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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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1
通向哥本哈根之路的时间,已经所剩无多。而从最新的曼谷气候谈判会议结果来看,要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完成《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前景并不乐观。
身为世界上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中美两国,一个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无需承担量化减排的责任,一个则是迄今惟一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由此,用处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风口浪尖来形容中美两国面临的处境,并不为过。
两国同样知晓其中利害。最新一例就是10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应约同美国总统奥巴马通电话,其中重点讨论了气候变化问题。不仅于此,今年以来,两国在各自国家和双边层面,频频开展一连串旨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活动。
――5月,中国公布了关于哥本哈根会议的立场文件;9月,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表示,经过三年努力,中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0%,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累计下降9%和6.6%;同样在9月,在联合国气候峰会上,代表中国提出了包括争取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等四项节能减排承诺。
――美国方面,今年2月,奥巴马签署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其中包括大量清洁能源领域的资金;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包括美国到2022年和2050年时,分别较2005年的水平减排17%和80%。
――双边层面,7月,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和能源部长朱棣文联袂访华时,同中方达成的《关于建筑节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共同建立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的决定;而在7月底的首届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两国签署了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9月,中美清洁能源合作八项倡议书签字,两国将分别建立清洁能源特区;而11月,奥巴马还将由朱棣文陪同,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其中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将成为会谈的重点之一。
合作什么?
正如中美两国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中多次重申的,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拥有共同利益,具备充分的合作理由。但一旦涉及合作的具体领域和方式时,则非完全自信。
“大家提出些具体的想法吧。”美国前驻华大使芮效俭(StapletonRoy),在此间于北京举行的中美清洁能源务实合作整体战略目标会议上抛出这个问题后,刚刚还热烈讨论的会场突然安静下来。难倒与会者的,与其说是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层面上的不互信,不如说更多是经济发展、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间交错复杂的关系。
在美国国内,相当大的声音认为,任何不包括主要发展中经济体在内的气候减排协议都是无意义的;中国要的,则是兼顾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可能在现阶段接受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
中国政府明确表示,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王辑思10月22日对《财经》记者表示,不能脱离了能源和经济,单独谈环境。
很多人都希望中美能给哥本哈根带去一个“大礼包”,但他们也意识到实现的难度。欧洲要求增加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中国则坚持气候变化“历史”和“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而美国参议院迄今未通过已获得众议院通过的、旨在加强能效和实现部分减排目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因此,要想实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PCC)提出的到2050年将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内的目标,要实现哥本哈根对京都的传承,减排必须与发展共生共存。
而要实现减排和发展的有机契合,就需要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可提高能源利用率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和普遍应用,使之可以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环境。换言之,节能技术的采用和全球变暖是“零和游戏”。
代表美国能源部出席首届中美清洁能源论坛的助理部长桑德罗(DavidSandalow)表示,两国可在包括能效提高、清洁煤、电动汽车、可再生能源、核电建设以及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六大领域合作。显然,如果中美可以在前五个领域实现信息和技术的共享,则可以大大推动两国在哥本哈根的立场,向世界表明以发展促减排的决心。
中国副总理也在论坛的主旨发言中强调,由于中美两国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也都是煤炭开采和使用大国,需要明确中美清洁能源的合作重点,既包括煤层气开发、核电建设等方面先进成熟技术的转移和大规模应用,也应加强电动汽车、碳吸收及封存等未来应用技术的共同开发研究。
但问题是,确定了优先合作的领域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出口管制方面的问题,不时为中美实现新技术、新能源的合作施以掣肘。由此出现了借助现有的产学研相结合的交流机制、实现双方互补,以及推动技术转让同时鼓励双方形成创新联盟的建议。
并非“登月”
在10月21日的中美清洁能源论坛晚宴主旨发言中,美国前副总统、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戈尔表示,人类现有的技术足以解决三个乃至四个类似眼前的气候危机。他还以上世纪60年代肯尼迪提出的“阿波罗”登月计划为例,表明只要下定决心,减缓气候变化不是问题。
但细究下来,无论是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上网,还是电动汽车等领域,很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都存在瓶颈。
中国风能协会理事长贺德馨告诉《财经》记者,中美快速发展风能都遇到并入电网的问题,因为风电场建设比较集中,又处在电网末端,而风能本身是间歇性电源,如果装机容量太大,会对电网造成一些干扰,就需要和电网和谐发展,这就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风力发电机本身要具备这样的能力,如果电网发生故障的话,要保证风电场不停电;另一个就是要从电网的角度做工作,现在提出的智能电网会在可再生能源上得到应用。
类似的技术问题,也出现在争议颇大的核能领域。即使戈尔都承认,核废料的处理问题、过大核反应堆的安全问题,都是大力发展核能亟待解决的问题。“我非常怀疑核能是否会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戈尔表示。
如果说技术瓶颈假以时日尚能解决,有关具体操作机制的争论,则是全球节能减排的更大障碍。在欧洲国家看来,在有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TS)这一价格信号后,才能通过消费模式的改变来刺激企业向节能减排领域加大研发和投资,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但附加碳排放权后,势必会提高能源和电力的价格,从而增加产品与服务的成本。而并非所有国家都实行碳排放权规定,这就对采取该环境政策国家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国际贸易行业产生严重危害。目前,全球只有欧洲执行了碳排放权的环境政策。因而,欧洲能源密集型产业和国际贸易相关行业会因为价格上升,从而在国际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进而使得投资和生产向其他国家转移,也增加了欧洲的失业率。
这也是欧洲国家积极推动碳排放权规定在全球确立的重要原因。相较之下,美国既没有强制减排政策,也没有碳排放权的市场信号,完全通过企业的自愿减排。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就此告诉《财经》记者,中国可以通过政策实现节能减排,但美国只有靠向市场释放价格信号的方式,才能做到节能减排。
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助理史密斯(TaiyaSmith)在10月22日的论坛上表示,若想开展具体的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中美两国的企业都需要一个“确定性”的信号。
迫而不赶
美国前驻华大使芮效俭在论坛的小组讨论上,曾开玩笑地说:“在座的各位到底有多少人知道《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又有多少人知道它的内容是什么?”
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史密斯对《财经》记者说,2008年签订的《框架》对于中美双边能源环境合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目前只是一份结构性协议,缺少具体的负责人和执行机构和机制,“十年很快就过去了”。
她认为,在落实已有协议上,中美两国各自遇到不同的国内问题。美国方面,能源部、环保署、商务部等诸多机构都参与到十年合作中,但缺少相应的协调机制。而中国方面,发改委对于《框架》的推动力也稍显不足。
中国风能协会理事长贺德馨对《财经》记者表示,中国科学院、美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美国工程院这四个单位正在进行一个中美合作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咨询项目。双方通过互访和研讨,要写出一个研究报告给两国政府,提出可再生能源应该怎么发展,走什么样的路线。
不过,气候变化议题的紧迫性也容易催生另一种极端,即过度投资。有研究表示,受到中央利好政策的刺激,一些地方风电项目着急上马。但由于自身科研实力弱,直接购买国外设计图纸和风机,这不但不利于发展中国自主研发能力,也对项目的长期管理成本造成负担。
贺德馨对《财经》记者表示,可再生能源领域中有重复建设的倾向。中国风电整机制造企业经过市场竞争,会出现优胜劣汰。国家要采取一定措施,如通过加强产品的检测和认证来进行引导。美国在标准、检测、认证方面做得不错。虽然中国已加强了和美国相关认证机构间的培训与交流等合作,但还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合作的模式。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2
关键词:气候合作地位中印关系
一、中印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合作背景
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力量,既面临着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艰巨任务,又面临着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困难。中印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有着相似的基本国情和极其相近的立场,有着广泛的合作前景。
(一)中印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基本国情相似
中印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一是人类发展指数排名靠后,根据《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文版)2010》,印度排名119位,中国排名89位,经济总量大但人均极低,文盲率较高以及贫困人口众多等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决定着两国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二是两国经济近些年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相似,如能源需求旺盛、能源结构不合理(一次能源消费中,印度化石燃料占70%,中国87%)、高度依赖石油进口以及煤炭等低品质能源所占比重偏高等;三是两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逐年增长,中印两国排放量分别是世界第一和第四,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节能减排的巨大压力。这种相似的国情为两国合作寻求应对气候变化进行谈判提供了前提与基础。
(二)中印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立场相近
第一,两国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应沿着巴厘路线图推进;坚持公约与议定书双轨制,《京都议定书》必须继续存在。基础四国第九次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指出:“为了全面、持久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德班会议应按照公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取得广泛、公平和平衡的成果。”“《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石,明确第二承诺期是德班会议的优先任务。”
第二,公平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是任何气候变化协议的核心和基础,而且是设定任何全球减排目标的前提。在德班会议之前,印度表示,在目前阶段,同意任何有约束力的减排都将意味着放弃经济增长和人口脱贫,印度目前还有4亿贫困人口,印度已经拒绝了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条约,这些条约将使自愿减排变为强制性的减排。
第三,在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架构下建立一个新的气候基金,发达国家应提供公共基金;短期内透明使用的快速启动资金。
第四,两国一致认为,发达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知识产权不应成为技术转让的障碍。
二、中印气候变化合作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发展历程
从2005年开始,中印在气候变化领域开始了积极合作。2005年4月,总理在访问印度期间正式与印度政府讨论了中印在能源安全和节能领域进行合作的相关问题。从2004年至2007年,中方由外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中国气象局等单位组成的代表团与印方由环境和森林部牵头,印度外交部及印驻华使馆的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在两国轮流举行了四轮气候变化磋商。从2009年开始,双方开始加强气候变化交流与合作,两国部长级磋商开始常态化机制化。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赴印度出席中印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高级别会议,与印方签署《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定》,确定中印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伙伴关系。11月,基础四国第一次在华举行气候变化部长级协调会议。12月,总理与辛格总理共同出席哥本哈根会议,两国总理在会议上密切沟通,协调一致,促进大会达成协议。迄今为止,两国部长在各种场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基础四国部长级会议已经举行九次。
(二)合作现状
两国自开展气候变化合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09年10月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定》,决定在彼此方便时举行部长级磋商,并利用各种国际场合和会议的机会经常性地交换意见。根据协定,两国已经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伙伴关系和中印气候变化工作组。工作组将轮流在中国和印度举行年度会议,就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重大问题、各自应对气候变化国内政策措施以及落实相关合作项目的情况交换看法。双方还同意在适应与减缓政策、规划、项目、技术开发与示范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及联合进行包括太阳能、风能、林业等重要领域的研究与开发。
三、中印气候外交合作在中印关系中的地位
中印自开展气候合作以来,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多次协调立场,相互配合,维护了两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中坚力量。中印气候外交合作在两国总体关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两国签署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外交文件、两国政府首脑会谈的议题安排以及两国合作交流机制的设计中都有充分的体现。
(一)两国签署的正式文件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2003年以来,在双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国家文件中已经出现气候变化的议题。到2008年,气候变化问题已经越来越重要,在中印签署的文件中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独立的一个段落,但是还排在其他国际问题,如:国际体系、国际关系民主化、多边主义等问题之后。但在2010年12月总理访问印度时双方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上升到除双边关系以外的第一位(见表1)。
(二)两国首脑会谈及会见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近几年来,中印两国高层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两国首脑互访频繁,在G20、G8+5、APEC首脑峰会、联合国等多边国际舞台频频接触,就双方关注的国际问题及双边关系保持密切沟通,气候变化问题已是双方高层会谈及会见中必提的一个重要议题(见表2)。
(三)中印双边交流合作机制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目前中印两国在官方已经形成了多种交流机制,包括最高领导人定期互访、总理热线、外长互访等机制。在中印的交流机制中,于2009年启动的中印气候变化部长级磋商机制虽然地位非常重要,但级别仍然低于双边边界会谈机制,说明在中印双边关系中,边界问题是双边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议题(见表3)。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在中印双边交流中,中方认为两国之间最重要的议题是加强政治互信,其次是加强经贸联系,第三是加强双方文化交流,第四是早日解决边界问题,第五是加强气候变化合作。从以上材料分析得出,印方没有把气候变化问题列为双边关系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议题。
在国际及多边关系中,双方一致认为气候变化问题是两国在国际舞台需要密切合作的第一议题。只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双方把应对金融危机放到了双方合作的第一位,但是第二位的议题仍然是气候变化问题,因为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长期问题。
四、加强中印气候合作,提升气候合作在两国关系中的地位
气候变化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同时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需要国际社会长期共同努力才能消除气候变化给全球带来的消极影响。气候变化问题既是环境问题,又是经济问题,说到底是政治问题,尤其对于中印这样的新兴发展中大国来说,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既是挑战,又是机遇,需要两国长期合作共同应对挑战,把握机遇。因此,如何加强两国在此问题上的合作,将是一个长期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以气候变化问题为切入点,积极通过双边合作提升政治互信
虽然中印两国的政治互信远未建立,并会影响到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进一步合作。但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共同利益也十分突出,气候变化对双方都构成了现实和长远的威胁,也对双方未来发展的宏伟目标构成了威胁。对中印两国而言,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合作,既有需求驱动,又有收益拉动,相比较于双方的其他问题,这个问题更有可能促成双边关系的改善,促使双方互信的形成。从长远来看,中印气候合作领域必然具有极大的拓展空间。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两国各自具有一定的技术和制度优势,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互补和增益。
(二)在首脑层面,加强两国政府首脑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两国立场的沟通与协调
两国总理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的合作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两国气候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国际场合,两国应继续保持这种高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两国总理热线已经建立,两国总理应通过热线就气候变化这一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
(三)在机制层面,提升两国现存的气候变化交流机制,将气候变化对话纳入中印战略对话
2011年9月,中印经济战略对话首次在北京举行,为两国之间处理经济贸易问题建立了沟通机制。随着双方对话的深入,涉及的议题也将越来越广泛,现有的经济战略对话机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最终将会仿效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把经济战略对话升格为副国级对话机制。届时,应把气候变化问题列为此对话机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四)在工作层面,加强双方工作层面的互动与协调,就具体议题开展更为密切的合作
在最近的德班会议上,中印已经同意欧盟路线图计划,“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将面向2022年后减排温室气体的具体安排。为了应对这一新的气候变化谈判形势,两国更加需要紧密合作。面对变化中的气候形势,中印两国应在工作层面进一步加强议题间的沟通与协调。
(五)在研究层面,加强中印“二轨”交流,扩展气候变化问题的民间共识
相比于中美、中日、中欧之间开展的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频繁学术交流以及气候变化课题研究来说,中印之间的学术交流与课题研究稍显不足,这与中印之间的气候合作关系不太相称。两国政府之间、官方半官方的学术机构、高校以及科研单位应该开展更多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学术交流与课题研究,非政府组织之间应该开展更多的对话,双方能源与节能领域的企业应该开展更多的合作,双方有关科研人员应该开展更多的人才交流,以形成并巩固民间共识,进而推动双方在政治层面形成政治共识。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3
[提要]气候变化是一项影响日深的全球性议题。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一直处于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近年来中美两国积极协调政策立场,强化既有合作基础,在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美双边合作既有助于减少两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也蕴含着明显的全球意义。与此同时,’中美之间的合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这要求双方着眼长远,创新战略思维,进一步寻求利益共同点,以推动合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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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气候变化、中美合作、清洁能源
[作者简介]王联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822.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8832(2015)1期0114-15
本文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青班专项课题“中美关系中的气候变化问题研究”(课题号2010FGJ006)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编号2013GXYLXKZZXGG)资助,一并致谢。
在全球化快速发展、跨国联系空前紧密的当今时代,气候变化,或称全球变暖,正在深刻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全球性问题之一。鉴于中美是世界前两位温室气体排放国,气候变化已成为两国关系愈发重要的一个议题,愈益明显地塑造着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内涵和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一、中美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与协调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大类。科学研究发现,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消费等人类活动导致地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迅速增加,以致20世纪后半叶的气候变化几乎不可能用自然因素来解释。这一结论得到世界首要气候变化科学权威机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的认同和支持。该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认为,最近50年全球气候变暖有大于90%的概率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
全球变暖可能带来的毁灭性风险以及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做出减排承诺的压力,将两国推到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尽管中美均面临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但两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判然有别。
美国气候政策理念具有明显的两党属性,政策随政府更替表现出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保护环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一直是民主党的政策重点之一。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与民主党相比,共和党对气候政策的厌恶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共和党人不相信全球变暖已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否认气候变化的事实。基于这样的认知,乔治·W·布什政府上台后不久即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转而谋求建立区域性的国际气候机制。布什政府气候政策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反对强制性的气候措施。在国内层面上,美国气候政策着眼于谋求由私营部门达成行业自愿减排协议。在国际层面上,布什政府在参与以联合国为基础的谈判进程同时,追求一种不做出承诺的“软法”(soft-law)途径。
奥巴马执政后,美国气候政策迎来了又一次转折。奥巴马认为,作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必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努力中担负领导责任,以加强相关国际机制、激活联盟和建立伙伴关系。在第二任期内,奥巴马政府出台了《总统气候行动计划》,宣布到2022年美国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的目标。为此,奥巴马政府在国内层面上奉行一项雄心勃勃的立法战略,同时辅以行政权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层面上则谋求一种基于条约的“硬法”(hard-law)途径,对抗全球变暖的影响。
比较而言,中国气候政策的原则立场是一贯、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界定其气候政策立场。《公约》确定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三个最基本原则,即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为落实《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据此,中国主张,发达国家作为历史排放和人均排放的最大来源,有必要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则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为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做出努力和贡献。相应地,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应对气候变化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重点任务。在2014年9月联合国气候峰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努力争取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尽早达到峰值,以更大力度和更好效果应对气候变化。
无论中美气候政策立场有何不同,两国都无法回避遭受气候变暖相同或类似危害的现实,更承担不起无所作为的代价。随着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凸显,两国开始认识到,彼此利益的重合部分正变得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奥巴马政府重申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抱负。白宫计划绕过国会的阻挠,寻求扩大新的以及现有的国内国际举措,特别是与中国等其他排放大国开展双边行动,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为全球做出表率。同时,中国新一届领导人意识到,“如果要取信于民,就必须解决工业化带来的毒害人们健康的副作用。”因此,中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了观念及政策创新。作为对《公约》一项重要义务的履行,中国政府自2007年起定期编制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并连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方案,显著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
正是在新的环境现实和决策背景的影响下,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无论是在认识领域还是在政策协调层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2013年4月,两国达成第一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危害,迫切需要中美两国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开展大规模的双边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建立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工作组旨在“确定双方推进技术、研究、节能以及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的方式”,并定期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向两国元首特别代表报告工作成果。声明强调,中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合作不仅有助于遏制全球变暖,树立可以鼓舞世界的强有力榜样,而且“能够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支柱,增进彼此信任和相互尊重”。2014年11月,双方签署第二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将此前谈判达成的原则共识提升为更为宏大且具体的成果目标。美方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宣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逐渐加大力度。这份声明的签署意味着,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协调行动,超越了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前后双方在清洁能源倡议上的合作水平,进入了一个备受期待的新阶段。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现状
近30多年来,中美两国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这种合作使双方对彼此的国情和关注的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成功案例的相互借鉴,并相应在两国政策圈及主要研究机构间建立了重要的联系,为双方后续深入合作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之初,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就与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中美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两国政府部门先后在化石能源、气候变化、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能源信息交流等32个领域签署了数十个合作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两国科学家在上述领域内开展了数千个科技合作项目研究,人员交流达数万次。1985年,双方签署《中美化石能源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合作领域涵盖电力系统、清洁燃料、石油和天然气、能源与环境技术以及气候科学。1993年,两国政府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问题的正式对话。1995年,《中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签署,包含政策、农村能源、大型风电系统、混合乡村电力、可再生能源商业开发、地热能源、能源效率、混合电动汽车开发等七个附件。1997年,两国政府高层发起中美环境与发展论坛,将城市空气质量、农村通电及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确立为合作的三个优先领域。
进入21世纪后,中美合作态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政策思维中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了一系列公私参与的能源与环境合作机制。双方围绕国际能源安全、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目标、生物燃料、核能、清洁能源和能效技术、气候变化、碳捕获与封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安排加深了中美双边政策协调,成为两国开展能源和气候变化合作的制度保障,标志着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突出成果。
清洁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中美进行清洁能源技术合作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美国在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中占有优势,中国则拥有无比庞大的长期市场,双方的合作显然可以取得双赢和“通赢”的结果。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中美两国公布了一揽子影响深远的措施,发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中美电力汽车倡议、中美能效行动计划等项目,加强双方在清洁能源方面的合作。其中,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由两国在5年内共同投入至少1.5亿美元,作为启动资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联合研发。此外,在2009年7月第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双方签署了《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重申实施《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5个联合行动计划,承诺通过制定新行动计划扩展框架。2011年1月,中美签署了涵盖清洁煤、核电、风电、智能电网、电动汽车等诸多领域的一系列协议。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识的加强和实践的积累,推动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3年6月,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举行首脑会晤,两国领导人达成一致,强调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对地球大气危害极大的温室气体氢氟烃的使用。在同年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两国确认在现有项目下开展一系列新的重要活动,包括6个新的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清洁炉灶在中国的推广、加强科学研究和气候观测合作以及双边可持续机场倡议。双方还公布了一项旨在进一步减排的行动倡议,提出在载重汽车和其他汽车、智能电网、碳捕获与封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筑和工业领域能效等5个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并于2013年10月完成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2014年7月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成为对话成果中的亮点之一。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提交了工作报告,介绍了2013年提出的5个合作倡议、强化政策对话以及氢氟碳化物合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新合作领域,包括在绿色港口方面以及在省(州)和城市等次国家层面开展合作等。双方还签署了8个项目合作文件,梳理一年来两国在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的成果。这些成果将两国政府间气候合作进一步扩大到私营公司、大学以及研究机构,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美之所以能够在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方面取得进展,主因在于两国均遭受着全球变暖日益严重的危害,以及作为排放大户所衍生的要求双方采取应对措施的国内外压力。在美国,2012年是有史以来最热的一年,气候变化对美国造成的影响,诸如海平面上升、干旱、洪涝、野火等,均为历史罕见。在中国,2011年以来相继发生了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长江中下游地区春夏连旱、南方暴雨洪涝灾害、沿海地区台风灾害、华西秋雨灾害和北京严重内涝等诸多极端天气事件,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96亿元。一些地区时常发生的雾霾亦已严重到减少人们预期寿命的程度。这种前所罕有的局面对政策及观念产生的影响是深刻的和累进式的。一方面,美国重塑世界环境领袖地位乃至掌控全球议程话语权的国内政治诉求和国际抱负,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使得两国再也不能对此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带头采取减排行动的呼声也日趋高涨。气候变化的挑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凸显了中美合作应对的必要性和急迫性,要求两国承担起重大责任,“立即将双方合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三、中美双边气候合作的全球意义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广泛和持久的,但人类的应对似乎是迟缓和不力的。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然而,由于没有对缔约方规定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公约》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为确保有效履约,《公约》规定可在后续议定书中设定强制减排义务。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中,《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将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为扩大《公约》相关议定书量化减排的规范作用,2007年12月召开的巴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定了“巴厘路线图”,规划了2009年达成有约束力的《哥本哈根议定书》的进程。《哥本哈根议定书》拟根据各国GDP大小规定二氧化碳减排量,以构建《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期到期后的后续减排方案,协调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但是,由于各国分歧严重,《哥本哈根议定书》未能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如期达成,只能代之以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在2012年12月于卡塔尔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本应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被延长至2022年。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之所以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美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排放国既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又相去甚远,无法达成共识。这从反面印证了中美双边合作的全球重要性。毋庸讳言,中美之间的持续对抗对遏止全球变暖的集体行动是极具破坏性的。“如果这两个国家不能设法解决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分歧,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就没有解决之道。”所幸的是,全球变暖已经产生的危害使双方清醒地认识到彼此冲突的消极后果,两国逐渐从民族主义诉求回归理性和现实,并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各自政策立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合作。正如近期双方气候互动新趋势所昭示的那样,中美双边合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力,有助于推动全球气候集体行动迈人新阶段。
第一,中美两国的合作减排是全球减排努力的中流砥柱。中美两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两国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量超过世界总量的1/3,因能源消耗造成的碳排放量达到世界总量的2/5以上。从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中美对能源消费控制或扩张的行动将决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成败。考虑到中美巨大的碳排放总量,单单是两国在双边层面上的合作减排即可直接对全球减排努力做出重大贡献。相反,如果双方都无动于衷,继续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碳排放水平,那么,即使其他国家采取减排措施也无法有效防止地球大部分地区的气候灾难。
第二,中美两国双边合作习惯的形成和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国际社会达成强有力的国际气候新协议。对任何全球气候体制而言,中美两国的协调与合作都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没有它们的参与,任何协议都不会取得进展”。两国的参与和领导,是气候领域全球转变所需信心和影响力的保证,“新的全面的气候协议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美国和中国的政治意愿”。中美在气候领域新近形成的更具建设性的关系有利于减轻双方的矛盾和摩擦,推动两国在全球气候体制构建上的立场协调,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营造积极的政治气氛。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两国有望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达成共识,共同倡导建立一项可持续、有约束力的全球气候体制——如预期于2015年达成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进而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美两国的政策取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国家的选择。两国的合作可以树立榜样,鼓励和引导其他国家加入全球减排的努力之中。鉴于此前两国长期消极无为,其他国家大多持犹豫和观望的态度,有的甚至还效仿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这也是全球努力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两国带头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会给其他排放国带来压力,使它们更有意愿、也更容易在全球层面上开展合作,在全球范围内真正组织起对抗气候变化影响的集体行动。正如奥巴马总统所言:“双方在消除气候变化所带来威胁方面的合作能够树立典范,由此产生的实践和技术将为全球努力提供动力。”
四、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美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形式多样,涵盖的领域也十分广泛,特别是近年来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然而,囿于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这种合作往往又是零散间断的,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两国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一是中美缺乏战略互信,国际谈判立场分歧严重。历经40多年的发展演变,中美关系形成了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矛盾模式,这一点在两国气候政策博弈上体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往往将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倡议视为其遏制中国发展及国际影响的基本战略的一部分。而在美国关于全球变暖的政治讨论中,中国总是被置于两种消极的语境下予以评估——任何在美国境内的减排努力都会因中国增加排放而变得毫无意义,以及美国控制排放的努力会迫使制造商将业务转向别处,由此造成广泛的就业损失。战略互疑导致中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立场长期对立,影响到两国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的原则立场,使两国对条约精神和义务做出不同或对立的理解和阐释。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为典型地展现了中美立场的分歧及其负面影响。由于各自所代表阵营的利益不同,中美在会场上展开了正面交锋。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斯特恩(ToddD.Stem)在新闻会上明确表示,公共资金,特别是美国政府的公共资金,绝不会流向中国。斯特恩同时否认发达国家应该为其在工业化进程中累积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买单,要求中国采取更大力度的减排目标。中国政府则坚持根据国情实施自主减排,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中国主张,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切实履行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转让气候友好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中美两国谈判立场针锋相对,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无果而终。
二是两国国内政治的掣肘。美国国会气候变化立法行动的延宕与中国国内相关利益方的阻滞为双方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设置了障碍。一方面,在美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应对气候变化并非总统决策议程上的禁脔,国会的协助和授权是总统获得政策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国会的重要角色主要体现为立法行动。国会立法可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行动和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共识,并连带整合相关利益集团的狭隘诉求,减少资金不足的消极影响,确保政策的稳定和连续。反之,若没有国会立法的配合,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则显得短视、被动且缺乏预期。
实际上,自上世纪末起,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即开始密集进入美国国会的立法议程,参众两院为此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提出了数十个有关能源和气候变化的议案,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2009年和2010年众参两院分别提出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年美国能源法》讨论草案。两份法案均提出了大幅减排同时确保美国能源独立和安全的目标。国会提出此类法案的目标主要是寻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建立排放交易机制。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国会总体上的保守态度,这些法案绝大多数或在国会相关委员会即遭否决,或被作为议事日程上的常规法案而遭搁置,极少能进入全院辩论及表决程序。时至今日,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依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综合性战略,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不仅意味着国内经济体系的系统性改革,更昭示着国内利益的调整重组。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巨大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使它们成了利益集团的典型代表,它们的行为影响着中央政府的决策,直接关系到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及减排行动的成效。“在中国,主要的(减缓气候变化)举措一直来自国家一级的党政机构,并往往由于与地方官员和企业的利益冲突而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对于减排的保守态度是由其特殊利益决定的。尽管中央政府越来越多地将对环境和能源效率的关切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但大多数地方官员仍然将推动GDP增长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由于地方的经济增长多半要靠当地企业来拉动,某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相互借重,共同进退。通过对高排放企业实施地方保护、消极执行国家减排政策以及阻挠中央政府的环境评估工作,地方利益共同体在相当程度上消减了中国参与双边或多边气候合作的效果。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联合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既是中美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谋求与美国合作的优先领域。然而,美国大多数清洁能源技术为私营企业所拥有。由于担心知识产权会受到侵害,这些技术所有者对向中国转让技术毫无兴趣,以致美国工业和实验室内的许多清洁能源尖端技术未能投放到中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此构成了中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大障碍。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美国不妨将清洁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联合中国、欧洲、日本发起“清洁技术马歇尔计划”,向中国提供技术援助。同时,美国也应大力推进已有的或发起新的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研发,鼓励和扩大两国共享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
四是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为攸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清洁能源对于中美气候合作的意义既在于两国对清洁能源技术的合作研发,也涉及清洁能源产品的双边贸易。但是,双方关于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摩擦却由来已久,且有加剧之势,美国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即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早在2011年11月,美方不顾中方反对,执意对中国产光伏电池启动“双反”调查,并于2012年12月决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致使中国产光伏电池产品很难出口到美国市场。2014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输美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双反”调查,12月16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输美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拟征收“双反”关税。与首次“双反”调查相比,美方二次“双反”调查的产品范围从光伏电池扩大到光伏组件、层压板、面板等,对象也由中国大陆扩大到包括台湾地区,意在堵死大陆光伏公司海外代工和采购以规避关税的应变举措。显然,美方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一再进行限制的保护主义做法,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不但违反了美国承担的遵守世贸规则的义务,而且损害了中美两国合作对抗全球变暖的承诺效力。
五、结语
全球变暖的危害是史无前例的,也是无差别的,没有国家可以置身于其破坏性影响之外。这种新的现实需要全球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挑战中负有特殊的责任。两国的合作应对不仅是必要和可能的,而且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成败的关键。近年来,基于双方政策立场的不断协调,中美关于气候变化的合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由此为达成全面有约束力的后京都全球气候协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然而,中美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障碍,这意味着在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中,两国需从战略高度出发,排除内外干扰,进一步创新政策思维,深入发掘合作议题,积极拓展合作空间,从而切实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和全球气候良治。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4
关键词: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175-02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把构建中国东盟自贸区推上了议事日程。2004年1月双边开始下调农产品关税―即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自此,自贸区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随着双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等的陆续签署,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双边的平均关税降到0.1%,并对超过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经过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双边贸易在近年来实现快速增长,2015年双边贸易总额达到4721.6亿美元,东盟成为中国第四大出口市场,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一、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发展现状
(一)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东盟自搭建自贸区建设以来,通过不断削减成员国之间的关税,保持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东盟双边进出口总额从2004年的1058.8亿美元扩大到2015年的4721.6亿美元,短短十二年间,双边贸易规模增长了3倍;在2014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同比增长速度达8.23%,较我国整体对外贸易增速高出5.93个百分点,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1.2%。
(二)各成员国的贸易发展不平衡
东盟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有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缅甸、老挝、柬埔寨等。正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导致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贸易发展不均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进出口贸易主要集中在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等;而对柬埔寨、老挝、文莱的双边贸易量非常小。在2015年,中国对马来西亚的进出口贸易量达到972.9亿美元,约占中国对东盟进出口量的21%,中国成为马来西亚的第二大出口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而贸易量最小的文莱为15.1亿美元,仅占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量的0.3%。东盟各成员国内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在自贸区贸易中各取得贸易利益的不同不利于成员国之间经济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协调,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自贸区的进一步建设。
(三)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于货物贸易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内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双边在旅游、交通运输、电信、金融等服务行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中国―东盟的服务贸易起点仍然很低,仍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2015年双边的服务贸易总额只占货物贸易总额的10%。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的制约因素就是双边的服务贸易逆差都很严重,据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主要逆差来源于旅游、运输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服务领域等。但随着中国及东盟成员国逐步意识到服务贸易的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活力和相关贸易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中国―东盟的双边服务贸易将成为未来强劲增长点。
二、加快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势互补
近年来,中国的劳动力优势逐渐减弱,据波士顿制造业成本指数显示,中国的制造业成本指数已高于大部分东盟国家,这也是发达国家陆续从中国撤离加工制造企业转而投向东盟国家的直接原因。市场的合理分工需要双边的共同努力和大力合作,中国应抓住机遇,将不再具有劳动力优势的产业部门转移至东盟国家,一方面有利于中国制造业的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东盟国家可以利用本身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基础工业,积累资源。同时,东盟国家应瞄准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为其剩余产品找到可靠、稳定的出口方向。
(二)加速贸易自由化,减少贸易摩擦
在推动自贸区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各成员方都积极降低关税、开放市场,推动自由化进程,但为了保护本国的比较优势,各成员方的贸易壁垒仍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从未消失,同时也阻碍了双边贸易的发展。2015年2月,马来西亚对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的热轧卷材、格子花纹卷材和酸洗涂油卷材做出反倾销终裁,供应热轧卷材的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被征收12.19%的反倾销税;而印尼所有出口格子花纹卷材的企业均被征收高达25.4%的反倾销税。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贸易摩擦不利于各成员国双边贸易的顺利发展,严重的情况甚至上升到政治高度,这样的结果只会两败俱伤,阻碍自贸区的发展。加速推进贸易自由化,减少贸易摩擦是实现中国―东盟自贸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当然作为涉案的当事方也应该严格审视自身问题,吃透贸易双方的合同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
(三)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
服务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必须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制做保障,目前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虽然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但在执行上仅仅限于成员国内愿意开放的服务部分降低市场进入标准,在执行上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强,存在体制上的漏洞;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应积极磋商,完善服务贸易相关的制度措施,让更加有效力的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同时,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应站在比较优势的角度上有目标有方向地发展双边的服务贸易,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东盟成员国由于国内资金投入不足和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要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必须大量地吸引外资企业投入国内的生成领域,如通讯、运输等,这就成为中国向东盟投资的机遇;而中国由于具备巨大的消费者市场,同时也处在产业结构升级关键阶段,东盟国家可以瞄准消费者实时需求,大力发展旅游、商业服务等。
参考文献:
[1]王峰,梁楚云,盛少钦.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逆差:结构、原因与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2,(3):121-128.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5
论文摘要:在改革脱困过程中,大批职工被裁减下来,下岗、失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由于《劳动法》自身的不完善,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把脱困措施简单化,裁员手段行政化,致使部分职工的台法权益受到侵害。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台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年前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制环境受到干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是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脱困的办法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债转股、减人增效等多种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陈旧、机制不活所造成的严重困难。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却搞“单打一”,把脱困措施简单化、减人手段行政化、减人目的政治化。一方面,以“把经济搞上去就是最大的政治”为依据,努力在全社会造成有利于减员分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企业下达减员分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减员分流的刚性约束。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也急于找到一种“短、平、快”的办法来摆脱困境,以体现“讲政治”的要求,选择的结果自然是减人。因此,企业也开动宣传机器营造有利于减员分流的小气候,以使职工相信减人是大势所趋,只有减人国有企业才能脱困。在社会大环境和企业小气候的双重夹击下,职工与企业之间依法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向有利于企业一方倾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进一步凸现出来,原本比较脆弱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制环境也变得更加脆弱。
2.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经济性裁员的两个前提条件。前者比较好把握,但作为后者,到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状况属于“严重困难”,《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无具体标准。此外,法定的裁员程序中是“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而不是经其同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不是经其批准,这就为企业进行所谓的经济性裁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加之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经济性裁员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过程中的主要裁员方式。一些企业为了搭乘“经济性裁员”这班车,甚至采取“割韭菜”、“一刀切”的办法大量裁减职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够规范
1、事实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调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说明,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只允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的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所招人员迟迟不订立劳动合同;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支出.非法雇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城镇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招用“外委”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外委”单位却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享受不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平等协商机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主要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可出现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我国《劳动法》对“协商解除”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和工会分别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这样以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包括企业、劳动者和工会代表,企业内部至少应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企业与工会,职工与工会三重协商制度,但实践中,由于“协商解除”的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本应“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往往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法律行为,并且由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为了使其行为合法化,一方面认认真真地发表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上报裁员方案程序,找一块”挡箭牌”;另一方面,强迫职工自愿提出申请,造成“协商一致”的事实。这种由“协商解除”演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行为,实际上是企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逼着劳动者离开企业,主体双方的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
3、一些企业自定的内部规章不合法。从劳动合同的特点看,企业有权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外设定合同条款,但设定条款一是内容必须合法,二是设定程序必须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并无违法和冲突内容,而实际上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标准。从劳动纪律条款看,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企业有意将《劳动法》第25条第2款中“严重”二字省去,以便为其单方解除合同提供依据。还有的企业为了使这种依据合法化,将自定的《职工奖惩制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成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违反《职工奖惩制度》某条某款规定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这些规定甚至有这样的内容{“职工连续迟到或早退两次,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从法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看,有的企业有意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女职工在“三期”内、职工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免提醒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看,达不到法定标准的现象更为普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
(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
1、劳动争议的主体关系日趋复杂,争议难处理。劳动争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优胜劣汰的节奏也逐步加快,从而使劳动合同的主体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并导致劳动争议主体关系趋于复杂,涉及到企业转制、兼并、破产、职工借调和兼职、承包和租赁经营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同时,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同时也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承包人,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智能型劳动者在岗位工作的独立性,及其在工资待遇、企业利润分享、工作条件上的特殊要求等等,都是近年来出现的、并将今后大量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处理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因有些争议的焦点和事实界限模糊,难以界定;有些争议因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需要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灵活把握”;有些争议困规模较大,或波及他人或引起群体上访案件,直接危及社会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把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不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行使诉讼权,有碍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决。’在第82条中又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白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条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超过仲裁时效而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法院才予受理,结果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出现“状告无门”的问题。此外,由于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加之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举证比较困难,一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由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3、与解决劳动争议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不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程序作出的文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仲裁程序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至关重要,但我国现行调整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该《条例》和《规则》对具体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一些地方政府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应当说,《劳动法》实施以后,已经给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带来了无法回避的矛盾。
二、解决《劳动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6
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储存空间不足建议对手机进行双清操作,以下是安卓手机双清的操作方法,双清数据会造成手机丢失资料建议提前备份,具体操作如下:手机关机,同时按住电源键和音量减小键5到8秒,选择简体中文进入,然后通过音量加键、减键选择【清除数据和缓存】,再选择【清除用户数据和缓存】,轻触电源键确定,待操作完成之后选择重启手机即可。经过以上尝试问题依然存在,可携带手机前往客户服务中心免费检测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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