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6篇)

来源:其他

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篇1

关键词:IPO被否;财务问题;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企业IPO被否的财务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天达环保IPO被否案例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3日

一、IPO主要流程介绍

(一)准备阶段。IPO的准备阶段是起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应充分准备,选择可靠保荐机构。

(二)申请阶段。申请阶段中,发行人应在材料递交的期限时间内递交完备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阶段

1、受理环节。保荐机构保荐申报,证监会在收到申报文件后5日内进行受理。

2、预披露环节。2014年4月证监会对首发申请审核流程重新进行了梳理,发行监管部在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后初审会前再进行更新。

3、反馈会。审核人员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主要讨论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4、见面会。2014年4月证监会将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召开,发行人将其基本情况向发行监管部作出介绍,发行监管部向发行人说明程序及注意事项。

5、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其落实情况。

6、发审会。发行人存在问题的,发审委会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7、证监会做出决定。发审会审核后,如不存在明显问题,封卷,提交证监会。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做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四)承销阶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组织路演和初询价,若询价机构数量低于20家,发行人将被迫中止发行。

IPO失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审核阶段证监会做出未通过的审核决定;发行人主动暂缓IPO;承销阶段因询价机构数量不合规被迫中止发行。本文主要讨论因审核阶段证监会做出未通过的审核决定造成的IPO失败,即IPO被否。

二、案例背景介绍及案例回顾

(一)2015年IPO回顾。2015年初,随着股市成交量的高涨,IPO的数量不断增加。2015年1月、2月、5月的IPO发行数量更是一度超过了审核过会的数量,上半年IPO数量为192家,占全年比例87%。6月的股势动荡后,IPO发行和审核暂停,28家公司暂缓发行,10家企业更是申购缴款再退回。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股票市场已进入自我修复、自我调节阶段,恢复和保持合理适度的新股供给,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等规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布实施。证监会再度开启IPO审核和发行。

无论是股市由年初的形势大好到6月后的股灾,还是证监会熔断机制的出台到废止,2015年二级市场起起伏伏,是近年来股市情况复杂、形势多变、极具研究意义的一年。综观2015年全年,共有251家IPO公司过会,220家IPO公司发行挂牌,同比增长76%。本文选取2015年为研究时间,尤其重点针对2015年11月IPO重启后进行研究选取IPO重启后第一家IPO被否公司作为案例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二)案例公司简介及IPO过程简述。浙江天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环保”)成立于2004年6月11日,注册资金16,000万元,是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致力于燃煤电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综合利用业务,主要从事粉煤灰、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脱硫剂加工以及新型建材产品的开发、生产等。公司拥有萧山、乐清等6家分公司,兰溪天达、长兴天达、台州天达等5家全资子公司和5家控、参股公司,年综合治理燃煤电厂固体废弃物近600万吨。

2014年3月21日,天达环保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4月18日,天达环保进行IPO预披露。2015年5月4日,天达环保再次报送招股书。5月21日进行公告,证监会了《浙江天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11月25日,证监会进行2015年第191次发审委会议,天达环保审核未通过,成为2015年IPO重启后首家未通过审核的企业。

天达环保作为有国资背景的企业,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此外,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环保企业如雨后春笋。天达环保作为环保企业,其经验教训能为其他环保企业IPO提供一定的借鉴。

三、天达环保IPO被否财务问题分析

(一)对关联方的依赖影响业务独立能力。对于独立性和关联方交易问题,实际审核中主要关注对IPO公司对关联方有无交易、交易规模以及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尽管天达环保表示其不存在依赖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但是,报告期内与天达环保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多达20家。

《反馈意见》中明确指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且在2012~2014年度关联企业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量,占各期间固体废弃物处理总量的比重较大。发行人在2012~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4.49%、64.66%和61.06%,大幅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毛利率的可能。此外,2006年与2007年相邻时间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差距较大,证监会对股权被转让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存在质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风险性。《反馈意见》中指出,发行人在2012~2014年度产能利用率较低,但未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在此情况下募投新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合理性。即对募投项目存在的必要性和风险性提出质疑。一方面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年产加气混凝土砌块60万m3等较大产能。产能利用率较低情况下项目的合理性有待考证,且工程进度、产品市场开拓能否顺利进行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后,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预计每年达5,483.91万元,相当于2013年公司利润总额的17.66%。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短期内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此外,投产后原料供应是否有保障,固体废弃物处理协议的签订情况存在疑问。

(三)未来盈利能力存在一定程度风险。《反馈意见》指出,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率从2006年以来一直维持在65.91%~70.07%之间,增长缓慢的原因,以及我国环境污染限制煤炭的使用等情况是否限制对可利用粉煤灰的增长等问题有待说明。

此外,招股书中显示,天达环保业务开展有过于依赖华东地区的风险。2012~2014年度华东地区(主要为浙江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均在94%以上。虽然产品具有区域性特征,但是地区的限制制约了企业未来盈利能力。

(四)面对税收政策变化存在风险。《反馈意见》指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并要求列示报告期内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要求以及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款及对应的发行人指标。

天达环保下属多家分、子公司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等,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53%、4.80%和5.01%。若公司未来不能被持续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有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税负将可能上升。此外,在2016年8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或将首次开征环境保护税。一系列相关变化都会对企业未来盈利带来风险。

四、经验借鉴及相关对策

(一)保持企业独立性,减少关联方交易。虽然证监会取消了原来对IPO关联交易比例30%的限制,但是在实际审核中却严格了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了对关联交易乃至关联性的重视程度。一方面企业应在实际业务活动中规范业务开展,降低控股股东的股权集中程度,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程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关联方交易;另一方面在申报过程中公司应做到真实披露;对于客观存在的关联方交易,在申股书中强调已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关联方交易,并保证其公允性;将关联方交易分为经常易和偶发易两类,分别进行相应的分析;重点要强调关联方交易双方对该交易的依赖程度较低。

(二)确保募投项目合理,全面管控项目风险。证监会对募投项目的研判主要体现在:(1)项目是否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2)项目实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3)项目准备是否充分,项目能否顺利实施;(4)项目面临的诸多风险企业是否注意并具备管控能力。

企业在选择募投项目时,应对现有产品的产能进行全面认识,对项目投产后的产能进行客观预测,根据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和风险环境等因素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在项目准备过程中,要综合考量项目风险,提出完善的管控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加大技术管理创新,保障持续盈利能力。发展与创新是密不可分的,通过在产品、技术、资源、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创新,无论是从通过IPO还是企业持续盈利长足发展角度考虑都极为重要。一方面以天达环保为例,企业应加强管理手段创新,引入适时存货管理方法,加强存货和应收账款等的管理;加强物流方面的创新工作,扩大产品及原材料运输半径,摆脱企业业务开展受到的地域限制;在业务技术中尤其注重创新工作,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在IPO申报过程中注重对企业进行的创新工作的展示,充分体现其核心能力,进而展现企业持续盈利能力。

(四)敏感把握法律变动,增强税务管理力度。为解决上文所述诸如税收优惠等税收问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企业税收预判工作,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经济趋势判断企业税收的变化趋势;二是落实税收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与咨询,开具完备的税收证明,如实体现在申报书中,做好相关披露工作;三是敏感把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做好相应的局面判断,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并对企业财税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从上至下地形成税收管理意识,增强研判和工作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向娜.IPO失败的案例分析[D].开封:河南大学,2013.

[2]浙江天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网站[Z].

[3]倪明辉.IPO发行审核被否案例中的财务问题研究[D].杭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5.

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篇2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中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1)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

①成立于20世纪70、80年代;

②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

③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

④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⑤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失业一年以上;

(3)持有《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干部随调家属,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企业内部退休、退养人员;

2.属于上述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但在国务院国发〔**〕36号文下发(**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低保人员中没有办理《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4.不属于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名册由有关部门提供或出具相关证明。

(四)对属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且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我县的外地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原企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原企业留守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经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新户籍关系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申领发放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统一办理的原则申领发放。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填写《怀远县〈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就业状况确认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年11月9日前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由工商部门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然后到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鉴别其养老保险缴费主体(即单位缴费、协保缴费、个人缴费),确认其是否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

(二)初审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将已经确认尚未就业的《申领表》和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结束初审。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合格的在本乡镇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社区工作站初审合格的须报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

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不能发证的,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向申请人说明。

应送交的有关材料如下: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提供《国有企业在中心下岗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应提供《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4.厂办大集体企业国有下岗职工应提供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所在企业验证的《厂办集体企业职工下岗证明》;

5.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6.低保人员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或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和县低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7.干部随调家属应提供县办出具的证明,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分流证明。

(三)复核

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工作站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结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办事处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四)审核

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乡镇服务中心报送材料审核结束,审核合格的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准。

(五)核准发放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放工作,将制作好的《再就业优惠证》逐级返还发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做出说明。

三、日常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应坚持自愿、免费、公开、公正的原则。受理、审核和发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实名制发放,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

(三)《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它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下岗失业人员或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区分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等两种情况。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税务、工商等相应机构工作人员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栏目内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项、期限,并加盖公章;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中将《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由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在《再就业优惠证》规定栏目内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项、期限,并加盖公章。

(四)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外地转移到本县,且持有省内其它城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到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登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二页“编号”下方签注,签注的内容为“X年X月X日由XX市迁入”,并送县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后,享受我县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在本县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户籍在县内迁移的,持证人员应到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登记,迁出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开具《怀远县下岗失业人员转移通知》,由转移人员到迁入地区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办理迁入登记手续,相关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二页“编号”下方分别签注“X年X月X日从XX社区(乡镇)迁出、迁入”,并及时报增或报减。

(六)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各乡镇、办事处、社区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一人一表的要求建立台帐,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七)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用人单位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收集起来,按有关程序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如用人单位解除与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将其《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以记录下岗失业人员截止被解除月份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八)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九)《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相关部门也不再提供发证证明。

四、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无年审记录自行作废。

(一)年审时间和年审范围

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年审范围为本年度前领取的所有《再就业优惠证》。

(二)年审内容

1.持证人是否仍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凡持证人员死亡、退休、内退(养)、参军或升学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收回作废。

2.持证人身份变化情况。主要是指持证人员是否由下岗转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

3.有无涂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4.有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5.持证人员培训、就业意愿及就业状况。

6.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年审办法

1.年审由县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2.审验结束后,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将年审结果统计上报,对审验不合格、未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应从统计数据中核减。

3.凡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收回,并逐级上交到县就业服务机构。

五、监督检查

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篇3

(一)失业保险政策作为我国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主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具备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虽然,失业保险是国家为失业者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但并非所有失业人员均具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事实上,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1年及以上;②非申请人自愿终止任职,也就是申请人本身不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③申请人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明确表明求职意向。

(二)隐性就业隐性就业是指未经规范就业渠道获取固定职位的一种工作状态。近年来,随着就业竞争日益激烈,隐性就业的规模逐年递增。选择隐性就业的人员,并没有与任何一家企业或机构建立长期的聘用关系,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合理的配置时间,做几份兼职工作,以此来获取酬劳。根据第三方调查机构麦可思的一项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率达到37%以上,剩余未签约的63%的大学毕业生中,保守估计,至少有20%的大学生选择了隐性就业。虽然,隐性就业行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严峻形势,但是隐性就业者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机制始终处于模棱两可的情况,社会定位也是十分尴尬。

(三)社会产出社会产出指的是,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劳动行为产出产品的综合。社会产出是社会的总商品成本,也可被称为社会总产值。社会产出值是反映一个国家或某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物质生产能力的主要凭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劳动生产能力的主要指标。

(四)三者间的联系近年来,有研究人员对我国隐性结业规模进行了初步的统计,最终发现,在所有劳动者中,隐性就业者超过4成以上。政府部门只有掌握失业者真实的就业情况,才能有效避免隐性就业者给失业保险制度造成的额外负担,也只有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对隐性就业规模加以调整,才能提升失业保险基金利用的绩效水平。真正发挥出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的目的,缩减隐性就业规模,提高社会产出。

二、失业保险政策对隐性就业规模与社会产出的影响

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篇4

一、区分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在实际发生并且已做账务处理的年度才能扣除扣除;法定资产损失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并且已经做账务的年度扣除,两者均不能提前扣除,同时注意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的所属年度既不一定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的年度,也不一定是会计处理的年度,而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会计上已作处理并且已经取得或形成了税法规定的外部证据、内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相应年度。例如,某公司2011年发生存货仓储损失,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同为100万元,虽然办理了财产保险,但直到年度会计报告签发前,理赔仍在交涉过程中。在会计处理中,预计了保险赔款额为60万元,故会计核算的损失为4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由于该项损失还没有符合税法的实际发生原则(即保险赔款没有最终确定),故应先纳税调增40万元。2012年,假定保险公司实际理赔55万元,会计核算时追加确认损失5万元,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备税法要求的全部资料申报资产损失45万元,并作纳税调减40万元。本例中,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有理赔款且会计核算中确认资产损失100万元的,也可在2011年度申报资产损失100万元,并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没有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险公司赔款的原因。以后年度如果取得了保险公司等赔款的,再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资产损失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解析具体来说对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并未说明以哪一级科目为单位确定损失并制作清单;也没有说明归集损失的期间,因此需要职业判断,例如:(1)某公司2011年销售A产品发生损失(系产成品下属二级科目),而当年销售其他产品全部盈利且完全抵销A产品的损失,那么,是否要清单申请A产品的损失?(2)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全年其他月份销售A产品存在毛利,且毛利抵消2月份损失后有盈利,是否要对A产品在2月份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3)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销售另三笔A产品盈利且可抵销前者的损失(即当月二级科目无损失但具体发生额有损失),是否对前者要单独清单申报?此外,在清单申报时,是以某级明细科目为单位,将其全年的损失汇总申报,还是要对应到每月份汇总申报其损失,公告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便于操作,结合对25号公告的理解以及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建议如下:资产损失归集期间的确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因此,资产损失的归集期间也应按年度计算(即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产成品为例,只有2011年全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后,出现亏损,才作为清单申报的损失,也就是前述第(1)种情况才需要对A产品进行清单申报。如多个产品以及销售固定资产等其他非货币资产出现亏损,则填制清单申报明细表,汇总后填入清单申报汇总表。清单申报汇总表和明细表以及清单申报方法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税务机关认为清单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二)专项申报解析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中采取了列举的办法,对于列举事项中的损失事项,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向审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列举外的事项的损失处理按照清单申报的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专项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予以改正。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具体来说是指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若申报两项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填写申请报告;若申报的同一项资产损失存在两笔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笔填写申请报告。25号公告中未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对于税务机关是否给予回执,据了解,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了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并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备案意见,而有的税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纳税人应尽可能取得申报备案回执,如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普遍不向纳税人出具回执的,纳税人最好保留申报资产损失的全套资料的副本一份,并在其中注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具体时间和接收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专员分别签字,并作为纳税申报档案保存,以规避税务机关人员变动风险。同时在具体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时,应以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表式为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处理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的处理原则为: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转让存货的损失,则需要关注管报中的全年负毛利项目,各公司需要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进行对照后分析确定,并按照前面提示的事项确定如何进行清单申报。(2)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具体处理原则为: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申报此项损失时应注意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开始折旧的机器设备一台,原值2000万元,会计核算的残值率为0,而原税法及执行新税法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预留残值率为10%,公司各年度已应此作纳税调增。2011年底该资产正常到期报废,实际的残料变现收入为10万元(已扣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报废损失为:2000×0-10=-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计税的损失应为:2000×10%-10=190万元,公司应申报的资产损失为190万元,并在2011年作纳税调减200万元。(4)企业无形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处理方法跟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相一致。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资产损失确认要求提供证据

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的非常具体,并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所谓的证据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的各种事实,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各种裁决和裁定文书、结案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等。(2)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资产盘点表、内部审批文件、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以及对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无个人赔偿证明的,应说明属于公司行为或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有保险赔款或其他公司赔款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申报扣除赔款后的金额。(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济业务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报告或者意见书;特别注意以下损失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一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性资产和股权(权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二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按税法分类掌握,即“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2月3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含损失的固定资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正数)。三是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四是要注意所谓的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分为原材料(包括辅助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月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本年采购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正数)。对于2类以上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分别计算达不到金额较大标准,但合计数达到标准的,以及其他资产损失项目,凡各省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要求的,按内部管理流程核实后按规定自主申报。

企业应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一)存货损失包括:(1)原料、辅料、商品等资产损失。按损失的购进原料、辅料、商品等的进项税额及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运费等费用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的,可按存货项目对应的税率综合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在产品、产成品的资产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损失,应按其所耗用的购进原料、辅料等(可按各公司当期材料成本、水电费等成本分别占产品成本的平均比重)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转出金额。水电费等费用金额占比较小的,可忽略不计。

(二)生产、经营设备具体而言:(1)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未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损失时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时按生产、经营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所占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其对应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包括:(1)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如:委托借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等,按债权投资损失处理。(2)受托加工发生的损失(加工费收入不足补偿加工成本),不作为资产损失处理。(3)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不可以税前扣除的。(4)担保损失仅仅指与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日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对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批程序,并保存相关资料,否则将会有涉税风险。(5)各公司在存在逾期账款时,务必要及时催款、对账并保存相关资料及法律文书,申报坏账损失时,一定要同时附报相关资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篇5

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1.1营改增和企业实际税负

营改增的落实,对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据调研,营改增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普遍起到了降税的效果。基本原因是营改增之后,许多小规模纳税人,如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行业以前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税负减低2个百分点。[1]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的落实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负,特别是一些金融行业和运输物流行业等。从总体上来说,营改增极大地推动了小型企业的发展,但对于那些规模相对较大的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实施,加大其所承担的税负,并带来了负面影响。

1.2营改增和企业税收优惠

营改增对于税收的优惠,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是避免征收增值税;二是即征即退增值税。作为营改增企业,在享受营改增带来好处的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在营改增之后的税务风险问题。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务风险方面会出现很多具体的问题。[2]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判断有时会增加难度。营改增后,国家相继出台了许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获取税收优惠,很多企业利用一些账务技术手段,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免税、即征即退等政策。例如,规定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可以即征即退增值税、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也可以即征即退;能源类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免征增值税等。对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时会制造一些虚假资料,从而享受这些减免退税的各种政策。这都会加大企业的税收风险。[3]二是后续资料较多,加大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难度。企业虽然满足了享用税收优惠的资格,并不等同于企业已经获得了相应的优惠,因为,企业还需要向相关税收部门提供一系列的资料,例如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的概念等,而这些资料的收集,往往十分困难。三是企业对于难以实现准确、科学的核算应税项目以及免税项目。四是对于免税项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潜在的关系,缺乏必要的认识等。以上内容是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所潜在的风险。

1.3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存在税收折抵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导致在新旧政策交替之际,部分企业乘机钻空子,采取少纳税而多获取增值税发票的现象。笔者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认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等问题上,相关企业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缺乏对增值税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使得在能够获取相应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况下,没有取得相应的凭证,而是获取了普通收据,导致企业丧失了折抵扣税的机会。[4]二是企业对于能够抵扣进项税的业务不清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依旧通过抵扣事项多抵扣了一些进税额,笔者认为,相关企业应当着重注意能够实现抵扣的进项税的种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折抵的时间和范围。三是违反法律,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利,从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1.4增值税的申报时间

增值税的申报时间应当保持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既不能提前,也不能靠后,如果相关企业违背了增值税的申报时间,势必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如果相关企业提前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可能会使企业面临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应罚款,给企业资金的调剂带来巨大的压力。当然,如果企业推迟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也会使企业面临风险。现阶段,我国有一部分小规模服务企业的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往往推迟纳税,并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补税风险较大,导致企业所申报的增值税款将难以退税。

1.5企业财务核算

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的计税通常比较简单,而营改增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由于增值税属于折抵纳税的模式,所以,纳税申报的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不仅如此,很多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在营业税之下还担任该企业的会计人员,而在营改增背景下,这种单纯的兼职会计已经越来越难适应日益提高的会计工作要求了。除此之外,由于会计人员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导致在营改增背景下,会计核算工作难以实现全面的开展,偷税漏税现象频繁发生,长此以往,势必会给企业带来被税务部门稽查的风险,甚至还有可能给相关责任人带来刑事风险。

2营改增背景下,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

2.1加强企业内部战略调整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相关税收企业可以逐步调整进税项的支出在企业所获得收入中的比重,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避免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存在不可抵扣的现象,从而减轻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仅如此,企业还应当同供应商进行协商,尽可能的获取合法的抵扣凭证。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还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选择那些不能够为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总而言之,企业应当争取更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全面把握各项优惠政策

在营改增背景下,部分大中型企业可能面临着税负增加的问题。企业管理者应尽可能申请财政资金,降低税负。以上海市为例,为了推动营改增的顺利推进,政府进一步增加相关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但是,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对财政资金的扶持情况不太了解,即使部分企业了解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是由于不太了解申请流程的因素,导致其与财政补贴失之交臂。不仅如此,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很多的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都已经停止,全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得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我国财政部分的政策动态,并在此基础上,将相关政策动态同自身的信息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将优惠政策的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

2.3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税务风险时时有之,并不是短时间出现、短时间消失的问题。在我国企业未来发展的一段时间内,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都面临着税负增加的问题。正因如此,笔者认为,相关企业应当做到未雨绸缪,定期或不定期的实现税收负担率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表,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建立更为广泛的预警平台,如果发现企业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有效降低企业损失。

2.4完善会计核算工作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计税、报税的方法与以往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都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发票开具和认证抵扣以及会计核算管理方面,都会有更高要求。[5]企业应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调整会计核算管理制度,降低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企业失业保险申报流程篇6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阶段

信用保险整个业务的环节比较复杂,我国信用保险业务阶段与国际上ECA成员业务处理过程大体相同,分为五个基本阶段。

(1)申请信用保险阶段。目前我国信用保险投保阶段和国际通行过程基本一致,首先企业需就自身情况与拟投保买家情况等相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书,SINOSURE受理后与出口企业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该保险单相当于SINOURE与企业签订的保险业务关系形式上的总合同,表明双方建立了业务关系,一般不表示实质意义的信用保险业务。

(2)买家资信调查阶段。投保阶段企业与SINOSURE建立保险业务关系后,企业需要就其打算投保的客户向SINOSURE申请资信调查。资信调查的目的是为SINOSURE了解企业买家客户情况,评估风险,满足企业投保需求提供信息保障。

(3)信用限额审批阶段。投保企业就拟与其客户采用的交易支付方式,以及信用期限,一个付款周期最大后付款金额等情况提供给SINOSURE。通常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形式,付款的信用期限一般是一年之内(超过一年属于中长期信用保险,不在本文探讨之列)。SINOSURE根据买家信用记录、信用能力、业务发展潜力等诸多因素,结合企业业务需求情况确定信用限额。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企业提出申请的限额情况SINOSURE都能满足,关键要视企业客户信用综合情况而定。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一笔货款收汇后,其占用的限额自动空缺出来,转为覆盖下一笔业务应收账款。信用限额即SINOSURE赔偿的最大额度。

(4)出运申报阶段。限额批复成功后,企业就SINOSURE批复的信用限额项下的出运在报关出境后向SINOSURE申报。SINOSURE受理录入业务系统后,申报项下的出运相关收汇风险由SINOSURE承担。

(5)追账与赔付阶段。如果企业投保信用保险项下的货款未按时收回,不管是买家破产、拖欠、拒付以及政治风险等情况,只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SINOSURE承担责任。同时SINOSURE还会接受企业委托追账。

信用保险各阶段会计处理探讨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是管理信用风险、扩大业务、获得融资便利以及损失弥补,对企业来说获得这些“收益”就必须付出成本费用。除通常意义的保险费外,按照国际惯例,有些环节企业还必须另外付费,而在我国有些环节企业得到的是免费的服务。因此总的原则是如果企业有费用付出或收益流入都必须进行会计处理。这些费用与收益流入的额度计算确认比较容易,科目与明细科目设置相对较生疏。

(1)申请信用保险阶段相关会计处理。国际上ECA成员通常对出具保险单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与服务费,在我国SINOURE目前对此基本采取免费政策。如果获得的是免费的服务,企业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发生费用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获得业务凭证后作会计处理,这些费用支付一般用人民币,借记“管理费用――信用保险申请费”,贷记“银行存款”。

(2)资信调查阶段的费用与会计处理。SINOSURE资信调查在全球范围内是委托ECA机构成员操作,在资信调查过程中国外受托方要花费人工费、信息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因此SINOSURE一般应向企业收取资信调查费(一般为人民币支付)。费用支付后,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资信调查费”,贷记“银行存款”。

(3)信用限额审批阶段费用与会计处理。信用限额是在对买家客户信用能力综合评定的额度,预示着我国企业在不高于限额载明支付方式风险基础上能与该买家客户交易的最大安全额度,虽然限额评估有时存在偏颇或不科学的瑕疵,但总体上限额提现为我国出口企业的资源。如果某一企业申请了限额,由于业务谈判破裂,或放弃投保不用,会导致限额闲置,但有可能我国其他企业需要利用信用保险对同一买家出口,却无法获得。这样会导致矛盾。因此国际通行做法是对信用限额申请不用,ECA机构成员要收取信用限额闲置费。同时国际通行做法是对信用限额申请也会收取申请费。我国企业如果要支付所提费用(一般为人民币支付),其会计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信用限额申请费”、“管理费用――信用限额空置费”,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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