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6篇)
来源:网络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篇1
【关键词】廉租房;建设;融资途径;社会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117-2.5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之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的总覆盖面至少要在20%以上。但目前来看并不理想,项目发展资金缺口依然非常严重,并逐渐成为保障房建设瓶颈,尤其是廉租房建设与发展更是困难重重。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租金相对较低、项目不能出售以及回收期限非常长等原因,所以导致廉租房融资问题成为当前保障房融资建设的最难点。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社会化路径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廉租房建设融资问题分析
1.地方政府的建设融资积极性比较差
从实践中来看,较之于如火如荼的商品房建设而言,廉租房虽然也需要类似的资金、土地投入,但其后期没有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这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追求是相互冲突的。同时,廉租房的大量建设,也会对商品房价格产生加大的影响,廉租房的建设数量越多,则商品房的价格就会越高;事实上,如果商品房的价格下跌,则会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土地出让费用的收入等,GDP也就难以实现增长,又会影响到国家GDP持续增长的大业。由此可见,廉租房除了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效益,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却是没有太多的好处,地方政府加强建设融资的积极性很难有效的调动。据调查显示,对国内一些财政能力相对较弱的一些地区,即便想建设廉租房,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主要是因为地方相关配套的资金难以有效地落实到实处,地区财力与资金分配不均衡,地方政府不重视,财政预算中没有住房保障资金的融资渠道,以致于多年来廉租房建设资金短缺现象一直存在。
2.廉租房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方式相对比较单一
当前国内廉租房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渠道主要是政府的资助,廉租房实际建设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即廉租房建设资金依然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等。当财政资金比较紧张时,建设融资也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阻碍廉租房项目的建设与发展。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是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融资途径,但由于廉租房建设的自身特点,建成后没有获取高额利润的可能性,因此金融贷款也就出现滞后性,即不愿意在这方面给予贷款支持。同时,根据规定土地收益金的10%以上都要应用与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该项工作在部分城市中或难以落实,或比例达不到要求;廉租房建设用地主要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获取,因此地方政府已经在廉租房建设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再让地方政府拿出10%以上的土地收益金支持廉租房建设,必然会打消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廉租房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方式相对单一,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如果不在融资方式上创新,则恐怕廉租房建设与发展工作将难以开展下去。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
所谓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实际上就是指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额,其在当前国内廉租房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客观上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与问题:第一,公积金增值收益利用一次后,必须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积累方可形成规模,因此连续性与稳定性比较差;第二,公积金增值收益因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比如东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比例可达80%以上,而中西部地区则难以望其项背;第三,公积金制度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普通的工薪阶层,并有效提高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购买力,实际上就是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因此公积金增值收益与地方财政资金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基于此,如果不分对象、盲目地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上,则难免会引起较大的争议,也显失公平。
二、廉租房建设融资社会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
就当前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现状来看,迫切需要进行创新,尤其要拓宽融资的社会化途径,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扩大投资主体,可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根据当前我国廉租房建设机制只要求,公共管理部门的主要目标与责任在于有效地满足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为此,公共管理部门需在不断提高建设资金投入方面下功夫。但公共管理部门所掌握的资金必定有限,因此建设需求与可供给资金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有效地吸纳社会资本用于廉租房建设与发展,不仅可以拓宽我国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融资渠道,而且还能有效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缺陷与不足,有效地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第二,扩宽社会化融资途径,可有效缓解社会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刚性需求,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存量与增量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即结构性问题与矛盾日渐凸显出来,同时还蕴含着非常大的金融风险。从理论上来讲,廉租房建设与发展是有效调控当前房地产需求的最直接方式,但实际上廉租房建设的不断增加不仅没有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反而导致房价居高不下。因此,不能再在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而是要在融资社会化方面多下功夫。
2.可行性
从实践来看,扩展廉租房建设融资的社会化途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间资本相对比较充足。“十二五”期间,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在持续的增长,因此相对比较的民间资本成为廉租房建设融资的最好资金来源。
第二,投资人员可享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对于个体部门而言,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没有利用可图,则该建设项目很难有效地吸引个体或民营投入资金。从实践来看,虽然廉租房建设项目投资回收周期相对比较长,但廉租房的客观需求量非常的大,而且风险低、收益稳定。基于这些优势,个体部门会对其有产生兴趣。如果有个体部门参与融资活动,地方政府可相应的给予其政策上的倾斜和支持,比如税收优惠、沿线土地的优先开发以及贷款担保等,由此可有效调动个体的积极性。
三、新时期廉租房融资社会化路径
基于以上对当前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和发展融资的社会化途径。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所谓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实际上是采取公司、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它以发行收益凭证等方式来实现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并且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将投资收益严格按照相关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实践证明,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有效建立廉租房建设与发展体系,对于解决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刚性住房需求、控制金融风险,效果非常的显著。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运作程序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广大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收到资金以后便向投资者签发相关的受益凭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将大量的募集资金用于廉租房的建设上,并大量收购空置房、二手房以及商品房等,充作廉租房资源。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廉租房标准,并对入住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尽量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政府部门与最低收入家庭共同支付租金,然后交给制定的机构进行保管,后者根据信托合同中的要求,将投资所得的收益交付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同时,受益凭证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由此可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产物,可采用股票、收益凭证等形式进行交易,并赋予房地产以市场流动性,便于投资人员的参与、退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具有高回报等特点,可将廉租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租金收入,用以分红,并吸引较为稳健的投资者,降低风险。
2.采取BOT投资合作模式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最初阶段应当以实物配租为主,待其发展至一定的阶段,再相应地提高货币配租应用比例。针对当前国内廉租房资源不足以及覆盖面相对有限等现状,各地新建成的廉租房资金压力也变得非常的大,积极创新廉租房建设与发展模式成为必然选择。所谓BOT投资合作模式,实际上就是建设、经营以及转让流程,即特许权融资方式。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模式建立在政府与私人机构的协议基础之上,政府特许私人机构在特定的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并对其进行管理与经营;当这一特许期限结束以后,政府部门就会接管私人机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由此可见,BOT模式可有效转变当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廉租房的单一模式,当政府财政不足时,仍可借助民间力量,来保证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可先由政府部门委托某建设项目运作机构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该运作机构采用私人投资的方式建设廉租房,特许其在某一段时间内对其进行管理和经营,所得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同时政府在此过程中也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以激发民间力量的积极性。作为BOT模式的主导者,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并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使廉租房工程项目在建设、运营以及移交过程中,一直处于可控制状态,以保障廉租房功能的正常发挥。
3.PFI模式
所谓PFI模式,实际上就是指私人融资启动或者民间主动融资启动,它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来的,并在日后逐步兴起的一种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模式。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客观需求,提出一些刚性的建设项目,然后利用招投标的方式,将建设运营权利赋予中标的私营部门,并特许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归还于政府,私营部门可从政府那里收取一定费用的新型融资方式。从形式上看,该种方式与BOT融资方式比较相似,其区别在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收入并非来源于实际使用者,而是来源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廉租房只租给最低收入家庭,租金由政府进行限价,标准相对较低,因此难以形成资金投入与产出之良性循环。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利用财政拨款、城市经营所得等,为廉租房建设私营机构支付相应的建设与运营费用,既保证私营机构能够回收成本和利润,有可以保证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
4.实施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
所谓廉租房共有产权,主要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先提供一定的资金,将部分产权购置下来,剩余的产权则政府持有,在低收入家庭完全具备购买能力时,可继续将政府持有的产权完全买下了。从实践来看,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利用国有产权的出售来置换资金,并应用到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中,可有效实现投资建设、出售、回收部分资金以及再投入建设之良性循环,对减轻地方政府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压力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同时,在以上共有产权模式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合理的申请、审核以及轮候与公示管理机制,尤其是购买对象应当保证是最低收入家庭,要坚决避免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
四、结语
自2009年开展廉租房建设与发展工作以来,虽然国家在该项目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于短期内有效解决廉租房建设问题作用非常显著,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不可能、也不会长期为建设和发展廉租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投入巨大的资本,因此最重要的就立足实际,积极创新融资模式,才能保证廉租房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证和谐社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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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篇2
刚才,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年工作情况和**年工作计划的汇报,审议审批了**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会议还对新增补的管委会委员进行了聘任,增选了管委会副主任。xx同志对**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作了总结,对今年工作提出了安排意见,得到了各位委员的赞同,我完全同意。回顾过去五年,我认为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五年来,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归集余额由2.6亿元增长到9.3亿元,增长了3.5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由0.3亿元增长到2.7亿元,增长了9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由49%提高到65%,增长了16%。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各级房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上的干部职工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做出了突出贡献。**年是我市经济发展史上非常关键的一年,市委五届三次会议提出了未来五年我市经济的发展任务,确立了“双千亿、双翻番”的奋斗目标,明确了发挥三大优势,实施三大战略,推进“三化”进程,实现跨越发展的思路。各级政府、各级房改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围绕实现上述目标和战略,以及本次会议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化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城镇化进程首先是城市人口扩充的过程,增加城镇人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住有所居”。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宗旨就在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为购房人提供住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化战略中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和突破点,是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城镇化战略中地位和作用一步好棋。大家知道,出口、投资和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我认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力度,根本目的就是在于启动消费,最终在于拉动经济发展。近几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较快,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截至**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35.6%,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存款的比例28.47%,分别处在全省第13位和15位。因此,市中心在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潜力是巨大的。去年,市委、市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出台了文件,要求全市乡镇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此项政策惠及4.6万人,目前已全部落实。这4.6万人可以说是城镇化进程的先头部队,他们进城购房的意愿非常强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寻求突破的重点。本次会议上,市中心就发展个贷提出了许多的积极的措施,再次提高了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推出了用住房公积金余额逐年还贷的办法,为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农村中小学教师购房提供贷款支持,并准备尽快做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辖区内购房,凭有效缴存凭证均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等措施,这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的具体体现。但这还不够,中心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出台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通过发放贷款,消化沉淀资金,提高资金运用率,从而大力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在城镇化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突破发展瓶颈,大力加强中心自身建设
打铁先得自身硬,大力加强中心自身建设是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基础。要加强中心自身建设必须解决发展的“瓶颈”问题,那么制约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发展有哪些“瓶颈”问题呢?我们与中心领导进行了反复研究,主要问题在三个方面,即:管理体制不顺,办公(营业)场地不足,信息化建设水平滞后等,这三个问题都是棘手的问题,都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努力才能够解决的,但都是必须值得重视和加以认真解决的。
首先要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年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设区的城市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所有县、区住房公积金都要纳入市中心统一管理。随后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文件。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分流困难,逾期项目贷款收回缓慢,此项工作进展一直不理想。到**年8月,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再次出台了文件,要求落实《条例》,进行整改。省政府、省建设厅多次督查,**年10月,市政府决定先收回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事权,我们称之为“事权上划”。两年多来,按“事权上划”的原则,市中心围绕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看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管人管事分离,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二者脱节。人员分流进展难,逾期项目贷款回收力度不足,少数县主管部门插手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有的县违规超配干部,这种状况到了非下决心解决不可的地步。据了解目前全省未完成机构调整任务的仅我市一家,会后,市中心要以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为契机,抓紧调研,充分借鉴兄弟地市的经验,积极与市人事部门联系,加强与县区领导人的沟通协调,尽快完成人员分流、债务清偿等工作。在市县区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关系,在此期间各县区不得在管理部超配干部,更不准进人,否则,以违纪查处。
其次要解决办公(营业)用房不足的问题。市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办事处没有一个符合要求的营业(办公)的场所。现用于营业(办公)的场所或者与房改办合署办公或者是租赁外单位用房,已有的营业办公场所都是按行政性办公要求设计的,无营业场所或者营业厅。市中心从去年开始多次出现职工缴存、支取、贷款在办公室楼道排队的现象,对此职工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效能建设,与省建设厅要求“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的要求相差甚远。省建设厅在会议上多次要求市中心改善办公条件、营业场所。近几年来,全省70%以上的中心都通过自建、购买、置换等形式解决了营业场地问题。有了营业大厅,引进商业银行进驻,职工一进大厅,即可以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为职工提供极大的便利。新建、购买、置换新的营业办公场地需要一大笔资金投入,但从长远看是发展的方向,是必需解决问题。到**年底,市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将达到10多亿元,服务对象达到14万人,解决营业用房刻不容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中心应加强调查研究,拿出方案向政府报告。
三要解决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年10月,县区管理部(办事处)“事权上划”后,中心与管理部先后投入20多万元解决电算化问题,摆脱了手工记帐的落后状况。但信息化建设与建设部、建设厅的要求差距很大,与全省兄弟地市相比非常落后。至今未能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建设部、建设厅要求在**年前实现住房公积金全国、全省联网,对此中心要加快工作节奏,积极筹划论证,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市级联网,实现联网后中心可以对县区住房公积金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业务拓展,有利于信息共享。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中心经过充分论证后,单独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关于加强中心自身建设问题,在此我还要特别强调一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班子建设问题。目前市管理中心管理着近10亿元资金,同时也承担着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双重任务,加强自身建设,建设好班子是关键。近年来,房改办(中心)领导班子“团结、廉洁、务实”是得到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的。调整后的房改办领导班子要继续发扬老班子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要在保持和发展“团结、廉洁、务实”的基础上,开拓进取,开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住房保障事业的新局面。
三、完善决策机制,大力提高管委会决策水平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推进的政策性住房储金,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是职工工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是职工的“血汗钱”。到目前为止,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已超过10亿元,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事关大局、事关民生、事关十多万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和财政监督”的原则,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管委会要认真贯彻《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四统一”的管理原则,实行管委会议事制度,规范管委会决策程序,提高管委会的决策水平。市中心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日常工作坚决贯彻管委会的决策,大事要及时向管委会汇报,要将中心工作进展情况,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情况,定期向各位委员通报,以使各位委员及时了解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方面的信息,为提高管委会的决策水平创造条件。财政、审计部门要发挥行政监管的职能,定期、不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管委会提交管理检查报告,从而提高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更好地防范资金风险。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篇3
关键词:廉租房;建设;思考;性价比
1廉租房的发展及需求
廉租房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提出“廉租房”的概念,即“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005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7年8月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2廉租房与普通住房的区别
笔者认为,廉租住房与普通住房的区别在于:
2.1相比普通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意义不同。廉租住房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建设的建筑,更强调社会保障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有很多偷工减料、管理层私吞建设资金等违法事件发生。因此,在建设活动监理过程中应该加强管理和监视。
2.2相比普通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住房功能不同。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在于满足一些低保用户的住房问题,所以说在设计方面,不会有太华丽的房屋形式,不会有欧美式的建筑风格,只是为了基本的居住需要而已。因此建设比较实用,在建设过程中框架结构也比较简单,相比普通住房会简便不少。
2.3相比普通住房廉租住房的建筑地址有所差异。普通商品住房会离市区比较近,但是廉租住房的建设地址则不会离得太近,因为需要考虑用地成本。在建设廉租住房时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运输问题、工人上下班的便捷问题、用水及用电问题、以及廉租住房周边环境等问题。笔者认为廉租住房工程的建设地址对于后两个问题的解决没有太大问题,至于运输问题,可以进行批量运输并合理储存建设材料,以此降低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2.4相比普通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不同。正是由于廉租住房具有非营利、公共物品的特点,其建设单位一般都是政府。政府为解决老百姓安居工程,达到“居者有其屋”做出很多努力。但廉租住房的建设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力求保证建筑的设计的合理、建设的效率以及建筑的质量,以此来保证住户可以安全地、舒适地生活,完美地诠释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
3廉租房的建设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3.1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
廉租住房的特点是人口比较集中,人口密度相对要比普通住房要大,所以建筑地点及周边环境对于工程及使用来说非常重要。第一,由于建筑类型是廉租房,考虑到廉租房的建设的成本,所以建设地点一般选择在离市中心比较远的区域,这就要求考虑到居民生活中的一些不便因素。笔者认为,在选址上首先应该注意能否有充足的水、电的供应,然后就是要考虑建筑时期的材料运输费用及建成以后住户的交通问题。做到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廉租住房建设可选择在城市开发区比较边缘的位置,因为开发区的交通设施不成问题,其次作为开发区,水电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也都比较完备,再就是开发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低,便于凸显廉租房的节能性。
3.2建筑方案的选择
笔者认为建筑方案应以简单为主,因为廉租房的住户面积平均只有每户50到60平方米,所以建筑面积和可用面积要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占用以及浪费,最好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的建设方式搭配最为合适;如果两室的话,虽然会方便一些,但是会使空间更加拥挤。这也就不会使廉租房的性价比凸显出来,要知道,廉租房是为了解决住户基本住宿问题才会存在的,所以没有必要去设计很多的花样结构。所以廉租房的建设设计还是以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浇筑的方式来建设,使用的是最便宜的材料,却是可以使用性能最高的材料。
3.3建筑的建筑分布及空地的需求量以及使用量
首先,是交通组织方面,笔者认为,采用与建筑物纵横向平行的格网道路形式,东、西、南、北分别与城市道路连接,这样最简单的设计,会使得用地比较紧张的廉租房区域会得到比较好的交通设施,再加上有些住户还是需要追求一些高的生活质量,所以可以设计一部分停车位。其次,就是环境与绿化,由于廉租房工程的人口密度大,所以一些必要的绿化措施还是必不可少的。在住宅区与道路之间布以绿化隔离带,减少相互干扰,场区内道路原则上均形成林荫道,使整个场区的绿化面积达到最高,项目用地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安全健康的生活居住环境。最后,在竖向设计中,根据场地的地形条件,采用最节约的设计标准,以减少工程量,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雨水系统采用自然排水,路面排水与管线排水相结合的形式,室外各种工程管线设计结合小区周边现有管线实际,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合理安排相对集中,一次建成,便于管理和维修。这样的设计,符合了廉租住房低成本、高效率、便捷、实际的基本设计方式。
3.4给排水系统及电气系统
笔者认为,不管哪个工程的给排水系统和电气系统都是必须不可忽视的部分,由于距离市区较远,所以一些必要的用水用电还是需要考虑到的,建议建设地点周围可以找有湖泊的地方。使用时的建筑给排水系统还是以主要以使用室内供排水管网系统为主,可以减少成本,又可以充分利用市内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笔者认为除了需要多设计一个临时发电机以外,还是可以充分利用室内供电管网。
4廉租房建设管理的一些建议
4.1建设的廉租住房应该避免有过于华而不实的建筑材料,本着以实用为主的建筑原则,最简单而实用的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浇筑,保证了建筑的实用性,也降低了建筑成本,为建筑提升了一部分的性价比。
4.2廉租住房的建设应该注意与旧屋区改造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解决一下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问题,也不至于廉租住房会存在于过于远离市区的状况,为廉租住房使用者提供了生活的便捷性。
4.3廉租住房建设阶段应该选择在刚过冬到入冬这段时间内,这一点笔者认为没必要在过于寒冷的时候施工,虽然对于民工的开支会减少,但是对工程的困难程度及安全质量保证都存在有一定的问题。
4.4设计规划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合理利用可利用面积,因为廉租住房的建设面积比较小,所以人口相对来说会比较集中,绿化面积及空地面积就有很高存在的必要性,关于本工程的建设,笔者认为也是较为合理的安排了绿化及空地面积,使得空间不是那么拥挤。
4.5廉租住房的节能方面其实也没有太多需要说的地方,因为廉租住房相比普通住房的建设本来就比较节能,但是一些地方,在方便了使用者之后,还可以试着去改善一下,比如可以试着用一下新的一些科技,或者使用一下新的能源供给方式,这些在廉租住房中其实是可以试用一下的,但是要保证质量与安全。
4.6廉租住房的用水方面其实也是应该以使用市内供水管网为主,如若离得太远,可以选择在水库、河流、湖泊附近选择建设,既保证了水源的充足,又可以使环境更加美好。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篇4
关键词: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公平有效
中图分类号:F9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082-03
引言
2013年12月,财政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目前,中国低收入人口比例较高,对廉租住房的需求是巨大的。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累计新开工2484万套,建成1573万套。其中,2013年全国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660万套,基本建成540万套。但值得注意的是,据统计全国仍有约400多万户低收入家庭存在住房困难问题。
廉租住房制度是由廉租房供给制度和分配制度两方面构成。本文的重点是分析分配制度,因为分配制度本身也是决定供给规模的重要原因。随着“十二五”规划中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落实,保障方式日趋多样。2013年10月底,主席发表讲话,亲自部署保障房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号召企业多方参与,让我们看到完成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目标新的曙光。但分配环节却成为一个难题。实践中,廉租房的分配不断充斥着黑幕和不公,让其尽归有权、有钱者之手,导致“廉租房”演变成为“特权房”,而真正需要它的人群无法获得这项福利。本文从分配的角度阐述了南京市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找出我国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存在的弊病,努力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廉租房的覆盖面仍然过窄
虽然南京市不断地放宽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现行的收入与住房面积的双重核定无法解决覆盖家庭过少的问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南京总共有800万4680人,南京本地户籍人口为607万人。据新浪房产新闻报道,截至2012年底,南京市廉租房保障家庭为33784户,如果按每个保障家庭有3口人计算,可以估算出享受廉租房的家庭所占比例不到2%,离发达国家10%的比例相差甚远。
(二)实物配租受益对象界定不清
廉租住房分配若要顺利实施,首先必须清楚地界定受益对象是谁,他们是不是最迫切的需求群体。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对象应优先面向孤寡、病残以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急需救助的家庭。而实践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与这一要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南京市自2008年实施新的《细则》以来,拆迁安置户和一级劳模家庭占实物配租保障的70%以上,而特批户、一级残疾家庭、孤寡老人总共只占25%左右。
(三)实物配租住房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缺乏
大部分廉租住房都建在偏远的郊区,给廉租房家庭的生活带来种种不便。正因为实物配租住房的布局不合理,因居住而产生的社会成本巨大,导致很多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放弃了实物配租。加上廉租住房使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这种邻里效应对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教育非常有害。并且物业管理、小区照明等配套设施缺乏。按照国家规定,2009年之后提供的廉租房应由政府进行简单装修,灶台、坐便器等这些基本的生活设施要配置齐全,可以满足日常的生活需求。可是近日南京浦欣家园里刚刚分到廉租房住户抱怨里面完全没有任何设施,连简单的门框都没有,廉租房“廉”成了毛胚房。
(四)收入标准划分困难,监督难度大
根据南京市《细则》规定,廉租住房制度不仅应该保障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也应保障那些低收入者又非低保户的住房困难户。目前,我国各城市保障对象一般都包括非低保户的低收入者,只是确定低收入的标准因地区的差异而不同。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实际上是很薄弱的。
(五)户籍限制
南京市的廉租住房申请政策规定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南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取得南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这一严格的户籍限制使得大量非南京户籍常住人口被排斥在外。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毕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土地被征后的农民等大量进入城市。而这一庞大的群体由于经济收入低、流动性高等客观因素,在一定年限内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住房问题,但却又未被列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范围内,而且往往是社会保障制度下的边缘人,于是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中的新住房弱势群体。
国务院《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没有对户籍做出特别要求。但是总结其他各省的廉租房制度,其中均对户籍做出限制。例如,北京市规定了申请本市廉租住房需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广州市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上海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对申请者进行了双限制。
(六)廉租房“退出难”
“住的进去,退不出来”,廉租房“退出难”由来已久。这是全国各个城市都存在的一个问题。2013年4月,南京市市公房管理中心同马群派出所、百水芊城物业管理及社区居委会一起,对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百水芊城小区一套房源进行清退。这套廉租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已死亡,根据相关规定,应收回房子。这是自2002年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以来,南京市收回的第3套廉租房。
二、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仍然热衷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的开发,对廉租房的认识和重视不够,使得廉租住房真正的“保障对象”变成了城市拆迁户。并且政府在保障方式上缺乏对政策效果的考量,仅仅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对廉租住房的补贴方式,使得实物配租比例偏低。房屋建筑的周期比较长,通常在两年左右,在短期其供给可以看成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微观经济学基础知识得知,此时,保障对象所要承担的租金恰好和没有政府补贴时相同。这说明在短期内,政府给予租赁住房补贴并没有真正改善住房困难户的状况。
(二)资金来源缺乏,廉租房体系结构单一
正是由于资金的短缺,使得廉租住房的覆盖面过窄。资金单一依靠市政府的投入是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的。中央政府通过“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住建设”的硬性规定,让各地政府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①在一定程度了弥补了廉租房资金的短缺。但这种资金量的大小取决于土地净收益的大小,具有很大的弹性,不能保证资金的额度。目前的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中,最主要的参与角色是政府,政府通过廉租住房办公室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来管理。从总体上来看,政府缺乏对私人开发商的鼓励措施,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廉租住房建设。
(三)信息不对称,审查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个人基本账户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金融系统和财税系统也相对不完善,申请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缺乏可信度,导致个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很难把握,跟踪难度相对较大。对于工作单位和工作形式不固定的群体,要想准确核实他们的收入状况更是难上加难。由于信息核准上存在的弊端,给了很多人弄虚作假的机会,真实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在审查和最后的公示分配工作中,权力都集中在当地政府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并且对他们的职责规定的相对不确定,会同其他部门的复查程序也是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信息的虚假和权力的腐败。
(四)立法层次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住宅的社会保障都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相关的社会保障住房的法律制定仍然停留在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及少量部门规章之中,没有制定出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以决定、通知的形式出现,且覆盖范围狭窄、立法层次不高,使得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五)惩戒力度薄弱
虽然《细则》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即收回保障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在管理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出具假证明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规定,仅仅是对于那些在保障房的申请过程中违规行为做出肤浅的规定,却没有制定详细的处罚内容,无法起到应有的规范和警戒作用,不能强有力地约束申请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有监管环节的薄弱,更加剧了目前保障房的种种黑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住房分配秩序。
三、完善我国廉租住房分配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廉住申请家庭的收入统计与监管机制
首先,应发挥廉租住房工作办公室及社区工作站的监管优势,对辖区内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档案,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收入审核体系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确定给予补贴的优先顺序和补贴档次,从而控制不同保障手段和水平的适用对象与范围。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个人诚信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个人诚信数据极端分散,各部门都保有部分的个人信息,相互屏蔽,没有形成完整的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因此,要联合金融机构与税务、财政部门共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在个人信用系统中,应该记录廉租房申请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个人银行账户和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等。所有租户要定期向廉租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若经济状况改善,已超过租住廉租房资格标准的人群,应在给定期限内退出,让更多的人受益。如发生虚假申报和隐瞒实情,一经查出,廉租办有权立即收回住房,取消其租房资格,并追加罚款。
(二)科学确定低收入的标准
国务院24号文件提出,低保户外以外的低收入群体也在解决的范围。那么,这里就涉及这些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是多少才能纳入这一范围的问题。这一新的问题同样为政府如何制定具体政策带来了困扰。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住宅与城市发展署(HUD)提出的低收入标准是:低于当地中位数收入80%为低收入,低于50%的为特低收入,低于30%的为极低收入;1995年,联邦政府还指出,租房支出不得超过其可支配收入的30%。
我国应当学习美国采用中位数收入而非平均收入作为低收入的计算基础,因为实际统计中,在收入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两者计算出的数据差别不大,但如果高收入家庭增多或者极少数家庭收入极高,对平均数的拉动作用就会加大,使得平均数偏离中位数;并且自2000年以来,我国收入平均数偏离中位数的速度在加快。因此,按照中位数收入能够更准确反映居民实际的收入水平。这样确定的低收入人群,基本上属于我国城镇目前的低保群体和边缘群体,同时,也便于今后逐步地与国际计算标准接轨。
(三)合理布局廉租房,促进社区居民融合
鉴于廉租房大部分建在偏远郊区以及配套设施不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渗透式供给方式①的做法在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拓展分散的廉租房房源。这种供给方式可以避免低收入家庭过于集中形成贫民窟,也有利于廉租户分享社区内良好的设施、安全性、清洁和社区服务,甚至中高收入人群的生活服务项目,可以帮助廉租户更好的得到工作。在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采取免税、出让土地优惠或者入股等手段激励房地产商在整个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拿出部分中小户型的房源低价出售给政府作为廉租房出租给低收入家庭,此种方式既可以避免目前中国廉租房由于过于集中在较偏远的地段,低收入人群不愿租住的情况,又可以使政府事先控制廉租房房源的成本。
(四)健全廉租房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
我国目前的廉租住房法律还停留规章政策的层面上,出台的政策性文件非常笼统,在实施中常出现无法可依、具体细则朝令夕改的问题。所以,应尽快制定有关法律,以此确保廉租房制度的有效实施。发达国家发展公共住宅制度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历史上解决每一个住房问题的阶段,都通过立法来保证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所以,我们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制定和建立公共住宅制度的法律体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我国廉租房制度的稳步有序发展。
(五)放宽户籍限制
中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户口制度。中国现在的廉租房都市对城市居民提供的,都要求申请者凭本市城镇户口申请。而现在中国城市住房最困难的是有子女的农民工家庭,这些家庭没有本市城镇户口,只有临时居住证,因此,要实现公平分配,户口制度首先需要改革。随着改革开放脚步逐渐加快,户籍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理的人口流动有助于城市经济发展,国家也积极采取政策鼓励适当的人流。因此,在保障房的供给对象上,因地制宜。在较发达的一线地区、沿海城市,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外来人口集中,应将保障对象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准入标准,取消原先的户籍限制,规定在本地区工作满3年或5年以上、有相对较固定的收入、且满足该地区规定的其他硬性要求者,就有资格申请廉租房;对于欠发达地区,保留户籍的限制,优先解决本地区住房困难家庭。
(六)加大惩戒力度,鼓励媒体舆论监督
实践中,廉租房的骗租现象越来越严重,保障房分配的不公平受到各界苛责。因此,在法律规范中应当加大惩戒力度,细化处罚条款,增强执行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制裁,同时鼓励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化,提高透明度。
结语
住房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越来越显现出来,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造成我国整个住房体系的不和谐,如今的房子竟成了人们的奢侈品,这是社会发展不均衡的体现。住房保障是一项惠民的好政策,它致力解决所有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难问题,应该具有全面性和普遍性,它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公平的分配,只有让确实需要的人群享受到这项福利,政策才能算得上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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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篇5
1全市廉租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
2享受租赁补贴户数、人员是否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
3廉租住房保证资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机制是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规范。
4否存在改变住房使用性质。料理租住手续后空置等问题。否存在开发企业不按规定配建,搭车享受廉租房优惠政策等行为。
二、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监察局
1负责牵头组织住房建设、房产、规划、民政、财政、审计、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收缴违纪款,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并拟定廉租住房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二)房产管理办公室
1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证政策落实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掌握和督查各年度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
2清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待遇人员是否符合住房困难规范。
3对廉租住房保证政策进行一次全面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4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配建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
(三)民政局
1及时掌握、提供低保家庭的生活情况、人员名单。做到动态管理。积极协助住建部门清查、确定享受保证住房政策人员的收入情况,尽快推进出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方法(试点工作)
2共同与住房保证部门宣传讲解廉租住房保证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财政局
1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2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证资金预决算审核制度。
(五)审计局
1依法对廉租住房保证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
2审计实际发放租赁补贴和新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是否真实准确。
(六)其它部门
协助、配合廉租住房管理使用清理整顿工作。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社会保证、残联等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责。
三、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成立敦化市廉租住房管理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市直牵头部门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成员部门明确一位科(室)长担任联络员。市里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2加强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了解申请廉租住房保证待遇应符合的条件。市纪委设立举报电话(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二)自查自纠阶段
1制定自查工作计划。重点清查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拨付、管理,廉租房出租、租赁补贴发放等过程中存在问题。
2组成联合工作组。绝不漏查。通过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对,深入到各街道、社区查档案,核对享受廉租房待遇、租赁补贴待遇人员名单,入户调查了解低保家庭情况,向周边群众了解有关情况,交警、社保、残联、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相关人员的收入情况,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房屋所有权情况,有无将廉租房转借或转租及未在廉租房居住情况。
3认真组织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证条件的要限期进行纠正。对主动供认错误,上缴非法所得、退出廉租住房的不予追究责任。限期过后,相关人员被查出违规违法占有廉租住房、享受租赁补贴的除取消其被保障资格,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置。
4全面清查廉租住房管理使用的建章建制和制度执行情况。边查边建、边查边改、及时完善。
5自查结束后。市直各部门应向市廉租住房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演讲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
1把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基础单薄、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取得效果。
2依照廉租住房保证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3市廉租住房管理使用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市廉租住房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对查处的违规违法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行为、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例。
四、几点要求
市委、市政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廉租住房保证体系建设。建设和谐敦化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增强监督检查的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工作实效。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廉租住房专项清理整顿摆上突出位置。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完善协调合作机制,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2加大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宣传力度。市里将加强对廉租住房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廉租住房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形成反对弄虚作假骗取保证资格的强大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清理整顿工作,广大群众互相监督下,做到应保尽保,使廉租住房保证体系建设发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篇6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廉租,收益率
廉租房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它是专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设计的住房保障政策。实物配租是廉租房制度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当前廉租房建设面临巨额资金缺口问题。REITs(房地产信托基金)作为一种国际上重要的融资手段,在我国大陆还没有尝试。巴曙松(2006)、何芳(2007)、胡金星(2009)等认为,如果能够利用REITs为廉租房融资,则既能够解决廉租房的资金瓶颈问题,又可以提高REITs的政策获准可能性。
一、我国廉租房建设实施的瓶颈问题
1.廉租房建设时间短任务重,资金缺口巨大
根据住建部的规划,廉租房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和省政府补贴;地方土地出让金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尽管住建部指明了地方政府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但是资金远远不够,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因资金紧张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而债台高筑,截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债已经高达6万亿;加上廉租房巨大的投入与微薄租金收入形成强烈的反差,导致地方政府没有动力为廉租房建设融资。资金缺口不弥补,廉租房建设规划很难如期完成。经过前两年廉租房建设,各地可用资金基本消耗完了,面对持续的廉租房建设,资金紧张严重困扰着地方政府,如何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廉租房建设成为一个全新的探索。
2.安顺市廉租房建设资金情况
根据贵州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安顺市在2009~2011年内要完成新增实物配租19910户、新增租赁补贴户8140户的任务,其中2011年须完成新增建设10493套廉租房。
安顺市2011年土地出让金约1个亿,其10%为1000万作为廉租房建设资金,加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约1800万,合计2800万可用于廉租房建设。当地廉租房建设成本为1400元/m,除去中央和省政府的800元/m的补贴,安顺政府的配套成本约600元/m,则1600万只能建廉租房530=16000000/(600*50)套,相比2011年的任务量10493套,这无异于杯水车薪;要完成2011年的任务大约需要资金3.1亿,缺口为2.94亿,因此廉租房建设首要的难题在于资金筹措难。
迫于资金压力,安顺市2008年11月开始采取廉租房出售的政策,将廉租房以600元/m的地方政府配套成本价出售给廉租户,2010年售价上涨到1300元/m。在价格上涨的背后,一方面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低保户家庭收入本来就极度困难,购买廉租房后原本困顿的生活将更加困难,因此廉租房改销售实际上是一种被逼无奈的下下策。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点。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实行个税免征,优先低息贷款购房的优惠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运作方式主要集中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和定期存款。
1.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用总体状况
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使用率为72.81%,同比降低1.78%;全国公积金闲置规模达到5616.27亿元。从2004到2008年间,缴存总额、缴存余额、专户存款余额即闲置资金不断增加,增值收益率始终维持在1.5%以下。总的来说,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是资金池迅速扩大,闲置资金大量增加,增值收益率低位徘徊(见表1)。
表1全国住房公积金近年来总体情况
缴存总额
(亿元)
增长率%
缴存余额
(亿元)
增长率%
专户存款
余额(亿元)
增长率%
增值收益
(亿元)
增值收
益率%
2004
7400.29
4893.5
2086.3
48.6
0.99
2005
9759.5
31.88
6259.5
27.90
2907.9
39.38
72.81
1.16
2006
12687.37
30.00
7870.96
25.74
3520.02
21.05
101.9
1.29
2007
16230.3
27.92
9605.11
22.03
4107.58
16.69
99.61
1.04
2008
20699.78
27.54
12116.24
26.14
5616.27
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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