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对财务报告用户来说,只有具有重要性的信息才是有价值的信息,对不重要信息的披露势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并给用户造成“干扰”。因此,为突出重点和保证会计信息的重要度,企业只需对重要分部的信息予以单独报告,其他分部则采用汇总报告。

关于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许多国家都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应在分部报告中予以披露的分部是收入主要来自外部客户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1)其对外对内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10%或以上;(2)其分部成果(利润或亏损)占全部盈利部门或全部亏损部门的汇总成果10%或以上;(3)其资产占企业总资产10%或以上。又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规定,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行业部门,应列为“应报告行业分部”:(1)该分部的营业收入占整个企业合并收入总数10%或以上;(2)该分部的营业利润占企业所有未发生营业亏损的行业分部的合并营业利润10%或以上;(3)该分部的可辨认资产占整个企业合并可辨认资产10%或以上。主要客户信息,凡占企业经营收入10%或以上的单个客户,应予以披露。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的信息,凡销售收入占合并收入总额的10%或以上,或者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10%或以上的国外分部(地区或国家)均需要进行披露。

此外为保证分部信息的充分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了“75%”的限制条件。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如果把企业已报告的分部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相加,其总额不到企业总收入的75%,企业应增加报告的分部,直到其来自客户的收入总额达到75%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则规定,所有应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

在我国有关分部财务报告的现行规定中,除《准则第二号》提出了行业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之外(行业收入占主营业收入10%或以上),对报告分部的确定无其他规定。我们认为,应报告分部的确定是分部财务报告的前提,我国的现行规定过于简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分部财务报告具体准则时,应考虑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南。如,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有关规定,采用“10%”的重要性标准和75%的限制条件,当某一分部的营业收入、损益和资产占企业合并后的经营收入、经营损益和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时,该分部便作为应报告分部单独披露;当应报告分部的外部总收入占合并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足75%时,应确定另外的应报告分部,直至达到75%的水平。

(三)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内容

基于成本方面考虑,分部报告的内容通常只限于一些关键指标。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主要分部报告形式披露以下指标:(1)分部收入;(2)分部成果;(3)分部资产的账面总额;(4)分部负债的账面总额:(5)当期购入的分部资产(财产、厂场、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总成本;(6)当期分部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7)除折旧费和摊销费以外的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8)企业从联营、合营或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获得的和净损益份额(如果这些联合经营实质上均在该单个分部内),以及相关投资金额。此外,它鼓励企业对分部收入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作出披露;对具有相似规模、性质或影响的分部费用项目作出披露,还鼓励企业对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作出披露。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行业分部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符合披露标准的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按地区别及总额披露;符合披露标准的主要客户,按各该客户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须注明从事该销货的行业部门,但不必注明个别客户名称)。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其综合报告《论改进企业报告》中建议增加边际毛利、现金流量、营运资本、研究和开发成本、资产的主要类别等指标。

如前所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中披露的指标有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十三项。我们认为,以上披露要求还有不完善之处,具体体现在:(1)某些指标涉及对共同费用的分配,可能会给管理当局以操纵分部财务信息的机会,容易给财务报告用户带来误导,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三项指标;(2)某些指标的披露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指标。当多个行业分部集于同一会计主体时,该会计主体的投资和筹资活动未必按各行业分部进行明细核算,从而未必能提供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部资料,企业若另外搜集有关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部资料,势必加大会计的工作量和核算成本,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我们建议分部财务报告具体准则的制定机构能对此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①IAS14,SegmentReporting,1997.

露营营地规划设计篇4

关键词:管理会计;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4日

管理会计信息是指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进行科学规划的会计信息。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科学预测、规划和管理资金,以确保资金效能最大化。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没有关注管理会计信息,造成资金规划不足,严重影响资金运筹能力,也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本文试图探讨管理会计信息供给问题,为深化企业改革提出有借鉴性建议。

一、管理会计信息运用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在管理会计信息运用方面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会计信息运用范围较小。管理会计信息运用范围取决于企业精细化管理需要,及企业组织结构体系构建。目前,精细化管理理念尚未得到广泛运用,致使企业组织机构中没有设置独立的管理会计信息分析部门。企业对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高,管理会计信息运用的区间较少,范围不宽。此外,由于不涉及精细化管理,许多企业没有建立管理会计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造成信息披露的范围较小。

(二)管理会计信息运用体系没有建立。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财务会计和资金运筹等各个层面。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尚未建立系统的管理会计运用体系。特别是涉及资金运筹、规划等业务,并没有建立完整的跟踪资金运行部门,负责资金运行,导致资金运行效能不高。

(三)管理会计信息披露量少。会计信息披露取决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在传统的财务会计领域,信息披露是一种强制,企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管理会计由于服务对象主要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是一种内部管理需求,因而信息披露的数量并不多,涉及的内容也较为有限。外部信息需求者,很难获得客观、公正的管理会计信息,很难了解企业资金运行情况。

(四)管理会计信息相关性少。信息相关性主要指信息供给与业务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资金运行情况,与业务发展相互配合。目前,企业管理会计信息供给与资本运行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导致信息供给与业务发展不配套,信息相关性不足。

二、造成管理会计信息供给不足的原因

企业管理会计信息供给不足的原因,有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两个层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管理原因

1、企业管理层重视不够。我国传统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中,财务会计信息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在会计信息管理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管理会计信息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企业管理层通常重点关注财务信息供给,而轻视管理信息供给。这种管理理念将导致管理会计信息供给不足,也造成企业财务人员对管理会计信息供给的轻视。根据调查,目前我国企业管理者更关注财务会计信息,而对管理会计信息,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2、企业规模较小,制约信息供给。管理会计信息供给,通常与企业经营规模大小有直接联系。通常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对管理信息供给越重视;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供给的重视较小。与国外企业相比,在同等规模的企业中,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的供给较为完备,而国内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供给过于简单。我国企业发展的调查分析表明,在我国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大型企业所占比重较低。由于小型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认识不足,客观上造成我国企业整体管理会计信息供给不足。除非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实力有大幅提升,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的关注才会不断提高。否则,管理会计信息供给不足现象将长期存在,企业将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管理会计信息。

3、企业组织结构不完善。企业管理理论研究表明,内部组织构架的不同,反映着企业管理理念的差异。受传统财务会计理念影响,企业设有财务会计管理部门,承当资金运行及财务核算工作,为企业提供系统的财务会计信息。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设置管理会计部门,负责协调资金运行,对资金运行成本进行分析,提供准确的远期预测信息。这种企业组织结构设置模式,必将无法提供准确的管理会计信息,严重制约企业资金运行,影响其长期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此外,在一些设置有管理会计信息供给部门的单位,由于其管理职能较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提供的管理会计信息不完整,成效不高。

(二)外部管理原因

1、国家尚未制定具有约束力的管理会计信息供给制度。目前,我国会计界对会计信息供给的认识,关注点更多体现在财务会计领域,更多关注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管理会计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达到财务会计的认识水平。这意味着提高管理会计认识,还将面临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会计界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导致国家出台的各项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局限在财务会计领域,极少涉及管理会计领域。除非国家对管理会计的认识有进一步的深入,对资金运行有明确的规定,并出台一些具有约束性的信息供给管理规章制度。否则,管理会计信息供给不足的局面,短期内将无法得到根本改善。

2、企业界对管理会计的认识不足。传统的经营管理理念,核心在于突出产品市场竞争力,重点关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环节。因而,集中优势资源用于产品生产,改善产品品质,进而提高产品竞争力,成为企业界关注的核心。受此经营理念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对管理会计的认识不足。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研究表明,关注资本运行、优化资金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等,对企业长期竞争力的培育,将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变企业经营理念,重视资金运行,强化资金预测功能等,将显得非常关键。

3、管理会计理论与实际运用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当前,由于管理会计研究尚未形成规范的理论体系,且在实际运用过程有一定的问题,导致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之间尚有一定的差距。理论研究中一些经典预测分析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无法落实,导致理论与实际结合不足。此外,实际运用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尚未找到相应的管理会计方法,给予有针对性解决,这导致管理会计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性不强。

三、提高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一)国家应加强管理会计信息供给披露制度建设,扩大信息披露面。管理会计信息供给,通常取决于国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当前,国家对财务会计信息供给,有强制性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及时提供准确财务信息,以保障信息需求者的利益。对管理会计信息披露,尚未做出强制性约束。当前,鉴于精细化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国家应加快管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对于那些能充分反映管理者经营管理能力的信息,给予充分反映。对于涉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秘密的信息,可以不披露,以维护企业利益。国家在制定管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时,应采取阶段性措施。对于现阶段已经达成共识的内容,采取立法手段给予固化,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对于尚未达成共识的内容,可以分阶段进行调研,争取尽快出台管理措施,指导管理会计业务发展。此外,国家对于一些负面信息,需给予特殊关注,应采取强制性措施给予披露,以维护信息需求者的利益。

(二)调整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管理会计课程建设力度。在我国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财务会计所占比重较大,管理会计所占比率较小。要改变这种重视核算会计、轻视管理会计的局面,需要改变课程结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学校可以根据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向,以达到提高学生资金运行分析能力的目的。对于侧重资本运行分析的学习方向,应适当增加管理会计内容,增加资金运行管理课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此外,为了改变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建设落后的局面,需要组织专家队伍,从不同层面研究课程内容,争取建设一个完善的课程体系,丰富教学内容。目前,在国外管理会计课程体系研究中,大量使用案例内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真实掌握企业竞争行为,有利于学生尽早融入企业,适应竞争需要。我国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建设,应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教学内容,以提升学生案例分析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于那些在企业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选派工作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管理会计内容,培育人员资金运行分析能力,提高会计信息处理能力。

(三)改变管理者资金运筹意识,提高管理会计信息处理能力。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及管理意识至关重要。经营理念的变化,将直接引致经营行为的发展变化。对于管理者而言,粗放化经营模式已经落后,而精细化管理已经成为未来发展模式。精细化管理需要管理者关注资金运行,关注资金长期效益分析。这必将引致管理会计分析方法大量引入管理领域,引致资本运筹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管理会计方法的大量引入,必将改变企业传统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产生大量有利于内部管理的会计信息,进而推动管理会计信息的系统化发展,进而改善管理会计信息质量。实践证明,在面对复杂多样的竞争环境下,管理者只有不断调整管理理念,多采用管理会计方法进行分析,才能获取有效的管理会计信息,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设置管理会计部门,统筹资金运行。在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设置专门的业务部门,是实施管理者经营理念的重要表现形式。为了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运筹能力,需要企业设置与财务会计相平行的管理会计部门,直接指导管理会计信息处理工作。管理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体现为统筹资金运行,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提出有效的资金管理方案等,以确保资金运行平稳有序。

主要参考文献:

[1]葛继阳.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4.

[2]罗旭东.浅谈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解决建议[J].甘肃冶金,2010.8.

露营营地规划设计篇5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事业愈发蓬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础,从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为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接受,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能够发现一些问题。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性

近年来,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在2008年南方冰灾和汶川大地震以后,各种公益性质的基金会、NGO、NPO、草根性组织纷涌呈现。但在经历过“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恶劣事件后,公众对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产生了信任危机,并且使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问题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具有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六个基本特征,在西方社会学中,被称为“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⒈不以营利为目的;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3.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非营利性初探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非营利组织的最显著特征,是与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以及业务的开展,完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其根本目的在于根据资源提供者的意愿,将资金运用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在这种目的之下,非营利组织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纯非营利组织和准非营利组织。

纯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在这些组织中,在收支相抵之后,还可能存在结余,还有一些组织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一些经营活动,获得一部分的经营所得。事实上,不论是结余,还是经营所得,都是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的结果,这些结余以及经营所得最终仍然用于组织的特定目的,并不违背非营利的特征。

准非营利组织一般包括民办性质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单位,以及民办非营利社会福利组织。从形式上看,这些机构存在着一定的营利性,但是它们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因此,也不算背离《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定。

(二)资源提供者不求回报且无法取得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不仅仅是组织处在一种非营利的状态,与营利性的组织机构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也是处于一种不求回报的状态。他们将资源提供给组织使用,并不是为了获得与所投资本相关的出资回报,他们不会也不能从组织中取得相应的回报。同时,组织的净资产不属于任何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他们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例如,人们对寺庙、教堂等的捐助,是不可能获得相应的资金回报的,并且,不可能拥有寺庙和教堂的所有权。

另外,以民办学校为例,存在出资人从学校的日常活动中取得了一部分收益的问题。首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确属社会性公益事业。因此,民办学校划归非营利组织当属毋庸置疑的。其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因此,这种“合理回报”还是应当属于国家对民办教育出资人的以一种奖励,用以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奖励不应该等同于企业股东的分红,它们应该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应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具有类似规定。这样看来,现行规定下,这些民办机构应当遵照《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事项。

(三)清算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净资产既不归组织所有,也不归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非营利组织一旦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存在分享的问题。这些剩余财产,只能按照规定由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分配,继续用于服务社会。

非营利组织的三个特征充分体现了组织和个人都无法通过组织的日常活动获得收益。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计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界定

对于纯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比较容易的,它们的特征是很明显的。但是对于准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办性质的教育、卫生单位,它们的营利性与否确实是一个比较难界定的问题。有的民办单位是纯公益性捐资建立的,有的却要求合理的投资回报,甚至有的是混合出资建立的。这样一来,有的民办企业部分目的确实就是为了营利,并且确实存在着出资人作为股东的现象,这明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那么就不应该划归非营利组织,更不应该执行《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上述一些民办机构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条件,是否适用《制度》,难以确定。

另外,由于我国另外存在事业单位这一主体,它们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于事业单位也满足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因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内容上是有重叠的。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的事业单位会偏向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两者不应该混淆。

(三)内容

由于《制度》是在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编制《制度》时,在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前提、会计一般原则,以及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与计量和会计报表的某些方面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果。

例如,《制度》规定了13条基本原则。而新准则下只有8条基本原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明晰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可比性原则,并且将一贯性原则并入了可比性原则之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并入会计基本假设,而在会计计量中体现了历史成本这一原则。

又如,新准则的修订,使得一些会计要素的核算产生了一些变化,取消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更改了非货币性资产、借款费用等科目的核算,但是,《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科目设置

根据《制度》的规定,政府拨款以及捐助收入应该属于限制性资产,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计入非限制性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应当划归非限制性资产。由于限制性资产一般是限制了资产的使用时间和用途,因此不能用作组织自身发展的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应该来源于利息等收入。而《制度》第六章第六十七条规定: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这样一来,以会员缴纳的会费及利息等组成的非限制性资产是不能够满足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的,没有强有力的发展保障资金,组织是不能够有效地利用限制性资产服务社会,甚至于会挪用限制性资产,以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五)披露

1披露时间问题

《制度》规定,年报的披露时限是年度终了后4个月以内。而根据民政部2011年12月16日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两者口径不统一,使得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存在较大争议。

2披露方式问题

根据《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各非营利组织采用不同方式公开会计信息,不利于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和决策,也不利于监管。

四、解决措施

(一)严格界定非营利组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类别,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首先,针对准非营利组织中的带有营利性质的民办机构制定专门的会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实际上,带有盈利性质的民办机构,应更趋向于企业,制度改革应使其适应这种特征。其次,事业单位属“官”的性质,而不是“民”的性质,因此,事业单位不应执行《制度》,但是由于目前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1998年开始施行的,尚未修订过,与实务操作存在一定出入,因此,应借鉴《制度》予以修订,使同为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协调,并且实现信息可比。

(二)重新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新准则的修订,使原有的《制度》已不符合准则的一些要求,为了规范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应使用统一的标准。因此,对《制度》的重新修订应该早日提上日程。

(三)优化科目设置

为了使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发展,应对“净资产”要素下的“限制性资产”、“非限制性资产”予以修正,避免使组织因制度不合理而陷入自身发展问题。

(四)制定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规则

制定统一的披露规则,统一各法律规章口径,避免相互矛盾。建立统一的披露平台,使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地向外界提供组织信息,方便广大信息使用者快捷地收集、使用信息。这样的平台目前以“基金会中心网”最为成功,应该借鉴“基金会中心网”的成功案例,建立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五)制定专门法律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主要依靠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三大条例都只是行政法规,尚没有一部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专门立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为了更好的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保障《制度》地实施,应该尽早进入立法程序,制定专门法律。

参考文献:

[1]SalamonLM,AnheierH.k.TheEmergingNonprofitSectorAnOverview[M].ManchesterUniversityPress.1995:1-10.

[2]吴利红,柯明.浅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7).

[3]曾蔚.浅谈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构建.现代商业.2010(9).

露营营地规划设计篇6

[关键词]分部报告;缺陷;改进

一、企业分部报告及意义

所谓分部报告,就是将一家企业所有分支机构的重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按行业、地区、产品等标准分解归类而编制的会计报表。着名会计学家迈克尔顿·查特菲尔德曾经指出:“会计的发展应是反映性的。”分部报告的产生也不例外,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信息使用者需求的提高,使分部报告有了产生的必要,而会计理论与实务的支持则加速了分部报告的产生。

企业提供分部报告是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者评估不同因素对企业的影响,分析风险和报酬,以便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整体上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为其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具体来说,分部报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决策提供更为具体、准确的经济信息。企业的投资者包括现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企业现有的投资者通过分部报告,了解企业对其投资在企业不同行业、地区的使用情况、盈利能力及风险大小,为其是否追加投资或转移投资提供依据。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可利用分部报告,了解企业各分部的经营现状,预测企业的成长性及各分部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分部报告,不仅可以了解其借出资金在各分部的风险和盈利能力,还可以了解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某一分部使用资金,防止其利益被损害。

2.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于跨地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的整体风险与回报是由企业生产经营分部、各生产经营地区的风险和回报所构成的。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及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风险和回报是不相同的,在不同地区的生产经营也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分部报告了解企业各行业、各部分和各地区的风险及经营业绩,有助于比较、评价和考核其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的盈利能力,预测其在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的投资风险和发展前景,及时发现其在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将那些风险大、回报率低、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子公司、部门或产品生产线剥离出企业,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使其更具竞争力。

3.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可通过分部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宏观分类统计,了解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分析和考核国民经济总体的运行情况及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政策、法规,适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另外,如果跨地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不披露分部信息,那么那些在单一地区、单一经营的企业就会处于竞争劣势,因为与这些企业相比,跨地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披露的信息透明度较低,含糊不清。因此,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可通过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促进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搞好综合平衡,保持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二、我国企业分部报告现状及不足

我国企业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从1994年1月证监会首次在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中对公司的分部信息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至2001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更加系统、全面地对分部报告编制方法和应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我国分部报告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趋势。

但是,我国目前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规则及要求依然处于雏形阶段,在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中,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分部报告准则可供遵循,我国目前分部报告的披露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1.分部信息披露基础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2日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的第二次修订稿,对多元化公司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而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财政部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行业和地区提供分部信息,两者之间显然不一致。我国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经营的机会和风险不同,一些企业集团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的,而并非按照行业设计;某些企业集团的全球化经营又带来跨国界的不同收益和风险。因此,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而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将会导致行业特征不明显、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分部的具体划分原则较为模糊。“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业务分部、地区分部的分部原则,并且一贯性地遵循这一原则”的规定,使得企业管理当局在分部信息披露方面有了很大的自由度,他们往往选择有利于本企业的分部信息进行披露,分部信息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2.分部及应报告分部的标准未规定或不明确。对分部如何界定,国家尚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公司管理当局在分部的界定方面有着很大的自主权,更多地体现了管理当局的主观意愿。按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企业不必将所有分部都单独对外披露,只有那些相对重要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部,才确定为应报告分部。即企业根据一定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合理确定需要单独披露的分部、合并披露的分部以及不予披露的分部。《准则第二号》仅规定“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这种不作规定或只规定单一性指标的作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可变性强,易于人为操纵,管理当局容易根据需要,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二是不利于编报者筛选应报告分部,有时甚至会遗漏重大信息,例如巨额亏损的分部和占用公司大量资产的分部,就因为不符合标准,而不需对外单独披露。《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分部只要达到了重要性标准,就应纳入报告分部——所谓报告分部,是指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按要求应当予以报告的分部,并要求企业根据一定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合理确定需要单独披露的分部、合并披露的分部和预计不需披露的分部。当符合重要性测试的企业分部数量超过10个时,企业如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上相似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合并为单一的分部,以达到数量限制的要求,则不够明确。有的学者主张按“实质上相似”的原则进行合井。所谓“实质上相似”,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在财务业绩、经营风险和报酬等方面相似。然而,这种“实质上相似”的原则难以把握,主观随意性较大。

3.分部报告内容缺乏具体操作指南。对于分部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准则第二号》仅要求公司披露不同行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等三个指标,没有要求披露关于资产情况的指标,其规定过于狭窄,信息披露不充分。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或亏损)、折扣与折让、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13项指标,内容又过于宽泛庞杂,使分部信息丧失重要性,造成信息超载,且有些数据也不准确。对分部收入、分部成本与费用、分部资产、分部收益等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确定标准,令编报者往往无从下手。

4.分部间交易的定价基准方面未予以规范。为了反映分部的经营业绩,各分部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进行合理地结算。但是这些交易被隐藏在总报表或合并报表中,而报表使用者有了解这些交易背景信息的愿望,所以应对外披露分部间转移定价基准。但是在分部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中,除了要求对公司内各分部间的收入和成本加以抵消外,对转移定价并未做出特别的披露要求。就披露定价基准而言,目前可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要求在关联交易中应披露定价政策的规定,但该规定未提及何种定价政策为法律所允许,应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在目前披露价格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多种标价方式,如正常市价、基本市价、出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和计划价等。定价关键在于说明与正常市价的关系,只要不是正常市价,就会发生利润在关联方或分部之间转移的现象,利润转移就必然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给市场监管带来困难。基本市价、合同价、协议价和正常市价是何关系,难以判断。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未对此加以规范,这就为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滥用定价制度大开方便之门。

5.分部报告方式和报告期间尚不明确。现行《准则第二号》规定,分部报告方式采用财务报表附注方法。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年单独编制“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并将其作为公司对外提供的四个附表之一,作为利润表的附表纳入财务报告体系。而对于报告期间,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对我国分部财务报告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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