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新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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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1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要从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出发,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步骤,可先在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再逐步向其他企业推行。到2010年,力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中覆盖率达60%以上。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扩面工作的考核,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完成。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调整缴存比例须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过省政府批准的,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报省政府批准。
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其中:市、县(市、区)的缴存比例,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各地政府决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审批后执行,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部分,应当在职工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各地在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后,合理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
(一)严格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程序。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同)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其中属下列情况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1)因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拟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2)新建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在8%以下的。经营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理中心不得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缓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三)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2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三)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适当放宽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方便职工办理账户变更登记、转移。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跨市调动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调入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调出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采取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五、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逐笔审批贷款,并应按照贷款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并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购买商品住房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要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发现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各地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和居民家庭收入、住房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四)适当放宽贷款的地域范围。在同一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办法,解决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异地贷款的问题。夫妻分居两地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方购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另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管理
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2
第一条为改善我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规范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操持。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需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屋仅限于外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单位及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购房首期付款的自有资金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自筹资金。
七、借款人同意用本内产权明晰的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抵押。
八、借款人料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贷款顺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奖励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手册》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平安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九条中心调查人员在进行贷款调查后。提出意见。中心负责人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测贷款风险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贷款的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签发《发放贷款通知书》通知受托银行。银行对借款人持有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法中任何一种方法还款方式。
银行开设储蓄专户,借款人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的受托银行扣还贷款的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实行由银行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委托扣还款协议。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银行按月从该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
提前归还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之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多次或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归还本息贷款的督促借款人归还或依法。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二、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最高额度同时不得逾越购建房总价款的70%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依照建设部、人民银行的规定和通知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仅限于在本县内贷款时作抵押,各县间不得交叉作为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富,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必需将房地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料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料理房贷保险。平安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贷款人作为房贷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或用所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的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书面合同,保证担保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单方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变卦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卦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证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拆迁所获得房地产或第三人房地产作抵押,偏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抵(质)押、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
三、不依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局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合同期满。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物。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
三、归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和违约金等各种款项;
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3
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中,我国的住房价格不断攀升,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越来越显现出重要性。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住房储备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住房解困、住房安居和住房改善的保障资金,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本文在分析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措施,以期规避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一、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面临不少的风险,在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仍存在着诸多风险因素,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经营管理风险、个人信用风险、金融市场风险和贷款操作风险四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管理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较长,流动性风险较大。在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中,有的地方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最长期限为30年,时间跨度过长,不确定因素发生概率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基于考虑减轻职工贷款费用,多数公积金贷款没有按要求办理房屋保险或置业担保,缺乏防范风险的双重机制,没有有效转移或者分散风险。
2.个人信用风险
我国目前个人信用记录体系不完善,也没有对借款人实行信用等级细分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与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个人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由于借款人还款意愿不足造成不按时还款或恶意拖欠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的情况。
3.金融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金融市场形成和政策取向的风险。在金融市场方面,随着我国进入加息周期,受房价和物价不稳定因素增多等影响,高负债率家庭的还款风险也在逐渐加大。在政策取向方面,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限贷限房等政策出台,有的城市房价有可能下跌。房价下跌到一定程度,房子就成为负资产。当房价跌破贷款余额,借款人就可能有不还款的风险。
4.贷款操作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每一环节都涉及人为审核与具体操作,贷款操作风险是住房公积金风险的主要形式之一。如果信贷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审查不力,就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贷款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受托银行、开发商、税务等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有意或者无意操作不规范,协助借款人骗贷,都将给贷款造成潜在的风险。
二、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水平,针对上述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风险,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措施,可以从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加快内部征信建设、建立风险监管体制和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四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树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贷款管理理念是关键。树立风险管理理念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建立严谨、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建立动态的、人性化管理的贷后管理机制;另外,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公积金中心内部还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贷后催收管理。
2.加快内部征信建设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借鉴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方法,有利于加快内部征信体系建设。在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中,采取五级分类法,不仅采集风险信息,而且注重风险指标的评价。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可以借鉴商业银行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商业银行的模式,建立内部评级方法。按五级分类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加快内部征信建设,在实际操作中,五级分类可以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中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3.建立风险监管体制
建立风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合理提取风险准备金。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公积金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指导,确保住房公积金规范运作。再次,要建立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或者建立信息共享,避免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
4.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推进,在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素质建设日益重要,、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迅速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是防范个贷风险的有效手段。为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和业务知识的经常性培训,对于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结语:总之,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惠民政策。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客观存在。因此,公积金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只有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加快内部征信建设、建立风险监管体制和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不断探索控制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措施,才能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
参考文献:
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政策建议
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量的日益增加,加强风险控制,进行科学、完善的贷款管理已成为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必要工作。因此,本文拟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为基础,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的内容及实施过程进行研究,以期提高贷款效率,控制贷款风险。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的概念界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PersonalHousingAccumulationFund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所谓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是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运作及系统管理规定统一、规范、完备的规则及标准,从而确保贷款资产质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最终目的是为贷款政策制定和贷款管理提供科学和统一的依据,即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个业务环节的标准。其最基本之处在于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使得各岗人员依章行事,进而有利于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依据的考核。另外,通过制定贷款相关标准,可以增强贷款政策和业务操作标准的稳定性,避免因管理层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变更影响贷款业务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同时,标准化还可使各项业务均有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这样,在贷款管理的整个过程方便了经办业务人员对贷款管理的操作,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业务人员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以秩序的形式、从制度层面上加强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最终达到控制内部操作风险的目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频繁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职工对住房贷款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此,近年来我国各地多次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是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等。这些政策的调整有利于活跃住房消费,加快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也有效促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扩大。但与此同时,政策调整的频繁性使得贷款审核标准、政策依据、合同文本、相关资料等经常发生变动,但标准必须具备相对的稳定性,贷款政策的频繁变动性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的稳定性要求形成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受委托银行的积极性较差
在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模式下,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权对受托银行进行监管,而受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均有不如人意之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化的实施会较多地涉及银行的操作流程,如果贷款标准化对受托银行要求过于严格,受托银行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反之,要求过于宽松,又达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的目的。因此,贷款标准化的实施顺利与否还依赖于银行的积极配合。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需求、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已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面临的不利因素,要使其顺利实施,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细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在现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依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风险控制要求,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贷款的自身特点,对贷款发放、贷款管理、贷款资料以及电子化管理模式等制定完善的操作及评价标准,建立量化指标与评价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完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尤其要加强对受托银行贷款流程的细化。此外,在细化操作规程时应充分考虑到政策的易变因素,如贷款额度的计算等,对涉及这些因素的标准,在相关政策趋于稳定之前应规定得相对灵活,留有包容新政策的余地。
(二)妥善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关系
受托银行的态度直接关系着标准化能否顺利实施,决定着整个标准化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须妥善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中对银行提出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的要求,并将该标准执行情况与受托银行的手续费收入挂钩。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一项政策性贷款,必要时可以寻求政府方面的支持,敦促受托银行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
另一方面,在标准化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使用的电子系统与受托银行贷款管理系统存在对接问题,适当的原则是: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量与银行现有的流程和软件保持一致,这样,在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时,由于不用做太大改动,银行方面比较容易接受。
虽然我国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作的模式还处于摸索时期,但是,如果不及早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标准化”的轨道,使“非标准化”的陋习形成根深蒂固的“传统”,标准化的施行将遭遇重重阻力。因此,可以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而现阶段是我们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化的有利时机。
参考文献
[1]李春田:《标准化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5版
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经济社会的体系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领域在不断的扩张,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基本住房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对社会住房制度的改革提出新的挑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但可以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还有利于住房改革的稳定推进,使得职工的住房得到了根本性的保障。结合我在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几年的工作经验,就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化科学管理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状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贷款购房的一种债权形式。就目前延边州而言,住房公积金贷款呈直线快速增长的趋势,由初期的只有延边州建设银行一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贷款,现在已经发展到了可以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建设银行办理贷款的新局面,覆盖了全州的九个县市。延边州住房贷款制度正式在1992年建立,正式实行贷款时间在1996年,在经过15年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截至2012年12月底,累计归集公积金48.48亿元,金州约有24.01万人缴纳住房公积,累计向约28万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1.51亿元,累计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占总住房基金的65%,使得近三万人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更好地改善了他们的住房条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近几年来,规模在不断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便利。随着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不断开展,我们不能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重视贷款风险管理。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角度出发,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社会职能得到了重要的体现,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社会价值也不断的展现出来。如何使贷款者做到“有贷必应,贷出必还”避免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是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就需要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不断地去发现新的管理方法,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目标。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统一,跨区域贷款受限制。我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由各个地方的政府设立中心直接管理或财政部门设立机构负责管理。这种由于区域性管理机构的差异,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不能统一,同时也阻碍跨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了许多购房者不能确实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用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小,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少。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体现。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的意识在民众中普及。
(三)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套取现象严重。大部分人以购房为借口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以营利增值为目的,不考虑贷款者将所贷资金用于何处,就导致贷款者将所贷资金用来偿还债务,挪作他用。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潜在的无形风险。贷款的回收主要是通过银行从贷款人的工资按时扣取。由于贷款人的工作变动较大,可能出现离职、下岗等问题,这对贷款的回收风险性较大,所以我们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积金制度的规范化科学管理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有关部门应该做好对个体、私营、民营等非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做好非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纳工作,从非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纳来提高整体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将所有就业群体纳入缴纳公积金的范围,采取多种措施,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为母的,维护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营运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员,应该增强服务意识,管理机构积极扩大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范围,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限制,使中低层收入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慎重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合理科学的运转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内部机构监督制度,构建风险防范体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将内部管理放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的首位,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对资金的管理和操作程序的规划化进行严格的规定,保证内部机构的职责明确,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对内部资金的审查,防范资金的套用现象和自己的放贷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的增加。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工作中管理监控不到位而形成的提取风险和贷款风险、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余海英.浅谈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及防范[J].时代金融,2006年第12期.
公积金贷款新规定篇6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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