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优缺点(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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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优缺点篇1
(一)基础教育依然薄弱1.适学儿童不断减少调研发现,近年来,一些人口较少民族聚集区,人口自然增长极为缓慢,很多地方人口几乎没有增长,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导致适龄入学的儿童极少。2.师资力量薄弱由于条件相对艰苦,教师队伍出现进来的少于出去的,教师人数出现负增长的怪现象。同时,教师缺乏培训,虽然在县乡两级针对教师的培训较多,但缺少到州市以外的高水平培训。3.校舍建设缺少后续跟进投资很多地方的中小学,虽然早期有很大的投入,但缺少后续的追加投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年久失修,一些校舍开始出现问题,个别的变为危房,严重地影响着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4.盲目撤点并校增加负担一些地方撤点并校后,很多家长要送小孩到比较远的乡镇甚至县城就学,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家长接送小孩多用摩托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双语教学严重缺失双语,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语言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显著特征。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自己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但绝大多数的人口较少民族聚集区的双语教育严重缺失,有汉化的危险,有关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辍学情况依然存在在各级部门的努力下,人口较少民族聚集区的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辍学情况。比如基础弱,跟不上其他学生;其他民族(小孩)有歧视;也有个别的因贫辍学,比如父母残疾或者常年有病;在一些家长中存在因为就业困难导致的读书无用思想。
(四)外出求学仍有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普及,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在义务教育方面已经没有经济负担,但随着孩子逐步通过考试外出求学,现有的家庭经济就很难支撑了。很多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农村产业还在“靠天吃饭”,碰到近几年雨水少、干旱多,作物价格低、收入减少。政府扶持的养猪等产业,也随着近年市场价格下跌呈现下降趋势。这就导致一些孩子在外就读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家庭难以维续。
(五)特殊情况急需解决除了以上问题,调研还发现一些特殊情况急需解决。比如跨境民族、境外通婚的政策限制。境外(缅甸)通婚的家庭,小孩无法落户,小学、初中以内可以在境内就读,但到了高中就因为户口限制而无法入学,逐渐成为家长的心病。
二、扶持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优先发展教育事业1.贯彻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规划明确要求,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农村寄宿制校舍建设,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落实人口较少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巩固提高“普九”水平和质量。加快普及普通高中教育,支持改善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免学费政策。高校预科班、特有民族本科及大中专班适当提高人口较少民族招录比例[1]。同时,要停止盲目地撤点并校,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彻底解决或克服家长接送学生不方便、负担重、不安全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符合的建议中学建回乡镇、小学建回村社。
(二)持续跟进经济扶持要减少和杜绝项目前期扶持力度大,但后期管理跟不上的情况。要继续加强管理,扶持力量要集中,不要撒胡椒面,要有针对性,比如重点扶持产业大户,除种养之外,还有手工业服饰等农村特色产业。要帮助村民把产业做大、做强,要帮助协调解决资金、技术、市场、培训等方面的问题。
(三)坚定推行双语教学要坚定不移地推行双语教学。不同的民族群体,一方面为着不丢失自己,一方面又不致被时代淘汰,即既要保持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又要接受实现现代化所实际需要的知识、技能、观念等教育[2]。1.建立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制度[3]在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等民族、师范高等学校和民族地区师范院校建立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举办定向双语师资班,学生毕业后择优录用、聘用到当地小学或者幼儿园工作。2.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3]对熟练掌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认定时,优先推荐。
(四)多措并举培养干部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培养熟悉本地情况、通晓本民族语言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1.政策倾斜特殊培养干部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采取实事求是的特殊政策,对民族干部的学历、年龄和业务水平要求适度放宽。2.适应需要培养后备干部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再培训及年轻后备力量的培养力度,使民族干部的成长能够适应民族发展、时展的要求。加大公务员对口培训力度,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3.委托培养基层干部要在高中、大学要按一定的比例委培人口较少民族基层干部,定向招录人口较少民族公务员。4.加强干部教育培养结合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乡(镇)领导干部、人口较少民族领导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5.创造条件留住干部要克服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干部不熟悉环境,语言不通,开展工作比较困难,也很难留住的困难,在经济基础、教育发展、成长进步等方面创造条件,千方百计留住干部。同时,要尽可能减少或杜绝上级部门借调截留基层干部,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有关文件(云办法2014[28]号),要求五年内不允许调整,在制度上为基层留住人才。
双减政策的优缺点篇2
关键词:低碳经济;激励理论;庇古税;碳税
一、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
(一)福利经济学理论
从理论上讲,在资源环境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环境资源属于共有资源,会产生“公共地悲剧(Tragedyofthecommons)”;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厂商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与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属于公益事业)。而经济主体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需求,不愿意主动为其付费,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FreeRiders)”,这就使政府介入资源环境领域成为必然。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外部性问题有最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Pigou,1920)在其《福利经济学》(Welfareeconomics)中建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达到平衡,这种税也被称为“庇古税(Pigouivaintax)”。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永恒主题。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基本特点是需要、限制和公平,具体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全球五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正处于从工业文明走向现代新文明的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境与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中逐步形成。“可持续性”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指的是保持林业和渔业资源延续不断的一种管理战略。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Karson)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初步揭示了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1972年,罗马俱乐部(TheClubofRome)提交的《增长的极限》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吹响了人类共同向环境问题挑战的进军号。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名《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以及各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公约以后,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三)激励理论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分工与交易的出现带来了激励问题。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核心理论,是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从政府角度讲,政府以游戏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依据所掌握的政策性资源和财力资源,激励低碳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基本上是采取财政拨款、投融资、税式支出、产权交易等常规政策激励低碳经济发展。例如,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安排235亿元,2008年增加到418亿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2009年推动节能减排支出567.47亿元。目前,在农村实行的“以奖促治”政策带动了农村环保工作的广泛开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15亿元,支持2160多个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带动地方投资达25亿元,直接受益农民达1300万人。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出口退税方面进一步明确促进推行节能减排的措施。
(四)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目前,世界经济还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以低碳产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却在我国显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在其迅速成长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2009年,国家通过出台多项财税和金融措施,在危机中找寻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如国家财税部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补贴消费者,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不断加大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资金补助。全国财政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将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建立中长期新兴产业发展机制结合起来,着力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经济工作将重点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工夫”,强调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将坚决管住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二、我国现行低碳税(费)政策简析
(一)低碳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鼓励和支持环保设备(产品)、投资的税收政策。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版)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污染防治、环保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流转税规制设计引导,包括消费税(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汽车轮胎、汽油、柴油等,含铅汽油1.4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元/升,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0.8元/升;低污染排放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增值税(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税(原油14~30元,天然气7~15元,煤炭0.3~8元),环境效果并不明显。二是所得税政策,如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6月14日,中国正式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如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一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环保部门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环保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现行排污收费政策
我国早在1978年就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目前,我国征收的排污费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四大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暂不征收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计算简单地说有两种方式:废气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根据排放污的浓度、数量折算成标准“污染当量”,并按实际排放的污染当量定额征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则直接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
(三)涉碳税费政策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奖限结合”、“以奖促治”等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但现行的涉碳税费政策还存在诸多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种的针对性不强。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此类税种在环境税制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来源。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自身不足。如未涉及所有污染环境行为、征收额度过低、缺少激励机制、随意性过大等。由于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环保部门在征收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现行税费政策调节力度不够。一是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条款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征收范围过窄、税额设置不合理。三是许多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包装物、杀虫剂等制品并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税费政策缺乏灵活性。现行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方式应用不多。
三、国外低碳的税收政策与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有针对性的税种等,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己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尽管各国开征的具体税种不尽相同,但从性质分析,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废气课税
废气税是对向大气中排放废气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氮氧化物税。
1.二氧化硫税,也称硫税。二氧化硫(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对人类危害很大。早在1972年美国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丹麦、法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征了此税。从征收内容看,有按SO2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税。CO2排放是引起全球升温的主要因素,CO2税是为控制CO2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CO2税的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而不是直接对CO2的排放征收。CO2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其计税依据为CO2的排放量及浓度。目前欧盟也引入了该税(全称为碳能源税,简称碳税),这也是欧盟层次上唯一的一个环境税种。这种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CO2的排放。氮氧化物税(NOx)。亦称氮税,是对氮氧化物的排放征收的污染税。目前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都按排放量征收此税。
(二)增设优惠措施
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众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仍是发达国家最为依赖的手段。根据政策所要达到效果的不同,发达国家低碳税收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税收减免等;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税收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一是鼓励企业增加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如美国。二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如德国、日本。三是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芬兰、美国。四是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荷兰、美国、荷兰、德国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返还项目。
(三)几点启示
发达国家在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过程中重视与运用碳税或能源税,并秉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是设立专门税种。以碳税为例,自从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以及英国、日本等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的税种(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二是税收专款专用。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三是税制调整绿色化。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如丹麦、芬兰、法国的环境税制保证了环保的支出需要。
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
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含290余种产品。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名录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对遏制这些产品出口、减轻环境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为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我国先后4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减少贸易顺差,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和银监会专门转发“双高”产品名录,进一步夯实了低碳经济政策的基础。“双高”产品名录要及时更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等。
(二)可以考虑对碳排放课税
碳税是目前专家研究的热门话题,通俗地讲,即根据能源含碳密度征税,碳密度高的税率高,碳密度低的税率低,从生产和消费环节,提倡使用低碳能源和减少能源使用,通过成本制约引领低碳经济发展。如对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课税,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征收,每吨CO2排放征税5-10元,①制定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等等。
:
[1]财政部科研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R]2009.
邵伟.低碳经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J].金融与经济,2009,(2):33-34.
王中英,王礼茂.中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6,(5):88-91.
双减政策的优缺点篇3
1~8月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走低
2012年以来,受欧债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不振,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速放缓,国内外贸企业在手订单普遍减少。根据海关9月10日公布的数据,2012年8月,我国当月进出口总额3292.9亿美元,其中出口1779.8亿美元,同比增长2.7%,进口1513.1亿美元,同比下降2.6%。
在与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来看,与欧、日等国的贸易在下降,与新兴经济体的贸易在上升。1~8月中日双边贸易下降1.4%,中欧洲双边贸易下降1.9%,台湾双边贸易下降2.1%,其出口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受欧债危机的拖累。
另外我国其他一些进出口市场的进口需求也疲软,不仅欧美等发达国家,包括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也下降,致使从2011年11月起我国外贸增速开始放缓,至今月度增速仍持续走低。
外贸企业出口下降的原因
一是国际市场总需求下降。主要原因是受美国、日本经济复苏缓慢以及欧债危机的拖累,经济不景气,市场需求萎缩,进口减少。此外我国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也在下降,由于中东地区受政治动乱影响,我国对中东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伊朗和叙利亚出口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同时主要经济体纷纷强化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反倾销、反补力度加大。
二是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近几年来欧美主要发达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竞相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全球流动性过剩,推升了大宗商品价格,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带来输入通胀,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而我国的劳动力供给从过剩向平衡乃至短缺转变,用工成本快速上升,尤其凸显在服装、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出口退税下调等也进一步增加了经营成本。
这些都造成外贸企业经营成本上涨,部分企业甚至有单不敢接,特别是周期长的订单。根据海关统计,今年8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711亿美元,同比下降2.8%;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9733亿美元,同比增长0%,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出口1522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4.20%。从以上贸易方式下降可以看出,一方面是由于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国外订单减少,或者是来了订单因为利润太低企业不愿接;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去年以来,国内物价、劳动成本和运输成本上升,在国内进行加工的利润大幅下降,国外委托方将一些加工业务转移到其他国家。
三是出现汇兑损益。自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渐加大,增加了人民币升值压力和进出口业务的汇率风险,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外贸企业由于缺少金融专业人才,很难通过金融衍生品规避汇率风险。
四是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在下降。一方面是政府税收猛增,人民币大幅度单边升值,加上要素成本上升,导致许多中国出口产品制造业企业的竞争优势正在失去。另一方面,几乎所有行业的资本边际收益率都在下降,企业基本已不盈利,无力增加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投入,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很大冲击。
五是产业转型升级缓慢。加工贸易仍是目前我国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缓慢,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产品,大部分出口产品仍属于低端产业,高端产品匮乏。德国权威经济研究机构预测认为该国2012年贸易顺差将达到2100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顺差国。从德国的贸易顺差中可以看出,来源于欧盟内贸易,精细化生产与高端制造能够超越经济景气周期,即使身处欧债危机,也能实现稳定的增长。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外贸企业应抢抓机遇化危为机
任何挑战都孕育着新的发展机遇,也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只有增强市场意识,冷静分析国际市场需求变化的趋势,及时调整思路,强化基础管理,积极主动参与外贸行业在这场危机中的洗牌,通过洗牌的过程实现更强的竞争优势,以新作为实现新突破。
一是国家应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实行总量减税,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这是目前中国经济格局下最合宜的宏观政策,只有总量减税,企业税负降低了,才有利于我国产品尽快恢复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尤其是对民营中小企业减税,对外贸出口企业减负。订单多了,才能真正启动内需。
二是用好用足现有国家鼓励外贸的各种优惠政策。国家对当前外贸发展的主要任务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2012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包括加大财税政策支持、改善金融服务、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旨在加强进口的措施。2012年9月国务院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包括出口退税、信贷和贸易便利化在内的八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这些具体政策都极具针对性,外贸企业要认真研究并结合企业实际,积极用好政策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开展。要使外贸进出口尽快企稳回升,抓好政策的有效落实是当前重要的工作。
三是外贸企业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严控风险,降低成本。要降本增效,必须创新管理模式。首先,要抓住流程管理的纲,在各环节加强管理,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控制。然后,要加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调控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规模和财务成本。最后,严控政策和经营风险,把提高内控水平,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控制规章制度的落实,认真研究国家政策特别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避免因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风险。
外贸企业要真正做到以资金管理为龙头,成本控制为手段,风险防范为抓手,在健康发展中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是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从中长期看,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在所难免;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看,中国经济已发展到比较高的程度,低端产业的转移不可避免,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中国对外贸易的竞争格局和竞争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外贸企业要尽快将自身的优势转移到高素质外贸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上,转移到创建品牌以质取胜和服务质量上,转移到完整产业链、价值链和系统解决方案上。
一方面要优化市场结构,不断开拓新兴市场。当前应把市场立足点转移到新兴经济体和亚、非、拉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避开贸易摩檫和动乱风险。另一方面要调整产品结构,进行产品、设计、工艺等创新,整合和完善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内涵,增加外延,做强做大自主设计产品、特色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改变处于价值链低端的现状。另外经营方式创新也会带来新的机遇和市场空间。
双减政策的优缺点篇4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双减政策的优缺点篇5
美国迫于我国开放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压力,改变了早年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从2006年开始频繁对我实施反补贴调查,尤其是2012年3月修改反补贴法相关内容,为对我适用反补贴调查扫除了国内法障碍。另一方面,在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替代国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确立,这一做法已难以为继。未来,美对我在双方调查程序、范围等方面做出调整,不断强化贸易保护壁垒,我面临的双反压力可能进一步上升。
一、特政府对我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新趋势
(一)政策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命体现其贸易保护政策意图
特政府新设立白宫国家贸易委员会和国际谈判特别代表一职,并计划由商务部主导贸易政策制定,给予商务部更大贸易政策制定权,降低了美国贸易代表的影响力。在人事任命方面也体现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意图。如,美国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主张尽快推动北美自由协定(NAFTA)重新谈判,强调所有已签订的自贸协定都应每隔几年重新谈判一次,同时还表示对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产品或未能提供公平贸易环境的国家予以“严厉惩罚”。特任命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纳瓦罗为新成立的白宫贸易委员会主席,也是一位强硬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曾主张对我进口产品征收45%的跨境税。这预示着特政府废除或调整部分自贸协定、增设贸易壁垒等政策措施可能会逐步推开。
(二)特政府倾向于由商务部自行提出双反调查,缩短调查发起时间
未来美国双反调查程序的发起可能更加快捷。过去双反调查程序的发起有两种渠道:一是反倾销机构自行发动调查,即美国商务部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或补贴行为,可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双反立案通知,不过这种情况较少;二是申请人向美国商务部申请进行调查,即由申请人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目前看,商务部被赋予更多权力,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已表示,将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担任更加积极的角色,包括有意向地运用商务部的权力自行提起“双反”调查,未来很可能强化发起双反程序的第一种渠道。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收集证据和筹措Y金并发起申诉相对困难,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启动调查,因此,由商务部自行可以大大缩短申诉准备期。
(三)特政府反补贴可诉讼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
美国对华反补贴的项目大多为可诉讼补贴,包括低于合理回报提品和服务、税收优惠、优惠贷款和财政资助等四类。
在低于合理回报提品和服务方面,需要确认提供者是否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美国商务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以供应者是否是国有企业为标准,以往其对华反补贴调查主要集中在原材料行业,而国企在我国大多数原材料领域占据较高份额,往往难以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其获得的产品不低于合理价格,因而更易成为反补贴调查对象。
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具有不公平的专向性特征,而我国税收优惠名目繁多,如购买本土生产设备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税收减免等,往往易成为反补贴调查对象。
在优惠贷款和财政资助方面,我国出口信贷、政策性银行贷款、政府专项拨款等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为财政资助。由于我国政策性文件强调对某些产业的支持,尤其是此类贷款在我国企业开展“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中大量存在,加之政府专项拨款种类繁多,包括部级专项拨款和地方政府拨款,美国商务部会据此认为这种政策性贷款具有专向性,也易遭受反补贴调查。
(四)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成为双反调查的借口
目前,我国尚不符合汇率操纵国的判定标准,但人民币汇率操纵问题仍是影响中美双边贸易的敏感性问题,一旦以此为由实施双反调查,将影响我对美全部出口商品。目前,特政府尚未发起针对人民币汇率开展的双反调查,美国商务部也认为通过压低人民币汇率造成的补贴和倾销缺乏专向性,但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而实施的双反调查仍存在可能,对此需要高度关注。
(五)特政府意图弱化WTO约束力和影响力,注重强调美国内法的效力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今年3月1日向国会提交的贸易政策年报中指明,美国要捍卫贸易政策,贸易争端的解决将不受制于WTO裁决,而是优先遵循国内法。这份年报还指出,为迫使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开放市场,计划探讨启用对不公正贸易对象国采取高关税等制裁措施的“301条款”、“337条款”,体现了特政府意在削弱WTO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支持以国内法来解决贸易争端的动机和目的。
二、我应对美双反调查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利用WTO规则
针对美国通过反补贴修法助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行为,应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对美违反规则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据理力争。2016年10月,WTO裁定美针对我出口产品实施的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的案例就值得借鉴。即使利用WTO规则不能完全维护我方利益,也可争取WTO专家组报告的认可和对我上诉的支持,为我在多边框架内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中美政府高层沟通和磋商
充分利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机制平台,加强双方沟通与磋商,尽可能在政府工作层面对双边贸易纠纷和摩擦及相关负面影响进行有效管控。
(三)坚持倡导自由贸易与经济全球化的立场
反对少数国家尤其是个别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G20峰会等多双边场合,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立场,坚定推动和引导好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
(四)调整部分产业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政府扶植企业方式,清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政府要主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纠正市场失灵,对企业自主创新给予更多支持。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教育与技能培训、基础研究等,这些政策属于不可诉讼补贴范畴,既可支持企业又可避免反补贴调查。
(五)加大对易受冲击的国内重点行业支持力度
双减政策的优缺点篇6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国税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构建和谐国税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推动国税系统内外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笔者试着从构建和谐国税的深刻内涵、意义出发,剖析当前构建和谐国税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构建和谐国税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也是调节社会收入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优化社会管理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谐国税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仅仅是国税部门内部的和谐,还包括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的和谐。就国税系统内部而言,表现为国税人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活力迸发,国税事业全面、稳步、协调、持续发展;就其外部而言,表现为国税事业与国民经济、纳税人及其他行业、部门的关系处于共进共赢、和谐发展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共建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和谐国税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构建和谐国税,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要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越来越普遍存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和谐社会进程中,税收应该与时俱进地发挥作用,这里既包括税收增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财力保障,也包括税收制度与政策运用在促进和谐社会所能起的作用。这不仅是国税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国税,是提升税收执法水平的基本途径。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下,无论是征税人或是纳税人,都应明确认识建立和谐税收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升执法守法观念,树立依法诚信意识,自觉克制对立情绪及超越税收政策法律的奢望,将履行法定义务的诚意融入到友好的征纳关系中来,使国税事业真正进入公平、公正、公开的理想境界。构建和谐国税,是国税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构建和谐国税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发展观,理顺各方关系,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实现上下和谐、左右和谐、内外和谐,更好促进国税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当前构建和谐国税还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税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阶段国税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
(一)税收法治环境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表现为税收立法层次和规格较低,刚性不足。我国大部分税收法律规范的形式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部门规章等级次上,税收法律体系存在总体立法规格较低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制定了四部税收法律,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大多数税收法规只停留在条例或暂行条例阶段,使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失衡,造成现行税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过多的行政法规、规章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等级,使税收法律失去必要的权威性、严肃性,在执行中也缺乏应有的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税收立法行政化。我国税收立法中授权立法居多,立法缺乏独立性。在税收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使本应行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变为融立法与执法为一体的机构,产生税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现象。行政立法过多还可能造成税收立法因仓促上马、轻率立法而产生税收法律本身形式混乱的问题。
(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时缺乏完备的事前论证。政府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缺乏优惠项目的总体布局,制度上没有可行性论证机制,技术上缺乏科学的量化分析方法,体制上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系统、有效的跟踪监控。面对较为庞杂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往往只能对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批准,缺乏对具体优惠项目的实时监控,容易出现违规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真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三是事后缺失对政策绩效的考核和评价,忽视对减免税运用效果的检验与反馈,导致一些优惠政策只生不死。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成本远大于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政策出台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三)税收征纳关系还不够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过征纳双方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当前的税收征纳关系已得到明显改善。但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比,征纳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一是税收征纳关系主体行为不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主体,即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在征税过程中,随意执法、简单执法等现象在有的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纳税人纳税过程中,不按规定建帐建制,不依法申报纳税,不主动配合国税部门管理,阻扰税收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征纳双方的这些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征纳关系的不协调,对构建和谐国税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二是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税收征收的实际过程中,税务机关拥有相对较多的实体权利,而纳税人在我国法律中一直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权利主体的身份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加之税收司法监督较为薄弱,难以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纳关系不协调。
(四)区域经济发展中税收竞争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实际看,税收竞争在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采取财政返还、地价优惠和一些其他名目的优惠措施,还有一些地区扩大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权,包括扩大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放松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等。这些恶性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危害。一是直接侵蚀税基,导致税负扭曲,使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的实际税率越来越低;二是增加征税成本和监管成本,使必需的税收收入减少;三是带来政府公共产品供应能力的下降,片面引导地域、产业间、产品间的资本流向,拉大和加剧地区间的差距和不平衡,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四是有的偏远地区为弥补税收收入缺口,加重某些税收、减少某些税收优惠、增加收费,这些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势必进一步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破坏税收的中性原则,造成市场效率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恶性税收竞争导致税制税政不统一,政府威信降低,造成政府、纳税人和国税部门都无法做到依法治税。
三、推进和谐国税建设的几点浅见
(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提高税收法律权威。
税收立法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税收立法体系要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兼顾当前与长远、稳定与连续的统一。
一要进一步完善税制,清理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和规格。要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优化和简化税制,废止一些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税种,如屠宰税;改革完善一批现行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结合费改税的进程,适时开征一批新的税种,如燃油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要尽快改变当前税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现象,不断完善税制结构,如简化税种、精简税率、规范税收优惠、合理制定税制要素等,能够上升为法律的条例要尽快提请人大通过,如将《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等影响面广的行政法规通过完善和补充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尽快上升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等法律,以提高税法刚性,使税收法律走向规范化、系统化。二要坚持立法中性原则。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公开性,包括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层次等,增加税收立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克服立法的随意性。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立法听证会,将立法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税收法律的社会效应。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税收优惠管理改革。
一是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统计和估算工作。运用数理统计方法估算税收优惠成本和效益,为做好税收优惠的数据统计工作,要加强税务与财政、海关、统计等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尽可能多地获得直接的统计数据,并选择适当方法合理估算其成本、效益,实行量化管理。二是逐步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评价体系。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改革应在原有定性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引入定量评价方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数量化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测算政府的税收优惠支出数额与纳税人的受益情况及相应的社会经济效益,最终得出税收优惠效果评价,并据此确定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废、去、留。三是逐步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税收优惠管理的刚性。在现有条件下,编制全面的税收支出表是不现实的,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展开的策略。先从某些税收优惠项目开始进行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并编制简单的税收优惠可行性论证及分析评估报表。在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扩大到对主要税种和重点项目,编制较为正规和系统的税式支出报告,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程序。
(三)坚持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一要处理好执法与服务关系,摆正征纳关系位置。依法治税是国税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层面和所有环节。优质的纳税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改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促进依法治税的发展进程。税收工作必须坚持把税收服务理念贯穿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把税收执法、管理、服务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快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切实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二要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多尊重、理解纳税人,把纳税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维护好。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继续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法律法律救济工作,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服务,要坚持税收宣传常态化,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热点、重点、难点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多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成本。三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缓和化解征纳矛盾。畅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渠道,通过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让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强化人本管理理念,推行“人性化”约谈制度,在发现疑点执行税务检查前,约请纳税人交换意见,督促纳税人开展自查,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与尊重,让纳税人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魅力,以有效缓解征纳矛盾。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减少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而造成征纳之间的无谓纠纷。
(四)加强税收执法监管,遏制有害区域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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