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法(6篇)
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法篇1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
Abstract:thispaperanalysestheruralhighwaymaintenanceofthemanagementsystemreformofcountermeasures,onthebasisofimprovingtheruralhighwayGuanYangproposed,forrelevantdepartmentreference.
Keywords:ruralhighway,maintenancemanagement,theproposal
中图分类号: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及建议从目前情况看,要解决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制定出台符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把农村公路管理纳入市政府的职责范围内,纳入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中,合理划分农村公路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权限,建立适宜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时,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逐步实现国家规定的养护补助标准,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的养护新机制。
1.1明确职责,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责任主体在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主体是统一的。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对有关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做出了规定。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承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体制。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职责划分、隶属关系及养护资金来源渠道,把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公路行业监督管理范畴,形成较为完善的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2健全机构,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工作机构从现在情况看,目前现行的公路管理体制仍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但是随着农村公路的迅速发展,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路管理体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已经对农村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市政府应按照即将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体系,即“建庙、增人、购机”。全市都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根据管理里程核定编制数,明确职责,专职管理,切实转变原有兼职管理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做到四“统一”: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挂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当前形势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调研组同时认为养护管理模式要按照“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原则,由市交通局进行统筹规划,提出养护目标,严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奖惩机制。同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养护经费“以奖代补”。
1.3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公路养护资金渠道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来源,是养好、管好农村公路的关键。要确保农村公路常年路况稳定和稳中有升,仅靠上级拨款,养护经费远远不足。根据测算,仅日常养护经费一项就达好多万元,还不包括大中修和其它水毁、桥梁维修工程费用。因此,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含路政管理费)列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和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资金筹措和管理实行“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规范运行”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补助标准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初定基数,适度增长”的方法实行定额补助。重点是要掌握“初定基数,适度增长”这一环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要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里程及路况酌情安排。下放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经费,每年年初由市交通局、财政局拟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季度拨付。
1.4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实践表明,农村公路养护要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可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实干”的四级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推行招标养护、委托养护、合同养护、承包养护等模式,建立健全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日常小修保养由行政村落实农民养护工具体负责养护。养护形式可多样化:平原地区乡镇可在养护里程较多的区域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站,集中负责该片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山区养护里程短的或路线比较偏的农村公路养护,可承包给个人或家庭养护,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实行弹性养护制,忙时干农活,闲时养村道,不拘形式养好路。农民养护工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从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领取劳动报酬。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农民养护工,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实施在村组,受益在群众。
1.5加强考核,全面提高管养水平、实现管养规范化考核是加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要逐步建立、完善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机制。下一步建议市政府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道路管养工作,纳入到对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同时,市交通局和公路段还应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养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和技术指导力度,加强养护成本监督管理。考虑交通局人员和编制限制,具体行业监管工作主要由公路段承担。由公路段制订和出台相应监督考核制度和办法,以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2、结语总之,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环节,日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范化、科学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仅需要资金保障,还需要技术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参考文献:
农村公路管理法篇2
1.1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高
根据我国公路修建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的大多数到了都是由乡级政府或者市、县级政府组织的,其能够针对乡镇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高校的完成修建的任务。这种农村公路的修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认可,市、县、乡各级政府对农村到了的修建认识也在不断提升,为农村公路的修建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但是,与城乡公路修建相对应的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不足,各级政府没有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认识,重视程度也不高,“重建轻管”的理念在许多地区较为“盛行”。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我国的广发农村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合理农村公路管理理念。
1.2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
在我的立法中已经明确了对公路管理和建设的法律规范,尤其是针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及其养护工作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规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就是针对优化农村公路管理及养护工作的一项规定。但是,在我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在责任管理机制上,许多管理人员形成了相互依靠、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而且农民群众也没有发挥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1.3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偏低
在我国许多地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人员都为当地的农民,或者是当地的农村干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公路管理知识培训,也没有较为专业的管理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同时,由于农民的劳作任务较大,其管理人员的精力无法专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中,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工作的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农村公路管理的效果好坏。
1.4管理资金支持不足
对于农村公路的修建工作来说,各级政府都倾注了大量的资金,将修建工作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是,在许多地区,其没有针对农村公路管理上给予资金支持,使的许多出现质量或者其他方面问题的农村公路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同时,对于一些已经为农村公路管理配备了专门的费用的政府来说,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优化,但是还存在者经费不足的现象。资金的支持是我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2优化农村公路管理的要点分析
2.1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视
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要提升管理意识,即从政府角度出发,强化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意识。从政府角度出发,政府要积极的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是广大农民能够在政府的指导下自主的进行公路的管理工作。从而使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在认识上得到政府和农民的重视,进而转变传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认识的局限性,以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带动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使农村公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2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
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是对我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的一个重要保证,作为各级政府要积极的落实责任制度,将农村管理工作按层级进行划分,明确每一个管理阶层的责任,将责任细分,落实在每一个人的身上。同时,以落实责任为基础建立监督机制,从而构建完善的责权监督机制,促进农村公路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2.3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的这样一个现实情况,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努力,共同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是提升。首先,要引进较为专业的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将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引进到农村公路管理队伍中来,以此带动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专业。同时,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农村公路管理知识,辅助原有农村公路管理人员提高工作能力。
2.4加大自己的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法篇3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农村公路管理法篇4
Abstract:Mycitycountrysideroadinstillfellbehindasawhole,theexistenceconstructsthetendencywhichagainthelighttuberaises.Inviewofmycitycountrysideroadworkexistence'squestion,throughtheoverallanalysis,thesearchroot,wedecidedthatstrengthensthecountrysideroad'smaintenanceandthesupervisorywork,fundamentallychangesthecountrysideroad'sbackwardnessdiligently.
关键词:农村公路问题管理养护
keyword:CountrysideroadquestionManagementMaintenance
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的质量标准,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现今,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速度虽快,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却严重滞后。为提高农村公路的好路率和完好率,解决农村公路失养的严重状况,开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局面,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道路技术标准低,养护成本高。农村公路基本是四级路和等外路,路面大部分未铺装,即使油化的农村公路也存在缺沟少涵,有路面无路肩,公路残缺严重、等级低,线形不规范,各种结构物缺乏,公路病害多。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短缺。由于财政比较薄弱,真正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非常有限,且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也非常少,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
2.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受到建设资金投入等条件的限制,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性地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在自然灾害来临时,极易发生塌方、挡墙倒塌等险情,给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有着线路多,里程长,分布广,密度大的特点,单纯依靠国家补贴或地方自筹都面临着养护资金、养护机制等新的矛盾。因此,要及时探索和研究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路的养管机制问题。农村公路属公益事业,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大抓特抓的事情,并在养护机制、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认真落实。使养护和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创新机制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关键
要解决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把农村公路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纳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合理划分农村公路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权限,建立适宜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成立办事高效,人员精干、面向社会的新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列养的农村公路进行调查,负责监督并调控的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2、加强农村公路监管的对策
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根据《公路法》规定和交通部颁布并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让农民成为农村公路的主体。.二、,要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问题,必须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融资方式。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是关键。三、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还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农民养护工队伍。在选择养护队伍时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独挡一面的养护能手。
三、加强养护人员培训,解决养护技术问题
在乡村公路养护经费已经解决情况下,必须还要有一支专业化公路养护队伍。路面的养护起点高、要求高,这对于乡(镇)道路养护职工是一个新的课题,必须要认真学习养护新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技能。新一轮农村公路建成后,根据乡(镇)公路养护人员技术差这一状况,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分批对乡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逐一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要以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常见病害及其预防、修理方法等知识为主。总之,随着公路等级的提高,养护人员的养护技能也要随之提高,决不能停留在过去的养护水平上。加强乡(镇)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是目前我省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1、首先,加大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农村形成浓厚的爱路、护路舆论氛围。使公路上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平时,县路政执法人员配合对乡村公路的违章行为要定期与不定期的整治。
农村公路管理法篇5
关键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层次
农村公路作为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这些道路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带动了农村经济,有力地促进了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大规模建设后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问题。农村公路里程长、辐射面广、穿村过镇情况严重、技术等级整体偏低,再加上涉农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因此管理养护的难度很大。但在以人为本,构建合谐社会和重视“三农”问题的背景下,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地均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由于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三个行政等级的道路,承担功能有差异,且在法律、规章中对其管理主体有不同规定,因而管理养护工作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
一、农村公路的层次性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9月29日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中直接定性提出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道、乡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明确提出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个行政等级公路中的两个,而村道的界定并不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被表述为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在实际建设前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规划确认,建设中以财政投资为主,建成后的使用阶段承担社会公共交通职能。照此标准,县道、乡道是符合的,而村道并不符合,主要表现在:村道包括了一个村的村内街道、出村道,建设前未经规划程序(近年来的“村村通”规划属于交通部门了解汇总的政策性规划,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划),建设中以村集体为主,财政等其他资金予以扶助,村道建设主要着眼点在于解决村民起始出行问题,但通行并不是村道全部功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村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路。因此农村公路从大的方面说应先分成“公路”和“非公路”两个层次,也就是县乡公路和村道两个层次。
而《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照此规定,乡级政府负责乡道养护管理,而目前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是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的。
这样农村公路自然分成了三个层次。
二、管理养护体制的层次性
农村公路客观上存在的县道、乡道、村道的行政等级层次决定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层次性。
农村公路的数量是巨大的,就焦作市而言,2010年底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了6476.022公里,其中:县道1389.592公里,乡道1248.983公里,村道3641.501公里,专用公路195.946公里。而焦作市的国省干线公路仅约800公里。仅从数量上来看,农村公路的管理就不可能象干线公路那样由交通公路部门一家进行。
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已成为现实需求。在《公路法》已确定原则的基础上,200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各地纷纷据此出台改革方案,抓紧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基本精神是: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养护;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道养护。村道管理作为一个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制订村道管理方面的村规民约,依村规民约进行。这样实际形成了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制。
需要说明的是,《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对于县道、乡道的路政方面的执法活动只能由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也就是说,依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乡道保护由乡镇政府负责,但具体的路政处罚、路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必须由交通主管理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
三、工作要求的层次性
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不同,管理养护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这些不同导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要求标准也出现了层次性。
县道、乡道作为《公路法》规定的国家公路中的两类,功能就在于供公共交通使用,管理养护的全部任务就是保证县道、乡道通行和更好的通行,从公共管理秩序和技术政策统一性的角度来看,国家公路方面的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它们都适用。而村道在建设完成后通行只是其中一项功能,解决了村民起始出行问题,但其他非交通用途使用不可避免,比如:作为临时堆放场地使用,因此村道进行管理养护的目标是能够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保证通行只是其中一项内容,为此村道的管理不能完全按照公路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不但行不通,而且无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制订村道管理养护方面的村规民约,据此进行管理和养护是最合适的一种形式,既有利于村道管理养护,又能充分发扬基层民主,把集体的事交由集体决定,能起到保护村道、保证有序使用的作用即可。
就县道、乡道来说,县道是农村公路网的骨架,而且是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专业养护,再加上近年来县道已经过大规模上档升级,社会各界对其有了更高期望,因此县道的管理养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乡道养护目前还处在落实责任阶段,目前乡镇政府所安排的管理人员多数对于公路管理工作比较生疏,而且乡道管理养护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以国家标准为目标,首先解决影响通行安全的问题,逐步向国家要求的技术标准靠拢是比较客观的现实选择。
2010年7月30日颁布的《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求的层次性,比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而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公路保护范围,县道为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为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类似内容还有很多,划分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层次并且体现出层次性要求可以说是该条例核心亮点之一。
四、层次体制下的部门协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是单纯由交通部门进行的,具体工作还涉及到县、乡两级政府和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因此要想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真正做好,必须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有较好的工作协作,这是由农村公路的层次性和管理养护的现实需要决定的。
县级政府要发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必须制订好本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工作考核标准,筹措好养护资金,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养护具体责任单位进行工作考评和奖罚处理,督促落实责任、建立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要落实乡道管理养护责任,同时要做好村道管理养护的指导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做好公路管理养护方面的知识教授和业务指导,发挥专业优势。
对于县道,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配合,尤其是穿村过镇段的管理,乡镇政府甚至要承担起主要责任。
对于乡道,路政处罚权、许可权等行政管理职权在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道保护中,需要进行这方面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该适当使用路政权力,对乡镇政府给予积极协助。
在整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对县级政府的相关工作予以推动,对乡镇政府及有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要求、提醒、帮助和指导,具体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组织对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定期考核。
依据本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按办法的职责要求,定期组织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提高乡镇政府工作认识和意识,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法规体系。
指导乡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组织下辖村制订村道管理养护方面的村规民约,使村道管理养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村道管护村规民约要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组织管理法规和养护知识、技能培训。
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宣讲活动,对乡镇政府、村委会中有关人员和养护工进行农村公路管理法规和养护基本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上述人员业务素养,进而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协助、指导乡镇政府做好乡村道路况调查、养护计划编订、定期养护工作质量评定等业务工作,使乡镇政府的养护工作制度化。
(五)推动乡镇进行乡村道养护示范线路建设。
乡道、村道养护示范线路建设重在道路养护的规范化,为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立标杆,乡村道养护示范路建设是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上档升级的技术带动。
五、结论
农村公路管理法篇6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养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长期持久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试点工作目标:利用一年的时间,在**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完善管理养护制度,保障**市220.8公里县道、218.3公里乡道、1600公里村道完好畅通,为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创造经验,提供指导性意见,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4月7日—4月15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管理养护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4月16日—9月底)。建立**市交通部门(公路管理处)和镇(办事处、管委)、村委会三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交通部门、各镇(办事处、管委)按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三阶段:完善机制阶段(时间:10月1日-10月15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事权清晰、工作责任明确的路政管理体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时间:10月16日-12月30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行政、技术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指导、上下联动、运转有效”的原则,建立起市、县、乡、村四级养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具体机构,进一步明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机制(本次试点市级暂不设机构,由市局规划基建科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负责)。
(一)市级机构主要职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管养护资金使用。审核、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组织审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养护工程的实施及工程质量;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管理;负责对县道养护员队伍进行管理;负责协调筹集、管理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编制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按批复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镇(办事处、管委)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组织抢修受灾的农村公路;依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对镇(办事处、管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下设**营、米山、高村、侯家四个农村公路管理所。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并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委托对**市全市14个镇、3个办事处、2个管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各镇(办事处、管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人员从现有镇级事业单位中解决,至少配备3名正式在编专职工作人员,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并按每2-3公里至少1人的标准成立养护员队伍。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筹措乡道、村道养护资金,保证乡道、村道养护员工资足额到位、按时发放;提出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协助做好上级补助的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及时发现、制止、举报损坏公路的案件,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四)各村配备农村公路养护员,原则上一村一人,村道里程超过3公里的,可设2名养护员。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损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补助资金。按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的标准,全部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二)市、县财政拨款。市、县(市、区)两级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同级财政收入的1-3%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达到3%。试点期间,**市财政除落实养护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外,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保养。
(三)交通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及行政罚没款。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四)镇(办事处、管委)筹措的养护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养护资金。
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省、市补助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各县(市、区)交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道养路员工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按月发放,乡道、村道养护员工资由镇(办事处、管委)统一筹集后按月发放。小修保养资金按季度拨付至相应单位,大、中修资金均实行计量支付方式,分别由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拨付。市、县、乡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养护工程管理
(一)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按照《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规定,根据不同道路等级采取定额承包等方式,县道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安排,乡道和村道由镇养护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二)农村公路改建、大中修工程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资金情况编制建议计划,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本着“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的原则编制年度计划报省批复后实施。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四项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管养分离”,除30万以下的中修项目外,其余大中修工程宜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大中修项目完工后,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具备验收条及时进行验收。中修工程由县交通局组织初验,市交通局进行复验。大修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
六、路政管理
(一)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路政执法的主体。乡镇政府积极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及时发现,积极制止、举报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及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农村公路用地应依法得到有效保证。农村公路用地为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四)农村公路的行道树砍伐更新,须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五)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各种方式,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七、监督考核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市、县、乡、村各级机构逐级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试点工作考核自5月初开始,每月进行一次,重点考核机构设置、宣传发动、资金到位情况,分项打分,排出名次,考核结果通过简报等形式定期,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八、试点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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