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照明施工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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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照明施工方案篇1
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情况和整改落实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工作原则
(一)征求意见情况
××区市政局根据《关于做好分析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古学组办[2009]6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展广泛征求意见活动。设置征求意见箱1个,向市建设局、规划局、区环卫局、园林局、建设局、规划局、供排水公司、大研、西安、祥和、束河街道办事处等领导班子及本单位所有党员干部职工发出征求意见函共96份,收回96份,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1次。共征求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5条,其中具有全局性的8条。
(二)整改落实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以解决群众提出的突出问题为落脚点,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个总体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努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解决影响和制约市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推进城市建设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努力推动××区市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要求:通过落实整改,达到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度和广度上有新突破;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有新举措;在推动市政事业科学发展上有新成果,努力提高解放思想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提高科学发展能力。
3、工作原则: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和建章立制注重长效性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市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对马上能够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城管体制不适应当前发展要求。
(二)市政管理监察人员素质不高,能力参差不齐。
(三)市民意识有待提高。
(四)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方式粗放、简单,缺少创新。
(五)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欠缺。
(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不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难以及时解决。
(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与建设国际精品旅游城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整改措施及进度要求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措施及进度要求:坚持周二学习制度,继续组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在实践中做理论学习的先行者,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做执政为民的实践者,争当市政事业建设科学发展的排头兵。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局办公室*
(二)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统筹协调的能力。
措施及进度要求:一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领导能力;二是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分工,完善领导班子联系工作点制度,健全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强化与基层干部职工的联系,多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要带头改进作风,努力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要带头清正廉洁,始终严于律已,率先垂范。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局纪检监察室*
(三)理顺城管管理体制,形成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框架。
措施及进度要求:积极向区政府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应适时组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撤并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专门执法队伍,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设立区、街道办事处二级城市管理机构,并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重心下移、上级监督”的城市管理体制。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局领导班子*
(四)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市政执法人员素质。
措施及进度要求:采取函授、离岗在职学习、短期培训、自学、以案释法、以老带新等各种方式,加强对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能力锻炼,用政策、法规和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队员的执法业务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从而提升整个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锻造一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热情、作风优良、群众满意的城管队伍。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五)多渠道宣传,不断提高市民意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市政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法规、政策,让广大市民了解、认识、理解、支持、参与市政工作。进度要求:长期要求。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市政设施维护队*
(六)强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市容市貌的转变。
1、划分道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制定城市道路市容市貌监察管理等级划分标准,将城区主次干道划分为一、二、三级道路,并按不同级别实行差别管理,做到有主有次,疏堵结合,实现主次干道市容市貌的规范、有序。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城市道路市容市貌监察管理等级划分标准。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2、因人制宜,实行分类管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制定“不再发生违法违章现象”的保证承诺书文本,加强对一些老大难的违法现象和屡教不改的违法者和“钉子户”的综合整治力度。在惩处和打击过程中,要求与市政管理监察队签订保证承诺书。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不再发生违法违章现象”的保证承诺书文本。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3、依靠店主,实行协议管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制定以“包无占道经营、包无乱堆乱放、包无乱涂乱挂”为主要内容的“门前三包”管理协议书,并与城市道路沿街商铺和农贸市场入口处的经营者签订,同时负责做好“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协议书。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4、加强建章立制,实行制度管理。
措施及要求:在认真落实好市政管理监察对所管理的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管理到位和监督考核到位的“阵地式”管理的“三定两到位”工作和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重视绩效管理,实行每月公布一次操行分制;树立榜样,实行每季度表彰一名先进班(组)制;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等三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重视绩效管理,实行每月公布一次操行分制;树立榜样,实行每季度表彰一名先进班(组)制;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等三项规章制度。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七)加强户外广告整治,促进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
措施及进度要求:按照××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开展好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整治活动,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技术标准或破旧、残缺、退色、存在安全隐患,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治。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八)加强城市“牛皮癣”管理,促进净洁城市的建设。
措施及进度要求:按照城市“牛皮癣”清除合同要求,继续督促管理好丽生家政服务公司做好城市“牛皮癣”清除管理工作,抓好城市“牛皮癣”一月一考评工作。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九)加强民用燃气督查,促进民用燃气的安全。
措施及进度要求: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区实际,全面清理整顿××区燃气市场、灶具市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化两个主体和两个责任制,进一步遏制各种违法、违章销售液化石油气和民用燃气灶器具的经营活动,使××区的燃气市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及民用燃气器具经营户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得到加强。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促进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
1、制定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方案。
措施及进度要求:结合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的开展,制定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方案。进度要求:2009年8月31日前制定方案。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设施维护队*
2、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改造工程。
措施及进展要求:结合创建部级园林城市活动的开展,认真制定钟楼以东北郊片区改造、安通路改造方案。根据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认真实施好城区部分人行道改造工程。进度要求: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制定方案。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设施维护队*
(十一)加强城市路灯建设,促进路灯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措施和进度要求:结合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复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制定和实施好云岭片区和福慧村片区的路灯安装工程。进度要求:2009年8月31日完成。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十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措施及进度要求: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把丽江打造为“清洁能源基地、生态农业基地、精品旅游胜地”的战略构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编写和评审《××区部分城市道路利用太阳能路灯照明工程专项规划》,并逐级上报,努力完成国家建设部下达的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十三)加强先进节能灯的试验、示范,促进节能科学技术的运用
措施及进度要求:在象山东路、福慧路和丽大路金山乡政府段已分别安装无极灯、节能灯和led灯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试验路灯照度测试、节能测试工作。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十四)加强排污管网建设,解决社区排污难
措施及进度要求:根据供排水管网建设新城片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北郊片区排污管网入户工程。
进度要求:争取2009年7月31日前实施。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供排水公司*
(十五)加强福象片区环境整治项目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促进城市品位的提升
措施及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关于2009年××区23个重大建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古办发[2009]30号)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掌握雪山路建设项目和福象片区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切实推进项目的建设进程。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市政设施维护队*
四、整改的相关要求
(一)把学习理论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同志最近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要把学习贯彻学习实践活动始终,进一步探索创新有效的学习形式和载体。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最近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要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入学习领会中央一系列重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领。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市政事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动思想观念、管理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坚定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决心,坚决破除安于现状和畏首畏尾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保障和促进市政事业科学发展的认识,做到健全完善机制有明确的目标、解决问题有正确的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有长远的规划。
(二)加强组织和领导,切实解决突出的问题
要提高对整改落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改落实方案是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阶段工作的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保障和促进市政事业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学习实践活动各项任务切实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整改落实阶段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要扎扎实实抓整改、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要建立有效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项目落实的局领导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问题;负责部门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务求抓出实效,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整改任务全面完成。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于具备条件的,要马上整改;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限期整改;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对中长期解决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结束后有人过问、有人来抓,逐步予以落实。
市政道路照明施工方案篇2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八条: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树木砍伐、迁移(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cm)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需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申请砍伐或移植自有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按砍伐一株补植五株的原则,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植计划和对补植、移植树木的养护措施,保活三年。没有补植、移植、养护树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其他养护单位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植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公民所有树木的,须按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树木所有权单位、公民缴纳树木补偿费。
三、户外广告(含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书后,方可设置。
3.《**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厅、实物造型广告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处罚(共24项)
一、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未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的,按照应当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按照少报人数应缴纳以资代劳费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请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二)未按规定完成绿化项目建设的;
四、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
(三)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六、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七、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部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九、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十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十三、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五、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七、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涉及建筑主体或者陌生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未获奖,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十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二)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行政征收(共11项)
一、占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二、掘路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有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九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三、绿化补偿费收缴
法律依据:
1.《**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四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进行建设应缴纳绿化补偿费的标准:
(一)城市一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
(二)城市二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五十元;
(三)城市三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元;
(四)城市四类区,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
各县级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条: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建设单位,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其他建设工程费用同时代收。
第六条:绿化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将代收的绿化补偿费交财政专户,其使用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
法律依据:
《**市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按照《**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城镇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以劳动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以资代劳费。
五、绿地占用费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六、树木(花草)赔偿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严禁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限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必须恢复绿地。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摊点,确需设置的,由**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数量、范围、期限,由同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置临时商业摊点,不得占用草坪、绿篱及绿化设施,不得影响游览观瞻。
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养护单位的管理并向绿地权属单位缴纳绿地占用费。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和〈**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之《**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八、化粪池清渣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九、粪便管理清疏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公厕管理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十一、粪便清运费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7]53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4项)
一、权限内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二、市政道路养护和维修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三、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四、前期物业管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五、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
法律依据:
《**市门头和橱窗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规定某一广场周边或主次干道两侧临街的门头、橱窗的样式、尺寸、颜色、字体等内容。
单位设置门头、橱窗,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环卫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城市绿化管理
法律依据: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及时修剪、处理,所需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五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十二、组织房地产综合验收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2.《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九款: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组织综合验收,所在区应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三、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法律依据:
1.《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2.《**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告物业所在的区市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委托合同。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页第(7)条第二款:各区物业办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区建管部门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十五、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3.《**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六、物业管理收费监督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2.《**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城市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三条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第四款: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或者调整。住宅区跨区市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八、物业管理投诉纠纷调处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牞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九、权限内城市绿地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经**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主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具体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二十一、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二十二、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二十三、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四、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及日常管理
市政道路照明施工方案篇3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肖安良、梁开基、陈延喜的《证言笔录》,证明施工过程中施工路段实行车辆单行道通行,采取的措施是定人定点,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执勤,但事故时已无人执勤。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地段的施工路面堆放有大量炭渣。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泸州市交警三大队送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认可,并就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2、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用以证明事故现场路面宽11.90米,堆放物约占路面宽6.45米,剩余路面宽5.45米,车辆能安全通过。3、泸州蜀泸路业有限公司《关于对泸隆路松滩桥至杨关桥路面改造的报告》,用以证明施工单位改造路面是经过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意的,手续完善合法。4、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立的施工标志牌照片和事故现场照片6张,用以证明施工单位已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在泸隆路38KM处隆昌至泸州方向、41KM+200M处泸州至隆昌方向设有明显的标志牌和安全设施。5、对执勤人员梁开基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在施工现场设有标志牌和执勤点的事实。
对原告罗伦富提交的两项证据,被告交警队无异议。
原告罗伦富对被告交警队的证据1、2、3、5无异议,但以自己提交的证据1反驳交警队的证据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质证,原告罗伦富提交的证据1、2和被告交警队的证据1、2、3、5,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应予采信;交警队提交的证据4,内容与罗伦富提交的证据1中梁开基的《证言笔录》内容吻合,也应当采信。罗伦富以自己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事故现场无安全标志为由,认为整个施工路段都没有设立标志的理由不能成立;罗伦富提出,执勤点的执勤人员提前下班,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交警队作出的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据此,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1月26日判决:
维持交警队2000年10月19日在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
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事故路段不属于修路范围,施工单位在桥上堆放大量炭渣的行为违法。被上诉人的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这一情节未作认定;2、康忠华驾车行驶的前方桥面上堆放的炭渣,占路面宽度一半以上,又无任何防围设施和安全标志,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认定康忠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此导致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费用,是不公正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令被上诉人对此次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
被上诉人交警队未答辩。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交警队在2000年10月19日作出的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2000年9月5日21时约25分,上诉人罗伦富之子康忠华驾驶川E06349号农用车,由隆昌向泸州市方向行至泸隆路41Km施工地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炭渣),驶出松滩桥面,翻于桥下,造成乘车人李贵华当场死亡、康忠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康忠华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康忠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贵华不负此事故责任。
为证明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交警队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责任认定证据以外,还提交了如下法律依据:国务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内容是:“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对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责任认定证据,上诉人罗伦富认为照片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其他证据没有证明修路路段包括事故发生地的松滩桥,除此以外别无异议。罗伦富提出,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已经证明,松滩桥宽11.90米,堆放物占路宽6.45米,并且在事故车辆行驶的前方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围设施,车辆来不及躲避,以致一侧车轮压在堆放物上,造成方向偏离后驶出桥面,故事故现场情况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原因。
对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法律依据,上诉人罗伦富没有异议。但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交警队没有证据证明,松滩桥上的堆放物是施工单位依法堆放的。
对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诉人罗伦富解释:因当时处于亲人死亡的悲痛中,也出于相信交警队会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故没有认真考虑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后来认为,交警队将19项损害赔偿中的尸检费1000元、自己的车辆损失修理费12813元、车辆停放费360元、车辆施救费2080元、松滩桥栏杆修理费720元、青苗补偿费850元等费用都确定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合理的。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公路情况照片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上诉人罗伦富的质证理由成立。该证据对本案事实不具有证明力,不予确认;其他证据是有效证据,应予确认。
被上诉人交警队提交的法律依据都是有效的,应当适用。上诉人罗伦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交警队没有证明松滩桥上的堆放物是施工单位依法堆放的,符合本案事实,应予采纳。另外,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处理本案所涉重大交通事故的吕和龙、张铁是否具备这一资格,交警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上诉人罗伦富与被上诉人交警队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赔偿额的确认与承担发生的争议,不是本案审理对象,应当另案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罗伦富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罗伦富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查对象是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交警队的调解行为。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不是调解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交警队以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为本案不是行政诉讼,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这一条规定的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即便将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理解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上诉人交警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交警队认为上诉人罗伦富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所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松滩桥上,事故发生时桥面堆放着炭渣。该桥面是否属于整修范围,是否准许堆放炭渣,堆放炭渣而不设立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是否合法,这种行为与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交警队既没有认定也没有排除,因此该事故责任认定属事实不清。交警队作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有三款,分别规定了在有一方、两方、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责任如何认定。交警队只笼统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没有指出具体适用哪一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对涉及到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应当予以全面考虑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准确划分事故责任。被上诉人交警队对本案所涉重大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虽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但对通过审理能够确认的法律事实未加认定,就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作出的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这个不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上诉人罗伦富的上诉有理,予以采纳。
综上,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01年4月24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市政道路照明施工方案篇4
20*年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的一年。全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城乡环境“洁化、美化、亮化和序化”目标,凝心聚力谋发展,团结拼搏求创新,全力以赴抓落实,在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市政设施养护、行政执法效能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有序的城市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以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完善和优化市容市政管理工作机制
市委、市政府实施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市容市政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得到有序推进和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市政公用局”两局人员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在市编办的大力支持下确定了职能、编制及内设机构,并根据干部提拔使用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做好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和调配工作,做到了人事相宜,使机构、职能、人员实行了比较合理的配置,实现了两局合并后的平稳过渡。积极推动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市容市政管理局,归并了环卫、保洁等职能。与市规划局制订《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与范围,切实加大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管理力度。协助市政府召开城市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初步建立起城市管理高位综合协调机制。认真修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复要求,逐步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是规章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制定并印发了《*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72大项行政处罚权、138种违法行为,设定了303种情形及相应的处罚标准。制定并报市政府出台了《*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市区用三年时间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步骤、目标和要求。认真开展《*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户外广告三个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工作。目前,《*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完成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阶段;《*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列入明年市人大立法计划。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反恐应急处置和地震应急等预案。
三是市容市政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巩固。在市区22条道路、火车站等4个路段和高速公路出入口3个片推行路、段、片长负责制,将城管执法、市容管理、环卫保洁、市政养护等管理资源进行捆绑联动,强化了路面管控能力。成立局综合协调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和快速解决各类市容市政管理问题,共受理5467件,办结5099件,办结率达93.4%,解决了一大批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早发现、早制止”的原则,加强对违法建设易发地段的巡查,侧重点从拆违变为防违,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尽量采用疏导的办法,定点、定时、定规范管理无证摊点,保持无证摊点在可控的范围内。沧浪区在庄先湾路率先探索夜排档长效管理试点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不断向基层下移和延伸。按照“以城带乡、城乡联动、整体推进”的思路,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快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推进城市管理向乡镇、社区延伸,城乡统筹发展和管理无缝对接工作掀开崭新一页。张家港市围绕城乡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设步伐,建成乡镇中转站17座,添置大型密闭运输车13辆,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100%。*市成立了虞山等6个城管中队,城乡环境一体化管理初步实现。*市建立了“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城乡环境长效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吴中区向苏苑街道、龙西街道、市场周边和环太湖路派驻城管中队,加强了对主次干道、居民住宅区、市场周边及环太湖路地区市容环境的日常监控和管理。相城区全面启动“部级卫生镇”和“*省卫生村”的创建工作,从整体上提升了镇、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档次、卫生管理水平和整体环境质量。
(二)以开展环卫百日行动为抓手,全面加强环卫体系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环卫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是不断提升道路保洁水平的基础。
一是有效应对大雪冰冻灾害天气和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工作。1月26日至2月5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大雪灾害天气下各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及市政府紧急会议精神,我局紧急启动恶劣天气应急预案,严密组织,科学部署,连续作战,全力保证市区环城高架、地面道路、主次干道桥梁、燃气供应、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良好运行和市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市民群众的普遍赞扬。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等地发生里氏8.0级地震,全局上下情系灾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积极行动捐款捐物赈济汶川地震灾区。5月19日,根据省建设厅统一部署,我局紧急援助35万元购买环卫车辆和移动公厕设备,支援四川地震灾区。
二是大力开展环卫百日竞赛行动。从7月18日至10月26日,我局开展了“战双高、迎奥运、创文明”环卫百日竞赛行动,进一步规范作业行为,按照城区道路“无垃圾、无积尘、无污迹、无抛撒、无泥沙”的“五无”保洁目标,加大巡回保洁频率,提升城市道路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置水平。以提升环卫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形象为目标,开展年度“十佳标兵、百名优秀工人、五百名先进工人、七家先进作业单位”评比活动,在市财政的支持下,安排150万资金对610名环卫工人进行了奖励,极大提高了环卫工人的工作热情。
三是不断优化环卫作业机制和垃圾综合处置。修订《环卫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环卫作业质量考核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监督考核体系;落实了领导督查制、协管员巡查制,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奖金补贴挂钩,实现了良好考核效果。着力改善环卫作业和装备水平,机械化作业覆盖城区全部高架、52条地面道路和3座跨线桥,高架道路机械化保洁率达100%,城区道路机械化作业率达到52%,减轻了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改善了作业条件,提高了环卫作业效率。积极试点市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工作,初步实现城区范围内10余条主次干道、商业街道沿街店面垃圾“每日两清”及上门收集工作。巩固并拓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联合市教育局、市健康办等五部门,制定了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小学校开展关于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与推广的计划。目前试点总数达到44家,全年可回收垃圾15吨。优化垃圾处理运输调度方案,全面挖掘与整合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处理能力。全年七子山填埋场处理垃圾70.63万吨;垃圾焚烧发电厂累计处理垃圾48.95万吨,发电13373万度,上网电量11080万度;福星粪便处理厂处理粪便1.59万吨,实现100%无害化处理目标。
四是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按照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我局大力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新改建公厕33座和垃圾转运站4座。完成2768.55万元环卫设施设备采购,其中包括271台环卫作业车辆、7套机械化除雪装置、2600只果壳箱、1000只垃圾桶、4000件“黄马甲”和68辆环卫作业车辆;同时完成三城区305辆垃圾运输车、机械化作业车、742辆电瓶垃圾车以及344辆人力垃圾车统一车容车貌工作。粪便场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363.71万,目前完成絮凝脱水设备(中标金额:121万元)安装调试、絮凝脱水车间和中间水池的主体建筑工程建设工作。填埋场扩建工程,完成货币工作量约1亿元,目前已累计完成货币工程量约1.68亿元,其中库区工程主体工程已竣工。焚烧厂二期扩容工程,目前完成约70%工作总量,合同支付约2.1亿元,完成主厂房主体工程建设、气机扣盖、主要锅炉设备水压测试、电器低压部分安装等工作。沼气二期工程已于5月14日获*省经贸委核准,完成投资1500余万元,目前工程竣工并完成并网发电手续并正式并网,同时还建成尾气热能综合利用项目(年设计供应热水能力6万吨)。
(三)以老城区为重点,不断提升市容环境品位和层次
紧紧抓住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市容环境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一是大力开展“红旗街道”和“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工作。修订了市容环境卫生红旗街道考核内容和标准,大幅减少了先进名额,提高了奖励标准。每季度由市、区市容市政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区红旗街道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在检查考核和评比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所有考核组成员公开打分,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不搞平衡,使竞赛活动真正起到鼓舞先进、带动中间、鞭策后进的作用。继续深入开展“天堂杯”市容管理达标创优竞赛活动,对各市、区上报的示范路逐一进行路面踏勘、把关和验收,全年共新创建成功市级“天堂杯”市容管理示范路22条。吴中区东吴南路、张家港市杨舍西街、*市前进西路被评为“*省市容管理示范路”。
二是继续开展“洁净家园、美化城市”活动。针对市容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2月底,在市区组织开展了以堵源头、清积尘、净马路、纠违章为主要内容的突击整治活动,共发现并整改问题114个。4月份,开展了市容环境集中整治月活动,对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各类工地沿线(周边)进行不间断巡查,共发现并解决市容环境突出问题76个。5月中旬,开展了“迎20*北京奥运火炬传递、迎七•一市区七项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分别就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范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取缔无证摊点、清理乱涂乱贴等7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整治目标、措施和要求。不间断地采用“清、查、停、扰、疏”等多种手段综合整治城市“牛皮癣”,共清理乱涂乱贴1877481张(处),依法停机4366只。督促供电、广电、交警、城市照明、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产权所有的309只公用设施箱体进行了油漆见新。沧浪区在胥江华庭地区、解放东路原殡仪馆周边、薛家村、双桥村等地区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市容面貌明显改观。金阊区建立无主垃圾清运工作机制,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三是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全面加强与规划部门的合作,认真制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继续加大户外广告监督执法的力度,全面梳理违法和到期的户外广告。切实抓好户外广告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户外广告安全鉴定制度。积极开展北环路、劳动东路、苏站路、广济路延伸段、西中市、南环路户外广告集中整治,共拆除破旧广告设施1600平方米,重新安装1970平方米。先后组织5场大型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专场拍卖会和一次使用权公开出让招标会,共计成交23个标的,拍卖金额1236.46万元。统筹安排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奥运圣火传递、第*中国*国际旅游节、寒山寺除夕听钟声活动三十周年等30多项重大活动的公益宣传,累计看板广告67面5262平米,三面翻71面15354平米,高炮20面2160平米,灯杆旗5100多杆,大型电子显示屏累计5475小时。
(四)以实施政府实事工程为龙头,继续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街巷、街景综合整治工程
按照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全面抓好街巷整治、景观提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继续实施街巷综合整治工程。街巷综合整治工程是20*年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之一。按照市街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市整治办认真履行好组织、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会同各区抓好方案会审、招投标、工程进度安排、经费审核与拨付等工作,为工程顺利施工提供有力的保证。制定出台了《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对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与项目审批、工程质量与进度控制、安全作业与文明施工、社会监督与舆论宣传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各区的工作经费挂钩。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一巷一案”、“会办会审”的工作要求,在保护街巷原貌特色的基础上,把街巷整治的各项任务内容融合进来,为居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全年共完成200条街巷综合整治任务,总长度44390米,面积217268平方米,涉及居民28270户。此外,西中市地区27条街巷属于新增项目,由于开工较晚,目前正全面抓紧施工。葑门横街因市领导和相关专家十分重视,方案经多次修改完善,要跨年度实施。
二是全面做好市政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全面提升道桥大中修养护工程管理水平行动方案》要求,根据每条道路实际,细化方案,做到“一路一案”;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制度,全面落实ISO9001标准,施工前,认真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中,严把质量关;施工结束,做好竣工交验工作。通过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细化落实各项措施,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现场施工管理,努力打造精品工程,全面实现了工程一次验合格率达100%。注重新材料、新工艺运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提升市政设施品质。在采用SMA13(木)改性沥青,进行“灰改黑”试点改造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20*年在所有的专项大修道路沥青面层进行推广使用,以提高道路建设标准和沥青路面质量,减少道路车辙,延长道路使用周期。架空砼合路灯灯杆全部改造为地埋管线、金属大尺长灯臂灯杆。除白塔东路因交通原因延期动工、将在2009年1月份完工以外,20*年计划大修的11条道路已全部完工。
三是积极实施主次干道景观提升工程。20*年市区主次干道市容环境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北环路、苏站路、劳动东路、广济路北延和南环路。目前,北环路、苏站路、劳动东路、广济路北延整治已经全面完成,南环路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已进场施工。劳动东路完成砌设景观围墙约60米;苏站路砌设分隔围墙和景观围墙1250米,粉刷破旧建筑立面34幢75600平方米;南环路安装声屏障约3000米,总投资约900万元;广济路北起阳澄湖西路,南至清塘路,新建景观围墙1919米,新建施工围墙1409米,围墙加顶1458米,整治沿街房屋27幢89500平方米,概算为481.9万元。
(五)以强化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为基础,不断提高市政设施现代化管理水平
市政公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加强停车、照明、燃气、道路等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才能不断提升市容市政现代化管理水平。
一是继续抓好市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做好文明交通环境整治、停车泊位撤消和恢复工作,全年共对26条路段2023个停车泊位复线,确保了泊位线完整清晰。新增停车泊位572个,调整撤除停车泊位155个,目前,市区临时占道停车服务路段43条,停车泊位3531个。全面加强停车管理收费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按“五个一定、三个严禁”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广大收费监管人员的文明素质。
二是继续实施照明节能改造和景观灯光建设。积极协调和配合两级灯光办推进灯光建设,完成了工人文化宫、东凌商务大厦、佳福国际大厦等7个城市夜景主要视轴和景观节点上的地标性建筑物灯光建设,大大提升了城市景观灯光亮化水平。积极做好照明设施维护工作,将8个老新村的架空合杆全部改为地埋管线、金属灯杆,及时抢修损坏和被盗的设施,全年共维修路灯16915盏,修复被盗设施663处,年均亮灯率99.72%,设施完好率95.68%。继续实施节能照明改造,新建路灯全部安装了变功率镇流器;环古城风貌带中桥柱上能耗高的冷光杯灯改为LED灯,三座环城高架道路及立交桥的70瓦嵌入式诱导灯改为3瓦LED诱导灯,楼宇灯光升级改造中原能耗较高的投光灯大量改为LED灯。年初计划节能改造路灯1032套,实际完成了3563套,年节电300余万度。继续实施照明盲区新装灯工程,逐步消灭照明盲区,共解决照明盲区51处、装灯449套。
三是切实加大市政设施管养力度。按照按级管理、分片巡视、责任到人的原则,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以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主动性,保障和提高设施完好率。积极开展市政设施集中维护双月行动,组织专门人员对市区141条主次干道人行道缺损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排查,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标准,提高设施完好率,完善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市容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江宙路工程被评为*省“文明工程”。全年共维修沥青路面185230平方米,人行道41064平方米,平侧石7805米;疏通雨水管道296.27千米,疏挖窨、边井24116座,改造窨、边井(含新建、抬升、补缺)1028座;清理高架路伸缩缝4333米,泄水井2367座,清洗钢护栏47350米,修复声屏障2307.24平方米,安装落水管1350米。
四是继续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加大清理占压燃气管道建筑物工作力度,清理占压燃气管道建筑物321处,组织市区222起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的拆除工作,保护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完成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认真落实《*省燃气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燃气市场的规范、安全运营。全年共查处各类燃气违章76起,取缔无证供应站点22个,没收过期钢瓶250多只,保证了燃气安全供应。
五是认真做好道路管线开挖审批工作。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为保障,严格实行管理程序,对道路开挖做到规范申报、按章受理、现场查勘、跟踪监管、文明施工、考核到位。对存在疑义和影响重大的审批事项,通过召开协调会议、现场反复踏勘等多种方式,提出整改意见,严格把关。加大巡视力度和密度,轨道交通及大中修项目施工管线做到一天一巡视,一天一记录,一天一通报。全年共审批开挖管线428件,查处无证开挖、违章开挖115件。
(六)以开展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为载体,不断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大力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新要求。
一是继续开展全市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全市城管执法局(大队)全部成为省建设系统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基层城管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建设执法案件网上审批系统,严把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批关,规范操作流程,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执法、随意执法等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围绕组织建设、执法保障、队伍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对申报20*年度*市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中队的36支基层中队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并评选出了6个示范中队。张家港市城管执法局被省建设厅命名为首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标兵单位”,并被评为“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示范单位”。
二是认真开展执法人员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本着贴近执法工作实际的原则,切实加强了执法队伍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工作。4月15日至4月24日,连续举办了二期市区城管行政执法中队长培训班,各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局直属大队的111名中队长参加了培训。8月18日至9月6日,市局及各区新招聘的46名执法队员在*进行了为期20天的封闭式岗前培训。12月16日至31日,举办了两期市区执法队员培训班,直属大队和三城区的170名一线执法队员参加了培训。张家港市组织开展“百日执法竞赛”活动,*、*、*、*市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各类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是不断加大城管执法工作力度。围绕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以查处违法建设、工地不规范施工、运输车辆抛撒滴漏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针对市区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全面展开,为保证不因施工建设影响城市环境、扰乱群众正常生活,全市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严字当头、细字为本”的要求,强化对重点路段、地区的巡查和管理,有效遏制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抛撒滴漏污染道路等现象的发生。圆满完成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奥运圣火传递、第*中国*国际旅游节、寒山寺除夕听钟声活动三十周年等30多项重大活动的现场保障任务。20*年,市、区两级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共纠处各类违章70余万起,立案查处46728起,罚没款总额1200余万元。
(七)以“数字城管”建设为依托,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
积极推动“数字城管”建设,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
一是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果。全面完成“数字城管”一期项目建设,并通过省里的验收。张家港市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硬件设施已全部安装调试到位,城管通采购及无线网络接入工作已全面完成,系统软件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市“数字城管”通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验收。抓紧科技项目的落实,完成《*市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辅助决策系统》、《垃圾压缩转运对垃圾焚烧等处置模式的研究与示范》并通过专家验收。同时,地下管线普查探测工程及信息管理系统项目获得了20*年测绘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和中国GIS优秀工程评比中获得银奖。成功申报了省、市科技项目《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应用与工程示范》、《*市便民服务中心业务系统与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研究与示范》,获得科技持助资金315万元。开始启动“*市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数据模块、检测数据模块、评估分析模块、性能预测模块、预算编列模块、优选排列模块、维修资料模块等七大功能模块功能的研发基本完成。完成环卫机械化作业车辆GPS定位系统试点工作,环卫机械化车辆信息化管理更加走向科学化。
二是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按照“健全网络,完善机制,增强素质,加快创新”的要求,积极开展*市便民服务工作。拓展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功能,开通“12356人口计生阳光服务热线”,推出英语服务,开通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专线,先后与轨道交通公司、老新村及街巷改造办等重点建设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完善协调解难机制,健全综合监督体系,拓展信息报送功能,开展服务竞赛考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以教育培训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优质服务为根本,大力加强便民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20*年,“12345”便民服务热线共受理各类有效服务需求303715件,同比增加了66.76%,办结率99.65%,及时处办率99.72%,群众抽查满意率99.18%;年内荣获“全国工人先锋号”、“省工人先锋号示范班组”、“*省建设系统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等荣誉称号。
三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按照标准化服务窗口的要求,规范窗口展示,优化审批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创新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推进审批事项“十公开”,实时更新已公开的办事信息,确保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开与透明。窗口全体同志紧紧围绕中心开展的“双十佳”活动,始终以高昂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全年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499件,办结5331件,提前办结率99.8%。我窗口获得双月流动红旗6次,并荣获“十佳窗口”称号,位列各窗口榜首。
(八)以依法行政为出发点,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深入开展各种主题社会宣传活动,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市民对市容市政管理工作的满意度。
一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举办“发现•城市之美”摄影大赛,以群众的视角反映我市城市管理的整体成果和市民不断提高的人文素质和精神风貌。积极开展城管法规搭载千场数字电影进社区、城管知识趣味小课本在课堂等活动,进一步普及城市管理法规知识,宣扬城管和谐执法理念。继续深化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在《*日报》、《姑苏晚报》、《城市商报》、《江南时报》刊出专版44期,全年累计新闻信息总量达3504篇次。特别是围绕路长片长负责制、综合协调处理中心、环境老大难重拳整治、庄先湾路夜排档规范试点、环卫行业争先创优百日竞赛、市政设施维护双月行动等题材的集中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是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为契机,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廉洁从政意识和能力。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参加抗震救灾,共缴纳特殊党费60407元。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严格按程序操作,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要求,对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各环节进行同步网上监督。认真做好59件“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和“回头看”工作,做到了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落实,见面率、满意率、落实率和提前办结率都达到了100%,我局又被市政府办公室评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认真做好工作,全年共办理市委书记信箱17件、市长信箱147件、局长信箱307件、公众监督投诉713件、群众来访99件、来信120件、来电9501件,切实把社情民意和群众心声作为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的动力。
市政道路照明施工方案篇5
关键词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施工准备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A
1重视施工前期质量管理
要想从整体上提升工程建设质量,首先就必须做好施工前期质量控制工作。具体有:
(1)确定合理设计方案。目前,我国市政道路多半是采取政府筹资形式进行的,故在质量、进度与投资目标方面存在一定随意性;而且在设计市政道路建设方案时,还需同该城市今后发展规划相联系,并将燃气、城市给排水、电力与通信等因素考虑进入,以免因后期建设中出现较大范围的管理布置冲突与线路调整等问题,故在方案设计过程中,需同所有设计单位保持实时沟通,协调好管线单位间关系,以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
(2)对施工设备加以控制。在市政带路建设运输施工设备的时候,需严格参照施工具体要求来展开,基于合同要求与工程特点,对其进行有效保管、使用与维护保养,对诸如岗位责制、交接班制度与设备检查制度、操作证制度等制度加以明确,并将其落到实处,以此来确保各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
(3)对组织设计加以控制。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还需对其施工组织计划加以优化,科学部署施工组织,合理选择施工工艺,以此来确保施工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与高效性,有效避免因施工工艺选择不当而引发的各种施工问题,从源头上确保整个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
2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身处经济发展弄潮中,所有经济活动展开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当前市政道路建设活动也不例外,逐步强化其工程管理也同样是为了提升其经济效益,但这也仅仅只是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最终目的,毕竟市政道路建设可以说是一个公益性的工程,其关注更多的应该是工程建设完成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为此,在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切莫轻重不分,本末倒置。然而,在实际施工中,这种情况却时常出现,如将已有的道沿敲掉,将完好的地砖砸掉等,这些都直接反映了管理人员本身对施工质量管理的不重视,从而造成大量资源、经济的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施工质量。为此,在施工过程管理中,不管是采用何种管理措施,均需以确保施工质量为其最终目的。如:
(1)严格参照相关规定与标准对施工质量加以控制,切莫,特别对工程建设中的相关技术人员,需做好对其的思想教育工作,动态监督,实事求是,引导其树立安全质量管理理念,严格参照相关质量标准行事,有问题及时反馈、处理,并详细记录在案,最终实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章循、事实有记录可查”;
(2)施工过程中,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查验收,认真贯彻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按照规定要求展开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抽检,排除一切外界干扰因素,特别是在工期较紧迫的情况下,更是应该做好工序质量验收工作;及时撤换对工作管理不尽心的施工人员,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3)切实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制度的落实,对规范整个工程施工行为、提升施工质量,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在道路工程建设合同中,需发挥出工程监理的效益,具体明确各方人员的具体职责与权力,按照规定、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有效监理;特别是现场工程监理,更是应该严抓工程质量控制点,做好施工各环节的监理工作,亲临现场,及时发现不合规定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3做好重点工序质量管理
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除了要做好施工前期准备与施工过程管理工作,还必须对一些隐蔽工程与重点工序加以管理,以此来确保整个施工质量。如:
(1)做好道路测量施工质量控制。施工中,为确保施工测量的一致性与连续性,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足够数量能够互相通视的高程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且每隔一个月就需复核测量1次,以免因控制点沉降或碰动而造成测量不准;
(2)做好路基与土方工程的质量控制,即做到:在施工中,只有路基、沟槽中线与边线复测合格,且水准标高放于现场经复验之后方可展开开挖工作;在开挖过程中,需避免挖土机械经过、碾压沟槽边,及时将挖出的土清理,避免基底超挖;于填筑前做好基底清理工作,将杂草、树根、种植土等清理干净,后对原基底做压实处理;而填筑土需选择级配较好的粗粒土,并控制好土的含水量;对于土方路基与沟槽,需分层填筑,且分层压实厚度每层需在20cm以下,同一水平层也需使用同类材料,严禁混填;在边坡衔接处,最好开挖台阶,且坡顶与坡脚也需做好排水设计;路基在填筑时不可过快,需结合工程实际控制好填筑速度,而且在回填土中,不可夹杂建筑垃圾与大块干土等杂物,需严格参照相关设计标准与施工程度展开施工,经检验合格之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土的回填,不可一次堆填表面振压,确保工程地基施工质量。
4结语
综上所述,就当前我国市政道路施工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质量,影响着道路投入应用。为此,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就必须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入手,做好施工方案设计、施工设备管理与施工组织优化工作,做好施工过程管理工作,逐步提升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严抓重点工序施工,最终从整体上提升市政道路建设质量,为城市化建设提供有利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艳.浅谈市政道路质量控制和管理[J].价值工程,2012(10):43-44.
市政道路照明施工方案篇6
以加快推进城镇化为主线,以科学发展、保障生活、服务生产、满足社会为指导,以“提高运营质量、安全稳定运行、优质高效服务”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全县打造“一区四地”的总体战略要求。搞好行业发展规划,规范企业运营,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应急保障,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实现扩容提质的行动目标,又好又快的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具体要求
通过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的专项治理,到“十二五”末,全县要达到下列要求:
第一,编制完成市政行业9个专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并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在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行业,制定运营考核标准,建立运营考核制度,建设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市政设施运营质量,实现企业运营考核、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信息监管系统等3个全覆盖,做到供水、供气、供热保障有力,污水和垃圾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和资源再生利用,道路桥梁和城市照明实现路平灯明、设施完善、服务优良。
第三,城市污水设施管理有序,雨水排放通畅及时,基本解决内涝问题;加快实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改造,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力争实现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非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排水系统,要实行严格的排水许可制度,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
第四,城市节约用水、绿色照明、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要有新的突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要大幅度提高,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五,城市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机制起步运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专项规划编制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4号),组织专门人员,落实编制经费,选择高水平编制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编制纲要的要求,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县住建局);2、绿地系统(县住建局);3、供水节水(县水务局、县住建局);4、城市燃气(县市政公用局);5、集中供热(县热力公司);6、城市照明(县住建局);7、排水与污水处理(县住建局、县水务局);8、环境卫生与垃圾处理(县市政公用局);9、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建设(县住建局)等市政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在2012年底前编制完成。所有规划要按照晋政办函[2009]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市政行业运营监管。一是按照省制定的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营考核标准和办法,县扩容提质大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运营考核工作,并与有关补助资金挂钩。与此同时,要结合我县实际,在县里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出台相关办法和标准,完善考核机制,将所有企业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组织考核,并按时上报县市政公用局。二是要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和地方的标准规范,强化特许经营的准入和清出、运营成本与安全、产品供应与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切实抓好市政公用行业的日常运营。对于已经实施的特许经营行为,要按照《山西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尚未实施的,要严格按照程序选择经营者,并实施严格监管。三是到2011年底,全县全面完成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道路桥梁、城市照明、风景名胜等10个市政行业运营监管信息平台的开发,并实现正常运行。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抓好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并及时对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分析,抓好市政设施运营的动态监督。
(三)加大政策、资金和人才保障力度。一是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尽快研究出台保障设施运行和促进行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运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征费力度,创新征费机制,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到2012年底,所有的实际征收标准要达到省政府要求的水平,征收率要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征收率达到90%以上。征收的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需要的,当地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补足,确保设施稳定运行。三是要加强市政行业业务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强化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在市政行业全面推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到2012年底,市政公用行业各企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各相关单位也要结合有关要求,着力抓好培训工作,为保障运行,改善服务奠定基础。
(四)不断改善市政行业社会服务质量。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供水、供气、供热等涉及民生保障的企业,要对供水水质、供气压力、采暖期室内温度等产品和服务质量做出公开承诺,及时公布产品质量、销售价格、检修停供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努力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努力改善行业服务质量。
(五)提升市政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市政设施的运营质量,是影响城市承载能力和运行质量的关键,在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中,要大幅度提升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1、城市公共供水。一是城区要加大老旧管网改造的力度,到2015年要全面完成运行50年以上的老旧供水管网改造,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到10%以下。二是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证,市中心网监测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106项,自备水源单位达到42项。公共供水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标准达标供水;县供水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供水水质督查工作,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力保障公共供水安全。三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供水安全运行考核标准》,从基础管理、供水质量、供水服务、供水安全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饮用放心水、舒心水。
2、城市燃气供应。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燃气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煤层气等城市清洁能源,不断提高燃气普及率和管道天然气气化率。严格燃气市场的准入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反、违规经营行为,促进燃气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二是重点开展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工作,2012年要完成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工作,今后要对运行20年以上的老旧管网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到2013年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三是要按照《山西省城市燃气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人力资源、基础管理、生产运行、供气服务、供气安全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燃气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燃气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安全用气、明白用气、满意用气。
3、城市集中供热。一是加大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力度,鼓励发展地(水)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新型供热方式,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二是加快对老旧庭院管网的更新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供热管网跑、冒、滴、漏和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建立健全供热监管体制,建立公开信息制度,改善供热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降低群众投诉率,探索保障供热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大对擅自停供、弃供和恶意降低供热质量等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到2015年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鼓励能源合同服务公司参与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四是按照《山西省城市燃气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人力资源、基础管理、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安全、供热计量收费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温暖过冬、满意用热、明白付费。
4、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一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工艺运行、设备设施管理、水质水量管理、企业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完成COD减排任务、污水再生利用。二是着力抓好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中水回用,到2015年城市排水管网密度达到2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到2012年所有污水处理厂都要建设投运污泥处理设施,并实现污泥合理处置;现在投用的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实际运行负荷率都不得低于85%,建设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厂处理率达到50%;建设投运一批中水回用设施,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不低于40%。三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力度,初步建设污水处理费征收台帐。到2012年县城的污水处理费,都要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不低于1.0元/吨的征收标准;到2015年县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都不得低于90%。四是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对非重点排水单位都要进行水质监测,对超标的污水要求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建立污水动态监管监测平台,确保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5、生活垃圾处理。一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考核标准》,从设施维护与管理、进行经费保障、运营管理、运营安全、内部管理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已经投运的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运营管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力度,县城到2012年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到2015年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都不得低于90%。三是各地要切实搞好垃圾处理场业务技术的培训,按照要求做到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提高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四是生活垃圾处理场都要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实现渗滤液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6、城市道路桥梁。一是要结合旧城改造,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改造小街巷,形成路网长度、密度和交通组织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系统,到2015年底,城市道路路网密度要达到7km/km2。二是要统筹各类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架空线路全部入地,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确需开挖的,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三是按照国家养护定额,确保养护经费足额到位,严格执行道路养护规范,提高道路养护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达到“六无”标准,即:路幅到位无瓶颈,路面平坦无坑洼,管道通畅无积水,井盖平整无凹陷,路牙顺直无缺损,盲道坡道无障碍。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四是要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第118号部长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得检测评估。
7、城市照明。一是严格执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第4号部长令)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统一纳入到城市照明的管理范畴,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建设、维护经费,不断提高城市照明的建设管理水平。到2012年,城市主次干道装灯率、亮灯率要达到98%,其他道路均达到96%以上;城市道路的装灯率、亮灯率均要达到96%以上。二是积极推进绿色照明,从城市照明设计方案、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对投入使用的城市照明工程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城市照明能耗台帐,采取节能计量考核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县城到2015年要全面淘汰国家规定低能效、高能耗的城市照明产品;城市到2015年实现累计节电25%的目标。三是主城区要率先推行城市照明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为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六)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一是每年要开展一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着力加强市政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市政公用行业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各行业持证上岗制度。三是县相关部门要全部制定和不断完善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园林等行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专家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抢险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和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同时,要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建立各级专项治理机构。城市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工作,是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的重要内容。县政府扩容提质大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承担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定期考核和情况通报。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科学组织,抓好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将工作方案落实到实处。同时,要结合治理成果,研究建立市政设施运营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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