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效应的解决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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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效应的解决方法篇1
关键词:地热系统调试问题
0引言
地热技术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新型建筑安装技术,由于这种技术的不占用空间,室内温度高,在北方寒冷地区已被广泛应用。但这种地热施工工艺的管线全部埋于地下,如果在施工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体工程质量造成影响,都会为用户的使用留下隐患。因此地板采暖系统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调试工作非常重要,在这几年的工作中本人总结了一些解决调试问题的小窍门,供大家参考。
1渗漏
在调试过程中渗漏问题出现的相对较多,如果是明装管道部分渗漏则用试压法肥皂水即可查出并轻松解决。如果发现室内隐蔽采暖管道出现渗漏现象,那么如何准确找出漏点是关键之所在。首先根据施工图纸确定是哪一环路渗漏,并单环路打压实验以确认,规范要求该环路整体去除重新盘管,考虑到刨开地面损失严重,权衡利弊,也可采用铜件束接连接漏水点,但对上述简易方法不提倡,以免以后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给住户留有隐患;若用户是在装修后发现有此情况建议为减少损失采用简易连接方法。
建筑室内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在铺设地板辐射采暖管道过程中,由于目前施工所依据的各省、地市建设厅下发的工程建设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中未没有详细说明,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不完善,房地产开发商认识不够,调试阶段个别防水房间容易出现漏水情况,漏水责任不明,发生扯皮现象,造成经济损失;防水房间一旦存水,水将顺房间四周向下渗,并顺苯板隔热层倒灌入室内,再顺楼板各道缝隙向楼下渗流。在此问题上我公司根据以往施工的成功经验,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在地暖区域防水层的水泥砂浆保护垫层施工完毕后,铺设苯板隔热层,苯板距墙尺寸≥100mm,不设沿墙膨胀伸缩带,门口处不设苯板隔热层,门口处导热盘管设置止水带,铺设导热地盘管后室内整体浇筑混凝土填充层,由此增加了混凝土填充层与墙面及门口局部地面的粘贴强度、密实性与整体性,对潮湿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阻隔作用。②将防水层置于地板辐射采暖混凝土填充层以上,门口处导热盘管部位设置止水带,从而基本解决了卫生间水流向室内倒灌的问题。
2采暖温度过低
如果在调试期间发现,有某个单元室内采暖温暖均达不到设计温度,经对该单元采暖效果看,最有可能问题是,该单元处在距地沟主管道相对较远的地方,加上主管道压力不足,造成循环速度减慢,进回水温度差异过大,从而影响房间温度。所以应按程序,在相关环节上寻找解决办法。一是开大主管道进水阀和回水阀。二是如果上述办法不能奏效,可将该单元部分进户阀门适当调小,观察3-5天。三是如上述措施仍不能奏效,则必须考虑加大主系统管道工作压力,即在该栋楼主回水管道加泵(功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强制循环。
在系统调试期间发现地板采暖房间供热不足,经测量供水温度在40~43℃之间,如房间一温度达17℃,房间二温度达14~15℃,房间三温度达11~12℃。出现这种情况时,可通过对系统进行调试,查找原因。一是在该系统的集水缸单支供水管处加循环泵,目的是增强热力管网循环压力。假如,经测量供水温度在40~43℃之间,房间一温度达18℃,房间二温度达15~16℃,房间三温度达12~13℃。平均温度升高1℃,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可排除热力管网循环压力不足的设想。二是在采取上述措施情况下,对三环路同时每环路增加1个流量表,进行流量测量。结果是:房间一为0.172吨/小时,房间二为0.175吨/小时,房间三为0.162吨/小时。结论是:三环路均不堵,但房间三流速均偏低,说明房间三那一环路管长偏长,存在水力不平衡问题。三是在该系统的集水缸单支供水管处直接接该户南卧室环路,经测量,房间三温度提高2℃。分析存在问题。在设计上房间二、房间三修正系数不存在问题,盘管间距不存在问题,原因可能是在设计上存在问题,由此造成室温不够,为彻底解决该户采暖问题就不得不凿开地面,重新铺设盘管。
综上所述,若采暖图纸设计管间距及管长符合采暖规范要求,就要从系统方面检查原因,通常原因有以下十方面。
2.1该栋楼处于热源位置的远近,如果过远,热量损耗多,进水温度较低,容易出现室内温度过低的现象。
2.2主系统管道工作压力不足,使系统内水循环不通畅,所以要对系压力进行检查,看是否达到0.4Mpa以上。
2.3检查主管道过滤器与进户过滤器是否堵塞,各球阀是否堵塞,只有保证系统管路畅通,才能达到整个系统的热量均衡。
2.4如果一个小区或一栋楼发生不热的情况,说明系统主干线存在问题,这时就要检查地沟进户管道阀门是否开启到位,如未开启到位,将其开启到位,一般均可解决问题。
2.5系统水路不畅通的另一个原因是系统内存有空气,系统由于空气阻滞,无法循环,这时要对分集水器进行检查,看分集水器内是否有空气未排放干净。
2.6如果某一单元或某一立杠所控制的管线温度较低,说明该立杠系统内水流不通畅,可先对立杠进、回水放风时行查验,查看排风是否堵塞,造成管线排水不畅。
2.7各路地热管是否畅通,可对各环路管线分开进行加压,看水流情况,如果系统管线均畅通,可检查其他情况,否则进行输通相应管线即可解决问题。
2.8当一部分用户温度达标,另一部分用户温度不达标,可检查进户支管各阀门是否开启到位,是否畅通,如不通畅,可采取措施预以解决。
2.9分集水器进水主杠温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温度,如果供水温度不达标或由于管线线路较长,热损失较大,或供热管线保温存在缺陷都可导致进水主杠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所以要对给水温度进行查验,如果不达标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10检查支管与立杠连接处是否水平,当不水平时,容易使管内空气不能顺利排出,形成空气段,造成气阻,从而影响供暖。
3采暖温度过高
温室效应的解决方法篇2
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形成与发展
(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形成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作为全球第一个带有法律约束力、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规定: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排放量平均削减5.2%。
人们对温室气体排放权限制的承认,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商品的属性,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因此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商品贸易中。鉴于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或减排)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或缓解的)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上又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通过这三种机制,各国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于是,一个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例,其目标和功能是减排C02,它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而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2007年自愿加入EU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贸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环境管理者(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会设置一个排放量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处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它就可以将余下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如果一个工厂的排放量超出了它获得的许可额度,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被处以重罚。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发展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最新亮点。从2005年到2006年,仅一年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长。具体数值参见表1。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困扰
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的迅猛扩张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机会。但其在向世界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却给现有的会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排放权是否属于资产,如果属于资产,其具体种类是什么(无形资产还是存货);排放权是否应被确认,应在何时确认;如排放权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初始计量价格是多少;从政府无偿获得排放权和由外购买排放权,应如何入账,应采用IAS38――无形资产还是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衡量中现存的模型进行确认和计量;排放义务是否属于负债,是什么类型的负债;排放义务是否应采用IAS37――准备金,临时负债和临时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排放权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对总体财务报告差异的影响如何。在这些困扰下,欧盟(EU)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问题展开研究,以指导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的经济实体对排放权交易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三、IASB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问题的处理回顾
(一)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的征求意见稿由于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TS)将大多数的欧洲企业都纳入其范畴中,而其运作模式又对现有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体系产生极大的冲击(特别是关于政府以低于公允价值分配给企业的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因此IASB下辖的IFRIC在2002年决定起草一份用于帮助实体在运行管制与贸易机制(如EUETS)下运用IFRS的解释性说明。通过几轮讨论,IFRIC依据IFRS的框架性要求,于2003年5月了关于管制与贸易机制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Draftl排放权)。对IFRIC此次所提出的讨论主题,大部分反馈者表示赞同,认为对该全新领域进行会计处理的指导极其重要。但同时也指出,由于处在起步阶段的排放贸易机制本身显得很不成熟,所以Draftl的指导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IFRIC拒绝了反馈者们的意见,并作出Draftl是IFRS唯一合理解释的总结。尽管如此,IFRIC仍面临着来自于准则中关于损益混合计量的标准(如IAS38中排放权的成本计量和IAS37中排放义务的现值计量)以及混合报告标准(在所有者权益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排放权价格的变化,而在损益中以账面价值计量排放义务的价格变化)的困扰。
2003年12月,IFRIC在征得IASB同意后,对IAS38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目的是在IAS38的无形资产中增加新的科目,以便将公允价值价计量的排放权包括在内。IFRIC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资产(排放权)和负债(排放义务)在稳定的基础上与所有应同时报告的对象一起进行计量,以确认其价值变化(损益),继而减轻由混合计量方式和报告制度(IAS37和IAS38)给企业损益带来的一些(而非全部的)影响。IASB对IFRIC进行的IAS38的修改工作表示赞同,同时提出,IFRIC对IAS38的修改以及委员会针对IAS20的工作应以更紧密的方式进行联系,且作为一个整体(连同一份以建议修补准则为基础的新解释草案)随后。
(二)IFRIC3的推出限于议程的约束,IAS20在2004年上半年取得的进展很小,同时IFRIC也不断遭到来自委托人的压力,要求其尽快解决EUETS缺乏明确会计指导的问题。为此,IFRIC加快了工作进度,且在会计基本概念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即欧盟的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运作模式(EUETS)为企业所拥有:留存排放权资产;为排放权收讫日的排放权价值提供的政府援助;转让等同于具体排放量的排放权职责产生的负债。
2004年12月,IFRIC在解释公告草案(D1)的基础上正式对外推出一项崭新的解释――IFRIC3:排放的权利来正式规范“总
量管制与排放交易”下的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该项解释对2005年3月1日起的财务报表具有规范效力。IFRIC3指出: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政府无偿分配的排放权属于政府补助,应该依照IAS38无形资产来处理,因此它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应科目应为递延贷项;实体在排放二氧化碳时,应在年末计算确定其限排义务,且将这种义务确认为负债,而这种排放权负债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依据排放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计量;实体按年对政府补助(递延贷项)进行摊销,且确认相应的损益。
在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时,企业以少于公允价值获取的排放权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以账面金额包括了已付款与视为政府援助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参照IAS20
府补助清算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不管排放权是继续留存还是出售,这部分差异应在相应的排放权有效期内,被确认为递延收入且根据IAS38成本或重估模型在收入中确认。另一方面,因为实体排放的是GHG或碳等价物,所以转让等同于这些实际排放的排放权义务应被确认为负债。该负债按照IAS37――准备金,临时负债和临时时资产的规定属于准备金,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中支付当前债务所用的花费作最优估计。此外,IFRIC注意到了混合衡量模式所引起的关注,要求IASB提出对IAS38的修改建议,以便企业能够以公允价值计算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排放权,并把排放权的价值波动确认为损益。
(三)IFRIC3的撤消IFRIC3后,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了否定的签注意见。EFRAG认为,IFRIC3违反了欧委会指令83/349/EEC的16(3)号文以及78/660/EEC的2(3)号文中强调的“真实和公允原则”,且不符合经济决策和管理者职位评估所需的财务信息易懂性、中肯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的要求。欧盟认为,对EUETS的合理运转来说,非常重要的EU排放权市场尽管进展迅速,但发展规模却还有限,因此并不像IFRIC在2004年那样急需一个解释来指导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所以,按照欧洲议会EC-1606/2002(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在应用中的要求)的规定,欧委会建议推迟IFRIC3在欧洲的全面使用。
2005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考虑了来自欧盟的压力,迅速地撤销了IFRIC3的使用。IASB承认,它以一种比IFRIC更为综合且合理的方式可行的会计规范,而不用受到IFRIC对解释现存准则的拘束。同时,IASB坚持认为,在构建IFRIC3过程中IFRIC合理地说明了如何将现存标准应用于排放权,IFRIC3是对现存IFRS的合理阐述。此外,IASB还命令IFRIC停止对IAS38修改计划的讨论,因为委员会认为,由于制定关于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需要涉及一条或多条的准则,由委员会从整体角度重新考虑排放权本身的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较之由IFRIC零星的提出修改有关准则的方式来说将更为合理和有效。
四、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对我国的影响
温室效应的解决方法篇3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专门法律/启示内容提要: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11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2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注释: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http://www.nies.go.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htm,l2010-01-06.[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www.env.go.jp/policy/tax/kento.htm,l2009-11-02.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9-10/31/content_12364925.htm,2009-11-02.日本放弃从明年4月开征环境税[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14.日本环境省.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的阁议决定(通知)[EB/OL].http://www.env.go.jp/press/press.php?serial=12257,2010-03-15.
温室效应的解决方法篇4
中国花卉产业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形成了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的盆花、园林植物产区及以鲜切花为主的云南产区,花卉产业化大规模生产由此方兴未艾。由于起步晚,农业基础设施差,花卉种植水平远落后于荷兰、法国、德国、以色列等传统花卉生产大国。但随着国内花卉产业化的推进,设施化的种植,已逐步形成产业优势,并开始大量出口。由此,业内人士对行业内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及应用越来越迫切。
夏季是花卉生长的旺盛时期,同样也是关键时期。因为夏季的温度高,紫外线强,如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花卉的生产有很大影响。如何采取措施有效遮阳降温,是花卉从业者首要考虑的问题,原因如下遮阳问题传统的遮阳是采取内外遮阳网的方式进行,有手动或机械控制两种方式。对于多数中、小种植户来说,手动控制居多,专业化公司则大多采用机械控制遮阳网的开闭,但易出现机械问题而被迫采用手动,使遮阳效率大打折扣。此外,由于遮阳、通风不彻底,导致棚内温度升高。
降温问题由于传统的内、外遮阳系统效率不一致,加之通风不彻底,容易导致棚内温度升高,花卉生长环境失衡。经验证明,若室温高于40℃,花卉就会受高温伤害,出现许多生理异常现象。如光合作用受到抑制,叶片上出现坏死斑,叶绿素受破坏,叶色变褐、变黄等。若室温超过45℃以上,多数花卉就会大面积死亡。
综合上述因素,有必要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寻求新的遮阳降温方式,以利于花卉的正常生长。据资料显示,花卉发达国家荷兰正在使用一种名为“利索”的高科技遮阳降温涂料产品,来改善花卉夏季高温生产环境的失衡状况,效果得到种植商的好评,并广泛使用。现此产品技术已由北京瑞雪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从荷兰引进并在国内生产,目前国内很多花卉种植者已在大面积使用。
利索(RedusoI)是源自荷兰的专为温室、大棚使用的高科技遮阳降温涂料。由北京瑞雪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引进中国并在国内生产。该产品已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及国内很多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
产品特点:是温室、大棚专业遮阳降温产品,喷涂在温室大棚外部表面,形成白色涂层,喷涂操作简单。根据涂层厚度,遮阳率可达23%~82%,并有效降低植物体温5℃~12℃。此涂料可随使用时间自然降解,对环境无害。如需提前去除“利索”涂层,可选用其配套产品,“立可宁”简单去除。
同传统遮阳方式相比,利索涂料有如下优势①与外遮阳系统相比:该涂料造价低(每平方米造价0.5元~2.4元),一次性投入少,遮阳率可控,可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花卉的遮阳需要。不受外界环境影响,且没有维护和运营成本。②与普通遮阳网相比,大部分遮阳网是黑色的,可以起到部分遮阳作用,但黑色的遮阳网还会吸热,使温室内降温有限而且可能引起湿度增加,不仅工作人员在温室内工作难受,对花卉的生长也很不利。
利索涂料采用白色纳米颗粒,可有效反射太阳光中产生热量的红外光,使对植物有益的可见光部分进入温室,同时将直射光转为漫射光。这样既可遮阳、降温,又可满足花卉生长的需求。
此外,这种涂料还可以用于温室的侧墙遮阳。对于大多数种植者来说,他们往往忽略温室侧墙遮阳的重要作用。在炎热的夏季,强光可以透过温室的侧墙照射进来,特别是温室的西侧墙和南侧墙,光照尤为强烈。通常情况下,阳光可以透射南侧温室2m~3m,透射西侧温室2个~4个苗床,从而导致这些区域的花卉品质下降,严重的甚至萎蔫和死亡。许多花卉种植者采取倒苗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但这样不仅增加了劳动强度和运营成本,而且在倒苗过程中容易损伤花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温室效应的解决方法篇5
关键词:地热技术温室供暖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E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地热技术是一种地面采暖技术,地面底层铺设的管道内有不超过60度的热水流经,热量也因此地面也因此被辐射、传导到地面。在管道内部施加不大于0.8mpa的气压,让热水循环性在通过管道在地底流动,从而将地面的热量提升。整个地面犹如散发热量的机器,将从热水管处得来的热量散发至温室内的空气中,一般高度的温室地面温度适宜20至24度,而1.8米高的温室地面温度只需18至20度即可。我国北方地区由于冬季寒冷农作物难以生长的问题因地热技术的应用被彻底解决了。地热技术与日光温室以及地膜栽培技术相比,经济上所得的效益要高上几倍。通过地热技术将农作物的生长环境控制到如夏天一样。优点有,投入低,获得收益快,只需投入一次,就可长期使用等。其便捷的管理,可以实现最大限度节约能源,将现有耕地面积充分利用以达到高产的原则。解决了北方地区冬季严寒,昼夜温度相差大的生产难题,使其也能自产冬季蔬菜水果,并对国家建设节能型社会的国策做出了响应。由于气候变更、自然灾害很难对其造成损伤,所以经济效益较稳定,适宜在进行大面积推广,提高农民收入,改变农业生产经济链。
1传统的温室供暖方式
蔬菜、水果大棚是传统温室种植方式中的一种,其也是冬季种植的蔬菜和水果的方式之一。有些气候相当寒冷的地区其所搭建的蔬菜、水果大棚往往会由于墙等结构的缺陷,被室外冷空气侵入,从而导致大棚内种植的蔬菜、水果等受到损伤。这些地区人们往往在大棚内部布置取暖设施,以免经济收入被影响。内部放置炉子是常用的方式,但这些方式管难以将大棚内部的温度整体提升,管理上也不易,而且供热很不稳定。所以新型供暖设施的研发刻不容缓。
当前,冬季温室大棚的主要供暖方式是自然光。四周封闭严密的温室大棚,将阳光透过大棚上部光膜传递进来的热量积蓄起来,提升棚内的温度。但提升的温度仅能为棚内植物的叶、茎光合作用服务,扎于土壤内部的植物根系温度却没有得到提升。地表温度过低,造成植物在土壤内部吸收的养分、水分根本不足以满足其生长所需。同时根系温度过低也会影响植物的生长。一般情况下植物在距地表20到25cm的位置扎根,地表温度20到30℃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需求。大棚内的植物要想生长正常,就必须将棚内地表温度白天保持在20到22℃,夜晚保持在15到18℃。
使用传统采暖方式的温室大棚,具有昼夜温度相差大,温度变动大等缺点。而棚内室温和地表温度相差大,也容易引起植物发生病害,防治病害会投入更多成本。棚内温度不稳定,导致植物出现各种病害,生长周期也因此被影响。减产的蔬菜和水果直接减少了农民的经济收益。
此外,传统形式的日光温室大棚还有很多缺陷。如结构不完善,高度和跨度较小,采光保温性能低等,冬季若低温连绵或冷空气盘桓植物低温冷害及病虫害就易发生。
冬季气温过低,种植的种类单一,棚内地表温度过低,高杆及有茎杆的植物难以生长,只能种植因受冬季寒冷气候的影响,种植品种单一,因地面温度低而不能正常种作物,只有种植菠菜、香菜等无杆的短茎作物,产量往往都不高。人们的经济收益低,而劳动强度却没有减轻。
2温室大棚中的新型地热供暖技术
温室大棚中采用地热技术供暖的原理是:地底靠近地表的位置铺设热水管道,让温度在50℃以下的热水在管道内以循环的形式流动。热量从地表传出将土壤温度提升,进而提升整个大棚的温度。该方式原本是在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应用的,现在被扩展应用在蔬菜大棚中。加热管道的埋藏位置一般是距地底40cm处,因为多数蔬菜和水果的生长根系一般在地表40---50cm以下,侧根系分布在5到20cm处,侧根一般长30至40cm处,所以将热水管道埋藏在40cm处对植物的生长并不造成影响。冬季时,管道内循环性流动40到50度的低温热水来加热,并安装自动温控热源生热保护混流器及温控分水器,埋设感温探头,与混流器相连,以便可以人工控制水管水温,从而控制室内及地表的温度。地热技术是现代农业科技温室供暖技术中一种先进技术,它的优点有,无荫蔽处,不额外占据土地,提高温室利用效率,不影响生产活动等。
蔬菜大棚冬季供暖方式采用地热技术,从根本上解决寒冷气候制约蔬菜、水果生长的问题。传统的供暖方式无法提升大棚地表温度,由于生长根部所需的温度不足,蔬菜一会长一会停,甚至进入冬眠,生长的周期被严重影响,植物经常处于生病状态。该技术将棚内环境营造成夏季状态,稳定合理的地表、棚内温度促进植物健康的生长。
3地热技术在温室供暖应用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温室大棚在使用地热技术生产反季蔬菜时需要解决下述技术问题。
3.1.果菜类蔬菜生产需较高的土壤温度
地热技术在没有实行前,大棚内部的传统供热方式是,自然光通过棚顶光膜加热棚内温度、再使用火炉、散热器等加热装备进行补充性加热,温室内采用上述方式,阴天气温仅有12℃左右,夜晚更低6℃左右,10到20cm深的土壤温度只有9℃左右。这样的温度条件,温室内仅能种植一些叶菜类,无法生产一些果菜类蔬菜;此外山区的一些逆温带温室,冬季灌溉水源的温度仅有4℃左右,棚内地表温度在灌溉后大幅下降,也是影响果菜类蔬菜生长的一大问题。
3.2大棚温室内地温不均匀
太阳光并不能完全均匀的照射在温室中,栽培床土壤势必会出现受热不均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温室大棚南侧散发热量的速度快,所以地温通常是呈南低北高的不均匀形式分布。因此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温室的地表温度有效提升,使其分布较为均匀,以确保果蔬类蔬菜有一个好的生长环境。
3.3创造各种作物根系需要的适宜地温
《蔬菜作物主要根群深度及温度要求表》上明确说明了各类作物的根系深度不同,对气温及土壤温度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大棚内种植的果菜类蔬菜作物生长所需的温度条件只有通过人工创造才能得到满足。
3.4技术关键要点
地热技术在温室供暖中的应用是一种补充性的供暖方式,温室内的主要热源是太阳辐射,而温室吸收太阳辐射的能力与其结构、材料、朝向以及保温方式等有关。我们将土壤作为传播热量的媒介,将用来给地表增热的热水管埋入其中。土壤与一般的工程建设中的传热媒介不同,其导热能力不能简单的套用公式计算,而需将各种作物的生长机能以及土壤的传热性能考虑进去。对土壤传热性能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土壤导热率、土壤的热容量及土壤的热扩散率等几方面。
3.5技术难点
为作物创造一个适宜的生长环境,是使用地热技术为温室供暖的目的,以期取得更好的经济收益。然而各种作物所需的温度(气温、地温)、水分及养分等需求各不相同,甚至同一作物在不同时期的需求也不同,必须随时要对温度进行调整。这也为地热技术在温室供暖中的运行增加了难度,若使用机器调控温度成本太高,当前只能是人工进行观测调节。
3.6创新性
我国北方一些省市首先将地热技术应用在园艺中,依据该地区的气候特性和土壤、温室结构及栽培技术,研究出日光温室中需补充热量的计算方法及地表温度的调节措施。将困扰新疆地区多年的冬季地温偏低影响果菜生长的技术难题攻克。不仅可以在冬季为该地提供新鲜果菜还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有助农民奔向小康社会。。
4效益分析
推广一向新技术的目的都是为了取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以及社会效益,否则该技术就没有推广的必要。
4.1经济效益
经过几年的效益估算,使用地热技术与传统的供热措施(火炉供热)相较,一年的收入便可将铺设热水管道的全部成本收回。该项目的效益系数(静态下)E为0.96,项目的效益费用比R值为10.29,项目的内部回收率(内部报酬率)为95.8%。
4.2社会效益
温室中使用地热技术进行供暖够,既降低了能源消耗又将供热的效率提升了,将人们的劳动量减轻,劳动强度降低。也促进了能源的多样化,在燃料稀少的地区,特别是广大农牧区都能得到应用。
地热技术在一些冬季气候严寒的北方地区得到应用后,既能大量的生产反季果菜类蔬菜和花卉以及水果以满足市场对新鲜蔬菜、瓜果的需求,又能提升农民的收入,从而为农民造就一条园艺致富的道路。
小结
采用地热技术进行地面增温后,温室内将不会出现由于火炉而引起的烟尘弥漫、煤灰充斥的现象,使温室内的空气环境得到很大改良,为温室工作人员营造了一个健康卫生的工作环境,为瓜果、蔬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该技术的应用将温室作物的生长环境彻底改善,也提升了温室吸收太阳光照的能力,为作物的光合作用提供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蔡龙俊,蔡志红,鲁雅萍;农业温室供热系统的研究和设计[J];能源研究与信息;2010年04期
温室效应的解决方法篇6
关键词:办公建筑户式集中空调系统
1引言近年来,办公写字楼的市场急剧增长,众多公司、企业纷纷搬进了办公写字楼办公,使办公写字楼的物业管理业变得十分兴旺,各运行单位更加注意成本的分摊核算,不得不考虑整个建筑的运行综合成本问题。
由于高档办公写字楼内部一般按开敞式大空间设计,通常多采用大型中央空调系统,但写字楼在出租时,面积需要按照用户的使用要求重新进行分割。由于各使用单位所占用的面积不同,且相对独立,很难保证用户都能在一个单独控制的空调单元内,再加上各单位的进住时间、日常办公模式、办工时间、环境温度要求等均有所不同,集中空调系统管理控制起来十分困难。因此,必须更新传统的设计理念,打破高档办公建筑一定使用大型中央空调的观念,紧紧围绕高档办公楼的使用功能及特点,量体裁衣,定制出适合高档办公写字建筑的空调系统形式。
本文以座落在某开发园区的办公建筑群体设计为例,对使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办公建筑进行解析,阐述户式空调系统用在办公写字建筑中的优势和在设计、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供在今后设计户式集中空调时参考。
2工程概况和空调系统设计方案的确定本建筑群体座落在北京某开发园区,一、二期工程建筑面积共45万平方米,全部建筑为独栋式办公楼建筑,环境好,品位高,各建筑之间独立性好,面积划分灵活,适用性强,是非常理想的办公场所,开发商将其定位在各大公司在中国的总部基地。其中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0万平方米,由83栋十层建筑组成。我们在××大厦进行设计调研过程时发现,经常发生一个客户加班需要空调,整座大厦的空调水系统、空调冷热源系统全部投入运行的情况,尽管有工作人员值班,但仅水泵电耗就可想而知。而且,经常发生用户与物业因为空调问题发生的纠纷,有时还会造成物业管理收费困难。为此,开发商想寻求一种适合独栋式办公楼建筑、可灵活地进行空调面积划分、可分区域单独控制温度和计量收费的中央空调模式。经数轮多方调研、论证、比较,最终将数码户式集中空调系统作为该项目的空调系统设计方案之一。
户式空调,又称户式中央空调,科学的名称叫“家用型集中空调”,源于美国,适合于当地三层以下的独立式别墅建筑使用,近年来被引入我国。户式空调分许多类型,最常用的是空气源热泵系统。由于该系统具有设计施工简单、控制灵活方便、计量和收费容易、档次较高等众多优点,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不但被用于高级住宅和别墅建筑,还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商业和办公建筑,远远超出了该空调系统的“家用”范畴,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小型集中空调”,为此,我们在本文中暂称它为“户式集中空调”。
用户选择的数码户式多联变冷媒流量的集中空调系统,是由采用了数码宽度脉冲调节控制技术的变容量涡旋压缩机的室外机与多台可单独控制的室内机组成,室内机还可以按50%~110%的室外机容量进行灵活配备,是新一代模块化、集约化的多联机系统(简称dvm)。该空调的最大冷媒配管长度可达150米,室外机与室内机高低差可达50米,完全可以解决室外机的放置问题。室内机之间高差可以达到15米,完全可以满足较大范围内分散空间的空气调节。该空调系统既可制冷又可制热,安装维护简便、灵活性强,无任何电磁干扰,适用于多种场所特别是数码涡旋技术能让压缩机在10%至100%的容量范围下实现无级调节运行,能耗低于一般压缩机综合能源损耗40%以上,实现了整个范围内的无级调节运行,具有优秀的季节能耗比,特别适合负荷变化较大的建筑,完全符合节能设计规范中对设备的要求。
在当时,如此大面积单独使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建筑群在北方地区还不多见,由于北方地区有冬季采暖及部分建筑设备保温防冻的问题,单一使用户式中央空调进行冬季采暖的设计风险较大,作为设计者,在设计之初对该方案是否可以在冬季正常供暖和设备、管道是否会冻坏的问题上也无太大把握。为保险起见,除提议建筑上加强了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外,还特别对卫生间内和管道井中的管道采取了保温防冻措施,避免冬季发生不测。
3空调系统的设计⑴室外空调通风计算参数见表1:
室外空调通风计算参数表1项目参数项目参数夏季空调计算干球温度33.2℃通风计算干球温度30.0℃空调计算湿球温度26.4℃平均风速1.9m/s空调计算日均温度28.6℃风向n大气压力99.86kpa冬季空调计算干球温度-12.0℃采暖计算干球温度-9.0℃空调计算相对湿度45%通风计算干球温度-5.0℃大气压力102.04kpa平均风速2.8m/s风向nnw⑵室内设计参数见表2:
室内设计参数表表2房间名称室内温度℃相对湿度%新风量m3/h·人排风量次/h室内噪声标准nr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办公室24~2620~2230/30~40个人办公室24~2620~2240会议室25~2718~2040/30~40卫生间/16~18//6/⑶空调设备的选型
本建筑群一期工程共有建筑83栋,四种楼型,10余种户型,由于楼层、朝向有所不同,各房间冷热负荷也不相同(单位面积平均最大冷负荷为146w/m2,热负荷为130w/m2)。考虑到房间供热、制冷效果和温度升降速度,这里以设备选型匹配的负荷值进行选型说明机组的配型。
某栋建筑的机组配型表表3
楼层房间名称房间面积机种台数机器容量系统配置m2w/m2w一层产业用房186.00avmlh140118835,00022hp(1-1)1-1-11-1-21-1-3avmlh1052产业用房186.00avmlh140118835,0002-1-12-1-22-1-3avmlh1052产业用房186.00avmlh140118835,00014hp(1-2)1-2-11-2-21-2-3avmlh1052小计372.00918870,000二层产业用房186.00avmlh105316931,50022hp(2-1)1-1-41-1-51-1-6产业用房183.00avmlh105317231,5002-1-42-1-52-1-6产业用房183.00avmlh105317231,50010hp(2-2)2-2-12-2-22-2-3小计369.00917163,000三层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26hp(3-1)3-1-13-1-23-1-3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4-1-14-1-24-1-3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14hp(3-2)3-2-13-2-23-2-3avmlh1051小计430.00917977,000四层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26hp(4-1)3-1-43-1-53-1-6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4-1-44-1-54-1-6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14hp(4-2)4-2-14-2-24-2-3avmlh1051小计430.00917977,000五层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26hp(5-1)5-1-15-1-25-1-3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6-1-16-1-26-1-3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14hp(5-2)5-2-15-2-25-2-3avmlh1051小计430.00917977,000六层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26hp(6-1)5-1-45-1-55-1-6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6-1-46-1-56-1-6avmlh105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14hp(6-2)6-2-16-2-26-2-3avmlh1051小计430.00917977,000七层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10hp(7-1)7-1-17-1-2avmlh10516hp(7-2)7-2-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10hp(7-3)7-3-17-3-2avmlh10516hp(7-4)7-4-1产业用房215.00avmlh140217938,50014hp(7-5)7-5-17-5-27-5-3avmlh1051小计430.00917977,000合计2,89163179518,000需要说明的是,在配置室内机组时,应按照室内机组的冷、热最大出力与建筑物的冷、热负荷值进行比较,取最大值做为选配机组的依据,特别还应注意到户式中央空调冬季制热工况除霜逆运行时,反吹造成的室温下降对制热效果的影响。室内机组可根据建筑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按照50~110%的主机容量配置室内机数量。该工程共设置不同型号的室外机509台,不同型号的室内机1929台,同时还使用用于新风置换的全热空气交换器1200余台。一期工程已于2003年年底至2004年4月陆续竣工,目前已有众多用户在本基地落户,从空调系统的使用效果看,既解决了收费问题,也解决了用户对市内参数的不同需要问题,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各方均比较满意。建设方决定二期25万平方米建筑,继续采用这种空调方式。
4.数码户式空调在设计、施工时应注意的问题:户式集中空调在北方地区应用时,在设计和施工时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⑴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问题。选择适当的建筑结构保温形式和恰当的窗墙比,使建筑的冷、热负荷减少,从而减少空调装机容量,使空调的初投资和运行费用大幅度下降。
⑵北方地区单独使用户式空调时,应特别注意卫生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冻问题。这也是设计者最担心的问题之一。解决室内设备、管道的防冻问题解决的途径有两个:第一,与建筑专业配合,尽量将厨房、卫生间等房间设计在合理位置,并尽量设置管道竖井及厨卫排风管道,通过人工控制排风引起的负荷。其次,根据不同性质建筑,对明装管道和管井中的管道进行保温设计,必要时可采用电伴热防冻措施。
⑶设计室内机组时,应充分考虑室内气流组织问题。根据所选机型和出风口形式,保证室内气流组织合理,避免出现死角。
⑷设计时,还应该注意较大建筑的内外区划分问题,尽量使内外区的空调机组分开设置,以保证不同的需要。
⑸设计时应考虑新风问题。“非典”流行过后,人们对空气的品质要求提高,许多户式空调用户希望能够提供足够的新风,但从建筑节能的角度,新风量又不宜过大。通常提供新风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定时开窗通风换气;第二种方法是将新风用管道直接引到机组的新风接口,但提供的新风量有限;第三种方法就是采用恒温换气机(全热空气交换器)进行通风置换,由于换气机同时进行送排风,使房间压力基本保持平衡,并能提供足够的新风,同时还可以回收部分冷热量,节约了能源,但会增加初投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该种方式。
⑹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注意凝结水的排放问题。由于空间高度的限制,凝结水管的坡度有时难以保证,国外多采用在设备上增加排水泵进行强排的方法,凝结水排放没有任何问题,而国产末端设备大多数没有凝水排水泵,有些产品将排水泵作为选配件,多被用户订货时取消,而采用自然排水,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凝水的排放。笔者在工程中曾尝试过如下的作法:在吊顶内采用d40的u-pvc管,基本无坡环形敷设,室内机的凝结水全部排放到管道中,在环形管的几个地方分别引出排水管至排水点,解决了凝水排放问题。现在的许多末端产品都可以配备排水泵,建议有条件的用户采用这种排水方式为宜。
②北方地区的管道保温及辅助供热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设计会忽视这部分设计内容,施工时应作提醒。特别是对于民用建筑,由于人们习惯人走关空调,在没有其他辅助采暖措施时,亦发生管道冻坏现象,因此管道保温十分重要。在冬季取暖时,其室外温度越低,建筑所需的热负荷就越大,但这时空调机组的供热出力是最低的,因此,应在做好经济比较的前提下,决定是否采用其他辅助采暖方式。
③室外机的放置问题。室外机的安装,既要不影响建筑物的美观,还要注意集中安置室外机对周围气流产生的影响,尽量避免因室外热气流引起的温度随楼层升高而形成的温度场对空调效率的影响。以本设计为例,建筑专业较好的解决了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但我们发现,在夏季某无风天测量室外机安装位置附近的温度时(室外温度33℃,其机组全部开启),其上部温度比首层温度高出2℃左右,这将会影响上部空调系统的制冷效率。曾有研究表明:室外温度升高1℃,其空调的效率下降0.5~1%左右。因此,尽量避免室外机外设置不必要的遮挡,在凹陷式露台设置室外机组时,还应当设置必要的导流措施。
5.户式空调系统的运行问题户式空调的最佳运行方式是连续不间断运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能够做到,对于民用建筑,往往习惯人走关闭空调的“行为节电”运行方式。这种运行方式在夏天尚可行,但在北方地区冬天如此运行却是非常危险的。从蓄热和供热安全的角度看,建议采用连续运行方式,可以利用机组的运行自控功能。可将机组设置成两种运行模式,即“正常(温度)工况”和“值班(温度)工况”,两者按设定时间和设定的参数自动进行切换运行,这对于数码户式空调系统是很容易做到的,当然也可以进行人工控制,这样就满足不同用户、不同时间段的运行要求。
6.结论不管今后户式空调形式被定义为“家用集中空调”或是其他什么名称,但完全可以适应办公写字楼建筑使用,甚至还是一种不错的空调方案选择,这一点是勿需质疑的。从已建成的使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和运行效果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再从运行管理角度看,由于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可进行小范围的温度自动调节,并由用户自行进行设置温度并控制运行,减少了物业方对空调系统的管理工作量,还能很好地解决了因房间温度不均引起的投诉问题。由于户式空调单纯使用电力,计量和收费关系简单明了,收费管理非常容易。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的户式空调用户,在北方地区单独使用这一系统时,还应注意与建筑专业的配合,保证室内机的安装空间和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保证各种设备、管道防冻措施的实施。另外,还应根据现场建筑构造的实际情况和节能运行的要求,适当考虑值班供热方式和管道、设备的防冻措施以及辅助供热方式,但究竟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补充供热,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今后,随着有关部门相继制订的户式集中空调产品的国家标准的出台,特别是《户式空调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将使户式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也将使户式集中空调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1.姚国琦,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我国户式中央空调供热制冷2004.4
2.邵宗义主编《民用建筑暖通及给排水设计实例》北京2004.9中国化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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